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波YY讲民法2012—008:春节特别节目阅读材料
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一)
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一)段波讲民法,通俗易懂掌握应试为什么选择段波讲民法?•具有丰富的经验:段波老师是一位资深的法学家,对民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通俗易懂的讲解:段波老师善于用生动的例子和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复杂的法律概念,使学习更加轻松愉快。
•掌握应试技巧:段波老师熟悉民法考试的出题特点,能够针对性地讲解应试技巧,帮助学生高效备考。
掌握应试技巧抓住重点知识点•民法考试的内容庞杂,但并不是所有知识点都会在考试中出现。
通过分析历年考试题目,抓住重点知识点的掌握对于备考至关重要。
理解法律条文•多读原文:民法学科注重法条理解和应用,多读原文有助于理解条文的精准含义。
•分析法条关系:民法条文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在学习过程中要善于分析和理解各条文之间的关系。
熟悉案例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是解决民法问题的关键方法之一。
段波老师在讲解过程中会提供大量的案例,通过分析案例帮助学生熟悉和掌握法理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自主总结复习•多做笔记:听讲过程中要做好笔记,方便后期回顾和总结。
•制定复习计划:合理安排时间,将学习内容分区域、分知识点进行复习,保证全面复习。
总结段波讲民法是一种通俗易懂、掌握应试技巧的学习方法。
通过抓住重点知识点,理解法律条文,熟悉案例分析方法以及自主总结复习,可以更好地掌握民法的应试技巧。
希望此文对你的学习有所帮助!深入理解民法的知识点•详细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要深入理解民法,首先要对民法的基本概念有清晰的了解,如财产权、合同、民事责任等概念的含义和法律规定。
•学习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民法涉及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要了解并熟悉各类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定条件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知识。
•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合同法是民法的核心部分,要重点学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如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
•理解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重要内容,要熟悉侵权责任的构成条件、举证责任和赔偿范围等方面的知识。
段波YY民法2012重点法条五十题(一)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四:条分缕析篇重点法条五十题(一)(3月3日晚上和明师论坛合并进行)一、单选1.某动物园为了吸引游客,开展了“人狮合影”,活动,将驯养好的狮子用固定的锁链锁在围栏上,游客可以自行凭其喜好在狮子上摆出多种姿势与狮子合影。
甲与狮子合影并抚摸狮子头部金毛时,狮子突然挣脱锁链,咬伤甲某,并抓破衣物,摔坏眼镜一副。
对各方责任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动物园已经采取了防护措施,即尽到了管理职责,可以不承担责任B.驯兽师驯养狮子不合格,导致狮子咬人,应负主要责任C.狮子属于危险性动物,甲某抚摸狮子的头部金毛,导致其被咬伤,甲某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D.动物园举办“人狮合影”活动,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应当由其承担责任2.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哪种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的,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A.甲为乙的仇敌,在乙死后不久便四处张贴大字报称“乙的死是作孽太多的缘故,是报应,快哉快哉!”B.甲偷盗死者乙的遗体并出售器官牟利C.著名小说家甲将死者乙生前告诉的隐私写入自己创作的长篇小说中,但隐去死者姓名D.某殡仪馆因工作疏忽提前焚烧了即将举行追悼会的死者甲的遗体,无奈只有以死者乙的遗体冒充,追悼会举行过程中此事为甲的家属发现3.甲村精神病人乙的监护人是村民委员会,但平时村民委员会对乙的活动基本上不加看管。
一日,该村一村民的亲戚开一辆新买的名贵轿车来探亲,车停在院门口,车表被乙用石头划伤多处,共花修理费用4000元。
乙虽有财产,但不足300元。
此费用应如何承担? ( )A.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B.由乙承担C.由乙承担,不足部分由甲村村民委员会承担D.由车主自己承担,因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4.甲电力公司管理的一台变压器位于路旁20米处,为防止他人接近,电力公司建造围墙将变压器围起,仅留一道小门供检修人员出入,门上挂有“高压危险”的标志,平时用锁将小门锁住了。
本周五、周六段波老师、蔡雅奇老师YY讲义
民法讲义段波@司考民商法段波2014年12月19日19:00—20:30YY80137频道1、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的有:A甲将商铺出租给丙后,将该商铺出卖给乙,但未通知丙,该出卖法律行为有效。
B甲教授和某德语培训机构签订代课协议,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该代课协议有效。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订立了转让合同,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该转让合同有效。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答案】ABC2、兹有下列民事行为,全部无效的选项是:①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②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③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④12岁的甲死亡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赠给他的哥哥乙⑤九岁的小刘将其作品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了一家网站⑥甲与乙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待办理公证后合同生效。
双方未办理合同公证,甲交付商铺后,乙支付了第1个月的租金A ①②③④B ②③④⑤C ③④⑤⑥D①④⑤⑥【答案】B3、甲、乙之间的下列合同中有效的有?A甲与丙已经离婚,甲未经丙同意用尚未分割夫妻共同存款向乙公司为丙购买人身保险,指定自己为受益人B甲将其宅基地抵押给同村外嫁他村的乙用于借款C甲将房屋卖给精神病人乙,合同订立之后不久房价突长,乙精神好转变为正常人D甲驾车将流浪精神病人撞死,因查找不到死者亲属,乙民政部门代其与甲达成赔偿协议【答案】D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A甲超市以国产牛肉冒充进口牛肉,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问的是改写为60万的合同是否属于无效)C甲委托地下科学家乙克隆自己的活体器官,约定事成后甲给乙500万元D甲因拉肚子寻求公共厕所,乙却一直恶意占据,要求甲给出100元“让座费”,甲无奈只得同意【答案】BC5、下列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有?A.甲女受雇于乙公司,约定任职期内怀孕时,即为辞职B.旅游合同约定,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故意过失造成的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损害不负责任C.甲与乙离婚,约定甲于1年内结婚时,应给乙100万元D.无配偶之甲男与乙女同居,为断绝同居关系订立和解书,甲给与乙100万元【答案】AC6、甲向古董店购买古画一副,标签标明该画为清代古画,买回后经鉴定为现代仿品。
2012—007:经典真题三十题(下)板书整理
(一)段波YY讲民法2012—007:经典真题三十题(下)波波老师板书截图版(二)段波YY讲民法2012—007:经典真题三十题(下)波波老师板书文字版1.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
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
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11—3—24,单选)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丙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异议后删除了链接,故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种明知第二种通知而不取下2.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
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11—3—67,多选)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生产者:甲;销售者:丙受害人:乙《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3.周某从迅达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1辆车,约定周某试用10天,试用期满后3天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试用期间,周某违反交通规则将李某撞成重伤。
现周某困难,无力赔偿。
关于李某受到的损害,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3—06,单选)A.因在试用期间该车未交付,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B.因该汽车未过户,不知该汽车已经出卖,李某有权请求迅达公司赔偿C.李某有权请求周某赔偿,因周某是该汽车的使用人D.李某有权请求周某和迅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周某和迅达公司是共同侵权人谁控制,谁责任;谁违法,谁责任ABDCE盗抢买卖拼装报废车驾车逃逸《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柏浪涛疯狂粉丝
柏浪涛疯狂粉丝@张三太郎-柏浪涛疯狂粉丝博主按语: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我会对一些问题在其他博文上进行补充,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段波YY讲民法2012—016:重点法条五十题(四)合同法总则部分
段波YY讲民法2012—016:条分缕析篇重点法条解读五十题之合同法总则配套习题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之父新买一套商品房,张某估计其父会将旧房送给自己,就在附近买了一个停车位,后张父突然去世遗嘱中指定新房留给张某,旧房留给张某的母亲,则对于张某订立的关于停车位的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是无效行为,因为张某购停车场的动机没有实现,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B.是可撤销行为,因为张某对于购买停车位的目的存在重大误解C.是有效行为,因为该行为虽有误解但不是重大的D.是有效行为,该行为的效力与是否取得旧房所有权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联系解答:1.买情侣装,货到当天分手,能不能作为合同目的不达到而解除合同;2.为了喂鸡,买了鸡饲料,结果鸡窝失火,小鸡全死了,此合同成立否;3.为了吃西瓜,买了水果刀,结果西瓜碎了,问水果刀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以上所有的例子的考点都是:合同的动机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动机不同于合同的目的。
买到情侣装,买到鸡饲料,买到水果刀,这些是合同目的;而为什么买这些东西,是合同动机。
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的动机消灭不会影响合同的效力A正确。
2.甲在上大学期间学习不用功,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因此决定先参加司法考试。
甲的爷爷乙为了激励甲,便向甲许诺:若今年通过司法考试,赠你2万元作为你去国外旅游的费用。
乙立字据一份,希望甲能安心。
后来,甲刻苦学习,通过了司法考试。
成绩公布之后,甲要求乙履行诺言,但此时乙认为当初只是为了激励甲,并无赠与之意,不予给付。
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乙享有撤销权,可以不支付2万元B.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本案中乙立下字据,赠与合同成立,应交付2万元C.赠与合同是要物合同,本案最终合同尚未成立,故乙可不交付D.假如乙没有立字据,则可以不予交付,但是乙立有字据,书面赠与不得撤销,故乙应交付许诺的2万元解答:合同法186条(任意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意味着动产的交付之前,不动产的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十题(上)
段波YY讲民法001:基础知识五⼗题(上)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基础知识五⼗题(上)1.甲、⼄签订了⼀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个⽉,⽉租⾦800元。
期满前3天,甲提出继续租赁该房屋,⼄当时不置可否。
期满⼀个星期,⼄通知甲搬出该房。
甲认为⾃⼰已经向⼄提出续租该房屋且已继续住了⼀个星期,故拒绝了⼄的要求,请问甲的要求成⽴与否?A.成⽴,因⼄已默认甲的续租⾏为B.不成⽴,因⼄虽未拒绝甲的续租要求,但也未同意甲的续租要求C.成⽴,⼄对甲的续租事实的默认已构成承诺D.不成⽴,虽然⼄未表⽰反对,但甲、⼄未就租⾦进⼀步商量,故甲的要求不成⽴2.下列不是民事法律⾏为的有?A.母鸡下蛋B.长江流域发⼤⽔C.某甲捡到⼿机D.王⽼师业余时间完成了⼀部⼩说3.下列关于民事法律⾏为的判断,正确的有:A.甲在⼄外出之际帮⼄收割⼩麦,是⼀种意思表⽰。
B.要约是⼀种民事法律⾏为。
C.订⽴合同是⼀种民事法律⾏为。
D.附条件的赠与是⼀种有偿法律⾏为。
4.甲县⼈民政府建宾馆缺少资⾦,向⼄建⾏贷款300万元,届期未能偿还,⼄建⾏以县政府为被告向⼈民法院起诉。
该贷款性质如何?A.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B.应属于政府⾏政⾏为C.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D.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应由民法调整5.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其客体指什么?A.运送⾏为 B.货物C.运费 D.运输⼯具6.孙某将⾃⼰的住房⼀套借给同事吴某居住,后单位分给吴某住房,当时孙某出差去外地,吴某将孙某的住房出租给⾃⼰的朋友赵某,⽉租⾦1000元。
孙某出差回来后,吴某将此情况告知孙某,孙某虽然很不⾼兴,但表⽰同意将住房出租给赵某,孙某表⽰同意的⾏为⾏使的是什么权利?A.⽀配权 B.形成权C.请求权 D.抗辩权7.甲公司与⼄⼯⼚签订买卖合同⼀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购买钢材50吨,每吨2000元,价款10万元,合同签订后⼀个⽉交货、付款。
段波民法经典案例80裁判要点
第一部分经典案例80个的裁判要点一、官方案例裁判要点汇总1、吕某、张某离婚案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特殊情形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不得违反法律、公序良俗,若仅凭个人喜好随意命名,不符合现代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是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
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是行政行为,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配偶经常夜不归宿,属于违反配偶义务的行为。
二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刘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省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案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适用发布生效原则。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抽奖行为是财产行为、双方行为、从行为、不要式行为、不要物行为、射幸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
提供该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
3.某养鱼专业户与乙借款纠纷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以动产交付为构成要件,但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不发生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质权、抵押权,不要求具备“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这一要件。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债务人与单个债权人之间达成的优先清偿约定并不对其他债权人发生效力。
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质权和登记的抵押权之间看时间先后优先受偿。
4.甲公司、乙公司、德利银行抵押合同纠纷案担保期间只能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由登记部门规定。
《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的除外”,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段波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债法总论【考点1】合同相对性①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②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考点2】合同相对性的例外:保全分包预登记、买卖不能破租赁【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分包】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基础知识〗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隐含条件,必须有标的物)▲简单之债与单一之债:区别:单一之债看主体(的多少),简单之债看行为(的个数)【考点】记住特例:麦当劳的餐劵、通行路线之选择、买大米或者白面五斤▲注意:不同标的的选择为选择之债,同一标的的不同的“数量级”的选择为简单之债无因管理的三个需要注意的考点1:不要求有实际受益的后果,例:救火没就灭2:既为他人利益,又为自己利益——构成无因管理3:无因管理之债的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小结:无因管理可以概括为三个要件,三个特例,三项注意,三项权利、三项义务不当得利【考点1】所受利益的范围——民通意见131: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1、不当得利的原物和孳息——返还所有权人;2、除此外产生的利益——收缴国家(扣除劳务管理费后)【考查要点2】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1、不当得利没有灭失的——无论受益人是否恶意,都需要返还所受利益2、不当得利部分或者全部灭失的——受益人为善意,返还现存利益(如果灭失,则不返还);受益人为恶意,返还所受利益(如果灭失,则须赔偿)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总论【考点】:过错推定的情形:8个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38 条);②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第58 条);③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1 条);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注意:建筑物倒塌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 条);⑤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88 条);⑥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0);⑦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91条)⑧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5 条)。
段波YY讲民-段波带你初读三大本
段波老师带你初读三大本(第六期)一、不定项选择题:1. 下列关于债的说法正确的有?A. 债的客体是财物、智力成果和劳务B. 物权的权利人以自己的行为实现其利益,债权的权利人以他人的行为实现其利益C. 债的关系只能因合法的行为而发生D. 债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都是特定的人2. 下列关于债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 债权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就是债权B. 物权和知识产权为绝对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为相对权C. 债权为有期限的权利,既有请求期限,又有存续期限D. 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和保护请求权三项权能3.下列属于债的发生原因的有A. 合同与单方允诺B. 侵权行为C. 不当得利D. 无因管理4.下列关于债的分类的说法正确的有?A. 合同、单方允诺和无因管理属于意定之债B.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是对财物之债的再分类C. 简单之债和单一之债是同一概念D. 选择之债又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5.下列关于债的履行,说法正确的有?A. 履行债务的债务人须有完全行为能力B. 基于债的相对性,当事人不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C. 代物清偿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发生消灭债的关系的效力D. 代物清偿是履行标的物的变更,代为清偿是履行义务人的变更6. 下列关于债的履行,说法正确的有?A.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B.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C.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者除外。
D.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和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7.下列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说法,正确的有?A. 债权人代位权所主张的是债务人的债权,须以债务人的名义主张B. 债权人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消极行为C. 债权人代位权必须在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履行期届至后主张D. 债权人代位权体现了债权的相对性8.下列关于债的担保说法正确的有?A. 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B. 保证和定金属于人的担保C. 担保物权是狭义的物的担保,广义的物的担保还包括所有权保留D. 定金属于典型的金钱担保9.下列关于保证的特征,说法正确的是?A. 保证具有附从性,从属于主合同B. 保证具有独立性,并非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C. 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承担的是债务人无力清偿的部分D. 保证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10.下列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的有?A. 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B.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C. 未经法人授权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D. 经过法人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E.经过法人授权的企业职能部门11. 下列属于不得转让的债权的有?A.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第一周(上)
段波 YY 讲民法每周五晚上八点半在频道 43063566 进行——本讲座为公益讲座,感恩万国,回报学员
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二、法人
1.法人三独立包括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分
财产的来源 是否有成员 是否有赢利性 意思机关
社团法人 成员出资 出资者为其成员(社员权) 营利性、公益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慧成果和人身利益。物权的客体原则上是物, 例外的情况,还包括自然力、权利和虚拟财产;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一本正式出版的作品上可以包括四项权利:作者的著作权、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读者的所有权和作者的债权人的权利质押权(以著作财产权出质)
序)
(前一顺序没有申请,后一顺序不得申请)。
公告 期
3 个月
①1 年; ②3 个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 公民不可能生存)。
①发生和自然死亡相同的效果
②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a.遗产发生法定继承(宣告后果),但本人活着而且立下遗嘱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民事权利
1.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义务人仅 为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相对权主要是指债权。
2.债权具有相对性,向第三人履行或者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人过错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3.支配权仅仅对应不作为义务。请求权既包括作为义务,也包括不作为义务 4.形成权仅以表意行为行使;支配权既可以以事实行为行使,也可以以表意行为行使。 5.形成权原则上通过当事人的单方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和默示)来行使,但是法律 规定应当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行使的除外(如撤销权)——撤销权原则上以诉讼方式行使, 例外地,也有通过通知方式行使的撤销权(共两个) 6.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物权请求权原则上没有时间限制, 但有三个例外。 7.请求权和债权不是同一概念,请求权有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 8.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包括合同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同一双务合同)、 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先诉抗辩权(适用于一般保证);其中,诉讼时效 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其他二者为一时性抗辩权。 9.常见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地役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主权利不 转让,从权利不得单独转让。
段波民法讲义背诵版
一、法律事实体系1.法律事实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为权利,权利对应着义务,义务的违反产生责任。
——这是民法初学者必须掌握的一条基本线索。
2.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是可以被强制的;好意施惠关系不包括权利义务,是不可以被强制的。
好意施惠关系的常见类型包括:请客吃饭、无偿领路、免费搭车、公交让座、受托购物。
3.民事法律事实简称法律事实,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将其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4.行为与事件的区分在于是否受到人的意志的影响与左右;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分在于是否含有意思表示(权利意图);这里的权利意图必须是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意图(主张、保护、宣示、伤害民事权利的意图不构成意思表示)。
5.下列不属于表意行为:催告、债权让与通知、要约的拒绝、承诺迟到通知、先占、创作;下列属于事件:出生、死亡、时效期间的经过罢工。
6.表意行为的特征在于必须包含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一种权利意图的外在表达。
单方允诺、遗赠、合同、合伙协议等均为表意行为。
7.表意行为又称民事行为,根据法律对其权利意图的评价区分为合法表意行为(民法法律行为)和非法民事行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后者具体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8.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产生何种法律关系?答:混合如果没有人为因素,例如鱼自己跳过去属于事件;如果有人为因素比如C抓起B的鱼扔到自己的鱼塘属于事实行为。
讲义中的例子属于事件。
一S、与意思表示的相关知识体系1.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和判断意思表示的效力是两个问题,例如,“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这个表述属于意思表示,但是该自书遗嘱是否能够生效,取决于其是否能够满足继承法对自书遗嘱生效的要件,即“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表意行为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对该权利意图的评价事实行为不包含权利意图法律后果取决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举例:一个有效的遗嘱可以使得遗嘱人的遗产按照其遗嘱中的方案完成分配,这个法律后果是法律无法规定的,法律仅仅是认可了该遗嘱的效力而已;但是,因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创作取得著作权、侵权承担侵权责任都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这些行为中没有权利意图,发生何种效果需由法律直接规定3.此题每个选项的对错原因何在必须掌握(答案ABCD)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意思表示?(多选)A。
段波民法二增补讲义
万国全体学员朋友们:大家好,下图是一位万国学员对我今年课程提出的意见以及我的回复,现在,这份录音已经上线,因为是北京集训班的同学帮忙录制的,所以,效果不是特别好,但完全可以听,对音质有要求的可以等到万国提分班开课后,我会把官方版的录音也传上来。
欢迎大家继续对我的课程提出宝贵意见,我会始终对所有的学员抱有一分敬畏之心,祝各位复习愉快。
@万国民法段波:最近有同学对我强化民法二课程不完整一事提出异议,答复:1.09年以来,民法二增加了一个立法五个司法解释,但授课时间没有增加;2.北京录课时我额外赠送了一个小时,重点已经基本覆盖;3.遗漏的内容近期将上线一份增补录音以为救济;4.此事与万国学校无关,无其他目的,责任及补救措施由我个人承受二、租赁合同1.无效的租赁合同【考查要点1】无效的法定事由违法建筑出租的,合同无效——违法建筑包括:①无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之规定建设的房屋;②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③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考查要点2】无效租赁合同之补正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延期【考查要点3】关于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效力认定①并非法定有效要件。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约定为生效要件的,视为“约定要式”——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
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考查要点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后果①房屋占有使用费——不当得利②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缔约过失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段波YY讲民法2012—013:重点法条五十题(三)
说明:为什么要旧题新作?对于新旧法规冲突的题目,我一向持放弃的态度,也反对旧题新作,因为,这很容易引发误导,并将旧的信息与新的信息混杂在考生的脑袋中——这将比无知更为可怕。
但是,侵权责任法出台以来,有无数的考生还纠结在那些早已过时的侵权责任法部分的历年真题中,很难找到正确答案。
为了让大家更好的把旧题与新法结合起来,避免误导,我不得不违反我的初衷,出台这批旧题新作的题目,供各位参考。
1.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经多次整容后外形酷似赵某,此后多次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承接并拍摄了一些商业广告。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5,单选)A.张某故意整容成赵某外形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B.张某整容后参加营利性模仿秀表演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C.张某整容后承接并拍摄商业广告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2.甲于2007年2月死亡。
乙因与甲生前素来不和,遂到处散布甲系赌博欠下巨额高利贷无法偿还而自杀身亡,在社会上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
甲之子欲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川—3—16,单选)A.甲已经死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B.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只有甲的配偶有权代表甲对乙提起诉讼D.只有甲的子女有权对乙提起诉讼3.李某与黄某未婚同居生子,取名黄小某。
后李某和黄某分手,分别建立了家庭。
黄小某长大后,进入演艺界,成为一名当红歌星。
星星报社专职记者吴某(工作关系在报社)探知这一消息后,撰写文章将黄小某系私生子的事实公开报道,给黄小某造成极大痛苦。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川—3—66,单选)A.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隐私权B.该报道侵害了黄小某的荣誉权C.吴某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D.星星报社应对黄小某承担侵权责任4.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
段波YY讲民法2012—006:经典真题五十题(中)下载打印版[1]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二:经典真题三十题(中)重要提示:从2012年起,段波YY讲民法系列公益讲座提前至每晚上八点举行●【历年试题】07—3—94~96,不定选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
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
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
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
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请回答94-96题。
94.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95.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96.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历年试题】08—3—94~96,不定选甲继承了一套房屋,在办理产权登记前将房屋出卖并交付给乙,办理产权登记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
丙受丁胁迫将房屋出卖给丁,并完成了移转登记。
丁旋即将房屋出卖并移转登记于戊。
请回答下列各题题。
(1).在办理继承登记前,关于甲对房屋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3—94,不定选)A.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B.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C.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D.甲可以出租该房屋(2)关于甲、乙、丙三方的关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3—95,不定选)A.甲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B.乙对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C.乙可以诉请法院宣告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D.丙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3)关于戊的权利状态,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8—3—96,不定选)A.戊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B.戊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C.戊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D.戊继受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历年试题】09—3—91~93,不定选甲有一块价值一万元的玉石。
段波YY讲民法2012—004:基础知识五十题(下)下载版
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系列之二:基础知识五十题(下)(由于韩友谊和季宏两位老师将在本周五(12月16日)晚上八点莅临YY频道讲解如何利用真题,故本讲义将顺延至在12月23号晚上八点半讲解。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人的债权2.赵某欠孙某10万元,田某欠赵某10万元,赵某同时还欠周某和郑某10万元。
孙某代替赵某对田某行使了代位权,要回了10万元。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B.周某和郑某知道孙某行使了代位权后,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以主张同时受偿C.设置代位权的目的在于催促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D.孙某可以直接向田某代位行使10万元债权3.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
”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4.在保证担保的方式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最主要的区别是什么?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全部债权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权利C.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为2年D.在同一债上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5.某工厂向银行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年,由甲公司提供保证,保证合同中未明确保证方式。
《民法背诵(二)》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1.表意行为必须包括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必须包含效果意思,效果意思必须包含权利意图;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2.表意行为之成立,须有意思表示并且标的确定可能,但此时的表意行为仍然处于一个成立而未生效的状态,是否生效(产生权利义务),尚需法律对该表意行为的评价。
而表意行为成立之意义,则在于约束表意行为之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
2.评价表意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三:即主体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和标的合法——符合这三者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否则为非法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三种情形。
4.意思表示的类型包括明示(口头、书面)和默示(行为、沉默),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这样的情况共有五个法条加以了规定,详见讲义正式版。
5.招手打车属于明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单方面规定的沉默的效力因为没有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6.要约和承诺属于意思表示,但既不是单方行为,也不是双方行为,只有双方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才共同构成一个双方行为(合同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只有一个意思表示,具体包括单方允诺、形成权的行使、抛弃、代理权的授予等;双方行为为两个意思表示的对立统一,主要是合同;共同行为则是两个或者多个意思表示的完全一致,包括合伙、法人合并、公司章程2.赠与(包括死因赠与)为合同行为,遗嘱和遗赠为单方行为——赠与合同为双方行为,单务合同。
3.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
是双方行为(赠与合同);捐助设立财团法人和捐赠设立基金的行为则为单方行为。
4.单方允诺只能给自己创设义务,不能给自己创设权利,如假一罚十、设立幸运奖、免费游园等——重要更正:根据2011年三大本的观点,悬赏广告被视为是一种合同订立的方式,故其性质为要约,而非单方允诺。
5.实践合同包括保管、定金、自然人借贷,使用借贷在学理上也被认为是实践合同——赠与合同和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无需交付合同即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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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赛季段波YY讲民法春节特别节目阅读材料重要提示1:本特别节目在1月20号、2月3号、2月10号、2月17号播出四期,1月27号过年,不安排讲座,但大家需要阅读以下材料,以为下期讲座之准备。
一、我国民事立法中的请求权基础(一)债权法上的请求权1.合同给付请求权(1)主体:合同债权人。
在双务合同,则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向对方主张对待给付的请求权。
(2)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要件:主张合同给付请求权须合同生效(4)后果: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请求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①在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使用权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交付标的物及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则为请求支付相应的对价;②在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交付借贷物或借贷之金钱,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内容则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请求归还借贷物或者借贷之金钱;③在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移转知识产权或许可使用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则为请求支付相应的对价;④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如承揽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则为请求支付相应的对价;⑤在提供劳务的合同如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的内容为请求提供一定劳务,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则为请求支付相应的对价;(5)时效:适用诉讼时效2. 缔约过失责任请求权(1)主体:合同订立阶段信赖利益受有损失者(2)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要件:①时间要件:须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包括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②主观要件:须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即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先合同义务,例如忠实、保密、保护等义务;③客观要件:须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因此受到损失。
(4)后果:信赖利益赔偿(6)时效:适用诉讼时效3. 因合同违约而发生的请求权(1)主体:非违约方(2)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要件与效果①一要件(违约行为)产生请求权:只要有违约行为,当事人就可以主张继续履行请求权和采取补救措施请求权,前者可以与迟延履行违约金并存(《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后者则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合同法》第112条)。
②二要件(特约条款+违约行为)产生请求权:如果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那么只要有违约行为,就会产生违约金请求权或者定金罚则请求权(《合同法》114条、115条)。
③三要件(违约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产生请求权:当违约行为产生实际损失时,只要能够证明二者的因果关系,即有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合同法》113条)(4)时效:适用诉讼时效4 .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1)主体: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与本人(2)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要件:①管理他人事务;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③无法律上的原因(4)后果:①本人得请求管理人移交因无因管理而取得的权益;②无因管理人故意或过失致本人损害的,本人得请求赔偿损失。
③管理人得求本人偿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④管理人得请求本人清偿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⑤管理人得请求赔偿因无因管理而遭受的损失。
(5)时效:适用诉讼时效5 .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1)主体:受损人(2)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要件: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②一方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依据(4)后果:受损人有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返还的范围限于原物和孳息,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在扣除劳务和管理费后,予以收缴。
(5)时效:适用诉讼时效6.侵权之债请求权(1)主体:被侵权人(2)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要件:①违法行为;②损害事实;③因果关系;④主观过错〖提醒注意〗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侵权行为不以侵权人的过错为要件.(4)后果:被侵权人取得侵权责任请求权,侵权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5)时效:适用诉讼时效(二)《物权法》上的请求权1 .物权请求权(1)主体:物权人(2)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要件与后果:①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③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4)时效: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107条有例外)2 .占有保护请求权(1)主体:占有人,包括有权占有人和无权占有人(2)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要件与效果:①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②占有被妨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③占有有被妨害之虞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消除危险;④侵占或者妨害占有行为已经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4)时效:占有保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根据《物权法》245条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3.遗失物拾得人的请求权(1)主体: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2)客体: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3)要件、效果与时效:①遗失物被他人拾得的情况下,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此权利为物权请求权,无时效限制;②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权利人得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此项权利为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③在遗失物被拾得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权利人还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此项权利虽为物权请求权,但是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请求,此两年期间不是诉讼时效。
二、不同请求权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一)区别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1)物权请求权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必要,一般侵权行为则以过错为要件;(2)物权请求权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必要,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则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必要;(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赔偿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它是在不能恢复物的原状时,以金钱作为赔偿,补偿物权人受到的财产损失。
2.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与占有保护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1)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旨在保护占有,以占有人为请求权的主体;而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旨在保护物权,以物权人为请求权的主体;(2)占有物返还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成立要件,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他人的无权占有为成立要件;(3)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来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
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则没有时间上的限制(例外规定见《物权法》107条)。
(二)联系1.合同上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1)合同关系可以排除无因管理请求权,无因管理须无法律上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当事人之间如果有委托、雇佣或者其他合同关系,自无成立无因管理之余地。
(2)合同关系可以排除《物权法》第34条所规定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因为返还原物请求权须无权占有,而基于合同关系的占有则属于有权占有。
例如,甲出租房屋于乙,乙未经甲同意转租于丙,那么在甲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之前,甲不得向丙主张返还原物。
其原因在于丙对房屋的占有是基于其和乙的租赁合同,而乙与甲之间也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故丙对房屋的占有不构成无权占有。
(3)合同关系可以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当得利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益并致他人损害,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那么当事人因受领给付而受有利益就不成立不当得利。
(4)合同上请求权可以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下文详述。
2.无因管理上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1)无因管理可以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当得利须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益并致他人损害,如果当事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那么当事人的受益就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
例如,甲在未受委托也无义务的情况下,为乙代缴税款一万元,乙之受益不成立不当得利,因为甲的无因管理即是乙受有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甲只能向乙主张因无因管理所支出的费用的偿还请求权。
(2)无因管理可以排除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可以阻却违法。
例如甲的邻居乙以贩鱼为业,每天早上都要挑一担鱼去市场上卖。
一天早上,他把房屋锁好,一担鱼放在门前,人却不知去处,久久未归。
这天气温较高,鱼有腐烂变质的可能,于是甲便把鱼挑到市场上卖掉了。
在这种情况下,甲虽然侵犯了乙的所有权,但甲卖鱼的行为有利于乙并且不违反乙的意思,可以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成立侵权责任。
3.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三项请求权与物权变动密切联系。
在因无权处分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关系中,物权是否变动,是决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发生的前提条件。
因此分析此类案件必须先检讨物权变动的情况,然后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享有物权请求权,进而确定当事人间是否发生了损害赔偿关系与不当得利关系。
例如,乙擅自转让甲的财产给丙,要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必须首先检讨丙是否取得了受让物的所有权。
如丙依《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了受让物的所有权,甲的物上请求权消灭,甲对乙可损害赔偿请求权;如丙不能依善意取得的法律要件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甲的物上请求权继续存在,则丙得向乙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即标的物的价金)。
4.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1)不当得利可以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前者与合同关系密切,例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为额外给付、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物权已经发生变动等都可以产生不当得利之债。
(2)不当得利与物权变动关系密切,上文已经论及,不再赘述。
(3)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竞合,下文详述。
5.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1)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首先要求有一个权利的存在,这个权利可以是物权、人身权或者知识产权,但不能是债权。
〖提醒注意〗侵权行为所能侵犯的权利,只能是绝对权;债权具有相对性,不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2)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和合同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