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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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采购管理制度

行政采购管理制度

⾏政采购管理制度⾏政采购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般指要求⼤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动准则,也指在⼀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定的规格。

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是⼩编整理的⾏政采购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参考,⼤家⼀起来看看吧。

⾏政采购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中央⾏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提⾼固定资产的使⽤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央⾏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固定资产,提⾼固定资产使⽤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应坚持统⼀政策、统⼀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物尽其⽤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标准,对纳⼊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统⼀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常管理,并对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济实体占⽤的固定资产实⾏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设有专⼈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续。

第七条各部门必须对专⽤设备的管理和操作⼈员进⾏技术培训,建⽴健全专⽤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的专⽤设备的操作⼈员,应在考核合格后,⽅可上岗。

第⼆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年限在⼀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规定标准,但耐⽤时间在⼀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精彩4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篇一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

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

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

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含“三公”经费预算)目录第一部分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责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表1.财政拨款收支总表表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表3.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表5.部门收支总表表6.部门收入总表表7.部门支出总表表8.项目支出预算表表9.收入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表10.支出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表11.“三公”经费支出表第三部分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况一、主要职责(一)为列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含中省直及域外申请入场交易项目)提供工作平台和区域性交易服务平台;接受采购人委托,具体承办和组织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交易场地、专家抽取、交易过程音视频资料录制及留存等服务。

(三)为监管部门提供监管场所和设施;对交易过程和交易行为进行现场监督,记录留存违法违规行为;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和调查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五)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纳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级纳入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社会团体:没有社会团体。

第二部分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部门公开表1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单位:万元6部门公开表2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7部门公开表3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单位:万元8910部门公开表4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单位:万元注: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部门公开表5 收支预算表单位:万元部门公开表6 部门收入总表单位:万元部门公开表7部门支出总表单位:万元部门公开表8 项目支出预算表单位:万元部门公开表9 收入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单位:万元部门公开表10 支出预算按单位分类汇总表单位:万元部门公开表11 “三公”经费支出表单位:万元第三部分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一、关于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9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T_CFLP0016-2023《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2023修订版】

T_CFLP0016-2023《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2023修订版】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发 布 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 版
2023-05-15 实施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采购流程与通用要求 ...................................................................2
参考文献 ..............................................................................35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 T/CFLP 0016—2019《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与 T/CFLP 0016—2019 相比,除结构 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4); h) 增加了“采购方案策划”的内容(见 4.1.5); i) 将“确定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修改为“确定采购组织模式”和“确定采购方式”,并将采购组织

政府采购调研报告

政府采购调研报告

政府采购调研报告篇一:政府采购调研报告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建立科学有序的政府采购机制按照局党组有关要求,就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作以汇报:一、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基本现状 2002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政事分设的需要,我市成立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简称采管办)和**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3年按《政府采购法》要求,市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局脱离,其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采购监督管理事务;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负责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管采分离”。

然而在县区一级,因为其财力不足、规模偏小、采购市场不成熟等一系列原因,政府采购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监督管理和执行操作职能集于一身,政事分设难以实现,且国家也没有明确必须分设,不过待条件成立应尽量分设。

市属各部门的采购项目均由项目负责人单独负责,采购单位缺乏相应独立的机构专门处理采购事宜,并且没有懂政府采购法的专业人员参与,这在采购计划的申报、招标评标活动、合同履约都有一定制约性。

二、我市政府采购工作总体情况我市从2002年正式启动政府采购改革,9年来,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积极深化和推进政府采购改革,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亿元达到了2009年的**亿元,2010年1-11月份采购规模达到**亿元,9年累计完成采购规模**亿元,节约资金**亿元。

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建立了一套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规范有序、职责分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一)政府采购制度建设依法理顺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之后,我们加快了我市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步伐,根据我市实际工作情况,因地制宜的出台了一些法规制度,涵盖了多个领域。

在规范采购基本操作方面,制定了《**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先后制定了市本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市直机关协议供货(办公自动化设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议(接待)、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受理、政府采购资金等管理办法,此后又不断在工作实践中完善,使目前的采购行为都做到了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在规范采购人行为方面,制定了《**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要求全市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采购工作程序履行政府采购手续,并建立了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制度,规范了履约验收和分散采购行为,先后出台了贯彻政府采购法相关问题的通知及加大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在规范采购代理机构方面,制定了《**市对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执行情况,内部管理监督情况,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服务质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在规范采购供应商方面,制定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了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规范了供应商的经营行为,确保了政府采购工作安全运行。

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各级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单位委托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货物、工程、服务所采用的具体方法。

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政府采购活动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具体类型,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或审批政府采购实施申请时确定。

第五条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因特殊原因出现法定废标情形,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前获得市级以上(包括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六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主体合格、程序规范、有效竞争和客观评审原则。

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七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或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与符合项目供应商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谈判文件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属于有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六)采购项目预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高于30万元(包括30万元)的。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范本)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表示行政事业单位包含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不包含推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主管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审计、物价、监察、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出现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展开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备案财务会计账簿,基本建设财务会计报告,并创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严禁假造、变造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账簿、基本建设不实财务会计报告;严禁藏身或者故意封存依法应留存的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提拔会计人员必须合乎财务会计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总收入和开支应列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采用。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的开支财政预算,应优先确保本部门履行职责基本职能所须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开支和专项开支应严格控制。

第七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二)国有资源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三)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彩票公益金;(五)充公总收入;(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七)主管部门分散总收入;(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沈政办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3部门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沈政办发〔2012〕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关于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的意见为加强我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和审批程序,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加强我市信息化资源的整合与共享,避免重复投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项目,包括为国家、省安排配套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和大型基建项目中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各区、县(市)、开发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开展的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项目,同时包括通信线路租用、系统运行维护及相关服务等内容。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

完善电子政务顶层设计,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总体规划。

加快推进电子政务的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享。

制定统一的软件开发、硬件配置、运行维护等相关标准。

(二)需求主导,注重实效。

赴辽宁沈阳、大连、抚顺行政服务中心考察报告(原创)

赴辽宁沈阳、大连、抚顺行政服务中心考察报告(原创)

赴沈阳、大连、抚顺三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学习考察报告4月下旬,地区行政服务中心主任张荣科带队,由地区行政服务中心、行署法制办、纪检委效能监察室负责人等人组成的考察组,专程赴辽宁省沈阳市、大连市、抚顺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考察学习。

考察学习组组主要采取实地参观行政服务大厅,询阅相关业务资料,观看电视宣传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三地中心领导进行探讨和交流。

现将考察学习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沈阳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是副厅级行政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行政审批服务、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中心内设沈阳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政务公开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

中心于2007年2月25日正式投入运行,办公场所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其中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5万平方米,设400个开放式工作台和银行、贵宾室、信访室、投诉室、商务中心、自助办理区等工作区域,配有触摸屏、电子书、24小时录音电话系统、闭路监控系统、审批监控系统等先进服务设备;现进驻部门45个,进驻人员496人,全市保留的110项市级审批项目,有107个项目进入服务中心办理,其余3项虽然未进入中心,但也实行了集中审批。

服务中心除行政审批项目外,还可办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外埠企业驻沈办事机构登记(市经济委员会)、燃气安装(市煤气总公司)、安装给水工程(市自来水总公司)等9项业务。

与行政审批相关的建设项目招标、安全评价、卫生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印章刻制、验资等业务也可在服务中心一次完成。

此外,该市行政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形成了市中心、4个分中心、16个市(县)区中心的“1+4+16”管理模式,覆盖了全市、市(县)区两级行政区域。

其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即四个中心)面积9000平方米.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为市政府派出机构,是正县级行政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市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服务、电子政务、行政投诉受理及《大连市人民政府公报》中英文编审等工作,履行市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1•【字号】沈政办发[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沈阳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精神,设置沈阳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正局级建制。

一、职能调整将市财政局承担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入市国资委,主要包括:(一)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所管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政策及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二)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监缴所管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

(三)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行为,负责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核工作。

(四)汇总分析企业国有资产情况;统计、评估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五)负责市级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监事会主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及向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派出专职监事或财务总监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拟定并实施本市财政税收、非税收入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全市财政分配政策。

《采购是个技术活:如何专业做采购》随笔

《采购是个技术活:如何专业做采购》随笔

《采购是个技术活:如何专业做采购》阅读札记目录一、采购基础知识 (2)1.1 采购的定义与重要性 (3)1.2 采购管理的核心要素 (4)1.3 采购流程的优化与管理 (6)二、采购技能提升 (7)2.1 招标采购技巧 (8)2.2 供应商管理与谈判策略 (10)2.3 成本控制与预算管理 (11)三、采购团队建设与协作 (12)3.1 采购团队的组建与职责划分 (13)3.2 团队沟通与协作机制 (15)3.3 采购人员的培训与发展 (16)四、采购风险管理与合规性 (18)4.1 采购风险识别与评估 (19)4.2 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 (20)4.3 合规性要求与操作规范 (22)五、采购创新与数字化 (24)5.1 采购技术创新与应用 (25)5.2 数字化采购平台与工具 (27)5.3 智能采购与大数据分析 (28)六、采购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 (29)6.1 成功采购案例分享 (31)6.2 采购过程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33)6.3 实践经验与教训总结 (34)七、采购趋势与未来展望 (35)7.1 全球采购发展趋势 (36)7.2 采购领域的新兴技术与挑战 (37)7.3 未来采购行业的变革与机遇 (38)一、采购基础知识在深入探讨采购的各个方面之前,了解一些基础概念是至关重要的。

从字面上理解,是指购买所需物品或服务的行为。

在商业环境中,采购远不止是一个简单的购买行为。

它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过程,包括需求识别、市场研究、供应商选择、谈判、合同签订以及验收入库等。

采购在整个供应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企业获取资源、原材料和服务的途径,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营和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有效的采购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还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市场研究:了解市场行情,包括价格、质量、供应商等信息,为后续的采购决策提供依据。

谈判与合同签订:与供应商就价格、交货期、质量等条件进行谈判,并签订采购合同。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法律法规
二00七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00七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已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二00七年十月十三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四、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采购办的批准。
五、各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省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其中,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可在此目录基础上进行适当补充;对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可在此标准以下进行适当调整。各区市县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后,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现将《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部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市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款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四条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4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必须公告的与采购项目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更正事项、中标或成交结果;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招标结果(包括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产品配置及价格等)。

第六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沈财采[2007]70号)的规定,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的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政府采购工作总结最新范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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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作总结最新范文5篇政府,俗称官府、衙门、公家等,是一个政治体系,于某个区域订立、执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机构。

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政府采购工作总结最新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政府采购工作总结最新范文5篇一上半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在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监督、监管和市直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下,市政府采购中心以服务政府工作为中心,坚持“规范、高效、公正、廉洁”的工作理念,狠抓管理制度化、程序规范化、办事透明化、服务效率化,确保了审批采购项目优质高效地完成。

元至六月份,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实施集中采购****次,其中公开招标**次,竞争性谈判**次,询价采购****次,完成采购金额*****万元,节约资金*****万元,资金节约率为****%。

半年来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采购规模进一步拓展今年以来采购中心努力拓展政府采购规模,扩大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和节约优势,采购项目进一步丰富,安全设备、水面打捞设备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在服务民生方面,完成了市委政法委社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软件、梁子湖区和华容区中央医疗补助项目的采购。

在服务三农方面,完成了国土整治办公室占补平衡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在公共安全方面,完成了林火视频监控系统和双港大桥超载动态监控系统工程的采购。

半年来采购中心主动服务,急事急办,精心安排,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及各单位重大项目,6月份首次进行了公务车辆加油的定点采购,同时还完成了20**-20**年度辆维修、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资料印刷项目的定点采购,在采购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为采购人带给更简单更快捷的服务,方便了市直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中心在完成市直单位采购任务的同时,还理解了梁子湖区、华容区以及梧桐湖新区重大项目的采购,指导和帮忙区级政府采购部门开展采购工作。

(二)采购程序进一步规范中心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把规范采购程序放在第一位,一是针对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出现的新状况、新要求、整合修订招标文件编制程序,统一制定招标文件的基本资料,确保招标文件合规、合理。

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程序

一、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程序(1)流程图:(2)流程说明:①单位填报打算:由采购单位登录洛阳市政府采购网填报洛阳市市直政府采购申报表;②核实资金:业务科室核实资金;③采购方式审核:政府采购科对采购单位填报的洛阳市市直政府采购申报表进行采购方式审核,并进行编号;④打印申报表:采购单位将已编号的申报表进行打印,并加盖公章;⑤采购单位依据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⑥待项目采购完毕后,依照合同及发票在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合同备案。

⑦政府采购科对采购单位填报的合同备案表进行审核。

⑧采购单位打印洛阳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合同备案审核通事后自动生成)并加盖财务章。

⑨采购单位持洛阳市市直政府采购申报表及洛阳市市直政府采购资金申请表支付资金。

(3)工作依据:①《政府采购法》;②《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4)办结时刻:对预算单位上报的经业务科室审核过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规定、手续完善的当日办结。

二、市直事业单位及县(市、区)公事用车审批工作程序(1)流程图:(2)流程说明:①单位申请:购车单位填写报采购申请;②落实资金:相关业务科室核实购车费金;③审核上报:政府采购科对购车单位上报的采购申请进行审核;④领导审批:局领导依照科室意见进行审核批准;⑤批复单位:领导审批后,政府采购科下文批复购车单位; ⑥办理手续:按规定办理小汽车定编手续。

(3)工作依据:《洛阳市党政机关小汽车定编治理实施方案》洛办[1997]48号 (4)办结时刻:五个工作日 3、政府采购投拆办理程序 (1)流程图:(2)流程说明:①受理投拆:由采购科受理采购投拆,并进入办理程序; ②调查取证:受理投拆后,由采购科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投拆内容进行核实后,提出书面处置意见;③报领导审批:局领导对科室提出的处置意见进行审批; ④通知单位:将处置结果书面通知投拆单位。

(3)工作依据: ①《政府采购法》;②《政府采购供给商投诉处置方法》(财政部令第20号) (4)办结时刻:正式受理投诉起三十个工作日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审批程序(1)流程图:(2)流程说明:①单位申报:成心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代理申请; ②科室初审: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对申请单位的代理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③报省厅审批:科室初审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施行日期】201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沈阳市财政局2012年12月17日沈阳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市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三)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所属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

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对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全文)

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全文)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0日起施行。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办法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部、省和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市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其中,项目预算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货物200万元、工程80万元、服务50万元)的,应当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项目预算未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的,可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也可由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五条沈阳政府采购网()是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和发布公告的统一平台。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六条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制定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和查处违法行为;审核政府采购项目立项,下达政府采购资金指标;确认车辆购置项目和公务车车辆编制审核及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业经2001年2月13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薄熙来二00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省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为开展日常公务活动或者为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我省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规定。

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紧急采购以及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诚实信用、体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对本级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管理和监督。

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采购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级政府采购业务,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审计、监察、计划、经贸、建设、科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政府采购市场准入第七条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符合招标投标业务需要的专业人员;(三)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完成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工作的能力;(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依法经营,无不良债务和违约记录,商业信誉良好;(三)具有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能力;(四)省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的承诺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可以成为我省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总结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总结

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总结1、规范采购程序,强化预算管理。

制定了《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通知》和《__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等文件,加强了对各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推动了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追加、项目执行和资金结算等方面的规范化进程,促进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2、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体系。

发布了《__市20__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了《关于规范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关于市直单位20__ 年度计算机及办公机具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逐步完善了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政府采购行为,在源头上、制度上为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奠定了基础。

3、加强监督检查。

针对协议供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制订了《__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定期对协议供货单位、服务定点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联合市纪检会、市审计局分别对市本级和各县区45个重点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加强了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通过专项检查和有效监督,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制度健全、程序合法、监管到位、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局面正逐步形成。

4、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狠抓廉政建设。

按照上级精神,我市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后印发了《__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联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杜绝了违法现象的发生。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在通许县召开__市政府采购采购工作现场会,认真交流经验、查找不足;同时,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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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在发布前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或者谈判、询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
(一)采购文件发出前,采购单位或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合理、充分的证据说明市场上符合采购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上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程序进行;
(二)接收采购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递交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外,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书面形式说明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情况后,上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履行上述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承办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事宜。主要职责是: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具体负责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负责各部门、各单位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按法定权限受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质疑,并在法定期限做出答复。
第四章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委托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必须依法将纳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项目预算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采购项目,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招标(采购)结果。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部省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我市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规程。
市直主管部门实施部门集中采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主管部门内设财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事宜的协调和管理。
第十条 采购单位是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体,参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并负责实施本单位的分散采购。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各项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并逐级上报审批;执行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协助市政府采购中心和主管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和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组织实施本单位分散采购活动;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对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履约的验收;按规定报送本单位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协助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协助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供应商提出的投诉。
1.招标采购项目。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重新招标。
2.非招标采购项目。
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采购程序继续进行;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行政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款以及属于政府所有的其它资金。
第三条 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范围,按照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4号)规定执行。
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2008年08月01日 15时54分 179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市直单位”
“政府采购”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健全和完善市直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及工作程序,现将《沈阳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部门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单独核定,并随部门预算批复各市直主管部门执行。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据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内容、预算科目、采购资金构成、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实施时间、采购信息发布要求和资金支付方法等。
第九条 市直主管部门除履行采购单位的相应职责外,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负责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汇总编制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协助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按规定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过程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统一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以及执行情况统计报表。
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采购文件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成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重新采购。
(三)在采购项目评审期间,出现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二)执行。
具体评标(谈判、询价)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负责。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在评标(谈判、询价)前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方法和中标(成交)条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供应商的响应性文件及报价进行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计划分别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执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市直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十五条 市直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追加或者调整预算时,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要按照规定报经审核、批准。市财政局单独核定政府采购预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应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规定分别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直主管部门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按照市财政局对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要求及财政预算收支政策,依据市政府下发的《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办发[2007]44号),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逐级报送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最终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单位报送的采购需求和采购清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送采购单位确认。并根据采购单位确认结果,在指定的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向供应商发放招标(采购)文件。
第二十九条 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时限、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项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的,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采购单位按照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信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必须公告的与采购项目实施相关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更正事项、中标或成交结果;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招标结果(包括中标供应商、中标产品、产品配置及价格等)。
采购项目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单位代表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第三十一条 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结束评审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送采购单位确定。
采购单位在收到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由市直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可以自行承办,也可以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分散采购,也称自行采购,是指由采购单位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和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项目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财政部、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六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确定,按照《沈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沈财采[2007]70号)的规定,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建立的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规则;拟定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审核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并及时批复;审批采购方式;拨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管理;统计、发布和管理采购信息;监督采购活动;处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对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中介机构进行考核及备案管理;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施政府采购法律和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依法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事宜等。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直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要求,按照规定格式,汇总采购执行情况,定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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