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商务部、国资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为企业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中国建筑业协会成立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制订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二)研究起草中国建筑业协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有关文件,包括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三)具体组织实施建筑业企业AAA级信用评价工作。
(四)指导分支机构开展专项信用评价工作。
(五)研究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部,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及其资料的审核、专家评价工作。
第三章信用等级标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包括企业基本素质、经营能力及财务指标、管理指标、竞争力指标、信用记录指标等内容,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指标》(见附件1)评分,其中信用记录指标按照《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评分。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建
设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计划
【发文字号】江府办函[2013]284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5
【实施日期】2013.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的通知
(江府办函〔2013〕28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2013年5月,市政府与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签定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建设合作框架协议》,我市成为全省首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为确保实验区建设顺利进行,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验区建设的重大意义
在人民银行大力关心支持下,我市近年金融业取得了又好又快发展,金融信贷投放增幅位居全省前列,金融支持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核心作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与我市共建实验区,是落实国家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以及省政府建设珠三角
金融改革创新的具体举措。实验区建设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江门地区金融体系,促进金融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各级各部门、各金融机构要将实验区建设放在突出位置,集中优势力量,按照“先易后难、协同推进”的要求,结合国家、省金融改革创新精神,大胆创新,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大力支持配合。
二、推进政银信息合作,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一)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应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要求,牵头做好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具体采集和更新的信息格式由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负责制发(详见附件1,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格式)。政府相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按时全面真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
划(2014-2020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27
•【字号】江府〔2015〕4号
•【施行日期】2015.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4-2020年)的通知
江府〔201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现将《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7日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 —2020年)
目录第一章发展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一节发展现状
第二节面临形势
第二章总体要求和建设目标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二节基本原则
第三节建设目标
第三章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第一节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第二节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第三节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第四节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第四章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第一节加强诚信文化的宣传普及
第二节强化诚信教育培训
第三节广泛开展诚信创建活动
第五章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第一节完善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第二节建设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节支持建设商业征信系统
第六章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第一节建立健全信用制度体系
第二节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第三节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节加强区域信用联动与合作
第七章重点工程
第一节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第四届二次理事会文件
目录
一、理事会一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01)
二、协会财务工作报告 (14)
三、关于发展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情况报告 (16)
四、关于增补江门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为副会长单位的提案 (20)
五、江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审实施办法(试行) (21)
六、江门市建筑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审评分细则(试行) (26)
七、江门市建筑业企业慈善公益捐款芳名录 (47)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2015.07
〖第四届二次理事会文件之一〗
江门市建筑业协会
理事会工作总结和下半年工作计划
(2014.6-2015.6)
协会2014年5月换届后,一年来,理事会遵照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宗旨,紧密围绕“振兴江门市建筑业”中心工作,在协会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关心下,经过秘书处各办事处和各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协会被省建筑业协会评为全省先进单位,被市社工委和市民政局列为全市服务委托示范单位。现将协会秘书处换届一年来的工作和下半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协会理事会换届一年来的工作情况
协会换届以来,秘书处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三项建设”,完善协会内部管理
一是加强机构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换届选举后,针对秘书处机构和人员臃肿、办事效率不高的现状,去年第三季度对秘书处内设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较大调整,内设机构由7个减为4个(办公室、名录办公室、技术部、培训部),工作人员由25名减为19名,并对副秘书长和中层管理人员进行了调整配备,从组织机构上完善了秘书处建设,提高了办事效率。坚持每周一上午召开秘书处中层管理人员办公会议,研究和解决协会的日常工作问题。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同时,规定有关单位
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xx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招投标等发包承包活动和建设工程日常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委托江门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江门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加分指南江建〔2013〕188号
-7-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3-1* 3 3-2* 不 设 上 限
按照 《关于做好房屋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的通知》 (住建部建 质[2010]111 号)的 规定
年度纳税总额 50 加分分值 2 0 .5 50
(纳税金额单位为万元)
1 年(从统一 调整时间开 始计算)
-5-
序 号
子 序号 1-1
分数 上限
项目
评价内容 受到国务院通报批评 国家级 受到住建部通报批评
评价分数 扣 20 分,收回《信用手册》3 个月 扣 16 分 扣 16 分 扣 10 分 扣 10 分 扣8分 扣4分 每项每次扣 1 分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扣 30 分,暂停《信用手册》3 个月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注销《信用手册》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 施工过程中有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隐患逾期不整改的 行为
2 年(从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事故处理意见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 之日起开始计算) 出具的事故处 理文件 2 年内不予受理《信用手 册》申请
序 号
子 序号
分数 上限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资质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工程要求招标人的资质等级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且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600万元。
根据江门市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已入选《江门市公有资金投资工程及公共工程投资人资格预选名录》不限制投标人数量。
二、评标标准及办法
根据《江门市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本工程评标采用“商务+信用”的评标办法。
评标总得分=商务标得分*标重(85%)+信用评价仪权重(15%)
商务得分根据招标的招标扳价确定,信用评价的开标当天江门建筑业协会最新公布的企业信用等级和信用评价综合得分为准。
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如下:
附件:评标定标办法
1、评标办法
根据“《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江建[ ]366号) 、(江建函[ ]95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的管理办法》(粤建市[ ]7号)”的要求,
本次招标采用“商务+信用”的评标办法。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份数、装订、密封和标志进行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将进行以下两轮评审:第一轮评审:评委对投标人的辅助标进行评审。
第二轮评审:评委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
2、开标、有效性审查及包封是否符合要求
(1) 开标
由招标工作小组主持人公开仪式。
(2) 开标程序
校验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人员的身份(法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到→将所有递交的投标文件送交给评委对投标文件的份数、装订、密封和标志检查是否符合要求→宣读检查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开启辅助标书→当众宣读各投标人的工期、质量以及招标人认为适当的其它内容→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辅助标书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宣读辅助标书合格的投标人名单→开启商务标书→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代表签名确认→移交评标委员会进行商务标书的初步评审→宣读经过商务标书的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详细评审→定标。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第四条(一)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
第五条(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六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开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量化评分,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园林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认定、采集、公开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或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X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XX国建筑法》《中华人民XX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建筑施⼯企业信⽤管理制度
建筑施⼯企业信⽤管理制度
建筑施⼯企业信⽤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起到的作⽤越来越⼤,制度是各种⾏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是⼩编为⼤家整理的建筑施⼯企业信⽤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建筑施⼯企业信⽤管理制度1
⼀、信⽤评审管理制度
合同签订前实⾏评审制度。
(⼀)、评审内容
1、严格审查对⽅当事⼈的主体资格。
2、严格审查代理⼈的代理⾝份和代理资格。
3、严格审查对⽅当事⼈的履约能⼒。
4、仔细审查对⽅当事⼈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验证或进⾏实地考察,以防对⽅当事⼈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
⼆、企业授信评价管理制度
1、信⽤管理机构应加强与各业务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客户的信⽤信息,对客户实⾏分级管理,将客户的信⽤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制订不同信⽤等级所对应的信⽤额度、信⽤期限、信⽤折扣。
2、信⽤管理机构负责建⽴每位客户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注册资⾦、电话、信⽤标准(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要求的最低标准)、信⽤等级内容的表单,并及时进⾏动态更新。
3、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客户信⽤申请表、客户调查表、客户信⽤审批表、回复客户的标准信函等表格;受理客户信⽤申请;采⽤对客户进⾏⾛访、调查、向有关部门收集客户资信状况资料等⽅式掌握客户信息,填写客户调查表,对客户进⾏信⽤评级,确定信⽤等级,并及时回复客户。
4、对客户实⾏跟踪管理,补充客户信⽤信息,每年末对客户的信⽤状况进⾏汇总分析,形成书⾯的年审评价报告,并根据年审报告及时调整客户信⽤等级与授信额度。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促进江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产业整体水平和综合竞争力,发挥建筑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支撑作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工作措施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
1 .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进行建筑业总部经济试点,加大土地、税收、财政等政策支持力度。
2 .鼓励开展建筑产业园建设,在企业建设用地方面予以大力支持。对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甲级)、一级(甲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新建或改建企业总部基地的,优先优惠给予用地保障。我市一级资质及以上建筑企业,年纳税超过5000万元的,规划供应商业、办公用地性质的总部基地建设用地10亩;超过5000万元纳税基数的,每年纳税增加500万元,增加1亩建设用地,最多不超过20亩。
3 .鼓励市外建筑企业将其具备建筑业资质的独立法人公司迁入我市,培育建筑业总部企业形态,指导二级(乙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建筑业企业申报认定总部企业,并按我市总部经济政策对经认定的企业进行奖励。
(二)支持企业参与项目建设
4 .进一步推进落实《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的若干措施》,鼓励具备工程总承包资质和能力的民营企业加强与央企、省企、市属国企开展合作。对我市建筑企业尚没有能力单独承揽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市外建筑企业与市内优质建筑企业组成联合体,公平参与项目建设,并允许项目招标文件按照投标联合体各成员中的最高信用分和业绩计取。联合体成员承担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业绩,可在我市今后的基础设施招标项目中使用。
广东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一)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劳务公司;
(二)个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工程建设类注
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信用管理系统”),统一公开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开展信用量化评分,建立信用档案。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园林主管部门依职责分别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管理和监督工作,认定、采集、公开和使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省信用管理系统填报或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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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13部委制定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等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在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江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管理,实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推进形成守信经营的建筑市场环境,保证建筑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市建筑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做
好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录入和公布等日常工作。
各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档案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基本信用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信用行为信息由建筑业企业在市场行为(含招标投标行为、工程造价行为)、质量行为、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等方面的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构成。
良好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国家级、广东省级、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表彰的行为。
不良行为,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受到有关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处理的行为,以及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规定,需要提醒企业加强管理的不规范行为。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立电子管理平台“江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对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用信息
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填报,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获取相应信用评价分值。
施工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及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监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市建筑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对施工企业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安全监督、市场行为、档案管理、造价管理以及行政执法等方面进行采集和评价。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申报,经评价单位核实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工程所在地评价单位对不良行为信息进行采集,由协会对照标准进行评价计分,经江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核确认,由协会负责录入信息系统。
人民银行江门市中心支行以及各级监察、司法、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工商、税务、审计、信访、质监等部门形成的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集,并纳入江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形成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良好行为信息记录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国家机关或其委托机构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和现场核查扣分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以及检察机关行贿档案查询结果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为依据。
第十条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出具信用信息的部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业企业的良好信用每月评价一次。对不良信用信息在确认时当即录入,并更新公布新的信用分数。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包括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不良行为信息分。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良好行为信息分和不良行为信息分汇总计算,所得分数为企业信用综合得分。
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分由初始分、经营分构成。
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并按要求登录信息系统进行信息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均可获得基本信用初始分100分。
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经营分:根据评价时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置备的分支机构、办公场所、人员、纳税等要素进行量化评分。纳税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工程项目所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和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总额。
第十五条企业良好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获得通报表彰、工程获奖、项目动态管理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加分不封顶。
通报表彰是指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相应的行业协会对企业在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等方面的通报表彰。
工程获奖是指企业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的工程项目
(含江门市政府认可的其他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广东省级和江门市及所辖各市、区的工程奖项。
项目动态管理加分是指评价单位对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通过专项核查和日常管理对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行为进行的量化评分。
第十六条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分是对企业不良市场行为、不良质量行为、不良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进行量化评分,对照标准进行扣分计算。扣分不封底。
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的,同时对总承包企业按照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第十七条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算;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算。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立即扣分,并更新和公布新的信用分数: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在评价周期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恶意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违法情形的。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按信用评价得分评定信用等级,信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