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序良俗则的不确定性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摘 要作为现代民法边际性原则,公序良俗不论是在大陆法系的民法体系中还是在英美法系的判例适用中都居于重要地位。
尤其是在 20 世纪,公序良俗原则更是被誉为指向法律的根本精神,是私法社会化的主要表现之一。
这主要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统领民法具体规范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较大的弹性,是法官克服成文法局限性、化解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张力的重要工具。
由此看来,不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重大意义,都决定了无论我们对其进行何种程度的清晰阐述和详尽解读都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大陆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近些年来,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序良俗限制“市民”意思自治的案例层出不穷后,才引发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讨论与研究。
本文认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研究应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即: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为什么适用、怎么适用。
相比之下,祖国大陆地区学者的讨论范围尚局限在前两个问题上,而对第三个问题的研究还有些薄弱。
然而,恰恰最为复杂和最为迫切的问题正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
概因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是关于法律方法的具体运用,研究的难度较大,作者根基肤浅、用功不深,但仍将这一问题作为本文的一个主要内容加以讨论,以期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的关注和更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司法适用AbstractAs the marginal principle in modern civil law,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no matter whether it is in the civil law system in the continental law system or in applying Anglo American case occupies an important position in. Especially in twentieth Century,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is known as the fundamental spirit of the law, is one of the main manifestations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private law. This is mainly becaus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as its basic civil law specific norms, has a greater flexibility, the judge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statute, to resolve an important tool between law and social life of tension. In view of this, whether in legislation or judicial, the great significanc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decide whether we carry on the extent to which and the detailed interpretation is very necessary.Before the nineteen ninties,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has not been paid enough attention in the Chinese mainland, until recent years, emerge in an endless stream applic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cas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restrictions "public" autonomy of the cause, the theory circle and the practice circle many discussion and research.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s should be discussed in the following three aspects, namely: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 good custom is what, why,how to apply for. In contrast, the motherland mainlandscholars discuss scope is limited to the first two issues,and Study on the third question and some weak. However,it is the most complex and the most urgent problem is the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order andoflegal The discussion of this issuegoodcustoms.is 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methods, research difficulty. Theshallow roots, hard not deep, but will this problem as one of the main contents of this paper are discussed, in order to attract, and more thorough research paid more attention.Keywords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basic principles justice apply the legislature to establish.目录第1章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理论分析 (2)1.1 公序良俗原则的源起与发展 (2)1.1.1 公序良俗原则的源起 (2)1.1.2 公序良俗原则的发展 (2)1.2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含义及特征 (3)1.2.1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含义 (3)1.2.2 公序良俗原则的特征 (5)1.3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5)1.3.1 维护法律权威 (5)1.3.2 克服法律局限 (6)1.3.3 实现利益衡平 (6)1.3.4 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6)第2章公序良俗原则的国内立法及适用现状 (8)2.1 公序良俗原则的国内立法概括 (8)2.2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现状 (8)2.2.1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情况 (8)2.2.2 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 (9)2.3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与法律后果 (11)2.3.1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类型 (11)2.3.2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后果 (12)第3章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14)3.1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可能存在的危险 (14)3.1.1 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向一般条款逃避 (14)3.1.2 法官以不同的道德观标准取代公序良俗 (14)3.1.3 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一成不变 (15)3.2 明确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 (15)3.2.1 判断的时间准据 (15)3.2.2 判断的空间范围 (16)3.2.3 判断的方法 (16)3.2.4 判断的内容 (17)3.3 公序良俗原则的妥当适用 (17)3.3.1 法律规范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顺序问题 (17)3.3.2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程序问题 (18)3.3.3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利益衡量和价值选择问题 (18)3.3.4 加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司法保障 (19)结语 (22)参考文献 (23)致谢 (24)引 言公序良俗对一个国家的基本利益和社会基本道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现代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李建军、肖强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守法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因为该原则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正确并恰当的应用,导致该原则长期不受重视,不能发挥其拥有的功能。
究其原因,公序良俗原则从立法到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着重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具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使该原则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也使人们对公序良俗原则有更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原则基本原则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目前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涵,理论界尚未具有统一定义。
但一般认为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两个概念的合称,公共秩序一般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发展所需要遵守的秩序和规则,它所代表的是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则被认为是指社会和国家所要遵守的被一般人所认可的道德,它所代表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
善良风俗应当是在一定的时期内,一定的地域内所存在的最低道德规范。
因而善良风俗又被表述为“一个公平正义的思想者之道德感”。
公序良俗原则通过对主流的伦理道德进行规范进而体现出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该原则中的“公共秩序”、“善良风俗”都可以看做是伦理化规则的延伸。
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公序良俗原则内涵的模糊性不同的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理解是不同的,甚至个人的生活环境、性格、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都会影响到他们对于公序良俗的判断。
也正因如此,我国民法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概括规定必然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
但从另一方面上看,公序良俗的这一特点又是其价值所在,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又正是法律所需要的,因为该原则是“为加强法律的灵活性而设立的机制,是社会剧烈变迁的产物”。
它为法律带来了弹性,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明确自由裁量权的权限。
法官在自认为客观的、理性的判断之下运用公序良俗原则,但是没有一个相对精准的、明确的客观标准作指导,法官的判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主观的、感性的判断。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摘要】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其是指导民事主体行为和引导司法裁判的重要准则。
本文从公序良俗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方面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
同时,文中也谈到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的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一、相关概念我国法律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在内涵上是相当的。
因为立法具有局限性,在当时不能穷尽所有,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利益和道德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组成的,一般违反了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违反了强制法规,社会公德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道德准则。
二、适用公序良俗遵循的原则第一,公序良俗条款只能是在实体法模棱两可或未对某一行为是否有效作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此时公序良俗才发挥补充功能。
如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当然首先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具体的法律规范较基本原则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二,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仅限于法律行为。
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不是当事人的所有行为,而是他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比如,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可以交很多女朋友,而只能有一个婚姻关系,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多段婚姻关系,而结婚属于法律行为,那么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婚姻法,而交女朋友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评价范围。
三、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质上是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很多方面。
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序良俗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泸州二奶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个人觉得在该案中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效力的判决是不对的。
如何看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序良俗”
30新视点·专家视点《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次正面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
在此以前,我国民法通过规范“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民法通则》第7条)来发挥类似公序良俗原则的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世界各国民法公认的基本原则。
其价值在于将道德伦理规范引入法律适用,起到扩充法律渊源、弥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但公序良俗原则的引入也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风险,道德伦理规范如何被正确嫁接到法律适用活动中来,是长期困扰法律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难题。
笔者认为,如对公序良俗原则理解适用不当,极有可能造成简单以道德规范取代法律规范,甚至以道德伦理判案的弊病。
按照通常的理解,公序良俗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违反伦理道德,或者不得发生损害公共利益、违背伦理道德的法律后果。
这里的公共利益并不特指国家利益或者某一特定主体的利益,而是指事关不特定人的利益。
而伦理道德既包括家庭伦理,也包括交易伦理,以及更为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伦理。
透过“借名买房”现象看民法如何维护“公共秩序”公序良俗原则关注的第一层利益关系是所谓“公共秩序”的问题。
一般来说,公共秩序交由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等法律部门来予以维护。
民法对公共秩序的维护作用有限。
但民法也并非毫无作为。
倘若某种民事活动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旨在破坏公共秩序或者发生损坏公共秩序、有损公共利益的法律后果的时候,那么民法就有必要通过否定此类行为的法律效力来实现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
在当下房地产市场持续调控,各类“限购”措施出台的大背景下,“借名买房”行为的定性和法律效力就颇为引人注目。
何谓“借名买房”?简言如何看待民法总则中的“公序良俗”韩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教授之,就是处于限购状态的市民(无购房资格或需满足更为严格购房资格)作为借名人,委托具备购房资格的市民作为被借名人,以被借名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有关抵押贷款手续,并最终被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矛盾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矛盾作者:郑悠然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2期摘要:“公序良俗”原则的存在可以填补成文法的漏洞,克服成文法的局限,但缺陷也较多。
该原则的外延和内涵是模糊的,适用时具有时间和空间的差异性,还将理性的法治渲染上感性的色彩。
该原则的司法适用也屡屡遭受争议:与客观法条适用时的矛盾,法官自由裁量权太过主观,公众舆论将其作为窗口影响司法独立。
这些矛盾都存在法理缘由的。
本文试图通过法理分析和司法适用情况对比展现其缺陷,并寻找该原则上的新发展,助力法治中国。
关键词:公序良俗;司法困境;宪法私法化;基本权利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35-0275-01作者简介:郑悠然(1995-),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过渡后,民法几大特征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其中近代民法中推崇的“契约自由”“绝对所有权”“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等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发展为“契约自由受公权力限制”“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禁止权力滥用”和“社会本位”。
这是现代民法在继承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过度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历史必然。
提取这些变化的相同实质,就是——公权力有限制地涉足私人领域,达到维护实质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目的。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公认的的公权力介入私领域的入口之一。
然而“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的问题盘结交织,争论贯穿成文法发展的始终。
本文在介绍该原则矛盾的基础上对其司法适用和发展方向,进行粗略的分析。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质和滥觞众所周知“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共秩序是法律本身的价值追求,即所谓的国家安全和人民的根本利益①;而善良风俗则是法律外的伦理秩序②。
善良风俗在法律之外,所指向最低伦理道德的维护,是国家和社会的道德底线③。
世界各国各地区都承认这一原则④,大陆法系国家将其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在司法中填补漏洞、柔化法条。
民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政治哲学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上公序良俗条款的政治哲学思考——以私人自治的维护为中心易军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关键词: 私人自治/法律行为/公序良俗/滥用内容提要: 公序良俗是私法上控制私人自治、检视法律行为效力的阀门之一,它使法律行为只有在不背于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然而,不确定概念的性质也决定了它潜藏着以维护伦理道德之名而被滥用以致侵害私人自治的致命危险性,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在司法的层面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乌有。
因此,法官在运用公序良俗条款否定法律行为的效力之时,切切慎之又慎。
一、私人自治与公序良俗私法自治之原则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1。
借用德国学者梅施麦克的说法,私人自治乃是“私法体系的恒星”,意味不似彗星,它将永久地放出光芒。
2毫无疑问,在私人自治原则之下,当事人得藉法律行为或合同自主地从事交易活动,法律的任务仅止于赋予法律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行为或合同以当事人自主的意思表示所期许的法律效果。
不过,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当事人利益甚或其他正当理由的考量,法律也设置规范对私人自治予以一定的限制。
综观世界各国或各地区民法关于法律行为或合同有效要件的规定,可以说,这些立法均毫无例外的以一定的表征公共利(commonweal & public goods)或社会公德(social morality)等内容的范畴对当事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加以检视。
只有在不违背这些范畴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
这一范畴,按照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或地区所使用的术语,就是公序良俗,因此,公序良俗乃是私法上检视法律行为效力的重要阀门之一。
公共秩序是存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善良风俗则是指法律外的伦理秩序,善良风俗所谓的伦理道德,指社会道德而言,善良风俗,是维持人类社会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标准3。
无论我们是将公序良俗看作法律行为的一项有效要件,还是将其视为私法上的一般条款,它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的论文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的论文公序良俗原则是中国传统道德观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意指社会秩序和人为善良的规范标准。
它在中国古代经典著作、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和发展。
本文将从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与内涵、其在现代社会的意义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浅论。
公序良俗原则的起源可追溯到中国古代社会。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公序良俗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们之间和谐相处而产生的。
它强调社会的有序、稳定以及人们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使社会能实现进步和繁荣。
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包括两方面:公序和良俗。
公序即社会秩序,指各种行为和规范的总和,包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对权威的尊重以及对他人权益的尊重等。
良俗指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一方面指社会中的习俗和风气,另一方面也包括人们个人修养和行为规范。
公序良俗要求人们在社会交往中积极主动地遵守公序,维护社会秩序,同时树立起良好的道德风尚。
在现代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秩序的基础。
只有人们共同遵守公序,才能创造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其次,公序良俗有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亲和力和信任感。
遵守公序良俗的人更容易赢得他人尊重和支持,从而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也能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
然而,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公序良俗原则需要与时俱进,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的调整和。
其次,一些人在实践中对公序良俗原则存在着认知和贯彻的问题,导致部分人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认识不足。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往往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和取代,导致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地位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综上所述,公序良俗原则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社会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践中,我们应积极践行公序良俗原则,努力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也需要关注和解决公序良俗原则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使其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浅析公序良俗原则
一
、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的概 念
(一 )公 序 良俗 的 含 义
《 合同法 》第七条和 《 物权法 》 第七条关 于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 利益 公共网络秩序 ,一改现在混 乱无 序的互联 网世界的秩序 。首先 , 应解 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规定 ,通常被认 为是 承认 了公序 良俗原则 。在我 国 决关乎民生和经济的互联 网问题——网购 , 网购作为一种新新时尚, 而 台湾地区对 于公序 良俗原则概念适用更为完善 ,台湾 的 “ 民法”第 7 2 支付宝则是作为领头军 ,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力量 。大批的 电子
文 章编 号 : I S S N 1 0 0 6 -6 5 6 X ( 2 0 1 4 ) 0 5 — 0 2 5 8 — 0 2
了公序 良俗原则用 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而起到保护社会正 当秩序运 转 的作用 。 公序 良俗原则对社会秩序 的作用首先体现在 控制正当的法 律行为 公序 良俗 的是公共 秩序与善 良风俗合称 ,公序 良俗 指 民事 主体 的行 为应 当遵守公共秩序 , 符合善 良风俗 ,不得违反国家的公 共秩序 行使 ,它可以 限制权力行使不超过意思 自治的限度 ,是对权利滥用行 才 和社会 的一般道德 。公序 ,指公共秩序 ,是指 国家社会 的存在及其发 为的控制的有效手段 。只有公序 良俗 和意思 自治形成了制衡和统一 , 展所必 需的一般秩序 ;良俗 ,指善 良风俗 , 是指 国家社会 的存 在及其 能使民法有效 的发挥 调整作用 。公序 良俗原则对违反法律 或道德所禁 止的而 并未设立出具 体的禁止性规 定的行 为进行 弥补限制从而实现社 发展 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 ( 二 )各 国公 序 良俗 原 则概 念 的 发 展 会妥当性原则。该原则属于 “ 立法的意外” ,它使法 官的 自由裁量行为 由于公序 良俗含义 还有相 当的不确定 性 ,公序 良俗原则 的概 念 更为理性 ,更 有利于维护社会 的正 义和立法 的意 旨。 和制度在 学界并未 明确界定 ,所 以我国现行 的民法 中的公序 良俗 原 三 、 公 序 良俗 原 则 在 互 联 网 的 运 用 则是从 世界各国的普通立 法用语 中总结概括而 出的。我国民法立法和 近年来 ,随着 网络 的发展 ,一个新 的虚拟世界 也随之诞 生 ,在 理论受到前 苏联的影响并 未采纳 公序 良 俗 的概念 和表述 , 而是 以 “ 社 这个新的世界里还没有一些规范的法律和制度来管理这个虚拟制度的 会公共利益” “ 社会公德 ”的字样来表述的,如 《 民法通则 》第七条 、 秩序 ,笔者认 为应将公 序 良 俗 引入该领域 ,维护该领域 的一般道德 和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浅谈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摘要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项极具弹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弥补成文法局限性的功能,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在对于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和社会一般道德的维护。
本文指出其适用的界限与范围并不容易准确把握,理清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法律规则适用的界限是法学理论长期的课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司法功能司法适用逐级上报一、何谓“公序良俗”公序良俗自罗马法以来即已出现,各国民法对此规定不一,如罗马法、德国民法、瑞士债务法,使用“善良风俗”的提法;泰国民法使用“公共秩序”予以表达;法国、日本的民法使用“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具体表达为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作为一项发端于罗马法的观念,公序良俗包含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的内容。
任何社会都是在一定的秩序轨迹上运行的,各种社会形态的变迁与更替,归根结底是人们对社会秩序所作的一种自觉的或者强制的调整和创新,公共秩序是一种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对立物,它的本质是反应和保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史尚宽先生把公共秩序概括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要的秩序,由于公共秩序本身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等,所以本身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定义。
善良风俗被认为是社会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此部分的道德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律的印记,是法律对社会最基本伦理的尊重,在被法律赋予规范化并禁止逾越的力量后,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善良风俗。
二、公序良俗的特征与功能公序良俗从罗马法发源直至今日,被无数学者思考研究。
遗憾的是,不论从纵向上考察公序良俗的源流,还是从横向比较该原则在不同国家地区法律当中的表述,都找不到一个被学界广泛接受的定义,笔者认为,这正归因于公序良俗原则本身的特征——抽象。
公序良俗作为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它属于法律与道德的交集,却有着法律的属性,从纵向来看,各个时代的法律环境不同、道德标准不同,从横向上看,各个国家地区的法律环境和道德标准也各不相同,这都决定了道德与法律交集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多样性,导致了公序良俗原则不可定义。
违背公序良俗的会被认定无效吗
违背公序良俗的会被认定无效吗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基石,而公序良俗则是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体现。
当某些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时,它们在法律上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社会所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良好风俗。
公序良俗并非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而不断演变。
但总体来说,其核心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社会的基本秩序。
那么,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为何可能会被认定无效呢?这主要是因为法律不仅要保障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还要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公共秩序。
如果某些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共道德和普遍认可的价值观念,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法律就有必要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认定其无效,以起到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的作用。
例如,在合同领域,如果一份合同的内容或目的违背了公序良俗,那么这份合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假设存在一份合同,约定的是从事非法的赌博活动或者贩卖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这样的合同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为赌博活动可能导致个人和家庭的财务困境,破坏社会的稳定和谐;而贩卖珍稀野生动物则严重损害了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会认定这样的合同无效,以防止其产生法律效力,从而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正常秩序。
再比如,在继承领域,如果遗嘱的内容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某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第三者,而完全忽略了自己的配偶和子女。
这种遗嘱的内容显然违背了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家庭道德和价值观念,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以保障配偶和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公共道德。
然而,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并非易事,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一方面,需要考察行为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判断其是否与社会的公共道德和普遍价值观念相冲突;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看其是否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分析公序良俗原则是指社会中人们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原则。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公序良俗原则也存在一些难点和争议。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几个难点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相对模糊。
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和众多的文化差异,不同的群体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和界定往往存在差异。
比如,对于一些传统文化和习俗,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态度和认知。
这就导致了在具体应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而且,公序良俗原则往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的,难以保持固定和统一的定义。
因此,如何确定公序良俗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是个难题。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的执行存在困难。
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人可能无意或故意违背公序良俗的规范。
这可能是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也可能是对公序良俗规则的误解或不认同。
而且,公序良俗原则往往只是一种道德规范,它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
这就意味着在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时,很难进行实质性的惩罚和追责。
因此,如何有效地执行公序良俗原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另外,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
一方面,公序良俗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准则而存在的。
它应该适用于每个人,无论其社会地位、职业身份和个人特点如何。
另一方面,一些人主张,在特定的情况下,应当允许个人行为的自由和多样性。
比如,在一些争议性较大的问题上,如宗教信仰、性倾向和生活方式等,一些人主张不应限制个人自由,而应尊重每个人的选择权。
这就涉及到公序良俗原则与个人自由权的权衡问题,很难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统一标准。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在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适用也存在差异。
由于各个文化的特点和背景不同,不同的社会群体对公序良俗的需求和认同也有所不同。
比如,在一些西方国家中,性开放与个体解放被认为是一种良俗,而在一些保守的亚洲国家中,这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可见,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存在一定的挑战。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分析
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分析公序良俗是指社会公众行为的基本规则与道德准则。
作为社会伦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序良俗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也面临一些难点。
本文将针对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的几个难点进行分析。
首先,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存在着模糊性。
公序良俗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准则,灵活性较大,具体行为的界定不够明确。
不同文化、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公序良俗标准也有所差异,因此,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解读的情况。
比如,在一些西方国家,裸露上身在公共场合被视为违背公序良俗,而在一些非洲部分地区或热带岛国,裸露上身被认为是合乎公序良俗的行为。
因此,公序良俗准则的模糊性使得其应用的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社会、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中容易存在主观性的难点。
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需要依靠公众的普遍认同和共识,而公众对于何种行为符合公序良俗常常存在差异。
由于每个人的观念、价值观等不同,对于同一行为的定义也可能有不同的看法。
例如,对于言辞激烈的争论或是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一些人可能认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而另一些人则可能认为言论自由应该受到保护。
因此,公序良俗准则的主观性使得其适用的结果容易受到公众个体主观意识的影响。
第三,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存在着文化冲突的难点。
公序良俗原则是基于特定社会文化背景下的准则,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性可能导致公序良俗的冲突。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不同文化之间的交融和碰撞日益凸显,导致传统公序良俗准则与现代价值观或外来文化价值观之间的矛盾。
比如,在一些中东国家,女性穿着传统服饰是符合公序良俗的,而在西方国家,女性的穿着自由则被认为是符合公序良俗的。
这种文化差异在移民激增的国家尤为突出,导致了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问题日益复杂化。
最后,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之间的冲突。
公序良俗原则是以道德准则为依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并不总是一致的。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民法领域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一、公序良俗原则(一)基本概念公序良俗的概念源远流长,从东罗马帝国开始就有了相应的规范,例如赌约、宗教信仰的约定等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因而在法律上皆为无效。
[1]到了19 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更是将公序良俗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进行了更加具体的阐述。
除此之外,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的法律也都有着相似的规定。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是以“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基本标准,对公民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评价和规制,最终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公序”,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所谓“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从事民事活动的所有民事主体应当遵守公共秩序,遵循善良风俗。
(二)《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原则由于其本身的灵活性,可以从某种意义上弥补法律相对社会发展的滞后,从而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和民事活动的正常发展。
《民法典》首次正式将公序良俗原则引进我国民法,其中八次提到公序良俗,进一步加强和肯定了公序良俗的概念。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实施,该原则在我国的地位也越来越突出。
基于其特殊的兜底性,公序良俗原则被广泛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中,但在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的问题。
《民法典》第十条明确指出,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决条件是经过公序良俗的审查与评估。
乍一看来,这个规则的依据似乎有点自相矛盾:一个习惯,就是某个地区,或者某个行业的道德标准,怎么会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呢?有学者就此提出,习惯本身就不可能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否则就无法成为一种习惯。
一个更好的解释是,某些习惯虽然不违背当时和当地的公序良俗,但却有可能违背新产生的公序良俗。
例如,在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婚嫁女子无法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这明显违背了《民法典》的规定,违背了公序良俗。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
论公序良俗原则及其适用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概念及判断标准(一)概念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一般道德标准和国家的一般利益。
在德国的有关判例中,公序良俗被表述为“一切公平和正义的思想者之礼仪感。
”(二)判断标准在实务上如何认定某一法律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这是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关键所在。
在法国,学者们在总结各种判例的基础上,一直试图确定公序良俗的一般标准,概括起来,主要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经验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和地点,考察一行为是否正常和符合习惯;另一种是唯心主义的观点,它主张应由法官根据社会生活中居主导地位的道德准则去判断行为是否违反道德。
这种观点认为,经验主义实际上只能使善良风俗成为空洞的概念,因为法官不应服从于公众舆论。
法国学理一般采取唯心主义观点。
在德国,善良风俗不是一个抽象的标准,而是一个实用的标准。
所谓实用的标准系指以交易习惯为依据,不是从哲理中得出的。
凡是私人交易中公认为最低限度的诚实与信用标准,就是善良风俗。
低于这项标准的就是违反善良风俗。
凡是商业习惯指责法律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官就有权超越意思表示的内容进行调查。
德国法的界线不是抽象的、理论性的界线,而是一个具体的、随着时代而变动的标准。
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言,盖以社会之一般秩序、一般道德为抽象的观念,其具体的内容,随时代而变迁,应按时代需求而各别具体的决定。
由于立法者不可能预见一切有损于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和违背社会一般道德观念的行为并做出详尽的规定,由此带来的是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内涵与外延均不确定,极富弹性。
立法者只好授权于法官,由法官根据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新情况,凭借其智慧与经验来把握公序良俗的精神实质,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个案中确定具体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该原则的适用过程中,不断对违反公序良俗行为进行分类,使之类型化。
在大陆法系国家,概括法、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违反家庭人伦的行为;第二,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第三,剥夺或极端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第四,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第五,侥幸行为;第六,暴利行为;第七,违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八,违反现代社会制度或妨害公共团体之政治作用的行为等。
2021年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法理学思考
论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之法理学思考公序良俗原则从字面上看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目前还没有一部法律对此原则进行具体的界定,因而该原则在具体适用时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本文从法理学中法与道德关系的角度来探讨确定具体适用该原则应当遵循的价值导向,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同时维 ___律体系的稳定。
公序良俗原则法与道德裁量权价值导向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其本原则,但该原则在具体适用中缺乏必要的限制,因而会使法官借此滥用自由裁量权,最后导致案件裁决显失公平。
公序良俗原则背后的法理依据是法与道德之间的博弈,需要在法与道德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然而确定一个适合于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导向就能起到平衡点的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传统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通常理解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公共秩序一般是指国家和社会发展所要遵守的一般秩序和规则,所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善良风俗则是指国家和社会所要遵从的一般道德,体现的是作为人行为的一般准则。
公序良俗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该原则发展至今,被很多国家所使用,不过每个国家对此原则的表述各有不同。
在德国和罗马民法中称为“善良风俗”,在法国和 ___的民法中则称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明确提出该原则,只是在《民法通则》第七条有所体现。
纵观各国法律,都没有对公序良俗原则给予一个明确的,统一的解释,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原则本身含义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公序良俗原则从字面上来看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个是“公序”。
“公序”从字面上理解是公共秩序,指的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要遵守的秩序,例如交通秩序,生产秩序,以及还有国家发展管理所要遵循的秩序等。
该词的重点在“序”上,强调社会的稳定发展离不开一定的秩序,没有一定的秩序作为支撑,社会不会向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第二个是“良俗”。
“良俗”是指善良风俗,“良俗”一词的着重强调道德规范,是指作为人要遵守的道德,一般是指随着历史发展所沉淀下来的普遍被人所接受的道德规范,比如尊老 ___,拾金不昧等传统道德规范。
公序良俗原则论文
导言2001年多发生在四川的“张学英诉蒋伦芳遗嘱继承案”,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驳回原告送请求,此案一出,立刻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
公序良俗因此重新引发学界的思考,伦理与法律如何平衡,公序良俗又应当如何界定?公序良俗原则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涉及法理、宪法、经济、哲学等学科,不仅涉及法律问题的实质,还涉及目的与手段,内容与形式,法律与道德等多方面的问题。
但由于种种原因,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含义不明,界限不清,还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制与解释,在适用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地区差异严重。
公序良俗原则对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法律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等方面有着巨大作用,有学者称之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引用:郑玉波:《民法总论》三民书局1979年版,338页)为此,笔者拟从定义、功能、识别、具体判定、限制、困境、案例等几个方面对公序良俗进行浅显的说明。
因公序良俗原则博大精深,真正深入的研究力所不能及,错误疏漏之处万望方家指正。
浅论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的诞生源自于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作为一项民法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逐渐被各国所承认。
随着罗马法的发展、沉寂、复兴,在世界各地传播,在现代社会仍然而且必将始终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理论界往往并未给予公序良俗一个明确而规范的定义。
科学的定义可以弥补法律的漏洞,防止难以掌握动的不确定性带来的负面效果,保证法律正确适用,体现法律的秩序价值。
一、定义公序良俗起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中,所谓公序,即国家安全,市民的根本利益;良俗,即市民的一般道德总则,两者含义广泛,且随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并非一成不变(引用: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通说公序良俗可以划分为两个方面——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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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序 良俗原 则的不 确定性
公序 良俗原 则既是一项公共道德准则 , 又是一项法律原 则 , 本身具 其 有不确定性。公序良俗原则本质上是基于维护公共秩 序和 善良风俗的需 要, 对民事主体的社会责任和道德 义务提 出相 应的要 求。而对社会 责任 和道德义务的判断带有明显的不确定 性。首先表现在 时间维度上。每个 社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 其价值观念是不断变化 的, 对公共秩 序和 善良风 俗的判断标准也会随之变化 。我 国当前处于社会 转型时 期, 价值观念 的 更新较快 , 对公序 良俗的判断亦具 有明显 的不确定性 。公序 良俗要件 中 的“ 公序良俗 ” 的不确定性 。 具有赋 予司法裁量权的功效 , 法官据此可 以进 行创造性司法活动 , 以克服 法律规定 的有限性与社会 关系 的无限性 的矛 盾、 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不居性的矛盾 、 法律 的正 义性 与 法律具体规定在特殊情况下适用的非正义性 的矛盾。 根据德 国, 法国 , 本 的相 关公序 良俗理 论 , 日 我们 可以得 知 目前 国际 上对公序良俗 的界定 , 用范 围, 适 判断标 准等公序良俗原则的核心 内容还 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 虽然各国理论在承 认公 序良俗原 则的作用 , 功能和 理论价值 上基本给与认可 , 各国法律也相应地 给于公序 良俗原 则的法律 确认 , 但是在 司法实践中 , 由于各国的国情, 经济发 展状况 , 区道德差异 地 等造成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 中存在较多 的不确定性 , 而造成裁 判的不 从 确定, 对法律的威严性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0 0 9年 l O月
大 众 商 务
Po ulrBu ie s p a sn s
No 1 2 0 . 0, 0 9
( 总第 16期 ) 0
( u l i l, O 1 6 C muav y N .0 ) te
浅 议公序 良俗 则 的不 确定 性
李 文 芳 廖 长鸿 。
前我国缺少专门的机构从事 民俗 习惯 的调 查收集工作 , 致使法官在审判 过程 中无法切实掌握各地的民风民俗 ; 也没有确 立民俗习惯 的识别机 制, 对于多大范围内多少人普遍认 可和遵守 的习惯 才构成民俗 习惯, 没有统 的判定标 准。法官对民俗习惯的认识 , 仅仅 停留在 日常生活的“ 感觉 ” , 难 以将其总结 、 象并运用到司法工作 当中。 抽
在近代, 公序良
是作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见诸于立法的, 后被逐渐
提升为 啶 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依据。1 4 8 年的《 0 法国民法典》 在近代立法史 上第一次规定了公序良俗原 则。 该法典第 6条规定: 当事人不得以特别约定 “ 违反有关公共 秩序与善良 风俗的 法律。《 国民法典》 1 1 ”法 第 1 条规定, 3 如原因 为法律所禁止 。 或原因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时。 此种原因为不法的原因。 按照第 1 1 1 条规定, 3 基于不法原因的债, 不发生任伺效力。可见公共秩序与善 良风俗, 正是法律对契约自由的直接限制 [ ] 1 。二战以后, 良俗被赋予广 公序
一
4对 策建பைடு நூலகம்议
公序良俗 是高度抽象的法律概念 , 为便 于在 司法实践 中对公 序良俗 的适用予以确定 , 在此提出一些司法建议 :
4 1立 法 层 面 .
第一, 将公序 良俗原则写入民法典 。笔者建议将 公序 良俗作 为民法 的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于我国未来的民法典 中, 总则” 在“ 中规定“ 民事活动 应当遵守公序 良俗原则” 在其他各 编中也应有概念明确 的体现。第二 , , 应确定违 反公序良俗的法律后果及归 责原则。在立法 中, 应规定违 反公 序良俗原则行为的法律 后果和归责原 则问题, 不宜简单 地作绝对无效 的 硬性规 定. 也应该 有限度地承认相对无效和撤销。第三 。 将公序 良俗的类 型法定化和具体化 。充分借 鉴其他 国家和地 区在立 法实践 上的成功经 验. 依据一定的原 则和方法将公序良俗 的具体 范围和 种类进 行列举 , 从而 使公序 良俗的内容获得 相对明确性 。第四 , 加强法 律解释。充分发挥 国 家机关 的法律解 释的功能 , 对公序良俗 的内容做 出具体 详尽 的阐述 , 以便 各级人民法院在 处理案件时能够直接 、 准确地加 以援 B 。 1
则。 3 3社 会 实践 中的 局 限性 . 公序良俗 的内容必须 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其价值内容。我国 当前立法缺乏对民俗习惯规范化建设机制的规定 , 司法实践中, 也缺少民 俗习惯 的司法辅助机 制。造成民俗 习惯缺乏司法运用的规范化规定。当
1公 序 良俗原 则 在近 代 民法 上 的发展
( 广 州大学 , 1 广东广 州 5 0 0 ;. 南理工大学 , 10 6 2 华 广东广州 5 0 3 ) 16 1
【 摘 要】 公序良 俗原则是民 法的 基本原则之 , 一 它为法官判断当事人的民 事活动及其他事项是否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 风俗提供了正当 化
依据 。但 由于受公序 良俗本 身的不确定性和公序 良俗原则在审判 中运 用的程序缺 乏等 因素影响 , 公序 良俗原则在 审判 中的运 用容易出现裁判结 的 不确定性 。
【 关键 词】 公序良 不确定性 俗;
中图 分 类 号 :9 3 I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88 (0 9 1 0 5 0 1 9— 23 20 )0— 24— 1 0
从立法的活动看 , 公序良俗原则赋予法官 自由裁量权 也有其 必然性。 理想的法律 应当是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关 系都加 以明确规定 的法律 。但是 人 的思维能力有限性 、 法律规则 有限性的缺陷 必然要求在 法律 里面出现 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相结合之基本原 则 ; 法律规范 与道德规范 的目标重 合性使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成 为可能 ; 法律必 须反映社会集体 意识 的特性使得公序 良俗 原则从 众 多道德规范 中脱颖 而出成 为民法基 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