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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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案例(3篇)

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某,租赁期限为三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用途、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后,张某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

然而,在装修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门窗损坏等。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沟通,要求其解决这些问题,但李某某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张某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因此,张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某退还租金及赔偿装修费用。

被告李某某辩称,房屋在交付时并未存在质量问题,且房屋质量问题系张某某装修过程中造成的。

同时,李某某还提供了房屋交付时的照片作为证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房屋在交付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张某某的装修行为是否导致房屋质量问题;3. 李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以下事实进行了认定:1. 张某某提供的房屋交付时的照片显示,房屋存在墙体裂缝、天花板渗水、门窗损坏等问题;2. 张某某提供的装修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张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3. 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房屋在交付时存在质量问题,且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关于张某某的装修行为是否导致房屋质量问题的问题,法院认为,张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但房屋质量问题是房屋本身存在的,并非张某某装修行为导致的。

因此,张某某的装修行为不应成为李某某免责的理由。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第一篇: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它贯穿于我国整个司法领域,但对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应当如何理解上在理论界和学术界认识上并不统一,也就是说何谓认定事实清楚,如何判断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我国传统的事实观是“客观真实观”,即认为这一事实应当理解为司法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依据。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律原则所蕴含的“事实”即为“客观真实”的传统法律理念引起的司法困扰已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

旨在弱化法院职权、树立法律权威等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举措纷纷涌现,理论上的落后成为司法改革的阻碍,确立新的理论的需求已引起众多法律人士的深思。

正是在这个时代背景下,法律真实的司法理念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同。

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论争最早是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中被论及的,在刑事证明标准问题上,有论者坚持刑事证明应当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要求裁判者只有在正确反映犯罪事实真相时,才能裁判被告人有罪,即通常所说的客观真实论。

有论者则主张以法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要达到了法定的裁判尺度,即视为真实并可以据此做出有罪裁判。

该种主张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真实论。

[1]由于法律真实理论蕴含了多重客观事实标准所不具备的合理因素,法律真实范围逐渐突破刑事领域,扩展到民事、行政等领域之中,已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和司法人士的认同。

法律真实概念提出后,即引起了客观真实论者的猛烈抨击和质疑,并进而引起了法律真实论者与客观真实论者的论争。

持客观真实论者反对法律真实理论的理由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真实是否缺乏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其理论的哲学基础。

从我国的意识形态和立法指导思想来看,内含于“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应当是指“客观真实”的理论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可知论、反映论和决定论的基础之上的。

分析法律事实案例的论文(3篇)

分析法律事实案例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为例,分析了法律事实在案件中的重要性,探讨了法律事实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法律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引言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事实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以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为例,对法律事实在案件中的重要性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2018年10月某日,甲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道路上,与乙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经交警部门调查,甲驾驶的小型客车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而乙驾驶的货车则不存在违法行为。

据此,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法律事实在案件中的重要性1. 确定案件性质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法律事实的认定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中,甲驾驶的小型客车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而乙驾驶的货车不存在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超速行驶属于违法行为,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

2. 划分责任法律事实的认定有助于划分事故责任。

本案中,交警部门根据甲驾驶的小型客车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这一认定过程体现了法律事实在划分责任中的重要作用。

3.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律事实的认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准确的认定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案中,甲因超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有利于保障乙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事实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 证据不足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中,部分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

如本案中,仅凭交警部门的调查报告无法充分证明甲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

2. 法律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在法律事实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事实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同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证据 中推 导 出来 的 事 实 。 据 是 人 民法 院 审 理 案件 、 明 案 件 证 查
事 实 、 确 适 用 法 律 的基 石 . 有证 据证 实 的 事 实 是 不 能 成 为 正 没 法律事实的。
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

般 来 说 , 律事 实基 本 上 是 客 观 事 实 。 是 由于 任 何 案 法 与法律事实
杨 国英 杨 绍梅
丽 江师 范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6 4 O 7 10
摘要 :法律 事实与客观事 实各有其特 点 ,两者不完全相 同, 在证据真 实、 合法、 充分 , 法官素养高和有科 学的诉讼 法律 制度的情况下 , 法律事 实就能接近客观事 实。 关键词 : 法律事 实; 客观事 实; 特点 ; 近 接
的事实。
法 律 事 实具 有 合 法 性 的特 点 ,即法 律事 实展 示 的 载体 和
形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要 求 , 即来 源 、 式 、 序 合 法 。 首 等 方 面 的 影 响 。 往 不 能 如 实地 、 观 地 陈 述 已经 发 生 的 客 观 形 程 往 客 先, 法律 事 实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规 范 中假 定 的情 况 , 有 当 这 种 假 事 实 。另 外 , 诉 讼 过 程 中 , 方 当事 人 对 案 件 的陈 述 和 提 供 只 在 双 定 的情 况 在 现 实 生活 中 出现 ,人 们 才 有 可 能 依 据 法律 规 范 使 的证 据 大 多本 着对 自己有 利 的原 则 进 行 。 即在 诉讼 中 , 当事 人 法 律 关 系 得 以 产 生 、 更 和 消 灭 。其 次 , 变 法律 事 实 的认 定要 符 对 案 件 陈 述 的 时候 有 可 能 只陈 述 对 自 己有 利 和 对 对 方 不 利 的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审 判程 序规 则 、 据 规 则 和 法 官 心 证f 证 内心 裁 量 1 事 实 。对 自己 不 利 和对 对 方 有 利 的事 实 加 以隐 瞒 或 者 不 予 陈 等 规 则 。还 有 , 律 事 实 是 一 种具 有法 律 意 义 的事 实 . 果 事 述 ,加 之 法 官 的 法 律 素养 以及 其 他 方 面 的原 因 ,使 得 法 律 事 法 如 实 没 有 对 法 律 产 生 任 何影 响就 不 能 称 为 法 律 事 实 。 实 ≠客 观 事 实 。 法 律 事 实 具 有 主 观性 的特 点 。 ‘ 律 事 实 ’ 不 是 自然 而 “法 并 由于 程 序 法 自身 的一 些 规 定 . , 查 明案 件 真 实 情 况 有 如 对 成 的 , 是 人 为造 成 的 …… 它 们 是 根 据 证 据规 则 、 庭 规 则 、 而 法 时 间等 具 体 的 相 关 规定 ,使 得 司法 人 员 不 能 为 寻 找 案 件 的客

试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及解决

试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及解决

试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及解决作者:时间:2009-06-02试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及解决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徐学春律师[内容摘要]:无论是诉讼制度设计还是诉讼实践,人们都企图追求“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甚至不懈追求二者的完全重合,然而,这种理念往往因为诉讼本身的客观规律而不完全能实现,诉讼希望所追求的是客观事实,然而得到的却仅仅是法律事实。

遵循“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同等重要。

作为民事审判活动中所体现的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纠纷事实,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不可回溯性,也不可能为人们重复地感受到。

并且法官并非纠纷事实的直接经历者和感受者,证据是他们认识纠纷事实的媒介。

他们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审查,核实已有证据所认识的,可能反映纠纷的全部事实,也可能是其中的一部分事实,诉讼证据所体现的法律事实有时候会与客观事实存在有一定的距离,甚至会产生偏差。

如何把法律事实尽可能达到客观事实呢?其中关健问题在于完善证据制度。

[关键词]: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冲突解决证据制度一、一个案例引发的问题2004年6月29日,广东省高院对四会市法院的法官莫兆军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无罪判决。

由于此前审理一起借款案件的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受胁迫出具借条的抗辩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莫法官依据证据规则,以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而举证不能为由,裁判被告败诉。

事后被告因不服判决作出了喝农药自杀身亡的过激行为。

公安机关介入侦查后,原告才承认借条确系其胁迫被告所写,这表明法院认定的案件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

当地检察机关就以此为由认为莫法官不尽职守,应对相关不良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莫法官涉嫌玩忽职守先被四会市检察院刑拘,后又改为逮捕。

2003年12月4日,广东肇庆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莫兆军行为不构成犯罪。

随后,四会市检察院不服这一判决,由肇庆市检察院通过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院提出抗诉。

2004年3月23日下午,对莫兆军的抗诉案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

小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

小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

小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差异
对于非法律工作者,要明确两个概念: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某种意义上,客观事实是指事情的真相,某种意义上,客观事实是哲学上的概念,只存在于理想世界。

法律事实是指通过证据和法定程序得出的,为法律所认定的事实。

为什么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往往无法完全重叠,因为第一、现实世界中,没有“绝对”客观的认知,每个人的理解和陈述,不可避免地带有感情色彩、利益倾向,还受到知识结构、受教育水平、生活经验的种种局限。

即使是鉴定结论、评估报告等,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人主观的烙印。

第二、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和司法成本的考量,如非法证据排除、举证期限的限制等等,注定法律事实不时与客观事实有所出入,这是司法制度设计中既理性又无奈的取舍。

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吧,甲称乙打了甲一下,乙否认,现场沒有监控,事实上乙真的拍打了甲。

有两个在场者丙和丁。

丙说看到乙打了甲,但丙是甲的家人,证言证明力不强(孤证又有利害关系,不能采纳)。

丁说他刚好低头绑鞋带,啥也没看见(丁是乙的朋友,其不想得罪乙,又不想撒谎)。

于是,根据证据规则,只能认定甲的说法证据不足。

法官不是上帝,只能通过证据去认定,这是最公平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唯一方式,各方适用同样的规则。

判决中的经审理查明,是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不是客观事实。

普通民众树立证据意识,真正理解证据意识,就可以在曰常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患于未然,还可以更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的判决。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客观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不依赖于人的意志的事实,而法律事实则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案例的分析,探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

二、案例背景某年,甲、乙两人在一家酒店饮酒。

酒后,甲与乙发生争执,甲拿起酒瓶将乙打伤。

事后,乙报警,甲被公安机关拘留。

在审理过程中,甲声称自己并未打伤乙,是乙先动手打自己,甲只是进行自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确定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三、客观事实分析1. 甲、乙两人在酒店饮酒,这是客观事实。

2. 甲拿起酒瓶将乙打伤,这是客观事实。

3. 乙报警,甲被公安机关拘留,这是客观事实。

四、法律事实分析1. 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法律事实进行分析。

2.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不法侵害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4)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在本案中,甲声称自己并未打伤乙,是乙先动手打自己,甲只是进行自卫。

但是,根据公安机关调查和证人证言,甲确实拿起酒瓶将乙打伤。

因此,甲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五、结论1.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密切关系。

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在法律上的体现。

2. 在本案中,甲打伤乙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这是客观事实。

而甲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这是法律事实。

3. 法律事实的认定对于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案中,法院根据法律事实认定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依法对甲进行处罚。

总之,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法律实践中具有密切关系。

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摘要:诉讼中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的要素,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判结果。

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时客观存在的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判定所必须的事实。

本文通过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概念、区别以及诉讼中的运用进行分析,阐述了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对案件的重要性以及如何确定和证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最后,提出了完善法律事实认定制度、加强证据规则执行以及提高诉讼参与者的法律素养等建议,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诉讼;认定;证明一、引言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是诉讼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对于正确审判案件、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客观事实是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而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判定所必需的事实。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辨析和运用是判断案件真伪和确定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二、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概念与区别客观事实是指案件发生时客观存在的事实,是独立于参与诉讼方的主观意愿和认识的。

客观事实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等,这些事实是可以通过观察、实验等方式加以确定和证明的。

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对案件的判定所必需的事实,也是诉讼中的核心要素。

法律事实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件加以确认,它的存在与否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三、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运用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通过提供证据、质证等方式来证明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是判断案件真伪和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在诉讼中,法官应当依法审查、确定客观事实,运用法律事实对案件进行分类、判断和适用法律。

四、确定和证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方法确定和证明客观事实的方法主要包括调查取证、鉴定、质证等。

在诉讼中,法官应当依法充分搜集、审查和质证证据,确保客观事实的真实和法律事实的确切。

另外,当事人也应当积极配合法院的调查和举证,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促进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关于法律事实案例的论文(3篇)

关于法律事实案例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交通事故案为例,从法律事实的角度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旨在揭示法律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事实是法官断案的基础。

本文以某交通事故案为例,对法律事实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双方为甲和乙。

甲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乙驾驶一辆摩托车。

事发时,甲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导致乙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三、法律事实分析1.事故发生的事实甲驾驶车辆与乙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这一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是本案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

甲在事故中存在操作不当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损害事实乙在事故中受伤,车辆损坏,这一损害事实是本案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甲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果关系甲驾驶车辆与乙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车辆损坏。

甲的行为与乙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甲应当承担乙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确定甲应当承担的赔偿范围。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乙的损失,法院判决甲赔偿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1.法律事实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本案中,法院审理案件的基础是法律事实。

只有准确认定法律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

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客观事实?

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客观事实?

什么是法律事实,什么是客观事实?什么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律活动中,能被证据在诉讼中证明存在的事实。

也就是法律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什么是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实际发生的事实情况。

法律事实有可能是假的,因为用虚假的证据来证明的事实那必然也是假的。

而客观事实不可能是假的,客观事实是真实发生过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

那么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在诉讼中哪个更加重要?判决哪个事实更加重要?首先要明白,法院审判案件的依据到底是根据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

客观事实虽然是真实发生的事实,但是由于现实原因,可能不被社会大众所知悉,这就是所谓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而其他人无从知晓”。

正是因为客观事实存在不被知晓性,所以在法律中才有法律事实一说。

因为虽然客观事实可能不被知晓,但是案件需要作出一个确定的判决。

这就需要确定一种规则,来确定如何判决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各方的利益,而这种规则就是通过证据来证明法律事实的举证规则。

法官作为第三方,没有办法亲眼目睹案件发生的经过,也没有办法亲身经历案件的过程,但是又必须对原被告所说的事实进行判断后作出判决。

那么法官只能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推定出法律事实,然后根据法律事实来进行裁判。

当然这种以法律事实为基础的判决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当事人的证据有可能是伪造的虚假证据。

有些案件,当事人确实欠了钱,但是原告就是没有任何证据,因为是现金交付,也就出具欠条、收条等。

这里就涉及到了一种价值的选择,是选择以证据为支撑的法律事实,还是选择没有证据为支撑当事人陈述的客观事实。

实际上,选择法律事实的风险,远比要选择没有证据支撑的客观事实的风险要小得多。

同时选择有证据支撑的法律事实,也可以引导人们形成保留证据的习惯。

综上,可以发现在诉讼中,法律事实比客观事实更加的重要,更加的具有现实意义。

所以,如果被冤枉了,也不要对法律抱有厌恨,因为证据材料查明的法律事实决定了法院的判决结果,而法官也不是全知全能的神。

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案例(3篇)

客观事实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律实践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两个重要概念。

客观事实是指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存在,而法律事实则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两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具有密切的联系,但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区分和应用,往往成为法律争议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为例,探讨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与应用。

二、案件背景2021年5月,王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存在争议。

三、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界定1. 客观事实客观事实是指独立于人的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存在。

在本案中,以下事实属于客观事实:(1)王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2)李某在事故中受伤;(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等。

2. 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以下事实属于法律事实:(1)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侵权法律关系;(2)李某因事故受伤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3)法院审理该案件,对王某与李某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确认。

四、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1. 关于责任认定王某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李某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因此应当由李某承担事故责任。

李某则认为,事故发生是由于王某驾驶技术不佳,因此应当由王某承担事故责任。

2. 关于赔偿范围王某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只需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

李某则认为,他不仅应承担医疗费用,还应承担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五、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李某在驾驶过程中也违反了交通规则,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因此,王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认为,王某应当承担李某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六、案例分析1.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交通事故属于客观事实,而侵权法律关系、李某的损失等属于法律事实。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辩在法律的世界里,人们通常认为真实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

而在这个真实的概念中又有两种不同的真实,一种是法律真实,另外一种是客观真实。

这两种真实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一些区别,而这些区别又是非常重要的。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这两种真实之间的辩论,以及它们为什么在法律层面上有着如此巨大的差异。

关于法律真实的概念在法律的世界里,真实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法律真实通常涉及事实和证据,以及它们如何与法律要求的标准相关联。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真实是在法庭上建立的。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根据证据、证人证言以及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事实。

法官必须根据这些证据和规定做出最终的决定,以确定案件的真正结果。

在法律层面上,真实的概念也被称为“证据”。

证据是指可以被接受和查证的信息。

在证据的使用中,它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则,比如合法性、可靠性、能否查证等等。

当证据得到了明确、清晰和具体的证实,那么它就可以被认为是“证明”了。

关于客观真实的概念与法律真实相反,客观真实描述的是一件事情或事件的真正本质。

客观真实是存在于现实世界中的。

它是一种对事件、事情或者对象的直观描述,可以由任何人通过肉眼、听觉、触摸等感官获得。

客观真实是基于事实的,而不是人的主观意见。

比如我们常说的“事实胜于雄辩”,就是指在判断事件或事情时,标准应该是基于客观真实的事实,而不是人的言辞。

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的区别尽管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都是基于事实的,但是它们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

客观真实是事情或事件本质的直观描述,而法律真实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相关标准。

例如,在法律程序中,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公正的审判,因此法庭必须依据证据和法律要求来决定案件的真相。

这就意味着,即使客观真实并非与法律相符,法庭仍需根据法律要求作出判决。

此外,也存在着证据的真伪问题。

法庭的裁决通常依赖于证据的真实性。

而有时候所谓的「真实」证据并不是真实的,而是由人为因素影响的。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客观事实_法律事实案例(3篇)

第1篇在法律实践中,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客观事实是指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受人们主观意志影响的实际情况,而法律事实则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两者在法律适用中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在具体案例中往往存在差异。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进行深入解析。

案例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例背景】2023年4月15日,甲驾驶一辆轿车行驶在道路上,与乙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客观事实】甲驾驶轿车与乙骑电动车发生碰撞,乙受伤。

【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机动车一方,与乙作为非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乙没有过错,因此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是法律事实。

案例二:合同纠纷【案例背景】2023年5月,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甲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客观事实】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乙支付了50万元定金,甲发现房屋存在产权纠纷,无法过户。

【法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过户义务,构成违约。

乙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是法律事实。

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法学毕业论文

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法学毕业论文

论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姓名【内容摘要】在我国的诉讼过程中,我们长期呼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与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却存在者很大的分歧,极易发生争议,作者结合实际案例从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运用中矛盾的产生、对二者的评析与二者的联系及我国诉讼中在证明活动上所认定的事实与法官判案所认定的事实来分析一下诉讼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关键字】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诉讼证据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不能以主观臆断作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但是真正在实践上,我们并非做到了“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以证据为根据”。

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办案时所认定的事实并不是自然发生的事实(就是我们所讲的客观事实),而是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的事实(即法律中的事实)。

这种真实是一种法律拟制或推定的真实,可能接近于客观真实,但与客观事实便难免有所出入。

因而法院审理的案件不一定能够完全根据案件的客观真相进行判决,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遵循一定的证据规则进行。

如在民事诉讼中,举出优势证据的一方为胜诉方。

而代理律师,他(她)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所以他(她)认定的事实是自然发生的事实(我们所谓的客观事实)。

这就形成了代理律师与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或发生争议。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在运用中矛盾的产生“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都是证明案件的“事实”,两者有着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诉讼问题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都以追求绝对的客观事实为角度出发。

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两者却出现了矛盾与对立。

现在我们来看下面一个案例: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法官莫兆军审理李兆兴状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纠纷案。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论争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论争

随着证据立法逐渐提上议事日程,围绕我国立法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证明标准,学术界和实务部门展开了富有意义的讨论。

在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日渐集中于刑事证明标准问题。

在讨论中,有论者坚持刑事证明应当以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要求裁判者只有在正确反映犯罪事实真相时,才能裁判被告人有罪,即通常所说的客观真实论。

有论者则主张以法律所确立的标准作为裁判的尺度,裁判者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只要达到了法定的裁判尺度,即视为真实并可以据此作出有罪裁判。

该种主张通常被称之为法律真实论。

至于法律设定的标准究竟应当如何表达,有学者赞成“排他性”,有学者主战借鉴英美法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有学者则主张模仿大陆法系的表述方式称之为“内心的确信”。

尽管如此,持法律真实观的论者均认为,将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标准太高了,而且不具有操作性;刑事定罪只能以无限逼近客观真实的尺度作为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争论的展开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我国证据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但该争论的价值或许更多地体现在对司法实践所具有的直接现实意义。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某地某日,恰值飞鸟夜归林的黄昏时分,巡逻的民警在偏僻的护城河畔发现某甲形迹可疑,拦截询问,某甲丢下自行车就跑。

后发现,某甲自行车上驮的是一具尸体。

就本案展开调查,某甲解释说,麻袋是一个陌生人给的,付了100元钱让他把麻袋丢在垃圾场里,他不知道麻袋里装的是什么东西。

但就陌生人,某甲无法提供任何进一步的信息。

以本案为例,让我们先来看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分歧点再作出评论。

在客观真实论者看来,有罪的认定标准是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裁判者的认识应当且只有在准确反映客观真实时才得作出定罪判决。

在本案中,被告人是确定无疑的,但遗憾的是,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该事情符合刑法规定的何种罪名却并不清楚。

我们看到的只是犯罪行为之后的结果,而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事实却存在多种多样的可能。

如,被告人真的是因贪财自陷于嫌疑之中;被告人是某犯罪团伙中遭胁迫的走卒,但与杀人行为无关;被告人只是和被害人开玩笑,却不料被害人具有特殊体质而身死,害怕之下来抛尸;被告人系过失伤害致人死亡;诸此等等。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_孔祥俊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_孔祥俊

收稿日期:2002-08-15作者简介:孔祥俊(1965-),男,山东省定陶县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高级法官,法学博士。

论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北京100745) 摘 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般关系是,客观事实是法律事实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再现或者反映,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法律事实对客观事实的追求是通过一系列证据法上的制度设计实现的,能否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是衡量证据规则是否成功的基本标志。

法律事实一般应当与客观事实相符合,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可能产生不一致的情况,包括无奈的不一致、错误的不一致和有意的不一致。

关键词:客观事实;法律事实;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F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2)05-086-14近年来,随着我国各种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界定及其相互关系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探讨的热点问题,而这种探讨显然与对“以事实为根据”的提法的反思(甚至批评)息息相关。

时至今日,人们似乎已对法院据以裁判的依据为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的结论达成了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在《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2001年12月17日)中指出:“司法公正的体现,应当是在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人民法院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人民法院应当努力做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一致,但由于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局限性,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公平程序,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客观实际不完全吻合。

但是,在正常情况下只要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实,裁判结果就应当认为是公正的。

遵循和尊重司法活动这一客观规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这标志人们对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探讨已被最高审判机关认可、吸收和实现成果转化,而且这种认识已非常科学和到位。

当然,最高审判机关的这种结论显然不是有关问题理论探讨的终结。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

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这两个概念在法律上很不一样。

客观事实是确实发生的,无论能不能证明,都是客观存在。

比如你是个独居的人,半夜三更起来上了个厕所,这就是客观事实,但这事没法证明,除非你家装有摄像头或者你有个变态的邻居时时窥视你,或者你上厕所时发了个朋友圈等特殊情况,通常情况下,你没法证明这事。

而法律事实呢?首先,它是客观事实,其次,他是可以证明的客观事实。

后者是最重要的,将它与客观事实区别开来。

咋一看,大家觉得好像说了废话,两者是有点不同,但不至于有太多的不同。

中国古话不常说嘛!人在做,天在看,谁做谁知道,需要证明吗?是的,法律上需要证明,否则这个社会就乱套了。

为什么需要?法官是个中立者,他对双方的争议完全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最公平的方法就是谁主张,谁举证。

甲说乙借了他的钱,那甲得提供证据啊!没证据,法官怎么判,没法判断,只能以甲没有借条为由驳回甲的起诉,而客观事实却是甲真的借钱给了乙,但关系好,没打借条,或者打了借条,搞掉了。

甲觉得冤死了,明明借了钱的,为什么法官就不判呢?从法治社会理性人的角度来看,甲不冤枉,如果是没打借条,那说明你忽视了可能产生的后果,这个后果得由你得承担;如果是借条搞掉了,那也是你大意造成的,因此这个结果也是你的大意造成的。

法庭上查明的事实是法律事实,最完美的境界是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美吻合,但这基本不可能做到。

因此,现代法治中确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人。

当然,仍会有同志觉得不公平,那有没有其他判断方法呢?有的,在遥远的过去,有神明裁判法。

比如判断你是不是有罪,把你扔在水里(有的还捆起来),如果你沉下去了,就是有罪;浮起来无罪;每个国家有细节差异,但大致原理差不多,只是工具不同,除了水之外,还有火,沸水,烧红的工具,羊角(能扎死人那种)等等。

还有没有其他的呢?海清官海瑞说过对疑案“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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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摘要: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各有其特点,两者不完全相同,在证据真实、合法、充分,法官素养高和有科学的诉讼法律制度的情况下,法律事实就能接近客观事实。

关键词:法律事实;客观事实;特点;接近诉讼法律坚持和强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里的“事实”指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法律事实。

学生在学习法律基础的过程中,常常认为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把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等同起来。

本文试对诉讼案件中的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问题进行一点探讨,以帮助学生及法律学习者对这个问题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

客观事实的含义及特点客观事实指原本发生的真实存在过的事实,即在人的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性而存在的客观事件。

客观事实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即客观事实是已经发生的、绝对存在的事实。

这种事实不论人们是否把它带入法律领域,法官是否认可它,它都是绝对存在的。

客观事实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即这种事实是不依赖于人们的主观认识而独立存在的,不论人们是否去认识或证明它,它都是客观存在的。

法律事实的含义及特点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即以法律调整范围为基础,用立法加以设定,通过执法、司法程序所认定的事实。

也指证据显示出来的事实,即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按照证据规则,经过质证采信后,对案件事实所作的合理推断与认定的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合法性的特点,即法律事实展示的载体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即来源、形式、程序合法。

首先,法律事实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中假定的情况,只有当这种假定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人们才有可能依据法律规范使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

其次,法律事实的认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审判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法官心证(内心裁量)等规则。

还有,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果事实没有对法律产生任何影响就不能称为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主观性的特点。

“‘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而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诸如此类的事实而构设出来的”[1]法律事实是对过去事实的认定,是法官依照论法律规则,对当事人及第三人等提出的证据进行推断,构造出的人工世界,这种再现性的认识事实,受到诉讼双方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主观性影响,受到法官自身素质、证据等的主观性影响,如,在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的各方当事人有时出于自己的利益,对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得法律事实是法官以一定证据为基础而形成的主观感觉事实,这种事实带有人的主观性。

法律事实具有客观性的特点。

虽然法律事实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但是,从本原上讲,任何被法官认定的事实首先是一种客观事实,是用客观真实的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

不是当事人或法官主观猜测或无中生有虚构、编造出来的事实。

至于认定的部分案件事实错误,则反映了人们对客观事实认识存在偏差。

法律事实是法官用法律手段对客观事实的再现或反映,法律事实必须以客观事实为追求目标。

尽管诉讼的事实时过境迁,或法官的认识能力有限,或审判程序有时限性等原因,但法律要求法官再现的是原来的有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具有证据性的特点,即法律事实是用证据证明出来的事实。

这就意味着法律事实不仅是客观事实,而且还是能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

许多事实也许是客观存在的,但由于事过境迁,拿不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就不能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推定的除外)。

法律事实是法官从已有的证据中推导出来的事实。

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石,没有证据证实的事实是不能成为法律事实的。

客观事实≠法律事实一般来说,法律事实基本上是客观事实。

但是由于任何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法律事实是对已经产生争议或纷争的过去事实进行事后认定的事实。

法官所面临的案件事实已经“成为过去”,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原本的证据可能已经灭失,这些发生在过去的具体事件不可能完全再现或复原,且该具体事件也不可能通过科学实验的方法来加以完全证明。

任何侦查、推理工作都无法以科学实验的方式完全再现事实的全部经过,因此,客观事实≠法律事实。

由于客观事实只有亲历者和目击者知晓,而亲历者和目击者是有情感的人,由于受各种利害关系以及自身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影响,往往不能如实地、客观地陈述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大多本着对自己有利的原则进行,即在诉讼中,当事人对案件陈述的时候有可能只陈述对自己有利和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对自己不利和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加以隐瞒或者不予陈述,加之法官的法律素养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使得法律事实≠客观事实。

由于程序法自身的一些规定,如,对查明案件真实情况有时间等具体的相关规定,使得司法人员不能为寻找案件的客观真实而无时限的工作,法官只能对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静态的、凌乱的、孤立的和不完整的证据,运用因果关系、辨证关系和逻辑方法等,以及依靠自身的社会经验,进行思维加工,构建出基本上“合情合理”的、符合一定事物发展轨迹的法律事实。

使得诉讼中法律事实≠客观事实,在具体案件中,大致有三种情形:1、两者之间基本重合。

即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上反映了自然的客观事实,两者之间基本上重合,但不是完全重合。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上属于这种情况。

2、两者交叉(即部分重合)。

即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只是部分反映事件的客观事实,两者之间有部分交叉重合。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少部分属于这种情况。

3、不重合。

即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完全不一致。

如,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甲向乙借款1万元,未有严格的手续,到期乙索要未果,诉至法院,乙辩称未借款,而乙没有足够证据,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法官只能认定的法律事实是甲没有借款,而不是客观事实甲借款了。

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极个别属于这种情况。

人们期望诉讼中不要出现以上的第二,特别是第三种情况,国家制定诉讼法的目的是使法律事实接近或等同于客观事实,使每一诉讼案件都达到以上的第一种情况,这也是司法活动及法律工作者追求的终极目标。

如何达成这一目标?如何使法律事实等同或接近于客观事实有真实、合法及有效的证据“证据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置留且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物化形态”[2]真实的证据是反映客观事实发生轨迹、痕迹的载体,不具有轨迹、痕迹的载体是无法保存并呈举到法院的,因此,客观事实只有通过事件遗留的证据材料来恢复客观事实发生的原貌,使之成为法律事实。

“事实上,迄今人类尚未找到比通过证据证明事实更为有效的发现事实的制度设计”[3] “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诉讼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整个司法活动尤其是诉讼活动的核心”[4]。

证据是法官认识案件客观事实的媒介,法律事实是依靠证据支撑和证明的事实。

使法律事实接近于客观事实,依赖于每一个案件中的真实、合法证据的多寡,合法真实的证据越多,自然依据其认定的事实就越接近客观事实。

反之,如果没有证据证实真实的情况,或证据不合法、不充分就会使客观事实无法成为法律事实。

案件发生在过去,法官不可能在现场,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是一个探查、认识、证明客观事实的过程,是根据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依法认定的法律事实。

一般来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机关、人民法院就是以证据为基础来认定法律事实并判案的。

离开了证据来谈事实,等于在建造空中楼阁。

每一诉讼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与证明力的特点,那么案件的客观事实就可能成为法律事实。

因为真实的证据是客观事实存在的痕迹,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的真实证据是法官认识客观事实的凭借,是法官推理、判定和再现客观事实并使之转化为法律事实的根本。

有的法官说,在办案中有时会听当事人哭诉: 我说的是真的,对方在撒谎,但我没有证据,对方的证据是假的,客观事实不是这样。

法官说:他们不是不相信当事人的话,也不是不愿意尽力使法律事实就是客观事实,但是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客观事实,法官要恢复客观事实真是无能为力。

因此,为了维护国家、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诉讼文化,帮助人们养成重视证据、保留证据及收集证据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习惯,以便走诉讼程序时,用证据促使客观事实等于法律事实。

有良好司法素质的法官法官拥有依据证据材料认定案件事实的权力,在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形,把客观事实认定为法律事实,法官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客观、全面地审查、判断证据靠法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靠法官,遵循司法职业道德判案靠法官。

因此,要使客观事实成为法律事实,法官必须是人品正派,严格执法,同时也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人。

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并应当以“查明的客观事实”作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的根据。

因此,法官在诉讼中要在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上花功夫、下力气,法官要具备驾驭事实,采信证据的水平和能力,要具有在具体化、形象化的证据形态中感悟客观事实的现实存在,要用其敏锐的目光和准确的判断分析证据材料,要有勇于揭示客观真相的人品,才能使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

例如,有时证据从内容和形式上看不出有什么问题,好像是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的证据,其实证据有问题,是乘人之危具结的或是暴利胁迫具结的证据。

面对这样的证据,法官的司法能力和道德素养对证据的判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官要有于细微处见精神,发现证据有蛛丝马迹可疑性的能力和精神,要责令提供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具体详细地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因果关系,当事人对证据内容不能自圆其说的,法官要去揭开证据的面纱,把证据后面的客观事实显露出来。

法官认定的事实,断的案要做到让当事人对簿公堂,使案件事实公开、明朗化,让赢者赢得堂堂正正,输者输得心服口服,旁听者听得清清楚楚。

反之,如果法官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腐败分子,那么就会出现:对某方不利的证据不采信,扣下或隐匿证据,甚至篡改证据内容去评定法律事实,致使客观事实就无法成为法律事实。

有完善、科学的诉讼制度法官依法办案的前提是国家必须有一套科学、完善的诉讼制度。

公正合理的诉讼制度对法官的权利及证据认定等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就能排除法律事实认定的恣意与无序情况的出现,就能保证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就能限制法官司法决策中的主观专断情况的出现,就能防止法官扣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对证据移花接木否定客观事实,“暗箱操作”制造所谓的法律事实的现象,促进法律事实接近客观事实。

国家要完善诉讼制度中的证据制度、事实认定程序,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实行公开开庭、公开宣判等制度,是保护当事人公平、公正的诉讼权益,促使司法部门履行审判职权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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