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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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现状及展望综述

我国林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现状及展望综述
押贷 款的 内涵 ; 施 的 重 要 意 义及 成效 ; 论 基 础 ; 式 ; 实 理 模
农 户 行为及 意愿 ; 在 问题及政 策建 议等 6个方 面 。 存
2 1 林 权 抵 押 贷 款 的 内 涵 . 杨 云[ 和孔 祥 毅 认 为 , 林 或 林 木 资 产 抵 押 应 属 1 森
状 况 和所取 得 的成 效 进 行 了概 述 。众 多研 究 中 , 以福 建 、 浙江、 云南 居多
福 建
促 进 林 农 增 收 ; 为 金 融 机 构 开 拓 信 贷 市 场 , 现 农 村 还 实
金 融 创 新 与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革 的有 机 结 合 提 供 了渠 道 。
摘 要 : 过 对 国 内林 权抵 押 贷 款 问题 相 关 文 献 的 研 究 , 通 阐述 了我 国林 权 抵 押 贷 款 的研 究现 状 , 析 了取 得 分 的 成 果 以及 存 在 的 不足 , 并展 望 了该研 究领 域 未 来的 发 展 趋 势 。
关键 词 : 权抵 押 贷 款 ; 式 ; 究现 状 ; 望 林 模 研 展
21 年7 02 月
绦 色科 技
J u a o e n S i c n e h oo y o m l fGr e ce e a d T c n l g n
第 7期
我 国林权抵押贷款 问题研究现状及展望综述
黄开琼
( 南林 业大 学 , 南 昆明 60 2 ) 西 云 5 2 4
冯 达 _ 黄 丽媛 分 别 : 信 贷 供 给 理 论 、 贷 风 1 、 匡用 信
险 控 制 理 论 和 外部 性 理 论 、 业 分 类 经 营 理 论 、 资 理 林 融 论 对 抵 押贷 款 和林 权 抵 押 贷 款的 理 论基 础进 行 了 阐述 。

林权抵押贷款调查报告

林权抵押贷款调查报告

林权抵押贷款调查报告林权抵押贷款调查报告近年来,林权抵押贷款逐渐成为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热门话题。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民将自己的林地使用权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这一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融资难题,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将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调查分析,探讨其对农村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首先,林权抵押贷款为农民提供了融资渠道。

在传统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民往往面临着无法提供抵押品的困境,导致无法获得贷款。

而有了林权抵押贷款这一新的融资方式,农民可以将自己的林地使用权作为质押物,从而获得资金支持。

这对于农民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可以解决他们的资金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林权抵押贷款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信息不对称。

农民往往对金融知识了解不足,容易被金融机构误导或者利用。

在林权抵押贷款中,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以高利率、不合理的费用等方式剥削农民,导致他们陷入负债困境。

其次是评估和监管不到位。

由于林权抵押贷款是相对较新的金融工具,相关的评估和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容易出现评估不准确、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给农民带来了经济风险,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构成了威胁。

此外,林权抵押贷款对农村生态环境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林地是农村重要的生态资源,林权抵押贷款的出现,使得一些农民将林地抵押给金融机构,从而可能导致林地过度开发和破坏。

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借机非法占用农民的林地,造成生态破坏。

这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金融知识教育。

通过加强农民金融知识的普及,提高他们的金融素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和利益。

其次,建立完善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加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评估和监管,确保其合法性和合规性,保护农民的权益。

同时,加强对林地的保护和管理,防止非法占用和破坏。

最后,我们还需要推动农村金融创新,为农民提供更多样化的融资渠道。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吕燕芸杨艳芬玉溪市林业管理服务中心摘要:通过调查,简述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分析了改市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

关键词: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对策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实现林权抵押融资新方式,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

玉溪市林地总面积103.7万h㎡,2006年12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止到2008年12月玉溪市完成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面积91.3万h㎡,完成率达93.2%。

林改后,91.4万h㎡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了37万农户手中。

拥有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民,一方面,拥有了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有效资产,破解了农民贷款难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为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提供了机遇。

本研究从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实际出发,揭示现象,剖析存在问题,寻找发展阻碍因素,提出建议,以期促进玉溪市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1、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在抵押贷款方面,美国(Douglas W,2002)、葡萄牙(Calvalho,2001)等国通过对私有林主进行高额补助等财政扶持手段增强私有林主生产积极性与弥补长周期性生产的损失。

其他一些国家也实行相关优惠贷款政策。

我国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集中于2003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之后,2004年4月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年8月华宁县林农杨文斌以自家10h㎡柑橘林地作为农行华宁支行的抵押物,通过华宁县林业局营林站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119万,农行华宁支行给林农杨文斌贷款49万元。

从而拉开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的序幕。

截止2012年3月底,全市累计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数达380多户,抵押贷款金额2.4亿元,抵押林地面积6273h㎡。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

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成因防范及对策分析林木林地权属纠纷是指在林业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发的关于林木林地所有权的争议和纠纷。

主要成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完善: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涉及到土地法、国土资源管理法、森林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调整,但现行法律法规在对林木林地的权属规定和界定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引发纠纷。

2. 信息不对称:林业资源的使用权、转让权等信息不对称会引发权属纠纷。

一方面,林地权属信息不完善,导致权益主体无法有效获取权属情况,容易引发纠纷。

虚假信息和欺诈行为使得林木林地的权属不清晰,难以界定和维权。

3. 人为破坏和滥用:一些人为因素也是导致林木林地权属纠纷的原因。

非法占用、砍伐、盗伐、挖掘等行为,使得林地的权益发生变化,引发纷争。

为预防和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可以采取以下对策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林木林地的权属界定,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林木林地管理和监管,确保权益的明晰和保护。

2. 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建立林木林地权属信息公示和查询平台,将权属信息及时公开,方便各方及时获取权属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防范纠纷。

3.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破坏、滥用林木林地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巡查、监测和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4. 建立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渠道,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司法诉讼等,为各方提供便利和保障。

5. 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对林业资源的监督管理,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

加强对权属交易的监管,严格查证交易合法性,遏制虚假交易和欺诈行为。

预防和解决林木林地权属纠纷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信息公开、执法力度、争议解决机制和监管管理等多种手段。

只有通过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和实施,才能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权属纠纷的发生,确保林木林地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林权抵押贷款问题探讨

林权抵押贷款问题探讨

其六 ,缺乏贷款的风险保证与补偿机制 。林权抵押贷款 发放
后, 一旦林业生产遇到 自然灾害 , 不仅林农 要遭 受经 济损失 , 而且
也会影响银行贷款的偿还 。 此时林业保险对减少林业信贷风险 , 帮


林 抵 押 贷 款发 展 中面 临 的 困难 与 问题
助林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 ,促进林业稳定发展就起到了不可或缺
在 1年 以下 的红松 、 叶松 属于幼龄树 , 0 落 不能砍伐 出售 , 转让相对
农拥有 的主要是荒山荒林 、 干坚果经济林 、 柞树 、 柳树等杂木林 , 难 以获得贷款支持 。
其二, 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不匹配。 目前林农贷款主 要用于植树造林 、 发展林地经济 。 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 , 一般树木 成材需要 1年以上 的时间 , O 落叶松生长 l年以上方可问伐 ,3 5 2 年以 上 才能成材 , 红松 的生长周期则更长 。 林地种植的人参 、 中药材的 生长周期大多也在8 年左右 ,生长周期较短的五味子也需 3 年的时 间。 目前丹东地区金融机构的放贷期限以一年期为主 , 而 最长不得 超过3 。 年 贷款期 限与林业 生产周期 的严重不匹配 , 既不适应林业
时 处 置抵 押 林 木 。
的经营效益 。 实践证明 ,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 “ 双赢” 乃至“ 多
赢” 之举 , 值得大力宣传和推广 。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 , 林权抵押贷
款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 , 尚处于探索试点阶段 , 业务发展过
程 中仍然面临诸 多困难和问题 ,而且这些问题在我 国其他地 区也 不同程度地存在 , 具有普遍性 , 当引起高度重视 。 应
托 当地县( 林业局进 行资产评估 , 市) 但县 ( ) 市 林业 局并非法定评 估机构 , 也没有专业评估师 , 评估 结果缺乏权威性 , 评估 价与林木

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基于浙江省安吉县的调研报告

林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问题研究——基于浙江省安吉县的调研报告

明 晰 林 地 使 用 权 和 林 木 所 有 权 、 活 经 营 权 、 实 处 置权 、 障 收 放 落 保 益 权 的 改 革 措 施 . 开展 林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贷 款 提 供 了必 要 条 件 。 林 地 为 使 用 权 抵 押 贷 款 资 金 本 应 在 林 农 增 产 增 收 方 面 发 挥 积 极 的推 动 作 用 。 但 在 该 政 策 实 施 过 程 和 现 行 贷 款 产 品 运 行 过 程 仍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 约 制 了林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贷 款 的进 一 步推 进 。 本 次 调 研 以浙 江 省 安 吉 县 为 调 研 地 点 ,通 过 对 林 农 进 行 问卷 调 查, 采集 了 林 农 对 林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贷 款 申 请 意 愿 的 相 关 数 据 : 过 收 通 集 、 理 和 分 析 安 吉 县信 用社 内 部 有 关 林 地 使 用 权 抵 押 贷 款 实施 的 原 整 始 记 录 、 计 数 据 , 握 了林 地 使用 权 抵 押 贷 款 的真 实运 行 情 况 。 调 统 掌 在 研 过 程 中 设计 了 两个 新 型贷 款 产 品 , 就 其 对 林 农 贷 款 申请 意愿 的 影 并 响 情 况 用 实 验 法 对林 农 进行 了 调 查 。 本 次 调 研 还 使 用 S S P S软件 对 部 分 原 始 调 查 数 据 进行 了 统计 分 析 。
实施 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并 提 出解 决 问 题 的 办法 。本 次调 研 是 通 过 问 卷 调 查 的 方 式 取 得 第 一 手数 据 . 过 归 纳 总 结 和 S S 经 P S软 件 分 析 得 出调 研 结 果 。 本 次调 研 针 对 现有 贷款 产 品 的 不足 , 计 了新 型贷 款 产 品 , 用 实验 法 考 察 了林 农 的接 受 意 愿 。 设 并

我国林权抵押贷款法律问题实证分析

我国林权抵押贷款法律问题实证分析
二、 甘 肃 公 益 林 抵 押 贷 款 的 法 律 问 题
否进行抵 押贷款将直接林农 的林权融资效果 ,对 于林农具有 重 要 的现 实意义 。 从市场经济发展 的角度看 , 法律应当允许林地使
用权通 过转 让 、 抵押等方式 流转 。同时 , 法律规定 的冲突 限制 了
林地使用权抵押 贷款 的发展 : 《 物权 法》第一百八十 四条 : “ 下列 财产不得抵押 : ( 二) 耕地 、 宅基地 、 自留地 、 自留 山等集体所有 的 土地使 用权 , 但法律规定 可以抵押 的除外 : ” 明确 规定 了严格 限
中. 往往会 出现法律依据不 足 . 林 权抵押 贷款实 现困难 的问题 。
效益 。对 于林权抵押 客体 范围的法律界定 , 《 森林法》 第十五条 :
“ 下列森林 、 林木 、 林地使用权可 以依法转 让 , 也可 以依法作 价人 股或者作为合资 、 合作造林 、 经营林 木的 出资 、 合作 条件 , 但不 得 将林地 改为非林地 : ( 一) 用 材林 、 经济林 、 薪炭林 ; ( 二) 用材 林 、
现 实 困境 。
关键词 : 林权抵押 ; 公益林抵押 ; 法律 问题


福建、 丽水 等 地 林 权 抵 押 贷 款 法 律 问题
第一, 福建 、 丽水等地普遍存在着使用林地使用权抵 押贷款 的现状 , 林地使用权作为林权人财产权利 的重要组成部分 , 其 能
款资金数额 少 , 银行等金融机构 出现了惜 贷的情况 , 使他们处 于 贷不到款 的尴尬境地 。 为此 , 2 0 0 8 年《 意见》 明确 : “ 金融机构要开 发适 合林 业特 点 的信 贷产 品 ,……大力 发展 对林 业 的小额 贷 款 。” 所 以金融机构应该开发适合林业特 点的信贷产品 . 发展 对 林业的小额贷款 , 真正解决小林户林权抵押贷款难的问题 。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为有效解决林业发展 中存在的资金匮乏 ,盘活林业 资源 , 体上 、取得权利 的方式上 以及保 护方式上较林地 承包经 营权 从 2 0 年末福 建省永安市开始 ,林权抵押 已经在全 国各地展 广 , 04 但在林权 抵押时 , 人们依 然把林 地使用权和林 地承包经 营 开, 从南方集 体林到北方 国有林 , 从林 权改革 试点地 区推 广到 权等 同视之 。因此 , 承包经营权进行辨析 。 各省 , 林权抵押贷款 为林业发展注入 了血液 。林 权抵押指森林 所有权 、 木所 有权 以及林地使用 权抵押 , 目前进行 的林权 林 在 二 、 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 性 林地 抵押活动 中, 林地使用权抵押尚存在法律上 的障碍 , 亟待解决 。
周伯 煌 ,蔡 斌
( 浙江林学 院 人文学 院,浙江 临安 3 1 0) 13 0

要: 林权抵押 是 当前林权 制度 改革的一 项重要 内容。由于有关森林资源的立 法简单地将林地使 用权等 同于
承 包经营权 , 现行法律又禁止以家庭形式承 包的土地 承包经营权进行抵 押 , 导致 了实践 中作 为林权重要权 利之一 的 林地使 用权存在抵押不合法的情形。如何在立法价值 和技 术层 面有 效地 解决这一 突出问题 。 更好地 实现林地使 用权
收 稿 日期 :0 0 0 - 6 2 1— 3 3 4
基金项 目: 本文 系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省法 学会重点课题《 浙江省林 权争议解决机制 问题 研究) 0 N 4 , ) 9 A )杭州市哲学社 会科学常规性规 划 ( 课题 《 江省林权 争议调处方法之 比较研究》 B 9 F 5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 浙 ( 0Z 0 ) 作者简介 : 周伯煌 (9 8 , 江诸 暨人 , 16 一)浙 浙江林学 院副教授 , 浙江大学法学硕 士 , 硕士研究生导 师 , 主要研 究方 向为环境 与

林权抵押贷款的调研报告

林权抵押贷款的调研报告

林权抵押贷款的调研报告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将林木所有权(即林权)作为抵押物,以获取贷款的一种金融服务。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方式,被广泛应用于农村和林区的经济发展。

首先,林权抵押贷款对于农村和林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和林区的经济发展往往受到资金短缺的制约,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为这些地区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农村和林区产业的发展,改善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

其次,林权抵押贷款对于农民和林区居民的融资需求提供了灵活的解决方案。

对于那些拥有林地和林权但缺乏其他抵押物的农民和林区居民来说,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为他们提供贷款的渠道,满足他们的融资需求,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

另外,林权抵押贷款对于提高林木资源的利用效率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由于林权抵押贷款可以为林木所有者提供资金支持,使得他们能够进行林木资源的开发和经营,有效避免了因缺乏资金而导致的浪费和林木资源无效利用的问题。

同时,林权抵押贷款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林权抵押贷款涉及到林权的评估和抵押物的登记等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费用。

此外,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较高,需要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以防止不良贷款的发生。

综上所述,林权抵押贷款在促进农村和林区的经济发展,满足农民和林区居民的融资需求,提高林木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发
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林权抵押贷款的作用,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并加强监管,以确保林权抵押贷款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林权贷款相关问题分析

林权贷款相关问题分析
有土地不能称 为森林 。而林地不仅指有林地 , 了林农和林业企业资金瓶颈 问题 , 为林业 的可 提供担保,再 由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担 还包括无林地。由此可知, 林地的概念包含了 持续发展注入 了新鲜 的血液 。 森林的概念 。林 木与森林的不同之处在 于, 林 木可 以独立存在 , 它不必然依附于林地。额贷款是 指郁闭度 0 . 2以上的乔木林地和竹林地、 灌木 押贷款要求强烈, 越来越多的林农选择向农村 随用随贷、
林业部以林业配套改革为 适合广大 中低层 收入 林农的贷款模式 , 当前 是 林地、 林地 、 疏 采伐基 地、 火烧 迹地 、 成林造 信用 社贷款。为此, 未
沙 , 法 统 一规 划 , 有 规 模 效 应 , 以 形 作 , 无 没 难 进一步做大代收代发业 务。 成品牌效应 , 市场 竞争 力不 强 。
去, 不断提高其影响力, 形成 品牌效应 , 提
3 注重市场调研 , 、 开创特 色产品。农 高 市场 竞 争 力 。
( 者单位 : 作 郑州市市 郊农村信 用合 在充分调研 三、 农村 信用 社 发 展 中 间业 务 的建 议 信社要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 , 的基 础 上 , 强 中 间 业 务 开 发 , 新 中 间 作 联 社 ) 加 创 1 提 高认识 , 中间业务放 在战略位 、 把

提要 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依法
以其对 森林 、 林地 、 木所享有 的使用 权和 所 林
有权为本人或第三人债务偿还或履行合 同担
保, 以便获得其他利益的一种法律行为。本文 分析缙云县林权抵押贷款开展状况, 针对存在
的 问题, 出解决措施。 提 关键词: 林权抵押贷款; 抵押实现; 措施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8 文献标识码 : F3 A

林权抵押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

林权抵押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

林权抵押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针对当前我国有关林权抵押在林权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林权登记以及林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影响林权改革深入开展的现状,论述林权抵押法律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分析林权抵押法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对策,以期通过明确林权权属、完善林权登记、保护程序等措施,保障林业产业化、规范化发展。

为加快林业发展,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建设,200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一场大规模的林权制度改革在各省拉开序幕。

作为林权制度改革中重要内容之一的林权抵押制度在盘活林业产业资金,加快林业经济发展,提高林农收入水平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国家先后出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为林权抵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指明了法律建设上的初步方向。

但是,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抵押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如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林权抵押规范操作程序的缺失等。

因此,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相关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林权抵押法律制度研究概述1.1:基本概念界定:当前,林权制度改革已深入到全国各个省份。

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有关林权的概念,对此研究者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总体而言,这些有关林权的法律内涵有共通之处:林权就是指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对森林、林木及林地等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1],是一项以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等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林权抵押作为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向抵押权人提供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依法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林权抵押的双方主体大多是银行与林农,其主要目的是为林农开展林业产业提供融资担保,而由我国社会制度所决定,林农只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及林地的使用权,林地所有权由国家及集体享有。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一、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林业生产经营者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省林业厅与省联社积极开展合作,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这既是省林业厅与省联社全面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林业产业经营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林业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业生产力。

因此,各级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林业发展的深远意义,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三农”贷款、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增加林业信贷有效投入,切实把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工作做实、做好。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困难(一)抵押评估难一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少,专业评估机构少,林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

二是评估机构收费较高,借款申请人难以接受。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二)抵押登记难根据《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要求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体系,但是各地区林业部门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

(三)市场流转难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四)贷款保险难一是保险品种单一。

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

林权抵押问题探讨

林权抵押问题探讨
维普资讯
20 年 第1 08 期
● 改 革 之 窗
t ’ 0 嚣 、 :害 蠢 棼。 鏊誊 鼍 :
林 权 抵 押 问 题 探 讨
。 浙 江省 遂 昌林 业 局 郑林 水
摘要 : 林权抵押制度的确立 ,对于促进森林 、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 ,推进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 ,加

还要适用 《 森林法 》 《 、 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有关土地
资源法律的调整。 ‘ 3 遂 昌林权确定与林权抵押的进展 .
浙江 省 以浙 委 办 ( 06) 号文件 全 面启动 了全 省 20 5
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 ( 即确定林权 )和建立规范有序 的林权流转机制 ,为林权抵押奠定 了基础 。遂昌县从 . 20 年 3 06 月开展延长山林承包期工作 ,到 1 月中副顷 1
营者所有的补偿金 ,抵押权人亦有权在担保债权的范 围内,获得优先受偿 。
2 发包 方收 回林 地 .
2 林权允许抵押的法律依据 . 《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规定 :“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 法转让” 。这就在法律上确认 了含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内
的林权可 以依法流通转让 。该法虽没有明确家庭承包 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但 “ 可以依法转让”则 蕴含有对林权 的处分权 ,而抵押同转让、出租一样均 属于处分的范畴。赋予农村林地承包经营者对林权的 处分权 ,则是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然结果。
利完成, 全县} 签订《 责任山承色 拾伺 》 1 8 份 ,发放中 3 8 9
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6 8 本 ,具备 了林权抵押的先 52 5 决条件。现森林资源流转平台组建完备 ,并设立了林 业行政审批 中心 、林权登记管理 中心 、森林资源收储
资的热情 ,允许林权抵押 ,使其财产的价值得到充分

浅析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因素及对策

浅析制约林权抵押贷款的因素及对策
农林 论坛 Il 『
廖 业佳 ‘ 吴 志怀 郑文 松 ‘

浅析制约林权抵押贷款 的因素及对策
( 、 东省 林 业调 查 规 划 院 , 东 广 州 5 0 2 2 五 华 县横 陂 林业 站 , 东 梅 州 5 4 0 ) 1广 广 1 50 、 广 14 0
摘 要 : 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 中 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 的颁布 , 为我 国建设现代林业注入 了新的活力, 无疑 同时也给金融行 业业务发展 带来新的 机遇。林权抵 押贷款 作为服 务“ 三农” 的一项利 民政策 , 在具体操作 中还面临许 多问题和难点 , 需要采取 积极有效措施进行完善 。 在不断推 。 3 缺乏熟悉林业的信贷人员 - 3 提 取一定 比例的资金 ,用于补偿符合政府 规划 用于抵押的林 木有 别于其 它不动产 , 林木 的重点林 区因林权抵押贷款所造成的损失 。 林权抵押 贷款主要程序为 : 申请一贷前调 查一资产评估—贷款审批一抵押登记一抵押物 随树种 、 树龄 、 势、 地 气候 、 土壤等 的不同 , 有着 参 考 文 献 保 险一签订合 同一发放贷款一监督检查一贷款 不 同的生长规律 , 木的流转 、 林 采伐 、 管理和运 『 陈飞平. 西省林业产权制度 改革 中产权流 1 1 江 归还 。 J 乡镇 1 2o ( ) 销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专业性强 的特点 。信 转 问题研 究f . 经济 ,o 85 2林权抵押贷款主要成效 贷人员要开展贷款调查、 贷后管理 , 需要相应的 『1 2李增明 , 刘建 勋, 潘永柱. 快松 阳县林权抵 加 2 支持了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 . 1 林业知识。而 目前信贷队伍中熟悉林业专业知 押贷款工作步伐l. J 中国林业,o 8 1) 】 2 0 ( 1. 金融行 业适 时推 出的林权抵 押贷款不 但 识的信贷人员较少。 【 李 丽丽. 于林权 流转政策 法律层 面的对策 3 】 关 思考【 . J 内蒙古农业 大学学报 ,0 8 3 . 】 2o( ) 缓解 了林业 资金不 足问题 ,而且引导社会闲散 3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滞后 . 4 资金 向林业 集聚 , 了林业经济快速发展 , 促进 成 长期 以来金 融部 门没有相应 的林权抵 押 【 杨萍. 建省 集体林 林权流转方式探讨L . 4 】 福 玎中 为金融行业 支持社会 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大亮 贷款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 , 只是沿用和参照其 国林业经济 ,08 3 . 2o () 点。 实践证 明, 信贷资金的注人不仅促进了林 业 他类 似贷款做法 , 由于制度 的滞后 , 贷款操作更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森林 法【 】 5 】 M. 北京 : 法律 出版 丰产高效经 营 , 而且实现 了林农增收和林业增 显得 缺乏合规性。 在林 权登记上 , 由于一些地方 社 . 效的 目标。 林政 服务 中心和互联 网络还未建立 ,操作流程 『1 6 中共 中央、 国务 院, 关于加 快林业 发展 的决 2 0 。 。 5 2 . 2促进 了林业生产方式的转变 不明确 , 重复劳动多。 加上信 贷人员对林业知识 定 。 0 3 6 2 . 林 权改 革实现 了林业 投资体制 由投入 主 困乏 , 往往 出现办贷时 间过长 , 从而影响林 权抵 体单一向多元化 的转变 ,造林营林投入逐步 由 押贷款 的业务拓展进程 。 过去的国家 和集体投入为主向个体为主、联合 4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 体、集体等多种经济成份一起上的多元化投人 41 . 加强对林权抵押物的管理 格局转变 , 社会投资造林 的积极性明显提高 。 林 林业 主管部 门在 林权证抵 押贷 款期 间不 业集 中规模经营 , 带来 了资金 、 技术和先进 的经 能发放抵押物相关采伐证 、不予办理林木所有 营理念 , 促使传统林业生产方式发生改变 , 也带 权转让变更手续 。森林公安 、 政管理 、 林 森林 防 动了周 围林农科学经营和观念更新 。林业生产 火 、森林病虫 害防治等部 门加强林 木防盗 、 防 采用 良种壮苗 、 肥、 施 精心抚育管理等措 施 , 促 火 、 防虫的管理 , 确保抵押物安全。 进 了林业的科学化经营 , 提升了林业效益 。 4 构建和完善林权服务平 台 . 2 23带动了金融行业的业务发展 . 抓紧林 权流转规范性 政策 文件的制订 , 努 操作规 范。 政府要建立 我 国森林资源丰 富 , 抵押贷款的实施 力使林权流转有章可循 , 林权 使得森林变成一座含金量高的“ 色银行”。 绿 农 专业的林木交易信息中心 , 通过建立互动互联 村资金短缺 , 贷款需求市场巨大 , 由于缺少可 网络使信息透 明化 ,加强x , 7 但  ̄ t 流转服务与监 4 供抵押物限制了农村信贷的发展 ,林权抵押贷 管平台管理 , 使林权流转始终在 “ 合法 、 自愿 、 公 款 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破 解了这一难题 ,实现 开 、 ” 诚信 中良性运作。 了以林权为抵 押物的突破 , 为金融行业信 贷业 目 前社会上资产评估 中介机 构较 多 , 林业 务带来了新的契机 ,对 于带动其业务拓展 发挥 专业 方面的较少 ,政府应该组织 由林业部门牵 责 任 编 辑 : 春 沂 杨 了积极的作用。 头, 联合其它部门制订林业评估标准 , 成立独立

论林权抵押的几个问题

论林权抵押的几个问题


地 管理局 1 9 年公布 ) 没有对这一问题作 强制性要 求 , 95 都 尤
对 于家 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 以抵 押 , 虽然 ( ( 物权
其是 K 农村集 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 定 的第四条 仅明确规定 “ 集体土地所有者在 出具 同意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 使用权抵押 的书面证 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 体内部履行合法 手续 ” ,而 对于集体荒地使用 权抵押是否需
定了 “ 荒地 等土地承包 经营 权”可以抵押 ,综观这些与 “ 林
年公布的 森林为商 品林 中的森林 、林木和林地 使用权 。 根据 ( (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 ( )项 以及第四十二 条第 五
地承包经营权 抵押”相 关的规定 ,有以下一些 问题值 得进一
还不是一个正式 的法律概念 ,主要是 在政策层面上 使用。由
于林 权抵押要 依法进 行 ,因此有 必要从法 律的 层面进行 定 义 ,将 “ 林权 ”转化成法律法规 中明确规定的 “ 押财产名 抵
称 ” 。
没有规定 林地使用权可 以抵 押 ,只是规 定 “ 国家所有和集体
所有 的宜林荒 山荒地 可以 由集体 或者 个人承包造 林。 9 5 ”1 9 年公布 的 担保法 规定 了 “ 荒地的土地 使用权”可以抵押 。
集体林权 由三部分组成 :集体林地所有权 、林地承包经 营权和林木所 有权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 集体
林权制度改革的意 见》 第十一 条明确规定林地承包 经营权人 可以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 木所有权抵押 。 国家林业局2 0 04
2 0 年 国家林业局 公布 的 森 林资源资产抵押 登记办法 规 04 定了 “ 林地 使用权 ”可以 抵押。2 0 年公布的 “ 权法》规 07 物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

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为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存在的资金匮乏,盘活林业资源,从2004年末福建省永安市开始,林权抵押已经在全国各地展开,从南方集体林到北方国有林,从林权改革试点地区推广到各省,林权抵押贷款为林业发展注入了血液。

林权抵押指森林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抵押,在目前进行的林权抵押活动中,林地使用权抵押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亟待解决。

一、引言“林地使用权”一词为《森林法》首用,之后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均有该词出现。

《森林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这也就是说林地资源的所有权人为国家或集体,个人可以享有林木的所有权。

而《民法通则》第8l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即公民个人可以享有对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权利(林地使用权),显然《民法通则》在此把林地使用权等同于承包经营权。

同时《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均未使用“林地使用权”这个概念。

替而代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词。

实践中,我国颁发的林权证上记载了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者林木所有权人四项,林权证在确定林地承包权时,也都把林地承包权权利人填写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虽然林地使用权在主体上、取得权利的方式上以及保护方式上较林地承包经营权广,但在林权抵押时,人们依然把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同视之。

因此,承包经营权进行辨析。

二、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一)林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从林权这一概念出发,①林地使用权是其权利之一,即林地使用权是从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林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对自己所有的林地行使的使用权的范围。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效力问题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效力问题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效力问题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或反担保的设置比较重要,若在保业务出现了代偿,担保物能否处置及处置效果直接关系着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所以任何担保或反担保的设置都要谨慎。

有些客户尤其是涉农的客户在申请贷款担保时,提出使用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以此来担保债务的偿还。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设立抵押并没有障碍,但是在做业务的过程中还是要综合考量抵押物的价值及处置效果,决定是否将其设置为担保或反担保措施。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法律依据有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主要依据是《森林法》及2004年7月5日由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它们较为系统的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做出了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零星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采伐更新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

本文主要借助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来对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展开论述。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范围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列举,但是对于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而《办法》在严格遵循《森林法》的规定基础上,对于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包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五)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未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用于流转的森林和林地;一类是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

对于(五)中提及的林木由于没有权属证明,而且流转性较强,所以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同时,在《办法》中也列举了不得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及对策

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及对策

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及对策邹宏(江西省新干县山坳林场331300)在对新干县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分析了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对策,以期为林权抵押贷款的全面开展提供借鉴。

林权抵押;现状;对策目前在新干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一家,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由于对林业经营特点及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了解不够,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参与并不积极,认为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兴业务,还不成熟,存在诸多的问题。

2.2抵押率低期限短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比较低,新干县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抵押率为资产评估价值的40%。

这对于一些林业经营大户来说,根本不足以解决资金的问题。

由于林业经营周期性长,获得收益的周期也比较长,所以对贷款的期限要求比较长。

新干县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偏短,仅为1~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无形之间增加了林业经营者资金周转的压力。

2.3林权资产评估费用过高目前根据《江西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评估费是按差额定率累计法计算的,其规定是:资产价值50万元(含)以下的收0.6%的评估费、资产价值50~100万元(含)的收0.36%的评估费、资产价值100~1000万元(含)的收0.15%的评估费;并且金融机构只按评估值的40%贷款,费用过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扩大。

2.4林地分割零碎化与监管保护力量不足的矛盾林改让成片的山林分割到户,虽增加了林农护林造林的积极性,但也加大了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保护难度。

乱砍滥伐、盗伐偷卖、私下交易等现象屡见不鲜,林权抵押贷款的道德风险使金融机构心存顾虑,使不少守法林农的信贷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另一方面,由于县级林业部门人员不足、力量有限、管理幅度过大,直接造成森林资源监管不力,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2.5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大林业作为公共资源,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特征,这就给林业经营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尤其自然气候和病虫害往往会给林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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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抵押法律问题研究为有效解决林业发展中存在的资金匮乏,盘活林业资源,从2004年末福建省永安市开始,林权抵押已经在全国各地展开,从南方集体林到北方国有林,从林权改革试点地区推广到各省,林权抵押贷款为林业发展注入了血液。

林权抵押指森林所有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地使用权抵押,在目前进行的林权抵押活动中,林地使用权抵押尚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亟待解决。

一、引言“林地使用权”一词为《森林法》首用,之后的《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均有该词出现。

《森林法》第3条规定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这也就是说林地资源的所有权人为国家或集体,个人可以享有林木的所有权。

而《民法通则》第8l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公民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和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即公民个人可以享有对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权利(林地使用权),显然《民法通则》在此把林地使用权等同于承包经营权。

同时《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以及《物权法》均未使用“林地使用权”这个概念。

替而代之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词。

实践中,我国颁发的林权证上记载了林地所有权人、林地使用权人、森林或者林木所有权人四项,林权证在确定林地承包权时,也都把林地承包权权利人填写为林地使用权权利人。

虽然林地使用权在主体上、取得权利的方式上以及保护方式上较林地承包经营权广,但在林权抵押时,人们依然把林地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等同视之。

因此,承包经营权进行辨析。

二、林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一)林地使用权的物权属性从林权这一概念出发,①林地使用权是其权利之一,即林地使用权是从森林资源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民法意义上的林地所有权人享有的对自己所有的林地行使的使用权的范围。

翻.林地使用权具有用益权法律特征用益物权是他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用益物权属于定限物权的范畴,并具有支配权、绝对权的性质。

用益权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一种物权,和租赁权相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不依赖于所有权而独立存在;二是具有时间性;三是具有派生性,即用益权是所有权派生的权利,用益权人负有不得改变标的物的用途和维护标的物的正常状态的义务,用益权人虽然不享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利,但可以处分其拥有的权利,即用益权。

林地使用权具有用益权的特征:林地使用权具有时间性;林地使用权人负有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也不得将某种用途的林地改为其他用途的林地的义务;林地使用权人不享有林地的所有权,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人对林木的最终处分权受到限制,但可以处分其拥有的林木所有权。

用益权可以用来解释我国林地所有权人与林地使用权人之间地位的独立性,以及林木采伐的限制和林木所有权之间的矛盾。

翻.林地使用权具有使用权法律特征使用权有两种,一是负担保存物之本体的义务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二是在不动产的孳息上为使用权人及其家庭的需要取得必须之物的权利。

使用权在《法国民法典》中其流通性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即使用权不得出让和出租。

使用权具有明显的人身特性;使用权人行使权利被限制在权利人需要的范围以内。

林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特性,其权利人大部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少数通过拍卖、招标等实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林地的使用权的流通性的限制虽然较为严格,但主要是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使用权的限制,对可流转的林地使用权,我国《森林法》还规定了经营限制,即以林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双方都必须遵守森林法关于森林、林木采伐和更新造林的规定;除此之外,权利继受人必须具备从事林业生产和管理能力或资质,否则不能受让林地使用权。

因此林地使用权的外延大于传统物权法上的使用权。

圈.林地使用权具有地上权法律特征罗马法上的地上权是指支付地租而利用他人土地建筑并使用房屋的权利。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32条规定:“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工作物或竹木而使用其土地之役”。

地上权的权利人享有对他人土地进行占有、依使用目的进行使用、使用他人土地的利益以及对地上权进行处分的权利,同时地上权人负有支付地租即土地使用费的义务。

林地使用权是在林地上依法定目的使用林地进行林地种植、管理、取得林木的所有权和对林地使用权进行有限处分的权利,林地使用权人应当交纳林地使用费。

在物权法上林地使用权属地上权的范畴,林地使用权的地上权属性可以解决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即林木和林产品的所有权相分离的特性。

翻二)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土地承包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招标、拍卖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种类型。

林地无疑是土地的一部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

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集体与农户签定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债权性质,并不是因为“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典型的债的关系术语,而是根据其据以存在的现实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特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之后所得出的结论。

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质具体表现在: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仍由联产承包经营合同设定,发包人仍保留了相当大的对发包土地的支配力,而承包人并无完全自主支配土地的权利,不具备物权法定的特性。

从而使得这种权利的物权效力不强,使之具有债权的典型特征——相对性。

当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时,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非是侵害物权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及消除影响等责任。

因此,有学者认为,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仍是一种典型的完全由联产承包合同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是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限于集体与本集体农民,这反映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初衷,但更反映了一种集体内部权利义务的分配关系。

这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像是具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的效力,而并无物权的对世效力。

当土地受到集体成员以外的人的侵害时,赖以救济的依据不是个别成员的承包经营权,而是集体的所有权。

三是现行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得自主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如需转让,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的方式实际上就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相反,物权的—个重要特征就是物权人有权自主转让其权利。

161四是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变更和消灭没有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这类似于债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方式。

综上,林地使用权具有较强的物权属性,而承包经营权具有较强的债权属性。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林地承包方颁发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

承包经营权证是用以确定林地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债权合同关系。

而林权证则是用以确定林地使用权人与林地所有人之间的物权关系。

林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可以是原始取得,也可以继受取得;可以是无偿取得,也可以是有偿取得,如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就是原始取得的。

而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大部分为继受取得,其取得有时需支付相应的对价,如土地使用费等。

林地使用权与承包经营权在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上存在着法律竞合。

承包经营是林地使用权取得的一种方式,除此之外,还有招标、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

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且期限较长为30-70年。

三、林地使用权抵押的现实争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并同时规定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该办法从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的角度规定了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该办法第9条也明确规定了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那么当被用以抵押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生长于以家庭形式承包的集体林地上时,该如何处理一)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抵押林权改革中最主要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林权合法有效的流转。

林权抵押的客体一般认为有森林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林地使用权抵押时,基于法律将林地使用权等同于了承包经营权这一事实,林地使用权在适用抵押时,受制于法律对土地承包权的规定。

《担保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耕地、宅基地、白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

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49条处于44条的章节内,因此,应当认为49条所阐述的即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只能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即本文所指的其他林地。

现行法律只允许其他林地使用权抵押,而不允许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孵随着当前林权改革的深入,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被抵押的情况已相当普遍,但立法机关却至今没有修法律。

即使在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也对此沿用先前的法律规定。

2007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曾明确表态。

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并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或者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物权法草案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因此,不难看出,立法机关不修改相关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防止农民大规模失业、失地,造成社会动荡二)林地使用权抵押的实践困境.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存在尽管法律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集体土地是不能抵押的,但是实践中将该类型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实践一直在摸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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