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
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目标本文档旨在介绍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以帮助学生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一程序。
申诉程序概述学生在学校遇到问题或有不满时,可以通过申诉程序来提出投诉或申请解决问题。
学校设立了一套规范的程序,以确保公平和透明的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务。
以下是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一般步骤:1. 提交申诉学生应当向学校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详细陈述问题和要求。
申诉材料应清晰、有条理地陈述问题,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支持材料。
2. 受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将在接到申诉后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诉符合规定,并受理申诉。
3. 调查核实学校将组织调查小组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小组将收集相关证据和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以全面了解问题的真实情况。
4. 制定解决方案基于调查结果,学校将制定解决方案并提出处理意见。
解决方案可能包括对当事人的纪律处分、改进学校制度或给予补偿等。
5. 通知当事人学校将向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发送处理意见的通知。
通知中将详细说明学校的结论和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决定提出进一步的申诉。
6. 进一步申诉如果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意见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的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进一步的申诉。
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将重新审查申诉案件,并做出最终决定。
7. 结案一旦学校或上级部门或相关机构做出最终决定,申诉案件将被视为结案。
学校将执行决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问题。
注意事项- 学生在申诉过程中应保持合理、客观和诚实的态度,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支持。
- 学生应遵守学校规定的申诉时间限制,并按要求提交申诉材料。
- 学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以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在申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学生在学校的申诉处理程序的基本概述。
具体的申诉程序可能因学校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学生在遇到问题时应向学校相关部门咨询详细的申诉处理程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
2023年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
2023年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引言】2023年学校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是为了维护学校的良好学习环境、规范学生行为、促进校园文明发展而制定的。
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通过明确学生违纪行为的界定,规范违纪处理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学生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有效防止和惩治学生违纪行为,实现全面育人的目标。
【一、违纪行为的界定】1. 旷课、早退和迟到超过规定时间;2. 携带手机、电子设备等对学习无关的物品进入教室;3. 在教室内大声喧哗、打闹;4. 在教室外随意走动、聚众游荡;5. 网络虚拟世界迷失,违反网络安全纪律;6. 或其他违反学校规定行为。
【二、违纪处理的程序】1. 发现违纪行为后,任课教师有权对违纪行为进行现场教育和口头警告;2. 如果违纪行为严重或有多次违纪记录,任课教师将违纪情况上报班主任;3. 班主任将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4. 班主任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纪律处分,可以口头通知当事人和家长,并填写相应的违纪记录表;5. 纪律处分的结果由班主任向校领导报备,并公示于班级教室内;6. 如果学生或家长不服处分决定,可以向学校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违纪处理的方式】1. 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可以适当给予口头警告,教育学生认识错误,告诫其改正;2. 批评教育:针对一般性的违纪行为,可以进行书面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反思错误,作出书面检讨;3. 纪律处分:针对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强化对学生的教育,警示其引以为戒;4. 延长考试时间、缓考或留校察看:针对涉及考试的作弊行为、校园暴力等恶劣情况,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进行教育改造;5. 停学或开除学籍:对于多次违纪、情节严重或不听劝导的学生,可以停学一段时间或直接开除学籍,严肃处理违纪问题,维护学校纪律和声誉。
【四、其他规定】1. 学校应积极开展学生纪律教育,提升学生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2.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事件;3. 学校应建立违纪记录档案,定期公示学生违纪情况,形成震慑力;4. 学校应加强家校沟通,及时通知家长学生的违纪情况,并共同加强对学生的教育;5. 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违纪处理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学生管理,营造和谐校园。
2023年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2023年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一条违纪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学生的行为规范,以下行为被定义为违纪行为: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2. 违反道德行为准则;3. 对师长、同学或其他人进行辱骂、恶意攻击或欺凌;4. 涉及作弊、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5. 持有、传播违禁物品或信息;6. 损坏学校、教室和公共设施;7. 不当使用手机、电脑和其他电子设备;8. 认为其他违反中学生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二条处罚原则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轻重程度,中学生违纪处罚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2. 教育引导原则:处罚除了制裁外,更重要的是起到教育和引导的作用;3. 制度规范原则:处罚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执行;4. 程序合规原则:处罚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确保合规性。
第三条处罚措施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中学生违纪处罚包括以下措施:1. 批评教育: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学校可以通过批评、忠告等方式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改正错误;2. 记过处分: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记过处分,要求其做出书面保证并接受学校的教育指导;3. 警告处分:对于较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警告处分,要求其认识错误并作出书面保证;4. 留校察看: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限制其离校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教育和监督;5. 退学处理:对于特别严重违纪行为,学校可以给予学生退学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处罚程序根据学校的规定,中学生违纪处罚的程序如下:1. 发现违纪行为:学校或老师发现学生的违纪行为后,及时进行记录,并收集相关证据;2. 事实调查:学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实调查,获取更多的证据和信息;3. 处理决定:学校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4. 处罚执行:学校对于处罚决定进行执行,并对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5. 反馈通知:学校将处罚决定及相关处理情况通知学生及其家长,并记录在案。
学生申诉有什么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有什么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体系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合法的途径,让他们有机会对学校的决定提出异议。
在大部分学校里,学生申诉制度是由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管理的。
首先,学生申诉制度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
这些范围可以包括学术成绩、处分决定、奖学金评定等方面。
学生在这些范围内有权利提出申诉,而学校也有义务对这些申诉进行审理。
其次,学生申诉制度要有明确的申诉流程。
学校应该规定学生如何提出申诉,是否需要书面材料,申诉的截止日期等。
同时,学校也需要规定申诉的审理流程,包括由谁来负责审理、是否需要听证、审理的时限等。
此外,学生申诉制度也需要有明确的申诉结果的执行机制。
一旦学校做出了对学生申诉的决定,学校就有责任执行这个决定。
同时,学校也要确保对学生的申诉决定进行及时、公正的回复。
最后,学生申诉制度也需要有合理的申诉结果的复核机制。
这个机制是为了保证学生申诉得到公正审理,如果学生对申诉的结果有异议,学校应该给予学生有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决定进行复核。
总之,学生申诉制度是学校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
分,它为学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保障和权利。
一套完善的学生申诉制度可以让学校管理更加公正合理,也可以保障学生的权益。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章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含高职生)。
第二章申诉机构第四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对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由11名委员组成: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团委、保卫处相关负责人,以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临时委员各1名,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专家参加。
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推举1人;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推举1人;临时委员由申诉人所在学院学生会在申诉人提起申诉后向学校推举1人,或者由学校聘请的校外法律、教育专家担任。
委员因调离或退休等原因空缺时,原则上由原推选渠道按本办法推选递补人员,递补的委员任职到本届期满。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和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前期收集整理和核查,并做好调解和沟通工作,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询问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权益。
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核查申诉的事实、依据、程序;(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处理;(四)作出申诉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202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3中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秩序、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体中学生,包括国内中学、国际学校等各类中学。
第三条:中学生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准则,如课堂纪律、校园纪律等;2.违反学校安全规定,如携带禁止物品、冲突打架等;3.涉及赌博、贩卖违禁品、参与非法组织等违法行为;4.破坏或盗窃学校及他人财物;5.参与欺凌、谣言传播等危害他人的行为;6.违反考试诚信规定,作弊等行为;7.违反校规、寝室纪律等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条:中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1. 发现违纪行为后,学生将被通知主任或班主任进行调查;2. 学校将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3. 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提出申诉,并有权听取听证;4. 学校将依据申诉和听证结果,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中学生的违纪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学校可给予口头警告,提醒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给予书面警告,并将记录在学生档案中;3.记大过:对于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学生将受到严格的限制和处罚;4.通报批评:对于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通报给学生的家长、班级和全校,并组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5.留校察看:对于反复违纪的学生,学校可决定留校察看,限制学生的活动,并进行特殊管理;6.劝退:对于严重违法犯罪的学生,学校可决定劝退,终止其学籍,并将其送交有关单位处理。
第六条: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成立申诉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理,并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中学生的违纪记录和处分档案,并定期报送到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中学应当通过开展道德教育、学生手册等方式,加强学生的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和责任意识。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是针对学生在校内遇到不公正待遇或者其他问题时,提供一种公正、透明、有效解决问题的渠道。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的内容:
1. 申诉途径:规定学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申诉,例如书面申诉、面谈申诉或者在线申诉。
2. 申诉事项:明确学生可以申诉的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学术纠纷、教育质量、日常管理等方面。
3. 申诉材料:规定学生提出申诉时需要提交的必要材料,并要求学生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4. 申诉处理流程:明确申诉的处理流程,包括受理申诉、调查核实、听取双方意见、作出处理决定等环节,并规定处理时间的限制。
5. 申诉机构:指定专门的申诉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明确机构成员的职责和权力。
6. 申诉决定:规定申诉机构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效力,以及学生是否可以进一步上诉的程序。
7. 保密与公开:明确申诉过程中的保密原则,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同时要求在必要时公开申诉处理的结果。
8. 维权保障:明确学生在申诉过程中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代表权等。
9. 后续措施: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预防和解决类似问题,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这些是一些常见的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具体的内容可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校内申诉管理制度
校内申诉管理制度首先,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师生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在学校里,由于各种原因,师生之间或者师生之间经常会出现一些争议和矛盾,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会给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的和谐稳定带来极大影响。
所以,学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管理制度,通过这个制度来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其次,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健全的申诉渠道,使师生可以通过正当的途径来反映和解决自己的问题和矛盾;二是明确申诉的程序和时限,使申诉能够及时得到处理和解决;三是建立一个公正、公平、客观的申诉处理机构和工作人员,保证师生的申诉能够得到公正、客观、有效的处理。
通过这些内容的建立和完善,学校可以有效地解决师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再次,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全校师生的共同努力。
只有全校师生都能够积极参与到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才能够保证这个制度的有效实施。
师生们应该自觉遵守学校制定的申诉管理制度,把各种问题和矛盾通过正当的渠道进行申诉,同时也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而采取过激的行动。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从而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最后,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学校的和谐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为只有建立了一个公正、公平、客观的申诉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效地解决师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
只有保障了这些,才能够保证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秩序的提高。
综上所述,校内申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学校的和谐稳定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只有建立了一个公正、公平、客观的申诉管理制度,才能够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的和谐稳定,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2023)
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4•【字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学生申诉办法(2023年1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申诉工作,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等单位(以下统称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申诉由本人提起。
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起。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申诉:(一)取消入学资格、学籍等处理决定;(二)停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处理决定;(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决定;(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提起申诉,由学校作出复查决定;对学校复查决定不服或者认为学校逾期未作出复查决定的,可以向申诉处理机关提起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申诉处理机关。
第七条学校、申诉处理机关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还应当有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代表。
2023年教师学生申诉制度1
大河路中心小学教师、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依法维护教师、学生旳合法权益,增进干部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广大师生依法规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及教育法律法规旳其他有关条款,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对学校有关部门未调查处理旳事件,应书面规定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学校有关部门旳调查处理存有异议,或认为有关部门故意迟延,可以向学校申诉。
第三条:凡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其他人员侵犯旳,均在申诉范围内:1、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旳公民人身权、财产权;2、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宪法》规定旳荣誉权、声誉权、隐私权;3、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旳学生权益和民主权利;4、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教师法》规定旳教师权益和民主权利;5、认为学校或他人侵犯了自己旳其他合法权利;第四条:信访工作领导办公室由学校党政领导、工会主席、德育处、校办负责同志等构成,由书记担任组长。
处理申诉旳常设机构为校务委员会。
必要时,可召开党委会、教代会受理。
第五条:教师、学生或其近亲属在应当懂得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30天内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法津另有规定旳除外)。
申诉申请书要写明申诉人自然状况,被申诉旳事实、理由,提出申诉旳日期等,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六条:校务会议在接到申诉申请书5日内做出与否处理旳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校务会议在讨论、审核后,认为申诉理由成立旳,依法做出维权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认为申诉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旳,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阐明理由。
第七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旳,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旳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也许影响公正处理旳。
第八条:校务会议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决定受理旳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023年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2023年中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学校园的良好环境,规范学生的行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学生及相关教职工。
第三条学校应当通过教育和管理的方式,引导学生遵守校纪校规,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违纪处罚制度,明确违纪行为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和纪律意识。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师长,团结同学,遵循社会公德和校园公德。
第七条学生应当在校内校外保持良好的行为表现,为校争光。
第八条学生应当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违法乱纪。
第十条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人格培养,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品德和道德观念。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理第十一条学生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1. 擅自离校、离班无故缺课超过3天的;2. 在校内或者校外打架斗殴的;3. 抄袭、作弊的;4. 违规买卖考试答案、替考的;5. 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的;6. 吸烟、饮酒的;7. 接触、传播淫秽物品或者信息的;8. 散布不良言论、进行谩骂、诽谤他人的;9. 传播暴力、恐怖或者危害社会稳定的言论或行为的;10. 涉及违法犯罪的。
第十二条学校对违纪学生采取的纪律处分方式包括:1. 批评教育;2. 谈话、警告;3. 记过;4. 记大过;5. 请家长;6. 停课留校察看;7. 停学;8. 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并向学生及其家长说明处理决定的理由。
第十五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有权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学生纪律处分的记录应当保存在学生档案中,并及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如被其他中学录取,新学校有权了解该学生在原学校的纪律处分情况。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
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公平的办学环境,制定的一套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校内申诉制度的运行和管理。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该管理规定的对象范围,一般包括全体学生、教职员工等。
2. 申诉权力:明确学生享有的申诉权利,例如对学校各项教育管理决策的申诉权、对个人权益受损的申诉权等。
3. 申诉程序:规定学生进行申诉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申诉材料提交、申诉途径选择、申诉期限等规定。
4. 受理与处理:明确学校对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处理程序,例如申诉材料的审核、听证会的组织等。
5. 审理机构和人员:确定负责审理申诉案件的机构和人员,例如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组等。
6. 裁决和决定:规定申诉案件的裁决和决定方式,例如给予赔偿、纠正错误、采取相应措施等。
7. 效力和复核:规定申诉案件裁决和决定的效力,以及复核和上诉的程序和要求。
8. 保密和保护:明确申诉案件涉及的信息保密和个人隐私保护措施。
9. 监督和评估:规定对申诉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以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改进。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应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并与学生和教职员工广泛宣传和培训,以确保申诉制度的公正、透明和可操作性。
同时,学校还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的处理不同类型申诉案件的细则和标准,以提高申诉制度的运行效率和公信力。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
xx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流程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申诉处理流程。
一、申诉范围学生申诉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学籍管理事项2. 成绩处理事项3. 奖助学金评选事项4. 处分决定事项5. 以及其他认为需要申诉的事项二、申诉条件1. 学生本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2. 学生申诉应当在一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并注明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申诉流程1. 学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学院(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学生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 学院(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
4. 学生对学院(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5.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
四、申诉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申诉处理应当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及时高效:申诉处理应当及时高效,尽快解决学生申诉问题。
3. 保密原则:申诉处理过程中,涉及学生个人信息的,应当保密处理。
五、申诉处理结果1. 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有误,可以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2. 如果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处理决定正确,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六、申诉处理后的相关工作1. 申诉处理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生和相关单位。
2. 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学生,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
本申诉处理流程适用于xx学校全体学生,学生应当认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行使申诉权利,共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2023年大学学生申诉办法
XX大学学生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管理,依据学校章程和《南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因受校纪处分、退学处理、新生被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以及依据学校其他规定而提出的申诉等情形。
第四条申诉期间,取消入学资格和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暂停执行,其他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分管教学、研究生、国际合作交流和后勤、保卫的副校长任副主任。
委员会委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学校法律顾问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安排专人担任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即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并告知其有依据合理理由要求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回避的权利。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一)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二)与申诉有利害关系的;(S)参与作出对申诉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四)与申诉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客观公正处理的。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并从副主任中推选1人代行主任职责;其他委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回避决定应当在学生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
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参与申诉的复查工作。
2023年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
2023年中学学生违规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学校园的良好秩序,引导学生遵守校规校纪,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分第二条学生违反学校规定,行为违纪的,将依照本条例进行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违规处分程序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依法经过调查核实,确实查明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第四条学生的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学生及其家长作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违规处分的方式和程序第五条学生的违规处分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方式进行处分。
(二)书面批评:对于一般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批评方式进行处分,要求学生作出书面检讨。
(三)记过:对于违规行为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学生记过处分,要求学生在一段时间内改正错误,并进行相应的辅导。
(四)留校察看:对于违规行为造成了较大影响,或者是恶意破坏学校秩序的,可以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限制出校时间,并加大对其的教育辅导力度。
(五)停课:对于对学校安全、师生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可以给予学生停课处分,并通知其家长,要求家长配合学校进行相应的教育。
(六)暂时退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行为,如欺凌、暴力等,可以给予学生暂时退学处分,并通知其家长,要求其家长配合学校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处分执行机构和责任第七条学校违规处分工作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相关教职工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执行违规处分工作,做到公正、公开、公正。
第八条学校教导处应当定期对学生违规处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第九章附则第九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学校规定,在学校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
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学学生权益申诉听证制度
XXXX中学学生权益申诉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权益,健全学校学生相关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结合青岛九中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青岛九中全体在籍、在读学生。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S)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完善学生申诉机制。
针对学生纪律处分及惩戒,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一一青岛九中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针对学生人身、财产等权益问题,借助学生代表大会,建立学生权益委员会。
学生听证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需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并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保证处理程序的公开、公正。
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由学生听证领导小组及学生听证工作小组两部分组成。
学校听证领导小组,由马志平校长担任组长,侯芸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其他校级领导干部及法治副校长;学校听证工作小组由田山副校长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学处、办公室、国际处等处室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心理组教师担任工作人员。
学生权益委员会具体构成,以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具体工作及文件为准。
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听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二)受理对不予听证、听证程序的申诉;(三)责成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的规定举行听证;(四)负责听证员的组织、选用、培训和管理工作,组建学校听证员库。
第五条学校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为青岛九中学生听证会的唯一组织机构。
第六条听证会参加人包括申诉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制定相关决议、决定、处分的学校工作人员以及学代会代表、法律工作者、社区代表(如需要)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学生听证工作委员会指定,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当次听证会方案;(二)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S)决定听证会的延期、中止、终结;(四)主持听证会的举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六)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
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1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申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制定本制度。
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申诉机构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
学校成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党、政、工、团等组织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设在法制安全办公室。
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或口头申诉。
其主要职责是:宣传、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受理、处理学生校内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宣布处理决定。
申诉时间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及教育局不再受理。
申诉范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问题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给予的违纪处理不服的;(二)学校或教师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强迫学生购买非正规渠道的学习或复习资料和与教学无关的东西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纪律管理与处理不当,侵犯学生人身健康、人格尊严,损害其名誉权的;(四)学校或教师私拆学生信件的;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21、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校内2023年学生申诉制度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有关法律法规。
学生申诉制度范文
学生申诉制度范文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学校内,针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评价考试制度等方面,对不公平、不公正的决策或办法提出异议或申诉的一种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不仅有助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学校内部的公平与公正。
本文将围绕学生申诉制度的意义、操作程序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学生申诉制度对于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学生作为学校中最重要的群体之一,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也应该拥有申诉的权利。
学生申诉制度能够帮助学生维护自身权益,使学生在校园内有平等的参与和发声的机会,同时也能够提高学生个体和学校整体的素质。
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防止学校的不公平行为,鼓励学校在决策和管理中考虑学生的利益,促进学校的发展。
其次,学生申诉制度的操作程序至关重要。
一般而言,学生申诉应该先进行内部申诉,即学生向学校相关部门或机构提出申诉。
学校应该成立专门的申诉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宜,包括接收学生申诉、调查核实、提出解决方案等。
在学校内,学生也可以选择向教师、辅导员等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申诉,这样能更直接地解决问题。
如果学生对校方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再向学校校级领导或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核请求。
如果学校的申诉机构不能妥善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还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监察委员会等外部机构进行申诉。
然而,实际的学生申诉制度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
首先是申诉机构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如果学校内的申诉机构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学生的申诉很难得到公正的处理。
其次是申诉渠道不畅通的问题。
学生申诉制度应当确保学生能够顺利提出申诉,但如果申诉渠道不明确、不畅通,学生的申诉权利将无从行使。
再者是申诉处理时间过长的问题。
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诉后,需要得到及时的回应和处理,否则学生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同时,学生申诉制度也可能面临涉及隐私保护、信息公开等方面的挑战,需要在制度设计中加以考虑和解决。
为解决这些问题,学校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完善学生申诉制度。
学生权益保护与投诉管理制度
学生权益保护与投诉管理制度引言:随着教育体制的不断发展壮大,学生权益保护与投诉管理制度已经成为重要的课题之一。
如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校内良好的教育环境,对于学校管理者、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学生权益是确保学校教育公平公正的基础,只有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前提下,他们才能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发展自身潜力。
同时,保护学生权益也有助于维护学校声誉,提升教育质量。
二、学生权益保护的主要内容学生权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课程设置合理与否、师生关系的协调、体罚与虐待问题、校园欺凌、学校纪律的制定和执行等。
这些内容涉及到学生的心理健康、身体安全和自主发展,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保护。
三、学生投诉的渠道建立健全的学生投诉渠道是有效保护学生权益的前提。
学生可以通过班主任、学生会、家长会等途径向学校反映问题,也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社会组织投诉。
学校应当建立规范、高效的投诉受理机制,确保学生的投诉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四、学校管理者的责任作为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学校管理者应当承担起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
他们应当积极关注学生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困难,建立健全的制度来保护学生权益。
管理者还应当加强自身职业道德的修养,为学生做出表率。
五、政府的角色政府在学生权益保护与投诉管理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确保他们落实学生权益保护的责任。
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环境。
六、家庭的责任家庭是学生成长的第一课堂,家长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家庭应当鼓励学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家长还应当密切关注学校教育情况,及时与学校沟通,共同维护学生权益。
七、社会的支持学生权益保护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参与。
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监督、援助的作用,提供帮助和咨询,帮助学生解决问题。
媒体也应当加强对学校教育的监督报道,为学生维权争取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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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进展,人们运用到申诉,管理规定,处理,同学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文库我帮大家整理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欢迎阅读保藏。
篇1: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同学申诉处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同学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对同学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正,保障同学的合法权益,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同学,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赐予本人作出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作出申诉复查打算,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同学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本规定的同学申诉;(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作出申诉复查打算;(四)对学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五)帮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打算,申诉人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同学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值程序提出申诉。
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同学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准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的确施。
第五条同学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学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二)被退学处理的;(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对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打算有异议,依据《一般高等学校同学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打算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其次章申诉受理第七条同学对学校处分或处理打算有异议的,在收到打算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值理由耽搁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逝后,说明理由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
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陕西航天职工高校同学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精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打算书(复印件)。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打算,并准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五种状况的申诉不予受理:(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值理由的;(三)申诉人无正值理由重复申诉的;(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第十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状况的申诉暂不受理:(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打算书;(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对于以上两种状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申诉复查与打算第十一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依据申诉人的详细状况,可以实行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
实行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详细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依据详细状况确定。
第十四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行复查:(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看法;(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状况予以核实或查证;(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状况,向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在同学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争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同学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七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据复查结论,作出下列两种打算:(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精确,过罚相当,应当作出维持原处理打算的打算,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打算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打算: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⒉适用依据错误的;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
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打算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讨论打算。
第十八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打算书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实行以下任何一种均可;(一)直接送达;(二)邮寄送达;(三)留置送达;(四)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其次十条申诉人在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打算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需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四章申诉处理听证会其次十一条对同学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纳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二)申诉人受到学校赐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其次十二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准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申诉处理打算。
第五章申诉处理委员会其次十三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同学申诉处理的特地机构。
该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有关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老师代表、同学代表组成。
成员不少于9人。
其次十四条学校同学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同学的正值权益。
第六章附则其次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陕西航天职工高校。
其次十六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
篇2: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方法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监察机关正确、准时地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严厉性,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监察机关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打算的申诉,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行政处分打算的执行。
其次章申诉案件的管辖第六条监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监察部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和监察部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打算的;(三)不服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四)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处分打算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厅(局)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厅(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打算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四)不服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行政处分打算的。
第八条自治州、设区的市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下一级监察机关和本局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复审打算的;(三)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四)不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行政处分打算的。
第九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监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局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三)不服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处分打算的。
第十条监察机关受理由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认为需要由本机关办理的其他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
第十一条监察机关的派出监察机构受理下列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一)不服本派出监察机构行政处分打算的;(二)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行政处分打算的;(三)不服与派驻部门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下级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的行政处分复审打算的。
第十二条对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案件的管辖有争议的,由涉及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或者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监察机关指定。
第三章申诉的提起和受理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打算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打算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打算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其主管部门行政处分打算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监察机关行政处分复审打算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打算次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复审打算的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部作出的复审打算为最终打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提起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提起;受处分人丢失行为力量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二)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打算的机关;(三)有详细的申诉恳求和事实依据;(四)属于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打算书、复审打算书复制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作出行政处分打算或者复审打算的机关名称;(三)申诉的恳求和理由;(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六条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供应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工作秩序、社会秩序,违者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次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申诉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二)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的申诉案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单位,并告知申诉人;(三)申诉不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四)申诉书未载明本方法第十五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申诉书发还申诉人,限期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