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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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西安市作为我国重要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化大都市,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绿化率是衡量城市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那么如何计算绿化率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西安市绿化率的计算规则及其应用场景。

一、西安市绿化率计算概述绿化率是指城市绿化覆盖面积与城市总面积之比,通常以百分比表示。

绿化率越高,说明城市绿化水平越好,生态环境越优越。

在城市规划与发展过程中,绿化率是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

二、绿化率的计算方法1.绿地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

计算时需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测量和统计。

2.绿化覆盖面积计算:绿化覆盖面积是指树木、花草等植物所覆盖的地表面积。

计算时需考虑不同植物的覆盖面积,以及不同绿化区域的覆盖效果。

3.绿化率计算公式:绿化率= 绿化覆盖面积/ 城市总面积× 100%三、绿化率的应用场景绿化率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具有广泛的应用场景,如:1.城市绿化规划:通过计算绿化率,评估城市绿化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依据。

2.房地产项目评估:绿化率是房地产项目的一个重要指标,关系到项目的生态环境和市场价值。

3.城市生态环境评估:通过监测和分析绿化率,评估城市生态环境质量,为政府部门制定环保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提高绿化率的措施和建议1.增加绿地面积:扩大公共绿地、附属绿地等,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2.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大对树木、花草等植物的种植力度,提高绿化覆盖效果。

3.优化绿化布局:合理规划城市绿化空间,实现绿化区域的均衡分布。

4.加强绿化养护管理:提高绿化养护水平,确保绿化成果。

五、总结绿化率是衡量城市生态环境和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掌握绿化率的计算方法,有助于评估城市绿化工作,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依据。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摘要:
1.西安市绿化率的定义
2.绿化率的计算公式
3.绿化率的作用
4.西安市绿化率的现状
5.提高绿化率的措施
正文:
【西安市绿化率的定义】
西安市绿化率,是指西安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之比。

这个比值可以反映出西安市的城市绿化水平,是评价西安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绿化率的计算公式】
绿化率的计算公式为:(绿化覆盖面积/城市建成区总面积)*100%。

其中,绿化覆盖面积包括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等。

城市建成区总面积则是指西安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除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耕地等以外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

【绿化率的作用】
绿化率是衡量一个城市生态环境、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一个良好的绿化率,可以提供居民舒适的生活环境,改善城市气候,减轻城市热岛效应,提高空气质量,减少水土流失,保护城市生态环境。

【西安市绿化率的现状】
根据西安市园林局的数据,截止到2022 年12 月,西安市的绿化率为40.5%。

虽然这个数据已经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但是与一些先进城市相比,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提高绿化率的措施】
为提高西安市的绿化率,西安市政府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

包括加大城市绿化建设的投入,推进公园绿地、道路绿地的建设;鼓励居民参与绿化,通过居民庭院绿化、社区绿化等形式,提高居民区的绿化率;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确保绿化设施的完好和有效运行。

总的来说,绿化率是衡量一个城市生态环境、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

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其他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

下文是陕西省城市绿化条例,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设区的市、县级市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正> 《西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推动城市绿化水平稳步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

城市综合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规划、环保、土地、市政、交通、房管、水利、农林、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总页数】1页(P36-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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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工业、仓储物流及重点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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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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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解读《城市绿化条例》对环境保护有着特别的意义,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城市绿化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应实施临时绿化;砍伐移植树木30株以上须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

这是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部分内容,这些特别的规定不仅让市民公众眼前一亮,也对西安的园林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严的标准。

立法背景条例从开始修正到实施历时2年时间西安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旅游城市,2019年我市又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

随着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工作的开展,对我市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市委、市政府历来重视城市园林绿化立法工作,1990年我市颁布了《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2019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

虽然经过了三次修正,但内容仍显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且国内同类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立法工作日趋完善,促使我市加快相关立法过程。

修订《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我市201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项目。

为此,从2019年开始,经过两年的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城市在绿化立法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市容园林局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7月29日报送市法制办,8月19日,市法制办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9月6日又书面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了修改完善。

9月27日,市法制办又就草案部分内容召开了社会公众参与的立法听证会,会后再次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最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并通过的草案。

同时,按照程序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最终,新修订的《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创新增加多处新概念,更具体更具操作性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35条增加到了52条,新增的内容更加切实园林绿化工作的实际,也更具体,更具操作性。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6]8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17
【实施日期】2006.0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容园林局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
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6〕8号2006年1月17日)
市市容园林局报送的《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办法
(市市容园林局2006年1月10日)
根据市政府〔2005〕247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及创建国家园林化城市的要求,特制定《西安市城市绿化广场和街头绿地建设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赏心悦目的城市绿化对于提升城市品位十分重要。

此次即将启动建设的一批风格迥异的街头小广场、小游园,目的在于让老百姓出门见绿、就近休闲,给广大市民和游客以心旷神怡。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摘要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1、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0%。

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5%至10%;
2、初等教育建设用地绿地率为30%,卫生院及社会医疗场所、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绿地率为25%。

其他学校、体育、文化娱乐设施、疗养院、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
3、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0%;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防护林带;
4、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20%,次干道不得低于15%;
5、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制定。

7、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减低5%。

8、外围绿化面积较大以及受地理条件限制的镇,新建项目的绿地率指标可以比照第一款规定适当降低5%至10%,具体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民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市政、房产、环境保护、土地、交通、水利、农林、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

第六条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美化市容。

江、河、湖等水体旁应当搞好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年建成江、河、湖滨游憩园地或者公园。

第七条新建工程必须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为:(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改建面积的25%;(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三)学校、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五)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城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0%;地处郊区的绿地率不低于25%。

第八条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因客观环境限制达不到第七条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

绿化补偿费标准和收缴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

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推进园林城镇建设,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所设立的城市和镇。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和镇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城镇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镇园林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镇用地。

本条例所称的绿线,是指城镇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绿地建设、养护和人员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园林绿化原则〕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湿地、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七条〔科技推广〕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八条〔园林城市创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创建园林城镇、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陕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陕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篇:陕西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陕西省城镇绿化条例2010-12-20 文章点击数为:231 字号: [大] [中] [小](2010年11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省城镇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绿化工作,推动城镇绿化事业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绿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城镇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优化植物配置,维护植物多样性,选育、种植适应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镇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七条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城镇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式单位、园林式居住区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等活动,提高城镇绿化水平,建设园林城镇。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绿化的植物和设施,有权对破坏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城镇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城镇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目录
1.西安市绿化率的定义
2.绿化率的计算方法
3.绿化率的意义和作用
4.西安市的绿化成果
正文
【西安市绿化率的定义】
西安市绿化率,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绿化覆盖面积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之比。

这个比值可以反映出西安市的绿化水平和生态环境状况。

【绿化率的计算方法】
绿化率的计算公式为:(城市绿地面积 + 城市林地面积)/城市建成区总面积。

其中,城市绿地面积包括公园、绿地、林地等地方的面积;城市林地面积则包括城市范围内的所有林地面积。

这个比值越高,说明城市的绿化程度越高。

【绿化率的意义和作用】
绿化率是衡量一个城市生态环境、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高绿化率不仅能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还有助于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

同时,绿化率也是评价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西安市的绿化成果】
近年来,西安市在城市绿化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果。

据统计,截至2022 年 12 月,西安市的绿化覆盖率已达到 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
到 12 平方米。

这些数据不仅表明了西安市在城市绿化方面的努力,也反映出西安市民对绿色生活的追求。

总的来说,西安市的绿化率不仅是衡量城市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西安市民生活质量的体现。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的计算规则:
绿化率按公共绿地、居住用地绿地、工业用地绿地等区域划分进行计算。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广场、绿化带等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区域;居住用地绿地主要用于小区、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的绿化;工业用地绿地主要用于工业区、企事业单位等的绿化。

绿化率的计算公式为:绿化率=绿地面积/地面总面积×100%。

绿地面积包括植被覆盖的土地以及花坛、草坪、绿化带等绿化设施的面积;地面总面积指特定区域内的总土地面积。

绿地率的计算通常以绿地的垂直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百分之一的雕塑、水池、亭榭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绿地率的计算也有一些限制,例如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土地或地表覆土达不到3米深度的土地,不管它们上面是否有绿化,都不计入绿地面积。

西安住宅小区的绿化率指标国家政府是明确规定不能够低于30%,在计算绿地率时,对绿地的要求非常严格。

以上是西安市绿化率计算的一般规则,具体计算时可能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绿化率计算规则
西安市的绿化率计算规则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 绿化率按公共绿地、居住用地绿地、工业用地绿地等区域划分进行计算。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广场、绿化带等对公众开放的绿地区域;居住用地绿地主要用于小区、住宅小区等居住区域的绿化;工业用地绿地主要用于工业区、企事业单位等的绿化。

2. 绿化率计算公式为:绿化率 = 绿地面积 / 地面总面积 ×100%。

绿地面积包括植被覆盖的土地以及花坛、草坪、绿化
带等绿化设施的面积;地面总面积指特定区域内的总土地面积。

3. 绿化率的计算应该考虑到不同区域的功能需求和环境特点。

如在居住用地区域,绿化率应该满足居民的休闲娱乐需求,增加居民的生活品质;在工业用地区域,绿化率应该注重净化环境、降低噪音等环境治理功能。

4. 绿化率的标准一般由相关部门制定并进行监管。

根据《西安市绿化地带划定管理规定》,不同区域和用途有不同的绿化率要求。

例如,居住区的绿地率一般为25%,工业区的绿地率
一般为15%。

总之,西安市的绿化率计算规则是根据不同区域和用途进行划分,并根据相关部门的标准进行计算和监管,旨在促进城市的绿化建设和环境保护。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发布单位】82504【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12-28【生效日期】1990-12-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0年10月26日西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绿化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包括城市绿地、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等。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绿地面积,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城市绿化应当按规划广植市树中槐和市花石榴。

第四条第四条市园林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

第五条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城市绿化活动。

城市规划、环保、房管、土地、市政、工商、交通、水利、农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园林管理部门搞好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的义务,有权控告、检举、制止损害绿化成果和设施的行为。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绿化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第七条绿化建设必须服从绿化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园林管理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绿化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绿化详细规划编制本区绿化规划,经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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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12月26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古城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绿化用地,保证城市绿地面积逐年增长。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等多种形式的城市绿化活动。

第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并接受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市政公用、城管执法、交通、水务、文物、环保、房屋、农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的宣传教育,动员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城市绿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绿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应用,选育、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节水耐旱及兼顾冬季绿化美化效果的新优植物品种,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增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性和观赏性。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所在区、县园林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和各类绿地的面积、控制原则、功能形态、分期建设计划、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规划、园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下列区域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河岸、湖畔、山坡及道路两侧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因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或者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者调整绿线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第十三条代征绿地是城市公共服务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和转让。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负责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土地登记等相关手续。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建设用地单位办理产权移交手续,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政府储备项目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已完成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达到土地平整条件的代征绿地移交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一)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10%;(二)学校、文化体育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5%;(三)医院、疗养院不低于35%,卫生院及妇幼保健、卫生防疫站不低于25%;(四)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项目不低于25%;(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不低于40%,并应当建设宽度不低于50米的卫生防护林带;(七)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旧城改造区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比照规定的标准降低5%。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

独体建筑、文物保护街区确因条件限制,绿地面积达不到本条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地补偿金。

绿地补偿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款用于绿地补建。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与绿地控制指标和绿化设计方案审查。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绿化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居住小区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项目优先使用乡土植物,注重市树、市花种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种植行道树应当选用高大浓荫树种。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市山体、水系、绿地等自然环境,建设以林荫道为主连接公园、游园、街头绿地、风景名胜、历史古迹的绿色廊道。

第十九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新建管线、新种树木,应当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从事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资格。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地理气候特征,制定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的技术规范,对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临时绿化。

第二十三条开发利用城市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建设规范,不得改变绿地性质,地下空间顶部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需要。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养护管理:(一)使用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管理单位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六)其他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向社会公布。

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养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养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对城市绿地进行养护管理,并建立养护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已建成的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绿地和二环路以内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认为永久性绿地,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永久性绿地不得改变绿地性质。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改变已建成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绿化建设费用;改变规划城市绿地性质的,应当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按下列权限审批:(一)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属区管绿地的,由所在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属市管绿地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占用期满后,占用人应当及时退还并恢复绿化原状。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占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和期限占用城市绿地,并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缴纳绿地补偿金。

第三十条城市绿地养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对树木进行修剪。

城市道路、铁路、公路两旁的树木生长影响架空线或者交通安全的,分别由园林、铁路、交通部门及时组织修剪。

有关单位为抢险救灾或者处理事故,可根据险情对树木先行修剪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在险情排除后七日内应书面告知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和养护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三)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四)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七)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树木。

因建设工程无法保留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采光及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树木无移植价值的,可以向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砍伐。

第三十三条移植或者砍伐树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城市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灞桥、未央区范围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在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范围内的,由所在区、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四)一次一处移植或者砍伐30株以上,或者单株胸径40厘米以上的,由市、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市辖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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