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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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再贴现应当有利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第五条承兑、贴现、转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四个月。

第六条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与调整。

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百分点的方式生成,加点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七条为防范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有关金融机构要健全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申请、审查、审批制度,依法进行业务操作。

第八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其上级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送有关业务统计数据。

第二章承兑第十条向银行申请承兑的商业汇票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资金来源;三、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新 关于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

新 关于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
三联和商业汇票专夹保管,贴现银行做分录: 借:贴现资产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填制贴现凭证
第一联签章
银行信贷部门审 查
“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
新准则规定贴现利息收入暂时记入贴现利息调整,以后按月
转入利息收入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和到期收回日,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 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 入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转贴现的核算
转贴现到期收回
A
转贴现发放行
B
转贴现申请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借: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 贷:利息收入
借:贴现负债 借: 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借:商业银行存款——××银 行 贷:再贴现——××银பைடு நூலகம்汇 票户 借:再贴现 —— 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 收入
借:待清算辖内往来、清 算资金往来 贷:贴现资产 ——面值 借:贴现资产 —— 利息调 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 利息收入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准备金 借: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 贷:利息收入
借:再贴现 —— 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
借: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再贴现的核算
再贴现到期收回
再贴现汇票到期时,由再贴现人民银行从再贴现申请行账户中收 取票款。(假设票据付款人按期足额付款给再贴现中央银行,未收 到有关追索债务的通知)
中央银行
再贴现申请行
(1)2015.04.01央行办理再贴现业务 借:再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 1000000 贷:商业银行存款 ——活期存款 990200

会计实务: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意思

会计实务: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意思

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意思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 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1) 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银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附件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以下简称“我行”)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管理,有效防范票据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银承”)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下简称“电子商承”)。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包括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业务和再贴现业务。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辖内开办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及再贴现业务的单位。

第二章业务种类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

电子商1 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

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

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七条转贴现和再贴现的审批权限和授信控制按照我行授信授权规定办理。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1997]216号【发布日期】1997-05-22【生效日期】1997-05-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印发《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系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本办法所称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三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矗第四条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票据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新会计准则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1. 当企业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银行时,应将贴现利息和手续费计入财务费用。

贴现利息是指银行扣除面值金额之外的金额,而手续费是指银行为进行贴现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这些费用应在贴现发生时确认为财务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2. 商业承兑汇票的面值金额减去贴现利息和手续费的金额应计入银行存款或其他银行账户。

这意味着企业的现金资产将增加,同时应确认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部分。

3. 当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企业应根据商业承兑汇票的面值金额核销银行存款或其他银行账户,并确认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部分的偿还。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的具体内容及科目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会计政策的要求而有所差异。

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并确保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的核算

手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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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商业汇票转贴现的核算 1、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 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 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 入。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再贴现基本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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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贴现行(中央银行)
现③ 申 请 再 贴
④⑤ 受到 理期 入付 账款
⑤到期委托收款
贴现行(商业银行)
⑥划回票款或拒绝付








承兑人开户行
贴现申请人
⑧追索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图5.2 再贴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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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题 13
商业汇票贴现习题
1、计算题 湖南动力机械厂3月12日持来一份贴现凭证及一份北京机 械厂承兑且于5月1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900000元,已获批准。请按3.6%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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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商业汇票再贴现的核算
1、人民银行受理
借:再贴现
贷:商业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比照转
贴现申请行收到转贴现收帐通知的处理手续办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汇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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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贴现到期收回
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一、贴现的概念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的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行的票据行为。

通过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贴现银行获得票据的所有权。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二、贴现的基本规定(一)贴现条件。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票据未到期;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贴出人名称;贴入人名称;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贴现、转贴现或贴现利率;实付金额;贴出人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原贴出人名称、原贴入人名称、赎回日期、赎回利率、赎回金额、原贴入人签章(二)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

实付贴现金额按照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

承兑人在异地的纸质商业汇票,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还款日期。

(三)贴现的收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

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办理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以及提示付款业务,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同城票据交换、通存通兑、汇兑等方式清算票据资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4•【文号】银发[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

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

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模块7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PPT

模块7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PPT

1.再贴现的概念
再贴现又称“重贴现”,指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 已贴现汇票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的票据转让行为 。再贴现的对象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开立存款账户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分支 机构。票据再贴现也可分为卖断和回购两种方式 。对中央银行而言,再贴现是买进票据,让渡资 金;对商业银行而言,再贴现是卖出票据,获得 资金。
凭证代(连号的可一张))。 8)办理贴现业务时的相关资料(详见项目一) 9)票据营业部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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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查与审批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七
对持票人未承诺回购的,按贴现程序重新查询票 据的真实性。材料审核无误后,报有权机构审查 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会计部门办理资金划付手 续。
3.加强贴现票据的管理,及时收回贴现票据 项下的款项
计算公式是: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七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 ÷30)
实付术 模块七
根据本模块案例资料,该张汇票的贴现利息为 1,800元,实付贴现金额为98,200元。工行亚 运村支行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贴现
100,000
贷:活期存款——江兴公司 98,20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七
模块七 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项目一 汇票贴现的操作 项目二 汇票转贴现的操作 项目三 汇票再贴现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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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一 汇票贴现的操作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七
项目一
贴现概述
申请贴现的条 件
贴现业务 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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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贴现概述
票据规则与操作技术 模块七
1.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 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 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 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商业汇票贴现核算规定(最终版)

商业汇票贴现核算规定(最终版)

商业汇票贴现核算规定(最终版)第一篇:商业汇票贴现核算规定(最终版)商业汇票贴现核算规定(试行)一、基本规定(一)本规定核算本行以直贴方式办理商业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业务。

(二)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分别通过“贴现”和“转贴现”一级会计科目核算。

(三)转贴现又划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两种。

回购式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按照“商业汇票回购核算规定”执行。

二、会计科目设置(一)“贴现”一级会计科目核算本行办理票据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而取得的票据。

1.办理贴现或买断式转入贴现,收到票据实物时,按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金额贷记相关科目,按差额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到期收到票据款项或票据款项已收妥,按实际收到金额借记相关科目,按贴现票据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种类分申请单位设户进行明细核算。

(二)“转贴现”一级会计科目核算本行以买断方式为其他金融机构办理未到期票据的转贴现款项。

1.办理转贴现时,按贴现票据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相关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转贴现票据到期,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相关科目”按贴现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转贴现利息收入”科目。

3.本科目按转贴现类别分转贴现申请人进行明细核算。

(三)“贴现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科目核算本行办理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而确认的利息收入。

确认利息收入时,借记“递延收益”贷记本科目,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

(四)“转贴现利息支出”科目核算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买断式转出贴现业务发生的利息支出。

支付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科目,年末应将本科目金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

(五)“贴现票据”表外科目,核算本行办理贴现和买断式转贴现而取得的贴现票据。

受理贴现或买断式转入贴现,收到票据实物时,按票面金额作收入登记,到期收到票据款项或票据款项已收妥,办理买断式转贴现,转出票据实物时,本科目按票面金额作付出登记。

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三、转贴现的适用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有权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的金 融机构能够办理转贴现业务。
四、转贴现的业务流程
(一)转入贴现
1.提供相关资料
1)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仅 限于初次办理转贴现业务的申请行,年检通过后,应每年提供一次)。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4)商业汇票转贴现合同(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5)上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授权文件(或授权证实书)。 6)用于转贴现的商业汇票清单(加盖公章)。
二、转贴现的分类
1.按交易方向不同分为转入贴现和转出贴现两种 转入贴现是指其他银行持其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贴现, 转出 贴现是指本行持已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向他行贴现。 2.按交易方式不同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转贴现两种 买断式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银行 承兑汇票转出后,票据权利人即改变为票据转入银行。回购式银行承兑汇票 转贴现是指转出行将其持有的已贴现的但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不改变 票据权利人的方式暂时转出,由转出行在双方约定的票据回购日购回汇票。
3.再贴现资料的准备
1)再贴现申请一览表和大额再贴现申请书(单张汇票 金额500万元以上需填写)。 2)再贴现凭证(一式五联,需加盖再贴现申请银行的 财务专用章和法人或其授权人名章,与预留印鉴 一致)。 3)申请再贴现银行已贴现、背书的商业汇票。 4)商业汇票查询查复书(需加盖业务公章)。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贴现的性质
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 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之间有一种间 接贷款关系。
3.贴现的期限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该如何做会计核算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该如何做会计核算
(贷)吸收存款实付贴现金额
(收入)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
2、在异地承揽行开户企业的处理。
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或授权行会计分录同上
异地承揽会计分录:
(借)存放总行准备金实付金额
(贷)吸收存款实付贴现金额
(1)贴现到期,收到贴现汇票款项时,会计分录:
(借)清算资金往来
(贷)贴现
(2)贴现到期未收回款项时,从申请人账户扣收票款,会计分录:
第四联加盖转讫章交给申请贴现的持票人作收账通知;
第五联和票据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然后我们来看看最终企业能获得多少贴现金额。
这里也是分两种情况:
(1)单据属于带息的:
商业银行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到期的价值-商业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
票据到期的价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利率*票据期限
商业银行收取的贴现利息=票据到期的价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如果没有在本行开户对已贴现金额的收取要向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及其他前手进行追在总行资金运营中心或授权行开户企业的处理借贴现票面金额贷贴现利息收入贴现利息贷吸收存款实付贴现金额收入已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在异地承揽行开户企业的处理
案例告诉你,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作为票据人,我们每天都在和票据打着交道。有的忙于业务,有的忙于整票,还有的忙于各种琐事之中,总之就是围着票据团团转。那么票据买卖的会计核算应该怎么做呢?
再贴现会计核算:
1、商业银行持未到期的票据TO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分录如下:
(借)再贴入户
商业银行收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贴现收账通知后,填制两联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特种转账贷方凭证,收账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借方凭证的附件。
分录如下: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贴现、再贴现与转贴现的区别贴现(Discount)什么是贴现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贴现概述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 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 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3) 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 未到期且要是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2) 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 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 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期限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

贴现利率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关于贴现回购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
第六节贴现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业务风险。对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还应关注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担保人经营状况变化。
第二十三条本行所贴现票据到期时,各经办机构应及时发出委托收款通知,确保及时收回票款。
第二十四条本行收取票款遭到拒付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或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采用买断方式的,票据到期由持票行办理委托收款;采用回购方式的,回购到期后,由转贴现申请行赎回票据,并在票据到期时负责委托收款。
第二节 转入贴现
第三十一条转入贴现的对象和条件。转入贴现的对象应为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办理转贴现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的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应当合法有效,且未到期,未注明“不得转让”、“质押”、“委托收款”等字样。
(四)具备与申请贴现金额相当的资产规模及经营实力;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节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贴现期限为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到期日遇法定节假日,计算天数加计实际顺延付款天数,承兑人为异地的,贴现天数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十一条总行业务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参照市场利率制定本行贴现指导利率。各经办机构据此确定合理的贴现利率。
本规程所称转贴现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其他金融机构持贴现票据向本行转贴现为转入贴现,本行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为转出贴现。
本规程所称再贴现是指本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2023年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4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

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

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承兑第八条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

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

贴现、转贴现喝再贴现

贴现、转贴现喝再贴现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

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转贴现,是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为了融通资金,在票据到期日之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收取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向金融机构转让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为转贴现行为的贴出人,接受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的金融机构为转贴现行为的贴入人。

•转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回购式转贴现应注明赎回开放日及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转贴现双方约定赎回票据的第一日,该日应先于或等于赎回截止日。

买断式转贴现的贴入人在转贴现后即可转让或行使票据权利。

回购式转贴现的贴出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后赎回截止日前赎回票据,但该赎回申请由贴入人发出。

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均可自由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

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由大额支付系统负责清算。

若清算资金不足,该笔资金划转在大额支付系统排队,此时双方均不可主动撤回。

日终资金仍然不足的,大额支付系统退回该笔资金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退回该笔转贴现业务。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

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

票据业务五维解析:承兑、贴现、转帖、再贴、票据资管

票据业务五维解析:承兑、贴现、转帖、再贴、票据资管

票据业务五维解析:承兑、贴现、转帖、再贴、票据资管2016-02-26金融监管专栏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不作特殊说明,本文所说票据均指银行承兑汇票,最后两节叙述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及票据资管业务。

一、关于承兑业务、贴现业务如前文所述,银行通过承兑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发行票据,票据经贴现进入银行间市场流通。

实践中,银行的承兑业务与贴现业务属于传统的信贷业务,不仅在业务统计中计入信贷业务,实际授信也是对非金融企业进行授信,所属业务部门一般隶属企业金融条线,与转贴现(注:本处转贴现仅指市场中的买断式转贴现,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市场中有时被称作回购式转贴现,详见前文)不同,转贴现业务虽然在业务统计中计入信贷业务,但实际授信对承兑银行进行授信,属于资金业务,所属业务部门一般隶属金融市场条线。

承兑、贴现作为信贷业务,除应满足统一授信管理、商业银行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指引等关于信贷业务的一般性要求之外,还应满足央行、银监会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一系列合规或者风险管理要求,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银行来说,在承兑及贴现环节,应审核真实交易背景。

同时要强调的是,在票据发行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中(指承兑、贴现、转贴、回购、再贴等5个环节),银行只在承兑、贴现环节,必须审核真实交易背景,其它环节中,票据在银行与银行、银行与央行之间流通,无真实交易背景审核需求。

对于承兑环节,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核具体指银行应审核出票人向收款人交付票据应具有的真实交易背景,必须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指购销合同,必要时在承兑时需同步审核已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单据),上述购销合同中,出票人是甲方或付款方,银行应审核其客户(也就是出票人)作为付款方的购销合同;对于贴现环节,真实交易背景的审核具体指银行应审核贴现人从其前手(或收款人从出票人)接受票据应具有的真实交易背景,必须的真实交易背景证明材料指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单据),上述购销合同中,贴现人是乙方或发货方,即银行应审核其客户(也就是贴现人)作为发货方的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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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贴现到期收回 转贴现发放行,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贴现资产 利息收入 转贴现申请行, 借:贴现负债 利息支出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转贴现申请行应匡算邮程,填写托收凭证,与汇 票到期日收回票款。分录为, 借:联行来帐 贷:贴现资产 如发生退票,则比照贴现到期收取票款不获付款 的手续处理。
申请转贴现银行收到转贴现银行交给的转贴现收帐 通知后,应填制二联特转借方凭证和一联特转贷 方凭证,收帐通知作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借方 凭证的附件。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借: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 资产负债表日,按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借记“利 息支出”科目,贷记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2、贴现到期收回 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 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 托收款”字样;填制托收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 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 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付款人在异地 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 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托收凭 证的附件存放,其余手续比照委托收款结算发出托 收凭证的手续处理。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贴现资产 同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再贴现行(中央银行) ③ 申 请 再 贴 现 账 款 入 付 理 期 受 到 ④ ⑤
贴现行(商业银行) ① 申 请 贴 入 现 账 理 索 受 追 ② ⑦
承兑人开户行
贴现

5.2 再贴现
商业承兑
承兑人
商业汇票贴现习题
1、计算题 湖南动力机械厂3月12日持来一份贴现凭证及一份北京机 械厂承兑且于5月11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900000元,已获批准。请按3.6%的贴现率计算贴现利息 和实付贴现额。 2、分录题 (1)10月6日开户单位持来将于本月26日到期的商业承兑 汇票一份,金额10000元,申请贴现,贴现率为7.2%, 银行经审无误办理。 (2)贴现到期,银行向票据付款人收取票款未果,即从 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取,应收8000元,实际收取6000元。
(五)商业汇票再贴现的核算 1、人民银行受理 借:再贴现 贷:商业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再贴现利息收入 商业银行收到人民银行交给的再贴现收帐通知后,比照转 贴现申请行收到转贴现收帐通知的处理手续办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贴现负债——利息调整 贷:贴现负债——××汇票户 贷:贴现负债——××汇票户
3、贴现到期未收回 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托收凭 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 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以从 其帐户收取。填制二联特转借方凭证,在“转帐原因”栏 注明“未收到× ×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帐户收取”, 一联作借方凭证,第五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贷方凭证。 其分录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贷:贴现资产 一联特转借方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 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 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 手进行追索。
2、再贴现到期收回 再贴现汇票到期时,由再贴现人民银行从再贴现 申请行账户中收取票款。中央银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商业银行存款——××银行 贷:再贴现——××银行汇票户 再贴现申请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负债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有利息调整的,应转销利息调整科目。
再贴现申请行到期收取票款及不获付款的处理手续与 转贴现同。 再贴现基本流程图如下: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 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 三联分别作活期存款科目和利息调整科目的贷方 凭证,第五联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 管。其分录是:
பைடு நூலகம்
借:贴现资产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新准则规定贴现利息收入暂时记入贴现利息调整,以后 按月转入利息收入科目。 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 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同时,按汇票金额登记表外科目,其会计分录为: 收入:代保管有价值品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 的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 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 利息收入。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四)商业汇票转贴现的核算 1、商业银行受理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 贷: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的 金额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 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 入。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核算 1、银行受理汇票贴现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 汇票填制贴现凭证(一联借方凭证并代申请书,二联、三 联贷方凭证,四联收帐通知,五联到期卡),在第一联上 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 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 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 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 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 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 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 贴现金额。其计算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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