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洪府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2月21日南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第五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六章结(决)算管理及绩效管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四优先、四严控”的原则,即“百姓反映强烈的民生工程优先、城市发展瓶颈制约的短板工程优先、有关政策规划明确的重大工程优先、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的紧迫工程优先”以及“形象工程严控、楼堂馆所严控、重复建设严控、非公益项目严控”,合理把握政府投资方向。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省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共享、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单位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单位应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资产使用内部制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单位国有资产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建立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十条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是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资产自用和共享第十一条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关于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南昌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洪办发〔2009〕14号(2009年6月29日)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均须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
2.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5.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执行。
(6)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28•【字号】洪府发〔2017〕32号•【施行日期】2017.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28日南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升公立医院公益性,更好地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的决策部署,把深化医改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改革。
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和主体作用,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着力推进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药品流通、医保支付等体制机制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医改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
充分发挥政府顶层设计作用,强化政府办医职责,维护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和主体地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
(二)坚持政策联动。
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统筹推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同步改革,兼顾公立医院与社会办医协调发展,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三)坚持分类改革。
明确城市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疾病预防控制、承担公益任务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三重一大流程图
三重一大流程图乡企城“三重一大”流程图(一)重大决策事项流程图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不符合法律条件、标准的,作“三重一大”事项的。
出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决定。
申请人材料齐全、组织实质审查,报县政府审批。
会审责任单位:各相关申请部门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责任单位:管委会符合法律形式,出责任人:委领导班子成员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人当场法律形式,当场一次更正或修改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申请材料。
部内容。
依据: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业务咨询xxxxxxx内部监督xxxxxxx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流程图不符合人事任免条件不符正当令条件、标准的,作的,不予受理。
出不予受理书面决定。
申请人材料齐全、会审组织本色审查,报县政府审申请人提出申请责任单位:管委会符正当令形式。
批。
责任人:委领导班子成员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人就地法令形式,就地一次更正或修改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申请材料。
部内容。
根据: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中华群众共和国公务员法》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业务咨询xxxxxxx内部监督xxxxxxx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流程图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不符合法律条件、尺度的,作“三重一大”事项的。
出不予受理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决定。
申请人材料齐全、组织本色审查,报县政府审批。
会审责任单位:各相关申请部门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责任单位。
管委会符合法律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人就地法令形式,就地一次更正或修改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申请材料。
部内容。
根据:1、《中华群众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3、《南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4、《中华群众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业务咨询xxxxxxx内部监督xxxxxxx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流程图不符合大额度资金运不符正当令条件、尺度的,作作事项的,不予受理。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
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洪财库[2008]13号【发布部门】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发布日期】2008.04.16【实施日期】2008.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洪财库[2008]13号)市直各部门、各县区财政局、市直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反映。
附件:《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政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江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库[2007]36号)及《南昌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洪财库[2008]1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南昌市市直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预算单位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等零星商品服务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随着银行卡受理环境改善,各预算单位应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最大程度减少现金支出。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南财国资〔2015〕206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财国资〔2015〕206号市直各单位: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2015年12月23日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宁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南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损报废和核销。
九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
九江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和《江西省省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暂行办法》(赣财行[2006]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一)无偿转让:指以无偿调出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置换: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市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位价值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报市财政局审批。
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他资产处置权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规定,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自行审核处置。
第五条向市财政局申报国有资产的程序(一)提交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附件一),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级行政单位直接报市财政局。
(二)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帐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3、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文件4、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鉴定资料以及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等(三)市财政局向申报部门(或单位)出具国有资产处置批复文件(附件二)。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洪财人[2014]1号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洪财人〔2014〕1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市人保局《关于做好2013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做好我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3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和依据1、局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局国库支付中心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按《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考核;2、局机关、国库支付中心工勤人员,局属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年度考核内容,应以工作人员所在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思想政治建设、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的考核,切实把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
三、考核等次划分及标准(一)局机关行政编制人员、局国库支付中心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1、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高;(2)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3)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4)工作实绩突出;(5)清正廉洁。
2、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高;(2)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3)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4)能够完成本职工作;(5)廉洁自律。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2)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3)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4)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5)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洪财购[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南昌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办公用纸实行定点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洪财购[2010]3号)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定点供应商:为了积极推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方便各采购单位,提高采购效率,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办公用品、办公用纸继续实行定点采购。
现就办公用品、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公用品、办公用纸包含内容办公用品包括:书写工具类、文件存储类、桌上用品/订书机类、财务用品类及其他日常办公所需小件用品等。
办公用纸仅限复印(打印)纸。
二、定点供货有效期本次协议供货有效期为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6月1日。
在此期间,定点供应商应按《定点采购协议书》(附件2)内容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方式及费用结算办公用品定点采购只确定了定点供应商,对品牌没有作硬性规定,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采购时,可以根据本单位需求优先选购定点供应商投标所报商品品牌。
采购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时,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对定点供应商标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最终支付价格=市场价经过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X(1-优惠率)。
办公用复印(打印)纸应按指定品牌和规格选购,办公用纸直接执行网上价格,复印(打印)纸之外的其他用纸原则上不予采购。
采购单位对数量较大的采购,采购单位可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二次询价。
定点供应商投标时所报产品品牌、价格以及办公用纸价格等情况,采购单位可直接登陆“南昌市政府采购网”()查询。
四、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采购商品时须通过网上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登陆“南昌市政府采购网”,进入“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在“采购人”端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详见网上采购单位操作说明),按要求在系统中直接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并打印一式四份,采供双方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管理论坛MANAGEMENT FORUM190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文/胡智辉摘要:本篇文章首先从缺乏正确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多个方面入手,对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解析,并以此为依据,提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可以给相关领域提供些许的参考。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措施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也面临着全新的改革。
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可以有效的推动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
但是,长时间以来,因为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没有全面的意识到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管理意识比较薄弱,导致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因此,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力度,构建完善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制,这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今后发展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一、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缺乏正确的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行政事业单位所获得的资产大多来自于财政拨款,这就给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应用以及管理的过程中,缺少责任感。
而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因素有两个,第一个是由于行政事业单位不断向财政部门申请大量的投入资产,使得在进行项目投资或者资产购进的过程中,相关标准则越来越严格;第二个是有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购进资产管理时,没有做好管理工作,由于长时间没有对购进资产进行盘点和核实,使得行政事业单位不清楚自己到底有多少资产,进而导致账目不实的现象,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监管工作添加难度。
(二)国有资产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大多数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主要是国家提供,但是针对于一些非企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而言,大部分是利用收付实现制的方式来实现会计核算,这就会导致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出现背离的情况,进而给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购进时出现重复购进的现象,使得财政部门下拨的款项不能得到了高效的应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9月28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统称各部门)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所属的各级事业单位。
第三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租赁合同(样本)字(年)第号二〇年月日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资产租赁合同字(年)第号出租方(简称甲方):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承租方(简称乙方):地址:邮政编码:营业执照号: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协管方(简称丙方):地址: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就资产租赁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范围及配套设施1、乙方承租甲方坐落在南昌市路(街)号的资产(房产、土地、户外广告),计建筑面积平方米,作使用。
2、丙方向乙方提供千瓦电表只,水表只,供乙方使用,电表和水表承租起始数以丙方与乙方办理资产移交时的数额为准。
乙方按时根据实际使用数向供电、供水部门或丙方缴纳相关费用,如乙方违规用水、用电,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
二、租赁期限乙方承租上述资产有效期为年。
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该资产,乙方应如期交还甲方。
如甲方将该资产继续出租,乙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平等参与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续租。
三、租金及缴纳方式1、乙方承租上述资产月租金元(大写) 。
资产租赁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 %。
各租赁时间段租金金额分别为:第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二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三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四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五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六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七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八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九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十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2、乙方竞租成功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应按竞租金额一次性向甲方预缴年租金元(大写)。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6•【字号】赣府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落实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明确实施主体,强化功能作用,完善收益收缴机制,优化支出结构,加强绩效管理,基本形成全面完整、结构优化、运行顺畅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切实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宏观经济运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控作用,推动国有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
——坚持党的领导。
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落实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政策的保障能力。
——坚持依法依规。
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国有资本收益权和国有企业市场主体地位,依法依规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坚持应收尽收。
摸清国有资本底数,将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全部纳入预算范围,分类分档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上交比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及时足额上交。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产权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市直行政事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平、公开、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本单位为主管部门,下同)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和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制度,落实资产处置主体责任,完善处置工作流程,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规范处置行为。
重大资产处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七条需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八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单位内部审批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及进行政府采购的重要依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资产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第九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第十一条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超标准配置或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二)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因技术或功能原因并经过技术鉴定(含安全评估)或科学论证(报废理由、依据等)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五)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工作安排或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2006年5月30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正文:---------------------------------------------------------------------------------------------------------------------------------------------------- 南昌市第二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2001年12月7日)市计委(一)审批2项1、限额内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监管)2、农转非(二)审核3项1、限额外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改监管)2、技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改监管)3、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登记(三)备案2项1、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组建评标委员会2、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市经贸委(一)审批1项锅炉增容(二)核准1项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转室内装饰行业协会)(三)备案1项企业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市建委(一)审批1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改监管)(二)备案1项外地勘察设计单位进昌承接业务(改监管)市农委审批1项农转非市外经贸委(一)审批1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检查(二)审核3项1、外贸系统人员因公临时出国2、国有、集体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确认(改监管)(三)备案1项外地来昌驻设机构市教委(一)审批1项组织全市性中小学竞赛活动(二)核准2项1、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及示范性学校的核定(改监管)2、校办企业设立(三)审核2项1、利用外资项目2、全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收费项目标准(改监管)(一)审批1项南昌市民营型科技型企业设立(改监管)(二)审核1项科技保密审查(改监管)(三)备案2项1、省外单位到我市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评任务进行资格和任务登记(改监管)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计生委审批1项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转中介组织)市体委审批1项健身气功辅导员技术等级(转中介组织)市人事局备案2项1、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2、科级以下(含科级)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职数市劳动局(一)审批2项1、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改监管)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装、修理、改造(二)核准2项1、企业职工进档工资和调动、挂编工资评定(改监管)2、集体企业职工改变身份后连续计算工龄和补办临时工工龄(转中介组织)(三)审核1项企业工资基金管理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改监管)(四)备案1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改监管)(一)审批7项1、刻字业许可(下放县区)2、印刷业许可(下放县区)3、旧货业许可(下放县区)4、典当业许可(下放县区)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下放县区)6、机动车延缓报废7、桑拿按摩业许可(下放县区)(二)审核2项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资格2、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验收市司法局核准1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年检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市交通局(一)核准2项1、在公路用地范围、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设施(下放县区)2、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公路交通标志、公路增设或挖掘公路(下放县区)(二)审核2项1、三资企业申请境内经营道路运输初审2、出入境汽车运输经营许可市乡镇企业局审核3项1、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职称审核(改监管)2、乡镇企业人员“农转非”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烟花爆竹的乡镇企业市建管局(一)核准1项施工现场施工机具核发准用证(改监管)(二)审核1项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上岗资格(三)备案5项1、市外单位进昌从事建筑活动登记(改监管)2、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改监管)3、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改监管)4、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登记(改监管)5、工程项目招标登记(改监管)市房管局(一)审批2项1、城市房屋住宅装修许可(下放县区)2、住房公积金贷款(下放资金管理中心)(二)核准3项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机构资质2、城市房屋拆迁人自行拆迁3、三级及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改监管)(三)审核2项1、单位售房款使用(下放资金管理中心)2、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下放资金管理中心)(四)备案1项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使用维修基金(改监管)市土地局(一)备案3项1、辖区内土地估价人员资格2、宗地价评估结果(转中介组织)3、商品房预售合同市工商局(一)审批1项发布烈性优质酒广告(改监管)(二)核准2项1、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县区)2、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下放县区)(三)备案5项1、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改监管)2、商品展销会登记(改监管)3、企业集团开业、变更、注销及章程修正案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字5、商标许可合同副本存查(下放县区)市财政局审批1项代理记帐机构设立(转中介组织)市粮食局(一)审批1项农转非(二)审核1项企业自用粮收购许可证(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市国资局审批1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市农业局(一)审批1项动物诊疗许可(下放县区)(二)审核1项农药经营资格(下放县区,城区由市里代管)(三)备案1项复合肥登记管理(改监管)市水产局核准2项1、核发草洲使用证2、渔业船员资格(下放县区,市区内由市里代管)市水利局核准2项1、江河古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拆毁占用2、困难企业免交水资源费市旅游局(一)核准2项1、三星级以下(含三星,预备三星)饭店评定(转中介组织)2、涉外旅游定点经营许可(二)审核2项1、涉外旅游汽车定点经营许可2、四星以上(含四星,预备四星)饭店评定(转中介组织)市卫生局(一)核准2项1、医疗机构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的资格2、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改监管)(二)审核1项医疗广告内容市广电局(一)审核1项有线电视台(站)播放已公开发行的录像制品(二)备案1项外地有线电视设计安装单位来昌施工市宗教局审核1项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宣传、报道、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市地税局审批1项企业所得税税前政策性单项费用扣除和弥补亏损(并入纳税减免)注:加★的,待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正式实施。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7.08.03
•【字号】赣财资〔2017〕15号
•【施行日期】2017.08.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财资〔2017〕15号
省委有关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有关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预算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
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1.《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1-1附表
2.《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财政厅
2017年8月3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资〔2009〕246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加强资产处置管理,规范处置流程,确保资产处置规范高效、安全环保,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国管资〔2009〕168号)(以下称“两个办法”),现就建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平台,推进资产处置进场交易、资产调剂和废弃电子产品统一回收处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产处置工作程序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处置交易机构进行处置。
处置交易机构对拟处置的资产鉴别评估后,将废弃电子产品交由回收处理机构进行无污害处理,其他资产采用公开方式进场交易。
对于仍有使用价值的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实物资产,须在进场交易前优先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范围内调剂使用。
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地方发展的捐赠资产暂不执行上述程序。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和复印机等资产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置。
二、关于资产处置进场交易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由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承担。
北交所设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服务机构,并提供包括评估、审计、拍卖、招投标、法律咨询、交易、结算等服务。
各部门、各单位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由各部门、各单位按照交易流程,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并提供相关材料。
北交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拟处置资产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并将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处置收益及时返还相关部门和单位。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政局,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武财规[2009]453号)实施有效期已届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2.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可更新年限表2013年9月27日附件1武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意见,是各单位制定资产配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各单位应及时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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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号二〇年月日()号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出租方(简称甲方):地址: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承租方(简称乙方):地址: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号: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同意就资产租赁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一.租赁标的及配套设施(一)乙方承租坐落在南昌市路(街)号的资产(房产、土地、户外广告),计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以下统称为租赁标的),作使用。
(二)甲方随租赁标的向乙方提供千瓦电表只,水表只,供乙方使用,电表和水表承租起始数以甲方与乙方办理租赁标的移交时的数额为准。
乙方按时根据实际使用数向供电、供水部门或甲方缴纳相关费用,如乙方违规用水、用电,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
二.租赁期限乙方承租租赁标的有效期为年。
即从 2017 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甲方有权无条件收回租赁标的,乙方应如期按租赁标的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甲方。
如甲方将租赁标的继续出租,乙方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平等参与竞争,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承租。
三.租金及缴纳方式(一)乙方承租租赁标的月租金元(大写) 。
租赁期限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增加 3% 。
各租赁时间段租金金额分别为:第一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二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三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四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第五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元,年租金额元(大写);(二)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须按竞租金额一次性向甲方预缴年租金元(大写)。
同时,乙方还必须缴纳相当于其第一年三个月租金金额计元(大写)的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期满或者因故终止时,乙方无违约行为,并在与甲方结清水、电等费用和租金,将租赁标的按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给甲方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一次性退还给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甲乙方同意乙方按(月/季度/年)交纳租金,甲方可提前一个月向乙方下达书面租金催缴通知书,乙方应在租金催缴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租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
四.租赁标的移交(一)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乙方按规定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租金到账之日起七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移交乙方使用。
(二)合同期满或中途解约的,乙方须在七日内无条件将租赁标的按资产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甲方。
(三)乙方和甲方在办理租赁标的移交时应有书面移交手续。
五.租赁标的修缮责任(一)租赁标的按现状出租。
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二)乙方为改善租赁标的使用条件,要求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装修施工图及合同,经甲方批准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
1.装修费用由乙方自理,装修期天,装修时间段:年月日至年月日,装修期间租金元;2.乙方在承租期内添置或装修在甲方建筑物上的固定装饰设施、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门窗、地板、壁橱、水电管线、吊顶、消防设施等),在租赁期结束后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如乙方擅自拆除,应负赔偿责任,属于乙方的可移动设备等其他财产,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处置,但不得损害建筑物;3.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装修不得拆、改租赁标的的房屋结构,否则视违约处理,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没收乙方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情节严重的应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4.乙方因故需要增加水、电容量,手续由乙方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合同期满,无偿归甲方所有;5.乙方装修时,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义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退租或租赁期满时,所有装饰、装修费用甲方均不予补偿。
(三)租赁标的使用期间,凡属公共部分的维修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一)甲方违约责任1.合同期内,甲方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给乙方使用而解除本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相当于当年租金总额10% 的违约金,并对乙方的装修费用给予适当赔偿。
赔偿的标准为:乙方提供装修合同文本及费用发票,并聘请经甲方认可的评估中介机构对其装修费用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乙方装修后一年内解约的,按不高于装修评估金额的40%予以赔偿,一年以上未满两年按不高于装修评估金额的20%予以赔偿,两年以上未满三年按不高于装修评估金额的10%予以赔偿,三年及以上的不予赔偿。
甲方赔偿后,乙方应无条件清场并将租赁标的交还给甲方;2.甲方因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违约责任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标的,乙方应按照相当于当年租金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标的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含以合伙、合作、入股、互换等形式变相转租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租赁标的进行违法活动的;(4)拖欠租金累计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
(三)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当年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
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合同年租金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五)租赁期满,乙方未经甲方及产权方认可取得续租权的,应如期交还租赁标的。
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日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及产权方造成的损失。
(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装修而未拆改房屋结构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期满或者中途被解约等)造成乙方须将租赁标的返还给甲方的,乙方返还的租赁标的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租赁标的被损坏的,由乙方负责修复,修复期间视为乙方逾期返还租赁标的期间。
乙方拒绝修复的,甲方可自行修复,因修复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接到甲方要求乙方返还租赁标的的通知后,在指定日期未返还的,甲方可自行收回租赁标的。
甲方自行收回是乙方留存于租赁标的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抛弃物,甲方可自行处理,因此发生的处理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免责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一)租赁标的因城市规划、政府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租赁标的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危房不能使用的。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租赁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毁损或造成其他损坏不能使用的。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乙方装饰、装修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及产权方方不予赔偿。
履约保证金在结清相关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乙方。
八.其他约定事项(一)乙方在承租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各项规定,配合社区居委会、甲方搞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二)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的物业管理费、乙方使用的水、电、电话、电视、网络等开户安装及收视、维护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如有拖欠,相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而影响乙方正常经营,后果由乙方自负。
退租时,由乙方自行结清账户,并向甲方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结算凭证。
(三)租赁标的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妨碍市容、产生噪音及污染环境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项目。
(四)乙方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严禁“黄、赌、毒”行为发生,如租赁期乙方有违约行为,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外,甲方视其情节有权收回租赁标的终止合同。
(五)乙方在承租期间,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规定,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工作,保持清洁卫生。
不得占用公共过道、走廊,不得在公用场所堆放杂物,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及资产安全的危险物品,严禁乱接电源。
因乙方违规造成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负责赔偿甲方损失(含毗连受损的损失)。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非因一方违约原因,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二个月与对方协商。
同时双方要服从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如遇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甲方需要收回租赁标的时,乙方应积极配合,除本合同约定事项外,无条件支持甲方收回租赁标的。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如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应向租赁标的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
甲、乙、南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和江西省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乙方(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签约时间:年月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