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认定及司法调整规则【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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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认定及司法调整规则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

2014年1月22日,因修建新院址征地拆迁需要,在政府有关部门主持下,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与冯伟签订《协议书》,约定按照重庆正宏中介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确定的金额,由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给付冯伟个人开办的万州区外贸路宏成制砖厂搬迁补偿费用51万元,冯伟需在签订协议6日内搬迁并将净地交付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则应在协议签订后次日给付冯伟40万元,在冯伟交付净地后次日给付余款11万元,如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则按每日5000元给付对方违约金,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冯伟按时交付净地后,重庆市万州区妇幼保健院未按协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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