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8年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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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1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及任务清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27日2018年综合医改重点工作201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

按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三医联动”,围绕“巩固、完善、创新”的工作思路,突出转机制、促规范、建秩序、抓监管4个重点,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巩固现有医改成果对近年来改革成型的有效做法,持续巩固完善,全面推广实施,筑牢安徽医改样板,讲好安徽医改故事。

(一)提升县域医共体建设水平,构建具有安徽特色的农村分级诊疗新模式。

1.推广县域医共体建设天长模式,实行医保基金按人头总额预算包干支付,实现全省县(市、区)全覆盖;前三批试点县每县至少建成1个人财物统一管理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

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

2.整合县乡两级药品采购平台,建设医共体中心药房,完善县乡村一体化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3.建设县域健康信息平台,确保实现紧密型医共体内诊疗信息联通共享。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82018年,我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了新的调整,这一调整对于保障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改善社会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指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所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调整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了适当提高。

具体来说,对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而对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则根据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物价情况,进行了适当提高。

这一调整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低收入家庭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执行情况。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各地区政府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方案,并确保执行到位。

同时,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的保障政策。

只有做好了具体的执行工作,才能真正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惠及到需要帮助的群体。

再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对于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影响。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能否真正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水平?这需要各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落实。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防止出现滥用、挪用等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挥应有的作用,帮助低收入家庭改善生活。

最后,我们需要共同努力,为2018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落实和执行提供有力支持。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让更多的低收入家庭了解到相关政策,及时享受到相关的保障政策。

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落实和执行中来,为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省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省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我省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8.28•【字号】皖人社秘〔2018〕316号•【施行日期】2018.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发布我省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316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我省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工资指导线(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5%;(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2%;(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二、合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水平(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之间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与上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三)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负增长。

三、有关要求(一)各类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具体情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程序,确定年度工资增长水平和分配方案,既保障职工权益,又促进企业发展。

(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指导督促企业不断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增强协商实效,提高企业和职工协商意识。

要引导职工立足岗位切实履职,为企业健康发展献智出力,同时要引导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合理增加职工收入,进一步增强职工获得感。

(三)各地要加大工资指导线宣传落实和舆情监控力度,进一步发挥工资指导线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导向作用,指导企业与职工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增强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效果和社会影响力。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8月28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保证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正确履行财政基本职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保障工资发放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职能作用,明确财政支出顺序,把保障工资发放放在第一位,优先予以安排。各级人事、编制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和范围。
(一)保障工资发放的对象是指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主要包括: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2000]2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2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保障
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保障县(市)、乡(镇)工资正常发放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确保全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的正常发放,是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也是财政最基本的职能要求,对于加强政权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收入征管,强化支出管理,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障工资正常发放。各级人事、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编制和工资发放的管理与监督。各地要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积极精简机构,大力压缩财政供给人员,认真清理乡(镇)行政特别是事业单位的自聘和超编人员,严格执行保障工资发放的范围和标准,确保编制内财政供给人员的工资正常发放,并逐步消化历年财政欠发工资。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8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8修改)-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5号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8修改)正文:----------------------------------------------------------------------------------------------------------------------------------------------------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6年5月8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9•【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已经2016年1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李国英2016年12月9日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最低报酬的标准。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

劳动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年休假、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假期内休假,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第四条最低工资标准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第五条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主要参考当地的下列因素:(一)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二)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三)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就业状况。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在参考前款规定因素的基础上,还应当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差异。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30日安徽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从2017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1次,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和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年度考核细则,制定我省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16〕185号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正文:----------------------------------------------------------------------------------------------------------------------------------------------------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低保工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着力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断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第二条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规程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开展低保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应保尽保。

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二)公平公正。

健全低保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三)动态管理。

采取低保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低保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二章保障对象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3个基本条件。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2011〕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城乡低保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筹集、分配和监管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城乡低保资金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城乡低保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低保资金是为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水平,用于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救助对象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城乡低保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为主、多方共同筹集,保障基本需求、体现管理效益,资金封闭运行、过程公开透明,确保专款专用,广泛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城乡低保资金实行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是保障城乡低保资金的责任主体,统筹协调城乡低保资金的筹集、分配和监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城乡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一)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二)城乡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利息收入;(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助收入;(四)其他收入。

第六条每年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核定的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调整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城乡低保资金预算。

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经费)的差额部分,应全额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城乡低保资金缺口时,市、县(区)财政部门应通过追加预算及时予以弥补。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睹任务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城乡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省财政建立城乡低保补助资金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根据各地城乡低保人数、实际补差水平,城乡低保管理绩效等素,给予必要的补助。

省级补助资金计算公式如下:省级补助资金=[城乡低保人数*全省人均补助标准*市县实际补差水平/全省平均补差水平]+管理绩效奖励。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26•【字号】民保字[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民保字〔2008〕3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做好今年的农村低保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2008年,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实施提标扩面。

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从家庭年人均收入683元提高到860元。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标准不低于437元/年、人(含中央财政补助的120元);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683元低于860元的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标准不低于177元/年、人。

2008年农村低保资金地方财政补助标准为:2007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317元补差标准计算;2008年家庭年人均收入高于683元低于860元的低保对象,按年人均177元补差标准计算。

省与市、县(区)按7:3比例承担。

原省辖八市所辖区由农村特困生活救助转为农村低保提高标准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自行负担,省级财政只承担原农村特困生活救助省级应负担的经费。

中央补助我省的农村低保资金,用于提高低保对象的补差水平。

对2007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低保对象,先按人均120元标准补助各地;剩余资金,用于提高各地的农村低保对象实际补差水平。

中央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不需各地安排配套资金。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实行分类施保。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
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8(000)007
【摘要】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为做好今年的农村低保工作,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作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2008年,在现有农村低保制度的基础上,
【总页数】6页(P34-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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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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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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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5•【字号】皖政[2001]79号•【施行日期】200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1)79号2001年9月15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省自1997年开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对维护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建立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关系到城市中最困难人群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尤其是在当前产业结构实行战略性调整,下岗、失业人员增多的情况下,做好这项工作意义更加重大。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领导,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克服困难,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德政”、“民心”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完成今明两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标任务今年,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要达到18万人,占非农业人口的1.5%;2002年要力争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占非农业人口的比例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今后随着财力的增加,逐步扩大覆盖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坚定信心,克服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在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前提下,按照保障最低生活、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千方百计确保完成今明两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目标任务。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02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仲林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以及远离城市的军工、矿山企业的非农业人口,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条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教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保障对象在就业、个体经营、义务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以必要的扶持和照顾。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机关,承担管理审批工作)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社区)委员会受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7.31•【字号】宣政秘〔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等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实际,经研究决定,依法按期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现公布如下: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560元/月·人。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400元/月·人,宣州区、宁国市标准提高到560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910元/月·人。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

郎溪县、广德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为550元/月·人,宣州区、宁国市标准为730元/月·人。

三、执行要求2018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迟于7月份执行,并同步调整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月人均补助水平。

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公布的2018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最迟于7月份执行,对2017年度特困人员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已高于此次公布标准的县(市、区),财政补助标准应不低于2017年度标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贫困县退出意见的批复-皖政秘〔2019〕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贫困县退出意见的批复-皖政秘〔2019〕8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贫困县退出意见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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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贫困县退出意见的批复
皖政秘〔2019〕87号
省扶贫办:
你办《关于2018年贫困县退出意见的请示》(皖扶办〔2019〕13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颍上县、寿县、潜山市、宿松县、砀山县、灵璧县、泗县、六安市裕安区、舒城县、利辛县、涡阳县、宿州市埇桥区、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市颍州区、太和县、界首市、定远县、六安市金安区等18个县(市、区)退出贫困县序列。

请你办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后续有关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9日
——结束——。

2022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

2022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

2022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押题练习试题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时,总指挥应由()担任。

A.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B.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C.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D.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答案】 A2、关于信访,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信访的主体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信访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C.信访只能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况D.信访主体可以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答案】 C3、(2015年)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下列职工中,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是()。

A.甲,请事假累计22天,且单位按规定未扣其工资B.乙,请事假累计25天,单位已按规定扣其工资C.丙,累计工作15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D.丁,累计工作21年。

请病假累计3个月【答案】 A4、甲省乙县某医院发现其所在县发生了重大食物中毒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该医院应当在2小时内将此事向()报告。

A.甲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B.甲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C.乙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D.乙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D5、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信息由( )负责通报、核实。

A.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B.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C.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D.以上都是【答案】 D6、(2020年真题)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每年()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

A.4月5日B.8月1日C.9月30日D.10月1日【答案】 C7、小龙是村里的混混,经常干一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事情,去年过年时就曾因平时的矛盾,和邻居发生争执,做了一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事,但由于是过年,且不想得罪小龙,就没有报案,没想到今年过年的时候小龙又旧事重提,以此为由想闹事,为了不再受其欺负,邻居将其去年做的事报告派出所,你觉得派出所应该()。

2020年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精品

2020年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精品

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工作,推进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进程,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保障对象的确定第一条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第二条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能享受城市低保:(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二)有劳动能力,且能自食其力者,无正当理由,经两次介绍拒绝就业的;(三)家庭中拥有汽车和近期新购的非生活必需高档消费品,以及饲养名贵宠物的;(四)不配合或拒绝家庭收入调查的;(五)子女上学高额择校或对子女大额投资进行专业培养的;(六)非正常原因调整住房和购置商品房的。

指非拆迁原因在3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七)拥有高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的;(八)无正当理由,家庭水、电、气、通讯费支出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九)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支取城市低保金的;(十)连续6个月未进行续保申请登记的;(十一)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有赌博、吸毒等行为且尚未改正的;(十二)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十三)日常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二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第三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合法所得的各种货币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一)应核实并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1、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费;3、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助)费;4、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收入;5、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接受的馈赠和继承的遗产收入;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7、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安徽城市低保标准

安徽城市低保标准

安徽城市低保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起,合肥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户月人均510元。

经过调整后,合肥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014年的户月人均460元调整为户月人均510元。

各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户月人均不低于44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定指导线为年人均不低于2100元。

城市低保提标后,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未就业随军家属、市级救助站受助人员、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费四个关联项目随之提高。

[安徽城市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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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乡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困难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三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第七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家庭收入,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家庭财产,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存款、房屋、机动车辆、股票、有价证券和其他合法财产。

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送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
第十条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以书面形式提出。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家庭成员状
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登记表格式,证明材料目录和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证明材料的目录和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群众评议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对公示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示调查核实结果。

经公示的初审意见、异议调查核实结果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公示情况,提交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并按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以及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对公示的批准决定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需要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提供真实信息。

经调查核实,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将调查核实结果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作出撤销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决定。

第十六条对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公示期满的下月起,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方式,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第四章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报告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类管理服务的要求,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最低生活保障监督电话。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最低生活保障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最低生活保障调查、核查职责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以外,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应当与公安、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等领域的公共信息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共享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查、审批的;
(二)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第二十七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非法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fg/detail2094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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