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㈠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㈣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㈤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㈥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㈦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㈧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㈨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㈠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㈡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㈢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㈣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铁道部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铁治路[1998]6号
铁道部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正文:----------------------------------------------------------------------------------------------------------------------------------------------------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铁治路(1998)6号1998年2月6日)在1993年和1994年的路风整顿中,部先后对客货窗口单位职工提出了“三项制度”、“四条纪律”的要求,对遏制路风问题的发生,巩固整顿成果,起到了重要作用针对客车路风专项整顿中反映出来的共性问题,经研究,对“三乘”单位的段队干部及“三长”(列车长、检车长、乘警长)提出“五不准”的规定。
现将这几项规定一并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三项制度:(1)挂牌上岗。
(2)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3)公布举报电话。
四条纪律:(1)旅客列车剩余卧铺要广播公布数额,在列车长办公席集中办理,不许“三乘人员”代办,不准索要钱物。
(2)车站、售票中心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不允许私分和截留票额。
(3)车站、列车要由专人售货,不准搭售商品,强买强卖。
(4)客货延伸服务要坚持旅客货主自愿的原则,不许搞强行服务。
五个不准:(1)不准索要和接受下级或旅客的钱物,凡索要和接受者,视为受贿。
(2)不准私占包房。
(3)添乘或值乘中,不准饮酒或特殊招待。
(4)不准私带无票旅客乘车、越席乘车。
(5)不准到关系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各级路风、客运、货运、公安、车辆及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检查监督的力度,确保“三项制度”、“四条纪律”和“五个不准”规定落到实处,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结束——。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火车站商业车间路风管理办法
火车站商业车间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篇:火车站商业车间路风管理办法XX车站商业车间路风管理办法根据铁道部在全路开展的“服务旅客,创先争优”活动的指示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高标定位,严格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和树立铁路的良好形象,确保安全、路风经营机制的正常运作,增强干部职工工作责任感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高压”违规,减少一般违章违纪现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职工(含租赁人员)给予以下处罚:1、茶座要规范服务用语,坚决杜绝以提前进站上车诱导旅客消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不及时向休息旅客开发票,违者罚款1000元。
2、严禁乱收费、乱加价(公用电话、寄存、茶座),违者罚款1000元,严重者从严从重处罚。
3、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违者罚款500元。
4、柜台内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违者罚款500元。
5、小件寄存处必须严格按照寄存规定认真开包检查,实名制登记,违者罚款300元。
6、严禁销售违规书刊(杂志)或带政治色彩的书刊,违者罚款300元。
7、未按规定进货,发现私自进货的,给予300元罚款。
8、严禁销售假冒伪劣“三无食品”,生产日期不清晰、霉变食品,违者给予100—500元罚款。
9、候车室内严禁销售玻璃瓶装啤酒、白酒、刀具或未按“客规”规定销售打火机的(除没收外),给予100元罚款。
10、遮挡、堵塞消防通道的,罚款50元。
11、超范围经营或销售药品的,罚款50元。
12、工作中服务态度差,与旅客发生争吵的罚款50元。
13、消防知识不熟练,灭火器不会使用,罚款50元。
14、茶座工作服务不到位,造成旅客错乘、漏乘,除补偿旅客损失外,罚款50元。
15、未经允许,随便贴挂商品小广告的,罚款20元。
16、柜台货架上商品未达到一货一签的,罚款20元。
17、候车室柜台上乱摆商品的,罚款20元。
18、百货与食品混放的,罚款20元。
19、柜台内乱拉、乱扯电线的,罚款20元。
20、岗区内脏、乱、差,不及时整改的,罚款20元。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铁路治[1998]6号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正文:----------------------------------------------------------------------------------------------------------------------------------------------------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铁路治(1998)6号1998年2月6日)第一条深刻认识铁路路风建设重要意义。
路风建设关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关系铁路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关系铁路事业的兴衰荣辱,在铁路走向市场、拓展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路风建设重要意义,为建设“人民铁路为人民”的良好路风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切实把路风建设摆上领导重要议程。
铁道部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党组领导,部长负责,分管领导主抓,主管全路路风建设工作。
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制定和提出全路路风建设规划、措施和各项指导性意见;(二)审议通过加强路风建设的各项政策与规定;(三)研究确定召开全路路风建设工作会议或开展其他重大活动;(四)审定全路表彰的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五)提出部管干部因路风问题给予表彰或处分的意见;(六)处理其他需要审议或协调的路风建设重大事项。
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也可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切实抓出成效。
第三条铁道部设立路风建设办公室(对内为路风治安办公室),在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路路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部路风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把握处理信息,组织开展调研,议拟规划、措施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为实施铁道部对路风建设的领导提供服务;(二)指导部属单位路风建设活动;(三)督促、协调和必要时主持重大路风事件和重要举报、来信的查处;(四)协调铁路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受理各方面对路风建设的批评和意见;(五)参与组织路风建设全路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完成部领导和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路风路纪
乱收费乱加价
粗暴待客
违规经营
勒卡索要
把握两项内容
路风定义
“五必须、五严禁、五确保”
五必须:
不论任何人乘车必须有凭证或经站
车允许按章及时办理乘车凭证。站车
按规定验票后,发现无票人员,按私
带无票人员认定和处理。
五必须:
不论任何人乘车必须有凭证或经站
车允许按章及时办理乘车凭证。站车
当好您的出行参谋;
注大家学有所得,学有所 获!
谢谢!
售票窗口售票员一班工作流程
班前点名
报到:到点名室列队集合,参加点名。 学习:学习业务知识,进行业务问答。 接令:听取值班干部、值班员传达上级文 电、指示、命令、重点摘记。
售票窗口售票员一班工作流程
对岗接班
到岗:列队到指定窗口上岗。 查验:检查电脑、制票及验钞机、扩音器 等设备及卫生。 核对:核对票据、票卷的起止号与交接班
班后交款
送款:由公安人员护送,将票款、票据交 到收款处。 交帐:上交票款。 核表:核对日结账二号表。
售票服务纪律
首问首诉负责制 “四不准”
“三项承诺”
四不准:
不准代买、代卖车票;
不准抢票占票;
不准带现金、手机上岗;
不准售票桌内存放个人物品。
三项承诺:
主动给旅客介绍车次;
认真解答您的问讯;
确保服务工作质量、食品卫生安全和
所有为春运服务的设备设施质量运
转正常。
五确保:
确保售票系统安全和质量,实行零
报告制度。各有关车间、部门要有
领导值班,及时妥善处理问题,每日
向车站春运办公室报告情况。
五确保:
确保辖区治安秩序良好,无票贩子。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铁路治[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铁路治(1998)6号1998年2月6日)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不同)5000元(含本数,下同)以上,以票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500000元以上;(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好处费合计3000元以上;(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五)在工作期间,伤害旅客、货主,造成死亡,或强奸旅客、货主;(六)野蛮装卸,造成货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30000元以上;(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
第三条有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8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二)违法违纪经营,乱收费、乱加价,累计金额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三)私带无票旅客、行包,按所乘(运)区间票价(运价)和乘务员收受的好处费合计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四)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直接或参与违法违纪贩运、营利性捎带货物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五)在工作期间,殴打旅客、货主,造成重伤,或卖淫、嫖娼;(六)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在10000元以上不足30000元;(七)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铁路治[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治(1998)6号1998年2月6日)第一条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为铁路走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
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及基层站段路风建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实施监察监督。
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路风建设机构指导。
第三条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三)受理对路风问题的投诉,主持查处或委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四)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票据,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货列车、车站、货场(包括机车、邮政车和各种专用车辆)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路风办制发,发至路局、分局路风专职干部。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监[2007]162号
关于印发《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地方铁路协会:为适应铁路局直管站段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路风工作,铁道部重新修订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单位,请按照执行。
前发《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铁监[2004]10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路风监察通知书
2.铁道部路风监察证样式
3.路风监察臂章样式
4.路风监察名章样式
5.路风事件报告单
6.路风问题经济处罚(罚款)通知书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铁路治[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治〔1998〕6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13•【文号】•【施行日期】199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9月13日铁道部)为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路风问题的划分。
(一)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路风问题划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三)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路局(集团公司)认定。
一般路风事件由分局(总公司)认定。
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单位对路风问题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四)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路局(集团公司)查处。
一般路风事件由分局(总公司)查处。
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查处。
二、路风问题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一)铁路职工殴打旅客、货主致重伤以上(含重伤,下同),或强奸旅客、货主的;(二)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下同)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下同)以上,或构成货运重大事故的;(三)以车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五千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四)违法经营,乱收费,乱加价,乱罚款,以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五)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一)殴打旅客、货主致轻伤以上,或调戏、污辱旅客、货主,触犯刑律被拘留的;(二)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构成货运大事故的;(三)以车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二千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八百元以上的;(四)违法经营,乱收费,乱加价,乱罚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 1998年2月6日,铁道路第一条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坚决纠正铁路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为铁路走向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
铁道部路风建设办公室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集团公司)、铁路分局(总公司)及基层站段路风建设机构或专兼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实施监察监督。
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在监察业务上受上级路风建设机构指导。
第三条铁路各级路风建设机构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三)受理对路风问题的投诉,主持查处或委托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四)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监督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条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其它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票据,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货列车、车站、货场(包括机车、邮政车和各种专用车辆)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路风办制发,发至路局、分局路风专职干部。
客货运输窗口单位专职路风干部如需使用路风监察证,由铁路局路风建设机构制发。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六)对维护路风路誉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职工,给予通报表扬;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或职工,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样式附后),限期整改,可视问题性质和认识态度,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铁路路风管理
1.3 严禁以票谋私的具体要求
1.3 严禁以票谋私的具体要求
列车乘务人员在严禁以票谋私方面的具体要求如下:
(1)列车上剩余卧铺和其他席别客票的补票业务,由值班列车长或指定人员本着既照顾重点又考虑登记 顺序的原则办理。办理补票业务,不得索要和接受旅客的钱物。
(2)旅客列车客运乘务员、公安乘警和车辆检车员均不得在值乘中为旅客代购客票;遇有需要重点照顾 的旅客,可向列车长提出,由列车长统筹考虑和安排。
中谋取私利。 2.勒卡索要。勒卡索要是指凭借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3.粗暴待客。粗暴待客内容如下: (1)对旅客语言污秽,行为粗暴。 (2)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3)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的人身自由。 (4)严重侵害旅客、货主的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行为。 4.违规经营。违规经营是指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违规贩运。违规贩运是指凭借职权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
(1)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在5 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在3 000元以上。 (2)乱收费、乱加价金额(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下同),客运在10 000元以上,
货运在500 000元以上。 (3)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
为其提供方便。 (7)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对旅客列车的列车长、检车长、乘警长有“三项制度”“四条纪
律”“五个不准”要求。
三项制度
三项制度即挂牌上岗; 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公布举报电话。
四条纪律
·旅客列车剩余卧铺要广播公布数额,在列车长办公席集 中办理,不许“三乘人员”代办,不准索要钱物。 ·车站、售票中心的固定票额要向旅客公布,不允许私分 和截留票额。 ·车站、列车要由专人售货,不准搭售商品、强买强卖。 ·客货延伸服务要坚持旅客、货主自愿的原则,不许搞强 行服务。
关于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
关于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章任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本规定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铁路路风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任务,贯彻“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促进铁路路风建设。
第三条铁路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的路风问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路风问题处分的原则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处理路风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问题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规定,恰当地给予处分。
第五条坚持从严治路的原则。
对违反路风规定的个人和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处理路风问题,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路风问题与处分第七条铁路工作人员和单位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和工作便利条件,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违纪贩运,勒卡索要等,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属路风问题,都必须予以追究。
第八条行政处分的种类:(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开除。
第九条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半年之内不得提升职务;受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提升职务;受撤职处分的,二年之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受留用察看处分的,留察期满后二年之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条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并可结合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方面的处理。
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一年之内不得调整工资。
第十一条对单位的处理:(一)对发生路风问题造成较坏影响的,取消年度有关先进表彰等方面的评比资格;取消已有的有关荣誉称号,不满一年的不得重新获得;(二)经济罚款;(三)领导班子集体做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发生路风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自身又不能纠正的,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㈠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㈣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㈤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㈥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㈦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㈧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㈨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㈠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㈡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㈢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㈣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铁路治[1998]6号
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正文:----------------------------------------------------------------------------------------------------------------------------------------------------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铁路治(1998)6号1998年2月6日)一、为加强路风建设,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维护路风路誉,遏制路风问题的发生,促进铁路路风不断好转,制订本办法。
二、路风通报的内容1、路风建设先进典型事迹,维护路风路誉的好人好事;2、查实处理的典型路风事件;3、带有普遍性倾向性或影响较大的路风问题;4、路风问题频发,批评投诉居高不下,连续两个季度投诉率排全路首位;5、对路风建设的某件、某方面事项或某一时期、诸方面情况的概括分析;6、其他有必要通报的事项。
三、路风通报的形式:1、文件。
多为内容重要,篇幅较长,时效要求不强的通报,以事项性、表扬性通报为主。
以局文形式发布。
2、电报。
限于篇幅短,时效要求强的通报,多用于批评性通报。
以部电或局电形式发布。
3、领导在会议上讲话。
四、路风通报要材料典型,内容真实,观点鲜明,结论正确,表述准确,文字简练。
五、对需反馈结果的通报,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对待,迅速处理,在一个月内反馈结果,不得敷衍拖拉。
六、凡被部通报的,各铁路局必须做出定性处理,并对当事单位或部门进行路风建设奖惩考核,记入档案,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依据。
七、路风通报发放范围:文件形式通报发至各铁路局。
电报形式通报发至各铁路局、分局,传达到客货运输窗口单位全体职工。
八、各铁路局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办法。
——结束——。
沈阳铁路局路风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铁路局路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沈阳铁路局所属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围绕运输经营工作,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推进和谐沈局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坚持把路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专业负责、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本细则是在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基础上的细化和延伸,是铁路局路风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管内运输单位和与运输相关的铁路多经、集经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干预或阻碍本细则的施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路局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对内为局纪委路风监察室。
客货运输窗口单位均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其他与客货运输相关的辅业单位,可以— 1 —从实际出发,明确路风兼管人员。
第七条铁路局路风监察办公室依照本细则对全局路风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铁道部路风办授权,实施跨局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弘扬先进典型。
(九)对局属单位、部门路风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系指负有路风监察工作职责的专职路风监察及铁路局临时抽调或指派参与路风检查的其他工作人员。
临时抽调人员在参与路风检查时,享有与专职路风监察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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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铁监[2007]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主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工作计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帐目和资料。
(三)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四)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停止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第九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纪,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借记打击报复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索贿受贿的。
(四)隐瞒事实,弄虚作假,包庇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第十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路风监察证”(附件2),必要时佩带“路风监察”臂章(附件3)。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和臂章发至铁路局专职路风监察人员。
第十一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免予签证登乘各次列车(国际列车、进港直通车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受车种、席别限制;准予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十二条路风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被检单位要支持配合监察人员工作,并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路风问题分类与定性第十三条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从业人员凭借职务或工作便利条件营私谋利,或违背职业道德,服务质量低劣,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精神、身体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车谋私、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勒卡索要、粗暴待客、违规经营、违规贩运等七类。
(一)以车谋私指凭借职权或通过关系,以车皮、集装箱等运输条件谋取私利的行为。
1.在受理运输计划、审批承认车、安排货位、安排装车、配车配箱、装卸作业、变更装卸地点、变更到站、取送车作业等运输环节中谋取私利。
2.将车皮、集装箱计划切块给路内外单位或个人,从中谋取私利。
3.违反运输纪律,采取无票运输、换票运输、伪报品名、少报数量等手段侵犯运输收入,从中谋取私利。
4.违反规定下浮运价,从中谋取私利。
(二)以票谋私指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车票谋取私立的行为。
1.违反售票纪律,利用批团体票、机动票、合同订票或切块、囤票等不正当手段为他人提供车票从中谋取私利。
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内外勾结倒卖车票。
3.列车工作人员为旅客代办车票收取好处费,或收钱不补票,收长途钱补短途票,侵吞票款;为旅行团体代办车票提供方便,获取好处或不正当利益。
4.私带无票人员、行包或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
5.内外勾结霸座卖座、接送无票人员进出站上下车、装运超过票记重量、件数的行包货物从中谋取私利。
(三)乱收费乱加价1.违反国家、铁道部规定的运、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费用。
2.在运输代理和客货延伸服务中,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不提供合法票据。
3.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不送票收取送票费,将车票票额切块给宾馆、饭店、旅行社等加价收费,自办售票点超标准收费,车站售票窗口或计划室搭收其他费用。
4.车站或票务管理部门从客票代理销售点的乱收费乱加价中分成。
(四)勒卡索要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采取刁难、要挟或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旅客货主。
(五)粗暴待客1.对旅客货主语言污秽,行为粗鲁。
2.有意设置障碍,刁难旅客货主。
3.殴打旅客货主或限制旅客货主人身自由。
4.严重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
(六)违规经营1.以不批计划、不配空车、拖延办理等手段,强制货主办理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
2.铁路多经、集经企业或与之联营的单位强制办理运输代理、延伸服务业务。
3.铁路货运业务与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业务合并办理,以及代收延伸服务或运输代理费用。
4.站车强卖、搭售商品,或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5.列车餐车开办茶座、夜宵,违规收费,变相卖座。
6.以提前进站、提供车票等手段误导旅客进茶座、休息厅等场所收取费用,或在代办转乘车船、住宿、旅游等业务中违背承诺,欺诈旅客。
(七)违规贩运凭借职务或工作之便,利用列车搞营利性捎买带或携带禁运、限运物品。
第十四条路风问题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应。
第十五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含实物折算价值,下同)5000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3000元以上。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累计计算,下同)客运在100000元以上;货运在500000元以上。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3000元以上。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伤害、死亡,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特别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特别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10000元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
(七)其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第十六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以票谋私金额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货运在200000元以上不足5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1500元以上不足30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成轻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严重。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或情节严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
(八)其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七条构成下列路风问题之一的,定为一般路风事件:(一)以车谋私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2000元,以票谋私金额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二)乱收费、乱加价金额,客运在3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货运在50000元以上不足200000元。
(三)私带无票人员、行包、货物,安排越席及其他不符合乘车条件人员,按已乘(运)区间票价(运价)计算,同时收取好处费的合并计算,金额在500元以上不足1500元。
(四)殴打旅客货主造车轻微伤,或侵害旅客货主人身权利情节严重。
(五)敲诈勒索旅客货主情节轻微。
(六)贩运物品一次价值在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或情节较重。
(七)违规经营造成很坏影响。
(八)其他造成很坏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较大损害的行为。
第十八条未构成路风事件的路风问题,定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十九条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铁道部审批;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局认定;路风不良反应由站段认定。
第二十条上级对下级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路风问题可予纠正,必要时可直接认定。
第二十一条跨单位的路风问题,由上级机关协调处理。
对定性与处理有争议的,由上级机关裁决。
铁道部裁决为终结性裁决。
第四章监察监督程序第二十二条路风检查由路风监察人员实施,采取明查、暗访两种形式。
明查时应主动出示路风监察证,在被检查单位配合下开展工作。
凡不出示有效证件的,被检单位可以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路风监察人员查出路风问题,应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也可视情况拍发铁路电报。
《路风监察通知书》的填写要符合监察内容,事实清楚,表述准确,客观公正,并加盖路风监察人员名章(附件4)。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凡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的,由被检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一份交责任单位处理,一份由检查单位留存。
责任单位应在20日内做出定性处理,并逐级上报查处结果。
第二十五条受理路风投诉,应视所反映问题性质及重要程度,按照登记、呈报、转办、交办、直接查办、审核结案、复信反馈等程序办理。
铁道部要求上报结果的,由铁路局调查处理,在两个月内上报查处结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调查路风问题需由二人以上实施。
调查中,要对发生路风问题的时间、地点、人员、情节手段和所造成的后果认真核查,充分收集有关证明材料,综合分析、鉴别、归纳,形成结论,实事求是地撰写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对检查、调查属实的路风问题,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对问题性质、严重程度做出认定,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对责任单位或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路风问题查结后,经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结案归档;不符合要求的,重新调查或退查。
向上级反馈查处结果,以文函形式报送,构成路风事件的,一并报送《路风事件报告单》(附件5)。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九条处理路风问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实事求是为依据,准确定性,恰当处分;坚持从严执纪的原则,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个人不姑息迁就、袒护包皮;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十条对路风问题责任者的处理,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