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之肾”有了保护伞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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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城市公园管理办法(202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9号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指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保护资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难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园是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

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并逐级报上一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开。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规模、功能、位置等对城市公园进行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湿地公园的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设立专门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和实施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和发展规划;(三)组织开展湿地生态保护与恢复工作,监测湿地生态环境变化;(四)负责湿地公园内资源的调查、登记和保护,建立资源档案;(五)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六)监督和管理湿地公园内的开发利用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七)协调与相关部门和周边社区的关系,共同推进湿地公园的保护和发展。

三、规划与建设湿地公园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规划应当明确湿地公园的功能分区,包括核心保护区、生态缓冲区和合理利用区。

核心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缓冲区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以生态恢复和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区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教育等活动。

湿地公园的建设应当遵循自然规律,采用生态友好型的建设方式和材料,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干扰和破坏。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保护措施(一)加强对湿地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调配水资源,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二)保护湿地的土壤、植被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禁止非法开垦、放牧、捕捞、采药、猎捕、砍伐等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更好地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建设,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县(区)级湿地公园。

申请建立国家湿地公园,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县(区)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显著或特殊生态、文化、美学、宣教和生物多样性湿地景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湖泊等权属明晰无争议,湿地公园边界四至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无重叠或者无交叉。

(三)管理机构明确,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七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所跨县(区)人民政府联合发的同意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文件。

(二)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及其电子文本。

(三)反映拟建市级湿地公园现状的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

(四)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市级湿地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湿地公园管理证明文件。

(五)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申报书,以及相关部门对总体规划的汇审意见。

(六)申报市级湿地公园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按照以下程序:(一)由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考察、评估和评审。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

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体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大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清。

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具有首都特色的湿地保护体系

具有首都特色的湿地保护体系

具有首都特色的湿地保护体系文/本刊记者胡利娟享有“地球之肾”美誉的湿地,不仅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具有不可替代的综合功能。

湿地为各类野生动植物提供了舒适的栖息环境,在提高生态质量的同时,又保护了生物多样性。

其共分为天然湿地和人工湿地2大类,11种类型。

“北京湿地日”的由来为唤起社会各界关注湿地、爱护湿地、保护湿地的意识,《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每年九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北京湿地日”。

每逢湿地日,北京市区各级园林绿化部门都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布置宣传展板、湿地知识竞猜等形式,向市民宣传《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普及湿地相关知识。

9月15日,第七个“北京湿地日”主题宣传活动在房山区长沟泉水国家湿地公园举办。

位于房山区长沟镇中东部的北京长沟泉水国家湿地公园,是由北泉河水系汇聚而成,年2019年第9期|中国科技财富均水资源总量2000万立方米,长年喷流不断,涌流不息,水温长年保持在14-16度,这一泉水型资源在北方尤其是北京地区是非常罕见的稀缺资源。

自2002年起长沟镇开始建设长沟湿地公园,截至目前,累计投资已超过2亿元,已搭建完成了长沟湿地公园整体架构,水面面积达1600余亩,总蓄水量达到210万立方米。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称,目前,北京市1公顷以上湿地总面积5.14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13%,以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大清河、蓟运河等5大水系,以及密云、官厅、十三陵、金海湖等20余座大中型水库为主。

全市已建立国家和市级湿地公园11个,其中包括翠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野鸭湖和长沟泉水国家湿地公园以及怀柔区琉璃庙、大兴区长子营等7个市级湿地公园,总面积2500余公顷。

建设了延庆曹官营、密云清水河、房山拒马河黑鹳、房山佛子庄等10个湿地保护小区,总面积1300余公顷,形成了自然保护区为基础,湿地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小区为补充的具有首都特色的湿地保护体系。

为进一步优化湿地生态功能,在新一轮百万亩造林绿化行动中,北京市遵循宜林则林、宜湿则湿、林水相依的原则,在中心城区,结合疏整促工作推进小微湿地建设;在平原地区城市副中心、新机场、冬奥会、世园会、永定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建设大尺度森林湿地;在生态涵养区和京津冀交界地区,加强湿地生态保育。

2023修正版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湿地公园管理办法1. 背景介绍湿地是自然界中非常宝贵的生态系统,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

为了保护湿地资源,提高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本文将重点介绍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利用,并提供适当的游客服务。

2. 湿地公园管理目标湿地公园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 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通过限制开发和污染,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濒危物种。

- 维护湿地水质。

管理和监测湿地水体质量,保持水质清洁,预防污染。

- 控制人类活动。

限制湿地公园内的商业开发和旅游活动,确保活动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 提供环境教育。

开展湿地环境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理解。

- 保障游客安全。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在湿地公园内的安全。

3. 湿地公园管理措施为实现上述管理目标,湿地公园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3.1 划定湿地保护范围湿地公园根据具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并确立相应的边界。

这些边界应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重要性和脆弱性进行划分,确保湿地生态环境不受非法开发和破坏。

3.2 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湿地公园制定湿地保护规划,明确湿地保护的具体目标、管理措施和时程计划。

规划应综合考虑湿地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3.3 加强监测和科学研究湿地公园加强湿地生态环境的监测和科学研究,监测涉及湿地水质、植被、鸟类和其他动物种群等方面。

通过科学研究,了解湿地生态系统的状态变化,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

3.4 加强执法和监管湿地公园加强执法和监管,对湿地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

同时,加强公共安全管理,确保游客在湿地公园内的安全。

3.5 促进环境教育湿地公园开展湿地环境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湿地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活动,增加公众对湿地的理解和关注。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围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建城〔2017〕222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2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绿化市容管理局、水务局,天津市规划局、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水务局,重庆市规划局、城市管理委员会、水利局,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城市湿地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和生态空间,为切实履行《湿地公约》,全面加强城市湿地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我部制定了《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建城[2005]16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0月13日附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和城市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久或暂时性的沼泽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生物资源。

城市湿地是指符合以上湿地定义,且分布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属于城市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自然、半自然或人工水陆过渡生态系统。

城市湿地公园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保护城市湿地资源为目的,兼具科普教育、科学研究、休闲游览等功能的公园绿地。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促进湿地生态旅游业的发展,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Wetland Park),是指以湿地良好生态环境和多样化湿地景观资源为基础,以湿地的科普宣教、湿地功能利用、弘扬湿地文化等为主题,并建有一定规模的旅游休闲设施,可供人们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的生态型主题公园。

该湿地公园是具有湿地保护与利用、科普教育、湿地研究、生态观光、休闲娱乐等多种功能的社会公益性生态公园。

第三条湿地公园分为以下两级:(一)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湿地生态环境优良、湿地景观特别优美,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对区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且生态旅游服务设施齐全;(二)省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的主题突出,且湿地生态环境良好、湿地景观有特色,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对区域生态环境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且具备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

第四条国家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湿地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坚持湿地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相互协调、统一的原则。

坚持对湿地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并适应生态旅游业的发展。

第二章公园申报和建设第六条申报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以保护、恢复和重建湿地,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人们生活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二)以湿地利用、科普宣育、弘扬湿地文化为主题;(三)湿地及其它土地、地被物权属清晰;(四)湿地面积占公园总面积的50%以上;(五)兼有湿地生态旅游服务功能;(六)投资主体明确,投资基本落实;(七)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有关图表、照片等资料。

第七条申报审批程序根据1998年国务院下发国办发[1998]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决定“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工作”,湿地保护包括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是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

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

新《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实施作者:来源:《林业与生态》2018年第02期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7个条件,以及9种禁止行为。

《办法》指出,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是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是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是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是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是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是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办法》明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是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是截断湿地水源。

三是挖沙、采矿。

四是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是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

六是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七是引入外来物种。

八是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九是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摘自《新华网》)红豆杉多久能开花结果红豆杉现在在花卉市场上是比较火的植物品种,不少花友也会选购一盆在家中栽种。

喜欢红豆杉的人们都知道,红豆杉是会开花结果的,但是究竟什么时候自家的红豆杉才能开出漂亮的花呢?花友们要知道,红豆杉为雌、雄异株,只有授粉才能结果。

如果家里有一盆红豆杉,那是结不了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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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实形如樱桃、色如红宝石,挂在枝叶上面非常好看。

果实可观赏,可食用。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湿地公园规划和建设,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及毗邻海域从事省级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认定、命名、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公园的认定和建设保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公园的有关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对在湿地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湿地资源状况、生态省建设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湿地保护规划编制全省湿地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城市湿地是城市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为保护城市湿地资源,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管理,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理。

城市湿地应纳入城市绿线划定范围。

严禁破坏城市湿地水体水系资源。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自然性。

通过设立城市湿地公园等形式,实施城市湿地资源全面保护,在不破坏湿地的自然良性演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休闲休憩和科普教育需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出租转让湿地资源,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体系。

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应明确保护目标、保护范围、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和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城市湿地实施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湿地公园,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城市湿地资源保护发展规划,用地权属无争议,已按要求划定和公开绿线范围。

(二)湿地生态系统或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湿地生物物种独特;或者湿地面临面积缩小、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威胁,具有保护紧迫性。

材料。

媒体公示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收到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考察评估,对符合条件的设立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己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标明界区,设立界碑、标牌和保护标识,并按申报方案明确管理机构、建立技术与管理队伍、保障保护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己批准设立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应在1年内编制完成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规划,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查。

对管理和保护不利,造成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功能等受到破坏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责令限期整改。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洪府厅发〔2019〕135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1月22日南昌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等。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三条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广新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湿地生态补偿和湿地生态修复,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及评审意见。

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设立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设生态宜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公园规划、设立、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规划、设立、保护、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湿地公园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住建、水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公安、城管执法、环境保护、体育、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公园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及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运行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投资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建立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筹资等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

湿地公园保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人文历史、自然风貌、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举报损害和破坏湿地公园的行为。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与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设立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湿地公园管理,保护湿地资源,促进湿地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湿地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湿地公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设置湿地公园,必须经过严格审核程序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湿地公园建设应当依据生态学原理,主要目标是保护、修复湿
地生态系统,同时能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满足公众参与和旅游需求。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
湿地公园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机构人员应具
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健全工作队伍,确保湿地公园管理规范有序。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七条
湿地公园应当定期进行生态环境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
应措施。

第八条
禁止随意捕捉、破坏湿地生物,不得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破坏环
境的行为。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九条
管理机构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
禁止在湿地公园内进行违法、暴力、危险活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2021年国考申论热点:城市湿地保护

2021年国考申论热点:城市湿地保护

2021年国考申论热点:城市湿地保护【背景链接】——湿地保护管理亟待增强湿地被誉为“城市之肺”。

不过在气候变化、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多重压力下,我国的城市湿地正面临着数量减少、功能弱化的严峻挑战。

湿地是处于水域与陆地过渡地段的特殊生态系统,其种类繁多。

其中,城市湿地是按地域分类的一个湿地子集,具体指分布于城市(镇)地域内的各类湿地。

现阶段,我国城市湿地管理面临气候变化、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等多重压力,存有着重开发、轻保护,法制建设滞后以及多头管理等诸多问题,急需增强城市湿地管理的科学化和系统化水平建设。

【标准表述】——湿地健康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如何应对[城市湿地发展问题分析]从世界来看,湿地面积减少、功能下降以及生物多样性锐减等现象广泛存有。

在我国,湿地特别是城市湿地的健康发展正面临严峻挑战。

一是气候变化已经并将继续对湿地分布和功能造成不利影响。

气候变化通过作用于湿地的面积、结构与分布,进而对湿地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循环、生产力、生物多样性等功能产生重要影响。

二是温度、降水与蒸发量变化是影响湿地分布和功能的最主要气候因子。

温度升高会显著减少湿地面积。

欧洲南部半干旱地区的湿地研究表明,气温升高3℃-4℃,适于水生植物生长的湿地面积在5年之内将减少70%-80%。

加拿大的相关研究显示,区域年均气温升高3℃,将导致56%的流域湿地消失。

降水和蒸发量变化会大幅度改变湿地面积,干旱和半干旱地区的湿地对此尤为敏感。

美国的一些研究发现表明,降水、蒸发及蒸腾变化只要改变地表水或地下水位几厘米,就足以让湿地萎缩或扩展。

三是城镇化进程已对湿地环境保护构成严重威胁。

受快速城镇化的影响,城市湿地普遍具有分布不均匀、面积较小、孤岛式的斑块特征,且斑块之间的结合度下降,增加了湿地内部生境破碎化的水准。

与其他类型的湿地相比,城市湿地受到的干扰以人为干扰为主,对湿地物质生产功能及社会服务功能的过度开发利用常常超出了湿地的自然容量,造成湿地数量减少、功能弱化。

以法为盾守护湿地我们怎么做_湿地的重要性是什么

以法为盾守护湿地我们怎么做_湿地的重要性是什么

以法为盾守护湿地我们怎么做_湿地的重要性是什么湿地被喻为“地球之肾”,守护湿地的背后,与常态化司法保护密不可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以法为盾守护湿地我们怎么做,以供参考,欢迎大家收藏并分享哟!以法为盾守护湿地我们怎么做?古往今来,人类逐水而居,文明伴水而生,人类生产生活同湿地有着密切联系。

刚刚闭幕的《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上的致辞中指出:中国湿地保护取得了历史性成就,构建了保护制度体系,出台了《湿地保护法》。

中国将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致辞中说到的这部《湿地保护法》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它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立法空白,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我国湿地管理进入法治化的新阶段。

我国湿地面积约占全球湿地面积的4%,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四位。

我国湿地分布广、面积大,湿地资源的丰富度和独特性在全球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北京林业大学教授张明祥:“一个是提出古人要择水而居,伴水而生,这一点就体现了湿地的重要性。

正因为湿地如此重要,所以我们要把湿地保护好,这一点也提到,我们国家刚刚颁布的《湿地保护法》,这一点是引领全球的湿地保护的一个很好的案例。

”今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的法律,是湿地保护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里程碑,《湿地保护法》共7章65条,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为我国湿地保护保驾护航。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副司长鲍达明:“《湿地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就是在于它是从生态系统的角度来进行立法的,而不是从资源的角度来进行立法的。

它不是只关注于湿地的单要素资源,比方水、土、生物,而是这些东西的一个集合体,集中表现在生态功能的保护和修复上面,可以说《湿地保护法》填补了我国生态系统的立法空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湿地管理司副司长鲍达明:“我们国家的湿地保护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摸清家底,夯实基础阶段,这个阶段把基本情况摸清楚了;第二个抢救性保护阶段,主要是建立资源保护地,包括资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等,把重要的湿地优先抢救性保护起来;第三个阶段,《湿地保护法》今年的6月1号颁布以来,我们国家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依法来保护国家的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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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 , 严格依 法管 理 , 使城 市湿 地资 源得 到应有 的保
的清醒 认 知 , 体现 了 国家 对城 市绿 地 系统 构 建 的系
统性 及 其效益研 究 的重视 。”
护发展 规划 , 用地 权属无 争议 , 已按要 求划 定 和公 开 绿线 范 围。二是 湿地生 态 系统或 主体生 态功 能具有
典型性 ; 或 者湿地 生物 多样性 丰富 ; 或者 湿地生 物物 种 独特 ; 或 者湿 地 面 临面积 缩 小 、 功 能退 化 、 生 物 多
《 办 法》 说 明 了在城市 规划 区范 围 内湿 地资 源的 自然 生态 效 能 以及 服 务 城市 的社会 功 能及 其 价值 ,
明确规定 了城 市湿 地资 源保护 以及 湿地公 园建设 与
管理 的 目标 。 同时 , 从 城市 建 设 与管 理 的政 府 职能 角度对 城市 湿地 公 园管理 的法律责 任 主体进 行了界 定, 明确 了各 级管 理部 门职 能 , 并从 管理技 术 的角度
护、 生态优 先 、 合 理利 用 、 良性发 展的基 本原 则 。
城市 湿地应 纳入 城市 绿线划 定范 围 。严 禁破 坏 城 市湿 地水 体 水 系资 源 。维 护 生态 平衡 , 保护 湿 地
区域 内生 物多样 性及 湿地 生态 系统结 后仍 不 符合 要 求 的 , 撤 销 其 设立 命 名, 并 予 以通 报批 评 , 对 有关单 位和 人员依 法依 纪追
更加美 好 生活 的有力依 托 ’ 的意义 , 无论 怎么强 调都 不过分 。 ” 住 房城 乡建设 部 风景 园林专 家委员会 委员
张 晓鸣说 , “ 因此 , 住房 城 乡建设部 制定 出 台《 城市湿 地公 园管理 办法 》 很及 时 , 也 十分 必要 , 体 现 了城市 建设 和 管理 在 贯彻 落 实生 态 文 明 、 自然 和 谐理 念 上
样性 减少 等威胁 , 具有 保护 紧迫性 。 三是湿 地面积 占
公 园总 面积 5 O %以上 。
根据《 办法 》 , 已批 准 设立 的 国家城 市 湿地 公 园
应在 1 年 内编制完 成 国家城 市 湿地 公 园 规划 , 经 省 级 住 房城 乡建 设 ( 园林 绿化 ) 主 管部 门审核 后 , 报 住 房城乡 建设部 备案 。 对 管理 和保护 不利 , 造成湿 地生 态要 素 、 生 态过 程、 生态 功能 等受 到破坏 的 国家城市 湿地公 园 , 责 令
“ 湿 地是 ‘ 地球之 。 肾’ , 城市 湿地就是 ‘ 城 市 之 肾’ , 它对城 市 的意义 , 对实现‘ 让城 市成 为人 民追求
地 区城市湿 地 资源保护 与修 复以及 城市湿 地公 园规
划建 设 管理 的指 导 监督 , 负责 建立 包 括 城市 湿地 资 源普 查 、 动态监 测 、 国家城市 湿地 公园规 划与 实施 等 相关 信息 管理体 系 。 县级 以上 城市人 民政府 园林 绿化 主管部 门负 责 本 地 区城 市 湿 地 资源 保 护 以及 城 市 湿 地 公 园 的 规 划、 建设 和管 理 。 城 市湿地 实施 全 面保 护 、 分 级管理 , 具备 下列 条 件 的城 市湿地 公 园 , 可 以 申请设 立 国家城 市 湿地 公 园: 一 是在城 市规划 区范 围 内 , 符 合城 市湿 地资 源保
究责任 。


部好 的法 规 , 需要 认真 执行 才能有 效促 进社
会健康 发展 。 因此 , 期待 各级 政府管 理部 门能 够认真
通过 设 立城 市 湿 地公 园等形 式 , 实 施 城市 湿 地 资 源全 面保 护 , 在 不破 坏 湿地 的 自然 良性 演替 的前 提下 , 充分 发挥 湿地 的社会 效益 , 满足 人 民群 众休 闲 休憩 和科普 教育 需求 。

5 0 ・
园 林 科 技
2 0 1 7 年 第4 期
遗产 , 实现生 态文 明不 断努力 。 相信 在未来 的城 市建 设 中, 风景 园林必将 发挥 越来 越重要 的作 用 。
摘 自中国风景 园林 学会 网站 2 0 1 7 . 1 1 . 1 0
城市湿 地公 园及保 护地带 的重 要地段 不得设 立
提 出了建立 动态 监测数 据库 等信息 化管 理 的要 求 。 《 办法 》 指出, 城 市 湿 地公 园 是在 城 市 规划 区范 围内, 以保 护城 市湿 地 资源 为 目的 , 兼 具 科 普教 育 、 科学研 究 、 休 闲游览 等功能 的公 园绿地 。 城市 湿 地保 护 是 生态 公 益 事业 , 应 遵 循全 面 保
住房 城 乡建 没部 负责全 国城 市湿地 资源保 护 与
修复、 城 市湿 地公 园规划 建设管 理 的指 导 、 监 督等 工 作, 负责 国家 城 市湿 地公 园 的设 立 和保 护 管理 工 作
的指 导监督 。 省级住 房城 乡建设 ( 园林 绿化 ) 主管部 门负 责本
是 重要 的生态 资源 和生态 空 间 , 为切 实履行 《 湿地 公 约》 、 全 面加强 城市湿 地保 护 、 改 善城市 生 态环境 ,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出 台《 城 市 湿地 公 园管 理 办 法 》 ( 以下 简 称 《 办法 》 ) , 《 国家 城 市湿 地公 园管 理办 法 ( 试行) 》 同时废止 。
开发区、 度假 区 , 禁 止 出租 转让 湿地 资源 , 禁 止 建设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的项 目和设施 , 不得从 事挖 湖采 沙、 围湖造 田 、 开 荒取 土等 改 变地 貌 和破 坏 环境 、 景
“ 城 市之 肾” 有 了保 护伞
观 的活动 。
《 城市 湿地公 园 管理办法 》 出台 近 日,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下发 通知指 出 , 城 市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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