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法的机能
浅议刑法的机能
浅议刑法的机能摘要: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现实中可以发挥的作用,通说认为刑法主要有三大机能即规制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的机能体现了刑法所倡导的价值观念,可以说,刑法的价值决定并引导着刑法机能的内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刑法价值观往往带来不同的刑法机能,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国情来确立我国刑法所体现的价值观念,并继而引导我国的刑法机能。
刑法的规制机能的运行应当充分考虑到与社会伦理的契合,这样才能有效益的实现刑法的规制作用。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保护机能长期以来处于对立的关系,在结合社会新情势的状态下,我们需要这两大刑法机能的协调统一。
结合当前我国情况而言,对于人权保障机能的侧重应当是符合我国当前社会需求的趋势。
关键词:刑法的机能、规制机能、保障机能、保护机能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现实中客观上可以发挥的作用,纵观中外学者对刑法机能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三机能说、四机能说和多机能说。
刑法三机能说主张刑法具有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
我国学者陈兴良教授,日本学者莊子、野村秥均持这种观点。
刑法四机能说认为刑法存在四大机能即: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及保全教育机能。
刑法多机能说主张刑法除了具备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及保障机能三大主要机能外还具有一些其他机能,例如台湾学者蔡墩铭教授认为刑法的机能包括刑法的一般机能和刑法的法律机能,其刑法的一般机能与刑法三机能说无异,主要又提出刑法的法律机能包括:规范机能、秩序维持机能和有机关联机能。
①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还应将预防犯罪、矫治犯罪人以及给犯罪人以赎罪的机会也列为刑法的机能种类之中。
②对于以上观点笔者认为,预防犯罪可以归入规制机能、秩序维持和矫治犯罪人属于保护法益的范畴,而刑法和刑诉法需有机关联属于刑法的基本属性、给犯罪人以赎罪的机会则很难说成是刑法在现实中可以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二者均不属于刑法的机能。
综合以上各种观点笔者赞同刑法三机能说,即刑法的机能包括: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以及保障机能一、刑法价值引导下的刑法机能分析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价值联系密切。
刑法精讲
一、陈忠军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案情:2019年8月26日,三门县公安局城关交警中队民警林勇、林军根据统一安 排带领辅警徐吉等人在三门县海游街道交通路与望海路交叉口设卡查处交通违法行 为。期间,陈忠军酒后驾驶浙J53636二轮摩托车从人民路开往亭旁方向,途径设 卡路段时,因担心酒后驾驶被查处,不听交警指挥停车接受检查,反而加速冲卡, 在经过第二道卡点时,致使在场执行公务的辅警徐吉倒地受伤。随后陈忠军被当场 抓获。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陈忠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5mg/ 100ml。经鉴定,徐吉构成轻伤二级。 处理结果:陈忠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 二千元。
刑法
法制预审大队 马锐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涵义 二、刑法的机能 三、刑法的渊源 四、刑法的解释 五、刑法的基本原则 六、刑法的效力
一、刑法的涵义
刑法=犯罪+刑罚。 刑法学是一门技术活,主要任务是如何定罪、如何量刑。
二、刑法的机能
1.法益保护机能。
刑法通过惩治犯罪来保护法益。
2.人权保障机能。
五、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 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三节 实务案例
一、陈忠军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 二、龚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三、沈杰、许建军滥用职权案 四、林某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 罚。
构成要件的内涵和机能
构成要件的内涵和机能摘要:根据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犯罪被认为是符合构成要件、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因而构成要件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
构成要件为人们得知以刑罚威慑的行为是什么性质提供了可能性。
该文阐述了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应有的机能,以及机能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
关键词:构成要件;内涵;机能一、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内涵构成要件是一个特殊的技能性的概念。
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符合的违法类型。
当人们问某个行为是否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时,需要审查的是,这个行为是否满足了刑法分则针对某个特定犯罪所规定的表明违法性的各种要素。
刑法学中讨论的构成要件本身有三种情况:(1)犯罪的构成要件。
在刑法学中多数情况下仅指不法构成要件(狭义的构成要件),也有些认为属广义的构成要件,或不法构成要件加罪责构成要件。
(2)广义的构成要件。
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客观处罚条件等前提条件。
这是犯罪成立条件的总和。
与此相类似的是法理学意义上的构成要件,其内容包括法律后果的所有前提条件之总和,也就是说,这不是刑法领域专属的构成要件。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不同与此。
从而否定这种广义的构成要件存在的意义。
(3)狭义的构成要件。
仅仅包括具体表述犯罪行为之不法内容的构成要件。
它是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仅是犯罪成立的第一个条件中的内容。
在处理案例的时候,所说的构成要件多指法定的构成要件。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构成要件的机能指的是构成要件所起的作用或所起作用的能力。
构成要件要承载哪些机能?关于构成要件的机能理论上一向有着不同的观点。
大部分学者认为,构成要件有以下功能:第一,罪刑法定的机能(保障机能),即划分应处罚行为和不应处罚行为之机能。
第二,成立犯罪个别化机能,即区分此罪与彼罪之机能;第三,故意规制机能,即故意犯之成立必须认识构成要件之事实。
第四,保护机能(一般预防机能或呼吁机能);第五,违法推定机能,即符合构成要件之行为原则上可推定其具有违法性。
现阶段我国刑法机能与伦理保障
中国和英国在教育侧重点上也存在较大
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专业; 相反在国内, 学生踏 方向。而在中国大学, 因成绩等原因被退学的 区别。中英教育都强调“ 关注每一个学生”英 ,
进校门的时候就已经选定了自己的专业, 极少 情况相对较少, 在同一学校顺利毕业的可能性 国提倡“ vr s dn iiprn”中国是“ E e uetsm oat, y t t 为 有在大学期间改变自身专业的情况与条件。 相对较高, 而学生在退学后难以更换学校或专 了学生的一切、 一切为了学生” 。虽然有共性,
关部 门、 司法机关 、 民团体 、 人 有关 社会团 放宽 , 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 刑 条则规 定了律师的法定义 务: 律师必须按 体、 学校 、 庭、 家 城市居 民委员会 、 农村 村 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 ,可 以假释 。 照 国家规定承担 法律援助义 务 ,尽职尽 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 ,各负其责 , 这一点还在刑事诉讼法 中有所体现: 未成 责, 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为未成年人 年人 因触犯特定罪行 而受到询 问或审判
免遭犯罪侵害的作用, 因为刑法规范对一 处罚 。”刑事诉讼法》 《 第十 二条规定:法 变 证言或者 作伪证 以及进行其 他干扰 司 “ 切侵犯或危害 国家、 社会或个人利益 的犯 律没有 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 不得定罪 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了保障相关人 为 罪行为都规定 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 刑法的 处刑 。’ ’ 这是专 门法首先在程序上的基本 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专 门做 了但书规 定, 保 障功能是指 通过罪刑法 定 限制 国家刑 性、 纲领性规定 , 除此 以外 公民不受 法律 违反前款规定 的应 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罚权 的行使 , 使一般人 或被指控 为犯 罪的 之 追究 ; 此外 , 刑事诉讼法 第 3 4条 规定 :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
刑法的机能和我国刑法的任务核心要点构架刘乃嘉刑法的机能即是刑法的作用,和刑法理论体系、刑法解释等方面有重要的关系,不同国家之间关于刑法机能的理念和主张有所差别,都是根据自身的法律理念得到的结果。
我国的法律观及刑法内容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设定,和国外有一定的区别,刑法机能的表现也存在着差别。
我国的刑法主要作用是维持和稳定社会的秩序,保障人权。
刑法的机能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解释,国外有很长一段时间对刑法机能的理解都侧重在刑罚方面,鲜少的关注点放在刑法产生的目的和作用上。
这就使得国外很多国家没有从刑法的本质方面进行了解,刑法发挥的作用也有限。
不同时期过来对犯罪体系的认识也不同,以日本为例,曾经一度将刑法的机能解释为盲目犯罪论,缺乏稳定的社会根基。
这种大环境下,日本刑法相关的学者开始逐渐的研究本土的刑法机能,逐渐形成犯罪论体系与刑法解释观以及更多不同思想的研究层面,这是日本刑法学在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发展的真实写照。
我国对刑法的机能研究有两种倾向,其一是刑法的任务,笼统的概括刑法任务的解释;其二是分开阐述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任务,认为刑法的机能主要从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来理解,这种研究方式主要以实用性为主进行,没有足够的速发时间做支撑,也不能完全代表我国的刑法机能。
因此,刑法机能的阐述各有不同,笔者结合自身的知识和国内外刑法机能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认识。
1 国外刑法学的刑法机能关1.1 刑法的理念正义、共同幸福、法的安定性是刑法的三方面目的。
从正义上来讲,刑法代表着公平,代表着正义。
日本学者在刑法机能方面认为刑罚和犯下的罪状相统一,行为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需要在公平的范畴内进行。
刑法的首要目的就是实现公平,为社会安定提供规范化要求,这中间还需要强调个人的义务。
共同幸福是法追求的目标,指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如果出现杀人、抢劫等有侵害性的事件,就可以用刑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追求共同幸福的过程中,还要和伦理保持距离,伦理色彩较强则主观性强,刑法的共同幸福追求就会出现偏差。
刑法的机能
刑法机能概说刑法的机能,也称刑法的功能,即刑法以其结构和运作所能发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1]有意见认为,虽从文字本身理解,刑法的任务、机能与目的这些概念间存在区别,机能主要从客观上揭示刑法功能的应然,具有客观性;目的确立刑法追求的价值,具有主观性;刑法任务介于二者之间,是主客观的统一;但三者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可以在互相联系中理解。
2[2]这种说法忽略了目的与机能间的区别而过于简单化,必须说是不妥当的。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机能与刑罚机能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应如何认识,对犯罪的压抑性、预防性的机能,是否可以认为是刑法的本质机能也是问题。
3[3]一、刑法机能的传统见解作为现代法治社会中刑法的机能,行为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秩序维持的机能及自由保障机能,4[4]结果无价值论者考虑的是规制的机能、保护的机能、保障的机能。
5[5]这种差别也由来于两种立场对刑法目的认识的不同。
本书基本上认同刑法的目的在于社会规范的维护,持行为无价值论,以下就前一种见解展开论述:(一)规范(规制)规范的机能(Normierende Funktion),也称规制的机能或社会伦理的机能,就是明确对犯罪行为的规范性评价的机能。
作为其内容,包含有:通过昭示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使其与一定的刑罚相关联,来表示该行为是法律上无价值的评价的机能;以及,命令行为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意思决定的决定的机能,这又与作为刑法规范的评价规范及决定规范相对应。
规制机能是刑法的本质机能,对一定的犯罪,预告施加一定的刑罚,由此来明确国家对该犯罪的规范性评价。
阐明了这种评价,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起着命令普通国民遵守的作用;另一方面,刑法对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来说,作为一种裁判规范,成为犯罪认定和刑罚适用的指针。
6[6]法律作为强制性的规范体系,“不仅对个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国家权力本身也有约束力。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同目的的实现”7[7]。
刑法机能初探
刑法机能初探作者:黄梦琪许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9期摘要按照刑法三机能说,刑法的机能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行为规制方面,强调确定犯罪、惩罚犯罪;二是法益保护机能,强调保卫社会、维护稳定;三是人权保障机能,强调规制司法、保障人权。
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保护机能存在一定的矛盾,从《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恐怖犯罪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这种矛盾,尤其是现代风险社会对保护机能的强调,也出现了传统刑法观和安全刑法观两种理念的对立。
两大机能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需要寻找到一个平衡点,目前中国刑法应该稍微偏向人权保障机能。
关键词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恐怖犯罪风险社会作者简介:黄梦琪,南京大学法学院;许可,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7.005一、刑法的三机能刑法的机能是刑法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刑法的机能反映了刑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体现了刑法客观上发挥的作用,包括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研究刑法的机能对于刑法的理论体系以及指导实践有重要作用。
围绕刑法机能,中外的学者都进行了广泛的思考和讨论,并形成了很多不同的学说。
普遍观点主张三机能说,这也是国内外刑法界的通说,三机能说可概括为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
也有学者主张多机能说,比如四机能说,以及刑法机能的分层次研究等,西原春夫则首先提出刑法的本质的机能,然后下分两类四种机能,即一是为了国家派生的机能,又分为抑止的机能和维持秩序的机能;二是为了国民派生的机能,又分为保护的机能和保障的机能。
笔者主张三机能说,并依据三机能对其进行论述。
第一,行为规制机能,也有学者称为规范机能或者规律机能,一般指由于刑法规范本身具有的结构和运作,通过明示对一定的犯罪的行为模式和处罚基准,以此表明了规范对该犯罪的评价。
这一机能具体又包括确定犯罪和惩罚犯罪两个方面。
当今社会,刑法是定罪的唯一根据,刑法确定一定的行为为犯罪行为并给出刑法处罚,以此对这些行为进行评价,确定它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同时依据对犯罪的事实、情节等对相应的犯罪行为设置了具体的法定刑,对犯罪行为处以相应的法律制裁,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2007-02-06 12:27:11刑法,尤其是近代刑法,在人权保障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马克思将法律称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就是极言法律,主要是指刑法具有人权保障机能。
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刑法的人权保障的机能更加引起人们的重视。
一、人权的界定人权主要以三种权利作为其存在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
(一)应有权利应有权利就是应享有的权利。
应有权利是与实有权利相对应的,这里的实有既指法律上的实有又指事实上的实有。
把应有权利作为人权的存在形态,表明人权并非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尤其不能把人权等同于法律上所认可的公民权。
事实上。
人权首先应该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可以说,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高境界。
应有权利的思想来源于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的概念。
自然法学派往往把权利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并以自然权利说明法律权利的来源与本性。
这种自然权利之自然,含有天然或天赋之义,就是指人之为人本来应当有的权利。
而且,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也确实曾经享有这些权利。
(二)法定权利应有权利被法律所确认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就转化为法定权利。
人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往往表现为公民权。
公民权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公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
公民权虽然是人权的主要内容,但两者又不可等同。
因为人权除了公民权以外,还包括其他一些推定的权利,即只要法无禁止,公民也可以行使的权利。
(三)实有权利实有权利是指现实社会生活中,人们所实际享有的权利。
实有权利既与应有权利对应,又与法定权利相连接。
应有权利是人权之应然状态,实有权利是人权之实然状态。
应有权利只有转化为实有权利,人权才不是观念而成为一种现实。
应有权利向实有权利转化主要是以法律规范作为中介的。
刑法学总论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知识点总结【1】刑法的渊源答: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可是刑法的渊源。
但注意其没有普遍的效力只是在特定的地区适用)【2】刑法的机能1、概念:刑法机能是指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
2、分类: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
3、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制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
○2保护法益的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
○3人权保障机能(即自由保障机能),它是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的机能。
【注意】:本书中认为刑法的机能只有两种即法益保护(推出刑罚目的)与人权保障(推出罪刑法定原则),行为规制机能基本上只是法益保护机能的反射效果。
(注意一下刑法第2条)【3】刑法的性质1、制定内容的特定性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3、法益保护的广泛性4、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5、部门法律的补充性6、其他法律的保障性【4】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基本上有三个层次:○1刑法的整体目的即保护法益。
刑法的整体目的与宪法相符合,对宪法目的有服从、体现和保障实现的义务。
○2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是由分则的章名和有关规定体现的。
刑法分则各章的目的,贯穿在该章的全部刑法条文中,对分则各章具体条文的解释与适用必须体现该章的目的。
○3各个条文的目的,是由条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出来的(这里的条文主要是指分则性条文)【注意】:○1除条文有特别规定或者应为立法缺陷导致具体犯罪存在具体归类错误的以外对各个条文目的的理解不应超出规定该条文的“章”的目的范围。
○2不同层次的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底层次目的受高层次目的的制约,高层次目的依赖于低层次目的的体现与实现。
刑法的目的体系、结构与刑法文字是纲与目的关系。
【5】刑法规范1、概念:以禁止、处罚犯罪行为为内容的法律规范,就是刑法规范。
刑法机能的反思_杨春黎
刑法机能的反思杨春黎1马永强2(1.河西学院政法学院,甘肃张掖734000; 2.甘肃省定西市检察院,甘肃定西,743000)摘要:关于刑法机能的讨论在学术界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国内外学者对刑法机能的学说主要有二机能说,三机能说,四机能说等,但有一个共性是都从保护人民的利益与保护犯罪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展开探讨,从而为刑法机能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学术氛围。
本篇论文针对刑法机能的不同含义,对国内外法学家的观点进行论述,主旨在于提出对我国刑法机能缺陷的反思和需要完善的方面,从而深刻的映射出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怎样才能够正确的运用刑法的机能,以更好的为我国的刑法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刑法机能;罪刑法定;人权;犯罪人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520(2013)01-0099-14一、刑法机能的界定对于刑法机能的界定,我国学术界有不同的见解,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的作用”;(2)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功效和作用”;[1](3)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客观上能够发挥的积极作用”;[2](4)“刑法机能亦称刑法功能,我国刑法学中关于刑法的任务就其内容而言大体类似于刑法的功能”;[3](5)“刑法的机能就是指刑法的作用,也就是刑法所要实现的任务”。
[4]这几种观点,笔者认为各有其理,但是不够全面,没有指出它的本质。
笔者更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刑法的机能是“刑法现实与可能发挥的作用”。
笔者认为刑法机能的运用有其两面性,适用恰当则有利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率;用之不当则会使得滥用刑罚权、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不能很好的发挥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
例如刑法保障机能的直接体现,即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规定。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尽管其立法精神是倾向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但在第79条明确规定了类推制度。
刑法理论
1.刑法机能理论:行为规制机能(评价机能,意思决定机能,以法律为准绳),法益保护机能,人权保障机能(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
2.预测可能性原理:①犯罪及其惩罚必须在行为前预先规定,禁止事后法,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②罪刑规范应当具有明确性、稳定性,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③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3.刑法解释理论:①解释结论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②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③解释结论必须符合刑法目的。
4.犯罪构成理论:①犯罪构成是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②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构成具有主、客观统一性,是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构成的有机整体,包括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④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就表明行为具有了社会危害性⑤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具体事实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称为犯罪构成事实。
5.结果无价值: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违法的实质或根据是法益侵害及其危险;没有造成法益侵害及其危险的行为,即使违反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违反了某种行为规则,也不能成为刑法的处罚对象;应当客观地考察违法性,主观要素原则上不是违法性的判断资料,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违法评价的对象是事后查明的客观事实。
6.行为无价值:行为基本上是指行为本身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行为无价值是指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遵守的行为规范。
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要素。
7.作为可能性理论:负有作为义务的人要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
如果行为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但没有认识到,而没有履行作为义务的,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
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理论分析在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中,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它们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共同塑造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人权,简单来说,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
这些权利涵盖了生命、自由、尊严、平等、财产等多个方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石。
而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特定的机能,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同时也要确保人权不受侵犯。
刑法的机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机能,二是保障机能。
保护机能意味着刑法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对于杀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以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如果仅仅强调保护机能,可能会导致刑法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对公民的权利造成不当侵害。
保障机能则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其受到不公正的追诉和处罚。
这就要求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确保无辜者不受冤枉,有罪者得到恰当的惩处。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沉默权等权利,这些都是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护机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为了实现保护社会的目标,可能会采取一些限制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措施。
但这种限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且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否则,就可能侵犯到人权。
比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过度使用监听、搜查等手段,而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就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和居住权。
同时,人权保障与刑法的保障机能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才能确保刑法的公正适用,从而实现真正的法治。
如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很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这不仅损害了个人的权益,也会削弱公众对刑法的信任,最终影响到刑法保护机能的有效发挥。
为了实现人权保障与刑法机能的平衡,需要在立法、司法和执法等多个环节采取措施。
刑法三大机能的关系研究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4), 2232-2237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4319刑法三大机能的关系研究刘艺钧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收稿日期:2023年4月17日;录用日期:2023年4月27日;发布日期:2023年7月11日摘要 刑法的机能是刑法实施过程中所具有的积极功能。
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是刑法的三大机能,三者之间在作用的发挥上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规制机能包括对社会一般人的行为规制和司法裁判人员的裁判规制,主要发生在犯罪前。
保护机能强调的是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刑法的目的就是保护法益,因此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行为,显然其时间节点上是在犯罪后。
而人权保障机能虽突显的是对犯罪人的人权保障,也没有忽视犯罪前的人权保障问题,可以说人权保障机能贯穿于刑事法律的全过程。
因此,三大机能的关系可以时间为线索展开其探讨。
关键词规制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相互关系Research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Functions of Criminal LawYijun LiuSchool of Law,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Guizhou Received: Apr. 17th , 2023; accepted: Apr. 27th , 2023; published: Jul. 11th , 2023AbstractThe function of criminal law is a positive function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ing criminal law. The regulatory function, the protection function and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unction are the three major functions of criminal law, and there are both related and different roles between the three. The regulatory function includes the regulation of the behavior of ordinary people in socie-ty and the regulation of judicial adjudicators, mainly before committing a crime. The protective function emphasizes that crime is an infringement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law, and the purpose of刘艺钧criminal law i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the law, so the punishment of crimes that infringe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law is obviously at the time point after the crime is committed. Although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unction highlights the protection of the human rights of the offender, it does not ignore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before the crime, and it can be said that th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function runs through the entire process of criminal law. Theref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hree functions can be explored in time.KeywordsRegulatory Functions, Protective Function, Safeguard Function, Correlation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前言在现代社会中,刑法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和社会控制机制,其作用和影响已经成为了犯罪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议题,研究刑法机能可以澄清刑法的本质和目的,明确刑法的作用和范围,避免对刑法的误解和滥用。
外国刑法学
外国刑法学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1.普通刑法(即刑法典)2.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3.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一)行为规制机能(又称秩序维持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贯穿于整个刑法的判断和适用过程)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法益与我国犯罪四要件中的客体相一致)(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
三、刑法理论的发展(一)思想轨迹现代刑法和刑法理论,是以启蒙思想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二)旧派(刑事古典学派,理性哲学—理性的、逻辑上的分析和判断)1.时间: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2.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3.代表人物:(1)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2)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注:旧派对封建刑法的否定:(1)干涉性—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理论;(2)恣意性—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3)身份性—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残酷性—提出了罪刑均衡和刑罚人道思想。
4.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5.基本观点: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论刑罚的功能
论刑罚的功能本文论述了刑罚功能的涵义,认为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评析了刑法理论上关于刑罚功能的不同见解,指出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八分法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比较详细地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我国刑罚的功能:(一)对犯罪人的功能:包括惩罚功能和改造功能;(二)对社会的功能:包括威慑功能、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三)对被害人的功能:即安抚功能或报复感情平息功能。
一刑罚的功能,日本刑法学者通常称为刑罚的机能。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功能”指“事物或方法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效能”。
“机能”指“细胞组织或器官等的作用和活动能力。
”又据《新现代汉语词典》,“功能(1)[function]:效能;功效(肠胃功能紊乱)(2)[ability]才能(亦以功能自进)”。
“机能(1)[engmeny]:泛指系统中某一部分应有的作用和活动能力(2)[function]:细胞组织或器官的作用和能力”。
可见“功能”与“机能”都有function之意,亦即都有效能、功效、作用之意,因而称为刑罚的功能或刑罚的机能均无不可。
不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功能一词,有“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之意,似以用“刑罚的功能”一词为更佳。
因为在这一标题下,我们所论述的只是刑罚的积极作用,“刑罚的功能”一词可以表示出这一意思。
刑罚的功能,指国家制定、裁量和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有如下特点:(一)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对人们产生的作用。
所谓对人们产生的作用,意思是不仅对犯罪人,而且对被害人以及社会上其他人产生的作用。
刑罚是对犯罪人适用的,当然会对犯罪人产生一定的作用;但是刑罚不仅直接影响犯罪人,而且对犯罪人以外的人也会发生一定的作用。
这里所说的犯罪人以外的人,首先是社会上的不稳分子或者说潜在的犯罪人,他们在思想上存在犯罪的倾向,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自然会在这些人的思想上产生反映。
其次是社会上的广大人民群众,他们奉公守法,痛恨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也可能在这些人的心理上产生作用。
刑法法益保护机能扩张的特点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提高了刑法的威慑力,减少了犯罪 行为的发生
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公 民的法律素养
加强国际合作:促 进各国之间的刑事 司法合作,共同打 击跨国犯罪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 法益保护机能的扩张, 提高司法效率,缩短 案件处理时间
保护人权:保障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的合法权益,防止 滥用司法权力
保护对象:从个人到集体,从物质到精神 保护领域:从传统领域到新兴领域,如网络、环境等 保护方式:从消极保护到积极保护,如预防犯罪、保护公共利益等 保护力度:从轻缓到严厉,如加重刑罚、扩大刑罚范围等
刑法法益保护范围扩大,包括人身、 财产、社会秩序等
刑法法益保护手段多样化,包括刑 事处罚、民事赔偿、行政制裁等
国犯罪
社会变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行为不断变化,需要刑法法益保护机能的扩张来应对
法律漏洞:原有刑法法益保护范围有限,无法涵盖所有犯罪行为,需要扩张来弥补法律漏洞
司法需求:司法实践中,需要刑法法益保护机能的扩张来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国际影响:国际社会对刑法法益保护的重视和推动,对பைடு நூலகம்内刑法法益保护机能的扩张产生了 影响
法益保护与国际合作: 法益保护将更加注重 与国际合作,共同应 对全球性挑战。
汇报人:
扩大了犯罪行为 的范围,增加了 犯罪行为的种类
提高了犯罪行为的 处罚力度,加重了 犯罪行为的刑罚
增加了对犯罪行为 的预防和打击力度, 提高了社会治安水 平
促进了刑法的公正 性和合理性,维护 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扩大了刑法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 公民权利的保护
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增强了公 民的安全感
添加标题
论述刑罚的功能
论述刑罚的功能
刑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具有以下几个功能:
1. 惩罚功能:刑罚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可以给予犯罪分子相应的痛苦或损失,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和社会的压力,从而达到惩戒作用。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刑罚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不容忍和社会对犯罪的抵制态度。
2. 阻吓功能:刑罚不仅对犯罪分子本身产生威慑作用,还对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起到阻吓作用。
对犯罪者施加的刑罚,可以作为一种警示,告诫其他人不要犯罪,以便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3. 预防功能:刑罚还具备预防犯罪的功能。
通过给予犯罪分子相应的刑罚,可以防止其再次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此外,刑罚还可以对社会上的罪犯形成一种警示,降低其他人犯罪的概率,从而减少犯罪发生率。
4. 效益功能:刑罚的有效实施可以为社会带来一些效益。
例如,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和财产可以为社会节约资源,减少对犯罪分子的养护费用。
同时,刑罚还有助于维持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感。
然而,还应注意到刑罚的功能并非唯一,不同的刑罚手段和刑罚目标可能产生不同的效果。
此外,为了实现刑罚的多重功能,还需要考虑刑罚的公正性、合理性和人权尊重程度等因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刑法的机能
作者:邬津津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20期
摘要通说的刑法三个机能,规制机能是进行评价和指引的基础机能,保护机能是保护法益的原始机能,保障机能是保障权利的最高级的机能。
我国1979年刑法出于维护政权的需要,高度强调打击犯罪的目的,明文规定了有条件的类推制度,忽视了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1997年刑法废除了类推,确立了罪刑法定制度。
但由于刑法天然所具有的惩罚性质,刑法作为惩罚工具的角色根深蒂固,这使得保护法益的机能始终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在罪刑法定的大背景下,仍然应当努力寻找法益保护机能和权利保障机能之间的平衡点。
关键词刑法机能相互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7.127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在适用过程中所具有的功能和发挥的作用,是自刑法产生就存在的固有性质。
刑法的机能可以分为实然状态的既有机能和理论分析下应当具备的机能,研究刑法的既有机能是逆向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对正面探索刑法应有的机能具有实践需要上的重要意义,而理论上的探索又是对既有刑法机能的反思与指引,是制定刑法任务、确定刑法目标的基础,是理解刑法非常重要的一步;两者相辅相成,刑法机能的理论研究则对刑法的未来发展和进步有着更深远的影响。
法律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刑法也不例外,各个国家在各个时期所制定的刑法体现的是不同历史文化的需要,所具有的机能自然有所区别;但刑法的机能相比于刑法的目的更为客观,相对稳定,且考虑到现今世界对法治、人权的普遍认可,刑法的机能在事实上是具有趋同性的,因此,参考比照借鉴各国学者的观点也具有相当的价值。
过去国外学者对刑法解释的研究深入精致,对刑法本身机能的探讨则并不注重。
日本学者在上世纪60年代主张,刑法解释或者犯罪论的理论构成,应当从刑法的社会机能如何来加以展开。
可见目前刑法机能所受的关注度已大大提高,对其研究也各个流派说法不一,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一)德日两国学者的刑法机能观点
德国的海因里希·耶塞克教授认为刑法有三大任务:保护社会,即通过法秩序对人们在社会中的共同生活加以维护;压制和预防功能,即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办,另一方面通过威慑、科处和执行公正的刑罚来预防将来的违法行为;法益保护和社会伦理行为价值保护,并将法益保护强调为刑法的任务,是自由国家的一个标志。
约翰内斯·韦塞尔斯教授在《德国刑法总论》中提到了保护法益的功能和保障功能,同样强调法益保护(社会伦理上的价值观念)是刑法之根,认为刑法为实现公共福祉和维护共同秩序服务。
日本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刑法机能有规范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
如大谷实称刑法的机能为社会机能,即刑法在社会上应当具有的机能和固有的机能,分规制机能和维持社会秩序机能两种,而维持社会秩序机能又下分为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人权机能。
平野龙一先生则突破了这种传统观点,认为事实上所具有的机能更为重要,因此只保留“根据经验事实能够验证的机能”,即保护法益机能和保障自由机能。
而西原春夫首先提出刑法本质的两种机能,即为国家而派生的机能和为国民而派生的机能,前者又分为抑止的机能和维持秩序的机能,后者又分为保护的机能和保障的机能。
这种观点是否绝对合理暂且不论,但将刑法机能层次化的视角是非常科学的。
除此之外,还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机能等说法。
(二)我国刑法对刑法机能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机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一直以来存在争议,《刑法》第2条规定:“……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该条所规定的刑法任务,被张明楷教授解释为对法益的保护,即对“国家安全”、“人民民主政权”等国家法益,“国有财产”和“集体所有财产”等社会法益,以及“私有财产”和“公民权利”等个人法益进行保护。
在此就不得不区别刑法任务和刑法机能的概念。
某些表述中存在刑法机能与刑法任务混用的情况,当然亦有否定观点认为刑法任务是指立法者赋予刑法的职能或者责任,不能等同于刑法的机能或目的。
结合上述规定,在理解这一问题时不必太过执着于文字上的表述,而应从内涵上进行理解,尤其不能以其内容的表述只涉及保护法益、未提及保障和规制机能就得出刑法任务不能等同于刑法机能的结论,《刑法》第2条规定的刑法“任务”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机能,只不过这一条规定只包含了保护机能,是对刑法机能的片面而非全面地表述。
刑法具有哪些机能呢?陈兴良教授借鉴日本学者的看法,认为刑法的机能包括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并认为在这三个机能中,规制机能与后两者不能相提并论。
但也有两机能说,张明楷教授认为“行为规制机能与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并非并列关系……仅将刑法的机能归纳为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即可”,至于规制机能则未加论述。
本文认为刑法具有规制机能、保护机能和保障机能,规制机能虽不与前两者在同一个水平面,但也绝不可忽视,以下将对这三大机能分别进行论述并简要讨论三者之间的联系。
(一)规制机能
刑法的规制机能是指刑法规制人的行为,也称规范机能或规律机能。
刑法具有通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对该行为科处一定刑罚,表明该行为为法所不允许的机能以及要求人们不要实施该行为的机能,前者被称为评价机能,后者被称为决定机能。
刑法作为裁判规范,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标准,通过规定犯罪构成和刑罚,为裁判者提供评价的前提条件(犯罪构成)和评价内容(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刑罚的种类和轻重),通过裁判者的裁判活动完成评
价功能。
刑法的评价机能是刑法条文在实践中最直接的作用方式,是规制机能最基本的体现,也是刑法作为评价规则和裁判规范的最本质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