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人才评定暂行办法
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2012年12月28日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 (1)
甘肃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迅速成长,逐步建立一支高效实用的农民技术队伍,加快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种植、养殖、林果、园艺、农业机械、农村能源、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经营管理等行业,身份为农民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
第三条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分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技师、农民技师、农民高级技师四个等级。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参加评定技术职称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为科教兴农,发展我省农村经济服务。
第五条各级职称评定条件评定农村实用技术人才职称,以工作业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带领群众增收致富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水平和农业技术工作资历,不受论文、外语和计算机等限制。
一、农民技术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农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或具有中等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学历者;或者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单位或农业广播学校、大中专院校组织的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者。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在生产中从事新技术、新品种的试验、示范、推广工作,能解决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且家庭人均年纯收入超过本县(区、市)水平30%者。
3、在自己的承包地里开展过现场技术示范、培训或经验介绍者。
4、由于农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县直以上部门表彰者。
5、在县级以上农业刊物上发表有关农业方面的文章1篇者。
二、农民助理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定为农民助理技师。
1、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者。
2、农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农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者。
技能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技能人才认定管理办法一、前言技能人才的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可以促进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升国家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为了更好地管理技能人才的认定工作,制定了技能人才认定管理办法。
二、定义技能人才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具备较高技能水平并为社会所需要的人才。
技能人才认定是指对个人在特定领域内所具备的技能水平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认定结果。
三、认定标准1.技能人才的认定标准应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评定要求明确,公开透明。
2.评定标准应该与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相适应,能够反映技能人才的实际水平。
3.认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行业发展和技术变化进行调整。
四、认定程序1.技能人才认定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考核评定和结果公布等步骤。
2.参与技能人才认定的个人应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参加认定考核。
3.认定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公布,并且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五、认定管理1.技能人才认定管理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
2.对参与认定的评委和专家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核,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对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提升认定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奖励政策1.对获得技能人才认定的个人应给予相应奖励,包括荣誉称号、奖金等。
2.进一步提升技能人才认定的吸引力,激励更多人才参与到技能认定工作中。
七、结语技能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促进技能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希望通过这项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为技能人才的培养和认定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以上是对技能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的一些简要介绍,希望能够对相关人员有所启发和帮助。
感谢您的阅读!。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珠劳社[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劳社〔2008〕40号)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技能人才培养,提高劳动者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秀技能人才是指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和“珠海市技术能手”。
第三条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由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教育、国资、经贸、外经贸、总工会等部门工作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我市优秀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工作。
第五条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承担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评选条件第六条珠海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凡是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市工作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参加优秀技能人才评选。
一、已取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珠海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评选:(一)职业技能处于省内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科研中高难度技术问题或者有绝技绝活、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二)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三)在培养技师、高级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成绩突出,在全国、全省有较大影响。
喀什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喀什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科协(科技局)、地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意见》(新人发[2005]44号)文件精神,规范地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程序和纪律,严格评审标准,经地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将《喀什地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市)、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反馈地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区人事局职称科)。
附件:喀什地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暂行办法喀什地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喀什地区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办法(暂行)办法农牧民技术人员是农村基层科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农牧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帮助农牧民致富奔小康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调动农牧民技术人员开展农业新技术试验、示范和推广的积极性,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科技水平的提高和农村实用技术的普及,有利于农村科技队伍的成长和科技网络的形成,对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协调稳定发展、农牧民增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牧民技术职称评定的范围农牧民各类初高中、职业专科学校的毕业生,经各类涉农学校专业培训毕业的人员,目前在农牧区生产一线从事种植、养殖、园艺、林果、水利、水产、农机等行业,身份为农牧民的各类农村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辽宁省科技成果转化成绩优异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学评价科技人员能力和水平,激励科技人员面向市场需求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推动科技成果在我省快速转化,增加对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高质量科技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6〕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等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形式:(一)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科技成果持有者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科技成果持有者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科技成果持有者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科技成果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三条在工程、农业专业技术资格系列中分别设置科技成果转化专业,开展正高级和副高级两个级别职称评定。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转企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
第二章评定原则第五条聚焦科技成果转化。
以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为第一标准,为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绩优异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唯论著,对外语、计算机不作要求。
第六条突出市场和企业评价。
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横向课题资金、科技成果市场效益等来自市场的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评价标准;重视应用方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加大企业评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中的权重系数。
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和工作程序
江苏省华宝纺织有限公司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和工作程序第一条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加快优秀的技能人才,建设符合公司核心理念的富有生机和活力的技术型和创新性人才队伍,促使公司全员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营造尊才、爱才、重才、惜才、用才的良好环境,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是公司在园家职业标准的统一框架基础上,由公司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公司员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完成工作任务和技术攻关的能力状况进行自主的认定及考核鉴定,确定技能水平并报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技术部门给予评级认定,核发技能等级证书。
第三条对人才的评价认定必须遵循德才兼备的原则,公平公正、客观合理、注重业绩、兼顾潜能的原则和优胜劣汰、反馈沟通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评价的范围及对象公司各部门的人员含供应、生产、营销、品质、财务、技术、人事、采购、物流、安保等管理类人才和新品研发、新工艺、工程、技术、产品销售等技术类人才及各生产性岗位操作人员。
认定评价对象同时适用于公司的管理人员、聘任的高级职称人员、具有学士学位人员、在公司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含专科)等。
第五条本办法中“人才”是指以下特质的华宝员工:1,认同华宝企业文化,实践核心理念,有良好的思想品德;2,有强热的事业心、责任感,善于整合资源,不断为企业创造新的价值,业绩优良;3,开拓创新,善于学习,具有创造性思维和工作能力;4,尊重、友好同事,善于团结,注重协作,能形成团队整体合力;5,知识面广,阅历丰富,本职技能专业,具有较高的学历、职称、资技术等证书;6,有良好心态,能冷静应对、沉着决策,体能素质好,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六条评价的肌织和管川为确保对人才的评价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成立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隶属公司理事会的非常设机构,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命,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
第七条人才评价(认定)委员会的职能:1、确定人才评价对象,制定人才评价计划;2,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调在、沟通、座谈并收集相关资料信息;3,对人才进行综合评价;4,对人才评级结果进行反馈与报告;5,向公司董事会进行优秀人才激励和不合格人才的处理方式;6,对被确定的评价对象进行跟踪评定与专项性管理;7,建立公司人才评价档案;8,修订、完善《江苏省华宝纺织有限公司人才评价办法和工作程序》。
2020年东莞五类人才评定标准
2020年东莞五类人才评定标准2020年东莞五类人才评定标准一、学术人才学术人才是指具备高级学术水平的研究人员,在科研领域取得重要成果,并具有持续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
以下为学术人才的评定标准:1.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
2.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高级研究职务。
3.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科研平台担任主要负责人。
4.近五年内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过重要论文,或拥有国内外专利。
5.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突出成果。
6.在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国际化的学术视野和较强的科研领导能力。
二、技术人才技术人才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具备高级技术水平的专业人才,能够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以下为技术人才的评定标准:1.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担任高级技术职务,或在国内知名科研机构、高校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
3.拥有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在所从事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4.近五年内主持过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
5.在技术推广、成果转化、产业升级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6.具备国际化视野和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引领行业发展。
三、管理人才管理人才是指在企业管理、公共管理等领域内具备高级管理素质和领导能力的人才。
以下为管理人才的评定标准:1.具备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等相应职称或注册会计师等职业资格。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高级管理岗位担任相当于副总以上职务,或在国内知名科研机构、高校担任相当于教授以上职务。
3.具备丰富的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推动组织发展。
4.近五年内主持过重大管理改革项目或战略规划实施,并取得卓越成果。
5.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企业文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提升组织绩效和竞争力。
6.具备国际化视野和战略思维,引领企业或组织面向全球发展。
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和工作程序
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和工作程序一、技能人才评价办法1.评价指标:根据技能人才的行业、岗位和能力要求,确定评价指标。
比如,对于一些特定岗位,可以确定技术能力、工作经验、创新能力、团队合作等指标。
2.评价内容:根据评价指标,制定具体的评价内容。
比如,对于技术能力,可以评价技能人才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3.评价标准:根据评价内容,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
比如,可以根据技术能力是否达到一定水平,来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等等。
4.评价方法:根据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的具体方法。
常见的评价方法包括笔试、面试、实际操作、项目评估等。
5.评价流程:根据评价方法和时间安排,确定评价的流程。
流程包括报名、资格审核、评价安排、评价实施、结果汇总、最终评定等环节。
二、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程序1.评价需求分析:对企业的人才需求进行分析和确定,明确评价的目的、范围和重点。
比如,确定需要评价的岗位和人员类型。
2.评价组织筹备:确定评价的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评价的时间、地点和具体流程。
组织筹备包括人员选拔、培训和任务分工等。
3.评价标准制定:根据评价指标和评价内容,制定具体的评价标准和要求。
标准制定需要参考相关行业标准和经验,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合理。
4.评价方法选择:根据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和工具。
比如,对于技术能力的评价,可以选择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
5.评价实施与考核:根据评价流程和安排,组织评价的实施和考核。
按照评价方法进行具体的评价活动,对评价者进行考核并记录评价结果。
6.评价结果统计和分析:对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形成评价报告或数据分析。
通过数据分析,找出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后续改进提供依据。
7.评价反馈和总结: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评价者及时反馈,对优秀人才进行适当奖励和激励。
同时,总结评价过程和经验,不断完善评价办法和程序。
以上就是技能人才评价办法和工作程序的一个简述,通过科学的评价办法和规范的评价工作程序,可以更准确地了解技能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为企业的人才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现将《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一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目前,全国企事业单位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已经结束。
为适应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需要,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使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转入经常性工作,遵照1990年5月22日第100次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对当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是各级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中发〖1986〗3号、国发〖1986〗27 号文件和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二、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1988〗8号文件规定,全国的改革职称制度、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人事部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都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评聘的标准,不得自行其是。
如果需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政策和特殊规定,须报经人事部审核批准。
三、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础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经验,检查、督促、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批准的人员编制、首次评聘下达的高、中级职务数额和工资总额内,按照职位分类原理,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岗位,明确岗位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企业、事业以及不同类别单位的实际情况,审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如认为有必要,可提出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专业技术职务设置最高档次的指导性意见。
四、企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调动、解聘等原因出现岗位人员空缺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
关于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创新,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申报受理范围我市各系列职称申报受理范围,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委办发〔2018〕7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95号)有关要求执行:(一)凡在我市工作并由单位缴纳社保或企业总部在我市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各系列职称。
(二)根据属地管理和个人自愿原则,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就业并缴纳社保,可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三)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江苏省及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四)被用人单位聘用、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体现,不作为涉及调整退休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的依据。
(五)在宁省属单位(含下属单位)和在宁外省、中央及军队单位(含下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须按规定程序在省相应职称评委会申报评审,我市各评委会不得擅自受理相应申报材料。
省里未设立相应职称评委会,确需在我市申报评审的,上述单位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委托评审后,方可在我市申报,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职称评聘分开制度,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能上能下的人才使用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规定和上级部门有关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原则(一)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原则;(二)坚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的全面考核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客观,注重考核工作绩效的原则;(四)重视考核结果在聘任的使用,促进单位内灵活高效用人机制形成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范围为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考核形式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一个年度内的情况;聘期期满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的全面情况。
第五条考核内容以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责,完成年度和任期目标任务的实际业绩并结合年度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具体从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和事业心、任职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工作实绩、身体状况等五个方面进行考核。
对不同的档次、不同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不同的考核重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出成果,出人才,出实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初级专业技术人员重点考核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和适应能力。
第六条考核标准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的基本标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标准的内容如下:优秀: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好,工作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出色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显著。
称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较好,工作能力较强,技术水平较高,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并取得较好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
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一般,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基本能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期目标任务,专业技术工作实绩一般。
不称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工作态度表现较差,技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较低,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差,不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昆山市大专以上及技术技能人才落户管理暂行办法
昆山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规〔2012〕1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大专以上及技术技能人才落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研究,现将《昆山市大专以上及技术技能人才落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昆山市大专以上及技术技能人才落户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和技术技能人才的引进力度,促进人才生根,保障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文化程度、技术技能水平等综合要素对人才引进择优审批,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人才引进需求。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拟落户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
二、人才引进条件第三条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二)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三)已在我市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手续和缴纳社保;(四)本人及配偶均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一)经市人才办认定并在任期内的昆山市级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其对应的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二)具有经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江苏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三)获得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以下的;(四)具有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学历,年龄分别在55周岁、50周岁、45周岁以下的;(五)通过国家教育部认证学历的留学人员来昆就(创)业,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七)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普通高等教育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八)本市院校应届毕业生、本市生源应届毕业生;(九)引进下列人员,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二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1)具有大专学历的人员;(2)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3)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晋人字[2006]4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6]47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在2005年晋人职字[2005]38号文件关于《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省人事厅制定了《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日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意见》,进一步创新人才培养选拔方式,建立特殊人才评价快捷通道,鼓励各类人才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根据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第一条可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特殊人才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专业学术才能达到了高级技术职称相应水平,并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了社会和同行认可,但其身份、学历和资历等不符合国家本系列(专业)正常的任职资格评审范围和条件,以及不符合《山西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条件(试行)》(晋人职通字[1999]34号)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第二条除学历、任现职时间及专业工作年限外,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其它条件,并在任现职期间或近5年内取得如下业绩的,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作为主持人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技术项目多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奖项的一、二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过高水平的学术、技术专著二部以上(每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20 万字)。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x许昌市拔尖人才
[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xxx许昌市拔尖人才**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青办发〔200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西委〔2004〕1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代表着当今**领先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选拔拔尖人才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年龄的限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以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
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可参加新一批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凡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六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须是热爱祖国、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的人员;(二)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一等奖的前四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三)获得**市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三等奖的首位人员;(四)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五)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六)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为**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七)在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我市同行公认并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八)专业技能水平高,在各行各业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我市参加**市级以上技能比赛受到表彰,在**乃至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九)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十)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达到**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潍政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04]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从第七批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选拔起,我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按《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对已满管理期的第五批市拔尖人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符合条件的,纳入第七批市拔尖人才继续管理。
对尚在管理期的第六批市拔尖人才,仍按《中共潍坊市委办公室、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办发[1994]18号)规定进行管理,至管理期满为止。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环境,充分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潍坊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市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由市政府命名表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市拔尖人才每两年选拔一次,管理期限为4年。
第四条市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二)鼓励创新、促进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事局负责全市拔尖人才的选拔评审及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周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周口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高端引领作用,切实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关于转发<周口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周人才〔2012〕1号)和《关于印发﹤周口市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511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周人社〔2012〕112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包括:1.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2.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3.河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4.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5.周口市学术技术带头人;6.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7.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选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主要职责1.立足本职岗位,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为单位干部职工作出表率;— 1 —2.在本行业、本领域积极开展具体问题研究和关键技术攻关,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3.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研究,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建言献策,为市委、市政府或单位重大决策提供咨询;4.积极指导帮带青年人才,培养行业人才梯队;5.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引才引智,促进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6.积极参与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
7.承担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实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定期考核制度(一)考核内容。
政治思想表现;学术或科研课题进展情况以及取得成果、获得奖励情况;技术推广服务情况;建言献策情况;对后备人才培养帮带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采取个人申报、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方式进行。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如实填写《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考核登记表》,用人单位根据考核内容,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考核登记表》上签署考核意见,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上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管理考核登记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华能职称评定
华能集团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人才评价机制,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定华能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为选拔培养一支创新能力强的高级专业人才队伍奠定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华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是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一般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可作为岗位任职条件之一。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可以通过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直接认定和评审会评定三种形式取得。
第四条对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直接认定第五条国家教委承认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中专毕业后,一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一年见习期满,可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5、获得博士学位,试用期满,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可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直接认定程序及权限员级及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审核认定,并核发资格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报各产业公司审批,并核发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由本人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并经各产业公司汇总审核后,每年九月底前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并核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评审会评定第七条评定范围与权限集团公司组建工程(含热能动力、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水电工程和工业工程,下同)、经济、会计、政工系列高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
产业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具备国家规定的组建中级评委会条件,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后,可成立工程、政工系列中级评委会开展评审工作。
其它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参加省级评审机构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可参加局级评审机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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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材公司技术人才、技术工人暂行
评定办法及津贴待遇标准
一、目的:
为加强对公司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的管理,有效激励技术人才研发的积极性及技术工人操作的熟练性,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及津贴标准。
二、评定范围:
1、技术人才:凡在我公司目前从事工艺、技术、机电以及质量管理等技术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均可参与评定。
2、技术工人:凡在我公司生产第一线从事操作类、重复性劳动的非管理人员,均可参与评定。
三、评定组织:
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负责对各级技术人才、技术工人的评定和审议工作。
技术委员会由公司五位副总工程师和两位板块负责人,共七人组成。
四、等级设置:
技术等级设置共分为8级,特级技术人才、一级技术人才、二级技术人才、三级技术人才、以及技术工人;同一等级根据职责和业绩的不同,设置不同的职级:
五、评定标准:
评定标准的特别说明:技术人才的评定,个人业绩必须符合评定标准中“业绩指标”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内容;一级A的评定,个人申报材料中必须有两篇关于研究性课题成果的已发表论文;一级B的评定,个人申报材料中必须有一篇关于新产品方面的已发表论文。
六、评定的方式:
1、公司每年由技术委员会组织一次对各级技术人才的评定工
作,主要是依据其本人近一年内的技术工作业绩和完成项目技术水平综合评定。
2、凡申报1—3级技术人才的由申报人填写申报材料,由技术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内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定,纪委监察部对申报人选票进行统计、公布。
3、凡申报一级技术工人的由分厂填写申报材料,技术开发处审核备案、公司审批。
4、特级技术人才由技术委员会直接评定,报经理办公会审批。
5、凡申报技术人才职等晋升的技术人员需进行岗位述职。
6、原已评定的各级技术人才,要求按上述申报材料内容每年向技术委员会上报总结材料参加复审。
7、自2012年起,凡被评定为我司技术人才的员工每年均需向技术委员会进行岗位职称述职。
七、各级别技术人才的津贴标准:
特级技术人才津贴标准由办公会根据贡献另行确定。
八、其它补充规定:
1、技术等级津贴与行政职务津贴不得重复享受。
2、新增技术工人津贴发放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a.被评定为一级技术工人的员工津贴自评定之日起由所在分厂负责自行支付2年,后由公司统一支付。
b.分厂每月将员工津贴统一上交技术开发处,由技术开发处根据考核情况负责新增技术工人津贴的发放,纳入技术工人管理范畴。
c.分厂自行支付年限内(有权)停止员工津贴发放的,取消分厂员工一级技术工人职称,不再享受职称津贴。
d.被评定为一级技术工人的员工工资须高于分厂同等岗位员工工资200元。
3、被评为一级技术工人的在职期间如发较大生安全事故或调离本岗位的,停止津贴的发放。
4、公司返聘技术人才按相应技术等级确定返聘工资,不享受其它工资待遇。
a.返聘任职的人员,按相应职务津贴标准提取返聘工资。
b.返聘技术人才,按返聘的技术等级对应的津贴提取返聘工资。
c.返聘的其他专业人员,按公司确定的专业津贴提取返聘工资。
九、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原《技术人才评定办法及津贴待遇标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