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doc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大队管理办法(试行)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十四局安质…2017‟326号关于下发《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集团所属各单位:为有效查堵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生产风险卡控,查处违规违章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实际,集团公司制定了《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加强安全监察,确保安全生产。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6月6日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监察大队,通过对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环节的监察与执法,提高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效果,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与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到实处,达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的目的。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安全监察大队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安全监察经济考核细则、行政处理、纪律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十四局安质…2017‟325号)、《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十四局安质…2017‟324号)等编制,安全监察大队据此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大队设在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部,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文件要求编制组建。
第五条区域经营指挥部安全监察分队按照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文件要求编制组建,业务归集团公司安监大队领导。
第六条工程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工程公司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监察制度,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大队备案。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大队职责(一)贯彻落实《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监察管理办法》及集团公司安全监察有关要求;(二)不定期对集团公司所属工程公司、集团公司范围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监察工作;(三)对区域经营指挥部安全监察队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其安全监察计划,并检查其安全监察开展情况;(四)每季度编制安全监察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核;(五)每半年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监察视频大会,通报安全监察情况和监察奖罚情况;(六)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㈠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㈡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㈢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㈣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㈤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㈥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㈦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㈧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㈨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㈩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㈠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㈡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账目和资料。
㈢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调查取证。
㈣对发生路风问题的单位,填发《路风监察通知书》(附件1)。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主要职责包括:1、审查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各方的资质和资格,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
2、监督检查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3、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二、监督内容1、工程质量方面(1)监督检查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确保其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进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包括结构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等。
2、施工安全方面(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机械和设备的安全性能。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其实施。
三、监督程序1、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提交相关资料。
2、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制定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和频次。
3、监督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抽查检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
4、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督机构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质量检测与验收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体的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当真实、准确。
2、铁路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以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工程参建单位的资质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行为;对工程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抽查、检测;受理并处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二、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责任(一)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组织者和主导者,对工程质量安全负总责。
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等勘察资料,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规划和标准要求。
(二)勘察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三)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四)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三、质量安全监督程序(一)开工前监督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及人员配备等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开工。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
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第1条深刻认识铁路路风建设重要意义。
路风建设关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的落实,关系铁路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关系铁路事业的兴衰荣辱,是铁路的永恒主题。
广大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深刻认识路风建设重要意义,为建设起“廉洁自律,尊客爱货,安全正点,优质服务”的良好铁路路风而努力奋斗。
第2条切实把路风建设摆上领导重要议程。
首先从铁道部做起,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党组领导,部长负责,领导小组议决,主管全国铁路路风建设工作。
铁路路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审议制定和提出全路路风建设规划、措施和各项指导性意见;(二)审议通过加强路风建设的各项政策与规定;(三)研究确定召开全路路风建设工作会议或开展其他重大活动;(四)审定全路表彰的路风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五)提出部管干部因路风问题给予表彰或处分的意见;(六)处理其他需要审议或协调的路风建设重大事项。
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也成立路风建设领导小组并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切实抓出成效来。
第3条建立强有力的路风建设办事机构。
铁道部组建路风建设办公室,在铁路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路路风建设的日常工作。
铁路路风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把握处理信息,组织开展调研,议拟规划、措施及有关政策、规定等,为实施铁道部对路风建设的领导提供服务;(二)指导部属单位路风建设活动;(三)督促、协调和必要时主持严重路风事件和重要举报、来信的查处;(四)协调铁路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听取和接收各方面对路风建设的批评和意见;(五)参与组织路风建设全路性会议及其他重大活动,完成部领导和部路风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以及主要客货运输窗口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路风建设办事机构或专职人员,其主要职责,参照上述各款精神,并从本部门和单位实际出发确定。
第4条实施“立足建设,齐抓共管”总方针。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铁路路风管理规定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铁路安全大检查文件462文件附件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性文本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建设项目方案竞选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五年规划,对部管项目,根据勘察设计工作进展,分轻重缓急,提出勘察设计滚动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工作流程:计划司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开展方案竞选工作→中介代理机构发布方案竞选邀请函→组织评标并公布中标单位及勘察设计工作安排。
(二)项目建议书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预可性研究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组织审查,编写项目建议书和预可研审查意见,会签部内有关部门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报送项目建议书和下达预可研性研究审查意见。
工作流程:设计单位编制预可研文件→部省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国家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国家发改委批复项目建议书→组建项目管理机构。
(三)可行性研究国家审批和铁道部审批限额以上项目可性研究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按要求组织评审后,将评审报告报送铁道部发展计划司。
计划司根据将评审报告编写可研报告及审查意见,会签部内有关部门并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后,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可研性研究审查意见。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节能评估审批程序。
对涉及土地利用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需完成用地预审。
工作流程: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报批,建设用地预审组卷报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报批,节能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备案,压覆矿产评估及备案,文物保护,地勘监理,涉及湿地、水源、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区专项报批→部省联合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改委委托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报告→国家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组建合资公司。
前期工作费50万及以上的应进行招投标。
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主席令第42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等相关文件。
铁路建设项目开通前综合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铁路建设项目开通前综合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开通前综合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实现高质量开通运营目标要求,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内部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国铁集团建设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开通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的综合监督检查。
第三条综合监督检查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铁路建设项目联调联试开始前(或开通前),组织站前、四电、房建等专业人员开展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铁集团组织初步验收的项目开通前综合监督检查由工程监督局负责实施,区域监督站配合;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验收的项目开通前综合监督检查由区域监督站负责实施,工程监督局给予指导。
第五条每年1月份,工程监督局和各监督站应对年内计划开通项目进行梳理,了解各项目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的时间安排,制定年度铁路建设项目开通前综合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第六条综合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合同文件等;国铁集团发布的有关规定、标准等。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国铁集团组织初验的项目,由工程监督局组织成立检查组。
每个检查组单次检查项目数量不宜超过3个,或单次检查线路长度不宜超过500km。
检查组组长由工程监督局统筹安排,组员由组长推荐,经工程监督局批准后确定,应包含站前、四电、站房等专业人员,人数一般3—4人;可从片区监督处抽选,也可从非项目所在区域监督站抽调。
有需要时可邀请1名检测机构的专家参加,专门负责审核第三方检测资料。
区域监督站参加人员由组长与监督站站长协商确定。
第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初验的项目,由区域监督站组织成立检查组。
检查组组长可由监督站负责人或项目监督负责人担任,组员由监督站统筹安排站前、四电、房建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7—9人;缺少四电、房建专业人员的可由工程监督局协调其他监督站派员协助。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
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10•【文号】•【施行日期】1992.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1992年2月10日)第1条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事件,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车以票谋私两个《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全国铁路各级路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路风办),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
铁道部路风办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及部分基层站段路风办或路风建设专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和站段,实施监察。
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受上级路风办指导。
第3条铁路各级路风办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情况;(三)受理对路风事件和其他属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揭露;(四)主持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五)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增强社会监督机制。
第4条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职权:(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情况;(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四)持证检查客车、车站、货场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制发,各铁路局路风监察证自行制发;(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和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06•【文号】铁路治[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治〔1998〕6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将《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
这个《办法》是按照部长办会会议要求,对1990年以来发布的《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等9个规定、规则、办法重新修订,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前发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有抵触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由9个规定、规则、办法组成,其名称是:《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一: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二:铁路路风建设管理工作规则《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三: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四:关于严禁以车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五:关于严禁以票谋私的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六: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七:关于客货窗口单位路风建设的若干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八:关于发生路风问题到部交班的暂行规定《铁路路风管理办法》之九:铁路路风通报实施办法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铁路路风建设,为铁路深化改革、建设发展及走向市场创造良好条件。
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加强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监督办法至关重要。
一、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铁路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
监督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以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主要职责包括:审查铁路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抽检,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受理并处理有关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监督程序监督工作应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以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监督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批准,并制定具体的监督计划。
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应按照监督计划进行巡查和抽检。
巡查时,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施工工艺和操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等。
抽检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和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并进行复查。
工程竣工后,监督机构应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确保验收程序合法、验收结果真实可靠。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直至达到合格标准。
三、质量监督要点1、工程材料和构配件加强对工程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合格的产品,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和构配件,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杜绝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建设。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
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9.13•【文号】•【施行日期】1994.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1994年9月13日铁道部)为认真贯彻执行铁道部《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强化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路风问题,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路风问题的划分。
(一)路风问题系指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职权,以车以票谋私,乱收费、乱加价,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刁难旅客货主,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二)路风问题划分为重大路风事件、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三)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路局(集团公司)认定。
一般路风事件由分局(总公司)认定。
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
上级部门发现下级单位对路风问题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有权予以纠正。
(四)重大路风事件和严重路风事件由路局(集团公司)查处。
一般路风事件由分局(总公司)查处。
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查处。
二、路风问题的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重大路风事件:(一)铁路职工殴打旅客、货主致重伤以上(含重伤,下同),或强奸旅客、货主的;(二)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次(下同)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下同)以上,或构成货运重大事故的;(三)以车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五千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四)违法经营,乱收费,乱加价,乱罚款,以社会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五)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特别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严重路风事件:(一)殴打旅客、货主致轻伤以上,或调戏、污辱旅客、货主,触犯刑律被拘留的;(二)野蛮装卸,造成货物损坏,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或构成货运大事故的;(三)以车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二千元以上,以票谋私金额(或实物折算价值)八百元以上的;(四)违法经营,乱收费,乱加价,乱罚款,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五)虽未构成上述条款,但在路内外造成恶劣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很大损害的。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铁路工程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铁路工程的质量安全,加强监督管理,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办法至关重要。
一、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首先,应明确专门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充足的资源,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完善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
2、对铁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3、对铁路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行监督抽检,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工程建设。
4、受理并处理有关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二、工程项目前期监督在铁路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监督工作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
确保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备可靠的质量安全保障措施。
2、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审查。
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能够提供准确、合理的勘察设计成果。
3、对项目前期的地质勘察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地质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后续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基础。
三、施工过程监督施工过程是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核心环节。
监督工作应包括:1、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审查。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2、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查。
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具备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检查。
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操作、施工设备、施工环境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安全问题。
4、对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监督验收。
要求施工单位在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施工前通知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
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1.11•【文号】铁运[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2000年1月11日铁运〔2000〕6号)第一条为提高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贯彻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促进铁路货物运输工作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铁路货运服务质量的监督与检查,并明确货运服务质量监督人员(简称:货运质量监察,下同),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倾听货主意见;根据人民来信、投诉和举报,调查取证,督办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条货运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1.监督检查货物运输工作中执行国家政策、法令、法规的情况。
2.监督检查《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监督检查货运部门经营行为、收费情况,制止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4.负责处理、督办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方面的人民来信、来访及其他投诉。
5.负责开展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星级优质货场的检查评比。
6.调查、分析货运工作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四条货运监督部门和货运质量监察行使下列职权1.查阅、调阅站段及相关部门有关货运的文件、记录、票据、表报等业务资料。
2.参加或召集与货运服务质量相关的调查分析会,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或单位提供书面材料。
3.制止违章、违纪和危及运输、人身安全的货运、装卸作业。
4.对严重影响铁路货运服务质量或因此造成的人员、货物、设备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主管单位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遇有特殊紧急情况,上级货运监督部门或货运质量监察,有权直接调用下级货运质量监察进行必要的问题调查,但事后应向被调用单位领导说明情况。
第五条货运质量监察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循私情、廉洁奉公。
沈阳铁路局路风管理实施细则
沈阳铁路局路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沈阳铁路局所属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围绕运输经营工作,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推进和谐沈局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坚持把路风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领导专业负责、自下而上逐级负责、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五条本细则是在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基础上的细化和延伸,是铁路局路风管理工作的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管内运输单位和与运输相关的铁路多经、集经企业及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违背、干预或阻碍本细则的施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路局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对内为局纪委路风监察室。
客货运输窗口单位均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其他与客货运输相关的辅业单位,可以— 1 —从实际出发,明确路风兼管人员。
第七条铁路局路风监察办公室依照本细则对全局路风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工作规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铁道部路风办授权,实施跨局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弘扬先进典型。
(九)对局属单位、部门路风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系指负有路风监察工作职责的专职路风监察及铁路局临时抽调或指派参与路风检查的其他工作人员。
临时抽调人员在参与路风检查时,享有与专职路风监察同等的权力和义务。
铁路行政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铁路行政监察工作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4.08•【文号】铁监[1989]34号•【施行日期】198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铁路行政监察工作办法(试行)(铁监(1989)34号1989年4月8日)根据国家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和铁道部政企合一的职能,为搞好铁路行政监察工作,加强政风、政纪建设,更好地为铁路运输生产和改革服务,制定本办法。
一、铁路各级监察机关的性质和领导体制铁路各级监察机关是铁路各级行政部门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受所在单位和上级监察机关双重领导。
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为主。
铁路各级监察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任免,要征得上级监察机关的同意。
二、铁路各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所在单位机关各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由所在单位任命的行政领导干部。
三、铁路各级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责1、对所在单位和监察对象贯彻实施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路规章、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
3、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保护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
4、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监察对象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
5、审议有关监察对象的政纪处分事项。
对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在作出结论后,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政纪处分,或按有关规定直接给予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配合有关部门教育监察对象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保持廉洁。
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7、结合铁路工作的性质和业务特点,对政纪、政风进行调查研究,发现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向所在单位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
8、完成上级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铁路监察机关有下列权力1、监察机关的领导人可列席所在单位和下属单位的行政常务会议;监察人员可列席被监察机关的会议。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word版
《铁路路风管理办法》word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路风管理办法铁监[2007]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路风管理,强化监察监督,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维护旅客货主合法权益,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企业和职工。
第三条路风系指铁路的行业风气,是铁路的性质、宗旨和经营方向在运输企业和职工中的综合表现。
路风工作是铁路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企业经营管理的组成部分。
加强路风工作,对于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升运输服务质量,促进铁路发展,推进和谐铁路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路风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强化监察监督,注重源头治理,切实解决损害旅客货主利益的问题,为铁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路风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领导负责、系统负责、逐级负责,管业务必须管路风,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综合治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铁道部设立路风监察办公室。
铁路局(主业运输公司,下同)设立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客货运输、多元经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或明确路风监察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路风监察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拟定工作计划、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检查监督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受理、查处路风问题投诉及上级机关、新闻媒体等单位批转、移交的路风反映。
(四)组织、参加对路风问题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五)根据上级路风部门授权,实施跨单位路风检查。
(六)协调与社会各界的联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掌握路风动态,加强信息反馈,开展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八)总结推广经验,选树表彰先进典型。
(九)对下属单位路风监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路风监察人员职权(一)检查车站、列车及其他需要检查的单位和经营场所。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票据、帐目和资料。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网络监督监察工作规定(试行)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网络监督监察工作规定(试行)文号:铁运[2002]36号颁布日期:2002-05-09 执行日期:2002-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一条为加强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监察,加大对客运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依据《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铁运〔2002〕3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有效实施对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监察,及时查处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铁道部决定建立全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网络监督监察机制。
根据全路站车分布情况,设立监督监察网点,每个网点由铁道部聘任兼职客运监察(以下简称客运监察)两名,各网点负责的区域相连接,形成覆盖全路的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网络。
第三条客运监察的职责和权利依据《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TB/T2967-1999部标)、《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对本区域所有站车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参加铁道部组织的客运服务质量检查时,对全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客运监察任职条件从事客运专业监管工作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熟悉铁路旅客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办法等规定;熟练掌握和运用客运《规程》、《规则》、《标准》等规章;正确实施《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忠实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身体健康。
第五条客运监察的聘任铁道部对各网点客运监察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一年。
被聘任的客运监察由各铁路局向铁道部推荐,经铁道部考核,对合格人员予以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和铁道部客运监察名章、客运监察证、全年定期乘车证。
第六条客运监察的管理被聘任为客运监察人员的人事、劳资、组织关系等仍由现单位负责;在履行客运监察职责方面,直接接受铁道部客运职能部门的领导,服从统一工作部署,完成各项交办任务。
在实施客运监察职责时,代表铁道部对站、车客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对铁道部负责。
铁路监督检查规定
铁路监督检查规定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与维修的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组织或者参与铁路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企业违法行为记录和公告制度,对违反本条例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与维修的企业予以公布。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运输高峰期和恶劣气象条件下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铁路运输的关键环节、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及铁路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铁路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与运输安全生产协调机制。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铁路运输企业难以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获悉铁路沿线有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监管部门。
铁路监管部门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
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作业。
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或者出示证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安全检查职责。
铁路监察管理制度
铁路监察管理制度一、引言铁路监察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保证运输顺畅、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的并且要求铁路企业和相关部门按照制度规定的要求履行监察管理职责的一套规范、科学的制度体系。
铁路监察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提升服务水平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铁路监察管理制度,确保其科学合理和有效运行。
二、铁路监察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
铁路监察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运作,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2.科学原则。
铁路监察管理制度要坚持科学、技术先进、规范合理、便于操作的原则,为铁路运输安全和服务水平提供保障。
3.公平原则。
铁路监察管理制度要坚持公平公正、公正监察,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惩处和整改。
4.效率原则。
铁路监察管理制度要坚持高效率和高效益的原则,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增强服务水平,提高运输质量。
5.公开透明原则。
铁路监察管理制度要坚持公开透明、信息公开、公共监察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铁路监察管理体系1.组成部分铁路监察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监督机构(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等)、监督程序(包括日常监察、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监督对象(包括铁路企业、相关部门等),监督制度(包括文件制度、规章制度、办法制度等)等。
2.职能作用铁路监察管理体系要履行监督、考核、检查、审核、评估等职能,对铁路运输安全和服务水平进行全面监督,维护铁路运输秩序和安全,促进铁路运输安全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3.监督机构各级铁路监察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铁路运输安全和服务水平进行监察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国家铁路监察管理机构作为铁路监察管理的最高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铁路运输安全和服务水平进行监察管理。
四、铁路监察管理制度的内容1.监察管理规章制度铁路监察管理制度应当制定完善的监察管理规章制度,包括监察管理办法、监察管理制度、监察管理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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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风监察监督办法(试行)[失效]
发文单位:铁道部
文号:铁路风[1992]11号
发布日期:1992-2-10
执行日期:1992-2-10
生效日期:2003-6-17
第1条为加强路风监察与监督,严肃查处路风事件,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落实,维护铁路形象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道部关于严禁以车以票谋私两个《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全国铁路各级路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路风办),均具有路风监察职能。
铁道部路风办负责全路路风监察工作;各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及部分基层站段路风办或路风建设专职人员,主要负责本单位路风监察工作,同时按联网互控要求,或受上级委托和委派,可跨路局、分局和站段,实施监察。
路风监察工作受本单位路风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受上级路风办指导。
第3条铁路各级路风办主要履行如下监察职责:
(一)坚持对铁路职工进行铁路宗旨教育,职业道德、职
业纪律教育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教育;
(二)监督检查铁路单位和职工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路风建设的有关和情况;
(三)受理对路风事件和其他属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揭露;
(四)主持查处或督促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五)组织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增强社会监督机制。
第4条铁路执行路风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查阅与路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其他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资料,提供必要的情况;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正在损害路风路誉的行为;
(四)持证检查客车、车站、货场及其他需要检查单位。
“铁道部路风监察证”由铁道部制发,各铁路局路风监察证自行制发;
(五)路风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时,可免于签证乘坐各次列车和使用铁路电报、电话,可在乘务员公寓食宿。
第5条正确判定已发生路风问题是否构成路风事件。
下列情况分别构成“严重路风事件”、“一般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
(一)铁路单位和职工背离“人民铁路为人民”宗旨,凭借行业便利,违法违纪,营私牟利,或违背职业道德,粗暴待客,野蛮装卸,给旅客货主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身体、精神伤害,在路内造成较大影响,使路风路誉遭受严重损害的,构成严重路风事件;
(二)发生前款所列行为,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未及前款所列程度,构成一般路风事件;
(三)未构成路风事件的,称为路风不良反映。
第6条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受理、定性和查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发生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责任单位要主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二)各级路风办要积极受理通过各种方式来自路内外的关于路风问题的举报和反映,并对认定为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按部门和单位领导要求,或直接主持,或配合参与,或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三)查处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实行“逐级负责、归口管理”。
路风不良反映,由基层站段认定和查处。
一般路风事件,由铁路分局认定和查处。
严重路风事件,由铁路局(总公司)
认定和查处;
(四)上级部门在需要时可直接对下级单位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进行认定和查处,对定性不准或处理不当的予以纠正;
(五)跨系统、跨部门、跨单位的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有关各方要主动协商,认真处理,因定性不准、处理不当有争议的,由上级部门裁决;
(六)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的责任单位,在问题发生或收到举报后,要认真对待,调查核实,抓紧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七)各铁路局(总公司)要将发生的路风事件查处结果和部转重要举报的查处结果按时报部,需要向举报人作出答复的要及时认真答复。
第7条责任和处分:
(一)路风事件和路风不良反映的当事人或直接责任者,构成违纪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管理权限酌情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直至开除路籍的行政处分。
处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征求行政监察部门意见。
问题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路风事件频发或一次事件损失与影响严重的,由上级追究责任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路风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查处,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8条建立路风内部通报制度。
部路风办根据各铁路局(总公司)书面报告,选择典型路风事件或路风不良反映,利用电报形式,通报全路。
第9条实施路风问题否决制度。
(一)对铁路严重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者,在评先、晋级、奖励等方面,实施一票否决;
(二)鼓励主动曝光,自查自纠。
严重路风事件的直接责任单位态度积极,纠正得力,效果明显,并得到上级认定或舆论肯定的,可不对其实施一票否决。
第10条组建社会监督队伍,理顺社会监督渠道。
(一)通过走访旅客货主,召开旅客货主座谈会,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安排领导接待日等形式,听取和接受社会批评;
(二)根据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路风监督员”。
被聘对象的基本条件是,经常接触铁路,热心路风建设,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三)特邀路风监督员可凭聘请单位制发的证件,监督检查聘请单位的路风状况,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特邀路风监督员应聘后不发挥监督作用,或借机谋取私利的,取消资格,收回凭证。
第11条路风监察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公道正
派,清正廉洁,熟悉监察业务。
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一)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包庇或陷害他人的;
(四)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