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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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公共性、绩效性,降低和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现就部门预算执行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管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部门预算执行刚性

部门预算是部门和单位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部财力保障,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部门预算下达的各项资金额度内科学合理地控制使用好资金,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政策性增资因素外,一律不得追加基本支出预算。对因市委市政府出台新的政策而确需追加的专项支出,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追加项目支出预算。对年初下达的项目预算,因工作任务变动或调整,需在项目之间进行调整的,须事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加强对切块专项资金管理

对中央、省、市下达以及本市财政安排的经济建设类和社会事业发展类的切块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化管理,按项目申报、项目筛选、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绩效考评等程序规范操作。项目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制订出具体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项目申报。在项目实施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申报条件、范围及实施该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并制订项目申报文本,布置项目申报工作,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

项目筛选。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申报的项目情况,及时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项目筛选确定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发文给项目实施单位。

项目实施。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工作,项目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项目资金坚持“按预算、按进度、按质量拨付”的原则,由财政直接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对“以奖代补”性质的项目资金,必须待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财政直接拨付资金。

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拨付后续资金及“以奖代补”资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须终止拨付资金或取消“以奖代补”资金。

绩效考评。在项目验收的同时,项目管理部门要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及时总结,并对项目实施绩效进行考评。财政部门要将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资金拨付环节管理

对财政预算中安排的项目资金,在第一笔资金拨付前,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实施单位书面提出项目实施的明细预算及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定,并将审定后的明细预算抄告会计核算中心。在年度执行中,财政部门要根据明细预算管理拨付资金,在后期资金拨付时,要加强对前期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不符合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要暂停拨付后续资金,督促项目实施单位纠正后再按正常程序拨付资金。会计核算中心要按照明细预算进行报帐核算管理。

四、严格报帐环节的管理

会计核算中心报帐核算是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关键环节,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核算中心要对部门和单位报帐的发票,按实际发生支出的性质进行严格分类把关,按照预算中确定的项目进行核算,对不属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支出内容的发票,必须拒绝报帐支付。违反上述规定报帐核算或与相关单位串通做假帐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规范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在预算执行中要做到:一是凡预算中安排的设备购置或建设性的支出预算,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内容。二是预算中安排的专项公用类项目(如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执法办案类项目等等),应列支商品和服务支出,不得列支工资福利性支出。三是专项资金结余数额,必须要

与相应的存款余额对应,不得出现专项资金有结余,基本支出有赤字,基本支出挤占专项资金的现象。

六、加强单位结余资金管理

单位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单位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工资福利性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归单位包干使用。

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净结余资金和专项结余资金两部分。净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或由于政策变化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中止或撤消形成的结余;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净结余资金将由市财政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统筹安排。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专项结余资金仍留在单位继续用于未完成的项目。

七、实行非税收入考核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非税收入(包括罚没收入、排污费、政府性基金、预算外收入等)属于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各项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确保年度综合预算的收支平衡,从2008年起对有非税收入的单位下达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并实行专项考核(考核任务及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下达),对完不成征收计划的部门或单位,要按照考核办法规定扣减公用业务经费支出预算。

八、统一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口径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口径,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作如下统一:医疗保险金缴费基数的具体组成项目为:基本工资、九三工改保留津贴(125元/人.月)、误餐补贴(80元/人.月)、浮动物价补贴(86元/人.月)、浮动工资(30元/人.月)、职务岗位津贴、省标补贴、新职务津贴、职务补贴和月考核奖(110元/人.月);缴费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费7%,公务员医疗补助%。

住房公积金一律按嵊政办〔2007〕88号文件规定的缴存基数和12%的缴存比例执行。

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口径核定各单位的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预算,各单位实际缴费数要与预算安排数一致,不得自行提高缴费基数和比例。对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缴纳的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中心须拒绝报帐支付,社保部门和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收取。

九、规范临时机构补贴福利

对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临时机构,从部门借用的人员,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一律在原单位发放,临时机构不得自行巧立名目再发放津贴、奖金、补贴,如确需单独根据工作业绩考核奖励的,须报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机关干部有兼职情况的,按照“兼职不取酬”的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享受兼职单位的奖金福利等经济待遇。

临时机构需招收的临聘人员,按照嵊市委办〔2007〕54号文件规定办理。

十、规范部门会议的表彰奖励

今后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表彰奖励,除经市委市政府发文批准的奖励外,一律不准发放现金及其他物质性奖励,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奖励资金。

十一、规范单位帐户管理

根据《关于规范市级机关、乡镇(街道)补贴福利的意见(试行)》(嵊市委办〔2007〕53号)精神,除允许按规定保留的工会、协会和专用账户外,单位其他银行账户一律取消。监察、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对单位帐户开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清理检查,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十二、加强监督检查

部门和单位是预算执行的主体,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管理,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预算执行结果负总责;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三年轮审制度。对违反本意见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将根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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