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1]173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2.04【实施日期】2011.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钦政办〔2011〕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四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食安办)。
作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交办的其他事项。
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食品安全工作政策、措施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承办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相关任务和事项。
负责向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情况、食品安全各专项工作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情况。
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责任,重点负责分段监管容易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交叉等方面的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完善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各环节监管措施的无缝衔接。
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督促市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负责检查、考核评价。
指导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建设及相关工作。
指导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专项行动。
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组织拟订钦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监督食品安全事故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7•【字号】钦政发[2010]35号•【施行日期】201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钦政发〔2010〕3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组织对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废止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钦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钦政办〔2008〕123号)规定,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如确需继续执行的,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钦政办〔2008〕123号规定制定发布。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号令和钦政办〔2008〕12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一年内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部门要根据自治区和我市的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乡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市开展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申报及指导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政办发[20xx])66号)和**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县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制度,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目标,开拓创新,攻坚克强,大力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秩序,落实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责任,不断探索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建设,争取在食品安全组织体系、责任体系、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创造我乡食品安全监管特色和亮点,全面推行我乡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工作,为构建文明和谐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餐饮安全保障。
二、工作任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暨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工作现场会议”的调整目标要求,确定到今年年底,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
(一)组织协调机构及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各村民委,要把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当作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村民委要密切配合,形成高位推动,合力推行农村50人以上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工作格局。
1、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各村均要求成立食品安全组织协调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有组织领导,有计划部署,有检查考核,有经费保障。
2、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食品安全责任状(承诺书),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乡政府对各村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0]208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8【实施日期】2010.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0〕2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钦州市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第444号令)、《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意见》(工商直字〔2010〕8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巩固打击传销成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35号)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巩固打击传销成果,维护我市良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防、控、管”长效机制,努力形成打击、预防、监控和监管的网络体系,依法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分子,切断传销组织的融资渠道,摧毁传销网络,挤压传销组织活动空间,促进我市经济秩序协调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重拳打击,通过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四个目标:一是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摧毁传销组织,严惩传销头目,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二是保持高压态势,坚持露头即打的工作方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适时改变打击方式,巩固打击成果,严防传销扩散,防止传销反弹、蔓延;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更深刻地认识传销的欺骗性和危害性,自觉远离传销,抵制传销,积极参与打击传销,维护社会稳定;四是积极开展“无传销社区(村)”创建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全市无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钦政办[2013]109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钦政办〔2013〕1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4日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督查机构及责任人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负责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单位,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以及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三、督查程序重要会议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交办通知单》、《催办通知单》和《限期整改督办通知书》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
(一)分解立项。
根据重要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进行分解,包括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承办负责人、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立项督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17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6日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现状1.4 分类等级1.5 适应范围1.6 工作原则2 市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2.1 应急指挥部组成2.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2.3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 运行机制3.1 监测与预警3.2 应急处置3.3 后期处置4 保障措施4.1 粮食储备物资保障4.2 粮食加工能力保障4.3 粮食经费保障4.4 粮食交通运输保障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监督检查5.3 严肃纪律6 附则6.1 预案管理与更新6.2 制定与解释部门6.3 预案实施时间7 附件7.1 钦州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流程图7.2 钦州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保证本市在可能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状况下的粮食有效供应,建立应对紧急状况的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3 现状我市地处洪涝、干旱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海防前沿,农村人多地少,粮食商品率低,粮食供给处于偏紧状态,极易出现局部严重缺粮,甚至粮荒现象。
1.4 分类等级1.4.1 紧张状态全市超过一半的县区及城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波动,市场粮食价格持续7天内上涨30%以上。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钦政办[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9〕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部署,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8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健全各级政府(管委)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
围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重大活动开展食品安全保障,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从2009年4月开始,用两年左右时间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逐步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九月十九日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钦州市区娱乐场所审批和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娱乐场所是指在钦州市区范围内,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包括带ktv包厢、苏荷(hi吧)项目、有卡拉ok演唱项目的酒吧、茶吧、电子游戏室等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四条设立娱乐场所必须有场所的名称,有固定的经营地址和业务范围,有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等。
第五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六)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钦政发[2013]30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钦政发〔2013〕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7月31日钦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31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3年7月31日钦州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五月十七日钦州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和危害因素,规范全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钦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对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向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各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且举报内容经立案调查属实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食品安全执法部门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的电话、传真机号、电子邮箱,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受理食品综合监督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市农业局负责受理种植环节初级农产品的举报;市水产畜牧局负责受理养殖环节初级农产品的举报;市质监局负责受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举报;市工商局负责受理食品流通环节的举报;市卫生局负责受理餐饮业加工环节的举报;市商务局负责受理食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市场安全方面的举报。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受理群众的举报。
第六条举报实行首办制。
各有关部门认真填写举报受理登记表,如举报问题不属于本部门管辖,应在3日内将举报受理登记表及相关材料移交给相关监管职能部门,并健全移交手续。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0•【字号】钦政办[2011]149号•【施行日期】201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1〕1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全市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十日全市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全面提高我市肉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9号)精神,结合实际,决定于2011年8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打击私屠滥宰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2号、桂政发〔2011〕33号和桂政办发〔2011〕169号文件精神,集中开展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非法经营行为,强化屠宰企业责任意识,强化监管薄弱环节,全面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肉品消费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2011年12月底前达到以下目标:(一)县城以上城市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达92%以上。
(二)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出厂(场)全部建立生猪进场查验制度、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五个制度。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钦政办[2012]206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钦政办〔2012〕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104号)和《钦州市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工作方案》(钦发〔2012〕116号),有效防范用餐厨废弃物提炼的所谓“地沟油”,经非法渠道回流餐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餐厨废弃物监管力度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104号)要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县区长负责制。
各县区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和治理整顿工作,结合实际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近、中、远期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加大监管力度。
(一)加强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管理。
实行餐厨废弃物产生申报备案制度。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报备餐厨废弃物产生情况,与经市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建立台帐登记制度,如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产生日期、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市政管理部门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设置规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做到日产日清。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钦政办〔2016〕70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6〕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6日钦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的要求,大力践行科学监管理念,积极构建政府落实责任、部门依法履职、企业诚信经营、全民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促进全市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高和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创建目标2018年12月前力争建成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全市形成“安全生产、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食品安全格局。
(一)食品安全状况良好。
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尤其是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
全市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
(二)食品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有效整治食品安全问题;构建起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在全区食品安全考评中名列前茅。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11•【字号】钦政办[2009]161号•【施行日期】200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钦政办〔2009〕1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所辖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责任书内容包括:(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质量安全;(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四)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高产综合技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粮食产业化。
责任书内容作为当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综合考评。
第五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计分和扣分。
第六条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7年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7年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钦政办电〔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食品安全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7年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电〔2017〕6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2017年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13日钦州市2017年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整治工作方案为防治餐饮场所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广大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号)、《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钦政办〔2014〕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以改善市容环境和空气质量为目标,以降低餐饮油烟排放为总要求,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查处整改一批,取缔关闭一批,引导规范一批”的原则,全面治理餐饮门店、老旧社区无烟道楼栋、露天餐饮(烧烤)摊点油烟污染问题,为市民营造街面整洁、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依法取缔非法占用公共场所露天经营餐饮、烧烤(夜宵排档),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规范临时设摊餐饮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行为,大力改造沿街直排油烟场所,确保年内基本实现主城区餐饮无违规露天直排油烟现象,餐饮油烟污染投诉明显下降,城区空气质量显著提升。
三、工作任务(一)整治餐饮门店油烟污染1. 有专用烟道的餐饮店:对其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台账记录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油烟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探索第三方运行维护制度。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1]91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6.03【实施日期】2011.06.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钦政办〔201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三日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 将原钦州市卫生局负责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以及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
2. 将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加强监管的(新出现的)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的职责划入。
(二)划出的职责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钦州市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参与拟定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钦政办[2009]158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钦政办〔2009〕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九日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钦州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09〕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及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三)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四)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五)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六)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第五条政府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提请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门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七条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政府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负责。
主要任务是拟定会议方案、准备会议文件和会场、印发会议通知、落实出席会议人员、做好会场服务等。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5•【字号】钦政办[2009]150号•【施行日期】2009.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09〕150号)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公开,完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优化我市政务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桂政发〔2009〕15号文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开展试点,找到良法,摸到经验,从而以点带面,将各部门能集中的行政审批事项,采取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增挂牌子、指定(明确)负责机构等形式,调整部门“三定”规定,全面集中办理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桂政发〔2009〕15号文精神,以及部门“三定”规定,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
(二)适应工作需要的原则。
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要根据审批需要,减少程序和环节,提高审批效能。
(三)协商一致原则。
推进工作要加强与审批事项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基本一致意见。
三、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职能调整等重要工作和遇到的重大问题。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钦政办[2011]113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1【实施日期】2011.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1〕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钦州市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04号)要求,决定在我市食品安全“两年整顿”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全市开展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食品产业乃至整体产业的发展,事关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稳定,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部署,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两年整顿”以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工作力度持续加大,成效明显,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在一些重点领域的整治工作上呈现出向好的趋势。
但是,食品产业链条长、业态复杂,我市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方面,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还存在不少问题,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
我们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既要打攻坚战,又要打持久战。
二、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整治行动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按照“全面排查隐患、治理突出问题、加强全过程管理”和“治理与预防、整顿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深入推进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工作为重点,切实解决好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坚决把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正常生活的食品安全工作抓实抓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钦政办[2015]102号【发布部门】钦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9.14【实施日期】2015.09.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钦政办〔2015〕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4日关于推行钦州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各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意见》(桂政发〔2014〕78号)精神,为做好推行我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总体要求,清理规范部门行政权力,明确部门责任,推行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市政府与县区政府之间、市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市政府职能体系,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范围和对象(一)纳入清单的权力范围。
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行使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个类别。
(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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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8〕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六日
钦州市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红白喜事或传统节庆等各种活动所设宴席。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管委)、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
第四条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的管理实行报告登记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厨师承办宴席。
第六条宴席的食品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洁,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以及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等设施,并尽可能创造条件配备有冷冻冷藏设施。
第十条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
第十一条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洁净,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
第十三条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采摘下列食品:(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包括有毒或难以辨别是否有毒的野蘑菇等野生植物;
(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三)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畴而无QS标志,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产品;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集体聚餐不得食用生或半生水产品(冷盘)。
第二十一条对宴席供餐的食物,每种采集100克以上用洁净容器或食品袋盛放留样48小时,尽可能冷藏于冰箱中。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流动水冲洗;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和标准,可用于食品消毒的洗消剂产品。
第五章报告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聚餐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就餐人数在50人—100人的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提前1天向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报告,由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进行登记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并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聚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需提前2天向所在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报告,由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进行登记后报告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现场指导,并由举办者或承办厨师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
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各单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登记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及采购来源等。
对采购的食品及食品原料、配料应尽可能索票索证备存。
第二十五条现场指导包括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对聚餐现场的卫生条件、厨师健康状况、菜谱、食品原料的采购、贮藏加工及聚餐消毒等进行检查并如实记录。
对查出的不合格食品就地销毁,发现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或传染病传播的情况应责令举办者停止聚餐活动。
第二十六条报告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报告地邻近有传染病
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对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应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做好调查、报告、处理和控制工作。
宴席举办者、村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工作站、镇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医疗单位要采取应急救治措施,保护好现场,要迅速向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卫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对达到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条件的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举办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报告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监管不力造成群体性食物中毒,或对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迟报、瞒报、谎报的县区和镇,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食物安全事件,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和50人以上集体聚餐情况登记表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统一制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