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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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培训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培训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培训隐患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培训第一责任人,出现培训上的问题,层层追究责任。实行一把手总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当事人要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根据生产及工作需要,员工需要改变原岗位工种时,必须先培训后上岗。转岗培训由该工种所在单位负责结合专业部室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单位领导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0元。

第四条参加公司安全资格培训的学员,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培训制度,不准迟到、早退、旷课,否则对迟到者罚款100元;若因区队通知不力,导致员工迟到或旷课,对培训负责人、队长、书记各罚100元。培训期间有事必须写请假条,并经培训教师批准同意,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五条参加公司取证培训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如有违纪、替考等现象被通报者,罚当事人100元。学员请假超过总学时1/3者,将取消考试资格,并取消其当月学习工资。无故缺考者,罚款200元。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一次考试不通过罚款100元,二次考试培训费用自理,从工资中扣除,并通知分管矿领导及所在区队,该员

工不能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培(复)训一次考试不通过罚款200元,并在安全办公网公示,二次考试不通过,培训费用自理,从工资中扣除,并通知分管矿领导及所在区队,该管理人员不能从事安全管理工作。并把结果报矿领导,提示不具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三个月内再培训取证,取证期间按一般工人待遇,再考试不通过者,自动免去相应职务。

第八条区队所有岗位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安全培训中心将每月对各单位持证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无证上岗者,将对培训负责人、无证上岗人员、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并全矿通报批评。凡没有参加复训或复训不及格,造成证书作废者,根据矿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罚款100——200元,并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九条坚持上什么岗位持什么证,做到岗证一致,安排持一般工种证从事特种工作岗位作业的,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人次;本班内有2人或者2人以上被发现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的跟班队长按“三违“处罚,并对队长和书记各罚500元/人次。

第十条在公司以上的安全检查中发现无证上岗导致矿受罚款者,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承担该罚款额的20%,并对单位正职和当事人各罚款1000元。

第十一条弄虚作假、私造假证下井作业的人员,一经查实,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各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在公司安全资格培训中,矿所选派的教师,在培训期间禁止

迟到、早退、脱岗,否则将对培训教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罚款200元/次。

第十三条员工在培训学校培训获得优秀学员者,矿奖励200元/人次;在培训期间获得优秀教师者,对教师奖励300元/人次。

第十四条外出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单位的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因违规而被培训单位处罚或对公司和矿造成不良影响的,除培训其间发生的各种费用自理外,矿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参加公司培训或外培人员,如考核不合格或未取得预期目标,培训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在实操基地设置参观检查记录本,及时登记。

第十七条没有按实操计划进行实操培训的单位,扣单位培训考核分2分/次,单位正职及培训管理员各罚款100元。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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