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原则
汽车保险基本原则有哪些
汽车保险基本原则有哪些汽车保险基本原则有哪些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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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保险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危险管理制度,目的是通过危险管理来防止或减少危险事故,把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缩小到最低程度,由此产生了保险与防灾减损相结合的原则。
(一)保险与防灾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事先预防。
根据这一原则,保险方应对承保的危险责任进行管理,其具体内容包括:调查和分析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据此向投保方提出合理建议,促使投保方采取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向投保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援,共同完善防范措施和设备;对不同的投保方采取差别费率制,以促使其加强对危险事故的管理,即对事故少、信誉好的投保方给予降低保费的优惠;相反,则提高保费等。
遵循这一原则,投保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主动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履行所有人、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同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二)保险与减损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事后减损。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抢险,避免事故蔓延、损失扩大,并保护出险现场,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而保险方则通过承担施救及其他合理费用来履行义务。
?二、最大诚信原则?由于保险关系的特殊性,人们在保险实务中越来越感到诚信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最大限度地遵守这一原则,故称最大诚信原则。
具体讲即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以最大诚信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保证对方权利的实现。
最大诚信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它是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
汽车保险基本原则
三、近因原则
保险利益关系:所有关系、租赁关系、 借贷
关系、 雇佣关系、委托关系
三个要素:必须是法律上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利益、必
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经济利益
要求:就财产保险而言,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能因保险 标的的买卖、转让、赠与、继承等情况而变更。因此,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否则就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合理赔偿,而投保人是 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在机动车辆保险实践 中,这就要求在车辆转让或交易时一定要办理批改业务, 否则,即原有车主投保的机动车辆保单仍然在有效期内, 新的车主也不能在得到车辆的所有权的同时获得该保单 的所有权。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是 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应用条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根据近因原则,只有当造成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 险责任范围内的可保风险,保险人才给予赔偿。否 则,近因属于除外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偿。保险 标的的损失价值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
机动车辆的损失赔偿方式:货币赔偿、修复、重置
六、代位追偿原则
含义: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 金后,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害人 (侵权者)进行民事侵权索赔的权利。
任务三认识汽车保险四大原则
近因的判定
单一原因造成损失。单一原因至损,那么,该原因即为近因。如这一原因是保险 人承担的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否则,保险人就不负赔偿责任。 多种原因同时至损。如果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原因不止一个,应做具体分析。
多种原因至损
多种原因同时至损
多种原因连续至损
多种原因间接至损
多种原因同时导致
多种原因同时至损,则多种原因均为近因;若这些近因都属于 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若这些近因都不属于保险
保证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在保险合同中, 所谓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做或不做某事, 或者使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做出承诺。 (3)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 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已放弃 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二)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
(1) 近因的定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 最有效、 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 最接近的原因。
(2)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 之间的因果关系, 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 则。
• 2. 确定保险近因的因果关系的方法
• 如何确定近因, 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属于难于解答的问题。 这里常用的推荐两种方法顺序 法和倒退法,详见表 1 -11。
A(男)与B女为大学同学,在读期问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毕 业之后两人分配工作到了不同的地方,但仍然书信往来,不 改初衷。A的生日快要到了,为了给他一个惊喜,B悄悄为A 投保了一份人寿保单,准备作为生日礼物送给他。准知天有 不测风云,当A从外地匆匆赶往B所在的城市时,却遭遇了翻 车事故,A当场死亡。B悲痛之余想到了自己为A投保的保单, 于是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死亡保险金2万元。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
保险近因原则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它的特殊性在于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都与风险有关。
而保险近因原则就是保险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规定了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
在实际的保险案例中,保险近因原则经常被运用,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经典的保险案例。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汽车保险理赔的案例。
小明在一天晚上开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撞上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
第二天,小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明的保险合同在事故发生前一天刚刚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早于事故发生时间,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起医疗保险的案例。
小红在某家医院进行了一次手术,手术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
小红向医疗保险公司提出了相关的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在审核后发现,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在手术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红的医疗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手术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康复治疗的赔偿责任。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财产保险的案例。
小李的房屋在一场大火中被烧毁,他向财产保险公司提出了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在调查后发现,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在火灾发生后才生效。
根据保险近因原则,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小李的财产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晚于火灾时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保险近因原则在不同类型的保险案件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合同成立时和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关系,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条款,确保保险合同在需要时能够发挥作用。
同时,保险公司也需要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保险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人们的生活和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
汽车保险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A 公司负责人则认为,学生家长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隐瞒了病情。但是在学生平安保险的实际操作中,业务员是 直接在学生B所在学校讲的,有的老师可能宣传不到位,多 数情况是投保人在不知保单条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就收了 保费,签了保单。显然, A保险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 B 应 该得到赔偿。 保险法对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有明确规定,在订立保险合 同时应该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末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份保险合同没有家长签字,而投保人是文教局,所以不符 合法律程序。《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是最大的诚信 合同,一经签订,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就有权依据合同, 向保险公司索赔,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负责。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告知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以及费率和其他可能会 影响投保人做出投保决定的事实; ②合同订立时,根据询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对于已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 事实应做如实回答;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最大诚信原则
3、1996年9月1日新学期开始,13岁的B上初中了,学校让 新生每人交纳了保险费 25 元,其中学生平安保险 10 元,另 加疾病险15元。9月8日凌晨,B腹部剧烈疼痛,后经医院确 诊为"左肾输尿管狭窄,左肾重度积水",属于先天性疾病。 B在1996年12月至次年的 9月,共动了三次手术。1997年B 父两次向投保的 A公司提出报销医药费的请求。但 A公司认 为B是带病投保,对先天性疾病,保险公司有明文规定 (《学生和幼儿园儿童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不免 责赔偿。B的父亲对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最后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 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B保险金9790.5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 讼请求。
汽车保险原则包括了哪些
汽车保险原则包括了哪些汽车保险原则有哪些?汽车保险主要有优先购买⾜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三者险的保险⾦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则、买⾜车上⼈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原则、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原则、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原则、其它险种(盗...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汽车保险原则包括了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汽车保险原则有哪些?汽车保险主要有优先购买⾜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则、三者险的保险⾦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原则、买⾜车上⼈员险后,再购买车损险原则、购买车损险后再买其它险种原则、买三者险、司机乘客座位责任险、车损险的免赔险原则、其它险种(盗抢险、玻璃、⾃燃、划痕险)结合⾃⼰的需求购买原则。
原则⼀:优先购买⾜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有的汽车保险险种第三者最为重要。
毕竟,汽车毁了可以不开车,但是,他⼈的赔偿是免除不了的,购买汽车保险时应该将保持赔偿他⼈损失的能⼒放在第⼀位。
否则,唯⼀可做的就是在事故出现后,先把房⼦卖掉,或者离婚保全财产,你愿意吗?上述钻空⼦的前提是对⽅没有对你的资产申请财产保全。
所以,为了避免类似⿇烦,还是把第三者险保⾜额。
原则⼆:三者险的保险⾦额要参考所在地的赔偿标准全国各个地⽅的赔偿标准是不⼀样的,据汽车保险赔偿的最⾼标准计算,如果死亡1⼈,深圳地区最⾼赔偿可达到150万元,北京地区最⾼可能也要80万元。
举例来说: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责任,死亡⼀⼈,死者30岁,北京城市户⼝,赔偿计算如下,估计需要60万元。
(1)死亡赔偿⾦约40万元。
(计算⽅法:死亡赔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标准,按20年计算。
2007年北京城市居民⼈均年可⽀配收⼊达到19978元;农村居民⼈均纯收⼊8620元。
死亡补偿⾦为19978×20=约40万元)(2)如果有⼩孩1岁,抚养费⽀付到18岁。
(3)如果有需要赡养的⽼⼈,需要⽀付瞻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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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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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划分
事故责任划分
一、追撞前车尾部的,图中A车负全责
二、驶入禁行线的,图中A车负全责
事故责任划分
三、红灯亮时,继续通行的,图中A车负 全责。
汽车保险理赔知识大全
目录 Content
1
名词解释
2
风险认知
3
车险方案
4
责任划分
5
事故流程
【1】交强险条款
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也是国家首个强 制代垫医药费的保险制度。只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 动车均要求投保,否则新车不给挂牌上路。
◆交强险赔偿限额 投保险种 死亡伤残 医疗费用 财产损失
◆雹灾
由于冰雹降落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海啸
海啸是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 暴海啸两种。由于海啸以致海水上岸泡损、淹没、冲失保险车辆属本保险责任
◆地陷
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
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
理赔流程
根据车主填写的报案内容拍照 核损 理赔员提醒车主车辆上有无贵 重物品 交付维修站修理 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 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车主签字确认 车主将车辆交了 也不是所有的事故都需要理赔 更不是所有的损失都能赔 但酒驾肯定没有赔
事故处理流程
对事故车辆进行拆检 保险公司对拆检部件进行 确认 与保险公司拟定车损估算 单 保险公司制定正式定损单
理赔流程
第七章汽车保险理赔实务简版
⑤出险,被保险人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 不予负责。
Ⅱ 施救费用的确定
⑥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施救保护费用负责。 例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 与其所装货物同时被施救,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 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逃逸原因 指当事人为逃避责任而驾车逃逸,导致事故现场变动
2、查勘目的
●查明险情:时间、地点、真正原因
●查明车情:车型、牌照、发号、底号、行驶证、 使用性质、三者车情
●查明人情:驾驶人员(姓名、驾驶证号、准驾车型、 驾龄)、三者人员
●查明损情:车损、人损(车上人损、三者人损)、物损
●帮忙施救:险情尚未控制,确定施救方案,采取合理 施救措施,以防损失进一步扩大
基本工时单价与修理厂的类别有关
材 料 费=外购配件费+自制配件费+辅助材料费
外购配件费(配件、漆料、油料等)
自制配件费按实际制造成本计算
其 他 费用=外加工费+材料管理费
材料管理费指在采购、装卸、运输、保管、损耗等费用
收取标准一般为:
本地、本省、临省——9% 跨省、远处——18%
单件配件价格低于1000元——18% 单件配件价格高于1000元——10%
审
保赔单核
批
险付证赔
责金有意
任额效见
性
①② 给登 付陆 赔赔 款案
纪 录
①② 赔赔 案案 受归 理档 、 装 订
现场查勘
1. 现场分类 2. 查勘目的 3. 查勘工作
1、现场分类
汽车理赔
查勘后打印机动 车辆保险报案记录
与客户 联系 查明有关案情及 重复报案情况 组织现场施救 初定事故责任 初定损失情况 估计损失金额
赔款计算
是理算人员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经审核无误的有关费 用单证,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 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及施救费用等分别计算赔偿金额。 并将核定计算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应在与被保 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在进行赔款理算时,由于保险费率的放开,各保险公 司的理算结果会有所不同,这都要严格按照相关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 残值 总残值 实际价值
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
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 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
或按照出险当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 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 不计折旧。 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 过新车购置价的80%。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
赔款 =(实际修理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 投保时保险车辆 的新车购置
×(1-免赔率之和)
若赔款大于等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价值赔付,即: 赔款=实际价值 若赔款小于实际价值,则按照实际计算出的赔款赔付。
3.施救费赔款
保险金额 实际施救 财产总价值 ×(1-免赔率之和)
施救费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事故责任比例×
四、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赔款计算应注意事项
(1)赔款计算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 据 此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赔偿项目,但被保险人已自行承诺或支 付的费用保险人不予承担。 (3)法院判决被保险人应赔偿第三者的金额,如精神损失赔偿费等保险人 不予承担。 (4)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 加不再负责。 (5)车辆损失的残值确定,应以车辆损失部分的零部件残值计算。
汽车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
汽车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也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汽车保险成为了每个车主必备的保障手段。
然而,当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汽车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原则,帮助销售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解释相关政策,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指导。
一、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事故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保险公司并非法律机构,它的责任仅限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判断责任。
因此,在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客户明确指出,保险公司的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法律认定,只是一种合同约定下的商业判断。
二、损失赔偿的原则在事故责任认定之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根据以下原则进行赔偿:1. 直接经济损失原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因事故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例如,车辆的修理费用、医疗费用等都属于直接经济损失。
2. 合理费用原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例如,车辆修理费用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医疗费用应按照医院定价标准进行计算。
3. 事故责任分摊原则:如果事故责任不完全归属于一方,保险公司将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分摊。
例如,如果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各自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三、证据的重要性在事故责任认定中,证据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保险公司通常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进行责任认定和赔偿。
因此,在销售过程中,我们需要向客户强调保留证据的重要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事故现场照片:客户应尽量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拍摄事故现场的照片,以便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现场情况。
2. 车辆维修记录:客户应保留车辆维修记录,包括维修费用、维修时间等,以便证明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
3. 医疗记录:如果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客户应尽量保留医疗记录,包括就诊时间、医疗费用等,以便证明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
法律知识: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
法律知识: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是指对于汽车保险相关的法律问题和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规范。
汽车保险是指车主为了规避交通事故、车辆损坏、车辆丢失等风险而进行的投保行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的行为。
保险法律规定的内容涵盖了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投保的义务和权利、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对汽车保险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说明。
一、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汽车保险交易过程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信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向对方披露信息,不得有隐瞒、虚假陈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
保险法律规定对于如实告知和不得欺诈有明确的规定,这是保险交易的基本准则。
2.等价交换原则汽车保险合同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合同,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获得保险赔偿,双方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的。
3.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险人不得剥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汽车保险的投保义务和权利1.保险合同的订立根据保险法律规定,汽车保险的投保义务是指车主应当依法对机动车进行保险投保,具体的保险内容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等。
车主在投保之前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披露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的基本情况、车主的驾驶记录等。
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保险费的支付汽车保险的投保义务也包括保险费的支付义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协商,可以一次性支付全年的保险费,也可以按期支付。
3.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被保险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变更或者解除保险合同,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合同内容。
三、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1.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根据保险法律规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赔偿被保险人的义务。
简述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
简述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诚实信任原则。
保险活动必须建立在双方的诚实信任基础上。
保险公司要诚实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消费者也应该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自己的车辆信息和驾驶记录。
只有建立在诚实信任的基础上,保险活动才能有效进行。
第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活动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也应该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保证自己的保险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第三,公平公正原则。
保险活动应该公平公正,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也不得随意拒保或拒赔。
保险活动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风险共担原则。
保险活动是一种共担风险的合作关系,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风险。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则承担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通过对风险的合理评估和定价来保证保险活动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保险保障原则。
保险活动的基本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应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保险保障的范围应该明确,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赔偿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汽车保险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诚实信任、保险利益、公平公正、风险共担和保险保障的基础上。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该共同遵守这些原则,保障保险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保险活动的各方共同遵守保险原则,保险活动才能保持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简述汽车保险的原则
简述汽车保险的原则
汽车保险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定价原则:根据车辆品牌、型号、购置价格、车龄、驾驶员年龄和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保险费用,使保费与风险成正比。
2. 共济互助原则:汽车保险是一种集体互助的方式,通过大量车主的保费共同承担风险。
保险公司的责任是根据车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进行赔付。
3. 保全原则:保险公司要及时向投保人提供风险规避和安全防护建议,鼓励投保人做好车辆保养和防盗措施,并定期检查车辆状况。
4. 订立契约的自由原则: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具有自由选择签订车险合同的权利,双方自愿达成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框架内双方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义务。
5. 审慎原则:保险公司在承保车险时要审慎评估车主的风险状况,如驾驶记录、保险欺诈行为等,以保障公司及其他车主的利益。
6. 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应公平、公正、及时地处理投保人的索赔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付,不歧视投保人。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确保汽车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汽车保险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 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 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 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其二,投保人是否对保险 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 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 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二、保险利益原则
拒赔理由:
(1)财产保险标的转让应当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否则, 自保险标的转让之日起,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法》第 一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 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同时,本案 的保险合同也约定,在保险合同的有限期限内,保险车 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 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否
2.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的时间规定
就人身保险而言,投保时,投保人必须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 投保人是否仍具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变保险为赌博。 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 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 保险与赌博行为都具有射幸性。如果保险关系不 是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 上,那么必将助长人们为追求获得远远高于其保 险费支出的赔付数额而利用保险进行投机的行为。
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
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 高限额,既能保证被保险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充 分的补偿,又不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超过 损失的额外利益,不允许他们通过保险而“增加 财富”。保险利益原则可以为保险赔偿数额的界 定提供合理的科学依据。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在汽车保险实务中,较为常见和突出的涉及可保利益的问 题,是被保险人与车辆所有人不吻合的问题,即在车辆交 易的过程中,由于没有对保单项下的被保险人进行及时的 变更,导致其与行驶证的车辆所有人不吻合,一旦车辆发 生损失,原车辆所有人由于转让了车辆,不具备对于车辆 的可保利益,而导致其名下的保单失效。而车辆新的所有 人由于不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当然没有索赔权。
汽车保险原则-近因原则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案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 起 动 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 起 动发动机, 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
案例: 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
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 员工旅游。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 部大货车 (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公司大巴 来不及避让,两车同向侧面严重碰撞。公司员工A和B受了重 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A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 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B在车祸中丧失了 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而在 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 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 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 了解到:A一向身体健康,而B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根据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 标准》,保险公司做出如下核定及给付:
首先,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
其次,核定A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 给付A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核定B丧失了一 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B人民币5万 元意外伤残保险金;而核定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 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金。
汽车保险的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案例:1998年6月,王某为自己所经营的零售店铺以 及店内货物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店铺保 险金额为15万元,店内货物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并 在签单时一次缴清了保险费。1998年7月28日下午, 店铺因电线老化失火。王某在无法扑灭大火的情况 下将店内的主要货物 (其价值据当事人估计约2万元) 搬出放置街边。由于王某的货物基本上属于生活零 用物品,街上旁观的人又比较多。在王某毫不提防 的情况下,发生了群众哄抢货物的事件。最后王某 放置在街边的货物基本上被抢劫一空,仅剩3000元 余货。而王某店铺己经被完全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