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农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或者集体拥有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为本身及其他农民、农家家庭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收购农产品、加工、经营和生产等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资金、科技支撑;(二)有充分的活动场所;(三)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行业资质资格;(五)有足够的经济支撑。
第五条农民向政府机关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出相应的设立申请书,依法邮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报送,报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三)经办人和组织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责;(四)资金的来源及金额;(五)落实农民、农家家庭收益的机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设立申请书依照规定审查结束,政府机关核发设立批复,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享受法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农家家庭支出资本等形式,联合组成,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社员均等、责任共担、共享收益、互动参与的原则实行会议制度、监事制度和代表制度。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对社内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合作社规章制度等予以跟踪检查,并通过报表向合作社管理机构提出情况说明。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产品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应着重发展技术先进、高效环保的农技术或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农业技术的科学化、信息化、生产化、市场化和经济化,增加农民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解读之七 条例条款详析
以适 当降低 . 代表 人 数不 得 低 于一 礼 的交 易量 ( ) 但 额 比例 返 还给 成 员 。 人 农 地 股 份 合 作 社 应 当将 可 分 配 成 员代 表 大 会 代 表 r 成 员 大 会 盥余 的百 分之 六 十 以上 . } 1 根据 成 员 的 选举 产 生 . 巾农 民成 员不得 低 于 其 承 包 地 经 营 权 资 额 按 比 例返 还 给 水礼 成 员 分之 八 I。 一 农 村 社 股 份 合 作 社 应 当将 可 成 员 代 表 大 会 按 照 章 程 规 定 可
霉i ,a@ 。t 霉。 z:h e i| 编st疗 尊 .赵始 c |。 heu .n j 辑(, n 拿 ol  ̄o 有 关 法律 、 规 和 草 依 法 程 的 规 定行 使 职 权 .对 成 员 大 会 负 责。 理 事 会 会 议 、! 会 会 议 的 表 事 决 , 行一 人一 票 。 实 ’
可 分配盈 余的 使用 规定
弥 补 亏损 、 提取 公 积 金后 的 当年 盈余 . 为农 民 业 合作 社 的 可 分配 盈 余 村 礼 l 股 份 合作 礼 还 可以依 照 农 x l 搴 程 规 定 或 荇成 员 人 会 决 议 提 取 公
成员代 表大 会的设 立和职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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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与分立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 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 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 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
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
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
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
审议; • 4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 5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 6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 7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
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
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
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八专业合作社破产
•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 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 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最新版)
目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
正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方面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第1页共1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重大意义作者:张丽萍崔丽敏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09年第05期9亿农民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这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经三年,并经三审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明确农民合作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规范农民合作组织的内部行为、加大政府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持等起到重要法律保障的同时,也为农村其它民间组织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一个成功模式,是我国社会管理制度完善的一个里程碑,凸显出深远的社会管理意义。
一、为农民提供了合法的诉求平台长期以来,由于包括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内的农村各类民间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要不要承认,如何规范一直处于争论之中。
农民组织一直游离于政府的登记管理之外,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
据统计,目前全国约有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达15万多个。
这种“草根”组织,之所以在农村能广泛兴起,表明了广大农民渴望有一个能反映诉求、合作交流的平台,其积极意义是毋庸置疑的。
众所周知,自人民公社解体以来,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
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政权性质的组织,虽然解决了农村行政管制和部分农民生活中某些方面的问题,但不足以基于家庭经营为主体的经济合作提供必要的服务,不足以为农民权益的维护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更不能整合农村跨行政单位的社区性的公益性组织。
毫无疑问,承认农民有举办合作社的权利,意味着农民的基本人权、法律上的财产权利、政治上的民主权利等等权利都将得到应有的保障,这是不言而喻的。
同时对于其它类型的农村民间组织的合法地位也提供了一个成功模式。
二、厘清了农民合作组织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所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模糊概念。
它既有从事农产品流通的公司企业,也要合伙从事农产品物流的运输队;既有综合性的合作社称谓,也有从事同一产品合作的专业合作社会成为;既有称谓农村专业协会的,也有称为农产品经济互助会的。
一项新的农业企业组织制度的诞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一项新的农业企业组织制度的诞生——解读《中华人民共和
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刘登高
【期刊名称】《农村工作通讯》
【年(卷),期】2006(000)012
【摘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期,新农业如何发展?新农村如何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如何消除?职业农户收入如何提高?解决这些问题不仅需要国家投资,还需要制度创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总结了中国农民20
多年来的创造,吸纳了国外的成功经验,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组织制度.【总页数】3页(P26-28)
【作者】刘登高
【作者单位】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一项新的农业企业组织制度的诞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J], 刘登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解读 [J], 张红利
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J], 雷骁勇;郑丽杰
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亮点解读及认识 [J], 曹金梅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J], 徐晓静;张彦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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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浅议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浅议2006年中共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2006年6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分组审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笔者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提出一些管窥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进程的必要性分析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发展生产的一种有效方式从农村各地涌现的专业合作社看.农业合作社在促进农业、农民、农村工作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专业合作更有利于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实现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有利于促进农产品的深加工.使农民能够分享加工、流通领域的利润;促进规模需求和批量供给的形成等等。
根据有关的资料.目前全国各地农村形式多样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超过15万个.农业部一项调查也显示。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与一般农户比较.人均年纯收入通常要高出10%~40%。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呼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尽快通过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问题和不足:第一.这类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法登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正常经营活动的进行。
第二.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现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目前的合作经济组织名目繁多.有的是合伙形式.有的是经纪的模式.有的是公司形式.而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主体.应当有其独特的组织形式才能保证其健康发展。
第四.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因缺乏相应的规范而不能制度化、定型化.也容易造成扶持资金的浪费和低效益.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特点1.立法体系完整,结构合理。
《草案》共九章60条。
规定比较全面:从农民专业口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张继青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到其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从财务和盈余分配到国家的扶持政策:从相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到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Absr c Fame s r f s in lCo p r tv w st e b sc lw h tg d st e e o a me s c o e a ie Oa o t a t: r r P oe so a o e a ie La i h a i a t a uie o d v lp fr r o p r t sS st v
ma e p fr he e e t f p o na e nt nd i k s u o t d f c o o r ma g me a dm nau e tr .Ne e t e e s, n y a v rh ls ”o l l w is f d e no wo k”. te os 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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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h n e f r r ’ s l h l b l y I ce ry d f e a me s p o e so a o p r t e s ma k te t is a d tu n a c a me s e f ep a i t . t l a l e i s fr r r f s in lc o e a i sa r e n i e . n h s - i n v t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安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工作。
2003年12月起,农委组织中央有关部门、一些专家学者,着手起草工作。
经过多次基层调研、反复研讨,在总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借鉴国外有关合作社立法和发展的经验,先后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大农委和一些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认真研究了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征求了这些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农委还4次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审议起草工作。
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06年3月1日农委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草案。
现对草案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立法必要性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今社会下,在农业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办与登记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国在《中华⼈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章总则第⼆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的内容:⼀⽅⾯,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者,⾃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者,⾃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直⾄⽹上交易等服务。
相关知识点《农业法》中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如9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产经营组织的⼟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责任:如94条:有下列⾏为之⼀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违法⾏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刑事责任:如111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农业⾏政主管部门的⼯作⼈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店铺⼩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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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学习问答课件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 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 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 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 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 精神。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 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 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 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 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这种互助性特点, 决定了它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决定了 “对成员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
一、为什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立法的目的,主要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 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 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 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现民主管理。近几年,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和扶 持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快,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 模。但是,至今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它的主体地位,所以这 些组织在登记和发展等方面,遇到很多困难,为了解决这 些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这 是解决的第一个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近年来,我国 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很快,并呈现出多样性, 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 会等,这些组织在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推进 农业产业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这些组织在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以及 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上具有不同特点,有的已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只调整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中的一种,即农民专业 合作社,只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那些只为成员提供技术、 信息等服务,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技术 协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 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3)第三章指导与服务 (7)第四章扶持与促进 (9)第五章法律责任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规范管理、指导、扶持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本地区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创新工作机制,及时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关组织制定政策,加大财政、科技和人才支持,落实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宣传有关政策,制订落实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服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发展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八条本市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依法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种植业、养殖业;(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三)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四)农民家庭手工业;(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六)农业技术服务;(七)依法开展的其他互助性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合作社法课件
3、有利于党和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落实。制 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把党和国家支持农民 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加 一条扶持“三农”的渠道。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立 法,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场主体地位,上个“户 口”,有利于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党和国家对 “三农”的扶持政策。
四、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 要内容和核心。
调整对象。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合作社的性质,即: 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 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 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内容。 第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第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
这部法律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经验 ,借鉴了国外合作社法律制度及发展的成功做法,是一部符合 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于完善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加农民收入, 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等,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
目录
一、为什么要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二、立法的基本着眼点是什么? 三、为什么要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四、新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
责任形式。第六条规定了合作社的责任形式是一 种有限责任形式,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 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 合作社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 第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
定的成员; 第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第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第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
产业分布广泛。涵盖粮棉油、肉蛋奶、果蔬茶等 主要农产品生产,并扩展到农机、植保、民间工 艺、旅游休闲农业、电子商务等多领域多业态。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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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