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1]80号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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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错误!未指定书签。

- 1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摘要双击打开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M=1.2%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 0.8%≤M∠1.2%3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 0.4%≤M∠0.8%4 10000万元以上 M=0.4%注:不同的工程价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费用计取比例。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发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发布2005补充定额发布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2/2/2/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1/0.65/0.85/1.35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GBT50353-2005.chm双击打开2008清单发布《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人工42/48/60)2008定额发布补充Ф850SMW工法搅拌桩定额补充旋挖钻孔灌注桩定额2008定额解释补充金属地板定额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定额关于人工单价的调整)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1定额关于人工单价的调整)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41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对现行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工单价57元/工日调整为70元/工日,63元/工日调整为77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8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96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8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业市场劳务价格的上涨,引导发、承包双方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正确计算人工费,使计价依据中的人工单价与当前劳动工资政策相符,尽量贴近市场的劳务价格,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山西省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41号)文件精神,我厅对山西省建设工程的人工工资单价进行了调查与测算,并对现行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工单价57元/工日调整为70元/工日,63元/工日调整为77元/工日,机械台班单价中的机上人工随之调整;签证工调整为建筑安装工程87元/工日,装饰装修工程96元/工日;上述调整部分的人工费只计取税金。

二、人工单价调整后,仍不能满足实际工程需要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合同办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4月8日。

湖北省人工费调整记录(1)

湖北省人工费调整记录(1)

文号
鄂建造价[2004]10号
类别
市政工程文明 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 施工费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的精神,直接工 程费中的材料费由材料原价、材料运杂 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险费和检验 试验费组成。 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 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 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 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 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 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 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 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目,在 填写“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时,以直接 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人工费:材 料费:机械使用费可按20:70:10拆 分;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工程,人工 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可按15:75: 10拆分填入相应栏目中。 2004/4/20
职工意外伤害 保险费,仍执 行武建造额字 〔1998〕05号 文。建设施工 安全技术服务 费,仍执行武 建价字〔2002 〕34号文。税 金仍按武建建 管字〔2000〕 124号文中“ 建设工程综合 税率表”相应 税率执行。
起始日期 综合工日 普工 技工 高级技工
2003/7/1 30
2004/1/1
2006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0/1
2006/11/1 45
人工费调整记录表
武建[2006]240号
鄂建文 [2007]302号
鄂建文 鄂建文 [2007]214号 [2011]80号 2008定额发 布
鄂建文 [2012]85号
鄂建文 [2013]66号 2013定额发 布
安全防护费、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文明施工与环 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境保护费

湖北省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文件
鄂建文[2006]172号
关于调整各类定额综合工日单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洲、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综合工日单价的动态管理,引导市场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合理控制建设项目投资,保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近期,我厅组织了对全省人工工日价格的调查与测算。

经研究,决定对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就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二、调整方法
综合工日的单价调整,按价差处理,只计取利润和税金,即:
人工费价差=(调整后的综合工日单价-定额的综合工日单价)×定额工日总数
三、调整范围
本调整标准与现行的各类定额同步执行。

采用定额计价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调整标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可参考本标准。

四、调整时间
本调整标准从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

已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不执行本调整标准。

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工程,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在本文件执行前已经完成的部分按原标准执行,未完成部分按新标准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武汉市建筑安装工程取费

武汉市建筑安装工程取费

/jzarticle/9834.html/jzarticle/9832.html(2008市政基价表道路、管网及钢筋)【颁布部门】武汉市建委【发文字号】武建[2009]16号【颁布时间】 2009-02-07【实施时间】 2009-01-01【效力属性】有效武汉市建委关于转发《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鄂建文[2008]2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就执行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费用定额)与2008年《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配套使用。

二、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两种计价办法。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执行费用定额,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编制均按费用定额执行。

三、由于费用定额现已包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原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补充武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费”取费标准的通知》(武建造额字[1998]05号)停止执行。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77号)、市建委《关于收取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建管字[2002]221号)的规定,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标准,不区分城区、郊区,改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1.2‰计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服务收费按上述标准的70%计取,原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取消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监督费改列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的通知》(武建价字[2002]34号)停止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鄂建文[2011]14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鄂建文[2011]145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鄂建文[2011]14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

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

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人工费调整(造计〔2013〕16号)

人工费调整(造计〔2013〕16号)

关于调整执行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实施意见造计〔2013〕16号各市造价(定额)站: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的通知》(建标〔2013〕155号)精神,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由57元/工日调整为68元/工日。

为便于贯彻实施,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凡执行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城市轨道交通、抗震加固等工程,均执行本实施意见。

二、调整的人工费单价包括的内容:主要包括定额人工费组成的内容及流动施工津贴,不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三、执行清单计价的工程:1、对于执行2005年《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配套清单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1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其中装饰装修工程定额人工费单价可由工程当事人视工程技术特点、难易程度等,在合同中约定单价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101元/工日。

2、对于执行2009年《安徽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安徽省安装工程(常用册)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3、对于执行2010年《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综合单价》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为39元/工日,现调整为68元/工日,调整增加的人工费不参与取费,只计取税金。

四、执行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定额人工费单价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原定额中3."5元/工日的流动施工津贴均不再计取。

取消定额人工工日地区差价。

1、对于执行2000年建筑、安装、仿古建筑及园林定额计价依据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27."64元/工日、25."84元/工日、24."55元/工日)统一调整到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2、对于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的,原定额人工费单价(分别为19."69元/工日、22."00元/工日、26."00元/工日)现统一调整为68元/工日,其价差计取税金后,计入工程总价。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 1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1994.3)第一条建筑产品价格由于受全社会价格体制改革的影响,波动频繁,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立能够反映市场需求变化,符合价值规律的建筑产品价格体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对工程价格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特制定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建设工程。

第一章统一取费基价办法及其内容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基价取费办法1.建筑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单位估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统一仿古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维修工程预算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第四条统一基价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第五条统一基价表中所到材料以及机械费中汽油、柴油、电的(以下称主要材料)价格实行全面放开,其价格按物价部门提供的依据,由各地定额管理部门颁布预结算价格结算。

第六条各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建筑产品成本构成要素实行动态管理,便其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相一致,统一基价随着价格的变化予以更新。

第二章价差及调整范围第八条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

第九条价差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人工费、材料、机械价格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第十条价差调整分两类:一类为政策性价差调整,包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一类为价格全面放开的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

第三章价差调整方法第十一条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调整。

关于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建价发 [2011]25号

关于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实施意见 赣建价发 [2011]25号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局文件
赣建价发 [2011] 第25号
关于执行调整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通知的
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修、仿古建筑和园林绿化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赣建价[2011]8号),正确计算工程定额综合工日单价调整的金额,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赣建价[2011]8号文中所指“现行定额”是指工程招投标或签订合同时,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使用的定额。

即:现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其适用的现行定额有《江西省2006年市政、园林工程定额》、《江西省市政设施养护维护定额》(2003)、《江西省 2004年工程定额》(建筑、装饰、安装)、《全国统一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江西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仿古建筑、 2000年)。

二、2011年7月1日前已招标但未签订合同的工程依据其招标文件相关约定执行。

三、定额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日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四、预拌混凝土扣除的工日在计算综合工日单价调整时不扣除。

五、装饰定额因超高按系数计算的人工降效费用和人工垂直运输费不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六、安装定额中按系数计算的人工费不参与综合工日单价的调整。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 1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鄂建造价[2011]50号

鄂建造价[2011]50号

鄂建造价[2011]50号关于发布“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的通知日期:2011-12-31 02:55:00.0 【打印】【关闭】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满足工程建设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价需要,我站编制了“预拌砂浆(试行)”补充定额(以下简称“本补充定额”)。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补充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内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中使用预拌砂浆项目的计价,是现行《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的补充。

其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现拌砂浆对应定额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同。

二、预拌砂浆定额取定价组成预拌砂浆(干混)定额取定价由两类费用组成,包括:材料出厂价及运输费用(运距25km以内)。

三、未编制对应预拌砂浆定额子目的调整方法本补充定额是按常用现拌砂浆子目对应编制的,对于实际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干混)而本补充定额未对应编制定额子目的,可按以下换算方法进行调整:1、定额人工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58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地面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69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干混抹灰砂浆:普工扣减定额人工0.281工日/(m3定额砂浆用量)2、定额材料消耗量调整干混砌筑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地面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7t/m3折合换算干混抹灰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1.65t/m3折合换算水:增加0.25 t/(m3定额砂浆用量)3、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调整当定额子目中仅有现拌砂浆(水泥砂浆、混合砂浆)时,扣除定额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当定额子目中除有现拌砂浆外,还有其他需砂浆搅拌机搅拌的材料时(如水泥白石子浆等),按每立方米现拌砂浆扣减0.167台班砂浆搅拌机消耗量,同时增加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0.046台班/(m3定额砂浆用量)。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_湖北省物价局、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1]23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企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 1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报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85号文与80号文人工费调整测算人工费调整测算

85号文与80号文人工费调整测算人工费调整测算

85号文与80号文人工费调整测算
一、相关说明:
本测算依据**房地产公司在XX片区2013年正在开发的一栋33层高层建筑面积24764平方(不包括地下室部分)进行测算,按照85#人工费调整后造价是3623.59万元,单方造价1463 元/平方,按照80#人工费调整后造价是3408.88万元,单方造价1376 元/平方。

在两种人工费调整下85#文比80#文基础上每平方增加87元,总价增加5.9%。

二、测算依据:
1.《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2011]80号
2.《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文[2012]85号
附件:预算书
xxxx公司
二0一三年xx月xx日。

鄂建文2011[80]

鄂建文2011[80]

鄂建文[2011]80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变动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测算,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涨幅已突破调整界值。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的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60元/工日;高级技工75元/工日。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59元/工日。

三、调整的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的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2、在建工程,2011年6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2011年6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调整。

3、本通知执行之日已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工程,均不得进行调整。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各工种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各工种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各工种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鄂建办[2010]200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各工种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0]20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客观反映全省建筑市场劳动力价格的真实情况,保障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各工种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信息收集工作的重要性合理的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是维护和保障建筑市场劳动者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

及时收集全省建筑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掌握劳动力价格变化的真实情况,是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调整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予以重视。

二、认真抓好信息收集工作的落实2009年12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各工种市场人工价格信息收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349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但由于前段时间信息联络人员工作变动、人工价格变化幅度小等原因,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懈。

接此通知后,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持信息收集人员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

责任部门要深入施工现场和企业,真正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信息收集的质量。

三、按时填报各项数据请各地认真填写“建设工程各工种市场人工价格信息调查表”,表格样式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并于2011年元月5日前,将当地2010年10月至12月份“建设工程各工种市场人工价格信息调查表”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从2011年起,每季度首月5日(即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和2012的1月5日)前按时上报“建设工程各工种市场人工价格信息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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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鄂建文[2011]80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去年下半年以来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变动情况进行了广泛调研,经测算,建设工程市场人工单价涨幅已突破调整界值。

经研究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
我省现行的各专业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预算定额、概算定额,按本通知的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单价。

二、调整的标准
1、定额人工以普工、技工、高级技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59元/工日。

三、调整的方法
不论采用定额计价模式或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执行的时间
本通知从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1、2011年6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本通知规定的人工单价和调整方法计算招标控制价。

2、在建工程,2011年6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2011年6月1日前(2011年6月1日—2010年6月30日)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调整。

3、本通知执行之日已办理完竣工决算的工程,均不得进行调整。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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