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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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163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163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州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1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61号)精神,州政府决定成立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州政府常务副州长王正君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副州长赏进孝担任副组长,州政府秘书长马有信,州政府副秘书长马正福、任玉岗、张文彪、马兴华、拜淑玲,州政府研究室主任马显锋,州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金光元,州编办主任何世龙、州发改委主任、州财政局局长高永平、州人社局局长马锦峰、州工商局局长马仲成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在推进州政府各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相关工作,督促各县(市)、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同时,要与州政府推进的“三张清单一张网”工作结合起来,协调推进改革工作。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临州办发[2010]71号【发布部门】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0.05.04【实施日期】2010.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0]7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城乡居民的救助能力,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9]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使城乡居民面临的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逐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2010年6月底前,在全州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四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临州办发〔2020〕107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省属在临各单位: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残联、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人社局修订的《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州办发〔2017〕115号)同时废止。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9日临夏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州财政局州税务局州残联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人社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以下简称《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6•【字号】临州办发〔2015〕196号•【施行日期】2015.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19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及省属在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81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导向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活力。

(二)归口管理原则。

州级清理规范工作由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审改办”)牵头,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民政局、州工商局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自律规范原则。

坚持行业自律、政府引导和依法监管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中介机构自律机制建设,促进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步骤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从2015年6月底开始,9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一)清理阶段(7月1日至7月20日)州政府各部门和省属在临有关单位要对本部门本单位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三清理”:一是清理资质资格。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临夏州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临夏州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临夏州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5•【字号】临州办发〔2015〕248号•【施行日期】201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临夏州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24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现将《临夏州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5日临夏州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发〔2015〕59号)精神,根据州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重点,现就做好我州2015年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贯彻意见。

一、推动政府自身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做好接放管工作。

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再清理减少一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并做好承接落实。

进一步规范权责清单、优化目录设置。

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权责清单清理工作及公布前的准备工作,在年底前完成公布。

州级政府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省属单位的权力清单目录逐一编制流程图。

认真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严格实行中介服务清单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进一步修改完善《临夏州行政审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到实处。

(州编办、州政府办公室等负责)(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

加快推进全州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智能化、标准化建设,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平台。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临州办发〔2014〕179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彻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4〕17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彻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6日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彻意见为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的生活待遇,保障基本生活权益,体现党和政府对乡镇老放映员的关心,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发〔2012〕47号)和省广电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甘广局〔2013〕12号)精神,经州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州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基本原则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发放范围凡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停止放映工作后再没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映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乡镇老放映员工龄从正式受聘之日至2007年12月31日为农村实际放映电影的时间计算为工龄。

由乡镇老放映员本人提供规范化证件和相关佐证,经我州七县一市广电(文广)局初审、汇总上报,州广电局复审、汇总上报,省广电局终审确认资格、汇总下发,州、县(市)广电(文广)局媒体公示,接收社会各界监督,同时陆续受理部分老放映员上报材料。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临州办发〔2015〕83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进一步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8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3日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的意见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1〕141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2014年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视频会等会议精神,妥善解决2009年5月以后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州目前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现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切实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保障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作为为民办实事来抓,提高工作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一抓到底。

要尽快成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在项目征地前,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要严格按照政策执行,不得违规操作,绝不能再产生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规程。

各县(市)人社部门要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相关政策法规,牢牢把好关口,履行经办规程,确实做到先参保、后征地,做到应保尽保,不再发生新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欠账问题。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临州办发[2010]71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0]7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民政局《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四日临夏州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意见为妥善解决城乡居民的临时生活困难,不断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建章立制、规范实施,切实提高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城乡居民的救助能力,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9]6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5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使城乡居民面临的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逐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临时救助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救助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目标任务。

2010年6月底前,在全州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边缘户等困难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帮助解决特殊困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自救相结合的原则;三是坚持及时、适度、公开、公平的原则;四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五是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23•【字号】临州办发〔2015〕110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11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3日临夏州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8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在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间的衔接,最大限度提高城乡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监管指导。

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承办大病保险,强化市场机制作用。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完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临州府秘[2007]229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处批转州民政局关于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州府秘〔2007〕22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州民政局报来的《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临夏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为了切实帮助解决城市贫困群众医疗方面的突出困难,提高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工作目标,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以建立大病救助制度为基本途径,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有效解决城市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维护贫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二、基本原则1、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2.实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4.与《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制度相结合实施救助的原则;5、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救助对象1、享受本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2、城市低保对象按照《临夏州城市低保人员医疗险实施意见》规定享受第一次救助待遇后,自愿申请,经县(市)民政部门审定,仍需二次救助的人员;3、因患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致使特别困难的城市居民;4、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造成身体伤害,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常住城镇户籍人员;5、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城市困难人员。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2•【字号】临州办发[2013]169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3〕16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精神,州上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2日关于改革完善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理顺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一)整合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

将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加挂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导。

(二)整合监管工作力量。

将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划转至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临州办发[2013]199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临州办发〔2013〕19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6日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精神,州政府决定,从2013年9月17日开始,11月30日结束,以县(市)为责任单位,在全州开展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务院45号文件、省政府98号令精神,不断建立完善体制机制,全面推进农村低保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坚持“不扩面、不缩面、不增人、不减人、符合政策、符合情理、群众没有意见”的原则,重点清理和规范当前农村低保工作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入户调查不细致、民主评议不客观、公开公示不透明、低保对象不准确、保障类别不合理、整户保障不落实、动态管理不到位以及基层民政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与全国全省同步建成全面小康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要求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在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县(市)政府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参与,社会广泛监督,统一组织、稳步实施、分类指导、有序推进。

通过清理和规范工作,努力构建起制度健全、操作规范、对象准确、标准合理、群众满意的农村低保工作新格局。

特别是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整户保障率必须达到100%,保障类别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整户保障率达到90%以上,保障类别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3.02•【字号】临州办发〔2015〕79号•【施行日期】2015.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7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临夏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州机构编制委员会讨论通过,州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日临夏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临夏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4〕52号)和《中共临夏州委临夏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州委发〔2014〕12号)精神,设立临夏州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为州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取消州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二)增加的职责1.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拍摄馆藏三级文物审批。

2.省内报刊在本州设立记者站审批。

3.与工作指导、信息交流等内容相关的(除委托印刷宗教内容以外)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4.馆藏二级及以下文物的复制、拓印审批。

5.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6.文物商店销售文物审批。

7.设置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审批。

8.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三)加强的职责1.加强繁荣艺术创作及指导组织重大文艺演出活动的职责。

2.加强指导基层文化事业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3.加强全州文物保护及文物行政执法监察的职责。

4.加强全州“扫黄打非”及文化市场协调管理的职责。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重要批示件办理和落实制度》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重要批示件办理和落实制度》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重要批示件办理和落实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25•【字号】临州办发〔2015〕189号•【施行日期】2015.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政府重要批示件办理和落实制度》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18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各单位:《州政府重要批示件办理和落实制度》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25日州政府重要批示件办理和落实制度为认真落实省州领导重要批示件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州政府执行力、落实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批示件范围1、省上领导重要批示、信件。

2、州上四大家主要领导在各类文件、信件上的重要批示。

二、办理程序1、严格登记管理。

对省上领导的批示件、州上领导的批示件,州政府办公室文档科详细登记,汇报秘书长统一批办;重大事项的批示件呈送州长审阅后,及时发送承办单位办理,州政府督查室督促落实、全程跟进办理情况。

2、细化分解任务。

州政府督查室对批示件精神汇总梳理归类、及时分解,明确办理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楚。

需要县(市)办理的事项,把批示件及时转发到县(市);需要州直部门办理的,及时分送到承办单位。

3、加强督办催办。

州政府督查室按照分解的任务,加强督促检查,对重要批示件的办理及时掌握工作进展、追踪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

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快批示件办理进度,15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将办理进展情况报州政府督查室。

4、实行挂牌销号。

对批示件的办理实行销号制,任务不落实、责任不解除,确保每项批示件不误时、不误事,办成一件销号一件,把各项批示件落实到位。

5、及时反馈报告。

对每个重要批示件办理结果,各责任单位及时向州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督查室汇总报州政府,州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以州政府或办公室名义报省上和州委、州人大、州政协。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夏州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临州办函〔2018〕44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夏州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临州办函〔2018〕44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夏州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夏州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临州办函〔2018〕4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州殡葬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强化统筹协调,州政府决定建立临夏州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席会议组成总召集人:王方太副州长召集人:任玉岗州政府副秘书长周子良州民政局局长成员:张德胜州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马智明州委组织部部务委员赵婷州文明办副主任马进宝州发改委副主任赵春英州民委副主任马贤忠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董秀芳州民政局副局长朱仲山州司法局副局长方宗元州财政局副局长王培旭州人社局副局长孔同信州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俊平州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康永彬州住建局副局长、人防办主任张海明州农牧局副局长马霆州文广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马忠林州政府外侨办副主任梁宏俊州工商局副局长何克虎州质监局副局长马永宁州法制办调研员张志忠州环保局副调研员马林州林业局副调研员马仲华州宗教局副调研员胥恒彪州总工会调研员陈锦霞团州委副书记马海霞州妇联副主席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董秀芳同志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

联席会议成员如有变动,报经联席会议备案后,由成员单位接任工作的同志自行替补,不另行文。

二、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职责(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州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州殡葬改革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州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殡葬改革管理工作,推动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督促检查殡葬改革重大政策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完成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20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202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临州办发〔2015〕20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省属在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不懈的抓好火灾预防工作,确保公共消防安全(一)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各县市要根据城乡发展建设及时修订完善消防规划,并依据规划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使其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关口前移,公安消防机构提前介入,加强公共服务,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评审、大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评审要组织公安消防机构专业人员参加,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提出评审建议;根据《消防法》规定,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住建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方案,明确整改要求、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签订责任书。

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公安消防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执法合力,依法消除火灾隐患。

(三)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

认真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机制,州、县市政府分级实施挂牌督办。

各级政府要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落实职责,确保隐患整改责任、整改期限、整改措施、整改资金、监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对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要依法坚决责令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9•【字号】临州办发[2013]214号•【施行日期】2013.09.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临州办发〔2013〕2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46号)和全省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对我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的领导,提高农村低保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

经州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州农村低保清理和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马学礼州委副书记、州长副组长:王国志副州长成员:常全科州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宫少军州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何世龙州委组织部副部长、编办主任马维纲州民政局局长高永平州财政局局长金存智州审计局局长马锦峰州委组织部副部长、州人社局局长马维正州卫生局局长马虎成州人口委主任石恒平州政府法制办主任黄颖州残联理事长王新生州民政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马维纲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新生兼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确定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9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临州办发[2014]128号【发布部门】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州办发〔2014〕12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临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5日临夏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省政府关于《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人社发[2011]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参保居民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原则。

参保人员享受同一标准、同等待遇,实现社会保障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保险制度。

其参保范围是学生、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残疾人、孤儿和其他未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从业城镇居民,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新生儿在分娩期一个月内提供所需材料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在分娩时所发生的疾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报销范围。

第三章筹资标准第四条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筹资420元。

其中:个人缴费100元,各级财政补助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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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临州办发[2014]179号
【发布部门】临夏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6
【实施日期】2014.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
彻意见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4〕1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
《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彻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6日
关于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贯彻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映员的生活待遇,保障基本生活权益,体现党和政府对乡镇老放映员的关心,根据国家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发〔2012〕47号)和省广电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甘广局〔2013〕12号)精神,经州政府同意,现就妥善解决我州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我州乡镇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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