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刑法立法模式探究
论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
论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新刑法典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
概念明确化、犯罪数额具体化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经济犯罪数额立法上的具体要求,因此,新刑法典对部分经济犯罪的犯罪起点数额以及其他界限数额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
然而,新刑法典并未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在相当数量的经济犯罪中仍采用概念模糊的抽象模式来确定犯罪数额。
为了更好地在经济犯罪数额立法上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了使经济犯罪数额立法科学化,有必要加强研究经济犯罪数额的立法模式。
一、评析新刑法典的经济犯罪数额立法模式经济犯罪数额是指受经济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并以人民币形式表现出来的经济利益数量,它在经济犯罪中代表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它包括经济犯罪所指向的金钱和物品的数额、犯罪分子非法得到的金钱或物品的数额以及经济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对于许多经济犯罪来说,犯罪数额是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和量刑的主要依据。
因为犯罪数额的大小直接反映其社会危害程度,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况下,犯罪数额越大,其社会危害性越大,反之,其社会危害性越小,可见,犯罪数额在经济犯罪定罪量刑方面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正因为如此,新刑法典在许多经济犯罪的罪状部分规定了犯罪数额的内容,概括起来共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抽象模式:在刑法分则条文的罪状部分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词语表示,或用包含犯罪数额内容的用语“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严重后果”等表示,(二)具体模式:在分则中直接用具体的金额表述犯罪数额的范围。
很显然,这两种模式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就抽象模式而言,其缺陷有二:1.这些用语过于笼统、模糊,容易产生歧义。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因无具体的数额衡量,极易导致定罪量刑上的错误,或将无罪之人误判,或放纵了罪犯,或导致量刑上的畸重畸轻,甚至出现司法专横。
2.在许多不同种的经济犯罪中,同一术语所表达的数额不是同一的,甚至相去甚远。
例如,“数额较大”一词在盗窃罪(第264条)、挪用公款罪(第38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等犯罪中,各自所表达的数额是不同一的。
经济刑法立法模式探究
突出刑法对相关 “ 构成犯罪 的,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行 为 的规制。现行的立法模式是 否是经济 刑法 目的实 现的最 优 途径 .一直 是学 界争 议 的话 题 ,毕竟 经济刑 法 的立法模 式 关乎经 济刑 法规范结构 以及其与其 他刑法 规范甚 至经济 法 律 规范 的关 系 ,而且 事关 经济犯罪 预 防的效果 ,因而有 必 要对其 展开较 为深入 的研 究。
影响经济犯罪预防的效果。我 国当前以刑法典 为主 的经济 刑法立 法模 式有 其合理性 与必 然性 ,待 时机 成 熟,可
以采 取 单 行 刑 法模 式 . 附属 刑 法 形 式 由于 可 能 存 在 的 部 门立 法 问题 以 及 刑 法 与 经 济 法之 间 天 生 的 工 具 价 值 差 异 ,
解 经济市场规律 ,方可减 少行 为成本 ,降低行 为风 险 ,加 大行 为收益 。经 济类 法规是他 们获 取经济 知识 、评 估行 为
效 益 更 为便 捷 的渠 道 。相 较 而 言 , 由于 刑 法 典 具 有 大 一 统 、 内 容 繁 多 、知识 体 系 独 立 等 特 点 ,可 能 带 来 从 业 人 员 、交 易 主体 以及 企 图 进行 经 济犯 罪 的人 的认 知 忽 视 或 困难 。
、
有 关现 行经 济刑 法立 法模 式的 探讨
学 界有 关现行经济刑法 的立法模 式 的讨论 。多持批 评
态 度 .认 为 我 国 经 济 犯 罪 立 法 采 取 以 刑 法 典 为 主 的 立 法 模
必须根据实际需 要修改增 减 ,以达 到保 障经济 自由、维 护
经济秩序安全的 目的。
经济刑法立法模式选择与完善——以附属刑法为视角
第 j种 附属刑法 。 附属刑法是指 附带规 定于民 法、 经济法 、 行政法等 非刑事法律 中的罪刑规范 。 美
发挥刑罚 的威慑功能 , 但是 , 法典偏重 于稳 定性 刑 导致其适 应性较差 , 特别是针对 时代性较强 的经济
国众 多经济管理 、 政管理 的法律 、 行 法规 中都规定
第 l 7卷 第 6 期
V I1 . 0 _ . 7 No6
鄂
州 大
学
学
报
21 年 1 00 1月
NO .0 0 V2 1
J u n lo z o ie s y o r a f h u Un v ri E t
经济 刑 法 立 法模 式选 择 与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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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附属 刑 法为 视 角
犯罪而言 , 法典的应对更显得滞后 。 刑
第二种单行 刑法 , 称为经济刑事特别法 。单 也 行刑法是 国家 以决 定 、 规定 、 充规定 、 补 条例等名称 颁 布的 , 规定某一类犯 罪及其刑事责任 或者刑 法 的
某一 事项 的法律 。国外刑法理论 认为 , 在刑法 典 中 规定 的是相对稳定 的 自然犯 , 而经济犯罪所调 整的 经济 关系十分复杂 , 而且处 于不 断变化之 中 , 经济 刑 法规 范完 全规 定在 相对 稳定 的刑法 典之 中是 不
收 稿 日期 : 0 0 9 1 2 1 —0 ~1
作 者 简 介 : 玉 忠( 9 0 )男 , 苏 南 京人 , 京 市通 州 B ̄ 民检 察 院检 察 长助 理 , 国人 民大 学刑 法博 士 , 国政 法 大 学 沈 17 一 , 江 北 -, - 中 中 刑 法博 士后 , 主要 从 事 刑 事 法 学 的教 学 。
从法学角度分析新型经济与法律规制
从法学角度分析新型经济与法律规制新型经济与法律规制:寻找平衡点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新型经济不断涌现,并对传统经济模式带来巨大冲击。
这些新兴的经济形态,如共享经济、数字经济和虚拟经济等,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将传统产业重新定义,引领着经济的转型升级。
然而,新型经济的迅速崛起也给法律规制带来了一系列挑战。
新型经济的兴起,前所未有地挑战了传统法律的约束力。
传统法律的规制模式建立在固定的地点、稳定的市场和独立的主体之上,而新型经济则在互联网的技术支持下,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例如,共享经济平台打破了传统产业的壁垒,使个人能够提供和使用闲置资源,这无疑对原有的市场竞争格局产生了过去无法预料到的冲击。
在新型经济中,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也给数据保护和隐私权带来了新的考验。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和盗用等问题正日益凸显。
对于这些新兴业态,现有的法律框架是否足够应对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平衡数据的创新和隐私的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从法学角度来看,应当积极适应新型经济的发展,为其创造适当的法律环境。
首先,法律规制应强调灵活性和适应性。
新型经济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变动性,因此法律规制也应具备相应的灵活性,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这需要立法部门具备更高的敏锐性和应对能力,能够及时反应并调整法律体系。
其次,法律规制应强调平衡效益的追求。
新型经济的快速发展为社会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如就业机会的增加和经济增长点的形成。
然而,新型经济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劳动关系的模糊性和税收侵蚀等。
法律规制应确保公平竞争,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要给予企业和个人一定的发展空间。
再次,法律规制应强调国际协作。
新型经济具有强烈的全球性和联动性,国际合作将成为解决新型经济问题的重要途径。
例如,共享经济平台的跨境运营和数据流动,需要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法律规制应加强国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标准的制定与落实,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新经济发展。
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的相关探讨
对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的相关探讨文章先分析了我国的经济犯罪相关立法模式,包括刑法典、附属刑法以及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随后介绍了经济犯罪的立法模糊构建,包括构建原则和构建标准,希望能给相关人士提供有效参考。
标签: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立法模式引言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经济犯罪也逐渐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特征,从而影响了刑法稳定性。
为此需要对我国经济犯罪历史上的刑法立法过程进行深入研究,从而提出有效的解决意见。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立法模式评析(一)刑法典立法模式从当下实际发展状况分析,我国经济犯罪立法模式主要是以刑法典为主。
而立法者还会通过修正案不断完善立法模式。
从97年开始颁布新的刑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也推出七个刑法修正案,而其中大半都是经济犯罪相关问题。
尽管经济犯罪容易出现较大的波动,但依然无法在短时间内对刑法典进行重新制定。
针对该种状况,需要详细考察刑法典在经济犯罪领域中的立法模式,将研究重点放在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模式上。
修正案的相关立法模式优势具体如下所示:第一,使经济犯罪相关刑事条款适应能力可以得到有效的提升。
在初步制定刑法典后,拥有稳定性,但随着时代发展,其中部分条文可能无法有效满足社会发展现实需求。
这种现象在经济犯罪方面十分突出。
针对该种状况,可以利用刑法修正案这一有效渠道,修正部分刑法条文,提高其实用性,同时把各种新行为添加到刑法管理范围之内,使相关刑法条文可以满足新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弥补刑法典的不足。
第二,维护刑法典统一性与整体性,从立法技术层面分析,可以通过适当增减条文,改变刑法中个别条文,从而能够在维持刑法典格局的基础上,促进经濟、刑法以及社会发展的完美适应。
修正案方式不能打破原有的刑法体系,从而维护好刑法的完整性,对于维护刑法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刑法修正案因为诞生时间相对较短,因此依然存在各种缺陷和不足之处,从具体实践操作层面分析,修正案这种立法模式容易产生泛刑化趋势,分析当下已经推出的七次修正案,只有刑法修正案七中针对绑架以及逃税等罪名通过轻缓化方式进行修改。
浅析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一)
浅析我国经济犯罪的刑事立法(一)目录内容提要 (1)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影响因素 (1)我国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内容分析 (3)对我国现行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调整建议 (5)参考文献 (7)【内容提要】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影响因素包括:经济犯罪趋势、经济政策、解决经济利益失衡要求、重大个案影响、社会文化、立法者的观念、理论创新、国际条约等。
我国目前在经济犯罪刑事立法上主要存在问题有:刑事处罚过于苛严、重刑罚手段、轻非刑罚手段,重罪后处罚、罪前预防。
建议严密我国经济犯罪刑事法网,扩大经济犯罪范围,重视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
【主题词】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因素对策经济犯罪:我国刑法学界有大经济犯罪概念说、中经济犯罪概念说和小经济犯罪概念说“三说”之争。
(1)本文取小经济犯罪概念说,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具体是指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不包括传统性的财产犯罪和图利性的职务犯罪。
刑事立法:也有广义说、狭义说之分。
(2)本文倾向于狭义说,认为刑事立法是指国家为预防犯罪之目的,根据一定时期犯罪形势所制定的用以指导刑事司法的方针、原则、策略与对策的总称。
刑事立法还有基本刑事立法和具体刑事立法之别,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属于“针对某一类犯罪的具体刑事立法”。
(3)一、经济犯罪刑事立法的影响因素经济政策是应对犯罪问题的政策,作为一种反映性的政策,它的形成受到一些相关因素的影响,而相关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刑事变化。
近来有学者提出了影响刑事立法制定的六大因素:即是社会治安和犯罪态势;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形势;理论创新;民意;国家领导人的意志和国际组织。
(4)这一归纳给本人以启发。
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属于具体刑事立法,影响因素虽然也在上述六大因素范畴之内,但是可能更为具体直接一些。
本文根据国内外经济犯罪的演变和刑事立法的变化,试图提出以下影响经济犯罪刑事立法形成和变化的重要因素。
刑法毕业论文 浅谈经济思维下的刑法
刑法毕业论文浅谈经济思维下的刑法刑法毕业论文浅谈经济思维下的刑法1. 引言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发展与刑法制度密切相关。
经济思维作为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对刑法的运作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经济思维对刑法的影响,分析经济思维下的刑法特点及其在实践中的表现。
2. 经济思维与刑法关系2.1 经济思维的定义与特点经济思维是一种以经济问题为中心,以效益为导向的思想方法,追求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创造社会财富。
其特点包括理性分析、效益导向、市场化思维等。
2.2 经济思维对刑法的作用经济思维在刑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2.1 刑法目标的转变:经济思维将刑法目标从单纯的惩罚转变为罚金、赔偿等经济手段与法益保护相结合,强调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2.2 社会风险管理:经济思维下的刑法注重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风险进行预防和管理,以最小化社会成本。
2.2.3 法治环境的构建:经济思维促使刑法体系建立法治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私人财产权益。
3. 经济思维下刑法的特点3.1 罚金制度的应用经济思维在刑法领域中引入罚金制度,取代传统惩罚手段,使刑法更加注重赔偿与补偿功能。
罚金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经济部门的赔偿需求,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2 刑法的经济分析经济思维使得刑法运作过程中更加注重成本效益分析,例如经济损失评估,罪行程度的衡量等。
这样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刑罚,提高司法效率。
3.3 刑事调解机制的运用经济思维下的刑法倡导通过调解机制解决刑事争议,以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调解机制在经济纠纷中具有较高的效率和便捷性,可以避免一些繁琐的司法程序,节约成本。
4. 经济思维下刑法的实践案例分析4.1 增加刑事罚金的适用范围通过对一些经济犯罪行为的罚金加重制度,有效震慑了经济犯罪分子,保护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安全。
同时,罚金的收取也为国家财政带来了丰厚的收入。
4.2 刑事调解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在一些小额经济纠纷中,刑事调解为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便捷渠道。
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
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引言经济刑法是指针对破坏经济秩序和经济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制定的刑法规范。
我国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以后。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我国逐步完善了一套全面系统的经济刑法立法模式。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并分析其特点和亮点。
一、我国经济刑法立法的总体原则我国经济刑法立法的总体原则是坚持依法治国、法治经济的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经济刑法立法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制思维的引导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强调法制思维的引导,即立法者在制定经济刑法时要坚持依法行使立法权力,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的需要。
这种法制思维的引导使得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2. 民主决策的原则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注重民主决策的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这有利于形成集体智慧,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 适度宽严相济的原则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在刑罚的确定上坚持适度宽严相济的原则。
即对于经济犯罪行为,既要依法惩治,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要考虑到社会、经济等方面因素,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对刑罚进行适度的限制。
这样的立法原则更加注重平衡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4. 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重视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
在制定经济刑法时,立法者充分考虑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市场主体的需要,对非法竞争、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经济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二、我国经济刑法立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1. 内容的完备性和系统性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在内容上体现了完备性和系统性。
立法者在制定经济刑法时,将重点放在了经济犯罪的种类、法律责任的界定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上。
经济刑法的立法问题探究
经济刑法的立法问题探究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活动过程中,违反经济秩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经济社会利益造成损害或威胁的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经济犯罪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为了保护公平、正义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各国纷纷制定经济刑法对此进行规范。
本文将探究经济刑法的立法问题,深入分析其挑战和应对之策。
一、经济刑法立法的重要性经济刑法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经济犯罪对社会秩序和公平产生了严重威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了严重损害。
其次,制定经济刑法能够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促进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最后,经济刑法的立法还能增强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经济刑法立法面临的挑战在经济全球化和新技术的快速发展背景下,经济刑法立法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经济犯罪形式多样,隐蔽性强,传统的刑法理论和法律手段有时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其次,犯罪手段越来越复杂多样化,不断涌现出新型犯罪形式,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活动范围广泛,跨境特征明显,给执法部门带来巨大压力。
再次,各国经济制度、法律体系之间存在差异,国际合作的难度增加,制约了跨国犯罪打击的深入开展。
三、应对经济刑法立法问题的策略面对上述挑战,针对经济刑法立法问题,可采取以下策略来应对。
首先,建立健全多层次、多部门合作的执法机制,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专业素质提升,提高对经济犯罪行为的敏感度。
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制度,将立法、执法、司法紧密结合,构建起涉经济犯罪司法体系和犯罪打击机制。
同时,督促企业加强自身合规管理,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风险评估和监测。
此外,加强国际合作,通过信息交流、情报合作、引渡协议等方式,加强对跨境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
结语经济刑法的立法问题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
在全球化和技术创新的背景下,人们需要深入思考和探讨如何更好地制定经济刑法,以应对经济犯罪带来的挑战。
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律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策略,我们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最新-经济刑法的立法问题探究 精品
经济刑法的立法问题探究本文作者涂龙科工作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专业分工的日益发达,社会面临的风险愈多愈大,某一事态一旦失控,带给社会的可能危害愈深愈广。
为了保护社会,有效遏制行为危害的蔓延和深化,立法者将犯罪的成立条件前置,将惩罚有关犯罪行为的范围前移。
刑事立法上惩罚犯罪行为环节的前移,是对风险社会的立法回应,危险犯是其中的重要立法形式。
危险犯的采用及其在立法上扩展,是现代社会刑事立法的重要特征。
危险犯主要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经济秩序、侵害环境资源等犯罪中。
其中,由于破坏经济秩序而被惩处的危险犯是危险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经济刑法中危险犯的立法趋势我国1997年修改《刑法》,在大量增设罪名的同时,危险犯的成立范围也大大扩展。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可以构成危险犯的罪名大量增设1997年《刑法》修改时,立法者对之前颁布的大量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经济刑法条文加以归纳、整理,在新《刑法》第3章单独设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
该罪不但增设了不少新的犯罪行为类型,同时也增加了许多危险犯的规定。
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为例,该节共有从第140条至第150条11个条文,总计9个罪名。
在1997年《刑法》修改时,该节关于危险犯的规定有第141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除此之外,1997年《刑法》还在货币犯罪等经济犯罪中设置了大量的危险犯。
经济刑法中有关危险犯的条文大大扩张。
二单位可以成为危险犯的主体1997年《刑法》肯定了之前有关附属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
同时,经济刑法条文中也设置了相当多的单位构成危险犯的条文。
仍旧以《刑法》第3章第1节的规定为例,《刑法》第150条明确了单位构成该节犯罪的处罚规定。
也就是说,该节中有关危险犯的规定,不但自然人可以构成,单位也可以成为该类危险犯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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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立法和完善问题探究摘要为什么我国要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政策决定模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经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完善工作的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立法执法政策决定模式法制决定模式要说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关系,首先有必要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国家经济干预为主的,以社会主义公共性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关系。
调整对象决定调整范围,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是①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包括财政法含预算法、银行法、物价法、税法、计划法、投资法、标准化法、审计法、会记法、统计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环境保护法;②市场秩序市场管理经济关系。
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广告法、房地产法等。
在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范畴基本确定之后,所要解决的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加强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完善工作的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经济开始都是以计划经济为模式的,前苏联和中国都曾建立了庞大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系。
计划经济曾是社会主义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
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也有市场,但它是在计划指导下的市场。
计划是通过领导人直接或者间接通过他们制定的政策来指导或指挥经济工作的。
实践证明,这种模式的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机关团体负责人,就算能制定出再好的政策,这种领导方式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显然是不够的,伸缩性也较大,难以有效地保障按照经济规律办事。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与之适应的要建立法制经济,这就需要加强经济立法。
经济法规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和特有的强制性。
经济法规是体现经济规律要求的,违反经济规律就是表现为违反法律,就应受到法律制裁。
这就用国家强制力保障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保证国家经济计划的实现。
因此,为了领导,组织和管理好社会主义经济,社会主义国家在采取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的同时还必须重视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可见,社会主义经济需要经济法的武器,经济法则应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
略论经济法立法权(一)
略论经济法立法权(一)一、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的逻辑起点如果仅从字面理解,经济法立法权即关于经济法的立法权,但是,倘若进行深入分析,就可发现经济法立法权蕴含着丰富、深刻的内容。
而要正确认识经济法立法权,首先应该从经济法立法的概念入手。
由于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立法的认识存在一定误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经济法立法权的准确把握。
我国理论上至今尚未严格区分“经济立法”、“经济法立法”,把两者直接或间接简单混同,替代使用或模糊使用,而没有注意到两者存在的区别,人们往往在使用本来意义上的“经济法立法”时,也以“经济立法”来替代之(注:如有的学者认为“经济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立法权限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颁布,或者修改以及废除经济法律经济法规的全部工作和活动。
”参见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基础理论》(第二版),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第132页。
),反之亦然。
笔者认为,“经济立法”和“经济法立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术语,两者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区别:首先,从字面解释上看,“经济立法”既可指为了调整经济关系而进行的一切立法活动,也可与“经济的立法”等同,指关于调整经济关系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规。
“经济法立法”从动态上看是指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进行的专门性立法活动,从静态上看是指把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通过立法活动形成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渊源。
简言之,经济法立法指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而用以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立法活动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其次,从产生阶段看,经济立法产生时间远远早于经济法立法产生时间。
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关于经济方面的立法,始自于国家和法的产生,即自从有了国家和法之后,就有了国家关于经济关系方面的立法,最早时期的经济立法在内容上只是整个立法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渊源上与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都处于“诸法合体”状态,并不是特指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现代,“经济立法”仍泛指调整一切经济关系的所有具有综合性特点的立法表现形式。
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
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护社会和谐与公共利益,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刑法体系已成为必要之举。
我国的经济刑法立法模式主要采用综合模式和专门模式相结合的方法。
首先,综合模式是指将经济犯罪行为纳入到普通刑法系统中。
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减少了不同种类犯罪之间的漏洞。
例如,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聚众赌博、非法集资等一系列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并对这些行为实行惩罚。
而且,这种立法模式比较适合保护普通人民的利益,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实际效果。
其次,专门模式则是指对某些经济领域的具体犯罪行为制定专门法律。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对特定领域的经济犯罪行为进行监管,加强对经济环境的规范管理。
例如,我国对证券、期货、金融、税收等领域犯罪行为分别制定了相关法律。
这种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更具针对性和专业性,对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制定了更为细致、完备的规定。
在经济刑法的立法中,还可以采用适用特别程序的模式。
例如,对贪污、受贿等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可以采用专门的审判程序,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
总之,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采用了综合模式和专门模式相结合的方法。
这种方式在保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减少犯罪漏洞,加
强对经济环境的管理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在改善我国经济刑法立法上取得更进一步的成果,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新探
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新探【摘要】: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起步不久,很多制度和法规还不很健全,经济犯罪就出现了相当复杂的情况,给惩治经济犯罪也增加了难度。
因此需要有针对地进一步研究经济犯罪地刑法立法模式,希望建立以刑法典为主,单行经济刑法和判例指导为补充的立法模式。
【关键词】:经济刑法; 立法; 模式; 判例指导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08(2008)0510120-02一、大陆法系国家经济刑法的立法形式体系因为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形式主要采用成文法即制定法形式,相应地,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刑法立法也都采用了制定法形式。
其中最主要采取的是刑法典形式,同时兼采用了其他立法形式,共同构成经济刑法立法形式体系。
1. 刑法典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典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制定刑法典,对包括经济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都统一作出规定。
各国的刑法典大都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作为整个法典的统帅,对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作出规定;分则一般对各种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2. 附属刑法大陆法系国家除了在刑法典中规定经济犯罪内容之外,还需要在刑法典形式之外,采用其他立法形式规定经济犯罪,附属刑法即是其中之一。
因此,附属刑法即在刑法典之外的一些经济法规等单行法规中,除了主要规定由单行法规调整对象决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另外附带规定一些相关的经济犯罪内容,由此形成了关于经济犯罪的附属刑法。
3. 框架刑法即在立法中”仅提纲挈领地规定经济违法行为的条款,而其实质内容,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则规定于各有关经济法令之中”的经济刑法立法形式。
采用框架刑法形式的国家较少,并不普遍,据现有资料,如荷兰于1950年制定的《经济犯罪法》、西德于1954年的《简化经济刑法》都属框架刑法。
当然框架刑法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是单纯的经济犯罪的实体法规定,也包括经济犯罪的程序法内容,如荷兰的《经济犯罪法》中就包括经济刑事司法组织上的措施等内容。
略关于外国经济刑法立法形式
略关于外国经济刑法立法形式经济刑法立法是惩治和打击经济犯罪的专门性手段,立法内容都是通过其立法形式表达和体现出来的。
经济刑法立法能否采取适宜于其立法内容的立法形式,直接影响着其立法内容是否科学、完备以及其立法效果是否良好。
因此,选择适宜的经济刑法立法形式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时间长,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刑法立法也相应地得到比较完善的发展。
尽管由于阶级本质上的根本区别,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刑法的立法内容与资本主义经济刑法的立法内容存在本质不同,但基于相同的立法内容往往可以采用不同的立法形式,不同的立法内容往往可以采取相同的立法形式的立法原理,对外国经济刑法立法形式进行研究和借鉴是很有必要的。
一、大陆法系国家经济刑法的立法形式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形式的典型特征是主要采用成文法即制定法形式,判例不属于其正式的立法形式。
相应地,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刑法立法也都采用了制定法形式,其中最主要采取的是刑法典形式,同时兼采用了其他立法形式,共同构成经济刑法立法形式体系。
(一)刑法典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瑞典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通过制定刑法典,对包括经济犯罪在内的各种犯罪都统一作出规定。
尽管各国刑法典的内容各不相同,但是,刑法典作为各国统治阶级共同用以惩治和打击各种犯罪以维护其社会统治秩序的专门性手段和工具,也有其相同点。
各国刑法典都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作为整个法典的统帅,对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作出规定;分则一般对各种犯罪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等作出具体规定。
各国刑法典分则在规定经济犯罪方面,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主要包括:1、合并式。
即刑法典分则没有把经济犯罪单独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专门作出规定,而是把经济犯罪包含于财产犯罪种类之中,与财产犯罪合并,并一起作出规定。
“瑞士、奥地利等国在刑法上对财产犯罪与经济犯罪不加分别,将经济犯罪归类于财产犯罪。
经济刑法立法技术研究的开题报告
经济刑法立法技术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犯罪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在市场化和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犯罪的手段和规模更加复杂和庞大。
为了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强经济领域的监管和治理,经济刑法作为一种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的法律形式,在我国得到了高度重视。
当前我国经济刑法立法存在着多种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二、选题意义(一)探讨立法技术问题,提高立法质量经济刑法是一种具有高度专门性的法律形式,其立法需要高度科学性和技术性,并且需要能够预见未来的经济犯罪形式和手段,避免法律盲区和法无所降。
因此,对于经济刑法立法中的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能够提高立法质量,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二)促进立法与司法的衔接,加强法律实践经济犯罪在处理过程中需要兼顾追究刑事责任和赔偿民事损失的问题,这就要求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能够保持衔接和协同。
通过对经济刑法立法技术进行研究和探讨,能够加深对立法意图和司法实践的理解,提高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案件的处理水平,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三)拓展经济刑法研究视野,提升法学研究水平经济刑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体系,涉及到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需要兼顾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
通过对经济刑法立法技术进行深度研究,能够拓展经济刑法研究视野,提升法学研究水平,推动经济刑法理论的不断深入和发展。
三、选题内容(一)现有经济刑法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对于我国现有经济刑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主要包括法律条文表述不明,罪名设定过于笼统,缺乏可行性和操作性等方面问题。
同时,通过案例研究和理论分析,探讨这些问题对于经济犯罪打击、司法实践、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影响。
(二)经济刑法立法技术问题的研究首先对于经济犯罪的性质、特点、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概括,探讨经济刑法立法技术中的诸多问题,如罪名的设定、执行过程中的规范化措施、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对于立法技术中所涉及到的法治理念、技术手段、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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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立法模式探究作者:蒋苏淮来源:《现代交际》2017年第01期摘要: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关涉经济刑法规范结构以及与其他刑法规范甚至经济法律规范的关系,并直接影响经济犯罪预防的效果。
我国当前以刑法典为主的经济刑法立法模式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待时机成熟.可以采取单行刑法模式.附属刑法形式由于可能存在的部门立法问题以及刑法与经济法之间天生的工具价值差异.现阶段不宜采用。
关键词:经济刑法立法模式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则经历了一个由分散到统一的过程。
从1979发布的刑法到1997发布的刑法,在18年的时间里国家出台了十多个有关经济犯罪的单行法律。
从而形成了多层次的经济刑法体系。
1997刑法典修订时,基于“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的指导思想,我国刑事立法开始基本朝着集中、统一方向发展,对刑法的修改主要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进行。
与经济刑法相关的,从1997年至今,包括一部单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以及9部刑法修正案中的7部。
从现行刑法体系布局看,尽管仍延续了以刑法典为主,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共存的刑事立法模式,但大大提高了刑法典的比重,压缩了单行刑法的空间,对附属刑法的规定也偏向采用概括性条款,从而突出刑法对相关“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的规制。
现行的立法模式是否是经济刑法目的实现的最优途径。
一直是学界争议的话题,毕竟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关乎经济刑法规范结构以及其与其他刑法规范甚至经济法律规范的关系,而且事关经济犯罪预防的效果,因而有必要对其展开较为深入的研究。
一、有关现行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探讨学界有关现行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的讨论,多持批评态度。
认为我国经济犯罪立法采取以刑法典为主的立法模式。
是刑事立法指导思想“大一统”所致。
体现了对刑法威慑功能的盲目迷信。
有关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建议可粗略分为附属刑法主导说、特别刑法主导说两种观点。
附属刑法主导说主张立法机关应在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中对于严重违反行政法、经济法规范的行为直接规定罪状与法定刑。
其理由是,经济刑法合目的的要素较强,需要频繁修改方可适应行政规制、经济管理活动的变动布局,这与维护刑法典稳定性相悖,同时,将大量行政犯罪、经济犯罪规定在刑法典中有损法律之间的协调统一性,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影响刑法的适用。
特别刑法主导说则提出。
出于对新时期经济创新和经济立法所引发的复杂的经济犯罪及时应对的目的。
我国经济刑法的立法模式宜改采以特别刑法为主的模式。
将刑法典中已有的某些经济该犯罪规范连同存在于刑法典体外的经济该犯罪规范(除个别确实需要并入刑法典的以外)一并考虑,规定在特别刑法之中。
二、影响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主要因素(一)经济犯罪的特点相较于传统刑事犯罪,经济犯罪具有明显的法定性与专业性的特点。
法定性决定了经济刑法的工具性路径,其不像传统犯罪那样具有犯罪性质的可感性,是为了实现经济管理目的而借用刑罚手段的法律,指导原理主要是合目的性。
因此在犯罪化问题上必须更为强调其价值取向的设定。
即强调对经济刑法自由价值的坚守。
以及对经济秩序价值的维护。
经济发展离不开创新,这是经济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而经济创新又必然带来副产品——经济风险,以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经济行为。
这就要求经济刑法必须根据实际需要修改增减,以达到保障经济自由、维护经济秩序安全的目的。
专业性强调对特定对象的一般预防。
经济创新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分工分化和细化的过程。
但同时也是专业壁垒形成与扩展的过程。
经济领域从业者需深谙经济知识,了解经济市场规律,方可减少行为成本,降低行为风险,加大行为收益。
经济类法规是他们获取经济知识、评估行为效益更为便捷的渠道。
相较而言,由于刑法典具有大一统、内容繁多、知识体系独立等特点,可能带来从业人员、交易主体以及企图进行经济犯罪的人的认知忽视或困难。
(二)立法模式的优劣比较从世界范围而言,目前常见的经济刑法立法模式有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抑或兼有其二者或三者。
刑法典的优势在于其对犯罪行为“社会非价值判断”的宣示作用,而其最大的问题则在于面对不断修改变化的经济基础法律,刑法如何与之衔接与协调的问题。
刑法典作为一国基础性法律规范,频繁修改有损其权威性,而权威性,却正是刑法典最大的优势所在。
当前我国采用的便是以刑法典为主的经济刑法立法模式。
为了解决上述与经济基础法律的衔接问题。
以达到尽量保持刑法稳定的目的。
在经济刑法中。
多采取空白罪状的表述方式。
以期增强经济刑法伸缩作用、包容作用和超前作用。
既保证了刑法的稳定性,也解决了对新型经济犯罪回应的需要。
然而,“违反……法规”“违反国家规定”的表述也有其无法回避的缺陷。
首先,宪法与立法法均规定罪与刑只有刑事基本法方可规定。
空白罪状,即便援引的是“国家规定”,亦将行政法规纳入。
也就是说。
一个犯罪的适用范围将受到行政法规、行政措施、行政命令的变化而变化,这明显违宪。
其次,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不明确即无效”,而空白罪状由于其与相关法律的依附关系,实际上将刑法规范置于不确定境地。
这无疑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
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被视为刑法典的延续,其基本观点是将经济犯罪从一般犯罪中独立出来,立法机关在刑法之外根据需要单独制定、修改、补充、增设、删减经济犯罪规范。
其优点在于可以在有效保证刑法典稳定性的同时。
充分考虑到本国立法之需要。
对于单行刑法的批评主要集中在:认为单行刑法依旧延续了刑法“大一统”的立法思维模式,没有尊重经济犯罪的立法规律。
由于单行条例在形式上独立于刑法典本身。
其零散性与独立性不可避免地与法律的整体性、协调性和完整性相悖,并且可能导致司法实践部门难以正确有效地适用刑法,也不便于公民知法、学法和守法,因此难以实现刑法规范的评价和指引功能。
同时,单行刑法的立法模式并未能解决单行刑法与经济法规相关规定脱节的问题,反而增加了立法成本。
附属刑法。
即“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是散在型的特别刑法。
其优点在于在简便修改的同时可以保持刑法典的稳定。
在相关经济法律中规定有关经济运行和行政管理的犯罪。
可以将罪状描述得更为具体。
法定刑也更为贴切,便利于司法操作。
对附属刑法的批评主要在于以下几点:首先,刑法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属国家基本法,其补充修改规定,较之其他行政性法规更为严格慎重,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若将行政性法律,包括部门规章也作为刑法之渊源,则与宪法相悖。
其次,在立法体例上,附属刑法依附于相关民商、经济法律,其以规定民商或行政事项或其他法律关系为主体。
即便其附带科以刑罚,具备了刑法的实质,但因其不具有刑法的形式,易为社会大众与刑事司法人员忽视。
针对这一批评,我国采用了在附属刑法中进行原则性规定。
而犯罪认定仍需以刑法规定为准的规范模式——在基础性经济法律中设置概括性条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刑法中,规定具体行为方式以及刑罚。
这种附属刑法条款适用实际上受制于刑法的明确规定的做法使得附属刑法的优势荡然无存。
三、我国经济刑法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显然,对于法定刑、专业性的经济犯罪而言,无论是采取刑法典、单行刑法、抑或是附属刑法立法模式规范经济犯罪,在现行的立法体制下,均有利弊。
在笔者看来,“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我国当前以刑法典为主的经济刑法立法模式有其合理性与必然性,待时机成熟,可以采取单行刑法模式,附属刑法形式由于可能存在的部门立法问题以及刑法与经济法之间天生的工具价值差异,现阶段不宜采用。
(一)刑法典模式更有利于对经济刑法目的价值的坚守,也更符合民众对刑法的认知经济发展需要自由、开放的空间,经济风险是客观的,是可控的,但绝无法杜绝。
作为经济市场行为的保障法,经济刑法应以保障经济自由、平等、效益为己任,严格缩限其适用场域,实现审慎监管。
刑法作为最容易显示统治权威的政治手段。
常常被要求强化其工具价值。
而冲淡了其目的价值。
经济市场的发展需要刑法保驾护航,但经济刑法规制与否定应建立在对前置监管法违反的基础之上。
那种要求刑法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亦步亦趋。
甚至要求刑法走在经济法前面。
直接对经济市场行为进行刑法否定的观点,实则出于权威主义的精神旨趣。
在对民众的“社会非价值判断”的宣示上。
刑法典也具有其他立法形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更加符合民众对刑法文化的认知和需求。
每一次针对刑法典的修改都会引致最广泛的关注,对民众而言,无疑是再一次的法制宣传,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刑法典具有其他立法模式难以企及的权威性以及由此带来的显见威吓性以及广泛关注性。
(二)单行刑法内容不应与刑法典内容交叉,对于已成体系,且受社会变化影响,变动较为频繁的刑法规定,可以整体移至单行刑法中单行刑法是尽管也是有关犯罪的专门性规定。
但其具有零散性、独立性等特点,属特别刑法范畴。
纵观我国的单行刑法立法之路,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
在97刑法修订前,单行刑法是最常见的刑法规范修改模式,通过单行刑法新增罪名、减少犯罪构成要素与提高法定刑成为那一阶段刑法修改的主要任务。
出于满足与犯罪行为做斗争的需要,在79刑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24个单行刑法,有的不但有越权之嫌,而且也与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因此,97刑法修订时,本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的指导思想,对这24部单行刑法进行了“研究修改编入刑法”。
然而,在新刑法典颁布后一年。
出于对亚洲危机影响下激增的外汇违法行为作出快速回应的需要。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立法解释性规定,以期将“新发生的各种(外汇)违法行为都包括进去”,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了单行刑法方式,于1998年12月29日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在《决定》中,不仅对刑法中既有犯罪(逃汇罪)做了修改——扩大了逃汇罪的主体范围。
还增设了骗购外汇罪,规定了详细的罪状及刑罚。
诚然,《决定》的出台为司法机关打击外汇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这种与刑法典就同一犯罪现象进行双重规定并修改的方式必然极易带来适用上的混乱——单行刑法从本质上而言是独立于刑法典的特别刑法,其与刑法典的关系应该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因此在适用时。
需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而不能视为对刑法的直接修改。
这是其与刑法修正案明显的不同之处;同时,也不利于民众对罪名的认知与掌握——如对骗购外汇罪的规定.由于此乃单行刑法新设之罪。
而非通过刑法修正案增加的新条文,无法直接插入刑法典条文中作为刑法典的一部分,因此无论何种版本的刑法典。
都难寻“骗购外汇罪“条文之踪迹,这无疑不利于民众知法、学法、守法。
因此,笔者的观点是。
单行刑法确实具有内容专项性以及可以有效避免刑法典频繁修改等优点,但其前提是,应与刑法典内容做必要的切割与隔断,单行刑法不应是对刑法的修改与补充.在内容不应与刑法相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