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及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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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及有关税

一、《移民条例》有关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第十六条规定: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的规定。

制定本条的目的:一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及有关税费应当纳入工程概算;二是明确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构成。

制定本条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

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本条主要概念解释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指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的专项资金。

2、土地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偿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偿费用。

3、安置补助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征收或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依照有关规定对征收、征用或使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补偿的费用。

5、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指依照有关规定对移民个人财产损失进行补偿的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青苗、零星果木、手工作坊等补偿费。

6、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因征收或征用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给予土地承包者或者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用。

7、搬迁费,是指对移民个人或集体在搬迁时的车船运输、食宿、医药、误工、物资损失和临时住房等补贴。

8、库底清理费,是指专项用于水库库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林木砍伐及卫生防疫清理等费用。

9、淹没区文物保护费,是指按照确定的文物保护方案,专项用于对文物的勘查、发掘、异地搬迁和就地保护等费用。

10、其它费用,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的勘测设计科研费、实施管理费、实施机构开办费、技术培训费、监督评估费、预备费等费用。

本条包括的内容

1、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依法应当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依照国务院规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

费等费应当列入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概算。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电力部关于抓紧处理水库移民问题报

告的通知》(国办发[1986]56号)明确规定,从1986年起,新建、扩建和续建水库工程的移民经费与工程概算一并审定,并在基建投资中安排包干使用。此后,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正式纳入工程概算,从基建投资中安排。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以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等都是征地必须依法交纳的税费,作为工程建设的成本,纳入工程概算。

2、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是以调查的工程占地和淹没影响的实物指标为基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管理,本条例在综合考虑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的基础上,确定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构成。

二、水电工程应缴纳有关税费依据及标准

(一)耕地占用税。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办法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四川省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22.5元。具体征收办法见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新耕地占用税条例相关规定

5、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

6、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

(二)征地管理费。根据《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号)和《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

1、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征地费用总和的比例交纳。

①一次性征地在100亩以上的交纳1%;

②一次性征地在50—100亩的交纳2%;

③一次性征地在50亩以下的交纳3%。

2、划拨国有土地,原则上应参照征用地土的标准交纳土地管理费,但不能超过当地征求耕地的收费标准。土管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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