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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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

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

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引言:在法律领域,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撤销的权利。

这是一种用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行使这个权利。

本文将对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深入探讨,并提供一份债权人撤销权诉状范本。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定义和法律依据1.1 定义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条件,有权对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进行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会将合同恢复到撤销前的状态,使债权人避免因合同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1.2 法律依据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和第58条中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产生错误;(2)债务人隐瞒与债权人有关的重要事实,导致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产生错误;(3)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以违法的方式达成合同。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2.1 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债权人对合同内容的错误保持了无过失的态度;(2)当债权人得知合同内容的真相后,必须立即行使撤销权,以免过失。

2.2 行使程序当债权人决定行使撤销权时,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以下材料:(1)撤销权诉状:陈述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事实和证据;(2)相关证据:包括合同、交易记录、沟通记录等,用以证明债务人存在欺诈、胁迫或其他违法行为;(3)撤销权的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7条和第58条,对撤销权的法律依据进行说明;(4)其他证明材料:如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等。

三、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和影响3.1 效力当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成功后,合同将被撤销,双方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

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时被取消。

3.2 影响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应返还债权人已履行的义务,并且补偿债权人因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几种情况

债权⼈⾏使撤销权的⼏种情况撤销权是⼀种民事树种,特别是在民事债权债务纠纷的时候,债权⼈⾏使撤销权可以有效保护⾃⼰债权的安全,但撤销权的⾏使需要满⾜⼀定的条件,那么债权⼈⾏使撤销权的⼏种情况?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债权⼈⾏使撤销权的⼏种情况我国合同法对债权⼈使⽤撤销权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债务⼈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等损害债权⼈利益的⾏为时,债权⼈可以撤销该⾏为。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条 【⽆偿处分时的债权⼈撤销权⾏使】债务⼈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偿转让财产等⽅式⽆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期限,影响债权⼈的债权实现的,债权⼈可以请求⼈民法院撤销债务⼈的⾏为。

第五百四⼗条 【债权⼈撤销权⾏使范围以及必要费⽤承担】撤销权的⾏使范围以债权⼈的债权为限。

债权⼈⾏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由债务⼈负担。

第五百四⼗⼀条 【债权⼈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起⼀年内⾏使。

⾃债务⼈的⾏为发⽣之⽇起五年内没有⾏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使撤销权应具备哪些条件1、从客观⽅⾯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有使⾃⼰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为。

包括放弃到期债权、⽆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的⾏为发⽣在债权成⽴之后,并已经发⽣法律效⼒。

(3)债务⼈的⾏为危害债权。

债务⼈的⾏为危害债权,是指债务⼈的⾏为会导致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使债权⼈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2、从当事⼈的主观因素来看,应当具备下列⼏个条件:(1)如果债务⼈所实施的⾏为为⽆偿⾏为,即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放弃到期债权和⽆偿转让财产,不管债务⼈或受益⼈是否有恶意,债权⼈均可以申请撤销。

(2)如果债务⼈的⾏为为有偿⾏为,则需要受让⼈具有恶意。

债权⼈撤销权的特征债权⼈撤销权,⼜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对于债务⼈所为有害及债权的⾏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对此作出了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问题的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就产生了这样的疑惑:债权人是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来行使撤销权?如何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债的保全制度的设计,不仅仅是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问题,还会涉及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究竟是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还是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对该问题的回答和解决,不能脱离司法实际,因为撤销权制度是从理论到实践的系统的设计,要从理论上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的层面上,进行系统地全面分析,才可得出既符合法学理论原则又能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的结论。

二、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债权”行使撤销权传统理论认为,撤销权的本意在于恢复债务人于一般财产上的地位,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的是一般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个别利益。

其行使范围不以保全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限,而应以保全全体债权人的全部债权为限,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应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

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已转移的财产,复归债务人,增强其财产清偿能力。

行使撤销权所获利益,仍归全体债权人所共享。

债权人以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行使撤销权的观点,虽然符合传统理论,但笔者认为,实际上是很难实现的。

下面具体阐述自己的观点:首先,债是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具有社会公示性。

法律只要求债权人应当知道自己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而注意债务人的财产变化,但自己的债务人具体还有哪些债权人、债权的数额有多少,这就不属于债权人应知的了;同时债务人也完全有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告知自己的债权人及其债权数额。

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作者:邵振华来源:《山东青年》2017年第07期摘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成立要件以及证明责任分配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关键词:撤销权的性质;成立要件;撤销权效力;证明责任行使期限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一项债权保全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称之为“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①我国在合同立法上亦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債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但如何行使撤销权,在司法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阐述债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学理上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双重性质。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仅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且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财产原状的作用,就其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而言,为形成权,具有形成之诉的性质;就其得请求第三人将财产返还于债务人而言,则为请求权,具有给付之诉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故学理上又称为形成诉权。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特征(一)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一项实体权利,为债权保全请求权,与债权具有不可分性。

虽债权人撤销权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但并非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实体法意义上的权利,诉讼方式只是作为该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已,该项权利是基于债权这一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其行使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使因债务人的损害行为而归属第三人的权利自始无效,复归于债务人,达到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原状,这也是实体法上的法律效果。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的区别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的区别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的区别一、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的区别债权人撤销权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

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二、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

我国《民法典》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撤销权制度。

所谓债权人的撤销权,又称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它是债权人固有的是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根据债的相对性规则,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仅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债权人要实现自己的债权,只能向债务人请求依约履行。

从债务人的方面来讲,债的关系一经设定,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即用来保证对方债权的实现,其财产即成所谓责任财产,构成所谓债的一般担保。

可见,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变化,对债权能否实现关系重大。

因此,债务人责任财产如果因债务人与第三人间非正当行为而发生不当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法律自有干预的必要,此种干预既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债的保全制度。

三、民法典对于债权撤销权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以上便是由为您介绍的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的内容。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撤销合同存在概念、行为的法律效果、行为的目的等方面的区别。

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债权人撤销权-法条汇总

债权人撤销权-法条汇总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法宝联想:法律约2篇司法解释约7篇地方法规约3篇最高法公报案例约1篇裁判文书约592篇相关论文约177篇实务指南条文释义)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1篇)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法宝联想:裁判文书约39篇)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行使。

凡于债务人为有害债权行为前有效成立的债权,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因撤销权的行使于第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须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依诉讼方式为之。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何人为被告,依对撤销权性质的认识不同而有不同。

依折衷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自应以债务人、与债务人为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利益转得人为共同被告。

因为行使撤销权既要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行为,又要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因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的撤销权如同其他撤销权一样,理应存续期间。

债权人自可于权利行使期间内行使,否则,存续期间期满后,债权人的撤销权即为歼灭。

依《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晓得或者应晓得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犯罪行为出现之日起5年内没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歼灭。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消的效力依裁决撤消而出现效力。

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

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

对于受益人,已大藏债务人的财产的,应退还之。

原物无法退还的,应折价退还其利益。

受益人已向债务人缴付对价的,非经债务人主张退还不当得利。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

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

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

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声请参与按比例分配。

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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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工大20年10月《合同法》期末考试作业机考参考答案

西工大20年10月《合同法》期末考试作业机考参考答案

西工大20年10月机考合同法作业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本作业每次试题内容相同,只是题目和选项顺序是随机调整的,大家可放心下载使用
一、单选题 (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1.下列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B.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农民利益的合同
C.以欺诈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订立时显示公平的合同
正确答案:C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

A.只能向债务人提出
B.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C.既可以向债务人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B
3.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无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诺成合同
D.不要式合同
正确答案:A
4.租赁合同是()。

A.双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无名合同。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等行为,《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均规定为可撤销行为。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撤销权一般应由管理人行使,但由于合同法撤销权和破产法撤销权行使权利的期限和可撤销行为的期限各不相同,这就造成了管理人依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为,债权人却可以依据合同法应予撤销;另外,在两个撤销权事由竞合的情况下,如管理人不依法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也可以行使合同法撤销权追回相关债权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3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撤销权,但此类诉讼性质属于代表诉讼性质,追回的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用以清偿所有债务。

一、破产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的区别《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此可见,合同法上的撤销权是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了个别债权人的权益为条件,而破产法中的撤销权是债务人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且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为条件。

1、破产撤销权是专门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下设置的,目的是纠正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法定期间内对财产的不当处分行为一般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对债务进行清偿,清偿债务是债务人的正常财产处分行为,如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清偿未到期债务等。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

合同法撤销权合同法中的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1.撤销权的性质。

撤销权的行使必需依必然的诉讼程序进行,故又称废罢诉权。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受益人返还财产,恢复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原状,因此撤销权兼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特点。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

此种撤销权冲破了合同相对性,其效劳扩及到了第三人,而且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清偿债权的清偿能力。

而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并无扩及到第三人、,其目的也是为了排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2.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有以下条件:(1)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能够到期,也能够不到期。

(3)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其中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有:(1)舍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2)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明白该情形。

其中第(3)种处分行为不但要求有客观上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事实,还要求有受让人明白的主观要件。

当债务人的处分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时,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

撤销权自债权人明白或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4.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成效。

一旦人民法院确认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即归于无效。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借贷关系日益频繁,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加。

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可以为债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保障。

本文将分别阐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效力和实践操作等问题,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概念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将其拥有的债权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即代位权人,代位权人取代债权人,成为债权的新权利人。

其核心是代位权人获得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债权的收益权。

二、种类按照实现方式可以分为诉讼代位和非诉讼代位两种。

1、诉讼代位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可以代替债权人参加诉讼并享有对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但对诉讼风险承担有限,即仅有债权人所拥有的权益。

2、非诉讼代位非诉讼代位是指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代位权人无权参与诉讼,但可以行使债权人权利,进行债权的收取。

这种方式适用于债权人满足清偿条件,但不想自己亲自实现债权的情况。

三、适用条件债权人的代位权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债权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法人。

2、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并且债权的性质和种类必须允许转让。

3、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过债务人的同意。

4、代位权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主体。

四、效力1、代位权的效力与债权人的权利相同。

2、债务人不得拒绝承认代位权人的权利。

如果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拒不履行,代位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3、代位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必须由双方协商解决。

五、实践操作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的代位权可以通过代理机构或专业公司进行实现。

同时,代位权人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代位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诉讼要求。

2、代位权人需要对债权进行核查,确保债权真实存在。

3、代位权人需要向债务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债权转让的事实。

4、代位权人应对债权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债权人想要行使撤销权,需要哪些条件

债权人想要行使撤销权,需要哪些条件

债权人想要行使撤销权,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

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
根据债务人处分财产有偿与否,分为两种情况。

债务人无偿处分其财产的,只须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行使撤销权。

而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的,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客观要件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即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若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前,债权人当然不能撤销。

同时,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也就不必由债权人申请撤销了。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即减少了作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般财产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如果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实施后,仍有足够资产清偿债务,则不能认为行为有害于债权,债权人无权干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

对债务人有偿处分其财产情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即债务人和财产处分受益人均具有恶意。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1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刘 东1 解 丹2(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1620;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300100)摘 要: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原物,债权人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为相对人占有的财物㊂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债务人若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代位提起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㊂当债务人与相对人借助诉讼方式诈害债权并获得了相关裁判文书时,债权人则只能借助第三人撤销之诉来保全债权㊂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判决本身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债务人若怠于追回其责任财产,债权人同样需要代位提起不当得利返还等诉讼,或者代位申请执行回转㊂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图分类号:D 9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 (2024)01-0063-09D O I :10.16497/j .c n k i .1672-335X .202401006为了防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乃至放弃自己责任财产等方式对债权人的债权实施诈害,我国‘民法典“继承了‘合同法“的做法,在第538条至第542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㊂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债权的保全手段,是通过撤销债务人和相对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方式,达到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或者追回债务人以不合理对价处分的财产等结果,以保障债权的实现㊂据实务专家统计,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有85%以上的原告提出了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且基本获得了支持㊂[1](P 1083)毫不夸张地说,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终局目标就是追回债务人已经处分的财产,或者让相对人折价补偿无法恢复原状的财产㊂欲达到这一目的,则需要法院作出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以作为后续的强制执行依据㊂然而,受立法影响,民法通说倾向于将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为一种为了全体债权人利益的 公益性 制度,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后会直接导致脱逸财产归复至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并作为全体债权的一般担保㊂[2](P 150)诉讼法学者在此基础上指出,债权人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3]法院针对该权利予以积极回应后所作出的肯定性判决为形成判决,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㊂[4]鉴于形成判决无法作为执行依据,不具备债权实现功能,对撤销权人的保护不周,于是有论者结合制度目的和域外经验,提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目的和性质加以重构,以将撤销权判决改造为一个给付判决,代表性学说有请求权说㊁折中说㊁责任说㊂①还有人专门从程序法角度出发,主张优先主义应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价值本位,债权人36*①收稿日期:2023-12-01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 民事生效判决对后诉案件事实认定的影响研究 (20B F X 083)作者简介:刘东(1987- ),男,安徽六安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民事诉讼法学研究㊂请求权说将债权人撤销权解释为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的债权请求权,可以直接请求第三人返还因诈害行为而转移的财产㊂折中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一方面可以撤销诈害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此为依据,请求债务人的相对人或者转得人将转移的财产返还,相当于是形成权说和请求权说的折中㊂责任说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被债务人转移的财产仍然保持在债务人的相对人那里,但是认定被转移的财产仍然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因此,责任说并不剥夺诈害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是切断诈害行为引发的责任财产减少效果㊂撤销判决一旦作出,债务人的相对人就相当于处于物上保证人的地位,以被转移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㊂关于各学说优劣的详细介绍,请参见龙俊: 民法典中的债之保全体系 ,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4期,第127-128页㊂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仅为使撤销权人取得对脱逸财产的执行名义,其他普通债权人无权分享胜诉利益;撤销权判决仅为给付判决,不应被赋予撤销法律行为的形成效力㊂[5]虽然理论界不约而同地对现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提出了批判,但学者们就所存在问题究竟应如何完善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短时间内难以撼动撤销权的形成权属性㊂在此背景下,为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18号指导案例中指出,债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否则,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㊁相对人为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㊂②该案例的指导性价值在于,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路径,并且明确了强制执行程序中各方主体的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地位,以及相对人对债权人的直接返还义务㊂[6]问题是,第118号指导案例仅仅强调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不当得利,主要是对胜诉债权人的义务,但并未说明该义务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理基础,而且该案例也没有涉及主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实现情形㊂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和对象只限于民事法律行为,[7]意味着诈害债权的行为涉讼且获得了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确定,债权人便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此时只能以第三人撤销之诉取而代之㊂③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当于是债权人撤销权的变体或延续,实质上也发挥着债之保全的功能,那么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能否像撤销权判决那样具有可执行性,立法及司法解释未提及,理论上亦鲜有讨论㊂有鉴于此,下文拟从强制执行的视角,探讨不同场景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问题㊂一、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一)债权人撤销权的实体效果就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虽然存在多种观点,包括请求权说㊁责任说和折中说等,但均有弊端,未能对早期的形成权说形成实质性冲击㊂如请求权说解释不了如果债务人只是与相对人设定负担时债权人的请求内容问题,责任说最大的弊端就在于其赋予了债权人撤销权人以优先权,与我国‘民法典“编纂的总体价值目标背道而驰㊂[8]最终,立法机关在制定‘民法典“时依旧选择了与形成权说类似的形成诉权说㊂④与之相对应,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法院作出的判决为形成判决㊂传统理论认为,与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只面向过去的确认权利或法律关系不同,形成判决是面向未来变动或消灭既有法律关系㊂而且,生效形成判决只是变动既有法律关系,并且原则上这种变动总是消极的,而不是创设当事人之间新的法律关系㊂[4]也就是说,形成判决没有为当事人设定新的义务,因而不具有给付内容,无须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结论的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必须认可物权行为的无因性㊂所谓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指物权行为的法律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4]合同当事人在完成交付后,标的物的物权即发生转移,且效力不会因买卖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受到影响㊂[9](P75)此后,出让人欲取回已交付的财产,还得继续向受让人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方可㊂就物权变动而言,我国实际上采取的是一种物权有因性的立法模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基于债权合意转让物权时,除了签订有效的合同外,还要完成登记或交付等行为或方式㊂作为例外,基于事实行为和法律的直接规定,则无需登记或交付也能引起物权变动㊂可见,我国物权变动原则上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债权合意,二是须完成登记或交付,二者缺一不可㊂以之为前提,即使债务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变更登记至相对人名下,只要双方的债权合意被法院判决撤销,物权因失去变动的基础就将重新归于债务人名下,相对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则构成无权占有㊂所以,在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相对人若拒绝返还财产,债务人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㊂46②③④参见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㊁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复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案例㊂参见 鞍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诉汪薇㊁鲁金英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第152号指导案例㊂根据‘民法典“第542条,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当然,债务人除了以无偿转让财产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方式诈害债权外,还可能以放弃其债权或债权担保㊁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受让他人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基于物权请求权可追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对于后者,由于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债务人则不能直接适用上述规则追回财产㊂例如,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时,债务人要向相对人支付一定的对价款㊂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的货币归属一律适用 占有即所有 原则,[10]占有人若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占有,则不受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等因素的影响,即便金钱给付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妨碍金钱所有权之移转㊂[11]那么,在债务人和相对人间的合同被撤销后,已经为相对人占有的对价款之所有权并不会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㊂这意味着,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相对人若拒绝返还对价款,债务人只能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㊂类似情形是,债务人直接赠予相对人金钱,以及原财产因毁损无法返还而转化为折价赔偿,同样受 占有即所有 原则制约,撤销权判决须叠加不当得利返还之诉判决才能追回本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在不同场合下,或者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或者具有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效力㊂对于前者,债务人可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撤销权判决因而获得了强制执行力;对于后者,债务人须另行主张权利,撤销权判决无强制执行力㊂不论是请求返还原物,还是返还不当得利,都是债务人的权利,相应地,能据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问题是,债务人作为实施诈害债权行为的一方主体,在上述行为被撤销后,往往会怠于行使追回财产或不当得利的权利,难以指望其申请强制执行来达到保全债权之目的㊂于是,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强制执行问题最终转变为,债权人能否直接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以及通过何种路径达成该目标?我国债权人撤销权最初是由‘合同法“第74条规定,立法机关为其设定的功能是撤销债务人处分责任财产的行为,符合形成权之基理,[12]自然不具有可执行性㊂为了让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相对人名下的财产,学者们虽然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先后提出了 请求权说 责任说 折中说 等学说,但最终没有达成共识,未能对立法产生影响㊂所以,现行‘民法典“完全继承了‘合同法“的内容,否定了债权人直接依撤销权判决申请执行的资格㊂随后,又有学者对我国立法所秉持的入库规则作了反思,提出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应当由公益转向私益,即撤销权人提起诉讼不再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行事,而应优先保障撤销权人个人债权的实现㊂[5]在此基础上,应通过相关制度设计为债权人直接执行被相对人占有的责任财产提供便利㊂当然,该观点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典型的如最高人民法院第118号指导性案例㊂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第46条也有类似表述,允许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对相对人有所请求,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的解决方案和学者提出的建议表面上看似一样,但用以支撑结论的理论基础相去甚远㊂详言之,学者们寄希望于从实体法层面赋予债权人以请求权地位,进而对相对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企图一步到位地解决问题;司法机关则较为保守,严格遵循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是借助诉之合并理论达到通过一次诉讼有效保全债权的效果㊂两相比较,前者属于立法论范畴,更具理论价值,后者属于法解释论范畴,实用性更强㊂鉴于学者们已经从程序角度和实体角度做过较为充分的立法论研究,本文不再做重复劳动㊂接下来,笔者将立足于现行规范,基于解释论立场,对不同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展开讨论㊂二、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执行撤销权和代位权虽同为债权保全手段,但二者的适用场景差别较大:债权人撤销权主要针对债务人财产不应减少而不当减少的情形发挥作用,旨在恢复债务人不当处理的责任财产;债权人代位权则主要562024年第1期刘东解丹:论债权人撤销权的实现针对债务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情形发挥作用,旨在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在不同立法目的制约下,撤销权的行使要件与代位权有着明显区别,其表现之一为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㊂⑤在此基础上,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既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前提起,亦可以在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提起㊂相应地,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内容的实现便存在两种可能性㊂(一)债权未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情况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目的只能是追回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可能对被追回的财产主张清偿,系为全体债权人所实施的保全行为,具有公益性㊂由于债权行使条件尚不具备,加之物权返还抑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能根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直接要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能够对相对人提出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债务人㊂详言之,基于形成判决的物权回复效力,涉及到原物返还的,债务人可直接依据撤销权判决要求相对人返还财产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的,还需要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对应的给付请求㊂考虑到债务人在撤销权诉讼中的共同被告地位,加之其诈害债权的主观故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所以基本难以指望债务人会在撤销权诉讼中主动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等诉讼请求,更别提向法院申请执行了,这就需要债权人在诉讼中或诉讼后代位行使㊂关于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我国‘合同法“将之限定为 到期债权 ,紧随其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对其作了限缩解释,只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 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㊂然而,相较于域外做法,这一规定过于保守且与司法实务严重脱节,不利于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已经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㊂于是,实践中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突破立法和司法解释,将代位权的行使客体扩张至特定物债权㊁担保物权㊁形成权等㊂[8]在此背景下,‘民法典“专门予以回应,最终将代位权的客体确定为 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㊂所谓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实务部门认为主要是指担保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和保证)㊂[13](P176)但考虑到立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14]加上立法用的是 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而非 债权的从权利 的表述,意味着客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狭义之债的从权利 , 广义之债的从权利 也被囊括其中㊂[8]换言之,‘民法典“中代位权的行使客体起码应包含债务人的债权㊁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㊁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㊁诉讼法上的权利等六层含义㊂这其中,诉讼法上的权利应包括诸如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等㊂[15]基于上述讨论结果,当涉及原物返还时,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直接变动物权的效力,在债务人怠于取回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位申请执行,为债务人取回责任财产㊂待债权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持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文书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当涉及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时,债权人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请求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㊂若该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待判决生效后,债权人还可以代位对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㊂只不过,针对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同时行使,有学者指出,二者在行使条件上存在诸多不同,加上两种权利行使效果的巨大差异,不宜一概认可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可以同时行使㊂⑥显然,债权履行期限未届满正好属于撤销权和代位权不能同时行使之情形,立法若不主动作出调整,纯解释论难以破解该难题㊂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能先提起撤销权之诉,待债权行使条件具备后,再尝试提起代位66⑤⑥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此种行为只是未使债务人的财产增加,但在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很难确定债务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责任财产清偿债务㊂不同于代位权,撤销权指向债务人损害债权的积极行为,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届清偿期,其也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债务人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会导致资不抵债之结果,可以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进行补救㊂具体可参见王利明:‘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5页㊂申卫星:‘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 兼评我国<合同法>74条“,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第41-42页㊂债务人的行为外观不同㊁是否要求第三人具有恶意不同㊁是否要求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到期不同㊁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怠于主张其债权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债务人的债权也并不当然到期等,均成为两种权利同时行使的障碍㊂参见王利明: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同时行使之质疑 ,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第4-5页㊂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1月权诉讼㊂当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须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代位权诉讼,效率着实过低,故笔者建议未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能够设计相应的程序,扫除债权未到期情形下两诉同时提起的障碍㊂(二)债权已到期情形下撤销权判决的执行在债权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情形下,便可借道主债权的执行程序而非独立的强制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撤销权是用于保障债权实现的配套性债权,债权是主权利,撤销权是从权利㊂当主债权能立案执行时,撤销权的债权保全功能将与执行程序的债权实现功能同步作用㊁相互影响,存在撤销权判决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的可能㊂[6]当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主债权往往处于两种状态:一种是债权人已经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债权人正准备或者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种是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向法院起诉㊂两种状态下执行程序的启动时机不同,决定了撤销权判决实现方式的差异,宜分开讨论㊂首先,当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或者执行程序中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借助主债权的执行程序实现撤销权判决㊂如果涉及的是原物返还,由于撤销权判决具有回复物权的效力,撤销权判决一旦生效,案涉财产所有权便自动回复至债务人名下,此时财产即便仍由相对人占有和控制,亦不影响法院对其直接采取执行措施㊂如果涉及的是不当得利返还和原物毁损赔偿,债权人实际上有两种途径可以实现债权:一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提起代位权诉讼,以获得一份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然后代位申请执行;二是在获得撤销权判决后,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向相对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相对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对其强制执行㊂两相比较,第一种途径更加高效和便捷,第二种途径不可控因素较多,相对人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就可以阻却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㊂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专章就债权的执行问题作了规定,并在次债务人执行异议的基础上增设了收取债权之诉,可以说是填补了漏洞㊂不过,债权人为了实现债权,要先后提起撤销权诉讼和收取债权之诉,着实过于折腾,没有比较优势㊂因此,鉴于债权履行期限已届满,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全部满足,最为可取的方法是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代位权,通过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㊂对此,有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程序层面,两个诉的适格被告并不统一,存在一些衔接上的障碍㊂[8]私以为,债权人撤销权和代位权看似一并行使,实际上存在着先后之别,即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在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在后㊂从当事人适格角度看,撤销权诉讼的被告是债务人和相对人,代位权诉讼的被告是相对人,在撤销权诉讼已然存在的情况下,原告再对被告之一提起给付诉讼,无须追加新的当事人,并不会影响撤销权诉讼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衔接上的障碍㊂其次,在债权人没有正式行使债权,尚未取得执行依据情况下,发现债务人实施了诈害债权的行为,则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并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主债权和代位权,毕其功于一役㊂这与上述情形中的债权实现方式几乎一样,只是多了在撤销权诉讼中实现主债权的环节,此处不再赘述㊂需要讨论的是,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在一个诉讼程序中同时行使三种不同的权利㊂从内容上看,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可能只是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浅层次目的,其深层次目的应当是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㊂[16]撤销权判决由于只具有形成效力,不具有给付效力,未达到回复债务人责任财产之目的,有必要在撤销权诉讼中提出代位权诉讼㊂至于主债权,决定了债权人可向相对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财产数额,也必须予以确定,有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行使的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与债权未到期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具有公益性不同,在债权已到期情形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具有明显的私益性,其最终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债权㊂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就债权人撤销权只是规定了形成性的效力,并未赋予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相应财产被直接纳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用于全部债务的一般担保㊂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能否被用于实现债权人个人的债权呢?本文的观点是,债权人撤销权具有私益性,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冒着败诉的风险,投入大量的时间76。

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撤销权的行使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撤销权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债务人某些行为的权利。

这些行为主要包括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 特征(1)撤销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无需经过债务人同意即可行使。

(2)撤销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

(3)撤销权具有相对性,仅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4)撤销权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将丧失其撤销权。

三、撤销权的行使条件1. 债权成立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才有权行使撤销权。

2. 债务人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债务人必须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

3. 可撤销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必须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4. 债权人未行使撤销权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丧失其撤销权。

四、撤销权的行使程序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撤销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

2.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收到债权人的撤销请求后,应当依法受理。

3.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查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受理撤销请求后,应当对债权人的撤销请求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债权是否存在、债务人是否实施了可撤销行为、可撤销行为是否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等。

4.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作出判决或者裁决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查完毕后,应当作出撤销或者驳回撤销请求的判决或者裁决。

五、撤销权的法律效力1. 撤销行为的效力撤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实施的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返还所得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略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略析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法

撤销权即 “ 债权人可 以请求人 民法 院撤销 债务人的行 为”, 因 而 ,在我 国,债权人撤 销权 的行 使同样需要通过诉讼方式 为 之, 这是我 国借鉴 各国经验的结果 。
债权 人撤销权的行使 ,之所 以要 求债权 人以 自己的名义 进行 ,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是属 于债权人享有 的一项法定权
同法 》 规定须通 过人 民法 院行 使 , 仅 民事 诉讼法 中也 缺乏相
连 带债权人作为共 同原告一 同起诉 ;当数个债权受 同一债 务 人行为危害时 ,各债权人 均有原告主体资格 ,他们 可共 同起 诉, 也可单独起诉 , 院从便 于审判 、 法 公正 处理的角度考虑 , 可
以并案审理。
具有普适性 , 现代 民法应给予程序 以应有 的位 置, 改变在 民法 中不得规定 民事诉讼程 序 的现状 , 万不可 因 民法 与民事诉 l 】
讼法分别为独立 的法律部 门 , 而切断其 固有 的内在 联系。 尽管
如此 , 我国在制 定合同法时 , 然没有拆除阻隔在 民事实体 法 仍 与民事程序法之问 的高墙 ,导致 合同权利行使过程 中所涉及 的程序问题没有规定 , 于操 作 。就债权 人撤销权 而言 , 合 难 《
债务人活动 自由和私法 自治精神的破坏 ,最终 背离撤 销权制
度的立法 目的 。 二、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的当事 人 既然债权人撤销权须 以诉 讼方式行使 ,则债 权人行使 撤
销权必然引起撤销之诉 。如何确定撤销之诉 的当事人?原告 自然应为行使撤销权 的债 权人 ( 要件前 已述及 ) 学 者们 并 其 , 无 争论 。当债权人 为一人 时 , 该债权 人为原告 ; 当债权 为连带 债权时 , 连带债权人 中可一人作 为原告单 独起诉 , 也可由所 有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情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情形?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情形?我们知道,如今是一个经济社会,尤其而带来的债务以及债权纠纷问题,也是比较常见的事情。

而对于债权的一些权利问题,也是大家所比较关心的。

毕竟,这关乎着债权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哪些情形?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撤销权: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财产的;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3、债务人放弃未到期债权的;4、债务人与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履行期限的;5、债务人放弃担保物权的;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7、债务人以明显的高价收购财产的;8、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置抵押权、质权的;9、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二、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撤销权

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撤销权

2015年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内部资料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第七章 民商事法律基本规定知识点:撤销权● 定义: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 详细描述:《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例题:1.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3年,1年B.5年,1年C.1年,3年D.1年,5年正确答案:D解析: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2.下列说法中,债权人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是()。

A.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B.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正确答案:A,B,C解析: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内没有使用的,撤销权消灭。

A.二年,五年B.一年,四年C.一年,五年D.二年,四年正确答案:C解析:《合同法》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4.下列关于合同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B.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C.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D.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权人自己负担正确答案:D解析: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有损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司考】考点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它与债权人代位权一样,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以保全债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重点考点详解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部分。

一、代位权(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但不能过了诉讼时效(1)债务人已陷入履行迟延。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成就之前,没有代位权成立的可能。

债务定有履行期的,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即构成迟延;债务未定履行期的,经债权人催告后,债务人仍不履行的,才构成迟延。

然而债权人专为保存债务人权利的行为,如中断时效、申请登记、申报破产债权等,可以不必等债务人履行迟延时即可行使。

(2)非法债权无代位权,除非非法债权背后存有合法债权,该合法债权有代位权。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金钱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注意】仅限于金钱债权,非金钱债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等,无权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未进行诉讼或仲裁)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判断怠于行使的标准:(1)在债务到期以后,债务人不存在行使权利的障碍。

(2)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及时主张权利。

(3)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怠于行使权利无正当理由。

【注意】即使次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使用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4.代位权的客体必须适当。

(1)代位权的客体是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2)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必须合法。

(3)作为代位权客体的债权,主要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

论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

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17-01摘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不行使撤销权,由其自由决定,但若行使撤销权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

撤销权行使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撤销之诉是撤销权行使的唯一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最先是以保留斯诉讼的形式出现,故又称废罢诉权。

各国法律均规定撤销权须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不得以诉讼之外的任何裁判方式行使,即使是仲裁方式也不可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诈害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对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无偿行为还是有偿行为,债权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

这里的可以,不是指债权人既可以采取诉讼方式,又可以不通过诉讼而直接向债务人行使撤销权。

之所以采用可以,是指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还是不行使撤销权,由其自由决定,但若行使撤销权就只能以诉讼方式进行。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采用诉讼的方式,理由如下:一是从功能和价值来看,诉讼方式优越于非、诉讼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涉及到众多的利益关系和纷繁复杂的处分行为,非诉讼方式没有法律的强制力和最终确定力,当事人很容易因此而产生新的纠纷,徒增麻烦。

二是从撤销权的目的和效力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为保全债权,避免债务人因不当减少财产导致资力欠缺而损害债权,该权利的行使与债务人以及受益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对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都有影响,对债务人活动自由原则和私法自治精神的维护关系密切,故法律要求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诉讼方式。

由法院审理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对其要件进行审查,有利于避免债权人滥用撤销权,防止发生新的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二、撤销之诉的当事人债权人撤销权须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要求审理和判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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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务人出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而为财产处分,按照行使权利、履行义
务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其行为效力不得不受到影响。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

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
人独立行使。

不过,因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
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确定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否合格,关键在于确定哪些债权适合于保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
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

如果
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
中的一人提起诉讼。

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
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
权的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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