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8•【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准备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暂委托地税机关代为征收。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登记(一)试点纳税人已经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属于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共管纳税人的,使用原有的国税机关登记信息办理改征增值税涉税业务。
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重新进行税(费)种认定。
(二)试点纳税人已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国税机关对登记等信息进行核实后,统一将地税机关的登记信息、税(费)种认定信息同步到国税征管系统,试点纳税人不需重复办理税务登记。
二、发票使用(一)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应按以下规定使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发票;月销售额未达到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普通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冀国税发[2013]189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13〕189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维护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正常秩序,营造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良好的执业环境,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基本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9〕149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决定对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在我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进行备案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是指注册地在河北省以外地区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到河北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到河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手续,并接受业务所在的省、市、县(市、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涉税鉴证业务备案时,需提供相关资料。
包括:《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见附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注册税务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省外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备案手续后,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外网予以公告;持《河北省外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备案表》,到业务所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由其在业务所在市的办税服务厅及外网予以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标 签】加油站,经营单位发票管理,监督检查【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 号】冀国税发﹝2006﹞119号【发文日期】2006-07-25【实施时间】2006-07-2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国税发[2006]33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具体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时间、内容(一)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专项检查自2006年8月1日起至11月30日为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
(二)各市国税局除按总局通知安排检查的内容实施检查外,还要对国税机关使用《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进行税收管理的情况予以检查,并报送《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表》(见附件)。
二、检查方法各地国税局和质监局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本着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对加油站进行检查。
三、加强领导,成立组织为了加强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经研究,省国税局省质监局联合成立加油站在用加油机税控装置和计量性能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市要比照省局成立相应领导小组,以便于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高莉省国税局副局长副组长:李瑞吕省质监局副局长成员:张平信省国税局征管处处长席保吉省质监局计量处处长贾新波省国税局征管处副处长王翠莲省国税局征管处主任科员孙久海省质监局计量处主任科员四、工作要求(一)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国税机关和质量监督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组织,严密部署,相互配合,领导小组要定期沟通情况、交换信息,解决检查中的问题,确保取得实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标 签】河北省,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冀国税函﹝2013﹞161号【发文日期】2013-07-18【实施时间】2013-07-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市国家税务局,省直管县(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咨询管理,便于各地统一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省局根据各地反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在与省地税局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制定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风力发电企业即征即退50%的增值税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应事先进行税收优惠备案的未进行备案,是否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冀国税函[2009]212号)已明确应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事项。
企业未按要求进行事先备案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应在第一个年度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备案的,当年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如在以后年度提交备案,经审核符合优惠条件,备案手续完备,可以享受剩余年度的税收优惠。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向客户一次性收取的入网费应如何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地税函…2009‟82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过渡性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二、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尚未期满同时符- 2 -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相关规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三、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按照新标准取得认定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10.08•【文号】国税发[2003]128号•【施行日期】2003.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3]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编发〔2000〕2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执行。
为了确保《意见》的贯彻、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规范机构设置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树立税务部门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把搞好规范机构设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二、统筹安排,严密实施。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细致、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保证工作不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资产不流失。
工作过程中,对印章、票证等对收入工作有影响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避免出现问题。
要认真做好撤并机构中人员安置工作,原则上人随工作走。
对职务变动的干部,保留现有职级待遇。
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确保规范机构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执行,严守纪律。
规范机构设置是一项严肃的任务,任何单位不得借口搞变通。
对因机构变动需要更换的印章、票证、牌匾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确保安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冀地税函[2007]321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32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地税机关的工作负担,推动全省网上申报纳税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7〕89号)要求,现就纳税人报送申报资料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包括:各种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报送方式包括:网络方式、电子介质方式和纸质申报资料报送方式。
(一)对纳税人采用网络方式、电子介质方式且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报送电子申报数据的,不再要求其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对纳税人采用网络方式、电子介质(包括“河北地税纳税人资料填报软件”)报送电子申报数据,但没有使用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要求其每半年将各月的纸质申报资料集中订册报送。
报送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15日和次年的1月1日至1月15日。
装订要求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三)对纳税人采用纸质申报资料方式报送的,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纸质申报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核对要求税务管理人员要对纳税人每半年报送的订册纸质申报资料与征管应用系统中的电子申报数据进行核对,不一致的,以纸质申报资料为准,并按规定程序要求纳税人补税或给纳税人退税,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给予处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符合清算条件后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表1),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10日内予以受理,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资料不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
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10日内予以受理。
二、对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附表2)。
纳税人自接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据实填报《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同时提供本规程第十二条(二)、(三)、(四)项所列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清算资料及本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清算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
对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明细表(附表3至13);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据实填写《转让房地产收入明细表》(附表4)、《土地增值税核定纳税鉴证表》(附表15),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四、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自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
《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
《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裁量基准》解读一、这次修订统一规范处罚裁量制度的背景是什么?2013年5月,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分别制定出台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制度文件。
实施一年多来,对规范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要求,各省国税局、地税局要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以上形势要求,有必要进一步从制度上统一完善我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不断加强税收法治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这次发布施行的规范处罚裁量制度的总体情况这次发布施行的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制度,由《河北省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其附件《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组成。
《实施办法》共31条,其中:增加了9条、修订了6条,主要是对行使处罚裁量权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执行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和保障制度等进行了规范明确。
《裁量基准》采用五栏表格形式,包括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法定裁量幅度、裁量阶次五个要素,共对九类54项税收违法行为划分了裁量阶次,基本上涵盖了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列的税收违法行为。
三、这次发布实施的规范处罚裁量制度有哪些“亮点”?(一)明确规定了对情节较轻的部分违法行为实行有条件的“首违不罚”。
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的规定。
1.适用范围。
仅限于以下三类违法行为,其他较重的违法行为不能适用“首违不罚”:一是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二是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三是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的税收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中规定是“可以”行政处罚。
2.适用条件。
首先必须是首次实施,具体认定是指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本机关可查询的范围内没有同一性质税收违法行为的记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上线及新旧系统切换的公告的解读一、发布公告的背景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税收征管质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和地方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将于2015年9月8日起统一启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并定于2015年8月进行新旧系统切换。
新旧系统切换期间,我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的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上涉税软件都将暂停使用,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业务的办理将受到影响。
为了及时告知纳税人相关事宜,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需及时告知纳税人暂停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的时间以及征期调整情况,以便纳税人能合理安排时间进行各种涉税事项的处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此公告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2015年8月28日17:30起,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将暂停对外办理所有涉税(费)事项,暂时关闭除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含河北国税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外的网上涉税系统。
自2015年8月26日17:30起,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办税窗口及房产交易大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暂停办理所有对外业务以及除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外的网上涉税系统。
(二)恢复办理涉税(费)业务时间安排自2015年9月8日0:00起,金税三期系统正式启用,网上涉税系统同时恢复办理纳税人涉税业务。
2015年9月8日8:30起,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等办税场所恢复办理各类涉税(费)业务。
(三)调整纳税(费)申报期限为尽可能减少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带来的不便,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2015年9月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14日,房产税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30日,其他各项税(费)征期调整为9月8日至9月23日。
(四)涉税(费)业务办理提醒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对纳税人在此期间的注意事项进行了逐项详细说明。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粮食局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标 签】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若干意见【颁布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粮食局【文 号】冀冀财税﹝2004﹞70号【发文日期】2004-09-15【实施时间】2004-09-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市教育局、发改委(计委)、物价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粮食局,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高校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保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食堂工作。
学校要切实承担起对学生食堂管理与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领导务必要亲自抓、亲自过问,对学生食堂要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同时要加强对食堂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以提高服务质量,稳定饭菜价格。
要注意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确保学校稳定。
二、各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落实《若干意见》中有关学生食堂、宿舍、澡堂等后勤服务项目税收减免及用水、用电、管道燃气执行居民计价标准等优惠政策,并加强监督检查,支持高校学生食堂把经营成本降下来。
三、按照《若干意见》要求,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级将从2004年4月1日起,对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经营特别困难的本专科学生按照在校生总数的5%、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伙食补助,补助时间暂定为一年。
国税发[2006]187号
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
- 2 - 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
增值额。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
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
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
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
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4 - 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
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文 件
2 月 15 日前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二、要成立清算领导小组,主管局长任组长,负责具体清算
工作,并将清算小组名单尽快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三、要制定具体清算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并将方案上报省
局(财产行为税管理处)备案。
四、工作中有何意见或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财产行为税管
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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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税务代理,业务规程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1﹞224号
【发文日期】2001-12-13
【实施时间】2001-1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
发[200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切实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确保税务师事务所在税务代理工作中严格按《税务代理业务规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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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成品油零售加油站
【颁布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2﹞68号
【发文日期】2002-04-23
【实施时间】2002-04-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年第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经营者加油站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各市代省局审批,认定名单报省局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确定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数量时要严格审核,凡自有车辆用于非应税项目耗用的成品油,不得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加油站销售其他应税货物,也应建立销售账登记制度,并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四、对2001年12月1日后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加油站,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前,必须使用计算机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开票金额限定为千元版专用发票,每次售票份数不得超过5张。
关联知识:
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冀国税发…2007‟188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组织2005—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通知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对纳税人信用等级实行两年一评的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对全省纳税人2005—2006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是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需要,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不仅是税收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的一种变革,更是税收管理工作中新的管理理念的体现。
建立严格规范的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既可以鞭策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提高依法纳税的遵从度,又可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这是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对待,引导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而且事关纳税诚信体系的建设。
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加强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统筹安排,以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引导纳税人诚信纳税。
一要做好宣传发动和解释工作。
对内要加强相关文件的学习,着力提高税务干部诚信服务意识和业务能力,提高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水平和质量。
对外要利用各种媒体,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二要强化部门配合。
实施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政策性强,内容多,评核难度大,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取得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国税、地税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密切配合,合理分工,共同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4.02•【字号】冀财税〔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18〕2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工作实际,我省在非营利组织申请材料中增加了《河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8年4月2日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2018年2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7.12.18【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12月18日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应实时共享跨区经营相关信息。
第二章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第六条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1)。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冀地税函[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函〔2009〕11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额计算。
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x 20%。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
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文件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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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冀国税发﹝2000﹞156号
【发文日期】2000-08-22
【实施时间】2000-08-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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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