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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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统编版 法律与生活 思维导图

高中政治统编版 法律与生活 思维导图
处处留心皆证据
主张权利靠举证
综合探究
感受司法公正
(2)物尽其用——他物权
2.尊重知识产权
(1)保护创作——著作权
(2)激励创新——专利权
(3)点石成金——商标权
第三课:订约履约
诚信为本

1.订立合同学问大
(1)生活离不开合同
(2)要约承诺订合同
(3)立字有据更可靠
2.有约必守违约有责
(1)一诺千金重在履行
(2)言而有信违约有责
第四课:侵权责任与权利界限
选必二《法律与生活》
单元
课题
框题
目题
知识点整理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
第一课:在生活中学民法用民法
1.认真对待民事权利与义务
(1)透视民法与民事法律关系
(2)解析民法基本原则
2.积极维护人身权利
(1)生命健康俱可贵
(2)姓名肖像受保护
(3)名誉隐私不可侵
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1.保障各类物权
(1)定分止争——所有权
第六课:珍惜婚姻关系
1.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1)定分止争——所有权
(2)物尽其用——他物权
2.尊重知识产权
(1)保护创作——著作权
(2)激励创新——专利权
(3)点石成金——商标权
综合探究
财产制度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单元
课题
框题
目题
知识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理
第三单元:
就业与创业
第七课:做个明白的劳动者
1.立足职场有法宝
(1)法律守护劳动者
1.认识调解与仲裁
(1)育小职责大
(2)敬老是义务
2.解析三大诉讼

法律与生活 背诵任务 课件-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与生活 背诵任务 课件-2021-2022学年高中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法律保护 法律禁止
自然人有权依 法制作、使用
肖像权 、公开或者许
可他人使用自 己的肖像。
丑化、污损,或 者利用信息技术手 段伪造等方式侵害 他人的肖像权。
注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三、名誉隐私不可侵
(1)名誉权和荣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 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不得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 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名誉权每个公民都享有;荣誉权是针对作
二、激励创新——专利权 1.含义:专利权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 规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 2.分类和保护期限 (1)发明:保护期20年 (2)实用新型:保护期10年 (3)外观设计:保护期15年
三、点石成金——商标权
1.商标注册的条件
【1】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 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 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允许的情形)
二、敬老是义务
1.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要求子女经济上供养父母、生活上照料父母、精神上慰藉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求。 (2)要求子女尊重、体贴父母,不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使父母幸福安度晚年。 2.为防止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成年意定监护制度。 3.家庭和睦是幸福生活的基石,但是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等侵犯家庭 成员权利、破坏家庭和睦的行为。
二、遗嘱继承重意愿 (特别提醒:有遗嘱不一定是遗嘱继承;遗赠不属于继承) 1.遗嘱继承:基于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遗嘱继承只能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指定继承人,其 法律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2.遗赠:自然人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3.遗嘱的分类: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六种。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市场流通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现实中,原因行为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如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出让方违约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物权客体毁损灭失,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现实中,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此时,如认定未能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受人不但不能取得物权,而且丧失了向出让方依约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出卖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不交付物权,而且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从过错之中获得利益,显不正义。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应当加以区分。

涉及契约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而调整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任务是促进交易、鼓励竞争;而物权法的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两者一动一静,在组织、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其效力认定规则当然互相不能替代。

本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往往代表着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肯定,反之,即代表着否定,《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编承继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分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取得广泛共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着深远影响。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1.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1.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2.不动产:土地、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比如汽车、洗衣机等。

3.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其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来调整,但在有些情况下,物权法也涉及这些精神产品中的财产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如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2.1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高二政治(选择性必修2)

2.1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高二政治(选择性必修2)

第一单元:民事权利与义务第二课: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第一框题:保障各类物权(教学设计)【课程标准及解读】课程标准:列举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物权的主要类型,懂得维护物权的途径。

解读:1.我国的财产权制度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民事权利的规定,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其他财产权利和利益,其中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都是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权种类,教材在第二课、第三课、第五课分别作了阐述。

2.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在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的根本准则。

这些基本原则包括三项: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市场主体在物权法律制度中具有平等的地位,在物权变动(即物权产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时适用共同的规则,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或者变更物权的法定内容。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3.物权的主要类型与维护物权的途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依据主体的不同,我国将所有权划分为三类:国家所有(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除法律特别规定某些财产只能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外,其余财产可以由各类主体享有所有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第五,当局代表国家行使国家产业的所有
权,假如对工资造成天然资本、根底举措
措施伤害的动作,当局的有关部分及其工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作人员不作为,造成国有产业损失落的,
就背
背了《物权法》的划定,要承
当响应的
功令责任。
第六,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 界定什么是公共优点的时刻, 当局会晤临被提起行政诉讼, 有被司法机关裁判败诉的可能。
·《物权法》第42条第3款划定: “征收单位、小我的房屋及其他不 动产,理当依法给予拆迁抵偿,保 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小我 室庐的,还理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 住前提。”
·《物权法》第42条第4款还划定: “任何单位和小我不得贪污、挪用、 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抵偿费等费 用。”
4、严厉限制农用地转为建立用地
·地役权,指在功令划定的相邻 关系之外依照合同使用他人的 不动产,以提高本身不动产效 益的权利。 物权法就是关于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功令规那 么。
1、什么是物权法
物权法是调剂物权关系的功令, 它重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
①物的主人是谁? ②他有哪些权利义务? ③假设何回护这些权利?
2、物权法的地位 3、物权法的传染感动:
事故与侥幸相伴,平安与谨慎相随。2021年7月3日 星期六9时23分 10秒09:23:103 July 2021
小问题、要重视,老毛病、要根治。 上午9时 23分10秒上午 9时23分09:23:1021.7.3
安全纺织幸福的花环,违章酿成悔恨 的苦酒 。21.7.321.7.309:2309:23:1009:23:10Jul-21
·《物权法》第19条第2款划定:“不 动产挂号簿记录的权利人不合意更正 的,短长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挂号。 挂号机构予以异议挂号的,申请人在 异议挂号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告状,异 议挂号失落效。异议挂号不妥,造成 权利人伤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 要求伤害补偿。 ”

保障各类物权公开课教案教学设计课件案例试卷

保障各类物权公开课教案教学设计课件案例试卷

2、所有权: (1)内涵: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权能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含义
举例
联系
是指对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 老王购得商品房一套,所有权是包括占有、

房屋已交付给他控制 使用、收益和处分
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老王将此套房装修后 以便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 自住或出租
例 分
成,钢琴的所有权转移。
析 (2)归甲所有。林中小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等不动产,除法律另有
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不
动产经产权过户登记,才发生所有权转移。甲与乙尚未办理产权过户
登记,林中小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
议题二:物尽其用
他物权
1.含义:他物权是所有权之外的物权。
思考:我国是如何保护财产权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 ①保护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 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 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 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 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 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 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给对方占有,对方就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特别提醒:
(1)价值较大的动产,如机动车、 航空器、船舶等,其产权的取得、变 更,通常也需要依法办理产权登记。 如果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买方在不 知情情况下,合法交易并支付相应价 格,同样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但是 遗失物、赃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 等脱离物不适合善意取得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第1条

第⼀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的和⽴法依据的规定。

●⽴法背景 按照改⾰开放的要求,我国的民法通则、⼟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地承包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重要作⽤。

但这些规定,今天看来是不够的。

要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发展,顺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流通制度,还要有较为完备的财产归属和利⽤制度,否则,⼈们在社会⽣活中有关财产的许多⾏为就⽆所适从,审判实践中有关财产的许多纠纷就⽆法可依。

因此,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涉及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步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保护权利⼈的物权,完善中国特⾊社会主义物权制度。

物权法的起草⼯作始于1993年。

2002年12⽉,九届全国⼈⼤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了初次审议。

⼗届全国⼈⼤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度重视,花了很⼤精⼒,做了⼤量⼯作,进⾏了六次审议。

为了把这部法律制定好,全国⼈⼤常委会坚持民主⽴法、科学⽴法。

2005年7⽉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公布,共收到⼈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并先后召开100多次座谈会和⼏次论证会,还到⼀些地⽅进⾏专题调研,充分听取部分全国⼈⼤代表、基层群众、专家学者、中央有关部门等各⽅⾯的意见。

在修改完善物权法草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坚持⼀切从实际出发,吸收各⽅⾯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经常委会多次审议,对草案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提交⼤会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届全国⼈⼤五次会议对该草案进⾏了认真审议,并于2006年3⽉16⽇通过了《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

●条⽂解读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的。

高三总复习政治课件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高三总复习政治课件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4)类型及保护期
类型
特点
保护期
发明 这两种专利都是针对技术创 新的,发明专利的 _创__造__性__
实用新型 _要__求___高于实用新型专利
与实用技术无关,仅涉及产 外观设计
品设计的 _美__观__效__果__
20 年
保护期满以后,这些 10 年
发明创造就进入公共 领域,任何人都可以 15 年 免费使用
2.全面认识所有权的四个基本内容
名称
含义
内容及要求所有人的占有受来自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对对于财产的实际
占有
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判定
管领或控制
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
是权利主体对财
拥有物的目的一般是为了使用。所有权人可以
产的运用,以便
使用
自己使用,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这些都是所有
发挥财产的使用
再保护
保护
2.激励创新——专利权 (1)含义:是权利人就特定的发明创造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 专有权 。 (2)地位:是维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利益、激励 科技创新 的重要手段。 (3)取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完成发明创造后,可以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 请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条件的,则颁发专利证书, 授予专利权。
依法有效保护财产权
主干知识·再认再现 一、保障各类物权
1.定分止争——所有权 (1)财产权法定 ①财产制度: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是一个社会得以稳定与发展的 _基__础__性__法律制度。 ②意义:法律规定财产权,有利于确定 财产归属 ,并以此促进财产的流通 使用。保护财产权就是保护劳动、保护发明创造、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2)原则 我国财产保护原则是坚持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 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坚持全面保护,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 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坚持依法保护,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实施;坚持共同参与,做到政府诚信和公众参与相结 合;坚持标本兼治,抓紧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立产权保护 长效机制,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
权的取得、行使 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的规定”
21
两种观点
• 一种意见赞成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理由主要是: • (1)宅基地上的住房属于农民私有,农民对自己的住房享有所
有权,当然包含转让住房的权利。
• (2)目前农民有闲置的住房是客观事实,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
让,有利于积极发挥物的效用。
• (3)当前农民一个突出问题是贷款难,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草原法、森林法、
水土保持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文物保护法等法
律中有关物权的规定。
6
一、物权法的几个基本问题
3、物权法的作用
7
物权法的作用,直接体现在两方面: 其一是定分止争 其二是物尽其用
8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 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 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 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 (5)保护物权。 • 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
权。
17
国有财产
• 国有财产可分为三大块。
• 一是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有
关国有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开发利用,有宪法和许多法 律的规定。
• 二是国有企业。 • 三是国有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如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
27
建设用地使用权
• 物权法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章中应当着重关注三个问
题: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应当尽可能采取
拍卖、招标的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采 用划拨方式。
• 第二,土地不可再生,应当建立机制节约用地,提高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的使用,既包括地表,也包括地 上、地下空间。

保障各类物权-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保障各类物权-高中政治《法律与生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C
何小姐经人介绍看中了一套房子。双方谈妥价格30 万元,根据双方购房协议书,何小姐支付了20万元,先搬 过去居住,等办好产权转让后再交10万元。但是,近期 房东张先生却告诉她说,不想卖了,愿把定金退还给她。 何小姐很气愤,认为张先生看到房价上涨就违约的行为 是不道德的。 材料中何小姐是否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为什么?
2、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1)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主要内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3)分类建设用地 使用权
主体
权利内涵
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
农民 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我国
3、物权 ( 1 ) 含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 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包括:所有权、他物权。 (3)物权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不得任意创设。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 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 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宅基地使用
农民
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 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
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权利 权利人依法利用土地建造建筑物、 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法律保护
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 期稳定
农村村民有权长期占有和使用宅 基地
人们从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 并且办理转移登记和取得不动产 权属证书之后,既拥有商品房的 所有权,又合法享有该商品房所 在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材料二:人们在街上有时可以看到有些铺面上写着一个大 大的“当”字,类似于我们在影视剧中所看到的当铺,但现在我 们管它叫“典当行”。人们如急需用钱,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作担 保,获取相应的资金,并可在到期还清钱款后取回该担保财产。 法律上把材料一、二这两种担保方式分别称作什么?它们各有 什么特点?

《尹文子》大道上诗解7定分止争有用自用

《尹文子》大道上诗解7定分止争有用自用

《尹文子》大道上诗解7定分止争有用自用《尹文子》大道上诗解7定分止争有用自用题文诗:名定之后,则物不竞,分明而后,则私不行.其物不竞,非无争心,由其名定,无措其心.其私不行,非心无欲,由其分明,无措其欲.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制之有道,正名定分.田骈有曰:天下之士,莫肯处庭,臣其妻子,必游宦于,诸侯之朝,利引之也.游诸侯朝,志卿大夫,不拟诸侯,名分限之.彭蒙有曰: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物奢未属,仁智相屈,分属定则,贪鄙不争.圆者之转,非能自转,不得不转;方者之止,非能自止,不得不止.因圆自转,使不得止;因方自止,使不得转.何苦物之,失其本分?因贤有用,不得不用;因愚无用,使不得用.用与不用,有用自用,皆非我也.因彼可用,与不可用,自得其用.其用自得,奚患物乱?【原文】名定则物不竞,分明则私不行。

物不竞,非无心;由名定,故无所措其心。

私不行,非无欲;由分明,故无所措其欲。

然则心欲人人有之,而得同于无心无欲者,制之有道也。

田骈曰:天下之士,莫肯处其门庭、臣其妻子,必游宦诸侯之朝者,利引之也。

游于诸侯之朝,皆志为卿大夫而不拟于诸侯者,名限之也。

彭蒙曰:“雉兔在野,众人逐之,分未定也;鸡豕满市,莫有志者,分定故也。

物奢则仁智相屈,分定则贪鄙不争。

”圆者之转,非能转而转,不得不转也;方者之止,非能止而止,不得不止也。

因圆之自转,使不得止;因方之自止,使不得转。

何苦物之失分?故因贤者之有用,使不得不用;因愚者之无用,使不得用。

用与不用,皆非我也。

因彼可用与不可用而自得其用也。

自得其用,奚患物之乱乎?【译文】名义确定后,人们对事物就不会争夺;分属明确后,人们的私欲就不会盛行。

人们对事物不争夺,并不是人们没有争夺之心,而是因为名义确定之后,人们就无法实施争夺之心;人们的私欲不能盛行,并不是人们没有私欲,而是因为分属已经明确,人们就无法实施自己的私欲。

然而私心、私欲人人都有,却能使人们做到没有私心、没有私欲一样,是因为制止私心、私欲的方法得当。

物尽其用是什么意思_物尽其用成语

物尽其用是什么意思_物尽其用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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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分止争解决纠纷的理想法律手段

定分止争解决纠纷的理想法律手段

定分止争解决纠纷的理想法律手段法律是社会规范的基石,它的存在和发展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人们之间的纠纷和争议。

定分止争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一种理想法律手段,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价值。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定分止争解决纠纷的理想法律手段。

一、定分止争的概念和原则定分止争,即通过法律手段对争议进行明确和界定,从而使双方达成共识,终止纠纷。

其核心原则是公正公平、合理适当、便捷高效。

定分止争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通过对争议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定分止争的适用范围和方式定分止争适用于各种类型的纠纷,包括民事纠纷、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

具体的方式有法院调解、仲裁、调解等。

法院调解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它通过法官对案件进行调查、仔细审理,然后提出公正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三、定分止争的优势(1)维护公正:定分止争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双方的权益进行合理分配,减少不公正的情况发生,维护社会公平。

(2)促进和谐:通过定分止争,纠纷得以及时解决,可以避免争端的不断升级,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高效便捷:相比于其他解决争议的方式,定分止争通常更高效便捷,可以节省双方的时间和精力,减少法律纠纷所带来的成本和损失。

(4)法律效力:定分止争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其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四、定分止争的挑战和改进尽管定分止争具有很多优势,但仍然存在一些挑战和改进的空间。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调解机制:建立健全的调解机制,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2)专业人才:加强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法官和仲裁员的专业素质,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合理。

(3)公众意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定分止争。

五、定分止争在国际纠纷中的应用定分止争不仅在国内纠纷中有着广泛应用,也在国际纠纷解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例如,国际商事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机构进行定分止争,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商业合作关系。

定分止争 物尽其用

定分止争 物尽其用

人民政协报/2007年/4月/23日/第B04版法与维权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梁慧星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

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得是,就连小偷也不取。

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

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所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山区老百姓有句俗话:“沿山打鸟,见者有份”。

因为是野鸟,属于无主物,所有权归属未定,因此根据习惯,“见者有份”。

而养殖专业户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捕鱼,为什么就不能“见者有份”,因为鱼塘里的鱼,其所有权归属已定。

可见,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

反之,财产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

目前,我国一些农村发生山林纠纷、土地边界纠纷、用水纠纷等等,就是因为山林、土地归属不明,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不清。

还有,国有企业之间甚至国家机关之间,也会因房屋产权不清发生纠纷。

因此,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可以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明确权利界限,哪些财产是国家的,哪些财产是集体的,哪些财产是私人的,哪些财产是张三的,哪些财产是李四的,有利于减少和消弭产权纷争。

物权法还规定了解决产权争议的手段,发生产权争议,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即使国家财产,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在权利归属上似乎没有问题,其实问题更大。

特别是改革开放前,国家财产,往往被当成了无主财产。

过去国有企业有一句话:“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国家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也与产权界限不清有关。

物权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的所有权,而且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房地产法律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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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 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 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
•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 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 》第八条
三、签约时风险防范与证据管理
1、完备认购书条款 2、合同内容风险防范 3、充分重视违约责任 4、严格履约 证据:合同文本 通知书 登记表
1、完备认购书条款
共产风 抄家风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强制拆迁”、“圈地热潮” 平等保护
三、物权法涉及的一些问题
1、私权保护 个人 集体 国家
划分行为违法与合法财产的界限 “黑出租” “流动摊贩” 公法上的搜查证, “黄碟案” 证据法上的违法证据无效
2、国家征收 重庆钉子户 商业目的用地 3、确立用益物权
农地使用权 债权?物权?
无预售许可销售的法律后果
•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 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 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 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
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一、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本质作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法律特征:1、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

物权关系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

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会涉及所有权、物权制度,所以所有权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2、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且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自己权利或实现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是不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实现的权利。

4、物权具有利益性,这种利益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5、物的弹力性。

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

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6、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其客体必须是个别的、单独的、客观的存在的,且物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7、物权是对世权。

即世界上除了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担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尊重物权人对其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绝对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

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一物二卖。

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交付金钱后搬入居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将房产证交给丙,丙进行了变更登记。

此案件中丙享有的是物权,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3)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例: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是所有权,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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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报/2007年/4月/23日/第B04版
法与维权
物权法的作用——
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梁慧星
关于“定分止争”。

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

”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所有权属于谁。

野生动物,属于无主物,谁抓住就是谁的,因此一只野兔,百人竞逐;街市上卖兔的多得是,就连小偷也不取。

不是不想取,是不敢取。

因为那些兔子的所有权有所归属,谁要擅自拿取就要构成盗窃罪、抢夺罪!山区老百姓有句俗话:“沿山打鸟,见者有份”。

因为是野鸟,属于无主物,所有权归属未定,因此根据习惯,“见者有份”。

而养殖专业户在自己承包的鱼塘捕鱼,为什么就不能“见者有份”,因为鱼塘里的鱼,其所有权归属已定。

可见,财产所有权归属确定,就可以消弭纷争。

反之,财产权归属不定、权利界限不清,就会引发纷争。

目前,我国一些农村发生山林纠纷、土地边界纠纷、用水纠纷等等,就是因为山林、土地归属不明,所有权、使用权界限不清。

还有,国有企业之间甚至国家机关之间,也会因房屋产权不清发生纠纷。

因此,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可以确定财产所有权归属,明确权利界限,哪些财产是国家的,哪些财产是集体的,哪些财产是私人的,哪些财产是张三的,哪些财产是李四的,有利于减少和消弭产权纷争。

物权法还规定了解决产权争议的手段,发生产权争议,可以通过物权法规定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即使国家财产,名义上属于全体人民,在权利归属上似乎没有问题,其实问题更大。

特别是改革开放前,国家财产,往往被当成了无主财产。

过去国有企业有一句话:“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国家财产所遭受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改革开放以来发生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也与产权界限不清有关。

物权法不仅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家的所有权,而且明确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如果再根据物权法的
这些规定,及时制定和实施具体的、完善的管理制度,就有可能解决国有财产的保护问题,解决国有财产的流失问题。

关于“物尽其用”。

财产所有权界限清楚并受到切实的法律保护,当然可以促进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发挥物的效用。

但物权法发挥“物尽其用”的功能,主要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他人”利用。

如农村集体,通过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集体土地交给农户使用,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发挥了农村土地的效用。

于是,彻底结束了我国长期农产品匮乏、轻工业原材料匮乏、人民群众消费品匮乏的“饥饿年代”。

还是这些土地,还是这些农村人口,为什么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就是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发挥了“物尽其用”的功能。

为了解决城镇人口居住问题,实现“居者有其屋”,过去采用福利房的制度,由国家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建房,分配给干部、职工居住。

其结果是,房屋短缺日益严重,干部、职工居住条件非常差,经常是一家数口、老少三代住在十几米甚至几米的破房里,还有很多人不能分到住房,甚至结婚多年还住单身宿舍的事例,并不少见。

现在废除公房制度,废止将国有土地无偿划拨给企业建房的制度,改为国家将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给企业建房,企业以向
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为代价取得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再由企业建商品房,出售给城镇居民。

这样,就形成活跃的房地产市场,使住房短缺的状况彻底改观。

一方面现在绝大多数城镇居民,都通过购买公房或者购买商品房解决了居住问题,居住条件获得极大改善;另一方面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己获得了利润并向国家缴纳了税金,房地产业从无到有,并发展壮大;再一方面是国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获得土地出让金和税金,增加了财政收入;还有银行通过向房地产企业和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益。

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制度,充分发挥了“物尽其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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