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合集下载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鼓励民间投资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

2014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民间投资促进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36条》),该政策文件的出台,为民间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确立了更加明确的方向,也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36条》提出了一系列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具体内容如下:1. 确保民间投资平等对待。

鼓励民间投资者与国有企业展开公平竞争,鼓励政府采购项目也向民营企业开放,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 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政府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3. 加强金融支持。

各级政府要推动金融机构更好地为民间投资提供融资支持,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融资成本。

4. 拓宽投资市场。

政府要积极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投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鼓励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

5. 保护知识产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为创新企业和民间投资者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

6. 鼓励技术创新。

政府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为民间投资者提供优惠政策和税收优惠,推动研究与开发的深度融合。

7. 促进产业升级。

政府要支持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8. 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的退出机制,提供良好的上市和转让环境,引导民间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

9. 健全法制保障。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0. 加强人才培养。

政府要加大对专业人才培养的投入,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和培训服务,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以上是《36条》关于鼓励民间投资的主要内容,这些政策的出台将为民间投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良好的发展环境。

同时,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积极贯彻和执行这些政策,为鼓励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苏政发〔2011〕1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深入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十二五”发展规划,以做优做强骨干企业为目标,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鼓励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境)兼并重组及投资合作,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强骨干企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导向与行政推动相结合。

以企业为主体、以资产为纽带,充分尊重企业意愿,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

政府通过完善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创造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引导和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兼并重组。

2.坚持规模扩张与做优做强相结合。

引导各行各业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有效整合存量资源,实现低成本超常发展。

加大增量投入,注重以兼并重组方式强化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积极培育新的增长点。

避免盲目兼并扩张,防止落后产能转移。

3.坚持突出重点与分类指导相结合。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重点围绕汽车、船舶、钢铁、水泥、机械制造、电子信息、石化、纺织等行业,鼓励支持优势骨干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5•【字号】苏政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5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国办发〔2022〕9号),坚持远近兼顾、综合施策,促进消费加快恢复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循环的牵引带动作用,有力对冲疫情影响、提振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福祉,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市场加快复苏,充分激发和释放消费需求(一)全面恢复商业场所正常经营。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坚决防止疫情防控简单化、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推进大型生产生活市场、住宿餐饮场所、文化旅游场所、娱乐休闲场所等经营场所全面恢复正常营业,支持经营场所延长开放时间。

结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辖区内人口规模与分布,科学设置核酸采样点,为餐饮、快递配送等从业人员和其他“应检尽检”“愿检尽检”人群提供常态化核酸检测服务。

(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等及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二)持续开展消费促进系列活动。

抢抓疫情缓解后消费需求旺盛契机,策划办好“苏新消费”四季购物节,精心打造“春游江苏”、“夏夜生活”、“金秋惠购”、冬季购物节等各具特色的主题活动,形成全覆盖、多层次、品牌化、常态化消费促进工作机制,培育更多消费新热点。

调研报告:加快民间投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调研报告:加快民间投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调研报告:加快民间投资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把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出台实施的有利机遇,进一步加快我市民间投资发展,对加快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进一步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和竞争活力,提高经济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外地主要做法(一)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范围在大力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方面,温州市提出支持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升格改制、增资扩股方法尽快扩大规模、完善功能、改善服务,鼓励自然人参与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增资扩股,适当提高比例至2%;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贷款公司,引导和支持在海外温州人资本回乡创办侨资银行业机构;探索在民间借贷活跃地区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团”组织试点。

在民间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方面,杭州市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兴办学前教育、高校教育、成人业余培训类教育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依法兴办列入省、市医疗资源配置规划的大中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以及养老服务、残疾人康复、疗休养保健等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各类体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体育中介、体育培训等项目。

在开放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方面,沈阳市通过对市政公用设施补偿收费立法,允许民间资本以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参与城市供水、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采暖热源、煤气开发输送与供应、轨道交通等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建设和运营。

在创新民间投资进入途径方面,江苏省提出政府出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新建的重大交通、能源项目,要吸收一定比例的民间资本参股,向民间资本出让部分股权;组建投资基金,对投资额较大,规模门槛较高的铁路、港口码头、民营航空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组建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形式参股建设。

(二)引导民间资本的投资方向北京市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民营总部经济,着重引进和发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企业和国内500强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研发、营销、结算等职能总部,培育壮大本土优势产业企业总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增强实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省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行业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计投资[2001]2653号【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2.11【实施日期】2001.12.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1]2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民间投资发展的现状和特点,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具体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民间投资的促进和引导工作。

国家计委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关于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长迅速,在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和增加出口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些年来,由于受政策、体制和市场环境以及民间投资者自身因素的制约,民间投资发展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现对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促进民间投资的发展。

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有利于增加就业和繁荣市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利于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有利于推动所有制结构调整,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七·一”重。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
领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苏商流通[2012]88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2.08.03
【实施日期】2012.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商流通〔2012〕886号)
各市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发〔2012〕207号)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商务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
2012年8月3日
江苏省商务厅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的工作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商贸流通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取得明显成效,为繁荣市场,促进生产,扩大消费,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流通业现代化,不断提升商贸流通领域民间资本发展的质量;创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特种行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商贸流通领域民营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工作重点
(一)鼓励民间资本发展连锁经营。

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在商贸流通领域发展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扩大连锁经营的覆盖面,提升连锁经营的质量与水平,扩大连锁企业的影响力。

支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特色的民营企业发展特许体系,对经营模式成熟、市场接受度高、扩展能力强的优秀特许经营品牌,支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6〕16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充分发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十一条措施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十一条措施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十一条措施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新时代下,为了应对新的经济形势和挑战,我们需要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来推动民间投资的发展。

以下是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十一条措施。

一、优化政策环境。

加强政府服务,引导地方政府将更多的资源向民间投资倾斜,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提供更加便利的投资环境。

积极推行降低税费负担等措施,鼓励民间投资者积极参与经济建设。

二、加大投融资支持。

设立专项基金,为民间投资提供必要的融资支持。

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推动国有资本向社会资本流动。

三、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和信用担保等金融支持,拓宽民间投资者的融资渠道。

推行金融创新,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资本市场。

四、加强人才培养。

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提供针对民间投资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投资决策和管理能力。

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增加对民间投资领域的研究和支持。

五、完善产权保护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产权转让和交易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建立和完善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鼓励民间投资者积极参与新兴产业的投资,提供相应的财税支持和技术支持。

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引导民间资本向新兴产业和科技创新领域倾斜。

七、扩大内外市场开放。

鼓励民间投资者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引导其积极开展对外投资。

加强各类对外经贸合作交流,促进民间资本和技术的引进。

八、加强区域协调发展。

鼓励民间投资者参与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引导其投资流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九、培育特色产业集群。

鼓励民间投资者在特定地区域内集中投资,形成特色产业集群。

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和产业链配套,提高集群效应和竞争力。

十、加大信息披露和监管力度。

加强对民间投资领域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提高投资者对项目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建立健全民间投资风险提示机制,提醒投资者注意潜在风险。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江苏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的省份,政府投资基金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政府投资基金是指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推动科技创新等目的而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等领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政府投资基金在江苏省的作用日益凸显,在促进经济增长、推动产业升级、实现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不断调整,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

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基金的作用,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对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于推动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作为重要的财政工具和投资主体,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产业升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研究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全面了解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可以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好地把握当前形势,及时调整政策措施,推动基金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发现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及时提出政策建议,有助于引导基金的健康发展,避免投资方向的偏差,降低投资风险。

优化投资方向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可以提高基金的投资效益和风险抵御能力,为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多动力。

深入研究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及政策建议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 正文2.1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从2009年开始设立,目前已经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截至目前,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已经投资了多个重点项目,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等。

这些投资项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增长。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和管理经验,能够较好地把握投资机会,确保投资项目的实施效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国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工作,近年来部署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并开展了专项督查,民间投资增速企稳回升。

但是,当前民间投资增长仍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障碍,部分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营商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些垄断行业市场开放度不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民间投资活力不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观。

为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各项要求,确保取消下放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重点任务落实到位。

坚决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

充分发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实现项目网上申报、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开展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清理核查,提高审批服务水平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民间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核查,逐项梳理已报审的民间投资项目,清查各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明确办理时限。

能够办理的,要尽快办理;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民营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依法依规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0•【字号】苏政发[2010]130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我省推进科学发展和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一)深刻认识民间投资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2009年,民间投资总量突破1万亿元,达到11746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62.6%,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激发经济增长内生动力;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和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发展社会事业,改善人民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创新观念,把扩大民间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挖掘民间资本蕴藏的巨大投资潜力。

(二)加快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

除政府投资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外,其他领域尤其是一般竞争性领域要确立民间投资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

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全社会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成为社会投资的主要力量;要确立民间投资在行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十二五”期间,民间资本将成为社会服务、产业发展等领域的投资主体,在大多数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要确立民间投资在发展创新型经济中的主体地位,民营企业将成为发展创新型经济的主体,大部分科技创新活动由民间投资发起或参与。

江苏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6号建议的答复

江苏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6号建议的答复

江苏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16号建议的答复江波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支持大丰沿海开发加快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一直以来,省财政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和财政政策保障作用,支持包括大丰等沿海地区高质量发展。

“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累计下达大丰区省以上转移支付资金超170亿元,支持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重点推动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支持大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为支持大丰城市水环境改善、农村河道生态治理,“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累计下达省以上资金超5亿元,确保川东港整治、西潮河整治、四卯酉闸下移等重点水利工程项目顺利完工,推进草堰翻水站更新改造工程等项目实施进度。

二是助力大丰完善交通运输体系。

为支持大丰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累计下达交通运输领域补助资金近6亿元,重点支持大丰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集疏散和连接公路、客货运枢纽、农村公路建设,助推大丰不断完善综合立体交通网。

三是减免内河集装箱船舶过闸费。

为持续降低水路通行成本,加快推进河海联运,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方案》(苏发改经贸发〔2020〕1227号),对通过船闸的集装箱货运船舶(含通往盐城港的内河集装箱船舶)免收过闸费。

四是支持大丰规范用好地方政府债券政策。

在符合国家和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规定前提下,省财政大力支持大丰用好用足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指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十三五”期间,省财政累计支持大丰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50.55亿元,其中,一般债券10.05亿元、专项债券40.5亿元,重点用于支持大丰交通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生态环保等领域项目建设。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

民间投资新36条全文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扩大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

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有利于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稳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拉动国内消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规范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不得单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明确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对于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应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

(三)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国有资本要把投资重点放在不断加强和巩固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一般竞争性领域,要为民间资本营造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四)积极推进医疗、教育等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将民办社会事业作为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重要补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公共服务体系。

回购公立医院一波三折 能否破解看病难

回购公立医院一波三折 能否破解看病难
资本可以更多地参与城市 “ 过剩”医疗资源的盘活。“ 我国现在的医疗矛盾, 主要是资 源分布不均衡。比如,南京鼓楼 区就集 中了省人 民医院 、鼓楼 医院等近 1 家三 甲医 ‘ 0 院,一些缺少 医疗特色的中等医院在激烈竞争 中举步维艰。这部分过剩 的医疗资源,
可以通过吸引民营资本方式加 以盘活, 利用 民营医院机制灵活的优势, 发展专科、 老 年 、康复、护理院等特色 ,做公立三级 医院的有益补充。 ” 南医大友谊医院副院长戴尚建议 , 应该像 国外一样 ,公立医院主要满足群众一般 “ 的基本医疗需求,高水平 的和个性化的服务,由非公立 医院提供” 。 专家认为 , 在大力推进社会资本进入 医疗机构 的过程 中, 相关的监督管理不可或 缺。目前 , 社会资本 兴办医疗机构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 , 社会认知度和信任度不高。 出现这种现象, 原因之一是政府部 门重准入、 轻管理 ,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 日 常行为尚 未形成连续、 动态监管, 不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 的持续健康发展。 真正的市场化 。 “ 必 须防范像上一轮那种 ‘ 一卖 了之 ’的情形卷土重来。 ”
记者注意到 , 今年 1 月江苏省政府发布 的《 0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 实施意见》明确提 出:“ 原则上不再新办公立医疗机构,并从严控制现在公立医院扩 张 ,为 民间资本 办 医 留足发 展 空 间” 国家为何要高调鼓励民营医院发展? “ 对于医疗改革的市场化 , 我们经历 了一个 从美化到弱化 , 又从弱化到强化 的过程, 应该说是个理性的选择。 省社科院张卫研究 ” 员认为,当前 医疗领域 出现 的种种困惑,并非市场化惹的祸 ,而是政府与市场双 向不 到位的结果。我们应该反思,以前所推行的一些医改举措 ,是真正的市场化改革 , 还 是仅仅打着市场化的大旗?要改变这种现状 , 关键是在政府主导下吸引社会资本进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1989年8月18日苏政发〔1989〕92号)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控制的新形势,切实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要求,各级计委(计经委)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各类投资计划。

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成一本计划,作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依据。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他、城镇与农村集体、城乡个体投资、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独资)、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合投资等。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建设性质、资金渠道、所有制形式,均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二)服从国家宏观管理。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将国家核定给我省的投资总规模分别下达给各市和省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据此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下达的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实行市长、厅局长、行长负责制。

(三)实行分类计划管理。

全民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和城乡集体投资项目中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禁突破。

城镇、农村集体自筹投资、个体投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按国家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双重计划控制,即既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又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

鼓励民间投资新36条摘要:一、引言1.民间投资的重要性2.我国政策对民间投资的扶持二、新36条的具体内容1.降低市场准入门槛2.改善金融服务3.推动产业升级4.保障民间投资权益三、新36条的影响和意义1.激发民间投资活力2.促进经济增长3.提升我国经济竞争力四、如何落实新36条1.政府部门的责任2.优化政策环境3.加强监管和引导五、民间投资者的应对策略1.把握政策机遇2.创新投资方式3.加强风险防范六、结论1.新36条对民间投资的重要性2.民间投资者应积极应对正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近年来,政府高度重视民间投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发展。

其中,新36条措施备受关注,旨在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新36条措施涵盖了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改善金融服务、推动产业升级、保障民间投资权益等多个方面。

首先,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将有助于民间投资者更容易进入各类行业,分享经济发展红利。

其次,改善金融服务可以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解决融资难题。

再次,推动产业升级将有助于民间投资转向更高附加值的产业,提升企业竞争力。

最后,保障民间投资权益,有助于增强民间投资信心。

新36条的实施将对我国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有助于缓解我国投资增速放缓的态势,推动经济增长。

另一方面,新36条将有助于提升我国经济竞争力,助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为确保新36条措施落地生根,政府部门应承担起责任,优化政策环境,加强监管和引导。

首先,政府部门要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培训,帮助企业了解和把握政策机遇。

其次,完善相关法规,保障民间投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监管,防止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滥用职权、侵犯民间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面对新36条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民间投资者也应积极应对。

一方面,要把握政策机遇,加大投资力度,寻找新的增长点。

另一方面,要创新投资方式,提高投资效益。

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升级阶段,为了促进经济的良性发展,需要大力推动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

为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关于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一、加大民间投资的政策扶持力度1.减少企业投资的成本。

减少税收和非税收负担,提供税收抵免和减免措施,降低企业的风险和财务压力。

2.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

完善民间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扩大信贷额度,降低融资成本,为民间投资提供更多资金支持。

3.改善法律环境。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合同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投资者的信心。

二、提升民间投资的创新能力1.加强科技创新支持。

设立专项资金,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和奖励,加强与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2.加大产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

在重点领域设立产业基金,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传统产业向战略新兴产业的转变。

3.支持企业发展新业态。

加强对新兴业态的支持,鼓励民间投资参与新经济业务,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积极引导企业创新发展。

三、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减少市场壁垒,打破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竞争。

2.健全监管体系。

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民间投资的合规经营意识。

3.推动政府购买民间投资服务。

鼓励政府购买民间投资服务,扩大投资领域,提高竞争性,增加投资机会。

四、加强民间投资的社会责任意识1.提升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民间投资企业加大对教育、环保、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2.建立评估机制。

建立民间投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制,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奖惩相对应。

3.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传递企业核心价值观,提升全员的社会责任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形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发[2016]161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2.12
【实施日期】2016.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苏政发〔2016〕16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全省新旧动能加速转换和新经济培育成长,加快聚力创新、聚焦富民步伐,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民间投资专项督查组对我省提出的整改要求,现就进一步促进我省民间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
(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深入贯彻《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充分发挥省级
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省级科技成果引导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物联网和云计算、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软件、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努力培育新经济增长点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动力。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通过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引导过剩产能、落后产能、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市场,支持民营企业加快“腾笼换鸟”、二次创业,提升实体经济资产质量,促进产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联合研究机构通过委托研发、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开展多要素、多样化的政产学研用合作。

鼓励民营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标准规范制定,对民营企业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修订的,各级财政可视财力状况给予奖励。

大力发展军民融合,鼓励民营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与生产合作,充分发挥省级军民融合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军民融合发展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三)加强载体支撑和信息引导。

积极支持重大科创载体建设,加快发展产业科技服务示范区,鼓励各类园区、开发区重点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公共技术服务、产业监测等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列入各级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给予重点保障和推进。

充分利用全省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省统计数据中心等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产业发展、投资、财税、招投标等政策信息和投资结构分布、投资发展趋势、产能结构变化等投资动态信息,引导企业准确选择投资方向,提升民营企业盈利能力。

(四)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

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
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降低民营经济特别是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和运行成本。

完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和援企稳岗补贴等政策,合理控制用工成本。

调整完善公路收费政策,规范机场、铁路、港口码头及海关监管区收费,有效降低物流成本。

进一步优化能源发展结构,加快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切实降低项目用能成本。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其收费标准,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加强资金清欠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债务链风险。

二、全面放宽市场准入
(五)严格界定政府投资范围。

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保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公益服务、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对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中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或通过适当补助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的项目,原则上推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一般不再进行全额投资。

(六)全面落实民间资本准入平等待遇。

进一步开放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等领域,确保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鼓励和引导民资进入。

对省内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按程序修改或停止执行不利于民间投资准入和存在不公平待遇的政策文件规定。

各级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任务,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实行公平竞争,一般不再新设国有企业或指定既有国有企业承担投资建设任务。

(七)健全民间投资权属和收益保障机制。

对资产权属结构不够明晰而不能保证投资收益,导致民间资本不愿进入的行业或领域,建立健全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投资主
体投资权属确认和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平公正和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为民间投资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探索开展特殊股权试点,国有资本通过持有极少量的特殊股权,仅在约定的个别关键事项上拥有决策权,将项目所有权和收益权最大化赋予民间资本,有效拓展民间投资发展空间。

(八)探索民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试点开展民间投资项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定期调整公布民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进一步明确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