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能否上市交易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问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一、什么是已购公有住房?答: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指的已购公房,是以住房原产权归属为准的,即凡产权原属于中央在京各单位的,无论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北京市或其它部门职工购买,其首次上市出售活动要受《办法》管理,具体谁购买不受限制。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买的原产权属于北京市或军队的住房,其上市出售按相应规定办理。
二、什么是标准价?答:标准价是指1999年1月1日以前,对中低收入职工家庭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确有困难的,依据本市职工家庭平均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的低于当年房改成本价的售房价格,标准价作为过渡性政策价格,于1999年1月1日起取消。
按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职工只拥有部分产权,产权比例按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例确定。
三、什么是安居工程房?为什么安居工程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答:根据《关于康居住宅若干问题的通知》(95京康办字第13号)的有关规定,单位按照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与单位购买康(安)居房实际售价之间的差额,由购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平均分摊,并由购房人所在单位负责收取分摊的资金统一交付的方法,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向住房困难户出售的住宅。
由于康(安)居住房是解决住房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住房,含有单位大量补贴资金,且是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向职工出售的,因此,理应视为已购公房。
四、什么是集资合作建房?为什么集资建房也视为已购公房?答:集资合作建房,是指在政府或主管部门的组织、扶持和单位资助下,采取由职工集聚资金、相互协作共同建设的,具有合作性质的住房。
集资合作建房,其投资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承担,主要是用于解决困难职工住房问题的一种住房建设方式,国家提供了一定优惠条件,单位投入了一定的建房资金。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编辑日期:2006-05-25 15:32:07(1999年4 月19日建设部第十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经国土资源部会签,建设部部长俞正声1999年第69号令公布,自1999年5 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必须提供原始的购房合同,还有⼀套计算公式,⼯龄、房龄等。
⼀、已购公房可以上市交易吗
已购公房分两类;职⼯依照政策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产权归个⼈所有和职⼯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必须提供原始的,还有⼀套计算公式,、房龄等。
⼆、哪些已购公房不能上市进⾏交易?
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房才能上市交易,但有8类已购公房不在交易范围之内。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房价款的;
2、住房⾯积超过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违反规定利⽤公款超过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补⾜房款及装修费的;
3、该房产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被列⼊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但其他共有⼈不同意出售的;
5、已经进⾏且未经⼈书⾯同意转让的;
6、房产上市出售后形成新住房困难的;
7、擅⾃改变房屋使⽤性质的;
8、法律、及县级以上⼈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正文:----------------------------------------------------------------------------------------------------------------------------------------------------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己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遗憾,每个遗憾都有它的青春美。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公有住房是指什么?公有房屋买卖
公有住房是指什么?公有房屋买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想必很多朋友都知道商品房是怎么回事,但是,您知道什么叫公有住房吗?公有房屋可以进行买卖吗?下面小编就帮您来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公有住房是指什么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还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
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随着市场经济得不断深入,公有住房的置换,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的上市交易现象相继出现,极大地促动着房地产业的发展。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在捧着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特制定了《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加以约束,规范其发展。
二、公有房屋买卖我们了解了什么是公有住房,那么公有房屋可以进行买卖吗?小编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员,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
公房不可以自由买卖,如果要买卖是需要一定的手续的。
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
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大体如下:产权人凭房屋权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过户税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
后,总结一句话,公有房屋可以进行买卖的。
不过小编还得提醒您:符合买卖条件的公有住房,交易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办理过户手续,避免日后麻烦事情多。
上海使用权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上海使用权房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住宅,以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公有住房。
承租居民只拥有使用权,可以永久使用及继承,但没有产权,不得上市买卖,如果要上市买卖必须将使用权转化为产权方能出售。
上海市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出售公有住房,应贯彻购房自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的原则。
第二条凡独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承租的居民户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
但列入旧城改造规划、产权归属未定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
向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出售新分配公有住房的数量,一般应不低于每年分配住房总量的30%。
第三条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根据本市职工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分别确定。
其中,向高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市场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的公有住房实行成本价。
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的对象,应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
第四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由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投资利息、税金和管理费等各项因素构成。
一九九四年公有住房的出售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02元。
出售时再乘以地段、朝向、层次等增减系数和成新折扣率。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每年为2%。
第五条对出售的公有住房(含新分配的公有住房、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套配房)的成本价和实际售价,根据物价指数的情况变化,每年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进行调整并确定最低限价。
第六条对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者给予以下优惠:(一)按规定享受工龄等优惠。
(二)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三)免缴房产税、契税,并缓征地租。
(四)购买新建公有住房的,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七条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什么是公房
什么是公房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
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二、公房产继承中的法律问题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
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
现在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
现在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
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公房能买卖吗?公房如何进行买卖?
公房能买卖吗?公房如何进行买卖?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政策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公房是单位或者国家分的房子,只有居住的权利,是不能进行买卖的,除非自己把公房的产权购买之后,才能进行交易,总之公房进行交易面临的问题还是蛮多的,所以大家要想了解公房的知识,就要去学习一下公房能买卖吗?公房如何进行买卖的问题,具体的知识介绍如下:公房能买卖吗?1、对于公房来说,个人是不得买卖甚至出租的。
公房后来国家出台了房改政策,允许个人将该种类型的房屋买下产权,变成了房改房、已购公房。
出售房产时,房屋的产权共有人一定要全部同意。
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也要全部到场。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场,需出具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由委托代理人替其签章。
2、现在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公房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公房如何进行买卖?1、公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
《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公房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公房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核心审核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权属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单位福利房取得产权证后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如何交易
单位福利房取得产权证后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如何交易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交易流程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所谓单位福利房也称优惠房或者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单位职工,单位职工以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单位福利房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的住房。
说到单位福利房,下面我们就来说一下单位福利房交易那些事。
单位福利房取得产权证后是否可以上市交易1.单位福利房属于公房,个人只有部分产权,单位福利房所属土地为集体,个人无土地证。
单位福利房买卖需要房主以及单位协议,单位福利房买断产权,单位福利房缴纳契税和维修基金,手续费,办理下商品型商品房的房产证,契税证。
2.在到土地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你个人出让性质土地证。
此时,单位福利房是商品房,这样的单位福利房才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3.所以说单位福利房要取得产权证才能够上市交易。
单位福利房取得产权证后如何上市交易1.单位福利房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单位福利房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单位福利房的合法证件,包括单位福利房权证书、单位福利房身份证件以及其它证件。
2.如卖方提供的单位福利房合法,可以上市交易,单位福利房的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单位福利房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3.单位福利房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
单位福利房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单位福利房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单位福利房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4.立契。
单位福利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交易房屋的产权状况和购买对象,按照交易部门事先设定的审批权限逐级申报审核批准后,单位福利房交易双方才能办理立契手续。
5.单位福利房缴纳税费。
单位福利房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单位福利房的性质而定。
6.办理单位福利房产权转移过户手续。
单位福利房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单位福利房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单位福利房买方凭领取房屋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
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政府令第73号
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合肥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市市政府令第73号199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规范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根据省政府《安徽省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郊区、开发区)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职工享受国家优惠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困房、集资建造的住房(以下统称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土地、财政、地税、物价、房改、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二章上市交易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已购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后,即允许其上市交易,但下列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交易;(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住房;(二)违反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的住房或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未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住房;(三)住房面积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规定退回或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住房;(四)已确定属房屋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五)产权有争议的或者共有人不同意出售、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住房;(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住房;(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住房;(八)其他依法不得上市交易住房。
北京公房使用权变现流程
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1)申请书,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
(4)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4、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公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中央在北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局2003年9月22日)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适应职工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及中央在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下同)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
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遵循统一市场、定点代理、方便职工、系统监管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成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交易办公室(以下简称交易办公室),负责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提供住房档案等信息服务和政策咨询,监管交易活动,收集、记录交易结果并向原产权单位及职工所在单位反馈。
第五条交易办公室选择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作为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出售的定点交易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交易机构),承担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出售人应填写《中央在京单位己购公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交易办公室根据职工住房档案进行核对。
核对无误的,出售人可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也可委托定点交易机构代为办理房屋买卖以及交易过户手续。
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三)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四)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五)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六)物业费、供暖费结清证明。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10•【字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2012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9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23年11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核定和情况核实等工作。
自然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款的;(四)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五)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六)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七)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上市出售尚未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
补充缴纳应分摊的共有部分建筑面积价款,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公房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吗
公房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吗公房可以进行买卖吗部分公房可以买卖。
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房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
公房可以出租给别人吗公房可以出租。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
限价房是保障房的一种,其上市有着特殊的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房是自己的房子吗公有住房不能归自己,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房是不能属于个人的。
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
直管公房会强制收回吗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
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
一般按理论上说,无论你住了多少年,事业单位都可以强制无条件收回。
直管公房收回条件是什么?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有住房可以买卖交易吗
公有住房可以买卖交易吗公有住房可以买卖吗公有住房可以进行买卖,原则为,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公房拆迁与户口有关系吗无关,拆迁房产的归属是由房产证决定的,并不是由户口决定的,户主并不一定就是房子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拆迁安置一般通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协议的方式进行,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达成协议,规定于拆迁协议中。
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就安置事宜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均可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就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安置可以一次性解决安置住房,也可以由拆迁人通过周转房(或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先行临时过渡,缓解解决安置用房。
如果安置用房不能一次性解决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这样拆迁安置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安置,另一种是过渡性安置。
公房拆迁补偿标准国家公房拆迁一般是按照面积1:1补偿,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兼顾对房屋使用权人安置。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公房和商品房的区别公房的概念比较宽泛,共有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分配的住宅都可以算是公房。
商品房则是一般合法可以市售的房屋。
两者的区别在于产权性质和交易限制,商品房的产权比较倾向,就是一般可以出让的房屋,公房产权分配会很复杂,还要视对应单位的规定划分。
另外商品房的限制仅有市场政策限制,公房限制颇多,也有相当多的公房是不能交易的。
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烟台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活动,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我市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购买的原有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居民和职工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的住房(含安居工程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上市交易,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连同相关土地使用权依法买卖、互换、赠与、继承、析产、典当、租赁、抵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已购住房)首次上市交易的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已购住房上市交易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辖区内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已购住房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限制上市交易的外,任何单位不得限制上市交易。
第二章上市交易条件与程序第六条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三)身份证和户口薄;(四)共同居住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家庭成员签署是否同意出售意见;(五)原售房单位签署同等条件下是否保留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并盖章;标准价购房的,应与原售房单位签定收益分配合同。
房屋买卖的需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需提交互换合同;已抵押的需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赠与的需提交赠与人出具的赠与书;继承的需提交被继承人的遗嘱或法定继承人的书面资料;析产的需提交析产单;典当的需提交典当契约。
第七条已购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已购住房上市交易审批表;(二)房产管理部门对上市交易审批表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三)批准后,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并办理公证;(四)当事人双方持批准文件和合同15日内到房产交易机构办理房产交易手续;(五)自受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公有住房可以出售吗
公有住房可以出售吗1.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1.目前我国公有住房出售是有很多条件限制的,但是目前尚没有关于公有住房买卖的一般性规定。
从实践中的情况来看,公有房屋的买卖,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建住房〔1999〕209号)中规定,城镇成套现有公有住房,一般除按照规划近期需要拆除改造的住房;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严重损坏房、危旧房;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属于可售公有住房范围。
具体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宜出售公有住房范围,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凡属各地房屋管理部门直管的成套公有住房,除按规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应向有购房意愿的现住户出售。
2.现在很多地方规定,一些国有单位可以按照市场价出售房改房。
例如可以参考北京市《关于房改售房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字〔2000〕178号)文件,市国土房管局、市房改办发布了《关于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改字〔2001〕586号)的有关规定。
单位按市场价出售公有住房,必须取得权属证明,也就是具有确权证明和经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同意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具结保证书,才可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如果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须在办理权属证明之后,由产权单位按照公有住房出售方案审批管理权限,上报主管房改部门,由房改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政策的,由房改部门批准同意出售。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
南宁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活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成本价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购买的单位公有住房、直管公房以及单位全额集资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购公有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制度改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售:(一)政府决定征收并予以公告的;(二)产权共有但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三)已设定抵押但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四)未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的;(五)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 ?(六)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只购买部分产权的;(七)违反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尚未作纠正处理的;(八)依据有关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
第六条? ?上市出售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的,应当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补充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格,按照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出售公有住房的价格确定。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上市出售但尚未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受人将该房屋再次上市出售时,应当按照再次出售当年的出售公有住房超标面积的市场价格,补充购买该房屋所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
第八条??购买分摊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九条? ?出售共用部分建筑面积的价款,转入原产权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共用部分建筑面积价款转入接收单位的售房款专户。
第十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权利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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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使用权能否上市交易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基本案情
孔方与孔林系兄弟关系,孔林原系朝阳区42号房屋承租人,孔方为78号房屋承租人,房屋性质均为公房。
2000年2月,双方经协商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房手续。
换房后,42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孔方,而78号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孔林,但是为了子女上学便利,孔方一家继续生活在78号房中,并实际交纳房租。
随后,孔方之妻根据分房政策,将42号房屋交还给其单位,该单位分配了三居室一套。
而孔方一家在78号房屋前接出15平米的自建房一间。
2007年2月,孔林起诉至法院称,其与孔方的房屋进行了交换,并办理了变更受需。
换房后,由于子女就学需要,孔方要求临时借用78号房屋一间继续居住。
孔林表示同意。
现要求其将诉争78号房屋腾空并交换孔林同时将其实际使用的2间自建房腾空并拆除。
孔方辩称:1988年,由于孔方之父居住的房屋需要交还私房主,孔方原所属单位通过“以子带父”的形式,为孔方之父及孔方一家分配了一处房屋,但以孔方之父的名义承租。
后孔方之父去世后,孔方之姐通过骗取的方式取得了该处房屋的承租权,并于1995年将该处房屋置换为两处,一处由其姐承租,一处就是42号房屋,交给孔林承租。
后孔方之妻所在单位给职工分配住房,但要求交回一套房屋,因此家人共同协商,孔林不应取得42号房屋的承租权,房子应当由父亲承租,因此孔林与孔方交换房屋,暂由孔林承租78号房屋一间,条件成熟时再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回孔方。
因此,涉案房屋的居住权和承租权应归孔方一家享有。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财产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孔林原系42号房屋的承租人,双方协商后换房。
现在的证据表明孔林对涉案78号房屋有使用权。
尽管孔林取得42号房屋承租权后,孔方一直有异议,但其并未通过诉
讼主张权利,而是办理了换房手续。
换房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孔方之妻取得42号房屋的承租权后,已根据单位的分房政策,对房屋使用权进行了处分。
孔林在取得涉案房屋的承租权后,理应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利。
至于孔方一家主张的房屋应由孔方之父承租与本案无关。
三、法院判决
孔方一家在判决生效后45日内将78号房屋腾空,交孔林收回。
孔方将自建房屋拆除。
四、律师解析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
知名房产律师点评:
1、公有住房使用权
本案中,一个主要的事实就是双方当事人互相交换了公有住房使用权。
所谓公有住房是指产权属于房管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或者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
作为特殊环境下形成的公有住房使用权,其法律性质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直存在争论。
从法律规定的内容看,出租人须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保持租赁物符合居住条件,承租人需按期缴纳租金,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租赁等。
这种共有住房使用权更具有债权性质。
从不动产租赁的立法看,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应属于债权性质,由于被赋予对抗力而成为近似于物权的权利,因此公有住房使用权似乎呈现出物权化特征,然而,由于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一种契约关系,承租人有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出租人有租金之支付请求权,符合债权的一般特征。
国家作为共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授权有关的房管部门将公有住房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国家和承租人之间形成一种租赁关系。
公有住房使用权主要存在三种形成方式:第一,低保福利住房。
主要是政府部门对低收入家庭、享受国家最低保障的城市居民所给予的一种给社会福利性住房。
承租人只需象征性的付房租即可使用该房屋,由此也称之为“廉租房”。
第二,单位福利性分房。
企事业单位或归家机关根据职工的工龄。
职务级别等主动因素分配给职工一定面积的住房,职工与单位或国家房管部门之间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归单位,职工享有承租使用权。
单位福利性分配的房屋包括自管公房,也包括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的产权属于单位,而单位有权分配的直管公房包括单位交由房管部门进行管理以及房屋调换后交由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第三,因房屋拆迁取得的房屋使用权。
在实行货币化拆迁之前,拆迁也产生了大量的公有住房。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原住房屋为公有住房,拆迁后所分房屋仍然是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原所住房屋是私有房屋,产权人放弃产权,调换分得公有住房。
本案中涉案的两套房屋均属第二种公有住房使用权。
2、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
住房一、二、三级市场是房地产市场约定俗成的叫法。
住房一级市场是指新建商品住房即增量房的买卖;住房二级市场是指存量房的买卖和租赁,比如已经购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上市再转让,已购公房的上市再转让;而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和转租,即住房的二三级市场,以前这个市场没有开放。
无论哪种形式的公房,传统意义上认为产权人对住房的所有权和实际控制权是分离的,承租人在分得住房后,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居住使用,但只享有承租、使用和占有权,而不可享有交易、出租和处分权。
目前,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他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各地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种,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
互换公房使用权;公房承租权互换限于使用权和使用权之间,公房承租人之间以结算差价的方式互换承租权,即双方在住房面积、位置、结构、朝向、设施、成新、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差异,由交换一方向另一方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补偿数额由双方自行议定。
第二种,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即承租人可将公房使用权作价,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购买私房、商品房。
取得原公房使用权的私房主或开发商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
第三种,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
即承租人可将其公房使用权直接转让给他人,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议定。
承租人转让其公房使用权后,取得相应价款;受让方购买到公房使用权,成为新的承租人,原公房性质不变。
第四种,公房转租。
即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门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在租赁期限内,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转租双方可协商议定转租价租金。
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案件,孔方和孔林的交易属于第一种意义上的使用权交易,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换公有住房使用权。
而孔方将房屋交还其妻单位则属于第二种意义上的使用权交易,用公房使用权交换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