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佣金纠纷案例案由
中介费诉讼案例范文
中介费诉讼案例范文市李先生为了出售自己的房屋,委托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进行房屋的中介服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李先生同意支付给中介公司中介费用为总价款的2%。
然而,在房屋交易成功后,李先生发现中介公司竟然要求他支付3%的中介费用。
李先生尝试与中介公司协商,但中介公司坚决不退还多收取的费用。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李先生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该案的诉讼过程和结果。
一、诉讼起因李先生起诉中介公司,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多收取的1%的中介费用,并赔偿因此给他造成的损失。
二、原告的主张李先生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协议和交易成功后的相关文件。
李先生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他同意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为总价款的2%,而中介公司竟然要求他支付3%的中介费用,这明显是违约行为。
李先生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他经济损失,因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赔偿其损失。
三、被告的答辩中介公司在法庭上提出辩解,称李先生在签订协议时明确同意支付给中介公司的中介费用为总价款的3%。
中介公司认为,他们没有违约,要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四、法院审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但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失败。
于是,法院组织了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李先生向法庭出示了房屋中介费用协议和相关交易文件作为证据。
李先生也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证实了中介公司要求他支付3%的中介费用的事实。
中介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李先生同意支付3%的中介费用。
中介公司的代理律师试图质疑李先生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但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他们的辩解,法院对其质疑予以了驳回。
五、判决结果经过庭审,法院认定中介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3%的中介费用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介费用应为总价款的2%,中介公司要求支付3%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协议约定。
因此,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给李先生多收取的1%的中介费用,并赔偿李先生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房产中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10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购买李某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产。
双方约定中介费由买方张某某支付,中介公司收取。
中介公司在合同中明确表示,若因中介公司原因导致交易失败,中介公司应退还中介费。
合同签订后,张某某支付了中介费。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因房屋产权存在争议,导致交易失败。
张某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但中介公司以种种理由拒绝退还。
张某某遂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中介公司是否应当退还中介费。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 中介公司是否尽到了中介职责;2. 房屋产权争议是否属于中介公司责任范围;3. 中介公司是否有义务退还中介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尽到了中介职责,包括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向张某某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明等材料;2. 房屋产权争议并非中介公司原因导致,而是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存在瑕疵,属于房屋产权人的责任;3. 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中介公司因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的,应当退还中介费。
综上,法院认为中介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房屋产权争议不属于中介公司责任范围,故中介公司无需退还中介费。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即中介公司无需退还中介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中介公司虽然尽到了中介职责,但房屋产权争议并非中介公司原因导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介公司无需退还中介费。
然而,本案也反映出以下几点问题:1. 房地产中介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房屋产权的审查,确保交易安全;2. 房地产中介合同中关于中介费退还条款的表述应当明确,避免产生纠纷;3. 消费者在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
六、启示1. 房地产中介行业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交易安全;2. 消费者在签订房地产中介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益和义务;3. 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明确房地产中介行业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4•【分类】其他正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中介公司在明知政策变化与委托人相关的情况下,未尽说明提示义务的应分担损失--俞某与某中介公司中介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俞某于2020年4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及双方女儿名下原共有的房屋离婚后归女儿所有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21年1月,本市出台对离异人员等予以住房限购的政策。
同年4月,俞某为出售房屋,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居间协议1》,在该协议的履行中,该中介公司明确知晓俞某已协议离婚。
同年6月,俞某同样在该中介公司居间下与案外人签订《买卖居间协议2》,约定购买案外人名下的房屋。
后《买卖居间协议2》因俞某不符合购房资格无法履行而解除,俞某承担违约金26.8万元。
俞某以中介公司理应知晓其离异情况却未告知其不符合购房资格进而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上海一中院认为,俞某在进行房地产交易时对购房政策理应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其疏于了解亦未向某中介公司主动询问相关政策,自身存在过错。
而中介公司在已知晓俞某离异而相关限购政策更新的情况下,理应对俞某提供政策指导和专业帮助,但该公司并未予以提示,未尽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尽的基本义务及专业服务,故中介公司对俞某因限购政策致购房失败而遭受的损失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认定系争损失由俞某和该中介公司按4:6比例分担,中介公司应赔偿俞某损失16.0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政策变更背景下,中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分担事关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法院在认定时,应综合当事人各自的职责、义务及履约情况等予以判定,包括委托人是否疏于了解与己相关的政策、中介公司是否向委托人提示过资质问题或主动询问过委托人购房资质相关情况。
中介佣金纠纷案例案由
中介佣金纠纷案例案由:中介佣金纠纷背景介绍:某市的小李在购房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他找到了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希望能够通过他们的服务顺利地完成购房手续。
在签订合同之前,小李与该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确了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并且双方都签署了相关协议。
但是,在交易完成后,小李却发现自己需要支付比预期更高的佣金费用。
他与该中介公司进行沟通,但是未能解决问题,因此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经过:一、原告起诉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中介公司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支付佣金,并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二、被告答辩该中介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后进行了答辩,并且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证据。
他们认为小李并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佣金,并且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因此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三、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案件争议点进行了辩论,并且提交了相关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中介公司在签署合同时并没有明确告知小李需要支付的佣金费用,而是采用了一些模糊的说法。
因此,法院认为该中介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并且判决其按照协议支付佣金,并且赔偿小李的损失。
四、二审结果该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法院仍然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并且认为该中介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
五、执行结果经过司法程序后,该中介公司最终按照判决结果支付了佣金费用,并且赔偿了小李的损失。
案件评析: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购房过程中选择一个靠谱的房产中介公司非常重要。
在签署合同之前要明确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并且要求对方明确告知需要支付的费用。
如果遇到类似纠纷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同时,在签署合同之前也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和条款,以免因为自己的疏忽而导致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房产中介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5月,某市市民张先生(以下简称张先生)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市某住宅区的二手房。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中介公司向张先生展示了该房屋的详细资料,包括房屋面积、装修情况、周边配套设施等。
张先生在中介公司的推荐下,与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张先生发现该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中介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符,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近20平方米。
同时,张先生还发现,该房屋的装修情况也与中介公司所描述的相去甚远,且周边配套设施并未如中介公司所宣称的那样完善。
张先生感到非常愤怒,认为中介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导致他遭受了经济损失。
于是,张先生决定将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定金,并赔偿因其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审理1. 法庭审理过程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房合同、定金收据等书面材料,证明其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购房关系。
(2)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资料,证明中介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3)房屋实际面积测量报告,证明房屋实际面积与中介公司提供的资料不符。
(4)周边配套设施照片及证明材料,证明中介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夸大其词的行为。
中介公司则辩称:(1)中介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夸大房屋面积和装修情况,只是对房屋进行了简要描述。
(2)中介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夸大周边配套设施,只是对周边环境进行了概括性介绍。
(3)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张先生房屋面积和装修情况,张先生应自行核实。
2.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张先生,导致张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中介公司退还张先生定金人民币10万元。
(2)中介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中介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后果本案中,中介公司因虚假宣传行为被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这表明虚假宣传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房产中介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2019年6月,张三因工作调动,需要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
为了方便快捷地完成交易,张三选择了一家在当地颇有口碑的中介公司——李四房产中介公司。
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房产买卖中介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中介公司负责为张三寻找买家,并在成交后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同年8月,中介公司推荐了潜在买家王五。
张三与王五进行了多次沟通,并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初步意向。
然而,在正式签订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因房价、付款方式等问题产生分歧,导致交易搁浅。
张三认为中介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遂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中介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2. 张三与王五的交易搁浅是否属于中介公司的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案件受理法院受理了张三的起诉,并依法向中介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
2. 证据交换张三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原件一份,证明其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2)中介公司推荐王五的相关资料,证明中介公司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3)与王五沟通的录音,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初步意向。
中介公司则辩称:(1)已尽到中介义务,向张三推荐了潜在买家;(2)张三与王五的交易搁浅系双方协商不成所致,与中介公司无关。
3. 庭审辩论庭审中,双方就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张三认为中介公司未积极协调双方矛盾,导致交易搁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中介公司则认为,其已尽到中介义务,交易搁浅与公司无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张三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产买卖中介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中介公司已向张三推荐了潜在买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3. 张三与王五的交易搁浅系双方协商不成所致,与中介公司无关。
综上,法院判决:1. 驳回张三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2. 中介公司无需赔偿张三的损失。
中介公司讨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中介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中介公司通过提供专业的服务,帮助买卖双方完成交易,从而获得佣金收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介公司在收取佣金时往往面临诸多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中介公司讨佣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
二、案例描述某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中介”)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中介负责开发商旗下某楼盘的销售代理业务。
根据协议,中介在完成销售任务后,可获得房屋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佣金。
具体而言,协议约定中介每销售一套房屋,可获得该套房屋销售总额的2%作为佣金。
在合作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积极进行市场推广和客户接待工作,成功促成多套房屋的销售。
然而,在结算佣金时,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中介公司约定的佣金。
中介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合作协议完成销售任务,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佣金。
双方就此产生纠纷。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中介公司是否享有佣金请求权以及开发商是否应按照协议支付佣金。
1. 中介公司是否享有佣金请求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动合理确定。
委托人对中介人的报酬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类似服务行业的报酬标准确定。
”由此可见,中介公司在促成合同成立后,有权请求委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
在本案中,中介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中介的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因此,中介公司在完成销售任务后,依法享有佣金请求权。
2. 开发商是否应按照协议支付佣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中介的佣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关于合同纠纷中介返点的案例
关于合同纠纷中介返点的案例我有个朋友小王,他之前打算买套房子。
就找了一家中介公司,这家中介公司呢,在当地还算是小有名气。
小王看中了一套房子,价格啥的都谈得差不多了。
这时候,中介的业务员小李就跟小王说:“哥呀,你看我们帮你忙前忙后的,要是这单成了,我们公司有个返点政策,到时候会给你返一笔钱,就当是感谢你对我们业务的支持了。
”小王一听,心里还挺高兴的,觉得这中介还挺会做人。
然后合同就顺利签了,房子的事儿也搞定了。
可是等了好几个月,这说好的返点却一直没动静。
小王就去找小李问这事儿。
小李却支支吾吾地说:“哥啊,这个返点可能有点麻烦,公司最近资金有点紧张。
”小王就不乐意了,说:“当初可是你们承诺的,怎么能说变就变呢?”于是小王就开始翻合同,这一翻才发现,合同里根本就没写这个返点的事儿。
中介公司就抓住这一点,说这只是业务员口头承诺的,不算数。
小王那个气啊,感觉自己被忽悠了。
他就去找了个律师朋友咨询。
律师朋友跟他说,这种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很难认定,除非有其他证据,像录音啥的。
小王一拍脑袋,他想起来当时跟小李谈的时候,他用手机录了一小段对话,里面就提到了返点的事儿。
有了这个证据,小王就又去找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刚开始还想耍赖,但是看到小王拿出了证据,态度就软了下来。
不过他们又开始扯别的,说什么返点的计算方式可能和小王理解的不一样。
小王说:“不管怎么计算,反正你们得按照当时承诺的给我返点。
”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中介公司还是给小王返了一部分钱,虽然没有达到当初承诺的全额,但小王也不想再纠缠下去了。
这个事儿就这么告一段落。
从这个案例就可以看出来,在和中介打交道的时候,特别是涉及到这种返点、优惠之类的承诺,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不能光听他们口头说说,不然很容易就陷入这种合同纠纷当中。
而且要是有口头承诺,能留下证据就尽量留下证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事诉讼:买房者索要中介公司佣金案
民事诉讼:买房者索要中介公司佣金案一、案件背景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中介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有权收取佣金。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买房者与中介公司之间就佣金问题常常产生纠纷。
本案例即是一起买房者主张索要中介公司佣金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案情概述1. 原告(买房者):在某城市购买一套住房,通过被告(中介公司)进行房屋买卖中介服务。
2. 被告(中介公司):在原告购房过程中提供了一系列中介服务,包括房源信息提供、看房安排、合同签订等。
3. 争议焦点: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中介服务职责,要求退还已支付的佣金;被告则认为已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有权收取佣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2. 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介公司有权收取佣金,但需证明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
3. 事实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中介服务职责,被告则主张已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四、证据分析1. 原告证据:购房合同、支付凭证、与中介公司的沟通记录等。
2. 被告证据:中介服务合同、服务记录、与原告的沟通记录等。
3. 证据分析:双方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将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真相。
五、可能的判决结果1. 法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中介服务职责,原告要求退还佣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 法院认为被告未完全履行中介服务职责,判决被告退还部分佣金。
3. 法院认为被告未履行中介服务职责,判决被告退还全部佣金。
六、建议1. 买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注意保存与中介公司的沟通记录,明确中介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以免产生纠纷。
2. 中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纠纷发生。
3. 双方:在发生纠纷时,积极协商解决,必要时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本案例涉及买房者与中介公司之间的佣金纠纷,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判决。
房产中介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房产中介行业也随之崛起。
然而,由于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房产中介机构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本文将以XX房产中介纠纷案为例,分析房产中介法律诉讼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位于XX市XX区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该房产存在权属纠纷,无法过户。
甲认为乙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产权属问题,要求乙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乙则认为甲在签订合同时已知晓房产权属问题,不同意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房产中介,在代理甲购买房产过程中,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产的真实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乙的行为构成欺诈,甲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乙退还甲定金人民币10万元;2. 乙赔偿甲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案件受理费由乙承担。
四、案例分析1. 房产中介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房产中介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法律地位属于委托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房产中介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乙作为房产中介,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甲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房产的真实情况,其行为构成欺诈。
2. 欺诈的认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房产存在权属纠纷,却未告知甲,导致甲在签订合同时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其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3. 房产中介纠纷的处理方式房产中介纠纷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佣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于2019年6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代理甲公司的产品销售。
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乙公司应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向甲公司支付佣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就佣金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
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应在每月底前将上月销售额及佣金支付给甲公司。
但乙公司从2020年1月起,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佣金。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的佣金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佣金;2. 乙公司拖欠佣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3. 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1. 乙公司应当支付佣金。
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佣金支付的比例和方式,乙公司作为代理人,在代理销售过程中取得了销售额,依法应当向甲公司支付佣金。
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佣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2. 乙公司拖欠佣金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支付佣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理。
法院认为,乙公司拖欠佣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了佣金支付的相关事项,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甲乙双方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应充分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和信誉,确保合作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2. 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履行佣金支付义务,已构成违约。
居间合同的中介费纠纷的案例
居间合同的中介费纠纷的案例
以下是一篇关于居间合同的中介费纠纷的案例:
嘿,咱今天来讲一个超有意思的事儿!就说老王吧,他想卖掉自己的那套房子。
这不,找了一家房产中介帮忙操办。
中介那可是信誓旦旦地说能找到合适的买家,这让老王心里踏实了不少。
有一天,中介真就带着个看起来挺靠谱的李先生来看房子了。
李先生对房子那也是各种满意,当下就表示有购买的意向。
接下来的事儿,可就有趣了。
中介和老王谈好了中介费,说是房子成交后要给个固定的比例。
老王也没觉得有啥不妥,心想只要房子能顺利卖出去,这点中介费也值了。
结果呢,李先生和老王私下联系上了,两人一合计,决定跳过中介直接交易。
嘿,这不是摆了中介一道嘛!中介知道后,那叫一个气呀,“我辛辛苦苦给你们牵线搭桥,你们怎么能这样!”中介觉得自己的努力白费了,那中介费不就打水漂了嘛,他们能甘心吗?
那肯定不能呀!于是中介就找老王说理去了,“老王啊,咱不是说好了的吗?你怎么能这样对我呀!”老王却振振有词,“我们自己谈拢的,跟你有啥关系,凭啥给你中介费啊!”听听,这话说得,中介差点没被气晕过去。
这像不像你努力做了一件事,最后别人却不领情,还把你的功劳给抹杀掉了?咱说这中介费纠纷,到底谁对谁错呢?这中间的是是非非还真不好说呀。
你觉得呢?
在我看来呀,这老王和李先生的做法确实不太地道。
中介在中间也是付出了劳动的呀,岂能说抛弃就抛弃。
而中介呢,可能在和老王他们沟通的时候也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但无论如何,做人还是得讲点诚信和道义呀,不能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的感受呀!这样的纠纷,也给我们大家都提了个醒,做事得讲规矩,不能乱来呀!。
房屋中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男,30岁,某市人,从事房屋租赁业务;被告乙,男,35岁,某市人,从事房屋买卖业务。
2018年,甲与乙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共同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并由经纪公司提供业务平台。
2019年,甲、乙共同承接了一起房屋买卖业务,双方约定甲负责寻找买方,乙负责寻找卖方,成交后按约定比例分成。
二、案件经过2019年5月,甲通过自己的渠道找到一位有意购买房屋的买方丙,并与丙达成初步意向。
甲将丙的购房意向告知乙,乙随后找到一位有意出售房屋的卖方丁。
甲、乙与丙、丁双方约定,由甲负责促成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交易,成交后甲、乙按约定比例分成。
在甲、乙的努力下,丙、丁双方于2019年6月达成购房协议,约定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丁的房屋。
甲、乙在签订协议后,开始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在办理过户过程中,丙、丁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导致交易失败。
三、案件争议焦点1.甲、乙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甲、乙是否应当对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承担责任?四、法院审理1.关于甲、乙之间的合作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签订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有权按照约定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因此,甲、乙之间的合作协议有效。
2.关于甲、乙是否应当对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承担责任法院认为,甲、乙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并未对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甲、乙仅负责促成双方达成购房协议,对于房屋本身的质量、权属等问题,甲、乙并无审查义务。
因此,甲、乙不应当对丙、丁之间的房屋买卖纠纷承担责任。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驳回原告甲、乙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甲、乙承担。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作为房地产经纪公司旗下的业务员,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共同承接了一宗房屋买卖业务。
在业务过程中,由于丙、丁双方之间的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交易失败。
甲、乙认为,由于他们已经按照约定促成双方达成购房协议,因此,他们应当对交易失败承担责任。
房产中介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中介行业也随之迅速崛起。
然而,在中介服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模糊等原因,中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产中介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以下简称乙)系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
2018年6月,甲接受乙的委托,代理乙出售其名下位于某市的住宅一套。
双方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全程经纪服务,包括发布房源信息、带看、谈判、签订买卖合同等。
合同约定佣金为成交价的3%。
2018年8月,甲成功促成乙与买方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为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收取了乙支付的佣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丙在签订合同前已向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甲认为,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收取定金,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乙及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乙收取定金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乙收取定金的行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甲为乙提供全程经纪服务,包括签订买卖合同。
而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自行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已构成对甲合同权利的侵害。
因此,乙收取定金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所受到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本案中,乙收取定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有权要求乙返还定金。
房产经纪人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并在该小区设立了销售中心。
王某(以下简称“王某”)应聘成为该销售中心的一名房产经纪人。
在王某任职期间,其负责与购房者进行洽谈,促成房屋买卖交易。
2017年5月,王某与购房者李某(以下简称“李某”)达成购房意向,李某同意购买王某推荐的房屋。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某协助李某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收取了李某支付的定金。
然而,在李某准备办理房产证时,发现房屋产权登记信息中,王某的名字出现在房屋产权人一栏。
李某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王某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具备房屋产权人资格?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某是否具备房屋产权人资格的问题,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房产经纪人,其职责是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并无权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
因此,王某不具备房屋产权人资格。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保购房者购买的房屋产权清晰。
本案中,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王某擅自登记房屋产权的行为,存在监管不严的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房产经纪人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房产经纪人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职责主要包括:协助购房者了解房屋信息、提供购房建议、协助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
然而,房产经纪人并非房屋产权人,其不具备房屋产权人资格。
在本案中,王某擅自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2. 开发商的法律责任开发商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义务。
首先,开发商应当确保房屋产权清晰,不得存在权属纠纷。
其次,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确保购房者购买的房屋符合其要求。
房产经纪人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经纪行业也随之兴起。
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房产经纪人与客户、业主之间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产经纪人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的经过、争议焦点以及法院的判决,以期为房产经纪人和相关从业者提供一定的法律参考。
二、案件经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王某(以下简称买方)通过某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某市的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前,经纪公司向买方提供了该住宅的相关信息,包括房屋面积、价格、配套设施等。
买方在了解情况后,与卖方(以下简称卖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通过经纪公司支付了定金。
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买方发现该住宅存在一处漏水问题,且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
买方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也介入了双方的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买方将卖方和经纪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卖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经纪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3. 买方能否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卖方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法院经审理认为,卖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漏水问题,且该问题属于房屋的重大瑕疵,严重影响了房屋的使用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认定卖方存在欺诈行为。
(二)关于经纪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经纪公司作为中介方,在提供房屋信息时,有义务对房屋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
然而,经纪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房屋漏水问题进行核实,且在买方提出质疑后,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中介方未履行核实义务,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关于买方能否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法院认为,由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且房屋存在重大瑕疵,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中介合同纠纷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案由
中介合同纠纷案由
一、原告诉称:
(1)原告xxxx,是一家经营房地产经纪等中介业务的法人企业,成立于xxxx年,主要经营地点位于xxxx;
(2)被告xxxx,位于xxxx,是一家专门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企业。
(3)原告于xxxx年7月与被告签订了《房地产中介合同》,约定双方在此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其中,约定被告在成功完成中介任务后,应向原告支付1000元的中介费;
(4)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原告因此向被告提起本诉。
二、被告陈述:
(1)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不符合约定,故否认支付中介费。
三、裁判结果:
(1)本院认为,被告未按约定支付中介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元的中介费。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xxxx中级人民法院。
- 1 -。
房产销售代理合同佣金纠纷
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房产销售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其开发的某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代理业务,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销售代理活动,甲方按约定的比例支付乙方佣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佣金支付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二、纠纷原因1. 佣金支付比例问题: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佣金支付比例为销售额的3%,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市场行情发生变化,要求降低佣金支付比例至2%。
2. 销售业绩考核问题:甲方认为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能完成约定的销售业绩,要求扣除部分佣金。
3. 佣金支付时间问题:乙方认为甲方未按时支付佣金,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
三、争议焦点1. 佣金支付比例是否可以变更?2. 乙方是否完成约定的销售业绩?3. 甲方是否应按时支付佣金?四、案例分析1. 佣金支付比例变更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合同内容,但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佣金支付比例为3%,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双方可以协商变更佣金支付比例。
但变更后的比例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否则变更无效。
2. 销售业绩考核问题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业绩考核标准,乙方未能完成约定的销售业绩,甲方有权要求扣除部分佣金。
但扣除比例应合理,不得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3. 佣金支付时间问题根据《合同法》第61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甲方未按时支付佣金,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佣金。
五、解决方案1. 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佣金支付比例,并签订补充协议。
买家对房产中介的佣金诉讼案
买家对房产中介的佣金诉讼案一、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宗买家对房产中介的佣金诉讼案件。
买家与房产中介签订了购房代理合同,后来买家发现房产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拒绝支付佣金。
房产中介提起诉讼,要求买家支付佣金。
二、分析与讨论1. 合同约定根据购房代理合同,买家与房产中介之间存在佣金支付义务。
然而,买家主张房产中介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他有权拒绝支付佣金。
我们需要查看购房代理合同的具体条款,以确定房产中介是否违约。
2. 房产中介的违约行为买家指控房产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具体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信息、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尽职尽责等。
我们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收集证据,以证明房产中介的违约行为。
3. 佣金支付的合法性如果房产中介能够证明其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那么买家就需要支付佣金。
然而,如果房产中介的违约行为被证明属实,买家可以主张不支付佣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三、建议1. 调查与收集证据买家应该积极调查房产中介的违约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可能包括合同文件、通信记录、见证人证言等。
2. 寻求法律援助由于本案涉及法律纠纷,买家应该寻求法律援助,例如聘请律师或咨询相关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3. 提起反诉如果买家能够充分证明房产中介的违约行为,他可以考虑提起反诉,要求房产中介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四、结论买家对房产中介的佣金诉讼案是一起复杂的案件。
买家应该积极收集证据,寻求法律援助,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起反诉。
最终的判决将取决于法庭对买家所提供证据的认可程度以及对房产中介违约行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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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佣金纠纷案例案由
一、案件背景
二、案情描述
三、法律原则和规定
3.1 佣金支付的法律依据
3.2 中介代理责任与义务
3.3 中介佣金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
四、案例分析
4.1 案例一:甲方与中介的佣金纠纷
4.1.1 事件经过
4.1.2 双方主张及证据
4.1.3 法院判决及理由
4.1.4 案例分析与评价
4.2 案例二:乙方与中介的佣金纠纷4.2.1 事件经过
4.2.2 双方主张及证据
4.2.3 法院判决及理由
4.2.4 案例分析与评价
4.3 案例三:中介与房东的佣金纠纷4.3.1 事件经过
4.3.2 双方主张及证据
4.3.3 法院判决及理由
4.3.4 案例分析与评价
五、常见的佣金纠纷原因
5.1 合同约定不明确
5.2 不当行为导致佣金争议
5.3 中介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
六、佣金纠纷解决的建议与措施
6.1 加强佣金支付的约定与监管
6.2 健全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
6.3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七、结论
总结以上的分析和案例,中介佣金纠纷案例的案由主要涉及佣金支付的法律依据、中介代理责任与义务以及中介佣金纠纷解决的法律途径等方面。
通过对多个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到合同约定不明确、不当行为导致佣金争议以及中介利益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问题是常见的佣金纠纷原因。
为了有效解决佣金纠纷,建议加强佣金支付的约定与监管、健全中介机构的监管与管理,以及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只有综合运用好法律手段和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维护中介佣金纠纷案例的公正、合法、和解决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