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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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执行护士注册执业管理。

(二)护理部严格审查护士资质

1、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不能单独从事护理工作。

2、未按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不能单独从事护理工作。

3、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不能单独从事护理工

作。

(三)严格遵守护士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

(四)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五)护士注册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护士首次注册每年一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

(2)临床试用期护士、普通高校护理专业、助产专业,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者。

(3)通过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

2、护士再注册每五年一次:

(1)从事护理工作的注册护理人员。

(2)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有关规定。

(3)年度考核成绩及继续教育学分合格者。

(六)护理部和科护士长要定期检查各科室排班表,有无非注册护士独立职业和书写护理记录。

(七)护理部及科护士长和护士长应加强护士执业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有关规定,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护士执业证书。

1、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生的;

2、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定未提出或报告的;

3、泄露患者隐私的;

4、发现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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