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市政[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2009〕2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4月20日召开的桂林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ОО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9年4月20日市政府三届六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揽全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因公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4•【字号】市政[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OO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桂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电子公文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通过电子公文处理系统形成的公文电子数据。
通过认定的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生成、存储及传输的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市政办〔2016〕5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的通知市政办〔2016〕5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及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近年来,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市有关文件规定,公文处理及会议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发现一些单位存在违反行文规则报送公文、报送公文材料不齐全、不按规定时限报送和接收公文、公文格式不规范、公文管理不严格、违反会风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改进会风,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发〔2016〕8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公文办理精简文件简报改进会风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深入基层调研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市政办〔2014〕2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优化公文办理流程提高办文效能配套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14〕8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的可以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并作相关说明;报送的公文应正确标注公文紧急程度,有明文规定需在24小时内处理的公文应标注“特急”(含标注“特提”或“特急”的电报,下同);有明文规定需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的公文应标注“加急”,未标注紧急程度的来文视为普通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16]20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4.04【实施日期】2016.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6〕2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4日桂林市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权力设定和运行的监督体系,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23 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和责任事项的公开、实施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依法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检查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本办。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聚通用”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37号),深入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着力解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的突出问题,推动政务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努力实现突破性进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中心,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以支撑“放管服”改革为落脚点,推进政务平台有效整合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一张网”办理、“一朵云”服务、“一个窗口”进出、“一套材料”共享,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以加强公共服务基础平台互联互通和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抓手,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全力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管理应用体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市政办〔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市政办〔2018〕3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我市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监管创新,提升监管效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据《清单》开展检查工作。
各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和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其他检查事项除有必要实施全覆盖的之外,应全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实施。
二、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工作。
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修订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
如需对本部门《清单》进行调整的,须在清单更新(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实施“先照后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核调整并公布,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三、做好县区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及公布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参照《清单》,制定本县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实现各部门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事项的全覆盖。
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权责清单的修订情况,做好本级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动态管理与更新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5•【字号】市政办函〔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为严格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可操作性,根据《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起草任务。
二、起草单位要严格按照《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三、对已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未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说明理由,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制定计划。
四、对未列入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的,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得在本年度内再申请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立项。
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5日附件2024年桂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
桂林市黑世界老大排名,桂林市黑世界老大是谁揭秘.doc
2018年桂林市黑社会老大排名,桂林市黑社会老大是谁揭秘2018年桂林市黑社会老大排名,桂林市黑社会老大是谁揭秘来自由广西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消息称,由该院判决的张某等2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有10名被告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4月下旬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该案由阳朔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18日向该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14日至17日,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查明,以张某、赵某(在逃)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7年至2008年以来,在阳朔县白沙镇以垄断白沙镇水果市场货运线路、收取保护费为主要手段敛财达470多万元,同时还利用10名两劳释放人员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称霸一方,造成广大金桔收购商不敢私自配车发货、金桔销售价及金桔销量大幅度下跌的重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10年1月27日,该县法院对28名被告人作出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5万元,甘某、徐某等27名被告人也被判处12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一审宣判后,张某等10名被告人不服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26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桂林市旧城改造社会集资建房暂行规定发文单位:桂林市政府文号:市政办[1987]39号发布日期:1987-4-8执行日期:1987-4-8生效日期:1900-1-1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的社会资金,加速我市旧城改造的步伐,特制定此暂行规定。
一、集资建设范围:中山南路,解放东路,自由路,中山中路,解放西路,文明路,临江路等。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桂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桂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0•【字号】市政办[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桂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11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187号)精神,深刻吸取“9.20”广东深圳龙岗区同乐舞王俱乐部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和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地市合并十周年、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第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第五届中国-东盟商务与投资峰会和2008年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以下简称“两会一节”)等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关于开展桂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日关于开展桂林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为坚决遏制和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地市合并十周年、自治区成立五十周年大庆、“两会一节”等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单位整改、落实责任”的工作原则,全力以赴,摸清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具体情况,坚决杜绝无证经营,彻底整治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确保人员密集场所不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组织机构为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巫家世为组长,副秘书长褚民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发改委、教育局、建规委、交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民政局、旅游局、安监局等单位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市政办[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9〕2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九年三月四日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今年以来,福州、武汉和北京接连发生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等重特大火灾事故,为了吸取这些火灾事故教训,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公通字〔2009〕7号)和公安部《关于集中力量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09〕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隐患,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国“两会”召开和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黄济贤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褚民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规建委、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为成员。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6.13
•【字号】市政办〔2017〕31号
•【施行日期】2017.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议事协调机构领导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作分工和人员变动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桂林市为民办实事工作领导小组等57个议事协调机构中担任组长、副组长,主任、副主任等职务的市政府领导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予以印发。
今后,议事协调机构成员如需调整,涉及市领导的,由议事协调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发文;涉及其他成员的,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并经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同意后自行发文,并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
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情况一览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110社会联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110社会联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30•【字号】市政办电〔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110社会联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电〔2017〕2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110社会联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桂林市110社会联动工作实施办法为全面提升我市110社会联动及公共救援保障水平,充分依托公安机关110报警平台,整合社会各部门力量,及时处置群众通过110报警服务台求助、咨询、举报及投诉事项,不断提高各级政府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整体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充分发挥110社会联动的整体效能,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妥善处置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急、难、险、灾事件的报警求助,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保障全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扎实推进“平安桂林”建设。
二、组织领导社会联动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为切实加强对联动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仇祖和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副组长:裴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谢坚市公安局副局长成员:程春林市信访局副局长刘修祥市民政局副局长谭建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周斌市人社局党组成员舒忠常市环保局副局长柳兴平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刘资灵市林业局副局长李汉春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张朝阳市卫生计生委党组成员娄志强市旅游发展委党组成员刘金彪市工商局副局长李新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陆丹市园林局副局长唐东明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颜绍市城管委党组成员高应中市物价局党组成员桂文英市妇联副主席陈国际桂林海事局局长李永成桂林供电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动办)和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全市110社会联动工作的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指挥中心名称为“桂林市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受理日常报警、指挥调度并对处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和监督。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将桂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保留市物价局牌子及印章,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出到商务局。
(三)增加的职能: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管好基本建设投资,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97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2•【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施行日期】1989.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1989年1月11日桂政发〔1989〕22号根据1997年12月2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第1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正常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除另有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四条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预防、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单位内部正常秩序,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五条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其所属机构的主要行政领导人为该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治安保卫工作可以由单位副职行政领导人分管;日常工作由保卫机构或保卫人员负责。
第六条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督促和检查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
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并负责监督本规定实施。
第七条单位应建立与治安保卫工作相适应的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保卫干部。
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经济民警队,或组建护厂(场、矿、校)队、保安队、消防队和治保会等保卫组织。
单位保卫人员应按照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条件慎重选配,保卫处(科、股)长的任免、调动,应征求当地公安机关的意见。
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30•【字号】桂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2016年4月6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30日起施行。
市长:周家斌2016年5月30日桂林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促进行政立法的程序化、科学化、民主化,提高规章质量和规章制定的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章的制定范围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
第三条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修改、废止,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规章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章的立项、论证、审查、报送审议、备案、修改、废止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规章草案的组织起草、核稿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第六条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每年编制一次。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门有制定规章意向的,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径送市法制部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可以向市法制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市法制部门应当对立项建议进行研究,答复建议人。
第七条报送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预防和处置代课人员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预防和处置代课人员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市政办[2007]181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预防和处置代课人员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2007〕18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预防和处置代课人员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Ο七年十月十日桂林市预防和处置代课人员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为建立健全我市预防和处置代课人员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处置能力和水平,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代课人员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及时平息和妥善处置代课人员突发性事件,努力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此应急预案。
一、预案内容预防和处置教师队伍群体性事件,包括非法集会、示威游行、集体上访。
重点预防被清退的代课人员非法聚集越级上访。
二、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妥善处理好代课人员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增强解决代课人员突发性事件的力量,决定成立我市代课人员群体性聚集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丹市委常委、副市长、宣传部部长副组长:张执雪市政府副秘书长钟平市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蒋汉学市政法委副书记李杰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云市信访办副主任成员:江冰欣市财政局副局长廖爱嫒市编制办调研员王建民市人事局副局长林年萍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启宏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纪检书记查军才市教育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副书记黄丹副市长为桂林市预防和处置代课人员突发事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教育局钟平局长为直接责任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查军才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市教育局人事科科长李国玉同志为桂林市预防和处置代课人员突发性事件工作的报告人(联系电话:2823517,传真:282003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正《广西壮族
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7年12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1996年3月17日行政处罚法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省人民委员会)制定的136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政府规章32件,废止政府规章42件,保留政府规章62件。
为此,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桂政发〔1989〕8号)进行修改:
删去第二十二条中“或经济处罚”的规定。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d55714--0101113llj
——结束——。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8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5〕84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6日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新常态下的政府新闻发布工作,适时发布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确保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更加及时、公开、透明,展示我市各项工作的新成就,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及自治区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相关规程,特制定桂林市人民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实施方案。
一、政府例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一)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实施情况;(三)市委全会工作报告、市政府工作报告的落实情况;(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五)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须向社会发布的重大决议和事项;市政府出台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利益的政府规章及重大改革事项;(六)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桂林国际旅游胜地建设情况、产业发展情况、城市管理情况、民生工程实施情况;(七)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对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八)市委、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其他重要事项;其他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的组织(一)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印章更换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印章更换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市政办[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印章更换工作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0〕11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印章更换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一0年七月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印章更换工作的意见(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二Ο一Ο年六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7年5月10日印发了《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推广使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07〕69号),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从近两年的情况来看,我市的印章入网工作进展不快,未达到通知要求,尤其是机关事业单位、乡镇及农村基层组织印章更换工作进展缓慢。
为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伪造印章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印章是证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组织的身份,代表其权益、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凭证,是国家行使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以及公民行使民事权利的重要手段,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刻制工艺简单、管理手段落后,印章被违法犯罪分子伪造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各类欺诈案屡禁不止,使国家、企业、个人蒙受巨大损失,社会的诚信度亦大打折扣。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辖区高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辖区高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市政办[2007]207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辖区高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市政办〔2007〕20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辖区各高等院校(独立学院):为加强我市辖区高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辖区高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桂林市辖区高校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黄丹市委常委、副市长、宣传部部长副组长:张执雪市政府副秘书长蒋汉学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蒋朝仲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唐仁郭广西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梁丁丁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李祥清桂林工学院副院长罗放桂林医学院副院长容作信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詹皖生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秦志勇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于恩祥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副院长黄桂阳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信息科技学院党委书记秦勤忠桂林工学院博文管理学院副院长成员:蒋建成市综治办副主任李杰市公安局副局长钟水林市司法局纪检组长谢文富市文化局副局长林亚胜市交通局副局长肖永泰市建规委副主任王耘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郭全智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唐贵柏市市容局党组成员查军才市教育局党组成员韦焕雨广西师范大学保卫处长蒋芳清桂林电子科技大学保卫处长崔光仁桂林工学院保卫处长张义红桂林医学院武装部长欧庆斌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长黄晓坚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长杨沛兴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保卫处长方珩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保安队长鞠敏敏桂林工学院博文管理学院保卫部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蒋建成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上述单位抽派一名干部参加,办公地点设在市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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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办[2004]5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1.06
【实施日期】2004.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的通
知
(市政办〔2004〕5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四年一月六日
桂林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一般规定
第三章对重点、要害单位的特别规定
第四章保卫机构和保卫人员
第五章政府职责
第六章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和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含有国有、集体资产的股份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单位保卫机构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组成部分,在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和当地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内部治安
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负总责,其下属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由该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按照权限分工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一般规定
第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内部管理;
(二)组织制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和计划;
(三)依照本规定设置保卫机构、配备保卫人员;
(四)保障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
(五)定期布置,检查治安保卫工作;
(六)处理涉及内部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决定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奖惩事项。
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确定单位其他负责人具体负责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责任制,单位应当对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建立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治安保卫责任制。
要制定《内部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书》,单位内部各部门要与本单位保卫部门签定责任书,单位的保卫部门要与本单位法人签定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将治安保卫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并执行以下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文物、贵重物品、设备、物资等重要物品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密级产品、文件、图纸、资料等保密管理制度;
(五)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六)内部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七)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场所和内部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九)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不安定事端和重大治安隐患的报告制度;
(十)其他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第十条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法制和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增强本单位人员的法制观念和安
全防范意识。
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特点经常开展学生自我保护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治安防范措施,在重要部位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走科技防范之路。
第十二条单位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有害菌种、毒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及时发现、整改治安隐患,对本单位难以解决的重大治安隐患,应当及时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性控制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接到单位请求帮助解决重大治安隐患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帮助解决。
对一时仍然难以解决的重大治安隐患、单位应当登记建档,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经常性安全评估,监测,随时向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经常研究、分析内部不安定因素,及时解决本单位人员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