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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条件:优先购买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

同等条件
通常指的是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相同。

如果出卖人与其他买受人之间的条件不同,则优先购买权无法行使。

2.权利行使的期限: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必须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
进行。

这个期限通常由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确定。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则优先购买权无法行使。

3.通知义务:当出卖人决定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时,应当及时
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则优先购买权可以行使。

4.权利行使的方式: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以通过与出卖人签订合
同的方式进行。

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注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权利范围。

5.权利的限制:优先购买权不得滥用,否则会损害出卖人和第三
人的利益。

如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损害了出卖人的利益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其行使无效。

总之,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注意遵守相关规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以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演进为线索

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以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演进为线索

参考内容
基本内容
《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 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按份共有 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 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条 款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及其行使方式。
优先购买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共有权制度。 在罗马法中,共有权是指多个共有人共同拥有一项财产的权利。当财产分割时, 共有人有优先购买其他共有人所拥有的份额的权利。这一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共有 人对共有财产的稳定预期,避免因外部因素而丧失其应有份额。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优先购买权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如公司股份、土地使用权等。
在实际案例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常会涉及到各方利益和法律争议。以下 是一个现实案例探讨:
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有三位股东A、B、C,分别持有50%、30%、20% 的股份。某日,股东B欲将其所持有的30%股份转让给D。在同等条件下,股东A是 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 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份的权利。因此,在上述案例中,股东A可以在同 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以阻止股东B将其股份转让给D。在行使优先购买权之 前,股东A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 力和支付能力,以避免可能的法律争议和纠纷。
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 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根据《民法典》第726条第1款规定:“出租人出 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 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 亲属的除外。”可见,我国立法赋予房屋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购房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

购房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物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买卖,出卖人应当依法通知抵押权人、承租人等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1.购房者(买方)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优先购买权主张。

2.购房者(买方)需在同等条件下购买房屋,即价格、付款方式等与原合同相同。

3.购房者(买方)需在出卖人(卖方)或第三人已达成买卖合同的情况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程序1.购房者(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出卖人(卖方)提出优先购买权主张。

2.出卖人(卖方)应在收到购房者(买方)的优先购买权主张后,在一定期限内(如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购房者(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答复。

3.如出卖人(卖方)同意购房者(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双方应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如出卖人(卖方)不同意购房者(买方)行使优先购买权,购房者(买方)可依法要求出卖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优先购买权的限制1.法律规定的限制:如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2.合同约定的限制:如合同中约定购房者(买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3.其他限制:如购房者(买方)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五、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1.如购房者(买方)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继续履行,购房者(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

2.如购房者(买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合同解除,购房者(买方)无权要求出卖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总之,购房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有助于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购房者(买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并行使这一权利,以确保自身利益。

同时,出卖人(卖方)也应依法履行通知义务,尊重购房者的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常见的条款,旨在保障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稳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规定的相关内容以及其作用。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定义与原理股东优先购买权,又称为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有权优先于其他人购买公司出售的股权。

当一股东打算出售其所持股权时,协议中通常规定其他股东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股权,而不是开放市场上的潜在买家。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维护公司内部控制权的稳定性,避免不稳定的股东结构引发潜在的风险。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股东优先购买权通常适用于以下情况:1. 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当一名现有股东打算寻找买家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可以通过购买增加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

2. 新股发行:当公司决定增发新股时,现有股东通常有权优先认购,以保持其相对股权比例的稳定。

3. 公司解散或清算: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股东通常有权以同等条件购买公司剩余的资产。

三、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主要内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内容可以因公司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要点:1. 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即在多长时间内必须作出决定是否行使购买权。

2. 转让条件与价格:协议中应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条件和价格计算方式,确保公平和透明。

3. 通知程序:协议中应明确规定转让方在寻找买家时必须事先通知其他股东,并给予其他股东足够的时间来行使购买权。

4. 行使结果: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如果其他股东选择行使购买权,转让方将无条件按照协议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股权出售给其他股东。

5. 行使失败的后续处理: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如果其他股东选择不行使购买权,转让方则自由出售其股权。

四、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作用和意义1. 维护公司控制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存在,确保了公司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对公司控制权的维护。

承租人必须在15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吗

承租人必须在15天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吗

承租⼈必须在15天内⾏使优先购买权吗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共有⼈和房屋承租⼈,享有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承租⼈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使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合理期限是15⽇。

那么,承租⼈必须在15天内⾏使优先购买权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承租⼈必须在15天内⾏使优先购买权吗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出租⼈履⾏通知义务后,承租⼈应当在⼗五⽇内明确表⽰购买,否则将丧失优先权。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租客未在⼗五天内明确表⽰购买,已经丧失优先购买权。

承租⼈应该如何⾏使优先购买权?承租⼈若主张⾏使优先购买权,必须满⾜⼀定的条件,主要体现在三个⽅⾯。

⾸先,承租⼈与出租⼈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否则承租⼈将⽆法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是,若出租⼈将房屋出售给配偶、⽗母、⼦⼥等亲属的话,承租⼈也⽆法主张优先购买权。

其次,承租⼈必须在⼀定的期限内⾏使优先购买权。

若出租⼈在出售之前已经通知了承租⼈,那么承租⼈必须在接到通知的15天之内⾏使优先购买权。

若出租⼈决定拍卖房产并已经通知了承租⼈,承租⼈需在接到通知的5天内⾏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承租⼈只能在同等条件下⾏使优先购买权。

所谓的“同等条件”就是指,承租⼈购房的条件与第三⼈购房的条件是相同的,不论是在房价、⽀付⽅式还是其他⽅⾯,承租⼈都不会以优于第三⼈的购买条件买下房屋。

共有⼈应该如何⾏使优先购买权?共有⼈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也必须在⼀定的前提下才能⾏使,主要表现在⼀下⽅⾯。

⾸先,共有⼈应当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使期间内主张权利。

若售房者在卖房之前已通知其他共有⼈,房屋共有⼈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之内⾏使权利,否则将被视为弃权。

若售房者未通知其他共有⼈便出售了房屋,共有⼈的⾏使期为共有份额转移之⽇起6个⽉。

其次,同承租⼈⼀样,共有⼈⾏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条件”为前提。

房屋出租合同的优先购买权说明

房屋出租合同的优先购买权说明

房屋出租合同的优先购买权说明房屋出租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关于房屋租赁的协议,而优先购买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在出售房屋时,房屋买受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下面将对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进行说明。

一、优先购买权的定义和法律依据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出售房屋时,房屋买受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这是法律赋予房屋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以保护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出租合同中的优先购买权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出租合同:只有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出租合同,且承租人尚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房屋买受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2.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

3.承租人须为房屋实际使用人:如果承租人并非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则其无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4.须以同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受人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当与出租人进行协商,并在同等条件下取得房屋所有权。

三、同等条件的具体含义同等条件是指价格、付款方式、时间等条件相同或相近。

具体来说,如果房屋买受人和出租人在价格、付款方式、时间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则视为不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将不再适用。

此外,如果房屋买受人要求对房屋进行装修或增加附属设施设备等,也应当在同等条件下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其他注意事项1.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房屋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视为放弃。

该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以内,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2.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房屋买受人可以将优先购买权转让给他人,但应当在转让前通知出租人并征得其同意。

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3.优先购买权的放弃:房屋买受人可以在合理期限内书面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应当在表示放弃前通知出租人。

场地租聘中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与限制的解读

场地租聘中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与限制的解读

场地租聘中的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与限制的解读场地的租聘是一项常见的商业活动,在租聘合同中,行使优先购买权是一个重要的条款。

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租户有权在将来购买该场地,可以保障其权益和稳定的商业经营。

然而,为了保护出租方的权益,行使优先购买权通常受到一些条件和限制的约束。

本文将对场地租聘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与限制进行解读。

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1. 合同约定的期限:行使优先购买权通常会在租聘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期限内有效。

租户在该期限内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一旦超过期限,优先购买权则失效。

2. 合法购买的意愿:租户在行使优先购买权前需表明其具有合法购买的意愿。

这意味着租户必须有充足的经济能力和购买场地的真实意愿,而不是仅仅想要垄断市场或阻止其他购买者的行为。

3. 价格与条件的一致性: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租户需要与其他购买者达成一致的价格和条件。

即租户的购买意愿与其他购买者一致,而不是以更优惠的价格或条件来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1. 合同约定的限制:在租聘合同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限制通常会明确约定。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只有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限制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特定场地或特定时间段。

2. 权益的限制:为保护出租方的利益,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租户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需支付额外的费用或提供额外的担保。

3. 法律限制:行使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对购买场地的人数、面积或用途进行限制,租户需遵守相关法规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价值与重要性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租户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首先,行使优先购买权可以稳定租户的经营环境,避免其他购买者介入导致的不确定性。

其次,行使优先购买权给予租户在有限的时间内作出决策的权力,可以更好地掌握商机和市场变化。

然而,租户需要明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和限制,遵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优先购买权和转让限制

优先购买权和转让限制

优先购买权和转让限制合同书甲方(购买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注册号:乙方(出售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注册号:为了明确双方在优先购买权和转让限制方面的权益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第一条优先购买权乙方同意,如果乙方决定出售其所拥有的(具体描述资产或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资产”),甲方拥有优先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利。

在乙方决定出售标的资产的情况下,甲方须在(具体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表明其要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利。

第二条优先购买权行使甲方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利时,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以确认乙方出售标的资产的价格、付款方式和其他交易条款。

甲方在签署协议之日起(具体期限)内支付全部购买款项。

第三条转让限制乙方同意,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对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乙方如需转让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转让方案、标的资产的估值等信息。

第四条甲方回购权如果乙方决定转让其对标的资产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以与转让价值相等的价格回购标的资产。

甲方行使回购权时,乙方须在接到甲方要求回购的通知后(具体期限)内将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并按照双方协商的付款方式收取回购款项。

第五条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提前通知、未支付款项或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其他义务,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第六条附加条款1. 本合同任何一方更改本合同条款的,应经双方书面确认,并签署补充协议。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签署补充协议以明确相关事项。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经正式签署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具体有效期)。

如双方另有约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长合同有效期。

优先购买权与转让限制

优先购买权与转让限制

优先购买权与转让限制合同书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甲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乙方:(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有关优先购买权与转让限制的事宜需要明确约定,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优先购买权1.1 甲方同意授予乙方优先购买权,即在甲方拟出售或转让其名下特定资产时,应首先向乙方提出购买条件及相关信息,并优先考虑乙方的购买意愿。

1.2 乙方同意在收到甲方提出的购买条件和相关信息后,于(时间期限,一般为30天)内向甲方做出正式回复,确认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3 若乙方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乙方须在(时间期限,一般为15天)内与甲方签署正式的购买协议,并支付购买金额的(比例,一般为10%)作为定金,作为双方交易的保证。

1.4 若乙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未能完成购买交易,甲方有权将所述特定资产转向其他买家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条转让限制2.1 甲方同意在未经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名下特定资产以任何方式转让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

2.2 乙方同意在未经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获得的特定资产以任何方式转让给除甲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

2.3 任何转让行为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

第三条保密性3.1 双方同意对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商业秘密和信息保密。

3.2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披露任何与本合同相关的商业秘密和信息。

3.3 本条款的保密义务将在本合同终止后的(时间期限,一般为5年)内持续有效。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和违约金的支付。

4.2 由于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转让股东通知的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否对其他股东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转让股东通知的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否对其他股东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

转让股东通知的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否对其他股东有效?民商事裁判规则转让股东通知的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对其他股东有效,但短于三十日或未通知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作者:唐青林李舒刘澎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但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应予以限制,以防止滥用影响转让股东的合法权益。

那么,转让股东通知的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否对其他股东有效呢?裁判要旨股权对外转让程序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征求其他股东同意阶段和优先购买权行使阶段。

优先购买权行使阶段,权利行使期间自通知到达时起算,以通知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限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案情简介一、于世章持有通元水产公司10.91%的股权。

2018年4月19日,于世章分别向通元水产公司的全体股东邮寄了一份《对外转让股权的通知》,内容为:于世章拟将其持有的4%的通元水产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给兴华时代公司,当日一次性付清转让款200万元。

其他股东应于三十日内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二、2018年5月11日,除三位股东沉默外,卜远涛等16名股东分别向于世章发函告知,均不同意其对外转让股权。

三、2018年6月11日,于世章分别向卜远涛等16名股东发送《通知》,要求卜远涛等在2018年6月22日前购买股权并当日一次性付清200万元股权转让款,否则视为同意股权转让。

2018年6月24日,于世章与兴华时代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4%的股份转让给兴华时代公司。

四、2018年6月28日,卜远涛等人分别向于世章邮寄了《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载明其协商确定的各自购买比例。

五、2018年6月三十日,于世章短信通知卜远涛等人,其已经完成股权转让。

卜远涛等16名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卜远涛等人对于世章拟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

六、一审法院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支持了卜远涛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于世章认为2018年4月19日《对外转让股权的通知》即为对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通知,已经满足了行使期限三十天的要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年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

年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

年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年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甲方(出售方):地址:电话:乙方(购买方):地址:电话:为明确双方在商品房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结合双方实际情况,就乙方在将来购买甲方出售的商品房享有优先购买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优先购买权的确定1.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拥有甲方所出售商品房的优先购买权。

1.2 甲方出售商品房的价格以市场价为准,但在乙方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内,甲方不得将商品房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给他人。

1.3 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商品房。

第二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2.1 甲方出售商品房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位置、面积、售价等。

2.2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3 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应向甲方支付订金,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订金或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三条其他约定3.1 若甲方出售商品房并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乙方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但需按照甲方与他人的成交价格购买商品房。

3.2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协议不得转让给他人,也不得改变双方的权利义务。

3.3 如乙方在行使优先购买权后放弃购买商品房,订金将不予返还。

第四条协议的解除4.1 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同时注销该优先购买权。

4.2 本协议解除后,对于已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事宜,乙方仍应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事项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乙方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止。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出售方)签字:日期:乙方(购买方)签字:日期:篇2年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乙方所售商品房的意向购买者,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房信息1.1 乙方向甲方出售的商品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__平方米,总购房价为______________元。

所有权保留及优先购买权

所有权保留及优先购买权

所有权保留及优先购买权合同书甲方:(卖方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乙方:(买方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拥有在上述地址内所有权,并且同意出售该物产给乙方,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所有权保留1.1 甲方保留对所出售的物产的所有权,直到乙方全额支付购买价款。

1.2 在乙方支付完全部购买价款后,甲方应将物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并出具相关的权属证明文件。

第二条优先购买权2.1 甲方同意,在物产所有权转移前,乙方享有优先购买任何有关该物产的进一步交易的权利。

2.2 如果甲方或其代表决定出售物产,甲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包括出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2.3 乙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指定期限)内行使购买权,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

第三条购买价款及支付方式3.1 乙方同意以(货币单位)支付购买价款。

3.2 购买价款应在签署本合同后的(指定期限)内支付给甲方。

3.3 乙方可以通过(指定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购买价款。

第四条物产状况及担保4.1 甲方保证所出售的物产的所有权是清晰、完整、无争议的。

4.2 物产在签署本合同生效前,未发生任何其他转让或抵押行为。

4.3 如果乙方在购买价款支付期限内发现物产的所有权有争议或存在其他权属问题,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返还已支付的购买价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2 违约方应在收到对方书面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补正违约行为。

5.3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方的其他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以及解决由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应适用所在地法律。

6.2 如双方就本合同的解释或执行发生争议,应以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条合同生效7.1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本合同正本一式(指定份数)份,双方各执(指定份数)份。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

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

股东优先购买权⾏使的期间
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使撤销权的条件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使撤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1)股东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其他股东均有权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让协议⾏使撤销权:
A、未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
B、在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使撤销权的条件
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使撤销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股东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其他股东均有权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让协议⾏使撤销权:
A、未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
B、在其他股东受到书⾯通知之⽇起30⽇内未作出⾏使优先受让权答复之前即转让的;
C、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通知之⽇起30⽇内已作出⾏使优先受让权答复的情况下⼜转让的;
D、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向外转让的。

(2)股东优先购买权⾏使的期间
现⾏公司法未对⼀般情况下其他股东⾏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只对法院强制执⾏时,其他股东⾏使优先购买权规定了⾃法院通知之⽇起20⽇的期限,司法实践中以法官的⾃由裁量权予以判定。

但有⼀点是明确的,即出让股东未履⾏告知义务与第三⼈达成股权转让合同,⾃第三⼈作为股东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完成股权变更⼯商登记之⽇起⼀年后,其他股东请求⾏使优先购买权的⼈民法院不予⽀持。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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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_商品房优先购买权协议乙方:_________人:_________根据人民以及_________市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销售模式说明本项目商业类产品施行分期销售。

本协议不表明甲乙双方对_________商业类产品进行认购或者进行类似性质的活动,而仅是甲、乙双方约定,待_________商业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有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产品的权利。

二、标的物1.产品:_________商业产品2.物业地址:_________。

三、优先权确认姓名/名称:_________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______号/法人代码:_________地址/法定地址: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邮编码: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意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明的物业产品类型,本协议确认的优先权号码为_________。

_________居住类产品正式发售后,乙方按优先权顺序依次享有优先挑选、认购、购买本种类产品的权利。

四、优先权保证金1.为了确保在项目正式开盘销售时,乙方能够按照所拥有的优先权享有相应的优先挑选及购买产品的权利,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以每套产品_________园金额向甲方支付优先权保证金。

乙方意向购买的产品数量为_________套,乙方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园整。

2.甲、乙双XX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本协议优先权保证金自动充抵部分乙方所购产品首期款。

首期款不足部分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乙方需另行补齐。

五、优先权终止及失效1.甲方在正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前三个工作日电话或书面乙方选房,并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与甲XX式签订《_________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之前,乙方有权放弃优先权。

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长时间

一、租客优先购买权期限是多长时间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本条规定,那么承租人享有购买租赁房屋的优先权的合理期限是多久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分两种情况:若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若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若出租人自行出卖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这里强调“明确表示”。

因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视情况可以为5日和15日。

承租人若要购买租赁房屋的,一定要注意时间节点,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明确的表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二、房屋租赁登记须知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
的行使期限

否有约定 有
约定 按约定处理

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转
让人是否通知其他按份共



知其他按份共有人

知中是载明行使期间
是 载
明的期间是否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 15
日 短于15
日 期限为:15日
长于15
日 以通知内的行使期间为准
否 期限为:15日 未
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 判断其他按份共有人能否知 道
或者应当知道 能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 件之日起15日 无
法确定是否知道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

房屋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是什么(一)前提条件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由此可见,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是出租人出卖该租赁房屋。

在此对“出卖”应理解为出租人已决定出卖租赁房屋,并有明确的出卖条件(包括价格、付款方式等)。

在日常生活中带有赠与性质的出卖不宜作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因为此时的出卖更多的是考虑到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特别人身信赖关系,故于此情形承租人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此外,如果出租人只想将房屋出卖给其家庭成员或其近亲属的,承租人亦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因为家庭成员及近亲属之间的房屋买卖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甚至带有一定的民间传统(如祖上留下的宅院)。

关于出租人向承租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和内容,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无明文规定,但是为恪守保护承租人的立法目的,在解释上应理解为:出租人应采取专门的、个别的和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不宜使用发表说明或者张贴公告等告知方式。

至于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的具体交易条件,以便承租人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实质条件(三)形式条件承租人作出明确意思表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出租人无法知道承租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另外,当房屋出租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后又变更出卖条件时,负有重新通知的义务,由承租人再次作出是否优先购买的明确意思表示。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华律网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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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学界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怎样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权利持有颇多不同的观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有鉴于此,我们拟通过在实务工作中的碰到的难题以及处理经验,谈谈具体操作,供大家参考。

《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均无明确的规定,也未进行明确的解释①。

这不仅使学界对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如何在有效期限内行使权利持有颇多不同的观点,在实务操作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有鉴于此,我们拟通过在实务工作中的碰到的难题以及处理经验,在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股东优先购买权缺失法定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谈谈具体操作,供大家参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拟对外转让的股权所拥有的、优先于非股东第三方进行购买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将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为法定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

但是,股东应当在何时行使优先购买权,股权正式转让前未行使的,之后是否还能主张呢?《公司法》并未明确,有关《公司法》的三次司法解释也未提及。

为此,我们试着根据以前遇到的案例谈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曾明确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各产权交易所对该类股权转让的操作都有较为明确的公告流程和程序规则,因此,本文仅就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予以分析。

千头万绪:一个小案子引起的困惑(一)案例情况某一有限责任公司,其控股股东拟将其所持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由于该公司三名股东均天南地北,召开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不容易,考虑到时间成本,该股东此前就通过口头方式将转让意向和条件向其他股东告知,且并未直接得到任何反对意见。

该控股股东认为,其对外转让股权应当不存在什么障碍,发书面通知只是一个走程序的问题。

而根据公司章程,该类事项也可以通过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决议。

为此,控股股东特安排该公司的法务人员起草了有关的临时股东会通知、议案、决议,同时也特别就股权转让事宜为该股东出具了拟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及回执,有关转让条件告知函、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格式文件,一并发给其他两名股东。

出人意料的是,其中一名股东始终未作出任何回应,也未将任何回执、声明及决议文件发回。

(二)诸多疑问由于此前过于相信自己的沟通能力以及对其他股东的绝对信任,发出的书面文件,均未设定任何回复期限,导致该控股股东在取得其他股东同意其对外转让股权一事上变得非常被动。

最后,该控股股东不得不寻求律师帮助。

就本案事实,该股东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其能否在未能拿到另外一名股东的同意函、声明、签发的决议文件的情况下,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呢?法律规定的三十日的期限是否是股东同意对外转让的除斥期间呢?其能否就此认定未回复的股东同意本次转让呢?一旦对外转让,未回复的股东是否仍然能够主张优先购买权呢?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何时过期呢?如果过期,是否其他股东仍然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呢?一句话,股东优先购买权是否均需要有期限,如何设定期限,一旦期限到期,股东是候还是不候,回答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说起。

众说纷纭:对《公司法》72条的误读和误解(一)《公司法》72条一般规定经2019年10月27日人大常委会修订、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条款。

其中:该条第二款就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进行了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条第三款就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对外转让的股权进行了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该条第四款赋予了股东对股权转让意思自治的权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72条,我们大致可以画出如图一所示。

(二)需要澄清的几个问题1、三十日不答复是否可认定为优先购买权的放弃(1)分析我们发现,相较于修订前老《公司法》的规定,2019年新《公司法》增加了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的条款。

那么,该30日是否就是放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呢?单从72条第二款规定来讲,我们无法作出肯定回答。

有一部分学者认为②,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与不同意对外转让出资股东应当购买出资的义务履行期限是重合的。

其理由是:如果把从收到转让事项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单纯地视为同意股权转让的期间,将导致其他股东因是否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的态度不同,而使各自的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不一致。

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出资,意味着其在作出同意决定的时候,放弃在一定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因为对外转让出资,亦即不向其他股东进行内部转让出资。

其他股东如果在得知转让条件后意欲购买,应当作出不同意对外转让的决定,并进行购买,反之可以推定其不愿购买。

上述理解有其合理的地方。

但是,我们可以发现,第二款规定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股权,是“应当”,也就是购买义务,这与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相提并论,显然犯了混淆权利和义务的错误。

更重要的是,如果将其他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出资等同于同时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倘若拟转让一方发出的通知并未就转让条件、转让方式作出明确通知,无论其他股东是否作出反馈,三十日后即丧失了优先购买权,或者作出不同意对外转让,同意购买的反馈,但当转让方拿出具体的购买条件时,很可能会出现无法履行的情况。

这不仅有失公允,增加企业决策成本,也使得72条第三款落入尴尬。

(2)实践操作实践证明,三十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是否意味着优先购买权的放弃,答案也应该是否定的。

我们在办理工商过程中还曾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拟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该转让事项已经其他过半数股东作出股东会决议。

未参加决议的股东也提供了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但该书面文件中并未有明确作出任何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当时,该股东并未在意,第三方也与其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履行了付款义务。

结果,在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时,该股东因无法提交未出席股东会的该名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而不得不再次发函。

可惜今时不同往日,未出席股东会的该名股东因为调整了发展方向,拟对该公司实行控股,趁机提出了购买股权的要求。

由于对外转让的股东也并未取得其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过户手续也无法正常办理。

最后,该股东不得不将股权转让给该名股东,同时,还得对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

就此,我们应该看到,三十日届满时、其他股东未就“是否同意转让”予以答复的行为,仅仅是处理是否同意对外转让股权这一程序,不能视为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即使取得其他股东签署的回执,也存在其他股东再根据72条第三款“对于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拥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杀个回马枪。

而且,相关工商部门对股东变更登记的要求,也说明其在履行公司法第条第三款时的立场:同意对外转让不等于放弃优先购买权,即同意对外转让的期限不等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期限。

2、被72条第二款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是否仍有优先购买权根据72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那么,该“不购买”是否可以认定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拟转让股权的股东还需要再就优先购买权的放弃与否进行确认吗?如前所述,72条第二款所称的“应当购买”是义务,而72条第三款“有优先购买权”是权利。

前者如不行使,导致的后果是,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后者如不行使,则表现为权利放弃。

同时,我们也看到,第三款是单独于第二款的,其用意也是为了对第二款进行区别。

我们认为,视为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

当然,按照这样的方式,将明显增加股东对外转让的时间成本,增加了股权转让的不确定性,也影响了效率。

鉴于法律并未对期限进行规定,股东在发出通知时有必要对行使期限进行合理约定。

“后”车之鉴:如何解决期限问题(一)不确定期限带来的困扰我们曾看到某位律师提到的这样一个案例:某甲公司有24名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

在与剩余股东之一乙公司进行3个月磋商后,乙公司决定购买24名股东的股权。

24名股东在分别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后,拟向乙公司转让,同时24名股东向另一名股东丙公司发出书面通知,询问丙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限期3日内答复,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丙提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是否决定购买,需要3个月的时间决定是否购买。

同时丙认为,该24名股东和乙公司洽谈了3个月之久了,也主张必须给三个月的时间,这才符合公司法72条的同等条件。

24名股东不同意,说项目要上马,政府部门要注资等等,丙也坚持自己的主张,从而导致该24名股东股权转让陷入僵局③。

可见,为杜绝潜在纠纷以及不必要的麻烦,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首先应当有统一的对外通知、磋商方式,其次,应当有统一的答复期限。

(二)优先购买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与起算1、前提条件根据第72条第三款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包括不同意的股东因未购买而视为同意);二是同等条件。

那么同等条件如何认定呢?《公司法》释义④指出,所谓“条件”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

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

上海市高级法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19]1号)指出,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是指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合同确定的主要转让条件。

出让股东与受让人约定的投资、业务合作、债务承担等条件,应认定为主要条件。

我们认为,同等条件不是单一条件的判断,而是综合条件的考量,不是绝对的概念,而是相对的比较。

股东在发出转让通知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股权比例、股权价格、付款期限、支付方式(比如一方以现金支付,一方以权利受限制的不动产支付,显然不能同日而语)、违约责任以及其他合理要求予以明确。

2、期限起算我们认为,其他股东收到转让条件等事项的明确通知时,其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即刻触发。

抛砖引玉:实践中的操作(一)当前确定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几种模式当前,法律并未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公司法》的三次司法解释也未作规定,显然,这为股东自行约定以及司法裁量留足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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