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案例解释过渡期房地产销售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竟出现这样的结果
政策解读: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案例解析
政策解读: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案例解析房地产企业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确认01、销售额的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包括拆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销项税额的确认(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购买的土地价、已经开发的土地、开发后销售房产所占的土地价)•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包括契税及有关费用。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2)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的确认01、一般进项税的确认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02、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确认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销售额×9%-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前期预缴税款。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经典案例
通过学习本课程,你将能够:●了解如何进行房地产企业纳税规划分析;●熟知如何进行项目财税分析及制订筹划方案;●学会制订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方案。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经典案例一、宏达房地产纳税规划分析1.案例一宏达房地产公司是由两个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
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因资金困难,拟将在建的一幢写字楼转让给四方房地产公司继续开发,已知宏达房地产公司已投入成本3000万元,评估转让价值为5000万元。
假设除股东投入的注册资本外无其他所有者权益,当地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期间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
针对这一案例的纳税规划分析如下:站在宏达房地产公司角度进行的纳税规划A方案:直接转让该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转让在建工程属于销售不动产,假定转让的项目地处市区,其涉及的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5.5%,城建税7%,教育税附加3%。
已知该项目的评估转让价值为5000万元,对其的现金流量分析如下:第一,营业税金及附加=5000×5.5%=275(万元)。
第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比较复杂,需要用评估转让价值5000万元减去发生的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275万元,此外还有适用房地产公司土地增值税的加计扣除20%的规定以及案例中给定的扣除10%的期间费用,最后得出其增值额。
根据增值率在30%之内的规定,假定案例中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30%,则其土地增值税=(5000-3000-275-3000×20%-3000×10%)×30%=247.5(万元)。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为用评估转让价值5000万元减去发生的成本3000万元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即企业所得税=(5000-3000-275-247.5)×25%=369.38(万元)。
最后,合计应纳各项税金=275+247.5+369.38=891.88(万元),因此宏达房地产公司直接转让该项目的现金流入=5000-3000-891.88=1108.12(万元)。
财务税务培训案例分析与解答
财务税务培训案例分析与解答案例一:企业增值税申报不合规一家生产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由于财务人员的疏忽,将部分不符合抵扣条件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
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税款及滞纳金。
分析: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可以将购买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但并非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如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答:企业应认真核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所有抵扣项目符合法规要求。
对于已申报不合规的进项税额,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补缴应缴税款及滞纳金,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汇算清缴错误一名个体工商户在汇算清缴时,误将子女的教育费用纳入了扣除项目,导致多报了应纳税所得额。
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其补缴多缴的税款。
分析: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合理的费用,包括生产经营所需的费用和家庭生活所需的费用。
但家庭生活费用并非全部可以扣除,如子女教育费用,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纳入扣除。
解答: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仔细核对各项扣除项目,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对于已多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及时与税务机关沟通,补缴应缴税款。
案例三:企业亏损弥补不符合规定一家企业因经营不善,连续几年出现亏损。
在弥补亏损时,企业将部分非经营性支出计入了弥补亏损范围内。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要求企业调整弥补亏损范围,补缴相应的税款。
分析: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亏损的弥补应仅限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亏损。
非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解答: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亏损弥补。
对于已将非经营性支出纳入弥补亏损范围的企业,应及时调整,补缴应缴税款。
(文章大约前30%的内容,后续还有其他案例分析与解答,请期待后续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土地购买、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等环节。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企业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增值税,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案例一: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土地、开发楼盘筹集资金的现金流量表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 本年累计金额 | 本期发生额 || ---- | ---- | ---- || 现金 | 1000 | 200 || 货币资金 | 5000 | 1000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 300 | 50 || 应收账款 | 200 | 40 || 存货 | 8000 | 2000 || 固定资产 | 6000 | 2000 || 在建工程 | 4000 | 1000 |假设该企业计划于本期内推出部分楼盘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20000万元。
该企业拥有的不动产资产:|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权属情况 || ---- | ---- | ---- || 土地 | 6000 | 全部权属已取得 || 在建工程 | 4000 | 已经投入使用 || 已建成房地产 | 10000 | 全部权属已取得 |该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显示,在本期内,其现金存量增加200万元,货币资金增加1000万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增加50万元,应收账款增加40万元,存货增加2000万元,固定资产增加2000万元,在建工程增加1000万元。
该企业本期开展的核心业务是房地产开发和销售,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该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是基于企业价值的增长而计算的一种税收,需要按照项目的生产和销售流程进行计算和申报。
因此,下面将以上述情况为例分别分析该企业在土地购置、房地产开发、房屋销售、资产处置等环节中的增值税计算和会计处理方法。
1. 土地购置环节该企业在购买土地时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解析四个常见跨期扣除项目【范本模板】
案例解析四个常见跨期扣除项目字号T | T《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和合理的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该规定阐述了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三个原则,即:实际发生、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其中实际发生的原则是首要原则。
在实践中,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对某些费用进行计提,由于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但未来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减。
上述项目称之为跨期调整项目,属于税法中的暂时性差异。
跨期调整项目的调整,有一定的共性特征,以下对常见的跨期调整项目进行分析。
预提的土地增值税应做跨期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实行预缴加清算的制度,收到预收款时按照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多退少补.而会计确认收入时,往往还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为真实反映资产状况,房地产企业应预提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以免出现盈亏不均衡的状况。
案例1:A房地产公司2016年销售开发产品取得房款5亿元,并按照预征率2%缴纳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000贷:银行存款10002016年底,A公司将5亿元房款结转收入,预估该项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万元,并据此计提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借:税金及附加2500贷:其他应付款——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1500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0002017年A公司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假设清算结果如该企业预估,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2500万元.借:其他应付款——土地增值税清算准备金1500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1500 税务分析:(1)2016年汇算清缴时,由于预提的土地增值税1500万元,尚未实际缴纳,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500万元。
(2)2017年汇算清缴时,由于已经实际缴纳了1500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因此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减1500万元。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
房产税稽查案例分析【案例1】1.案例简介:某市联运公司,系交通局下属的集体企业,注册资金368万元,现有职工274人,经营公路铁路联运,国内、国际集装箱和汽车客货运输。
1996年度账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30万元。
主营利润22万元,其他业务利润13万元,营业外收入42万元,利润总额53万元。
在1997年的日常税务稽查中,稽查人员发觉该公司房租收入数额较大,但未准时申报缴纳房产税,且房租收入归类混乱,有些收入反映在"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些则反映在"营业外收入"账户。
税务人员经查询得知,收入归类混乱是年度中间会计更换频繁所致。
经核实,该公司1997年1月至9月期间共取得房租收入26万元,未申报房产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因此,该联总公司应补缴房产税3.12万元(26×12%)。
从客观上看,该公司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在年度中间频繁更换会计,导致会计工作缺乏连续性,执行会计制度不严格,从而忽视了房产税的准时申报工作。
从主观上看,由于房产税是小税种,公司领导和会计以前接触较少,这方面的纳税意识薄弱,因此房租收入虽作"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却不准时申报纳税。
3.账务调整:(1)提取房产税时,借:管理费用31200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2)上缴税款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31200贷:银行存款31200【案例2】1.案例简介:某市一集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木器加工与销售,在职职工120人。
1996年12月,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稽查,通过对该企业1996年度纳税资料和有关的凭证、账簿的审查发觉:(1)该企业账面房产原值180.50881万元,1996年上半年缴纳房产税7581.37元。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含详细计算过程
房企10个涉税案例详解,含详细计算过程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某房地产企业2019年3月以协议方式取得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向国土局支付土地出让金5亿元,又向原住户支付安置补助费2亿元,支付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缴纳契税呢?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4%。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因此,该公司应缴纳契税(5亿2亿0.5亿1亿)*4%=3400万元。
以竞价方式取得国土土地使用权契税缴纳问题2019年3月,某房地产企业通过竞价方式取得一块国土土地使用权,竞价的成交价格为5亿元,支付市政建设配套费1亿元。
在对该地块上原住户拆迁补偿问题上,竞价条件约定,房地产企业将来要用2万平方米的房屋补偿给原居民。
按补充协议约定,拆一还一需要现金补偿的,每平方米补偿现金1万元;不要现金用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拆一还一等面积补偿。
因此每平方米房屋约等于现金1万元,结果原居民选择补偿房屋,因此补偿给原居民的2万平方米合计等价现金2亿元。
假设当地政府规定契税税率为4%,那么,在本案例中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缴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
浙江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2016-05-05 税捷某省国税营改增试点20个重点难点问题问答一、农产品抵扣问题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办法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1、向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2、向农民个人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免税),凭农民个人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的普通发票,或一般纳税人自开的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3、向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非自产农产品(应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向小规模购进非自产的农产品(应税),凭自开或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专票)抵扣进项税额;5、向批发、零售单位购进的(免税)非自产农产品,按照财税[2012]75号的有关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住宿费和餐费如何开具发票?由于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餐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一般纳税人到酒店消费,如同时发生住宿费和餐费,建议开具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住宿费专用发票一张餐费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一张分两栏(住宿费一栏和餐费一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目前居民自然人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目前,居民自然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
四、纳税人转租不动产如何掌握试点前后的时间问题?纳税人转租不动产,我们建议仍按取得不动产时间(即三证时间)来掌握,不按转租时间来判定。
五、关于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个人代理人问题在保险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的个人代理人,他们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营改增之后,个人代理人成为了增值税纳税人。
由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税收征管成本较高,也涉及到个人利益,敏感性强。
增值税案例分析
增值税案例分析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不同环节,按照一定比例向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收取税款的一种税收制度。
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增值税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某公司购进原材料生产产品销售。
某公司购进了1000万元的原材料,经过生产加工后,将产品销售出去,销售额为1500万元。
按照我国的增值税政策,企业需要向国家交纳的增值税为1500万元销售额减去1000万元原材料购进成本,即500万元。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该公司需要向国家交纳的增值税为500万元乘以13%,即65万元。
案例二,某餐饮企业的增值税计算。
某餐饮企业在一年内的销售额为200万元,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为100万元。
按照增值税的计算方式,该企业需要向国家交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销售额减去100万元的成本,即100万元。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6%,那么该企业需要向国家交纳的增值税为100万元乘以6%,即6万元。
案例三,某服务企业的增值税计算。
某服务企业在一年内的服务收入为80万元,相关成本为30万元。
按照增值税的计算方式,该企业需要向国家交纳的增值税为80万元收入减去30万元成本,即50万元。
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那么该企业需要向国家交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乘以10%,即5万元。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是按照销售额减去相关成本,然后再乘以税率来计算的。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成本管理和税务筹划可以有效降低增值税的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总结起来,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方式,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对增值税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和影响因素,为企业的税务筹划提供参考。
希望以上案例分析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增值税的实际应用案例解析
增值税的实际应用案例解析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税收已成为各国政府最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在税收中,增值税作为一种广泛应用的间接税,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来解析增值税的实际应用,并探讨其对企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案例一:制造业企业增值税抵扣某制造业企业(企业A)生产了一批电视机,销售给终端消费者。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A购买原材料、零部件和辅助材料,支付了一定的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法的规定,企业A可以将其购买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可从应纳税额中减少相应的金额。
这样,企业A只需要缴纳销售额与生产成本之间的增值税差额。
这个案例中,增值税的实际应用使得企业A能够在税收成本上获得一定的优惠,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同时,对于原材料和零部件供应商而言,他们所收到的销售额也可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减轻了税负压力。
案例二: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某餐饮服务企业(企业B)则面临着不同的增值税应用情况。
企业B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一方面将食品成本纳入销售额,另一方面向消费者收取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法规定,企业B需要在销售额中计入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与制造业企业相比,服务业企业的增值税应用更加简化,没有原材料和生产环节的抵扣过程。
然而,企业B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会购买到各种用于经营的商品和设备,如厨房设备、食材、餐具等。
对于这些用于经营的物资,企业B可以将购买时支付的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这样一来,企业B减少了纳税额,提高了盈利水平。
案例三:跨境电商平台的增值税征收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跨境电商平台成为了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跨境电商中,涉及到境内企业与境外平台之间的交易,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较为复杂。
以某跨境电商平台(企业C)为例,平台上的境内企业可以通过该平台向境外消费者销售商品。
根据相关规定,境内企业需要向平台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平台服务费。
浅析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五篇范文)
浅析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五篇范文)第一篇:浅析税收政策在房地产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陈克贵2007-4-12翻开《中国税务年鉴》,可以看到在过去的三年里,我国房地产业税收持续增长。
2003年全国房地产税收才940亿元; 2004年高达1369.6亿元;2005年虽然房地产处在宏观调控时期,税收仍然增长了31%,达到1798亿元。
而仅2006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业的税收就有1209亿元。
房地产税收占全国税收的比重从2003年的4.66%增加到2006年上半年的6.25%,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成效已初步显现。
以福建为例,全省地税部门2006年8月份征收入库房地产业的地税收入达3亿元,同比增收1.5亿元,增幅达104.2%,单月入库额、贡献率、增幅均居各行业之首。
2006年前8个月,房地产税收收入对全省税收收入的增长率达到38.4%。
一、现行房地产交易税收制度简析现行税收制度中,与房地产交易相关的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个人或企业)、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印花税等。
在房地产业发展过程中现行交易税收制度对于调控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过去的十多年里,房地产业发生了巨大变化。
房地产总量成倍增加,房价与1986年相比上涨了几倍;房改的推进使住房私有化程度大幅度提升,购置房产出租或转让取得收益已成为城镇居民正常投资渠道之一,各类房产交易活动异常活跃。
特别是2005年以来,楼价一路飙升,房地产投资已出现局部过热现象。
(一)我国房地产交易征税的法律、法规依据多在1994年以前制定,其表现为税种繁多、程序复杂;税种交叉、重复征税等特征。
(详见附表)1、对于房地产买卖,卖方要征收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买方要征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
房地产出租要征房产税、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等。
固定资产房屋出售的账务处理例题及解析
固定资产房屋出售的账务处理例题及解析一、案例分析1. 背景介绍某公司决定出售其名下的一栋房屋作为固定资产,为进一步了解房屋出售的账务处理,需要对此案例进行深入分析。
2. 房屋基本情况该房屋原值100万元,累计折旧60万元,净值40万元。
出售价为80万元。
3. 税务政策根据税务政策,固定资产出售可能会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4. 公司财务政策公司内部对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也有具体规定,需要考虑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
二、账务处理步骤1. 确定账务处理方式需要确定采用的账务处理方式,是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出售,还是按照原值出售来处理。
2. 计算资产出售损益根据公司决策,需要计算固定资产出售的损益情况,包括出售收入、原值、累计折旧和净值等指标。
3. 计算税务成本根据税务政策,需要计算固定资产出售可能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务成本。
4. 确定账务处理科目在计算出售损益和税务成本后,需要确定具体的会计科目和金额,包括固定资产账户、损益账户和税务账户等。
5. 编制出售损益和税务成本的会计凭证根据确定的账务处理科目和金额,编制固定资产出售的会计凭证。
6. 缴纳税款根据计算的税务成本,需要及时缴纳固定资产出售产生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三、账务处理实例及解析1. 按净值出售的账务处理如果公司决定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出售,即40万元的净值,那么出售损益=出售价-净值=80万元-40万元=40万元。
此时,会计处理为:固定资产账户借40万元损益账户贷40万元根据税务政策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缴纳。
2. 按原值出售的账务处理如果公司决定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出售,即100万元的原值,那么出售损益=出售价-累计折旧=80万元-60万元=20万元。
此时,会计处理为:固定资产账户借100万元累计折旧账户贷60万元损益账户贷40万元根据税务政策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进行缴纳。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固定资产房屋出售的账务处理涉及公司财务管理和税务政策,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账务处理。
房地产营改增细则
房地产营改增细则背景介绍2016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宣布实施营改增改革,将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
房地产业也是其中之一,这一改革对房地产业的影响非常大。
本文将详细介绍房地产营改增细则。
营改增的意义营改增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减少企业税负,推动经济发展。
增值税的主要税基是价值增加额,相对于营业税,增值税能够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还可以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产品升级,推进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
同时,营改增改革也能够提高财政的透明度,在税制上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国家税务改革和财政收支结构调整,实现优化税制,提高税收管理效率等多重作用。
因此,营改增改革对地方税收、企业发展、国家财政等方面都有积极影响。
房地产营改增细则基本原则房地产营改增实施的基本原则是:以不动产的销售、转让、出租为纳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纳税方式进行。
不动产的买受人、承租人、受让人等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此外,二手房的交易在营改增过渡期内使用差价换取的方式向税务部门纳税。
在这一期间内,购买新房聚超过5年再出售的东来说缴纳房产业务税,而在营改增正式实施后,此类交易也将纳入增值税范围,由税务部门按照增值税纳税方式计算税金。
税率设置房地产营改增的税率是多种税率并存的:销售自用房,增值税税率为11%;销售贸易、金融、资本大厦等商业用房和办公楼,增值税税率为17%;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1%。
需要注意的是,自用房出售属于房地产业中比较特殊的纳税方式,它的装修和设施设备成本不计入开发成本,而增值税税率也比商用房低,是为了鼓励普通工薪居民购买自用房以改善住房条件。
纳税申报房地产企业在执行房地产营改增后,需要按照纳税申报周期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
营改增过渡期为两年,房地产企业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营改增政策,及时申报纳税。
在过渡期结束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申报将采用通用增值税申报系统,在法定期限内申报纳税。
总结房地产营改增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为了减轻企业税负、推动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个税收政策。
“营改增”后房产“老项目”出租出售计税方法选择探析——以某集团为例
ACCOUNTING LEARNING215“营改增”后房产“老项目”出租出售计税方法选择探析——以某集团为例文/杨跑远摘要:全面“营改增”后,不动产销售、租赁服务由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结合“营改增”过渡期政策,通过构建税负及利润综合模型,从税负角度及利润影响角度分析应选择计税方法,为房地产企业过渡阶段减轻税负提供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企业;税负;利润总额全面“营改增”后,不动产销售、租赁服务由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房产“老项目”出租出售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与一般计税方法征收两种方式,针对目前相关业务实际,结合“营改增”过渡期政策,从税负角度及利润影响角度分析应选择计税方法。
一、有关房地产租赁、销售业务“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一)有关房产租赁业务“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依据以上规定可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二)有关房地产销售业务“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实务案例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实务案例分析(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征税的主体是()。
A.国家B.集体C.个人D.海关【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这阐述的是()的征税范围。
A.增值税B.消费税C.营业税D.所得税【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
A.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B.不征税C.征收车船税D.不构成营业额【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A.免征营业税B.减征营业税C.加倍征收营业税D.超额征收营业税【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5.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及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A.20B.50C.80D.100【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6.增值税基本税率为()。
A.5%B.12%C.17%D.25%【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C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A.60日B.90日C.120日D.180日【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D8.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代征。
A.海关B.税务局C.国务院D.发改委【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9.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A.不得B.可以C.随时可以D.经过一段时间可以【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10.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A.500万元B.800万元C.1000万元D.2000万元【您的答案】【正确答案】 A11.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按照()征收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1.案例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年内完成了多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和销售。
其中,项目一销售了100套房屋,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为100万元,项目二销售了50套房屋,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为150万元。
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11%。
2.会计处理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2.1 按照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和增值税
项目一的销售额为100万×100套=10000万元,增值税为10000万元×11%=1100万元。
2.2 记录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17500万元
贷:销售收入(计入当期利润) 17500万元
2.3 记录增值税
借:增值税进项 935万元
贷:应交增值税 935万元
借:应交增值税 1925万元(1100万元+825万元)
贷:税金及附加(计入当期利润) 1925万元
2.5 记录应收账款
3.财务分析
通过增值税会计处理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当期利润为销售收入减去应纳税额,即17500万元-1925万元=15575万元。
同时,该企业还应关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和缴纳以及应收账款的催收等事项,以确保财务状况的稳定和正常运营。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9个涉税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1月份通过出让方式从政府部门取得土地使用权,全部用于开发商品房,支付土地价款1090万元,可供销售的建筑面积合计1万平米。
3月份预售建筑面积0.3万平米的商品房,每平米销售单价6540元(含税,税率为9%),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月份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10月份将3月所预售的建筑面积0.3万平米商品房交付购房者。
解析预售商品房,收到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义务未发生,不计算销项税额。
3月借:银行存款 1962万元(0.3万平*6540元/平)贷:预售账款 1962万元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54万元[1962万元/(1+9%)*3%] 贷:银行存款 54万元10月借:预收账款 1962(0.3万平*6540元/平)贷:主营业务收入 1800万元[1962万元/(1+9%)]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62万元(销项税额)[1962万元/(1+9%)*9%]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7万元(销项税额抵减)[1090万元*0.3/(1+9%)*9%]贷:开发产品 27万元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5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162-27)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54万元[1962万元/(1+9%)*3%]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81万元(135-54)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品名填报:6020000000000000000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房地产预收款。
湖北省规定:预收款在发票备注栏上列明合同约定面积、价格、房屋全价,同时注明“预收款,不作为产权交易凭据”。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法律财税结合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该市知名的房地产企业。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公司规模逐渐扩大,涉及的财税问题也日益复杂。
为更好地应对法律财税风险,公司决定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财税咨询服务。
二、案例描述1. 案例一:土地增值税问题A公司在2019年购置了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经过多年的开发,该项目于2021年竣工并投入使用。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A公司发现土地增值税税负较重,公司财务部门对税法规定不够熟悉,导致公司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
2. 案例二:企业所得税问题A公司在2020年购置了一台设备,用于提高生产效率。
根据税法规定,该设备可以享受一定的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
然而,由于公司财务部门对税法规定理解不透彻,未能及时享受该政策,导致公司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3. 案例三:税收筹划问题A公司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大量的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
为降低税负,公司决定进行税收筹划。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法律财税知识,公司在筹划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触犯税法规定。
三、案例分析1. 土地增值税问题(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案例分析:A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为降低税负,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如免征、减征等。
b. 合理规划土地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
c.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争取税务机关的合理支持。
2. 企业所得税问题(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案例分析:A公司在购置设备后,应按照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扣政策。
为降低税负,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a. 确保设备购置符合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
b. 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设备购置,享受抵扣政策。
c.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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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案例解释过渡期房地产销售的营业税和增值税,竟出现这样的结果
【广州国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问题解答2016.6.3
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周期长,可能跨越营改增前后,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购房合同,部分款项在2016年5月1日后收取,是否可以在2016年4月30日前全额缴纳营业税、全额开具发票?否则将出现一套房部分缴纳营业税部分缴纳增值税。
答:2016年5月1日后收取的款项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
看似广州国税一个“踢皮球”式的高雅回复,小编不得不用举例的方法来说明一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多么的重要:
例1: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了100万元,5月1日之后没有收款。
解答:此时全额计缴营业税,因为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即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全额计100*5%=5万元营业税。
例2: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答应汇100万元,但没有钱,5月1日之后才付款。
解答:此时按增值税的预缴税款方式计税(纳税义务并没有发生),因为预收款并没有约定“应收”计税的义务,预收是一个结果才是计税,这一点易跟纳税义务发生后的应收款计税判断方式弄混。
例3: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50万元,5月1日后收50万元,最后交房时没有尾差。
解答:50万元计缴营业税50*5%,后50万元先预缴增值税再可以按老项目5%计算增值税结果:50/1.05*5%,这比营业税下划算的。
所以一套房子计缴营业税,又计缴增值税是完全有依据出现的结果。
例4: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99万元,5月1日后收1万元,最后交房时没有尾差。
但建筑服务在4月30日前,施工前预付10万元,施工后约定支付2万元,5月1日后约定支付余下的60万元(假设共72万元)。
解答:4月30日前99万元计缴营业税,5月1日后1万元计缴增值税,4月30日前12万元不能抵扣(发票可能是营业税也可能是滞后取得专用发票,征收率5%),60万元取得专用发票可以抵扣。
(1)如果选择1万元简易计税,可能认为是最有利的,但其实没有利!
(2)如果选择1万元一般计税,1万元的11%可以抵60万元对应的5%(假设建筑服务选择简易),这明显是有利啊。
但有人“抗议”,这不对啊,应按99+1作收入比例分摊,有一些收入是对应营业税下的,不得抵扣,大家知道,增值税是不讲收入配比之类的,我有增值税收入,我取得的进项抵扣,这是两个线条关系,又因两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这个事就易错位出现这么怪的结果。
例5:一套房子,100万元,预售4月30日前收100万元,5月1日后收0万元,最后交房时没有尾差。
但建筑服务在4月30日前,施工前预付10万元,施工后约定支付2万元,5月1日后约定支付余下的60万元(假设共72万元)。
解答:相较于例4,这儿一点儿销售都没有,那就对不起了,并不是对于应税行为发生的,小编此时谨慎的认为是不得抵扣的。
最后小编想说,过渡期这个事儿,其实“不合理”的事儿多了,既然是过渡,有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