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转化犯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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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1.共同犯罪与身份:①无身份者与身份者的构成共同犯罪,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②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凡是参与以特定的个人要素为构成要件犯罪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要素,但仍构成共同犯罪,刑法分则对此要素有加重处罚的,对不具备此要素的共犯按通常刑罚。

2.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①共犯人都存在打击错误,按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②部分共犯对另一部分共犯的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的,应在两种犯罪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

③教唆犯教唆实行犯实施犯罪,实行犯出现打击错误,教唆犯仍在原故意的犯罪成立共犯。

④教唆认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际上行为人已经达到的,或者教唆认为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行为人实际未达到的,教唆人不构成间接正犯,仍按教唆犯处理。

3.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的形态,应是共同犯罪中的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

但是,这种情况只能出现在未遂与中止、预备与中止的场合。

换言之,只要共犯人中没有人成立犯罪中止,那么,共同犯罪的形态与各个共犯人的犯罪形态,则基本上是统一的(如前所述,教唆犯也可能存例外)。

例如,如果共犯人中一人的行为导致既遂,则其他共犯人均成立既遂;如果共犯人中的一人着手实行犯罪,其他共犯人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就共同正犯而言,当所有正犯者都自动中止犯罪时,均成立中止犯。

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正犯实行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正犯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正犯,则是未遂犯。

如果共同正犯中的一部分正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正犯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时,均不成立中止犯,而应成立既遂犯。

教唆犯、帮助犯自动中止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并阻止实行犯的行为或其结果时,成立教唆犯、帮助犯的中止犯。

反之,实行犯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时,实行犯是中止犯,教唆犯、帮助犯属未遂犯。

小结:①在共同犯罪情况下,每个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即所谓的每一个行为人都应当对整体的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刑事责任。

张明楷的转化抢劫中的承继共犯论文[整理版]

张明楷的转化抢劫中的承继共犯论文[整理版]

一、未参与前行为的人中途参与后行为案例1:甲盗窃了被害人A的财物,A当场发现并抓捕甲以便夺回被盗财物;甲为了窝藏赃物,在逃跑的过程中对A实施暴力;没有参与盗窃行为的乙知情后,与甲共同对A实施暴力。

甲的行为无疑属于事后抢劫,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这也是国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

日本刑法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的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抢劫论。

”②日本刑法第65条第1、2项分别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

”“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

”由于存在上述规定,日本刑法理论在解决案例1的问题时,出现了两个路径。

路径一:将事后抢劫理解为身份犯,适用日本刑法第65条解决案例1的问题。

但是,事后抢劫究竟是构成的身份犯(真正身份犯),还是加减的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则存在争议。

构成的身份犯说认为,事后抢劫属于真正的身份犯,因为盗窃犯以外的财产犯罪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行暴行或者胁迫的,不成立事后抢劫。

例如,前田雅英教授指出:“事后抢劫罪是以盗窃犯为主体的构成的(真正)身份犯。

在盗窃犯以防止财物的返还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行时,(非盗窃犯)开始共同加功的场合,根据刑法第65条第1项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同正犯。

”[1](P.242)据此,案例1中的乙虽然不具有盗窃犯的身份,但由于其参与了事后抢劫罪(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成立事后抢劫的共同正犯。

③作者认为这种学说是值得商榷的。

(1)诚然,就单独的事后抢劫而言,如果仅着眼于行为人必须先实施盗窃行为,后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暴力行为,则可以认为,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实施盗窃行为的人。

在此意义上说,事后抢劫是身份犯。

但是,其一,任何人都可能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故这些犯罪并不是身份犯。

电大毕业论文,开放大学本科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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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斡旋受贿问题研究8.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 4.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刑法方面1. 论转化犯2. 论“携带凶器抢夺”3.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4. 论危险犯的终止5. 论结果加重犯6.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7. 论原因自由行为8.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9.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10.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11. 论婚内强奸12. 论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13. 论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方面14. 论持有行为的性质15. 论吸收犯之存废16. 罪刑法定原则探析17. 不作为犯罪研究18.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19. 单位犯罪适用中若干问题分析20.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研究22. 共同犯罪中身份犯问题研究23. 牵连犯中若干问题研究24. 正当防卫中若干问题研究25. 死刑问题研究26. 交通肇事罪研究27. 重大责任事故罪研究28. 侵占罪研究29. 贪污罪研究30. 受贿罪研究31. 合同诈骗罪研究32. 金融罪研究33. 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34. 走私罪若干问题研究35. 论职务侵占罪36. 关于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探讨37. 计算机犯罪研究39. 校园财产犯罪原因分析40. 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41. 职务犯罪研究42. 女性犯罪原因分析43. 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分析44. 暴力犯罪现象分析45. 略论犯罪未遂46. 紧急避险研究47. 共同过失犯罪初探49. 吸收犯问题研究50. 想象竞合犯问题研究51. 罚金刑问题研究52. 转化犯问题研究53. 包容犯问题研究54.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55. 法条竞合问题研究56. 持有型犯罪研究57. 目的犯问题研究58. 略论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59. 赦免制度研究60. 罪名法定问题探析61. 危险犯研究62. 行为犯研究63. 洗钱犯罪研究64. 保险诈骗罪研究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研究66. 强迫交易罪研究67.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68. 非法拘禁罪研究69. 安乐死问题初探70. 绑架犯罪问题研究71.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72. 聚众斗殴罪研究73. 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74. 伪证罪若干问题研究75. 非法持有毒品罪研究77. 介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78. 贪污罪的共犯问题研究7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80. 滥用职权罪若干问题研究81. 玩忽职守罪若干问题研究82. 徇私枉法罪研究83.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若干问题研究84. 罪刑相适应论诉讼法方面1.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2.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3.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4.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5.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6.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7.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9.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10.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1. 论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12. 公益诉讼与当事人适格之扩张问题研究13. 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14. 答辩失权制度研究15. 中美陪审审判制度的比较16. 论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7.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研究1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19. 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权利研究20. 自认制度研究21.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研究22. 论民事诉讼的法院调解原则23. 证据概念的重构24. 论公开审判制度25. 传闻证据规则研究26. 论证明责任的分配27. 论民事诉讼的自认28. 论司法认知29. 论推定30. 论诉讼保障制度31. 论正当当事人32. 论民事撤诉制度33. 论缺席判决34. 论执行回转35. 诱惑侦查研究36. 刑事缺席判决探讨37. 专家法律意见书之地位探讨38. 证人拒绝作证之成因与对策39. 沉默权存废之探讨40. 诉讼外解决纠纷机制探讨41. 辩诉交易在中国存废之探讨42. 民事执行难之成因与对策43. 公诉转自诉制度探讨44. 举证时限探讨45. 论判决的既判力46. 辩诉交易问题47. 证人作证研究48.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讨49. 刑事诉讼审前程序比较研究50. 证明标准探讨51. 司法公正探讨52. 民事检察制度研究53. 民事再审程序研究54. 公益诉讼探讨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方面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5.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6.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7.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的一点思考9.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10.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11. 环境法的经济分析12. 论环境法的价值内涵13. 《森林法》修改之法律思考14. 论我国环境法的制度设计15. 论环境权(或公民环境权/环境物权)16. 论土地发展权17. 论环境(保)相邻关系的法律调整或论区际环境关系的法律调整18. 论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构造19. 能源法律问题研究20. 论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条款与保密条款21. 农村土地纠纷解决机制问题研究22.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构建23. 农民权益保护立法研究24. 农民劳动法律保护研究25.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研究26.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27. 我国劳动诉讼制度研究29. 农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问题研究30. 论社会保障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立法结构31. 论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规制32. 论劳动集体谈判(协商)制度33. 宏观调控法律问题研究34. 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35. 论政府或公用采购的经济法调整36. 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37. 公营企事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政策研究38. 农村土地税费改革法律问题研究39.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及法律调整40. 生态农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研究41. 工伤赔偿法律问题研究42. 企业的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43. 信用立法问题研究44.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归责问题研究46. 证券法之虚假陈述制度研究47. 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研究48. 我国期货监管体制研究49.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研究50. 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研究57.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58.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研究60.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61. 我国商业银行改制中的法律问题探讨62. 经济法主体探讨63. 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讨64. 个人所得税法探讨66. 反垄断法研究67. 政府采购法研究民商法方面2.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3.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5.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6.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7.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8. 论居住权9.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10.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11. 论有限合伙12. 论一般人格权13. 论信赖利益14. 论债权物权化15. 论所有权保留16. 中国民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初探17. 家族型企业法律问题规制20. 民营企业法律保障初探21. 职工参与公司控制之法律研究22. 浅议一人公司23. 论独立董事制度24. 公司创立大会法律制度研究25. 公司治理机构的法律规制26. 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27. 对破产法的几点思考28. 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29. 对我国公司法中小股东保护的立法思想30.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几点思考31. 论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32. 公司经营者的责任33. 相互持股的利与弊及其法律调整34. 对不良企业的法律救助35.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比较研究36. 公司利益分配中的法律调整机制37. 职工参与制度研究38. 关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的探讨3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法律规制及其优化40. 公司资本制度研究41. 股权转让42.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43. 公司对外担保44. 董事会制度45. 股东的表决权46. 破产监督人制度47. 公司董事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48. 旅游合同法律问题研究49. 论合同履行中的”经济合理”原则(或:情势变迁原则)50. 论数据库的法律保护51. 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探讨52. 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思考53. 论商号的法律保护54. 完善我国继承法的法律思考55. 空间权的法律研究56. 关于角色的商品化权探析57. 关于完善我国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思考58. 论我国村的民事法律地位59. 占有制度与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60. 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61. 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62. 人工生殖法律问题研究63. 论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64. 关于协议离婚问题的研究65. 婚姻关系中的侵权损害赔偿探讨66.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67. 论配偶权制度68.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与交易安全69.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研究70. 无效婚姻及其确认有关问题探讨71. 扶养制度研究72. 离婚原因及其法律规制探讨73. 分居制度7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75. 亲子关系76. 结婚制度77. 论继子女78. 继承权79. 转继承80. 我国民法结构安排研究81. 论我国物权立法的原则82.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的关系83. 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77. 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力现78.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79. 论共同危险行为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21. 权利穷尽研究11. 论公民受教育权及其保护22. 反向假冒与商标淡化研究(可选12. WTO 与中国行政主体的发展研究23.其一) 13. 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建立24. 植物新品种权研究14. 行政许可公正性问题探讨25.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多学科15. 论行政调查题目) 16. 行政效率机制的行政法保障26.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与对策17. 公共工程采购若干问题研究27. 小议使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18. WTO 规则与我国行政程序制度的依据完善28. 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研究19. 行政公益诉讼初探29. 论保护商业秘密制度中的竞业禁20. 行政相对人权利研究止规定21. 行政指导程序问题研究30. 论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22. 论我国公民的出版自由及其实现31. 论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23. 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的迁徙32. 论域名抢注及其法律对策自由33. 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24. 略论公民罢免权34. 人身保险中的如实告知义务25. 论妇女宪法权利及其平等保护35.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的代位求偿26.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立法的完善权27. 论公民社会保障权36. 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28.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若干问题37. 保险利益原则研究或者论保险思考法的基本原则29. 行政指导的定义及其法律规制38. 论人身保险合同或保险合同法30. 行政征用补偿问题研究律特征研究31. 论行政解释的功能及其实现39.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32. 电子政务及其法律规制40. 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33. 公民平等权的宪法学思考突与平衡34. 论中国宪法的修改41. 确立我国的有限合伙的立法思35. 论法官保障制度考36. 论公民的知情权42. 试论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37. 论市民社会中宪法私有财产权的保与完善护43.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探析38. 农民平等权问题研究44. 雇主责任研究39. 可持续发展与宪法价值的嬗变45. 离婚标准问题探讨40. 法治下的中国地方分权46. 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41. 论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47. 校园伤害案件学校责任基础及42. 行政强制中的比例原则研究形式研究43. 紧急状态下的政府行为研究48. 政府科技管理立法初探44. 论高校在行政法上的地位49. 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保45. 论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护46. 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50. 论民法典的逻辑结构47. 论国家赔偿的范围51. 合同之债的相对性弱化研究48. 论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52. 论贞操权50 浅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依法行政53. 交通事故责任研究52. 论我国的宪法监督54.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53. 略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55. 物权行为研究54. 析网络下的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护56. 无因管理研究和限制57. 论作品55.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58. 侵犯著作权认定规则研究56. 论行政合同59. 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57. 违宪审查模式与中国的选择60. 论植物新品种权58. 行政法治与行政自由裁量权61. 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冲突研究59.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62. 商标淡化侵权研究60. 公民劳动权初论63. 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61. 收容遣送制度探讨64. 授予发明专利之条件研究63. 民工权益法律保护65. 保险法原则研究64. 违宪审查制度66. 论保险合同65. 村民自治法律问题探讨67. 保险利益研究68.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之比较研究宪法与行政法方面38. 宪政与司法审查39. 公民权与人权40.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1. 资格罚研究42. 听证制度研究43. 论村民自治44. 选举制度的完善。

共同犯罪从属性问题

共同犯罪从属性问题

一、问题切入案例一:X教唆Y去杀Z,同时又教唆并不知情的Z利用正当防卫杀死Y,于是,Z在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果真杀死了Y.本案中Z具有防卫的意思,X并不具有防卫的意思,Z构成正当防卫。

[1]问:X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案例二:甲发现乙意欲杀丙,且正持刀扑向丙,为保护丙的生命安全,甲教唆丙杀乙,但丙在并无防卫意思的情况下(正好也要去杀乙)杀死了乙,丙构成偶然防卫。

[2]问:对于甲、丙的行为各自在刑法上应如何评价?案例三:甲被乙于某晚在某乡间小路上抢劫,十分气愤,于是怂恿人高马大的朋友丙也从这条小道通过,并告诉丙这段时间社会治安不大好,建议丙夜间行走时带上一把刀防身。

果如所料,丙在夜晚通过这条小道时遭遇乙抢劫,结果乙被丙正当防卫杀死。

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或者间接正犯?案例四:十六岁的少年甲(初三学生)教唆十五岁的少年科技大学计算机专业的大三学生乙盗窃。

乙利用自己精湛的计算机专业知识侵入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得人民币一千万元。

问:甲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案例五:十五岁的少年甲邀约十六岁的少年乙为其盗窃望风。

问:乙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还是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案例六:甲教唆乙自杀,问: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案例七:甲教唆本犯乙(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人)就自己的刑事案件作虚假供述(该案情也同时涉及其他同案人),问:甲是否构成伪证罪的教唆犯,或者妨害作证罪的正犯?上述问题的回答与我们在共犯的要素从属性程度的问题上是坚持极端从属性说、限制从属性说、最小从属性说还是一般违法从属性说的立场有关。

德、日在共犯的本质问题上素来有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的学派立场之争,现在共犯从属性说无疑属于通说。

日本学者将共犯从属性的内容归结为实行的从属性、要素的从属性与罪名的从属性。

关于要素的从属性,自从德国学者M.E.迈耶提出可能存在夸张从属形式、极端从属形式、限制从属形式、最小从属形式的分类以来,四分法一直得到德、日多数学者的赞成。

谈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发展与协调

谈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谈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案情〕2005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携带刀具、钳子、毒狗肉、纤维袋等工具,驾驶2辆摩托车从广西梧州窜到广东省封开县都平镇,乘村民的狗无人看管之机,用有毒的肉毒死狗的方法盗得村民饲养的狗6只,被事主发现后逃跑。

当他们逃跑到竹马界(地名)山脚时,被事主陈某和郑某驾驶摩托车追上并拔掉被告人邓旭远所驾的摩托车钥匙,被告人潘成刚和陈世钢便各自抽出带在身上的刀指向郑某,逼迫其交还摩托车钥匙。

当陈某、郑某掏出手机要报警时,潘成刚用刀指向陈某,恐吓两事主不准报警,并要事主将手机扔到山下。

郑某被逼扔了手机,而陈某不从,被告人潘成刚即持刀上前夺其手机,陈世钢也持刀和陈世才围住陈某。

潘成刚见抢不到手机,就用刀柄砸了一下陈某的头部之后,又逼迫郑某过去将陈某的手机扔到山下。

被告人钟元灿为阻止事主追赶,将事主摩托车的油管拔掉。

随后,五被告人即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分歧〕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在盗窃发现时,当场对事主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

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所盗的六只狗的总价值只有几百元,远未达到盗窃罪的数额起点标准,只有盗窃行为,未构成盗窃罪。

暴力的实施不是在盗狗的现场“当场使用”,事主追上时,已距离偷狗的地方有300多米远,不能满足《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时间、空间条件。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实施的暴力也不是“当场使用”,所以不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条件,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点〕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钟元灿、陈世才、邓旭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谋划共同流窜盗窃村民饲养的狗,被失主发觉后,为阻止报警和抗拒抓捕,当场对事主实施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潘成刚、陈世钢是主犯。

潘成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缓刑考验期间又犯新罪,应予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元灿、邓旭远、陈世才系从犯;陈世才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予以减轻处罚。

浅析顽危罪犯的转化个案4

浅析顽危罪犯的转化个案4

目录一、罪犯基本情况 (2)(一)家庭情况 (2)(二)主要简历 (2)(三)犯罪事实 (3)二、犯罪行为表现分析及改造情况 (3)(一)认识扭曲,行为表现为抗拒改造 (3)(二)自我封闭,不适应监内生活 (3)(三)具有悲观情绪,并且放任自流 (3)(四)情绪不稳定,导致存在危险 (4)三、转化顽危犯特别注意的几个问题 (4)(一)充分了解犯情 (4)(二)细致入微、持之以恒 (4)(三)以身作则,言传身教 (5)四、顽危犯转化的基本方法 (5)(一)化解对立局面,与其沟通 (5)(二)加强认罪服法教育,树立悔过之心 (6)(三)消除自卑心理,增强改造积极性 (6)(四)摒弃恶习,培养劳动能力 (7)(五)树立良好的人生观,巩固改造成果 (7)五、结论 (8)参考文献 (9)浅析顽危罪犯的转化个案张婷指导老师李静实践指导老师卢春娥【摘要】监狱是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刑罚执行机关,其中心工作就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而其中对顽固危险罪犯的教育改造是罪犯教育改造中的重点和难点。

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系统的方法,以理服人,因人施教,循序渐进,是教育转化顽危罪犯的必经之路。

通过民警对一个顽危犯的成功转化,“解剖麻雀”,力求探索一些转化顽危犯的基本规律,总结出经验,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转化体系,以期在实践中得到启示,为教育改造工作指明方向,提高教育改造效率。

【关键词】顽危犯转化个案教育改造一、罪犯基本情况张犯,女,现年40岁,贵州兴义人,初中文化程度,已婚,无政治宗教信仰。

该犯于2009年11月因故意杀人、放火罪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一)家庭情况:(二)主要简历:(三)犯罪事实:1995年5月结婚后,与其丈夫做装潢,在县上开了两个装潢门面,家境富裕,生有两子。

2009年5月发现丈夫在外有情人,夫妻感情不和,日积月累的压抑,对生活失去希望,为了报复丈夫的出轨行为,2009年10月20日晚,趁两个儿子熟睡,将儿子用绳索勒住使其窒息死亡后用被子包裹住尸体,在家中放火烧尸,其婆婆被打晕醒来后趁其不注意而逃出,该犯放火后从家中跑出,跳河自杀未遂,被群众救起,后被公安机关逮捕拘留,2009年11月因故意杀人、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送云南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共同犯罪中主犯转化若干问题研究

共同犯罪中主犯转化若干问题研究
20 0 9年 6月 第 2 3卷 第 3期
湖北 经 济学 院 学 报 f 文 科 学 版) 人
J u n l be Unv riyo o o c ( ma iisS ln e ) o r a Hu i of ie st fEc n mis Hu nte cc c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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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分 子组 织 、 划 、 挥 了犯 罪 行 为 , 将 转 化 的意 思 表 示 外 策 指 并
聚众犯罪是指聚集特定或不 特定的 多人实施犯 罪, 这些
众 多 的 人 之 所 以 能 够 聚 集 在 一 起 实 施 犯 罪 , 由 于 其 中 的 首 是
要 分 子 进 行组 织 、 划 或 指 挥 的 结 果 。 策
发 展 中其 成 员 为 了维 持 其 组 织 的 存 续 而 实 施 犯 罪 . 犯罪 时 行
为却发生转化 , 而首 要 分 子 却 根 本 不 知 情 时 , 要 分 子 应 承 担 首
刑 事 责 任 。因 为 恐 怖 活 动 组 织 、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的 本 质 特 征 黑
之 一 , 具 有 长 期 生 存 的防 护 体 系 与措 施 。 因此 , 某 种行 为 是 当 威 胁 到 了 该组 织 的存 续 , 需要 采 取 犯 罪 方 法 维 持 该 组 织 的存
的组 织 、 划 、 挥下 , 罪集 团首 要分 子应 对转 化行 为负 责 。 策 指 犯 () 他 共 同犯 罪 人 的 转 化 行 为 是 在 犯 罪 集 团 首 要 分 子 1其 的 明确 意 思 表 示 中 。在 共 同犯 罪 中如 果 行 为 人 之 间 存 在 共 同 的 犯 罪 故 意 , 么 他 们要 一起 对他 们 的行 为 负责 , 罪 集 团 首 那 犯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一、本文概述在探讨刑法领域中的共犯与正犯关系时,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问题一直是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指的是共犯在犯罪过程中,其犯罪故意是否受到正犯故意的影响和制约。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共犯的犯罪故意应当从属于正犯的犯罪故意,即共犯的犯罪故意必须以正犯的犯罪故意为前提。

然而,随着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这种从属性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共犯对正犯故意的从属性之否定。

我们将从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共犯与正犯在犯罪过程中的关系,以及共犯犯罪故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通过深入剖析相关案例和法律规定,我们将揭示传统从属性原则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提出否定共犯对正犯故意从属性的观点。

本文将分为几个部分展开论述。

我们将对共犯与正犯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二者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接着,我们将分析传统从属性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情况。

然后,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共犯犯罪故意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以及其在犯罪过程中的实际作用。

我们将对否定共犯对正犯故意从属性的观点进行论证,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为刑法理论的完善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我们也希望引起学界和实务界对共犯与正犯关系问题的进一步关注和探讨,共同推动刑法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二、共犯与正犯故意的从属性概述在刑事法律体系中,共犯与正犯的关系一直是复杂而深奥的议题。

共犯,作为与正犯一同参与犯罪行为的个体,其责任范围与正犯有所不同,但两者之间的故意从属性问题,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长期争论的焦点。

所谓共犯与正犯故意的从属性,简而言之,是指共犯的刑事责任是否依赖于正犯的故意。

换言之,如果正犯没有故意犯罪,那么共犯是否还应承担责任?这一问题涉及到共犯的本质属性及其与正犯之间的责任关系。

在理论上,关于共犯与正犯故意的从属性,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转化犯

转化犯

转化犯一、转化犯的出现在我国转化犯这一理论是在九七年刑法典中出现的新现象,转化犯这一概念目前在法学理论上还没有形成理论,还没有取得像牵连犯、吸收犯等一样的理论地位。

但是在我国刑法典中已经出现这一新的现象,并在刑法条文中多处出现。

笔者认为转化犯即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或者具有特殊的犯罪情节从而使其犯罪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即使原来的轻罪行为转化为一个较重的犯罪行为,而此行为在处罚时不以原来的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现数罪并罚的规定,而是以这个转化现象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的罪名单独定罪处罚。

二、转化犯在刑法条文的表现对于转化犯,应当特别注意转化的条件问题,这些条件必须在刑法条文中加以确定。

在刑法典中出现的转化现象有:1、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已经符合非法拘禁罪构成条件的,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转化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实际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但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构成聚重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即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

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

关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辨别问题张世勋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认定和辨别对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和是否数罪并罚、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至关重要,是一个后续问题解决的前提问题,只有将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这个问题解决了,才能流畅的处理刑法题目和刑法实践中的罪数和定罪问题。

基于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问题的重要性,笔者将这两个概念的相关概念、特点和主要情形做下列阐述:1.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定义<1>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改变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从而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2>另起犯意是指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因某种原因的出现,停止原犯罪行为而另起其他的犯罪故意,实施另外一个犯罪行为。

2.犯意转化和另起犯意的特点<1>犯意转化的特点:①从此罪转化为彼罪,最后还是按一罪处罚。

②前一行为没有停止,或讲正在进行中。

③侵犯法益多为同一法益或同一类法益。

<2>另起犯意的特点:①在前一行为停止(既遂、中止或未遂状态)后,行为人有另起犯意,一般为数罪并罚。

②前一行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停止,又开始另一行为。

③侵犯的法益多为不同种法益。

3.正确区分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犯意转化会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性质产生变化,因而影响故意内容的认定。

<1>犯意转化的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或者说,行为人在预备阶段是此犯意,但在实行阶段是彼犯意。

例如,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

行为人在实行犯罪时,由预备阶段的抢劫故意转化为盗窃故意,其实行行为便是盗窃行为。

通常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事实上对此还难以一概而论,或许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犯罪:如果盗窃行为严重,以盗窃罪论处,其抢劫预备行为可以作为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盗窃行为并不严重,而抢劫预备行为严重,则以抢劫(预备)罪论处,将盗窃行为作为抢劫罪从重处罚的情节。

司法考试: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

司法考试: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

刑法中转化犯情形总结所谓转化犯即⾏为⼈实施某⼀较轻的犯罪⾏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使其⾏为性质发⽣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为性质定罪,也不实⾏数罪并罚。

转化犯是刑法分则中的重点考查内容,需要考⽣特别记忆。

本⽂现将刑法分则中的转化犯情形总结如下: 1.⾮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罪(在⾮法拘禁犯罪⾏为过程中,⾏为⼈使⽤暴⼒致⼈伤残、死亡,则使原本较轻的⾮法拘禁⾏为转化,参见刑法238条第3款规定) 2.收买被拐买妇⼥、⼉童罪转化为拐买妇⼥、⼉童罪(收买后⼜出卖的,参见刑法241条第5款规定) 3.妨害公务罪转化为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式阻碍国家机关⼯作⼈员解救被收买的妇⼥、⼉童。

⽽且该转化仅仅针对⾸要分⼦,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刑法242条第2款规定) 4.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刑讯逼供、暴⼒取证⾏为致⼈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7条规定) 5.虐待被监管⼈罪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罪(虐待⾏为致被监管⼈伤残、死亡的,参见刑法248条规定) 6.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转化为盗窃罪(邮政⼯作⼈员私⾃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参见刑法253条第2款规定) 7.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参见刑法267条第2款规定) 8.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参见刑法269条规定) 9.挪⽤特定款物罪转化为挪⽤公款罪(挪⽤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使⽤的,参见刑法384条第2款规定) 10.聚众⽃殴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罪(致⼈重伤、死亡的,参见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 11.⾮法组织卖⾎罪、强迫卖⾎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伤害的,限于重伤害,参见刑法第条规定)12.⾮法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55条第1款规定,⾮法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是⾏为⼈向⾛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私、贩卖毒品罪的共犯;⼆是⾏为⼈为牟利⽽向吸⾷、注射毒品的⼈提供⿇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属于贩卖毒品,可见前者不要求是否有牟利之意,提供不论是否有偿均使原⾏为性质发⽣转化,⽽后者仅限于是有偿提供的。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下面是店铺带来的关于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一)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中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二)1. 暴力犯罪研究2. 毒品犯罪研究3. 网络犯罪研究4. 计算机犯罪研究5. 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6. 家庭暴力的原因及法律对策 73职务犯罪研究7. 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8. 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9. 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10. 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1. 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12. 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13. 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14. 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15. 自首制度比较研究16. 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三)1. 论玩忽职守罪2. 内幕交易罪研究3. 信用卡犯罪研究4. 侵占罪研究5. 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6. 青少年犯罪研究7. 职务过失犯罪研究8. 论单位犯罪主体9. 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10.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11. 论片面共同犯罪12. 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3. 论刑罚个别化14. 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15. 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探析16. 论假想防卫行为17. 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18. 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 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20. 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猜你喜欢: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

浅析共犯学说——以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主

浅析共犯学说——以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主

浅析共犯学说——以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为主内容摘要:共犯的成立在刑法理论界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目前“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共同犯罪本质学说的通说,取代了过去学者们对于“完全犯罪共同说”一边倒的情势。

当前与“部分犯罪共同说”相并立的,还有“行为共同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们认为部分犯罪共同说存在理论缺陷,在运用过程中,与行为共同说相比较,不够合理。

部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犯罪共同说均有合理与不足之处,但依照现在的形势看来,行为共同说更有利于解决现实中所存在的有关共同犯罪的问题。

关键词: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优缺点一、共犯本质学说的构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该条文是我国刑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也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唯一以明文立法的形式对共同犯罪的定义所进行的表述。

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行犯罪时,各个共同实施的所产生的所有结果各自负担其责任,然而在认定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根据在于“共同”的内容上,而“共同”的内容是指各行为人之间“犯罪的共同”或是“行为的共同”成为了刑法理论学界中研究共同犯罪本质的核心问题。

(一)犯罪共同说的简述犯罪共同说认为,犯罪共同成立的基本理由有三点:首先,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只有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犯罪,那么,共同犯罪的成立也不应例外,因为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所以就共同正犯而言,只有当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共同符合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就其他共同犯罪而言,只有当至少一行为人的行为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且其他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与刑法总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相符时,所有行为人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其次,犯罪共同说有利于实现其自由保障的机能;最后,各国刑法具有一般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属于正犯。

”该规定与犯罪共同说的观点相一致,“共同实行犯罪”则意味着行为人间有共同的实行行为,然而,不同的实行行为构成不同的犯罪,因此,只能就具有相同实行行为即相同犯罪成立共同正犯①。

共同犯罪中可以不同罪名吗

共同犯罪中可以不同罪名吗

一、共同犯罪中可以不同罪名吗1、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非构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为可能会因行为人之间自身状况不同而导致构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龄、精神状况等,所以共同犯罪当然可以构成不同罪名。

2、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3、刑法中有转化犯的概念,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绑架时故意杀人的,由绑架转化为故意杀人,注意这里首先是行为的转化,然后再对行为进行定性。

共同犯罪中可以不同罪名吗二、与共同犯罪有关的案例介绍王某(男)与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孙某欺辱过,故夫妻二人找到孙某后遂发生抓扯。

孙某被王某与李某二人打倒在地。

李某此时便开始劝阻其丈夫王某停止伤害。

王某不听李某的劝阻,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往孙某头上砸去。

李某此后一直劝阻王某的行为,且并未对孙某再实施加害行为。

被害人孙某被王某用砖头砸中头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律分析:成立共同犯罪必须时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一点对本案的定性至关重要。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它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着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王某与李某事前可能有伤害孙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过程中王某的主观故意起了变化,由故意伤害转为了故意杀人。

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王某与李某二人先前将孙某打倒在地的行为究竟给孙某造成了怎样的伤害,即根本不能明确二被告人的共同伤害行为是否对孙某造成了轻伤及以上的伤害。

在之后的行为中,李某并未参与致死孙某的行为,且一致在旁竭力劝阻王某实施加害行为。

很显然,本案中犯罪结果即孙某的死亡并非由王某与李某的共同行为造成,且二人行为之间就孙某死亡的事实也并不存在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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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 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经典案例(二)[1]共同犯罪、转化的抢劫罪、窝藏罪邢钢(20岁)和刘军(15岁)经过预谋,在某日下午伺机行窃。

当见到被害人李红岩在摊位上买鸡时,刘军示意邢钢掩护,邢钢即站在李红岩跟前假装买鸡,刘军从刘红岩的裤兜里窃取了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850多元、信用卡两张以及身份证等),然后迅速离去。

当李红岩发现被窃而要追赶时,被面前的邢钢故意挡住视线和出路,李红岩就将站在面前的邢钢抓住。

邢钢为了逃脱,就掏出尖刀朝李红岩连刺数刀,将李刺伤。

案发后,邢钢逃到他的朋友张飞家躲藏。

张飞知道邢钢犯罪事实之后,就将邢钢送往外地隐藏。

在邢钢躲藏期间,张飞3次前去看望,并资助他500元钱生活费用。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1)邢钢与刘军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2)张飞与邢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3)邢钢、张飞构成什么罪?(4)邢钢、刘军的行为各如何定性或处理?[答案](1)邢钢与刘军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邢钢与刘军只是预谋盗窃,他们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故意,而在刺伤李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

而刘军只有15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故刘军不可能与邢钢构成共同犯罪。

(2)张飞与邢钢不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二人事先无通谋,张飞事先并不知道更没有参与邢钢的犯罪行为。

(3)邢钢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李红岩,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

张飞则构成窝藏罪。

(4)对邢钢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刘军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解题思路]本题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范围的问题。

虽然已满14周岁的人对抢劫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刘军与邢钢的共同犯罪的预谋或者说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仅限于盗窃。

对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结果,仅由邢钢一人负责,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实行过限,即超过共同犯罪故意的限度的,应当由实施该行为的人负责。

060500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060500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第五节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同犯罪与身份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

例如,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脱逃罪,但可以教唆、帮助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因而构成脱逃罪的共犯。

首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等特殊主体仅就实行犯而言。

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完全不需要特殊身份。

其次,我国刑法有关共犯人的规定已经指明了这一点。

例如,刑法第29条第1款前段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其中的“犯罪”与“共同犯罪”当然包括以特殊身份为行为主体要件的故意犯罪。

因此,只要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与被教唆犯就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

这表明,起帮助作用的人,也与被帮助的人成立共犯。

当然,帮助犯也可能是胁从犯,但第28条的规定说明,胁从犯也只存在于共犯之中。

这三条足以表达以下含义:一般主体教唆、帮助特殊主体实施以特殊身份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的,以共犯论处。

最后,如果认为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故意实施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犯罪时,一概不成立共犯(除有明文规定的贪污罪之外),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几近一纸废文,总则也不能起到指导分则的作用。

例如,一般公民教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的,一般公民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一般公民教唆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的,均不成立共犯,而且通常只能宣告无罪。

但这些结论无论如何不能得到国民的赞同。

问题是,在上述情况下,应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对于类似问题,尽管刑法理论上莫衷一是,但司法解释有所涉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就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我国刑法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范文

《我国刑法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范文

《我国刑法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刑法领域,帮助行为正犯化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犯罪行为的形态、犯罪人的责任以及刑法的适用等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刑法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法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概念、特征、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帮助行为正犯化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行为,但其提供的帮助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

这种帮助行为可以是物质性的,也可以是精神性的,甚至可以是信息性的。

(二)特征1. 间接性:帮助行为不直接构成犯罪,而是对其他犯罪行为起到促进作用。

2. 独立性:虽然帮助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主犯罪行为的完成,但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也具有独立性。

3. 重要性:帮助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共同犯罪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三、我国刑法中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帮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帮助行为,如网络犯罪中的技术支持、资金支持等,刑法并未明确规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帮助行为,其定罪量刑标准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二)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我国刑法对帮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2. 司法实践的困难性: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帮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存在困难。

3. 社会发展的挑战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型的帮助行为不断涌现,给刑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四、解决对策及建议(一)完善立法1. 明确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通过立法明确各种类型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便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

2. 细化定罪量刑标准:针对不同类型的帮助行为,制定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争议。

(二)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1. 发布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对刑法中帮助行为的认定和处罚进行明确和规范。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一)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一)

共同犯罪、立功的认定与减轻处罚的适用(一)一、如何掌握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一)主从犯的成立范围无论是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均参与实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的犯罪,如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有人实施暴力行为,有人实施劫财行为,这就是简单共同犯罪的适例),还是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即各共犯人之间存在组织、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的犯罪),一般应当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区分出主从犯,以便准确界定各共犯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区分主从犯的基础是共同犯罪行为,不受各共犯人所触犯罪名的限制。

即使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转化,对于行为性质未转化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按照其在参与共同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依法认定主从犯,如在实行入户盗窃的共犯人转化为抢劫犯的场合,对于消极参与共同盗窃并在楼下望风的共犯人,依然可以根据其在参与共同盗窃犯罪中实际所起的作用,依法认定为盗窃罪的从犯。

(二)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追究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应当遵循以下三项原则:一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即尽管行为人只分担了部分实行行为,也要对共同实行行为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如甲乙共同故意杀丙,即使能够证明丙的致命伤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把丙刺成轻伤,乙仍应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是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前一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分清主从犯,在具体量刑时对各共犯人实行区别对待。

如在前例中,由于甲的行为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故对甲、乙的处刑应当体现区别。

三是罪责自负原则,即对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侵害人单独负责。

如甲乙共谋徒手教训丙一顿,结果乙突然拔出匕首刺丙致死,此时如果甲见乙拔出匕首后没有实施进一步的加害行为,表明其未与乙形成新的加害故意,则只能对乙追究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三)主从犯的具体认定评价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应主要从各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中和实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造成客观危害结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等方面来评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阅读提示上两期南京刑事汇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司法答复、指导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的著述等司法观点第一和第二部分,本期推送第三部分。

敬请大家持续关注、转发南京刑事公众号,让更多的朋友分享最具权威的刑事司法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共同犯罪的司法裁判规则(三)八、共同犯罪中实行过限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庭:《实行过限、转化犯的司法认定及处理》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由实行犯实施的某种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范围的犯罪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实行过限行为首先必须是一种犯罪行为;(2)实行过限行为发生在共同谋议之罪的实施过程当中;(3)这种行为是由实行犯基于本人的故意或过失单独实施的;(4)这种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

由于实行过限行为,是实行犯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单独实施的超出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的犯罪行为,其他共犯对这种行为在主观上没有罪过,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实行犯独自承担,其他共犯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仅承担共同谋议之罪的刑事责任。

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总的来说,是看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是否超出了共同犯罪人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

由于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共同谋议之罪的范围往往存在模糊性、不确定性。

司法实践中,认定是不是实行过限,常会有些难度,需要运用有关证据审慎加以判定。

就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共同犯罪而言,主要是要认真研究教唆人的教唆内容。

实践中,教唆人的教唆内容不外乎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教唆内容明确,另一种是教唆内容概括、不明确。

具体地说,在教唆人的教唆内容明确、特定的情况下,被教唆人实施了超出教唆内容范围以外的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对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就应当按照实行过限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分别追究不同的刑事责任;在教唆人的教唆内容不明确或不太明确的情况下,只要是由于教唆人的教唆行为使被教唆人产生了犯意并实施的,就应当视为没有超出教唆内容范围,不属于实行过限,教唆人和被教唆人应共同对其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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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称 之为 “追 并犯 ”。单 一犯 罪形 态 下 的转 化 犯 问 准确 的把 握和 理解 。因此注 意规 定 和 基本 规 定并 不
题一般 不存在 争议 ,共 同犯 罪 中的转化 犯 问题 争 议较 冲突 、相悖 ,是 在遵 循基 本 规定 的前 提 下做 出的理 解
多 ,研究 较少 ,共犯 转 化 理论 较 为 匮乏 。共 同犯 罪 中 和分析 。如 果没 有 注 意规 定 ,在 处 理 相 关 法 律 问题
收 稿 日期 :2O18—O6— 14 作者简介 :史艳 红(1974一 ),女 ,山西长治人 ,山西广播 电视大学 长治
分 校 ,讲 师 ; 张晋芳(1976一 ),女 ,山西长治人 ,山西广播 电视大学 长治 分校 ,副教 授 。
连打击 工具 都 是 就地 取材 。这种 情 形 下造 成 伤 亡结 果无法从 主观上辨认 是故 意伤害还 是故 意杀人 ,只能 从 伤亡 的危害 结果 上拟 制 为相 应 的故 意 伤害 罪 和故 意杀人 罪 。
础罪是 否必须是 故 意犯 罪 ?共 犯转 化 的 主体 是 否必 况下 认 定 共 同犯 罪 ,都 需 要既 有 基 础 犯罪 的共 同故
须是身份犯 ?下面将从 这几个方 面展开探讨 。
意 ,又有转化 犯 罪 的共 同故 意 ,二者 缺 一不 可 。具 体
(一 )共 同犯 罪转化 犯主 观上 是 否要 求故 意 内容 到本案 中 ,如果 事前 甲 、乙对转化 犯罪有 共谋 ,才 能确
的转化 犯是理 论界 的难 点 ,在 司法 实务 中出现 的情况 时 ,也会按 照基 本规 定 处 理 。法 律 拟 制却 不 同 ,以刑
也相 当复杂 ,研 究共 同犯 罪 中 的转 化 问题 ,主要 目的 法 247条刑讯 逼供罪 的转 化犯 为例 :刑法 第 247条 的
是为 了确定共 犯人 的刑事责任 问题 。 一 共 同犯罪 转化犯 的概 念
关键词 :共 同犯罪 ;转化犯 ;共犯转化理论 ;转化犯认 定 中 图 分 类 号 :D924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008- 8350 (2018)02— 0o47—05
转 化犯概念 是我 国刑法学界 的首 创 ,最早 由王仲 的转化犯 。
兴 教授 于 1990年提 出 ,一经提 出 ,便 得到 理论 界 的普
转 化犯 的规定 属 于法 律拟 制 ,而不 是 注 意规 定 。
遍青 睐 。大 陆法 系和 台 湾地 区也 有 对转 化 犯 的相 关 注意规定是 对刑法 已经做 出的规定作 出解 释 ,其 目的
研 究 ,大陆法 系称 之为 “事后行 为”或 “准行 为 ”,台湾 是 让学生 、学 者或 司法 工作人员 等对刑 法基 本规 定有
中,涉及如下几 个 问题 存 在争 议 :共 犯 转化 主观 上是 过多而死 。该 案 中,乙构 成转 化 型抢 劫 没有 问题 ,甲
否要求故 意 内容 的转化 ?共犯 转化 是 否是 罪 与 罪之 是否也构成 转化 型抢 劫 罪 呢?要认 定 共 犯人 是 否 构
间 的转化 ?基础 罪是 否必 须 是犯 罪 的 实行 行 为?基 成转化罪 的共 同犯罪 ,需 要把握 的关键 是无论何 种情
第 2期 (总第 111期 ) 2018年 6月
山 西 广 播 电视 大 学 学 报
Journal of Shanxi radio& TV Universi
No. 2 Jun. 2018
摘要 :转化犯在我 国刑 法中是一个独特 的罪数形 态 ,单独犯罪 的转化犯在理论 界没有 争议 ,共 同 犯 罪转化犯在理论界研 究较少 ,争议 较多 ,也导致在 司法实践 中可操作性较差 。共 同犯罪 转化 犯 的认 定 应该 准确把握其 转化 的条件 性 、与共犯过 限之 间的关系 、共 同犯罪转化犯 的处 罚原则 等方面。对 于 共 犯转化犯一 系列特殊 问题 的研 究 ,将使共犯 转化理论 更加完善和具有 可操作 性。

转 化犯是指 某一 犯 罪在 未 完成 时 或不 法 状态 持
刑讯逼供罪,如果 司法工作人员 只是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 的,构成刑讯逼供 罪 ;如果造 成受 害人 伤残 、死 亡 的 ,按 照 刑法 234条故
续 的过程 中 ,由于 有特 定 因素 的加 入 ,出现 了原来 的 意伤害罪 和 232条 的故 意 杀人 罪从 重处 罚 。尽 管行
二 、共犯 转化 的条 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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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西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2018年第 2期
探讨共犯转 化 的条件 性 是准 确 界定 和把 握共 同 予理睬 ,继续 往前 推车 ,乙 见状 用 车 子链 条锁 抽 打 户
犯罪 转 化 犯 的关 键 所 在 ,在 共 犯 转化 应 具 备 的 条件 主丙 ,丙慌忙 中拿 手里 的刀子 向 甲连 捅 数 刀 ,甲失 血
பைடு நூலகம்
犯罪 所不能 容纳 的结 果 ,从 而转 化 为更 严 重 的犯 罪 。 单一 犯罪 的转化 犯有 刑 法 269条 规 定 的转 化 型抢 劫 罪 。共 同犯 罪转 化有 刑 法 238条非 法 拘禁 罪 、247条
为人主 观上并不存 在故意伤 害或故 意杀 人 的罪过 ,也 要根据 实际出现 的后 果 ,把罪 名拟定 为故 意伤 害罪或 故意杀 人罪 ,这 就 是法 律 拟 制 的罪 名 。再 者 ,在 聚众
刑讯 逼供罪 、248条虐待 被监 管人 罪 、292条 聚众 斗殴 犯罪过程 中,行为人对 可能造 成 的危 害结果 没有 明确
罪 ,在 这些犯 罪 中均有 出现致 人重伤 或死亡 的严 重结 认 识 ,持放 任态度 ,而 且行 为方 式也 没有 节制 ,对 所要
果后 转化犯 的规定 ;另外共犯转 化犯 还有集 团类 犯罪 打击 的部 位 、打击力 度 、打击方 式都 不能 有效控 制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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