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金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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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性质的分析与重构

论违约金性质的分析与重构
摘要 :我 国 学 界对 赔 偿 性违 约 金 与 惩 罚 性违 约 金所 进 行 的 各 种 论争 ,其 根源 在 于 学 者们 对 两 种违 约 金 的 概念 存 在 不 同 的理 解 。赔 偿性 违 约金 与惩 罚性 违约 金 的 涵 义究 竟 是什 么 ,本 文 将 作一 检 讨 与重 构 。 关键 词 : 违约 金 ;赔 偿 性 违约 金 : 惩罚 性 违约 金 :合 同


赔 偿 性 违 约 金 与 惩 罚 性 违 约 金 划 分 的 代 性 质难 免 与 当事 人 订 立违 约金 条 款 时 的初 衷 相悖 。以 实际 损失
为 标准 对 违 约金 进 行 区分 ,实质 上 系 以法 定性 取 代 了 当事 人 在 合 同 中的 意思 自治 ,有违 契 约 的基本 精 神 。
探 索 争 鸣 性 质的 分析 与重构
。 黄 伟松 刘蟪 妮
( 南 大 学 法 学 院 ,江 苏 南 京 2 0 6) 东 1 9 0
中 图 分 类 号 :9 2 .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 9 2( 0 9) 8 0 1 1 9 36 6 3 0 9 2 0 0 — 2 一O
三 、 我 国 《 同 法 》 第1 条 中违 约金 的性 质 合 4 1
基 于 上 文的 论 述 ,笔者 认 为 ,判 断 第 1 条 中违 约 金 的性 1 4 质 ,关 键 在于 判 断 法条 所 规定 的 违 约金 目的 ,究 竟是 损 害赔 偿 额预 定 还是 惩 罚违 约行 为。 1从 第 1 条 第 一 款 规定 : “ . l 4 当事 人 可 以 约定 一 方 违约 时 应 当根 据 违约 情 况 向对 方 支付 一 定 数额 的违 约 金 ,也 可 以约 定 因违 约 产 生的 损 失 赔偿 额 的计 算 方 法 。 ”条文 本 身来 看 ,立 法 者 将违 约 金与 损 失赔 偿 额 的计 算 方 法相 并 列 ,即 表 明违 约金 与 损 失 赔 偿 额的 计 算方 法 具有 性 质 上 的相 似性 :违 约金 具 有填 补 损害 的 功能 。 2 l 第二 款 规 定 : “ 定 的 违 约金 低 于 造 成 的 损 失 . l条 第 4 约 的 ,当事人可 以请 求人 民法院 或者仲 裁机构 予 以增加 :约定 的违 约 金过 分高于 造成 的损失 的 ,当事人 可 以请 求人 民法院 或者仲 裁 机 构 予以适 当减少 。 ”该 款允 许债 务人 以 “ 造成 的损 失 ”为基 准 请 求对违 约金 进行增 减 ,即将违 约金 与实 际损失 联系在 一起 ,明 确 指明违 约金填 补债权 人因违约 所造成 的损 失的 目的。 3第 1 条 第 三 款规 定 : “ 事人 就 迟 延 履 行 约定 违 约 金 . 4 1 当 的 ,违 约方 支 付违 约 金 后 ,还 应 当履 行债 务 。 ” 由于该 款 未 明 示 违 约金 的 目的 ,我 国 相关 立 法也 未 规 定迟 延履 行 违 约金 与 损 害 赔 偿 的关 系 ,根 据各 国通 行 做法 ,在违 约 金性 质 不 明 时 ,应 将 违 约金 推定 为赔 偿性 违 约金 。 从 我 国 《 同法 》的 解读 可 以看 出 ,第 1 条所 表 述 的 违 合 4 1

试论违约金的性质——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试论违约金的性质——兼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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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善 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 立 法 建议 完 ( ) 确 违 约金 支 付 在 先 , 偿 金 支 付 在 后 的 原 则 。 到 底 是 一 明 赔
总 结 出 了我 国 违 约 金 制 度 的 弊 端 , 后 , 者 总 结 认 为 违 约 金 的 性 质 应 最 笔 是 一 种 事 后 评 价 , 兼 有 补 充 性 和 惩 罚 性 ; 违 约 金 的 比 例 限 定 不 应 以 其 对 实 际损 失 来 判 定 , 应 以 合 同 所 涉 及 的 标 的 额 为依 据 来 进 行 限 定 。 而 【 键 词】 约金 ; 罚 性 ; 偿 性 ; 同 关 违 惩 补 合
偿 金 条 款 的生 效 也 应 当 以 实 际 发 生 的损 害 为 前 提 , 然 受 害 人 可 虽 以不 必 证 明损 害 的 范 围 , 如 果 没 有 实 际损 失 是 不 能 适 用 赔 偿 金 但 的, 而违 约 金 的 支 付 不 以实 际 损 害 发 生 为 前 提 的 , 是 只要 有 违 约 但 行 为 存 在 , 管 是 否 发 生 损 害 , 应 当 支 付 违 约 金 。这 样 , 仅 减 不 都 不 少 了实 践 中操 作 所 带 来 的不 便 , 即实 际损 失 的计 算 , 时 在 实 际 损 同 失 少 于 当 事 人 约定 的 违 约金 时 , 能 以违 约 金 的 方 式 来 弥 补 非 违 也 约 方 。 由此 可 见 , 约 金 作 为 当 事 人 之 间 的一 种 约 定 具 有 赔 偿 金 违 无 法 比拟 的功 能 , 国 立 法 应 该 明确 违 约 金 先 行 支 付 , 我 如果 仍 然 无
试 论 违 约 金 的 性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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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性质及支付条件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支付条件
{ I } J l 占缸会
◆ 经济 与法
2 0 1 3 ・9 ( 上)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支付条件
郭艳玲
摘 要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 主要针对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之分, 学者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分析 了学术界现存的不 同观 点 , 试 以确定较 为合 理的判 断标 准 。 同时 , 《 合 同法 》 对违 约金也 有相 关规 定 , 但 对其性 质仍 不明确 。 为完善我 国 关于

方 违 约 时, 要支 付一 定数额 的违 约金 。 我国《 合 同法 》 第l 1 4 条 是小于 实际 损失 , 那 么 此时 的违约 金就 不具有 惩 罚性 。 然 而如果 仔细分析 这种观 点 , 就会 发现这 种观 点存在一 种悖
对 违约金 作 了相关 规定 , 2 0 0 9年 出台的《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于 适用
违 约金 制度 的规 定 , 有 必要 对 这一 问题进 行 深入 探 讨 。本文还 将进 一步 分析其 支付 的条件 。 关键 词 违 约金 补偿 性 惩罚性 支付 条件
作者简介: 郭艳玲 ,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 研 究方向: 海商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6 文献 标 识码 : A
度来 讲 , 也 是通 过增 大违 约成本 , 防止违 约从 而保 障交 易顺利 进 害 赔偿 。在 合 同不能 履行 的情 况下 ,受 害人只 能请 求偿 付违 约 行 。现在 对违 约金 具有 惩罚性 还是赔 偿 行仍有 很大 争议 。 我国《 合 同法》 第 l l 4 条 对违 约金 的性质 规定 并不 明确 。近 金, 而不 能 同时请求 违约 金和损 害 赔偿 。 。
的不足 。 本 文将 通过 各 国对 违约金 性质 分 析, 进 一步 明确相 关 问 而对违 约方 的惩 罚性质 更 明显 。 这显 然是 不合理 的 , 对 于严 重违

销售合同违约金怎么缴税

销售合同违约金怎么缴税

一、违约金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约金是违约方为弥补守约方损失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其目的是为了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二、违约金的税务处理1. 企业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属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增值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等,应缴纳增值税。

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 个人所得税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执行。

三、违约金缴税流程1. 企业所得税缴税企业支付违约金后,应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将违约金支出计入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扣除已支付的违约金。

2. 个人所得税缴税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后,应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付款凭证等。

四、特殊情况处理1. 境内公司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合同,因境内公司的原因而违约,需向境外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视为来源于境外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若违约金数额较大,涉及跨年度支付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关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合理分摊违约金支出。

总之,销售合同违约金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支付违约金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缴税。

论违约金的性质、分类及应用

论违约金的性质、分类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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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逾 期 履 行 的 违 约 金 逾 期 履 行 是 当事 人 迟 延 给 付 主 债 务 逾 期 履 行 的 违 约 金 般 是 按 迟 延 的 Et 期 ( 天 数 等 ) 计 算 的 违 约 金 逾 期 履 行 有 逾 期 付 款 和 逾 期 交 付标 的 物 逾期 交 付 工 作 成 果 等 逾 期 交付 标 的 物 应 当支 付 的 违 约 金 按 逾 期 付 款 的违 约 金 执 行 逾 期 履 行 也 是 履 行 因此 逾 期履 行违 约 金 与不 履 行 违 约 金 不 能 并 用 为 规 范 违 约 金 的适 用 立 法 机 构分别 就 不 同 领 域 的逾 期 履 行 义 务 制定 相 关 的 司 法 解 释 如 《 关 于 逾 期 付款 违 约 金 应 当按 照 何 种 标 准 计算 问 题 的 批 复 》法 释 [ 1 9 9 9 18 号 ) 规定 : 对 于 合 同 当事 人 没 有 ( 约 定 逾 期 付款 违 约 金 标 准 的 人 民 法 院可 以 参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规 定 的 金 融 机 构计 收逾 期 贷 款 利 息 的 标 准计 算逾 期 付款 违 约 金 中 国人 民银 行 调 整 金 融 机 构 计 收逾 期 贷 款利 息 的 标 准 时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计 算 逾 期 付款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标 准 ;《 力 供 电 应 与 使 用 条例 》第 3 9 条 规 定 :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七 条规 定 逾 期 未 交 付 电 费 的 供 电 企 业 可 以 从 逾 期 之 日起 每 日按 照 电 费 总额 的 I %o 至 3 %。加 收 违 约 金 具 体 比例 由供 用 电双 方 在 供 用 合 同 中约 定 ( 三 )瑕 疵 履 行 的违 约 金 瑕 疵 履 行 的违 约 金 是 指 当事 人 履 行 的 质 量 不 符 合要 求 而 约定 支付 的违 约 金 瑕 疵 履 行 的 违 约 金 不 能 与实 际履 行并 用 因 为被 违 约人 接受 了 履 行 并 从 违 约 金 中得 到 了 损 失 的补 偿 如 甲 与 开 发 商 签 订 协议 购 买 处 商铺 双 方 约 定 了交 付标 准 及 交 付 时 间 如违 约按 照 房 屋 总 价 款 的 2 0 % 支 付 违 约 金 当 甲在 规定 时 间到 售 楼 处 时 对方 根 本 无 法 提供 任何 证 明房 屋 质 量 的 报告 甲 因此 拒 绝 收 房 段 时 间后 甲所 购 买 的 商铺 取 得 了 建筑 工 程 消 防验 收 意 见 书 及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报告 开 发 商又 通 知 甲来 收房 结 果 甲却在 商铺 发 现 了地 面 翻 水 和 道 路 不 畅 等 多 处 质 量 瑕 疵 再 度 拒 绝 收房 开 发 商不 能按 照 ( 下 转 封 三 )

浅议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

浅议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

浅议违约金性质和适用内容提要本文在综合考察两大法系及中国违约金历史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现实状况,提出惩罚性违约金在当代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分别探明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不同功能和性质的前提下,指出两类违约金不同的构成要件和规制方法。

最后,本文结合有关立法政策及法学理论,就如何适用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违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各国都采取了措施来预防违约并对违约进行救济,违约金就是其中最古老和最广泛地被采用的措施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违约金做了专门规定,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约金的性质争论不休,直接影响到该条款的适用。

本文拟在违约金历史考察的基础上,详细区分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并给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辨析,最后对实务中如何完善违约金制度提出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违约金的历史考察(一)大陆法系的违约金大陆法系的违约金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在早期罗马法中,法律所保护的合同类型十分有限。

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合同利益得到保护,便利用一种要式口约程式,即约定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履行时,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款项作为代价。

这样,有些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债务由于与程式中的从债务相关联而获得了法律上的执行力。

以后,这种要式口约便逐渐成为要式书约。

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利用这种关联关系为合同获得执行力的做法日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担保与损害赔偿预定的功能。

[1]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就主要是为了避免繁重的举证责任和加强合同的效力。

一旦对方当事人违约,按照罗马法协议优先的原则,违约金责任就会得到优先适用。

[2]中世纪,罗马法的违约金制度也被教会法继承下来。

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前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违约金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浅谈《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与职能

浅谈《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与职能

调违约金 主要是补偿性 的 , 它是 预定 的损失赔偿 额 , 这种损失赔 偿 当事人 的请求而酌情减少 。 当事人 未约定违约金针对 何种 违约形式 时 , 大陆法 系大多数国 额的预定 , 当是公平合理和恰如其分的 , 应 且不具有惩罚 目的。 但在 特定情 况下也承认惩 罚性违 约金 , 如违约金单纯 为迟 延履 行而约定 家明文规定该违约金为可替代性违约金——债务不履行 的违约金 , 也即根本不履行合 同义务的违约金 , 而不认为是对具体事项规定的 时。 当然应予 说明的是 , 根据合 同 自由的原则 , 当事人于此之外约定 违约金。其理 由在于具体违约事项 , 所造成损害 比照主给付义务损 惩 罚性违约金也是可以的。 害甚微 。而迟延履行 、 不适 当履行 , 为附随义 务性质 , 不影响合同根 2违约金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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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合同法》 中违约金的性质与职能
王 慧 ( 18 6 5 0部 队 , 京 109 ) 北 0 13
摘 要 : 同成立并生效后 , - N履行 风险的防范以及发 生风 险后 的救 济 , 系到合 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 同的正常秩序 以及 合 对- ̄ I - 关 合 法律正 义的 实现和 交易安全。我 国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违约金做 了专门规定。本文详细论述 了《 同法》 合 中违约金 的性质与职能 , 并 给合我 国的 实际情况 , 对违约金在合 同中的运用进行 了分析。
关 键 词 : 约金 ; 同 ;事 人通过协商 预先 确定 的 , 在违 约发生 14条是将支付违约金作为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加 以规定 的 , 后作 出独立 于履行行为 以外 的给付 。 违约金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 我 国司法实践也通常都将违 约金 责任作为一种主要 的民事责任对 并且在实践 中运用极为广泛。 同时也应当看 到, 但 违约金作为一 马法 的违约金为大陆法所继受 。 大陆法系国家大都认 为违 约金是契 待 , 约 的条款或 “ 契约”并认 为违 约金是 担保主债务履行 的一种 由当 种违约 责任形式 , 不妨碍它具有担保 的功能 , 从 , 并 违约金 的设定 可 以 事人选择 的担保形式 。 它们 的存在完全依附于主债务 。 主债务无效 , 使 当事 人预知不履行 的后果 , 在合 同订立 以后 , 当事人对 违约可能 违约金也无效 ; 如果 主债 务被解 除 , 违约金条款相应失效 , 主债务发 造成 的损失 及承担责任 的范 围 , 均能事先 了解 , 当事人 为避免承 而 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 就必须适 当履行合 同, 正是从这个意 义上 , 违 生转让 , 违约金相应 也要 转让 。 约金可 以督促当事人严格履行合 同, 确保债权 的实现 。认定违约金 1 约金 的性 质 违 必须遵循 同一个标准 。 实际上 , 违约金之所 以存 般认为 , 违约金在性质 上可以分 为赔 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 是否具有担保属性 , 其根源在 于对 “ 担保” 的理解不 同。在 民法 约金 。赔偿性违约金被看作是预定 的损害赔偿 , 在功能上主要是为 在有无担保属性 的争议 , 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之分 。 民事责任 、 债的保全等都 了弥补 违约后一方所 遭受 的损失 , 在设定 此类违约金 时 , 当事人双 理论上 , 方 预先 估计违约 可能发生 的损 失数额 , 且在一方违 约以后 , 并 另一 具有一 般担保 的属 性 , 而保证 、 金 、 定 抵押 、 质押 、 留置则为特 殊担 担保” 是指一般担保 , 而责任说所言“ 担保 ” 是指 方可 以直接获得预先 的违约金数额 , 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害 。此 中违 保 。担保说所谓 的“ 可见 , 从一般担保 的角度理解 , 违约金作为民事责任 的一 约金 的运用 , 当事人免除了事后计算 损害赔偿额的麻烦 以及举证 特殊担保 。 使 当然具有担保的属性 。 而从特殊担保的角度理解 , 违约金并 困难 , 只要有实际损失和违约行 为就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因此在 种形式 , 因此 , 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违 约金 的担保属性 , 适用上有较大 的方便 。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 的违 约行为实行 不具有担保的属性。 都不能说是错误 的 , 只是理解问题 的角度不 同而已。 惩罚 , 以确保合同债务得 以履行 的违约金。惩罚性的认定基本上 以 3违约金在合 同中的运 用 违约金能否排斥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来判断。 在适用 时不要求有实 际损失 , 只要有违约行为 , 即可要求支付违约金。 惩罚性违 约金 旨在 按意思 自治原则 ,当事人可 以针对任何违约形态约定违约金 。 应 对违 约行为 的惩 罚 , 因此不能代替损 害赔 偿作用 , 受害人 除了请求 当事人有明文约定时 , 当按照当事人 的约定来适用违约金条款。 对于全部不履行债 务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 明确约定违约金为债 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以外 , 还可以要 求赔偿损失 。 此时更 多体 现违 约金的补偿性 , 原则上认 在 我国《 同法》 合 颁布之前 , 学者通说认 为 , 违约金具 有赔偿性 务全部 不履行的违约金 , 当出现 当事人完全违约 时, 可以请求违约金。 和惩罚性双重性质 , : 即 在违约金低于实 际损失 时 , 违约金具有赔偿 为是损害赔偿的预定。 原则上不得再请求全 性; 而在违约金高于损失或没有损 失时 , 违约金具有惩 罚性 。《 同 而 当债务人为一部分履行 而债权人 已受领时 , 合 债权人得返还其所受 法》 颁布后 , 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 , 者们 的看法不一 。 学 笔者认为 , 部违约金 。如一部分履行 于债权人无利益时 , 法院可比照债权人 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 , 应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 同法》 合 第一百一 领而请求全部违约金。债务 已为一部分履行 的, 当然 如果此时 当事人就全部债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约定 的违约金低于造成 的损 失的 , “ 当事人 可以 因一部分履行所受利益减少违约金 。 此 债权 请求人 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增加 ; 约定 的违约金过分高 于造成 务 不履 行也可约定惩罚性违 约金 , 时一方当事人完全违约 , 还可请求继续履行 或损 害赔偿。 的损 失的 , 当事人可 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 以适 当减少 。 人 除请求违约金外 , ” 就迟延履行或不适 当履行 约定违约金 。一方 面 , 当事人可 以就 这一款规定 的意 义在 于 , 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 当与违约所造成 的实 债务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此时迟延履行违约金为惩罚性的 , 如 际损失 大体相 当 , 不能过高或过低 。 在这 种情况下 , 违约金就具有了 债务人不依约定迟延给付时 , 即须支付违约金 , 同时 , 债权人还 可请 预定损 害赔偿金 的性质 。同时 ,合 同法 》 《 第一百一十 四第第 三款规 另 方面 , 就不适 当履行也可约定违约金 , 定 : 当事人 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 的 , 约方 支付违约金后 , “ 违 还应 求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 有 部分履行。 此时 当履行债务 。 从这款规定可以看出 , ” 违约金责任可 以与继续履行责 此种不适 当包括不于适当场所履行 , 瑕疵 的履行 , 也可以是补偿性 的。 如为惩罚性 的 , 债权人 任 并用 , 即债务人除支付违约金外 , 还应 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在 违 约金可 以是惩罚性的 , 还可请求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当违约金为赔偿 这 种情 况下 , 这种违约金就具有 了与大陆法 系中的惩罚性 违约金相 除要求违约金外 , 应认定为履行不适 当而产生的约定 的损害赔偿。如果是 不完 同的性 质 , 即迟延履行 的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由此可 见 , 国《 我 合同 性 时 , 违约金数额 和履行 所得利益相 比过高 , 法院可 以基 于 法》 确定 了“ 赔偿性违 约金 为主 , 惩罚性违约金为辅 ” 的立法精神 , 强 全履行债务 ,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是合同中常见的两种违约责任形式,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1. 定义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而定金罚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定金。

定金罚则是一种惩罚性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目的是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

2. 适用条件: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而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金的数额,并且违约行为已经发生。

3. 作用和效果:违约金的作用是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其数额通常是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的。

而定金罚则的作用是惩罚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其数额通常是根据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4. 返还情况:在违约金条款中,如果违约方支付了违约金,那么守约方通常不能再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经支付的违约金。

而在定金罚则中,如果违约方支付了定金,那么守约方可以选择是否返还已经支付的定金。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并不是必须同时适用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或者同时适用两种。

同时,在适用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并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制度重构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制度重构

[ 收稿 日期]2 0 —01 0 51—5 [ 作者简介]柳建安(9 4) 男 . 苏镇江人 . 1 7一 . 江 镇江市 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南京大学 法学院硕 士研 究生
V0 _ No 2 l5 .
A pr . 2 0 06
论违 约金的性质及制度 重构
柳 建 安 赵 峰 。 ,
( . 京大 学 法学 院 , 苏 南 京 2 0 2 ; . 南大 学 法政 学院 , 苏 无 锡 2 4 2 ) 1南 江 104 2 江 江 1 1 2
[ 摘 要]关 于违约金 的性质有 不同观点, 文章认 为违 约金应为 惩罚性 。 当事人通 过事 先约定 而确 定的 . 是 在违 约
On t e Na u eo e a t n c n tu t g o n l y tm h t r fP n l a d Re o sr ci fPe a t S se y n y
LI Ja —n , Z U in a HAO e g Fn。
( . c o l fL w,Na j g Unv r i ,Na j n 1 0 4. ia .S h o fLa 8 oi c ,S u h r n te 1 S h o a o ni ie st n y ni g 2 0 2 Chn ;2 c o lo w LP lis o t en Ya g z a t
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 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
的计算 方法 。约定 的违 约金低 于 造成 的损失 的 , 当事人 可 以请求 人 民法 院或者 仲 裁机 构予 以增加 ; 约定 的违
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 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 , 还应 当履行债务。这在我 国民事立法上出现了违约金的规定 何为违约 ” 金, 通说认为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 的, 在违约之后 , 由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金钱。但 是违约金的 性质是什么?学术界争议 比较大 , 本文拟就此作一定的探讨 , 以求教方家 。

销售合同违约金会计处理

销售合同违约金会计处理

一、违约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违约方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违约金具有以下性质:1. 损害赔偿:违约金是对违约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方式。

2. 约束作用:违约金具有约束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作用。

3. 约定性质: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的,具有约定性。

二、会计处理1. 支付违约金当企业因违约行为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时,应在会计上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账务处理:(1)借:营业外支出——合同违约金(2)贷:银行存款或现金2. 收到违约金当企业收到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应在会计上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账务处理:(1)借:银行存款或现金(2)贷:营业外收入——合同违约金三、税务处理1. 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收到或支付违约金时,无需缴纳增值税。

2. 所得税:违约金收入属于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发票开具1. 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支付违约金时,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2. 收到违约金:同样地,企业收到违约金时,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总之,销售合同违约金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收到违约金两个方面。

在会计核算中,支付违约金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合同违约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收到违约金时,应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合同违约金”科目。

同时,在税务处理上,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无需开具增值税发票。

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如下:一、违约金的性质和作用在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违约金是约定双方在合同中设立的一种救济措施。

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经济惩罚性的赔偿金,主要用于约束合同一方的履约行为,避免出现违约情况。

二、约定违约金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违约程度、损失程度等因素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过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导致违约金无效。

三、法律规定的违约金上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对于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法律并未设定具体的上限。

但根据法律原则,约定的违约金应当是合理的,并且不能对违约方造成不当的经济困扰。

四、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双方在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方式和期限应当明确具体,一般情况下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违约金的支付期限应当在约定的合同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完成。

五、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合理,一般可以按照违约方未履约部分的百分比来计算,也可以按照损失程度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六、违约金的争议解决如果在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出现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将争议提交法院处理。

七、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届毕业生三方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合理、符合公序良俗,并在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签订。

如有任何违约行为发生,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救济处理。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如何确定性质

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如何确定性质

惩罚性违约⾦和补偿性违约⾦如何确定性质签订合同时⼀般会有违约条款,当⼀⽅出现违约时就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式主要是⽀付违约⾦,⽽违约⾦有惩罚性违约⾦和补偿性违约⾦,那么惩罚性违约⾦和补偿性违约⾦如何确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惩罚性违约⾦和补偿性违约⾦如何确定性质⼈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规定调整过⾼的违约⾦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例调整那种“⼀⼑切”的简单做法,防⽌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

对于双⽅当事⼈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条款,⼈民法院应当根据最⾼⼈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9条“当事⼈主张约定的违约⾦过⾼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情况,当事⼈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约定的违约⾦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般可以认为《民法典》第585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是否过⾼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民法院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程度,我国《民法典》对此虽未明确,显然,⼏近履⾏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区别;再次,应考虑当事⼈的过错程度。

违约⽅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

《民法典》以诸多单⾏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成⽴的要件。

在违约⾦过⾼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的⽬的在于给债务⼈⼼理上制造压⼒,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的过错⾃应成为惩罚性违约⾦的要件。

最后,⼈民法院应当考虑当事⼈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之间的交涉能⼒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

浅析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责任问题的规定【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违约金作了相关规定,但这种规定实际上造成严重的理论认识上的混乱,目前通行的教材和理论专著中对合同法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所进行的阐述和解释充满了矛盾和对立,本文试着从这一规定入手,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违约金责任;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一、违约责任的性质和发展违约责任,一方面源于道德上应受的非难性,与自然法上的“约定必须遵守”是一脉相承的,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另一方面它源于经济上的不利益性,通过违约责任对非违约方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从而达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实现合同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和谐运转。

再一方面它源于法律上的规范性,即违约责任的本质是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规范评价。

[1]总之,违约责任制度不仅是商品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是民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还是“匡扶正义的法律工具”。

[2] 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通常认为大陆法系的违约金是可追溯至传统的罗马poena,而poena则是由当事人约定的罚金,是由债务人在其不于适当的时期履行其债务时支付的。

)自罗马法以来至现代资本主义各国法律始终受到充分关注,并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之中。

但早期的法律曾允许对债务人的人身实施限制,这种带有明显原始烙印的民事责任方式随着反映商品流通本性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日益深化和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己为各国法律所禁止。

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主权在民”、“天赋人权”等民主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逐渐占据突出地位,表现在违约责任方面,不仅其形式更加多样化、科学化,而且特别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

例如,作为违约责任主要形式的赔偿损失应当主要用于补偿当事人一方即受害人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而不能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惩罚,受害人也不能因违约方承担责任而获得额外的不应获得的“补偿”,这主要由民法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原则所决定的。

论劳动合同之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论劳动合同之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我国现行劳动法规所体现的劳动合 动合同终止 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 法>有关劳动 合同规定 的赔偿 办法)劳 同违约金法律性质是非对称性 。而没有 ( 任。 该条最后还有一款 劳动合 同除前款 部发(95 2 3 第 三条和第 四条分别 充分体现 出劳动合 同之违约金的法律性 19 12 号)
动合同及其违约 金制度虽 源 于民法 , 但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但约定劳动者违 约 章对 劳动合同之违约金的价值判 断持肯 没有明令禁 止设立违约金条款。 它具有 自身 的法律属性 ,不能将之等同 时负担的培训 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 定态度 。 于一般的民事合 同。民法 中的违约金制 反劳动部< 违反 ( 劳动法> 有关劳动合 同 在违 约金 的范 围上 只明确规定了培训费
随意作为 。这些都 给政府 的公信力造成 态是人人讲诚 信。但是这毕 竟是一种理 引导和监督作用 。使得正气不断发扬光 了极大 的破坏。政府作 为一个社会组织 想状态 如果诚信受到了威 胁或者依靠 大 , 进 整 个 诚 信 社 会 的建 设 。 促 者领导者 , 如果没有诚信 , 对社会公众的 诚信无法解决 问题 。就必须 有法律 的措 最 近 召开 的 党 的 十 六 届 六 中 全 会 .
规定 的必备条款外 .当事人可以协商约 规定 了用 人单 位 和劳 动 者 应 赔 偿 费用 的 质应 当为补偿 性的劳动法理 。其非对称 定其他 内容 。 此条款也 就成为 了劳动合 种类 , ” 都在最后一项规定 了“ 劳动合同约 性 主要 表 现 在 :
同中设定违 约金 条款 的唯一法律依 据 , 定的其他 赔偿 费用 ”对劳动者违约解 除 。 1 适用对 象的非对称性。 、 目前 . 在我 但是由其模糊性所带来 的混乱是非常严 合 同应承担违 约责任作 了规定 ,但支付 国劳动法 的理论和实践之中 。劳动者违 重且有害 的。司法实践 中大量的劳动纠 违约金的前提 条件是 :对用人单位造成 约 适 用 违 约 金 条 款 ,而 用人 单 位 的违 约 “ 纷与违约金有关 。对违约金的数 目裁定 损失” 如果违约没有造成损 失是不必支 般 适用“ , 经济补偿金 ” 定 。 规 适用 对象

违约金性质研究及其立法不足和完善

违约金性质研究及其立法不足和完善

违约金性质研究及其立法不足和完善我国《合同法》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是我国立法对违约金做的专门规定,但是这条规定在适用条件、计算标准、赔偿数额等问题上规定较为模糊,同时在违约金的性质、功能等方面也引发了很大的争议。

我国将违约金概念定义为: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当然不一定仅限于金钱,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按照违约金产生的依据和方式不同,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称为法定违约金。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

所谓约定违约金指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条件都是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的。

按照违约金内容和性质的不同,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到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在一方违约以后,另一方可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其遭受的实际损失,也称为赔偿性违约金。

所谓惩罚性违约金,又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的惩罚,与实际损失没有必然联系,除了支付违约金外,违约方仍须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历来都是争议的焦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1、认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补偿性违约金为原则的。

2、认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属性,并且以补偿性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3、认为《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违约金,但是也确认了惩罚性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违约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建设日新月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工程建设过程中,违约行为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违约金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的适用条件、违约金的调整以及违约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理论界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惩罚性、赔偿性和补偿性与惩罚性兼具。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违约金既具有惩罚性,也具有赔偿性。

在实际应用中,违约金的主要目的是弥补损失,在此基础上,为了避免不按约定义务,还应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二、违约金的适用条件违约金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违约行为可能包括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擅自变更设计等。

当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意味着,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三、违约金的调整在实际操作中,违约金的调整问题较为复杂。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这意味着,当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当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合规性与公平性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合规性与公平性

中的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合规性与公平性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规定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违约责任与违约金的合规性与公平性,并分析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一、违约责任的合规性与公平性1. 合规性: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应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约的违约责任应当合规,即不得有过于苛刻或片面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循契约自由原则。

2. 公平性:违约责任在内容和方式上应当公平合理。

要求违约责任公平,主要是考虑到当事人的交易地位平衡以及风险合理分担。

违约责任不应过于偏袒一方,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性质、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条款的明确性等因素。

二、违约金的合规性与公平性1. 合规性:违约金是一种经济制约手段,旨在约束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合规性要求违约金的约定应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

2. 公平性: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即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合同履行的难易程度、违约的后果等因素相适应。

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均与公平原则不符。

另外,违约金也不应成为对方违约的一项利益。

三、违约责任与违约金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1. 合同解释权: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的内容和数额。

如果合同存在模糊不清或争议的条款,法院会进行合同解释。

在解释合同时,法院应该综合考虑合同的字面意思、合同目的、合同的性质和交易的习惯等因素。

2. 违约责任的适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具体要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判断。

3. 违约金的裁定:当事人在约定违约金时应明确数额,并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如果未明确约定,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违约金的数额,并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当事人的意愿以及公平原则。

从违约金的性质谈违约金制度的完善

从违约金的性质谈违约金制度的完善

从违约金的性质谈违约金制度的完善内容摘要违约金缘自于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性质,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

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有的学者更认为应同时承认两类违约金,且应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这类观点为我国新合同法所采纳。

在我国违约金制度中对于违约金的数额规定比较模糊,仅以“过分高于”和“适当减少”这样的字眼对违约金进行规定,并不能根本体现违约金的性质,也暴露了违约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笔者建议通过规定惩罚性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以及司法解释的方式,对违约金制度进行完善。

一、违约金的性质分析违约金缘自于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等民事责任。

违约金的性质,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违约金是一种补偿责任,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之和,只能相当于受害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违约方所支付的违约金,可以高于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强制违约方付出较大的代价,以教育和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合同。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制裁违约行为以维护合同的效力。

合同双方设定违约金并不是给予对方违约的权利,某些违约行为虽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害,但必然有害于交易秩序的严肃性。

由于违约金的设定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支付违约金的后果是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换言之,合同双方可以平等的享有获得违约金的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违约金既具有补偿性,又有惩罚性,以补偿性为主。

有的学者更认为应同时承认两类违约金,且应以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这类观点为我国新合同法所采纳。

1.从违约责任的内在要求看,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这种损失一般是可以预见和计算的,但也不排除尚有不能确定的利益损失,包括可能得到的利益损失,这部分不确定的利益损失的赔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带有惩罚性。

滞纳金与违约金性质相同吗怎么区分

滞纳金与违约金性质相同吗怎么区分

滞纳金与违约金性质相同吗怎么区分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是不同的,虽然它们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有相似的作用,但是它们的目的和意义却是有所不同的。

尤其在经济领域中,了解这两者的区别非常重要,这不仅有利于合规性的落实,也可以有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实现。

1. 滞纳金的性质滞纳金,字面上就是指迟延支付产生的费用。

其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意义上的补偿,因为当事人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服务费用、房租等款项时,就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为了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收款人可以依法或协议规定对方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通常是按照某种固定的百分比收取,例如每天逾期后需支付应付款项金额的1%。

总之,滞纳金主要是作为支付拖延的经济代价的一种手段,是对方得到合理“赔偿”的一种形式。

2. 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字面上就是指不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与滞纳金不同的是,违约金是对合同的一种保证。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确定合同履行的相应义务和条件,一旦一方未能履行条款约定,就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通常是由双方约定的。

在约定违约金时,应该根据合同具体的内容、违约行为的性质、受损方遭受的损失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以确保违约金的适当性和合理性。

总之,违约金是合同双方之间的一种保证,是一方保障自身权益的手段。

3. 区分滞纳金和违约金虽然滞纳金和违约金都是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费用,但是它们的性质和作用是不同的。

区分滞纳金和违约金的关键在于看待支付的角度。

滞纳金是以滞纳支付为视角的,主要是依法或协议规定在支付拖延的情况下给予另一方的补偿。

而违约金则是以履约为视角的,是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义务不履行的抵押物。

另外,在计算方法上,滞纳金通常是一个比例,而违约金则需要双方明确约定。

在法律上,滞纳金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也是不同的,负责催收滞纳金的是合同法,而违约金则是在民法典中进行规定。

4. 总结综上所述,滞纳金和违约金虽然在经济合同中都可以出现,但它们的性质和目的是完全不同的,需要根据紧迫性和作用来进行合理的选择。

销售合同的违约金会计分录

销售合同的违约金会计分录

一、违约金的概念及性质违约金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向守约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可以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违约金的性质属于违约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违约金会计分录的设置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违约金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以下列举几种常见的销售合同违约金会计分录:1. 守约方收到违约金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营业外收入——违约金收入2. 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支出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 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涉及增值税的处理(1)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4. 守约方因违约金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借:营业外支出——违约金支出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三、违约金会计分录的注意事项1. 违约金收入和支出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2. 违约金收入和支出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处理。

3. 违约金会计分录应与其他相关会计科目进行对应处理,如“应交税费”、“其他应付款”等。

4. 违约金会计分录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充分披露,以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违约金情况。

总之,销售合同违约金会计分录是企业处理违约金业务的重要依据。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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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金的性质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9)02-00
摘要:一般认为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现有的违约金性质上存在着缺陷,应进行完善。

本文在探讨违约金的性质的问题上,从其法律特征上来确定究竟性质为何,从而对其进行制度重构,以期完善我国的违约金相关制度。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制度重构
所谓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试应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代表一定价值的财物。

违约金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事先约定,指明了当事人违约的不利后果,具有警示和督促当事人信守承诺的作用,对于保障合同的履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作了规定,然而该条却引发了人们对违约金性质的大讨论。

因此,正确认为到违约金的性质对于正确实用合同法的规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本文拟将对违约金的性质进行讨论。

一、违约金的性质
人们对违约金性质认识很不统一,但英美法与大陆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在我国法学界也存在不小的争议。

一般都认为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所谓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受害人只能选择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支付违约金,不能双重请求,违约金只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

此种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
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遭受的损失。

所谓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受害人除请求支付违约金以外,更得请求强制实际履行或损害赔偿。

此种违约金是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往往数额较高。

大陆法承认违约金具有双重性质,即违约金的补偿性与惩罚。

法国法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以,债权人在取得违约金的同时,不能要求实际履行主债务,违约金因而成为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如果债务已经部分履行,法官可以按债权人部分履行所取得的利息的比率减少约定的违约金,由此可见违约金具有补偿作用。

英美法系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在于补偿性而不在于惩罚。

英美法允许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债权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即违约金。

这种违约金只是作为对可能发生的损失的一种补偿,其性质是对损害赔偿的预定。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这种约定就具有了惩罚性,法律将不予强制执行。

英美法仅承认违约金的赔偿性的根据在于:一方当事人无权对另一方当事人实行惩罚。

《合同法》颁布后,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学者们的看法不一。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只具有赔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

由于违约金的预先约定属性,不可能与事后发生的实际损失毫无差距,但高于实际损失时绝不是为了惩罚,否则低于实际损失就不好解释,或高或低取决于违约金的预定赔偿属性。

而不是据此决定其是否具有惩罚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
赔偿双重性。

但对于违约金的惩罚性,学者们理解不一。

有人认为,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即仅在迟延覆行这一特定的情形下,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综合上述,学者们的学说和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违约金的赔偿性得到了一致的认同,唯在惩罚性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下面将从违约金的法律特征入手,探讨其究竟性质为何。

二、违约金的法律特征
1.违约金责任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

违约金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不是法定责任,但从原则上说,违约金必须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约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所应当享有的合同自由,违约金必须通过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合意才能成立,这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我国《合同法》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精神是一致的,也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双方的事先约定还包括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于违约金数额是事先确定的,它在事前就向债务人表明了违约后所需承担违约金责任的具体范围,因此它与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补救方式相比较,更能起到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作用。

2.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责任。

违约金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一种责任,也就是说违约金在订立时并不能立即生效,而只是发生一方违约以后,才能产生效力。

所以违约金责任的出现必须取决于两个前提,一是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合同必须有效,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
消,则违约金责任就不能适用;另一个是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发生,如果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者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则也不能适用违约金责任。

3.违约金责任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一种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替代实际履行。

另外,违约金不同于附条件的合同。

在某些附条件的合同中,当事人也往往规定某种条件成立时,将导致一笔金钱的给付。

但这种金钱给付的义务是主债务,而违约金条款所规定的因一方不履行所产生的金钱支付的义务并不
是主债务,而是一种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所以,违约金责任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和继续履行责任。

从违约金的法律特征分析中不难发现,违约金的性质为惩罚性,是针对出现违约行为一方的惩罚,它不是法定的条款,这充分贯彻了意思自治原则。

三、制度重构
鉴于我国立法上对于违约金责任制度规定得比较模糊,违约金与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含糊,违约金过高的问题不具有操作性,所以,基于前面的分析,我国《合同法》上的违约金制度需要重构,现拟如下: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
额的违约金;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对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还应当进行赔偿,并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前款支付的违约金总额不超过违约总额的20%;
违约金与定金择一适用。

这样把违约责任的三种主要形式,即违约金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继续履行责任规定的非常清楚,便于当事人的理解和运用,也便于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需要说明的是,支付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违约总额的20%,系参考定金罚则的规定。

为公平起见,把违约金限定在20%以内,以免违约方责任过重。

当然违约金与定金不一样,定金是合同的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合同的责任形式,两者是不同的合同制度。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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