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困境和出路——以网络平台为研究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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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私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个人信息私法保护面临着许多困境和挑战,需要寻找出路的出路。

虽然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个人信息,但这些法律法规往往存在漏洞和不足。

例如,一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界限,也没有规定违反法律的惩罚措施,导致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和使用的情况。

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不得不接受个人信息被收集的事实,而无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往往滥用个人信息。

例如,一些企业将个人信息用于广告和营销,甚至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给个人信息所有者带来极大的困扰和危害。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可操作性,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明确规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界限,制定违反法律的惩罚措施,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消费者应该提高自己的信息素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消费者应该认真阅读相关的隐私政策和使用条款,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被如何使用和保护。

同时,消费者应该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查看、更正、删除和抗议等。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需要加强行业的自律。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相关的自律规范和标准,规范会员单位的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同时,行业协会可以建立举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对违反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技术手段是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等手段可以对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传输和存储,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

企业可以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培训和教育。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为了加强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有效性,需要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的信息素养、加强行业自律并采用技术手段进行保护。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对策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对策

92SHE HUI YU FA社会与法经济损失[2]。

4、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监督机制。

完善的监督机制有利于法律的高效执行,对此,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监督机制。

一方面,在中央统一设立一级机构领导全国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另一方面,在基层设立层级监督机构,负责本地范围内的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督工作[3]。

另外,国家要加强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约束和规范行政机构行为,以便其职能更好地发挥。

5、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机制。

首先,设立个人信息保护行业协会,从法律角度明确行业协会的职责和权利,由协会来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其次,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包括采集信息、处理信息、储存信息、监督程序、个人信息保障机制等;再者,统一行业标准,就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内容做出相应的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权益[4]。

三、结语在互联网兴起的时代,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也显得愈发重要。

法律是公民权益保护的保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当前形势,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执行,进而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公民个人权益。

参考文献:[1]王秀哲.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之重构[J].法学论坛,2018,33,(06):115-125.[2]陈俊宇.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对策[J].法制博览,2016,(33):245.[3]刘汶政. P2P网络借贷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4]肖少启.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对策[J].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7,(02):53-58.(作者:郑绪诚,武汉警官职业学院)着信息安全威胁,而之所以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与个人信息保护自律机制的缺失有着很大关系。

目前来看,我国行业自律机制形成于改革开放之后,且 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之间的紧张关系是阻碍行业自律发展的重要因素,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对策1、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体系。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126SHE HUI YU FA社会与法的变化,例如可以以单行刑法的模式对一些新型的犯罪进行规制。

单行刑法的针对性强,运用灵活,能够灵敏的对客观现实作出反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就可以规定在其中。

采用单行刑法的方式,能避免对刑法典的频繁修改,实现系统规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与维护刑法典权威的双赢。

2、根据流通环节设定罪名体系。

随着大数据产业的日益成熟,信息利用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方式,信息产业的利益重心由收集转移至利用。

可利用单行刑法将所有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全部进行明确的规定,根据公民个人信息流通的环节进行罪名的设定,可以加强对信息持有者的保密责任的规制,通过单行法的设置赋予个人信息持有者保障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其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从源头上遏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下游犯罪的发生。

3、刑罚配置上加重附加刑。

在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其中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时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这种刑罚刑期太短缺乏威慑力而且容易交叉感染,有悖于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而罚金刑对于贪利形犯罪具有较强的惩罚功能,逐利之人在进行犯罪行为之前会掂量必要性,在可得利益和损失之间进行选择,一旦其认为犯罪的损失大于犯罪可得的利益,犯罪行为将停留在预备或者中止阶段。

参考文献:[1]赵宝玉.大数据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完善[J].法学研究,2017,(4).[2]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苏州大学学报,2012,(6)[3]张明楷.刑事立法的发展方向[J].中国法学,2006,(4).(作者:覃娟、林霞玲,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了详细的解释。

然而,新修订的法律条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未能实现对其完整的保护。

1、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财产权能保护不足。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第二百五十三条,而从《刑法》的行文规则来看,第四章规定的所有罪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责任。

然而,我国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方面仍面临着一些困境。

本文将从个人信息泄露的现状、困境,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重要性以及解决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困境的出路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个人信息泄露的现状及困境是不可忽视的。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交换变得更加方便和高效。

然而,个人信息泄漏事件也层出不穷。

许多企业或组织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未能征得个人的同意或事后未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导致个人信息遭到非法获取和滥用。

此外,由于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制裁,一些企业甚至从中牟取暴利,使得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措施显得不力。

其次,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重要性无可忽视。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直接影响到个人的隐私权,而且会给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同时,个人信息私法保护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信息资源竞争的重要支撑。

因此,保护个人信息的私法规制不仅是个人权益的保障,也是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我国在个人信息私法保护方面仍面临着困境。

首先,现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在内容、范围和处罚力度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次,个人信息的边界难以明确。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边界由于不断增多的信息形式、收集方式和交换渠道而变得模糊。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和执法机构也存在不足,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的制止和追究难度较大。

为解决个人信息私法保护的困境,有几个方向值得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体系,明确权责边界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个人信息泄露行为的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

大数据技术的普及应用正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和社会。

伴随着大数据技术的革新,公民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困境与挑战。

本文将就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展开探讨。

1. 数据收集的广泛化在大数据时代,数据收集的广泛化成为了一种常态。

从社交媒体、移动应用到网购、医疗健康等领域,我们的个人信息在无形中不断被收集和积累。

而这些个人信息的收集为企业、政府等机构提供了极大的商业和管理价值,因此数据的收集与积累越来越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2. 数据滥用的风险随着个人信息的不断被收集和积累,数据滥用的风险也相应增加。

机构可能会利用个人数据进行商业推销、侵犯隐私等行为,甚至可能出现数据泄露、信息交易等现象,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

3. 隐私保护法律的滞后与数据收集的快速发展相比,现有的隐私保护法律与政策却显得滞后和无能为力。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的隐私法规多数是针对传统的信息收集和使用情景,对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尤其是涉及到算法分析、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隐私保护,法规还存在巨大的漏洞。

4. 个人隐私认知的不足与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收集相比,个人对自己个人隐私的认知常常滞后于实际现实。

很多用户在使用一些应用时,忽视了对自己隐私数据的保护,这也为数据滥用提供了便利条件。

二、大数据时代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出路1. 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保护,政府应当加强立法,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不断更新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适应新形势的法律,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

企业和政府机构应当加强对数据使用的透明度。

在收集数据时必须经过用户的明确同意,并应当清晰地告知用户数据的使用目的和范围,以避免数据被滥用。

3. 强化数据安全保护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应当加强对数据安全的投入,建立健全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从技术层面保障数据的安全、完整性和可靠性。

我国公民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兼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我国公民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兼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引 言
经 济 增 长 、 促 进 社 会 进 步 和 提 高 人 民生 活 质 量 方 面 均 发 挥 了 积 极 作 用 。 然 而 ,与 此 同 时 , 网 络 信 息 安 全 问题 也 日益 受 到 人 们 的重 视 。根 据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息 中心 发布 的 ( 2 0 1 2年 中 国 网 民 信 息 安 全 状 况 研 究 报 告 》, 在 总 体 网 民 中 ,有 8 4 . 8 % 的 网 民 遇 到 过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总 人 数 为 4 . 5 6亿 , 在 这 些 网 民 中 ,平 均 每 人 遇 到 2 . 4类 信 息 安 全 事 件 。 我 国 的 信
资助 。
[ 收稿 日期 】2 0 1 3—0 7—0 8
[ 作者简介]陈灿祁 ,湖南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博士研 究生 ,湖 南大学与 罗马第二 大学联合培养博 士
研 究生 ,主要研 究方 向 :竞 争 法 ,经 济法基础 理论 。 湖 南长 沙 4 1 0 0 8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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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存 新珞
息 尤 其 是 公 民个 人 网 络 信 息 ? 这 些 问 题 已 成 为 了 1 3年 第 6期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决 定 是 一 种 非 典 型 或 者 具 有 我 国特 色 的 法 源 。在 此 本 文 先 分 析 我 国关 于 网 络 信
天存 新移
我 国公 民个人 网络 信 息保 护 的 困境 与 出路
我国 公民 个人网 络信息保护的 困 境与出 路
兼评 《 关 于加 强 网络 信 息保 护 的 决定》
陈灿 祁
[ 摘要]保 障公 民个人 信 息安 全是 宪 法所保 护 的公 民通信 自由和 通信 秘 密的重要 内容 之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数字化社会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其中既有技术的挑战,也有法律法规的落后。

本文将从技术、法律以及社会角度探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隐私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一、技术挑战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采集、存储和分析已经变得轻而易举。

各种智能设备、手机应用、社交媒体等各种渠道都成为了数据收集的源泉。

这些数据由于规模庞大,种类繁多,使得隐私保护变得愈加困难。

大数据技术的进步使得对个人信息的大规模收集和分析成为了可能。

利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等技术,可以将海量数据进行快速处理和分析,从而获取个人的行为习惯、喜好爱好、甚至是隐私。

一些社交平台可以根据用户的浏览记录和点赞信息,来预测用户的性取向、政治倾向等敏感信息,这就对用户的隐私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数据泄露和滥用也是个人隐私保护的严重挑战。

大规模的数据泄露事件频频发生,用户的个人信息被泄霄给第三方,甚至被用于不法用途。

而且,一旦数据泄露,后果往往不堪设想,用户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

匿名化处理也并不十分有效。

虽然在大数据分析中,研究人员通常会采用匿名化的手段来保护用户隐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数据的关联性和可视化等技术的进步,往往还是能够找到特定的个体,从而泄露出他们的隐私。

二、法律法规的困境在大数据背景下,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的挑战不仅在于技术层面,同时也受到了法律法规的困境。

现行的法律法规滞后于科技发展。

大数据时代的快速发展,使得现行的隐私保护法律法规跟不上时代的步伐。

大部分国家的隐私保护法规都是基于互联网的早期阶段所制定的,无法有效应对当前的大数据环境。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的隐私权在很大程度上得不到有效保护。

现行的隐私保护法规在全球范围内存在较大的差异。

由于各国在隐私保护立法上的文化、历史、价值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了不同国家之间在隐私保护标准和实践上的差异。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难题与突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难题与突破——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 ( 一) 犯 罪主 体 范 围的扩 大
特 定职 责和 义务 的人从 重 处 罚 。可 以说 , 法 定 刑 的加
以前 的刑 法 中 , 我 国虽 然 明 确 了 出 售 、 非 法 提 供 重适 当调 整 了之前 犯 罪成 本 与收 益 的失 衡 , 充 分 发 挥
公民个人信息罪 , 但却将主体限定在 了国家机关或者 了刑 法让 犯 罪分 子 “ 不 敢犯 ” 的预防 功能 , 同时也 体 现 金融 、 电信 、 交通、 教 育、 医疗等 单位及 其工作 人员 。 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越发重视。 在《 刑法修正案( 九) 》 中, 犯罪主体的范 围得到扩大 , ( 三) 增 加 了兜底 性条 款 方面, 《 刑 法修 正 案 ( 七) 》 规定 的 出售 、 非 法 提 凡 是达 到法 定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的个 人 以及 任 何 单 位 都
获利 。个人信 息侵 害 行 为 的 实施 主 体 已经 不 能 被 特 出相关 的规 制 , 留下 了法 律 上 的空 白。另 一 方 面 , 非 法 获取 公 民个 人 信 息 罪 犯 罪 客 观 方 面 的外 延 过 于 狭
窄, 在日 新月异的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 以合 法手段获 取 公 民个人 信 息 , 然后 将 该信 息 转 卖 、 出售 的行 为 , 对
在知识经济时代和信息社会的大背景下 , 公 民个 人信息具有人格和财产 的双重价值。然而 , 由于犯罪 成本低 、 所获收益 巨大 , 侵犯公 民个人信息的行 为 日 益猖獗 。针对 屡禁 不止 的 盗窃 、 使用 、 买卖 、 非 法 提供 和泄露公 民个人信息 的现象 , 《 刑法修 正案 ( 九) 》 第
于 新 的犯罪 情况 如何 适用 , 法 律上 还存 在着 漏洞 。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一、历来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
为适应信息时代的需要,遏制侵犯个人信息犯 罪日益增长的势头,我国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正案 (以下简称 《刑法修正案》) (七)》 中,增 加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 民个人信息罪。① 这两个罪名的增设,体现了国家对 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重视,开始采用刑法加以
继 《刑法 修 正 案 (七)》 后, 《刑 法 修 正 案 (九)》对这两个罪名重新进行整合,将 “出售、非 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和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 息罪”整合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做了实 质性的修改。① 首先,去掉了特定单位工作人员的限 制,将犯罪的主体从特殊主体扩大到一般主体;其 次,将 “上述信息” 强调为 “公民个人信息”,行 为方式强调 “提供” 而不是 “非法提供”,在表述 上更为具体、严谨;最后,提高了有期徒刑的刑期, 罚金刑从选择并处或单处也转变为并处,反映了国 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惩处力度的加大。但是, 《刑法修正案 (九)》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仍未具 体明确,定罪量刑的标准也并不清晰,司法实践中 的争议仍然存在,亟需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收稿日期:2017-09-09 作者简介:吴海波 (1994—),男,安徽合肥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研究。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七)》 第 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 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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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学报 2018年 4月
规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这两个罪名中 对相关概念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说明,比如什么 是 “公民个人信息”?哪些行为属于 “情节严重” 的范畴?经过实践的检验发现,该条款在司法适用 中会出现分歧和争议。例如,2015年 6月发生的王 某甲案,[1]公安机关以被告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 系统罪为由,对其逮捕归案,但法院最后却以侵犯 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判刑。罪名适用上出现冲突, 正是法律规定不成熟和适用范围不明确的表现。

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与出路作者:何永东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4期摘要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客体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为人格利益之一种。

在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

我国现有的法律不能对个人信息提供完整保护,我国也缺乏对个人信息进行法律保护的技术规范和措施。

因此,应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个人信息管理者的行业自律,加强个人信息主体自我保护。

关键词网络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基金项目:本项目获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编号为:gxun-chx2011059。

作者简介:何永东,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修班法理学专业毕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网络时代的信息技术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社会生活,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模式。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在商业机构面前,为了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在消费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搜集其个人信息并用于发展自己的业务,甚至出现非法利用和处理的情形。

然而,如果最基本的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将会面临着被泄漏的巨大风险,网络背景下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也就会不断发生。

我国2010年下半年发生的“3Q之争案”和2011年12月发生的“CSDN等多家网站用户信息泄露案”就是很好的证明,其暴露了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严重受到了威胁。

一、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概述(一)网络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当今社会是信息高度发达的信息化时代,信息和物质、能量一样,已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

从信息法的体系出发,信息主要由个人信息,政府信息,计算机信息等构成。

“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血型、健康状况、身高、人种、地址、头衔、职业、学位、生日、特征等可以直接或简接识别该个人的信息。

”①“个人信息为人格利益之一种”②。

个人信息属于人格利益的一部分,信息和姓名、肖像、隐私一样都是人格权客体的重要内容。

“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为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指自然人依法对其个人信息进行控制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024年个人信息犯罪治理困境及破解》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犯罪治理困境及破解》范文

《个人信息犯罪治理困境及破解》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个人信息犯罪也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本文将探讨个人信息犯罪治理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破解策略,以期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个人信息犯罪的现状与治理困境1. 个人信息犯罪现状个人信息犯罪是指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传播、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这类犯罪主要包括网络诈骗、网络窃取、身份盗用等,不仅给受害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社会信任的崩溃。

2. 治理困境(1)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得以钻空子。

(2)技术手段落后: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利用各种新型技术手段进行个人信息犯罪,而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尚不足以与之相抗衡。

(3)社会公众意识不强:由于个人信息犯罪的宣传普及不够广泛,很多公民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不强,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三、破解个人信息犯罪治理困境的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1)加强立法: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个人信息收集、存储、使用的条件和程序,同时规定对个人信息安全保障的相关措施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明确监管职责:各职能部门应明确职责划分,实现信息的全程监管,形成有效衔接的信息监管机制。

2. 加强技术手段(1)推进大数据应用:运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信息传播路径和规律,提高对个人信息犯罪的预警和打击能力。

(2)发展网络安全技术:加大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发力度,提高网络防御能力,降低个人信息被攻击和窃取的风险。

3. 提高社会公众意识(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2)开展培训活动:定期开展网络安全培训活动,提高公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技能。

四、结论个人信息犯罪治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信息化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

信息化时代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面临的司法困境与对策

文化视野Cultural Perspective信息社会化的发展意味着人们的隐私有了更大程度的被侵害可能,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愈发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从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分析、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内外研究状态以及目前为止学界进行的相关对策讨论对该主题的研究现状进行了一个数据分析和总结。

一、网络隐私权概念的界定自从隐私权的概念被美国的两个学者提出之后,隐私权这个词在大众视野中经常出现,也在不断被深入研究和认识理解。

不同的专家们对其定义的理解有较大的差别。

网络隐私权就是网络上的隐私权,内容是为了保护群众在互联网上的私人信息不为他人所知道、利用等。

因此该权利具有人身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

网络隐私权是一直存在的事物,它不是突然产生的,完全新颖的事物而只是网络延伸、社会发展而导致的隐私权的变形形式。

互联网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在这样的环境下自然而然地便产生了。

隐私权有它独特的特征,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客体包括自然人在社会生活进行的私密性的活动,而且隐私权的范围极广,但是也要受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1]。

二、网络隐私权的被侵害方式(一)个人之间的侵权指的是除网络服务经营者如公司之外的个人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利用其经营地位和便利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也可以归于此类。

个人之间的侵权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个人没有通过被侵权人许可窃取、利用、公开、宣传被侵权人不欲为外人所知的秘密信息;未经当事人许可,复制、收集、加工其个人隐私信息等。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获取他人的个人信息乃至私密信息变得十分容易且难以追踪。

不仅如此,还可以就已有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从而为侵害他人隐私权制造有利条件。

(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侵权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比之一般的侵权个人更容易掌握使用其网络的公民的个人信息乃至隐私信息。

在面临巨大利益诱惑的同时,很难保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没有明确法律约束的情况下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法学视角下的网络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网络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法学视角下的网络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在法学视角下的网络法律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个人信息的获取、传播和利用变得异常容易,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隐私泄露和信息安全隐患。

本文将从法学角度出发,深入探讨网络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网络法律现状我国《网络安全法》是关于网络法律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要求,对违法行为作出了明文规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然而,当前我国网络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更新跟不上科技发展的速度,对于新型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规范。

其次,对于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明确界定仍存在争议,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指导意见。

再者,监管机构的力量和手段相对不足,导致执法效果有所欠缺。

这些问题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二、网络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针对网络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深入研究。

首先,应当注重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明确哪些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需要得到特别保护。

其次,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对于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能够做出明确的界定和处罚。

同时,应当加强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有效打击违法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此外,个人信息保护还需要借助技术手段进行强化。

比如,加强数据加密和安全传输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个人信息泄露和侵害行为的监测和治理。

同时,还需要推动行业自律和标准化,促进企业和机构自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制度。

三、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的意义和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和伦理问题,关乎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信息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困境及出路

民法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困境及出路
2 . 民 法 对 网 络 隐私 权 保 护 的 困境
2 . 1立 法 缺 乏
上层 出不穷 ,以至于经常 出现 网络隐私 已经遍及整 个网络却一 时间无 法找到信息散布 的源头。网络技术 的快 速提高古城 中利弊皆有 ,而 网 络空问的无限性更加滋长 了利用网络技术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 3 . 提 高 民 法保 护 网络 隐私 权 的 出路 3 .1明确保护范围 借鉴西方国家在 网络 隐私权保护 中的先进经验首先就是要 对网络 隐私权保护的具 体 范 围进行 明确 和规 范。在 英 国 1 9 8 4年就 颁 行 的
我国 目前的网络隐私 权是在 传统 隐私 权 的法律 范畴 内进行 处理 的,属于名誉侵权之列。即使这样 ,名誉权 与传统 隐私 权也并非完全 重合 ,而网络隐私权更是有着 自身独特性 , 将 网络 隐私 权的处理纳入 到名誉权的相关处理之下反映了当前 我国网络 隐私权立 法的缺失和无 奈 。网络隐私相对于传统隐私和名誉权来说有着很 强的特殊性 ,在现 有法律框架下对于网络隐私权 的保 护仍然不能很好 完成。单就立法程 序来说 ,越过传统隐私权而直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 立法也不符合我 国 立法 的相关规范。即使能够越过一般法而制定特殊 法 ,对于 网络 隐私 权 的保护也 只能采取列举 的形式 说 明哪 些行为 属于网络侵 犯隐私权 , 但是 由于 网络行为更新快 ,所制定 的法律不 可避免地要 落后于时代 的
出发 . 结 合 当前 我 国 民 法在 网络 隐私 权 保 护 上 的 缺 失 ,探 究加 强 网络 隐 私权 保 护 的 民 法 出路 。
关 键 词 : 民 法 网络 隐 私 权 保 护 困境 出路
1 .前 言
互 联网时代 的到来 给人们 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 地的变化 ,在给人 们 带来 极 大便 利 的 同 时也 不 可 避 免 地 带 来 了 一 些 负 面 影 响 ,其 中 最 为

最新-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困境及对策 精品

最新-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困境及对策 精品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困境及对策摘要我国法律中明文规定,个人信息权是每个公民应有权利。

这体现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策略。

但是,法律中并没有对个人信息方面制定出较为详细的法律说明,进而造成了很多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频道发生。

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维护数字信息网络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还能体现出我们政府为民着想的理念。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困境;策略一、引言上世纪五十年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开始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随之西方国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在人格保护法中将个人信息权着重提出,并制定出有关的法律法规。

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的快速变化,使得个人信息的保护力不从心。

尤其是在网络的推波助澜下,个人信息泄露被滥用。

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将会给公民和社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后果。

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困境一信息泄露成产业链,犯罪成本低网络技术的发展就像是一本双刃剑,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为信息泄露提供了平台。

我国现在多地都才用无纸化办公,许多个人信息都是存在网盘中,不法分子利用超高的网路技术,盗取网盘中信息,最后公布在网上或是用来进行违法犯罪的勾当。

最调查得知,近年来,网络信息泄露已经成为产业链接,在网上搜索关键字就能找到诸多的公司为了提供来自全国各地的信息。

而且犯罪成本极地低,只需要花几块钱到几十块钱,就能获得几千条信息。

二相关政府打击力度不够,惩罚程度低虽然,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不断发生,但是相关政府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由于多数信息泄露并没有带来太多的经济损失,当事人也没有进行报案,相关部门难以对此进行犯罪定义。

通过虚拟网络进行诈骗,或是电话营销难以找到不法分子。

不法分子被逮捕之后,由于其采用多种方式进行犯罪,证据难以采集。

因而对这类犯罪的程度是较低的。

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淡泊,不法分子有机可图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事件跟当事人也是有关的。

大数据时代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困境与出路

大数据时代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困境与出路

大数据时代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困境与出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近年来,受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影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演变升级,公民的人身、财产和隐私权益面临着更加严重的威胁。

对此,应当确立适应大数据时代要求的刑事政策,健全相关立法规定,强化行政监管与检察监督,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体系。

一、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特点近年来,“互联网+”模式开启了网络发展的新时代,伴随着海量数据的爆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呈现出易发多发的趋势。

为精准打击此类犯罪,2017年5月9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典型案例。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发现,在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呈现出许多新情况、新特征。

(一)犯罪成本较低,隐蔽性强。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极大地降低了该类犯罪的成本,客观上催生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大量滋长。

近年来,大量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发生在网络空间中,而且行为人通常是利用虚拟的身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而很难被察觉。

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非法获取或者出售后,如果没有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等直接危害结果,绝大部分被害人并不知道也无从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受到了侵害。

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鲁某利用网络QQ群寻找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网友,向王某等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传输信息、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

鲁某将获取的公民信息,按照类别通过QQ卖给一些电话促销人员,其中卖给王乙8万余条,非法获利6万余元。

犯罪嫌疑人王甲通过QQ向他人购买“快递提取”软件程序,批量下载公民的快递订单信息10万余条。

2016年5月8日,王甲将“快递提取”软件提供给鲁某,两人意图合作实现公民信息的资源共享。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也随时出现泄露的可能。

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的受侵犯。

因此本文对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就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我国可以明确个人信息的界定,可以增设新的规定范围,可以尽快出台保护法,维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公民在现今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网络信息在生活中的不断应用,使得我国公民个人信息受到被侵犯的可能越来越大。

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可能使公民自身的财产造成损失,社会的利益也会受到伤害,社会的和谐也会遭到破坏。

因此我国就要加强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一、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公民个人信息界定不明确虽然我国的刑法已经做出调整,规定了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违法的,但是刑法没有明确的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存在一些问题。

刑法中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没有统一性,不够系统,公民信息的所有权、知情权和使用权在刑法中的规定也只有个大概,不够明确,使刑法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正性下降,也使刑法的可操作性减弱。

(二)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行为的规定有待完善我国刑法第253条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方式进行了规定,规定中提出“出售”“提供”“窃取”和“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都属于犯罪行为。

在2017年发布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方式要比刑法中的规定全面一些,犯罪方式的规定不仅有“出售”“提供”“非法获取”,还有“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

在当今这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的社会,这些规定的犯罪行为方式只是现代社会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方式的一小部分,还有非法利用、破坏、盗用等方式侵犯公民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更加突出。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很多国家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和政策。

在中国,刑法也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本文将从刑法的角度探讨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刑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中,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要包括刑法第253条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以及刑法第253条规定的“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这两种行为,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如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除了以上针对个人信息的专门规定外,刑法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条款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比如利用诽谤、侮辱等行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也可以从刑事的角度进行打击。

尽管刑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适用的界定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明确界定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获取”和“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

盗取他人的手机号码或者身份证号码是否构成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行?在一些案例中,由于法律界定不清晰,导致了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难以进行惩处。

2. 证据的获取难题: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支持指控。

在现实生活中,获取这些证据往往并不容易,特别是对于那些网络黑产团伙来说,他们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来销毁证据,甚至是跨境作案,导致了侦办工作的困难。

3. 刑罚力度的不足:在刑法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刑罚力度上,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一些对于侵犯个人信息行为情节较轻的犯罪分子,可能只会面临行政处罚,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三、解决方案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解决:1. 完善法律条文:需要对刑法第253条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明确界定“非法获取”和“非法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标准,以便于实际操作中能够更清晰地界定侵权行为,同时也应该适当增加对于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的刑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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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着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平台面临着 行的,但只要有足够的数据,通过数据内容的交叉
来自“黑客”入侵与“内鬼”泄密的双重风险,成为 检验来还原用户信息并非不可能。网络平台利用
公民个人信息的一大泄露源。一方面,平台自身 格式条款确立对个人信息的主导地位,从而减轻
的安全漏洞为“黑客”入侵提供了可乘之机,埋下 自身收集、利用用户信息的责任,渐渐成为公民个
大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场抉择与价值取 舍,因此网络平台的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亟待 完善。 一、网络平台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考量
作为网络服务商之一,网络平台在面向海量 用户提供网络产品与服务的过程也在收集、存储、 支配着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注册账号需要填 写用户的姓名、生日、性别、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 使用导航软件需要收集用户的地理位置信息;使 用酒店预定软件需要收集用户的住宿信息;使用 贷款软件需要收集用户的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 网络平台一般将收集来的公民个人信息存放在专 门的服务器中,而对用户信息的二次利用已经成 为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当下的网络平台越来越 热衷于挖掘用户信息的商业价值,却没有将注意 力放到用户信息的保护与安全上,导致成万上亿 的用户信息成为精准犯罪得以实施的客观基础,
获取用户信息。与“黑客”入侵相比,拥有用户信 信息用途的多样化导致同一泄露行为对公民人
息管理权限的平台员工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更加防 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对
不胜防。
网络平台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不应当忽略这
(二)网络平台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交易所” 些特殊性。
网络平台本该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服 (一)网络平台的信息流向难以控制
第 20卷第 1期 Vol.20 No.1
武汉交通职业学Βιβλιοθήκη 学报 JournalofWuhanTechnicalCollegeofCommunications
2018年 3月 Mar.2018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困境和出路
———以网络平台为研究视角
陈万科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互联网时代网络平 台 存 在 严 峻 的 信 息 安 全 风 险,可 能 成 为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的 “泄 露 源 ”“交 易 所 ”和 “加 工 厂”。刑事立法对此虽有规制,但发生在网络平台的信息泄露存在信息流向不可控与信息用途多样化的特殊性,导致惩 治该类犯罪面临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网络犯罪治理的冲突,大数据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对立等困境。为完善网络平台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应当合理设定网络平台的管理义务,适当区分信息利用的不同用途,及时建立信息犯罪的“技 术壁垒”,使得安全与发展同步推进、法律与技术紧密结合,从而更好地维护信息网络生态环境。
面,越来越多的信息泄露案件表现为内部泄密,监 道一样,网络平台也被纳入信息犯罪的打击范围。
守自盗在网络平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中屡见 然而网络平台与其他渠道在信息泄漏事件中存在
不鲜。由于网络平台的内部员工能够访问用户的 明显不同,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使得用户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实践中出现不少“内鬼”利用职业便利 后难以控制信息流向,增大了网络安全管理难度,
为信息发布与受众的中间环节,网络平台商真正 体现着互联 网 作 为 信 息 交 互 媒 介 的 作 用[3]。这 一作用来源于网络平台数量庞大的受众群体与多
取、共享、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成为调查公司的重 元开放的传播方式。一方面,网络平台一般都拥
收稿日期:20171112 作者简介:陈万科(1994),男,福建莆田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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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万科: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困境和出路———以网络平台为研究视角
由此引发网络平台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风险。
导致隐私条款过于空泛而无法发挥作用。最后,
(一)网络平台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源” 网络平台对用户信息的加工虽然是在匿名化后进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利用;管理义务;技术 DOI:10.3969/j.issn.16729846.2018.01.004 中图分类号:D924.3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9846(2018)01001606
互联网的普及加快了信息传播速度,极大地 促进了不同信息主体之间的交流,但也可能为信 息犯罪提供便利,成为滋生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 温床。尤其在互联网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 罪无论是犯罪手段、犯罪方式还是侵害对象、危害 后果等都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升级,其犯罪的能量 更大[1],而作为信息处理与汇聚中枢神经的网络 平台 更 是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泄 露、非 法 交 易、利 用 的 “重灾区 ”。 对 于 网 络 平 台 的 公 民 个 人 信 息 安 全 风险,虽然刑法将其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的规制范围,甚至专门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 全管理义务罪来强化网络平台的监管义务,然而 该规定是否意味着平台需要承担较重的负担,从 而阻碍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平台利用大 数据挖掘个人信息商业价值的行为是否侵犯公民 个人信息安全?这些问题表明,刑法对网络平台 的规制面临着互联网行业发展与网络犯罪治理、
用户信息泄露的隐患。在“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 人信息的“加工厂”。
死案”中,购买考生个人信息并实施精准诈骗的 二、网络平台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特殊性
陈文辉等人固然值得谴责,但山东省高校招生考
面临如此严峻的信息安全风险,网络平台理
试信息平台网站的安全漏洞更需警惕。另一方 应成为刑事立法的规制重点。和其他信息泄露渠
务,然而犯罪分子却把网络平台变成买卖公民个
网络平台的开放性使得信息的传播与获取更
人信息的网上黑市。QQ群成为犯罪分子交换信 为迅速和便捷,当网络平台成为被泄露信息的传
息、联系买家与卖家的常用工具,不少 QQ群甚至 播媒介时,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将覆水难收。作
直接以 “个 人 信 息 ”“数 据 交 流 ”等 名 称 命 名,例 如,调查公司专属的“QQ联盟”就包括“中国调查 公司”等 20多个群[2]。这些 QQ群能够及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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