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衔接之探讨
浅议行政职权的滥用与防范措施
浅议行政职权的滥用与防范措施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它旨在促进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然而,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大和深化,行政职权的滥用问题也日益突出。
行政职权的滥用不仅会损害人民的权益,还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和政治腐败。
因此,对行政职权的滥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行政职权的滥用表现为行政机关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或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使。
其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滥用行政命令、滥用执法权力、滥用行政处罚权力等。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合法权益,破坏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造成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行政机关内外监督不力,导致滥用职权就无法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
其次,个别行政官员为个人利益或团体利益而滥用职权。
此外,行政机关的组织体制和工作程序存在不完善之处,也为滥用职权提供了机会。
针对行政职权滥用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行政职权的审查和监督制度。
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职权滥用的问题。
同时,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建立健全的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机制,防止个别官员滥用权力。
其次,加强行政机关的师德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
通过加强行政机关干部的师德教育,培养他们的公仆意识和为民服务的精神,使他们清醒认识到自己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不得为个人或团体谋取私利。
此外,加强行政法治建设也是防范行政职权滥用的重要措施。
加强立法工作,明确行政机关的职权和限制,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为行政职权的行使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最后,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参与。
建立行政机关与公众之间的互动机制,加强行政机关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让公众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价,使行政机关真正成为人民的公仆。
总而言之,行政职权的滥用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必须加以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引言滥用职权罪是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然而,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问题一:滥用职权罪的界定标准不明确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存在一定差异,有些法律对滥用职权罪的要件和认定标准规定得较为明确,而有些法律则相对模糊。
这导致了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出现了一些争议。
建议:在法律制定和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明确其要件和行为界限,以确保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具备明确性和稳定性。
问题二: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证据难以收集和确定在滥用职权罪的认定过程中,收集和确定证据是关键,然而这一过程面临一些挑战。
一方面,由于滥用职权行为多发生在权力相对集中的环境中,证据往往受到限制,难以收集到充分的证据。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滥用职权行为,其结果并非直接可见,需要通过推定和推理来确定。
建议:加强对滥用职权罪证据的收集和确定的技术手段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调查能力,保障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问题三:与其他职务犯罪罪名的界限模糊在实践中,滥用职权罪与其他一些职务犯罪罪名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模糊问题。
例如,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情况,导致对于具体行为应该以何种罪名进行认定存在争议。
建议:明确滥用职权罪与其他职务犯罪罪名之间的区别和界限,明确各自的要件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准确认定。
问题四: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不一致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和法院对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时机、认定标准和刑罚确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一致性。
这不仅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可能降低了对滥用职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建议:加强法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提高对滥用职权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增加法官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罪浅析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4 20 ) 5— 1 1 0 10 35 (09 0 0 0 — 2
An l ss o h i e o usn we ft m i sr tv w a y i ft e Cr m fAb i g Po r o he Ad nit a i e La Enf r e e f c r o c m ntOf e s i
超越 职权 , 违法 决定 、 处理 其无 权 决定 、 理 的事 项 , 处
享有行 政执法职 能的组织 的基本构成单元 。
行 政 执法 的基 本 原 则 , 指 贯 穿 于 行 政 执法 的 是
整个 过程 、 对行 政执 法起 着 指导 性 作 用 的核 心 准则 。 它反 映 了行政 执 法 的客 观 规 律 , 现 了行 政 执 法 的 体 根 本宗 旨 , 用 于行 政执 法 的一 切 领域 。当前 , 国 适 我 行 政执法 有 以下三 个基 本原 则 :
wh n i vo ae r n l a h i c mee p cal f n h p e si h e d f d n sr t e e fr e n f a e t ilt sa c mi a w.T s r s e i yo t a p n t ef l so mi i ai n oc me to w. i l i l e n i a t v l T ee o e ti fge ti o tn e f rc i a’ d n sr t n a c r i gt a o a ay e te c u e h t e ea e a h r fr ,i so r a mp r c o h n Sa miitai c o d n o lw t n l z a s st a n r t — a o h g b s fa miitaie p w rc re t n o f d t e rl v n u eo d n sr t o e o r cl a d t n h ee a t v y i Ke wo d :Ad n sr t e L w n r e n ;t e Ab s fP w r y rs miitai a E f c me t h u e o o e v o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问题描述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市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滥用职权、不公正裁决、程序违规以及执行难题。
1.1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超出合理权限范围,通过非法途径侵犯市民权益。
这种行为常常导致群众对于行政机关丧失信任,从而降低了整体社会治理水平。
1.2 不公正裁决不公正裁决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包括强制取证和审判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等。
由于证据收集不当或审判机关主观偏见等原因,有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罚责过轻情况发生。
1.3 程序违规程序违规泛指执法程序上的错误和瑕疵,包括办案人员与相关程序漏洞之间的沟通以及文件备案等重要环节上出现漏洞或错误。
这些违规行为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影响到公民权益的保护。
1.4 执行难题执行难题指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例如执行人员人数不足、执行手段缺乏创新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完成执法任务。
这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安全和秩序。
二、问题解决对策2.1 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为了有效应对滥用职权问题,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增加外部评估机构来实现全面监督,并依法追究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2.2 完善司法体系针对不公正裁决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以确保审判程序公正透明。
此外,应提供更多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来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养,并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审判过程中各项操作合规合理。
2.3 规范执法程序为避免程序违规问题发生,应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行政机关需要完善内部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程序要求,并进行员工培训,以确保办案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公众也应当对执法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监督。
2.4 提升执行力与效率解决执行难题需要提升行政执法的执行力与效率。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备、创新执法手段等方式来提高执行能力;同时,在资源分配方面进行优化,为重点任务提供充足支持。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滥用职权罪认定的若干问题滥用职权罪认定的相关问题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
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
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最后,滥用职权的行为违反了职务行为的宗旨,或者说与其职务行为的宗旨相悖。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基层行政执法领域渎职犯罪问题分析及对策——从城管执法人员阮某某等三人滥用职权案来看
、
基层 行政执 法领 域渎 职犯 罪案件 的特点
( 一) “ 窝案” 现象比较 突出
由于 基层行政 执法 管理涉及 的部 门比较多 , 执法 时执法 人员
二、 基 层行政 执法 领域渎 职犯 罪案件 发生 的原 因
( 二) 涉嫌罪名多是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 主要表现为不作
个 别 国家机关 工作 人员 责任心 不强 , 工 作要求 不严 , 日常 工
名建筑 工人 被坍塌 的泥土掩 埋而死 亡的重大 生产 安全责任 事故 。
经事 后追 查 , 新塘 镇城 监 中队副 队长阮某 某 、 城监 中 队沙埔 组组 作督促不够 , 对现场 检 查不及时 , 不全面 , 对 存在 的安全隐患不 能 长 罗某某 和副组 长刘 某某 三人 , 从2 0 1 0 年 9月起 明知 位于增 城 及 时发 现和排 除 , 有 的即使 发现 了违法 行为 , 也 不能采取 有 力措
一
是基层 行政执法 人员执 法环境 复杂 , 每 天都在与执 法对象
也至 少 2 人 以上 , 所 以, 事 故涉及 的责任 人往往 也 比较 多 , “ 窝案” 的利益 发生 冲突 , 同时每天 都可 能收 到执法 对象 的利益诱 惑 , 加
法领域渎职犯 罪的特点出发, 通过分析其引发渎职犯罪的原 因, 提 出自己粗浅的建议和对策, 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关键词
作者简介: 陈永胜, 福建师范大学 2 0 1 1 级公共管理硕士 研 究生。
中图分类号: D 2 6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7 7 . 0 2
行政犯罪与违法的界限与衔接问题探讨
冯 红
( 石 家庄 学院政法 学院 河 北 ・石 家庄
摘
0 5 0 0 3 5 )
要:行政 犯罪与行政违 法分别属于不 同的法律部 门,两者既存 在区别又相互联 系。前者的法律 后果是刑事责任 。后 者的法律
后果是行政责任 ,二 者均属 于危害社 会的违法行 为。文章从行政犯 罪与行政违法的概念入 手,分析 了这 两者之间的相同点和相异
行 政 犯 罪 还 可 采 取 没 收 财物 、 撤 职 等 非刑 罚 的处 罚方 式 。
三、 结论
、
行政犯 罪与行政违法 的相异点
( 一) 行 政 犯 罪 与 行 政 违 法 的 性 质 不 同 违法 , 又称违法行为, 是 指 行 为 人 因 自身过 错 违 反 了法 律 法
规, 并对社会产生 了一定程度 的危害 , 依照法律规 定应追究其责 行政 法律 规范 , 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所 造成的具有一般社会危害性 违法行 为。 而行政犯罪则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 为, 通常被视为刑事违法 。 显然, 行政犯罪的严重性高于行政违法 。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行为,要视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 而定, 只有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 了比较严重的程度 , 才 能判定为是行政犯罪行为。
罪主体 , 保持违 法、 犯罪 、 责任 的一 致 性 。
般 的违法行为 , 是指行为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但是未构成犯
罪却必须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 而行政犯罪虽然也是指 行为人违反 了行政法 , 但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比行政违法行为
严重 : 超 出 了行 政 法 的制 度 范 围 , 所 以须移交刑事部门, 由刑 法
在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滥用职权的问题及其危害滥用职权是指公务员或权力机构成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权力边界,以个人目的或私利为驱动,违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公共利益,在权力运行中行使丧失公正、不公平、不透明、不规范的行为的官员行为现象。
滥用职权问题长期存在,给社会发展带来种种隐患。
1.1 贪腐现象明显滥用职权往往伴随着贪腐行为。
滥用职权的官员,以其职务权力为经济利益谋取工具,通过利用职务的便利、权力的优势,进行权钱交易、受贿受贿等不法活动。
这种腐败现象不仅损害了公民的权益,也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损害了国家形象。
1.2 不公正裁决滥用职权脱离法律规范,官员可能出于私人原因,对案件的裁决进行干预,造成裁决结果的不公正。
这不仅损害了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也对当事人权益的维护产生负面影响。
1.3 行政效率低下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效率低下,公共服务无法高效地提供给社会。
滥权行为往往伴随着工作懒散、不负责任和应对问题推诿等现象,使得权力机构失去了其应有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1.4 社会不信任感加深滥用职权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一旦公众对官员的公正度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的信任环境恶化,增加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二、滥用职权的原因分析2.1 欠缺监督制约机制滥用职权的根源之一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监察部门的存在和监督力度不够强大。
监察部门监督的不到位,加上其自身的渎职行为,使得滥用职权的官员难以受到有效的制约和惩罚。
2.2 利益驱动与责任意识薄弱一些官员在职责履行中以私利为驱动,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和职业道德的认同和尊重。
他们借助职权追逐个人利益最大化,丧失了公务员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3 缺乏廉洁从政意识滥用职权往往与官员的廉洁从政意识不强相关。
一些官员贪图利益,放弃了应有的廉洁原则,不顾组织纪律和法律法规,将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
2.4 风险处罚不足由于滥权行为的监察和处理不力,滥用职权的官员往往能够逍遥法外,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滥用职权共同犯罪疑难问题探析
。
文◎
韩
琼
‘
斗
[案例
一
]犯 罪 嫌 疑区
目拆 迁 指
告人 颜宏旭 与姚 永 红 等人 相 勾结 为谋取私 利 徇 私 舞
. 。
寺 巷 镇 政 府 明 确 认 定 的 该 镇 联 东项
。
,
挥部第
一
弊 滥 用 职 权 其行 为构 成 滥 用 职 权 罪 判 处 有 期 徒刑
、
,
,
拆 迁 小 组 组 长 在拆 迁 过 程 中 其 明 知 村 民 秦承 亮垫 资
所 建 的 3 间 门 面 房 为 集体 所 有
认 会上 不 如 实汇报
。
一
年 六 个 月 被 告 人 姚 永 红 犯 滥 用 职 权 罪 在 共 同犯 罪
。
,
一
。
在拆 迁 指 挥 部产权 确
中起 次 要 作 用 系 从 犯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行 为性 质 认 定 。( ) 别对 待说 。 为应 根 据 共 同故 意 3区 认 和共 同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的 某 一 具体 犯 罪 的要 件 来 认 定 。 些犯罪中 , 有 由特 定 身 份 的 人 实施 了某 种 与 其 身份 联 系 的行 为 , 该 行 为 并 非 犯 罪 的 构 成 要件 , 但 则不 应 认 定 由特 殊 主体 构 成 的共 同犯 罪 。 司 法 实 践 中 。 常 采 用 主犯 决 定 说 和 区 别 对 待 说 经 的 理 论 来 认 定 具 体 的犯 罪 。 如 案 例 二 , 家 工 作 人 员 国 颜 某 与 非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姚 某 都 是 实 行 犯 。 此 在 定 罪 因
2 0 1 1 年第 8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滥用权力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描述滥用权力是指公职人员或其他具有特权的个体借助其职权或特殊地位,超越法律、规章、执政纲领或其他规定的权限,以达到私利或满足私人欲望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职务道德,也损害了公众利益。
滥用权力的问题在社会各个领域都广泛存在,给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带来诸多挑战。
滥用权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员工腐败:滥用权力的个体或团体利用职务之便,以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等方式违法腐败,严重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2. 执法不公:一些执法机构或个别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正不能得到有效实现。
3. 行政垄断:一些政府机构或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制造人为障碍,扰乱市场秩序,导致经济无序以及不公平竞争。
4. 过度监管:一些官僚主义倾向严重的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过度监管,限制了创新与发展的空间。
二、问题分析滥用权力的问题存在的原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制度缺陷: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容易导致权力集中和滥用。
2. 道德失范:一些公职人员对职权的理解产生偏差,丧失了职业道德意识,以权谋私,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使命。
3. 信息不对称:权力的行使往往伴随着信息不对称,导致公民难以获得透明的信息,从而难以监督权力的使用。
4. 利益驱动:部分公职人员受到个人或团体的利益诱惑,忽视了公共利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对于滥用权力问题,应该采取有效的对策,以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公正。
三、对策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边界和行使范围,设立有效的监察机构和投诉渠道,打击滥用权力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 增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公职人员的道德教育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共服务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权力与责任。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权力监督机构,并落实有效的监督措施,加强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
摘要行政权力在我国具有自由性、广泛性和强制性,所以容易导致职权滥用。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下放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权力好比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为国家、为人民谋取福利,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也可以被少数人用来谋取私利,阻碍社会进步。
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必然导致掌权者的腐败。
这样必将会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威胁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妨碍着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障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诱发更多的犯罪行为。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积极向上的统消费品市场者,都把官司员的监督制约看得非常重要,可以说,加强对官员监督制约,是任何一个政权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浅谈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与防范措施序论相对于其它国家权力,行政权力更具有自由性、广泛性和强制性,更容易导致职权滥用。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权力下放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
权力好比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用来为国家、为人民谋取福利,促进社会繁荣和进步,也可以被少数人用来谋取私利,阻碍社会进步。
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必然导致掌权者的腐败。
这样必将会影响国家政权的稳定,威胁到国家的生死存亡,妨碍着行政管理的现代化进程,障碍着经济的健康发展,导致社会风气的败坏,诱发更多的犯罪行为。
纵观古今中外,任何一个积极向上的统消费品市场者,都把官司员的监督制约看得非常重要,可以说,加强对官员监督制约,是任何一个政权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本文先对行政职权滥用内涵和范围进行界定,进而对目前我们行政职权滥用的现状及危害进行探讨,然后对出现行政职权滥用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
一、行政职权滥用的内涵及表现形式(一)行政职权滥用的内涵行政滥用职权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职权作为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以后,行政滥用职权的问题更加受到学术界的重视。
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公务员或其他权力机构成员超越其合法权限,利用职位资源谋求私利、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当处理事务等行为。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政府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就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展开讨论。
二、问题及原因1. 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在一些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或权力机构成员将个人私欲置于首位,以谋求自身利益而忽视公众福祉。
他们可能通过收受贿赂、违反招标规则或挪用公共财产等方式从中牟取私利。
2. 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欠缺某些地区和领域中,存在权力监督和制衡机制薄弱的情况,导致职权被滥用。
部分领导层对下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并未建立起完善的问责体系。
此外,在一些地方政府中,存在党政不分、内外勾结的现象,使得权力滥用更加难以监督和制止。
3. 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在一些行政决策中,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也是导致滥用职权的原因之一。
这为滥用者提供了便利条件,他们可以选择与私人利益相关的操作,而不受到公众监督。
三、影响与后果1. 损害公民个人权益滥用职权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还直接影响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公务员或权力机构成员以违法或不当方式行使职权,将会造成对他人财产、生活和自由的侵犯。
2. 破坏社会资源配置平衡滥用职权导致资源分配不合理、市场竞争扭曲和金融秩序混乱等问题。
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假冒材料或操控评标结果等行为,将严重妨碍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
3. 降低政府形象及治理效能作为执行机关,政府应保证其决策具备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然而滥用职权现象的存在,将直接影响政府形象的正面塑造,并削弱政府在公众心中的信任度。
此外,滥用职权还会导致决策不合理、效率低下以及执法失信等问题,进而对国家的治理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四、解决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更加完善和明确的法律与制度是防止滥用职权的关键。
立法者应加大力度,在相应领域细化相关条款并增加惩罚力度,确保公务员或权力机构成员行使职权时透明、公正和受到监督。
滥用职权_案件_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对于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滥用职权案件的法律定义、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滥用职权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罪属于渎职犯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的一种。
三、滥用职权的构成要件1. 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
此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 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以下行为之一:(1)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3)超越职权,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违法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 行为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滥用职权的后果要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重大损失是指损失程度较大,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四、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对滥用职权罪,可以并处罚金。
2. 行政责任对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3. 民事责任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滥用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
滥用权利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滥用权利是一个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在政治、商业还是个人生活领域,权利的滥用都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滥用权利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一、政治权利的滥用政治权利的滥用指的是政治领导层或权力机构过度使用权利以追求私利或满足个人欲望,而忽视了公众利益。
这种滥用行为可能表现为贪污腐败、滥用职权和权力垄断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还削弱了政府的合法性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对于政治权利的滥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包括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审计机构和媒体等,以监督政治家和官员的行为。
2. 加强法制建设:加强法律的完善度和执行力度,制定更为严格的反腐败法律和规章,对滥用权力者进行追责。
3. 增加公众参与度:通过加强公众参与机制,使公众能够更直接地参与政府决策过程,监督政府行为,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二、商业权利的滥用商业领域存在权利滥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垄断行为、行业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方面。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为了解决商业权利滥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反垄断法律和法规,限制企业的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
2. 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商业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
3. 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通过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其维权能力。
三、个人权利的滥用在个人生活中,权利的滥用可能表现为侵犯他人隐私、网络欺凌、虚假诽谤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还伤害了个人的尊严和权益。
为了解决个人权利滥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整改措施:1. 加强法律保护: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对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进行追责。
2. 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
浅议行政职权的滥用与防范措施
浅议行政职权的滥用与防范措施行政职权的滥用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超越了法定权力范围或滥用职权,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后果。
行政职权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行政职权滥用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职权滥用导致了公共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
因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往往会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公共资源,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滥用行政职权会给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可能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或限制其正当权利。
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权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社会秩序。
最后,行政职权滥用容易导致腐败现象的产生。
当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往往会给腐败分子提供机会和条件,导致腐败现象泛滥,危害社会的政治生态和公众的利益。
为了防范行政职权的滥用,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加强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范围,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内容。
同时,要建立监察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职权的滥用。
其次,要完善法律体系,提高行政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要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推动行政公开和透明,增加行政机关的责任感和公信力。
总之,行政职权的滥用对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防范行政职权的滥用,我们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完善法律体系,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能力,同时增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公正施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浅析国家机关行政职权的滥用及防范
浅析国家机关行政职权的滥用及防范摘要:行政滥用职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出于不合法动机而背离法定目的的行为。
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是我国的行政权具有自由裁量性、普遍性和强制性等特点,而且法律解释也没有对滥用职权的内涵作出明确界定,学术界也没有对滥用职权的相关问题达成共识,特别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滥用权力的审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些原因就是导致我国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没有办法进行系统的完善的预防和控制。
关键词:行政滥用职权;自由裁量;防范;危害1.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与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很相似的一点是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人员有了自由裁量权自然而然就会走向贪污腐败的道路,所以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就必不可少。
行政自由裁量权“法律之外”的特权,使其在作与不作、幅度、余地、范围等方面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机会,行政相对人对这种不合理恨之入骨,而司法审查的豁免又使这种不合理“逍遥法外”。
在凯立公司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中,法院不但审查了证监会认定“凯立公司的关于财政的资料所体现出来的利润不符合客观真实性”这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而且否定了证监会行驶该裁量权的同时指明该裁量权应该由会计部门行驶的建设性结论。
行政自由裁量权,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国内外都有了基本成熟的界定。
韦德与福赛的概念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许可下选择作为和不作为以及如何行事的权力。
但是,我国对行政机关的定义是指行政机关有很大的决定自由,可以从各种可能的行动政策中作出选择,并根据行政机关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某些行动。
就行政裁量权的概念来说,国内外的差别不大,区别主要在于表述不同。
所以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就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在可以采取的可能中选择一种来实行。
也正是因为这一种情况,导致了行政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加大。
2.行政不作为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行政法律行为,或一个特定的行为,在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具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行政主体不当延误或遗漏,属于滥用权力。
滥用职权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滥用职权罪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滥用职权是一种违反公职人员职责的不法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公权力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和广泛,滥用职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滥用职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损害了公共信任,对社会秩序和稳定构成严重威胁,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因此,本文旨在对滥用职权罪进行研究,探讨其成因、特点以及预防和治理方法,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强人员管理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1.研究内容
(1)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及法律规定
(2)滥用职权罪的成因和特点
(3)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和影响
(4)滥用职权罪的预防和治理方法
2.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主要对相关法律、制度和考试文献进行系统梳理和整理。
(2)案例研究法:对近年来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3)问卷调查法:以政府机关、企业单位和民众群体为对象,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
三、预期研究成果
通过对滥用职权罪的研究,预期可以得到以下几个研究成果:
(1)对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内涵和刑法规定进行系统梳理和阐述。
(2)分析滥用职权罪的成因和表现特点,探讨其规律及对策。
(3)探讨滥用职权罪的危害和影响,提出预防和治理的途径和方法。
(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加强人员管理对策,以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的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滥用职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滥用职权的定义与背景分析滥用职权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超越其权限,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为出发点,滥用职权、挪用公共资源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危害。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滥用职权问题普遍存在。
无论是高层政府还是基层公务员,都有可能陷入滥用职权的泥淖中。
这种问题不但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也影响了公众对政府机关的信任。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 腐败现象丛生滥用职权常常伴随着腐败现象。
由于公务员拥有相当大的权力,他们有机会接触到大量资源和利益。
一些官员看到自己身上有“金山银山”,便心生贪欲,并将其转化为实际行动。
这导致了腐败现象丛生,在政治和经济方面都带来了巨大损害。
2. 法治观念淡薄滥用职权往往源于公务员对法治观念的淡薄。
一些公职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自身在职责行使中的限度和责任,不知道遵守法律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而是以个人意志和权力为转移。
此外,缺乏有效监管机制也增加了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
3. 个人利益至上一些公务员存在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思想观念。
他们追求物质享受,追求个人荣誉,往往将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公众福祉之上。
这种个人主义导致了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滋生,丧失了政府应有的公正与廉洁。
三、影响及解决方案1. 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滥用职权对社会稳定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当个别官员在职权运行中违规作出决策时,不仅使执行效果达不到最佳状态,还可能破坏社会秩序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此外,滥用职权还破坏了社会公信力,减弱了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2. 加强法治建设加强法治建设是解决滥用职权问题的关键。
落实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加强监察体制改革,推行官员廉洁从政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严惩腐败行为等都是有效途径。
更重要的是,在全社会树立起尊重和信奉法治的观念,倡导“一切皆公开、一切皆可询问、一切皆可监督”的原则。
3. 完善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也是解决滥用职权问题的关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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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滥 用职权 司法 审查 之缺 陷
中国学 术界根 据 中国行 政诉讼 法第 5 的规定 , 司 4条 对 法审查标准形成不 同的分类 。一种观点认 为 , 行政诉讼 法第 5 4条的规定可归结为合法性标准与合理性标准两方 面, 中 其 合 法性标准 主要 有五 个方面 :1 主要 证据是 否确凿 、 分 ; () 充 () 2 适用 法律 、 法规是 否正确 ;3 是 否符合 法定程 序 ;4 是 () () 否超越 职权 ;5 是否不履行 、 () 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 。合理性标 准有两个 : ) 1是否滥用 职权 ; ) 2 行政 处罚是否显示公正 I 1 _ 。另 种观点认 为 , 中国行政 行为司法审查 的标 准只有合法性标 准, 没有合 理性标 准 , 滥用职权 与显失公 正都 属于合法 性标 准的范畴日 虽然行政诉讼法第 5 。 4条可以看做是对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标准 的规定 , 但对滥 用职权如何具体 审查 仍然没有 明确 , 而且 目前的 司法 审查标 准也有 其 固有 的缺 陷 : ) 1 司法 审查 标准缺乏灵 活性 。中国司法 审查 目前采用 的是 对事 实问 题和法律适用问题严格审查标 准 , 这样 的标准一方 面混 淆了
收 稿 日期 :0 9 0 — 8 20 — 2 0
认定 ,由具备专业知识 和技 术知识 的人 员去判断更为妥 当。 2 重视合 法性审查标准 , ) 淡化 或忽视合理性 审查标 准。因为 中国行 政诉讼 法第 5条确 立 了人 民法 院对 具体 行政行 为是 否合法 进行审 查 , 这种规 定很 容易造 成一种误 解 , 为法 院 认 只能进行合 法性审查 , 不能进行合 理性审查 。虽 然有 学者认 为行政诉 讼法第 5 4条 中“ 用职权 ” “ 滥 、 显失公 正 ” 属于合 理 性审查 标准 , 由于对什么 是“ 但 滥用 职权 ” “ 失公正 ” 乏 、显 缺 明确 的界定 , 于抽 象和笼统 , 过 可操作性不强 , 因此经 常被 束 之高 阁 , 使得 合理性 审查标 准成 为“ 口号式 ” 准 , 标 实践 中以 合理性标准为依据而撤 销行 政行 为的鲜有前例 。 由于行 政滥 用职权没有 明确的法律条文解 释 , 以对行政滥用职权 的认 所 定, 是实践 中较难 把握 的一个问题 。 在刑法层 面 , 法条文也没有对滥 用职权行为作 出进一 刑 步的明确 , 同样给实 务界 留下 了一个 审查难 题 。人 民法 院要 正确作 出裁判 , 必须首先 审查 确定行为人 的行为是否构成滥 用职 权 , 而后进一步 审查该 行为是否构成 滥用职权罪 。在刑 法学理 上大多数意见 都将超越职权 划归滥用职权范畴 , 笔者 以为 , 这种划 分有其缺陷 :1 与行政滥用职权不 统一。从法 () 制统 一的要求 看 , 滥用 职权 与超越职 权不 宜时分 时合 , 同为 滥用职权 一语 , 能截然划分 为行 政法意义上 的滥用职权与 不 刑法意义上 的滥用职权 , 虽然违法 与犯罪之 间有 量和质的区 别, 却没 有不可逾 越 的鸿 沟 , 行政 滥用 职权 的社会 危 害性 只 要达 到相 当严重 的程度 , 即致使 公共财 产 、 国家 和人 民利 益 遭 受重大 损失 时 , 可 以以滥用 职权罪定 罪处 罚 , 就 而不必对 滥用职权 作不 同的解释 , 以视 区别 。 2 从 法律特征看 , () 滥用 职权 与超越职权之间界 限分 明。 虽然滥用职权与超越职权都 有不 正确行使 权力 的成分 在 内 , 二者界 限很 明显 , 但 滥用职 权 以行 为人有资格行使 该权力为前 提 , 而超越 职权以行为人 没有资格行使权力 却超越了职权作出行为为前提 。由于滥用 职权是在职 务范围 内行使权 力 , 因而在形式上一般看起来 是 “ 法” , 合 的 超越 职权则是 超越其 职务 范围行使 权力 , 因在 形 式 上就是违法 的[ 3 1 句话说 , 。换 滥用职权属 于隐性违法 , 越 超 职权 属于显性违法 。因此 , 笔者以为 , 还是将滥用 职权 与超越 职权分 开定 罪处 罚为宜 , 否则容 易导致 逻辑上 的混乱 , 破坏
表现形 式的统一 、 司法审查标准的统一等 方面着手 。 关键词 : 行政滥用职权 ; 滥用职权 罪 ; 司法审查
中 图分 类 号 : F D3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2 1 2 0 )6 0 5 - 2 1 7 ~ 9 X(0 9 1 - 2 3 0
中国立法指 导原则之一 —— 法制统一 原则要求 立法 机 关所创设 的法律 内部和谐统一 , 做到整个 法律体系 内各项 法 律法规 之间相互 衔接 、 相互 协调 , 各个 部 门法 之间相 互补充 和相互 配合 , 但又要 防止重 复 , 避免不 同法律 规范 之间或 同 类法律规 范之间的矛盾 。纵 观中国各部 门法 , 因为所偏 重 保护 的社会关系 不同 , 大多 带有某个 领域 的“ 专用性 ” 以致 , 出现各部 门法 之间的衔接不够 , 比如滥用职权 在行政诉讼法 和刑法 中都有规定 , 二者 在界定 和表现形 式 、 审查标 但 司法 准等方 面不尽相 同 , 给普通 百姓 以困惑 , 从法 律的统一 性来 看 , 给了法律执行 者一个难题 。 也 如何使滥用职权行 为在行政 法领域和刑法领域能够统一 、 协调起来? 这是理论界 和司法实 务界都应 当关注 的一个问题。
摘
要: 滥用职权 在行政诉讼 法和刑法 中都有规 定 , 但二 者在界定和表现 形式等 方面不尽 相 同, 给普通 百姓 以 困
惑。 从法律的统一性 来看 , 也给 了法律执行者一个难题 。 如何使 滥用职权行为在行政法领域和刑 法领域 能够统一 、 协调
起 来?这 是 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务 界 都 应 当关 注 的 一 个 问题 。行 政 滥 用职 权 与 滥 用 职 权 罪 的 衔 接 应 当从 作 出 正确 的界 定 、
2 0 年第 1 09 6期
总第 5 4期
经济研究导刊
EC ONOMI ES ARCH CR E GUI DE
No 1 2 0 . 6, 0 9
S r l .4 ei 5 a No
行政滥用职权与滥用职权罪衔接之探讨
齐 海 生
( 江苏省南通市港 闸区人 民法 院 , 江苏 南通 2 6 1 ) 2 0 1
一
行政 权 与 司 法 权 的 本 质 区别 , 院 通 常要 以 自 己对 事 实 的判 法 断来衡量行政 机关 对事实 的判断 ; 另一方 面也不 利于发挥法
院和行政机关 各 自的优势 。由于一些行 政事务具有专业 性 、 技术性很强 的特点 , 决定 了在 很多时候法 院对事 实的认辨能 力可能并不 比行政机关 高明 , 时确立灵活多变 的审查标准 此 有其必要 。 针对某些 专业 性 、 技术性很强 的行政行 为 , 民法 人 院只对行政程序和法律适 用问题进行审查 , 而对事 实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