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开示制度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证据开示(黄松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
对完善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几点想法摘要我国现有的证据开示制度并不完善,还存在一定的问题:1.对于开示的证据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
2.对适用证据开示制定的案件范围无明确规定。
3.对证据开示义务的不对等。
4.对于适用证据开示的具体程序和方式没有明确规定。
5.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制约机制。
对于证据开示制度不仅应在具体操作上加以明确规定,还应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一方的惩治措施加以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证据开示制度的绝对实行。
由于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惩治措施,在一些试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地方,一些案件仍存在“突袭”的情况,仅仅依靠控辩双方的职业道德标准来约束双方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制约机制,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促进控辩双方履行开示义务。
关键词证据开示证据展示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针对我国现有证据开示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想法(一)关于证据开示范围在检控方向辩护方开示的证据中,除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文书及技术性鉴定材料外还应当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的辩解及出庭作证的证人的自然情况等,即控方准备在庭审时使用的证据除《人民检察院都应在开示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应在开示的范围之内。
对于控方应否向辩方开示其所收集的不准备在庭审中使用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如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等)我认为这应当在开示的范围内,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检察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虽然有人认为检控机关在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是经复核、取证等已经排除了那些证据材料的;而且开示此类证据是有悖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但我认为,即使被告人确实存在犯罪事实,一些有利被告人的证据还是应当予以考虑的,且有谁敢保证控方对此类证据的排除就一定是对的,即便是对的,但大家要的不仅仅是公正,而且是看得见的公正,因此控方应当开示这方面的证据。
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一立法目的控方也应当开示这一方面的证据。
浅议我国证据开示制度
中,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证据开示制度, 是我们当前应该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1
证 据开示制度 , 是指诉讼 当事人或诉讼外 第三人所掌握 的事 与被告人在 资源上的不均衡 , 容易使得被 告人存控 辩中处于 不利 实材料 , 要与案件 有关 , 只 除享有秘 密特权 保护的 以外均应 向对 地位 , 而又根据我 围实行 的是 主诉检察 官责任制 , 因此, 以把 主 可 方 当事人披露 , 任一方 当事人均享 有要求对方 当事人 及诉讼外第 诉法官作为 证据开 示的主 体之 一 。 三 人披 露上述事 项 的权 利的制 度。 被告人 作为案 件当事人 , 掌握一定 和案件 有关系 的信 息, 但 我 国证据 开示 制度现实 状况 般情况下 , 告人又 为被追诉 人 , 被 人身 自由往往 受到约 束 。但 当前 , 国虽然 已搭建起 证据 开示制度 的初步框 架, 在实 不排 除通 过辩护方律 师的会见 , 被告人掌握 的证据信 息传递给 我 但 将 际司法 实践中 , 仍存 在几点 问题: . 1没有 把开示范 围规定 清楚: . 律师 , 2 同时也可通 过律师将 控方 的证据告 之被告 人, 因此其 可作 开示主 体规 定不够 全面 。 行 的相 关法 律和 司法解 释中 , 就控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之 一。 现 仅 诉方对辩 护方 的开示进行规 定, 但对辩护 方能 向控诉方 开示 已有 作 为被告人 辩护律师 , 其承担 为社会提 供法 律事务 , 能为犯 或可 能具有 的证据没 有 明确规 定 。3 控诉 方与辩 护方在开示 的 罪嫌疑人 提供有 效的法律 帮助 , . 在诉 讼过程 叶 , J参与证 据 开示是 时候容 易失衡 。刑事诉 讼 中, 由于控诉方 的性质所 然 , 占有辩 护 必须的 , 理所 当然 为证 据开示 主体之 一。 同时 , 国刑 事诉讼 法 我 方 无法 比拟 的司法 资源 , 证据 收集方 面具有较大 优势 , 在 大多数 中规定 了辩 护人 的范围不仅 仅是律师 , 还包括 被告人 的亲友 、 被 情 况下 , 在诉 讼过程 中处于 强势诉讼地 位 , 然而 , 在一 定条件下 , 告人 所在 单位 、 民团体 、 荐的人 。 人 推 在没 有律师 参与 的情 况下 , 特 别是在允许 控辩双方 同时进行取证情 况下 , 辩护 方在收集证据 笔 者认为 其他辩护 人也可 以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当然 与律师 时 , 可能 收集 到对 被告人有 利 的证 据 , 有 这些证据 甚至 能在控辩 比较 , 这类 辩护人 在调查 取证 中处 于劣势 , 为晟 大可能 保障被 但 过程 中否定控 方 的指控 , 证 明被 告人不在 现场 的证 据等等‘ 如 。 而 告人权 益 , 允许 这部分 人作 为证据 开示 的主体 。 应 这些证据, 如果没规定辩护方在_庭前必须向控诉方开示, 开 那极 最后 ~证据 开示 主体应 为被害人 和及 其诉 讼代理 人 。因为 有可 能辩护 方会在 辩护过 程 中采 取突 然开示 ,使控 诉方 陷于被 在我 国刑 事诉讼 法中 , 己将 被害人列 为当 事人范 畴, 因而在 证据 动, 这对控 诉方 而言是 不公平 的, 会造成控 辩双 方开示 失衡 。 就 开示时 , 理应 作为主体之一 , 同时 , 诉讼 代理人作 为被害人 权益的 4 证据 开示缺 乏保 障机制 。为使控辩 双方在 庭中 能按 规定 的程 争取者 , . 在诉讼功 能上与公诉 人具有 同向性 , 因此 , 讼代理人 也 诉 序 对证据 开示 , 这就 要求在 证据开 示中遵 守程序 同时, 于违反 可成为证据 开示 的主 体 。 对 证据 开示义务 的, 要有相应 的制约措施 , 防止庭 前隐瞒证据 , 规避 ( ) 三 证据 开 示的范围 法律 的行 为。 证据开示范 围应 为准备在 法庭 审理 中展 示的一切 证据材料 。 二、 构建 我 国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几点设 想 英 、 国家 的证据开示制 度一般要 求控 诉方要 展示拟在法 庭中使 美 ( ) 一 证据 开示应 遵循 的原则 用的控诉证 据材料 , 也要展 示在法庭 中不准备使 用的对被 告方有 1 公正和 效率 原则 证 据开 示制度 的实行 目的在于保护 当 利 的证据材 料 。而 目前 , 多国家基 于公正 原则 的考虑 , . 很 一般 都 事人权益 , 现 司法公正 , 同时, 实 但 也要考虑其 司法实 践的效率 , 要求 公诉机关把 收集到 的, 论是对被 告不利或有利 的证据材料 无 因此 , 公正和 效率在 证据 开示制度 中都需 要兼顾 , 者不能取其 两 律予 以展示 。我国法 律也 明确 要 求司法机 关在 收集证 据材 料 而应该 在两者 问找到 一个最 佳平衡 点。 . 2 依法 开示原则 。目 时 , 一切能证 明犯罪嫌 疑人有 罪与否 、 刑大 小的证据 材料都 把 罪 前我 国刑 事诉讼 所规定 的证 据开示只是 一个雏形 , 于证 据开示 需收 集。但在 司法实 践中 , 对 由于追 惩犯罪 心理 的驱动 , 察机关 检 的具 体规定仍 未 明确 , 开示 时间、 示地点 、 如 开 开示场所 、 示形 往往对 收集 到的对被 告人有 利的证 据材 料予 以忽视甚 至有 意隐 开 式等 等, 因此需要 在这 方面予 以健全 , 控辩双 方严 格依照规 定予 瞒, 无疑侵犯 了被 告人 的合法 权益 。因此 在证据 开示制度 中 , 这 以开示 , 允许违 背法律 规定 , 自决定 开示 内容和 程序等 。更 应明确对检 察机 关的无意 或有 意侵权 行为规 定相 应的法律 责任 。 不 擅 不得 利用该制 度 , 串通 , 国家利益 、 相互 损害 公共利 益和其他诉讼 ( ) 四 证据 开 示时间和地 点 参 与人 的合法权益 。3双 向开示原 则。从实 际情 况中 开, . 控辩双 证据开示是 一个连续过程 , 因此在开 示时间上首 先要 明确 是 方在 收集 证据时 , 由于双方在 资源 占有上 的分别 , 确实存在 优劣 否要 对犯罪嫌疑 人予 以起诉 , 否要对 案件 进 行审理 , 次要在 是 其 势之 分, 但随着 我 国司法改革 的不断 深入, 律师 在收集证据 时的 案件 审判 中保护控辩 双方 的合法 权益 ,防止任 何一 方搞突 然袭 障碍 比 以往 要少 很多 。为 了使 双方都 能在相 对 同一 条件下 进行 击 , 不利 于司法 公平 。所 以 , 证据开示 的时 间确定 为检察 院起诉 控 辩 , 除辩诉方在庭 上开示其 掌握的关键证 据向控诉方搞 突然 之后 , 院审判之前 为宜 。在证据 开示地 点上 , 排 法 根据 我 国实 际操 袭击 , 有利于 辩护活动 的顺利开展 , 提高诉讼 效率 , 控辩双方都应 作情况 , 宜在检 察机关 设立一 专 门开示 场所 , 利于控 辩双方 对 有 在 开庭 前向对 方开示 其掌 握的证据 ,而检 察机 关在其 中作为主 证据 进行 了解 , 防止在法 官主持下 的证据 开示对法 官的公 正审 也 导, 有全面 开示 的义务 。 . 理产 生主观 影S s e An o it
解析关于检察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检察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一、前言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又常被译作证据展示、证据公开等,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据开示,其是控辩双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向对方公开、出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进行信息资源交流的一项制度。
随着我国刑事庭审方式由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的转变,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证据开示制度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基本上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证据开示制度,但相关规定都不够明确、完善,并且均未对辩方证据开示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因此,作为一名检察干警,笔者认为,确立和完善控辩双方证据开示制度不可忽视。
借此,本文结合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对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就刑事诉讼中控辨双方证据开示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及发展证据开示的基本涵意是庭审调查前在控辩双方之间相互获取有关案件的信息。
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Discovery的本来的涵意是“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
”而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既规定了控方证据开示制度、也对辩方证据开示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尽管各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轨迹有所不同。
国外的立法规定对建立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英美法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辩方是不承担开示义务的,证据开示是检察官的单方面责任。
经不断改革,辩方逐步对部分证据(如不在犯罪现场)承担开示责任。
在现代诉讼条件下,包括英美在内的各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都呈现出一种强化辩方证据开示的趋向。
英美国家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上的发展有着不同的道路,英国刑事诉讼中关于辩方的证据开示责任,在1967年《刑事审判法》之前是不存在的。
试论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刑事诉讼中,在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向辩护方展示与案 件相关的证据,以保障辩护方诉讼权利的一项制度。
特点
证据开示制度具有双向性,即检察机关和辩护方都需要向对方展示证据;同时, 该制度旨在保障辩护方的诉讼权利,确保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平等对抗。
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和发展
起源Leabharlann 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是为了防止辩护方在庭审中 突袭证据,保障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发展
随着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证据开示制度逐渐在世界 范围内得到认可和实施。在我国,随着公诉改革的深入,证 据开示制度也逐渐得到重视和应用。
证据开示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作用
证据开示制度可以保障辩护方的诉讼权利,促进控辩平等对抗,提高审判的 公正性和效率。同时,该制度还可以防止证据突袭,保障辩护方的辩护权。
域外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实践与经验
英美法系国家:对抗式诉讼模式下的证据开示制 度
01
02
律师主导,通过交换证据规则实现信息披露
强调对等性,重视程序公正
03
04
大陆法系国家: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证据展示 制度
以法官为主导,通过庭前会议等方式进行信 息交流
05
06
强调全面性和效率性,重视实体公正
我国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问题与挑战
《试论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 制度》
2023-10-26
目录
• 引言 • 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概述 • 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现状分析 • 我国公诉改革中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对策 • 结论
01
引言
研究背景和意义
当前,我国公诉制度正在经历着一 场深刻的改革。其中,证据开示制 度作为公诉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 率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由于历 史、文化、制度等多方面的原因, 我国公诉改革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还 存在一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doc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一、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剖析(一)证据开示制度是衡平控方辩方的有效手段控方辩方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任何司法制度或改革应当以平衡为基础。
法官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以及他们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控辩双方只有在庭前充分的获得双方所掌握的证据才能在控辩中,而证据开示制度是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的同时,也了解到了对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如此平等互惠的交换证据方式可以让控方以及辩方在诉讼时有充分的准备,进而在审判中更好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证据开示制度能有效的捍卫辩护原则以及辩护权诉讼民主以及辩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界的主流,保障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证据开示制度在保护辩护原则的同时,也是捍卫了辩护权得以实现。
如果在证据开示方面没有灵活的操作方法,则实现辩护权是相当困难的。
如若辩方在毫无准备无法预先了解证据,则无法面对控方的指控做充分的辩护。
这种情况出现时,辩护方在庭上面对突然的证据袭击,辩护权便难以落到实处。
(三)证据开示制度便于发现案件事实及实现实体正义查明案件真相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刑事诉讼制度在设计时也基本以查清案件事实为主要目的。
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下,辩方并未被赋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如若其阅卷全得不到保障,则其无法在开庭前做足准备,证据突袭等现象有可能在庭审中出现,这便会影响案件事实的发现。
故而,大陆法系国家以开设所有案卷材料的方法来避免这一问题。
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则以竞技的方式,通过控方及辩方对案件的调查、取证、质证、辩论来还原事实真相。
不难看出,让控方及辩方在审判前对证据充分的掌握,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
审判应当是对真实的探求而非体育竞技,尽管有人因担心证据开示导致不是诚实地探求真实,而是伪证和隐匿证据而提出了强烈的反抗,但证据开示依然被成文法和法院判例和规则确定下来。
(四)证据开示制度能使诉讼效率有效提高按照现代法学判断概念,诉讼效率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律是否科学化的重要指标。
最新-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精品
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但这却是对证据开示制度简单、粗糙的模仿,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改革中,应吸收这一制度优越的一面,逐步摸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吸收借鉴引言证据开示或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的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
至于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案中指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把戏。
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
【1】由此可见美国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是其他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
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
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2】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
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
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
第S善f 急第2 2期)
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分析
钱 颖 萍
( 庆工商 大学 法学院, 庆 重 重 4 06 ) 0 0 7
【 摘
要 】 据 开 示 制 度 在 我 国 已 初 步 建 立 ,g ̄ 民 事 诉 讼 实 践 看 , 一 制 度 所 应 有 的 明 确 争 点 、 定 证 据 、 证 4 - - 这 固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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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 第 1 cI 6 期
安 徽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h i c t n l l geo oie o ie s o m l o An u Vo a i a l fP l fc r o Co e c
高诉 讼 效 率 等 功 能 却 没 有 得 到 体 现 。 改 善 这 一 状 况 , 观 上 要 培 育 和 优 化 证 据 开 示 制 度 得 以 运 行 的 环 境 . 要 宏
微观 上要 完善证 据 开示的 具体措 施 。
【 键 词 】 据 开示 ; 事人 主义诉 讼模 式 ; 行环境 关 证 当 运 【 图 分 类 号 】D9 5 1 。 1 .3 中 2 .3 D9 5 1 【 献标 识码 】 文 A 【 章 编 号 】 6 — 0 ( 0 6} 1 0 31 0 文 i 71 51 1 2 0 0 — 0 - 3
制 度 的 缺 失 , 及 当 事 人 法 律 意 识 的 匮 乏 。 使 得 在 以 这
于 当 事 人 双 方 做 好 充 分 的准 备 , 大 限 度 地 减 少 “ 最 注
据突袭 ” 象 , 而避 免诉讼 拖延 , 低 诉讼成 本 , 现 从 降 确 保 集 规 定 》, 其 中 第 5 条 规 定 : 案 情 比 较 复 杂 、 “ 证 据 材 料 较 多 的案 件 ,可 以组 织 当事 人 交 换 证 据 ;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作者:张旭辉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2期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快速发展,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地出现新的问题,因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确保庭审的应有的功能、提高民事诉讼效率,促进当事人和解,节约诉讼司法资源。
推动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创新,对我们来说,充满着挑战。
关键词:民事审判制度;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民事诉讼效率改革创新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5-0203-02作者简介:张旭辉(1989-),男,江西上饶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13级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概念庭前证据交换一般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其准备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彼此互换,从而达到互通有无、公平诉讼的一种制度。
我国学者一直持有的观点是庭前证据交换是指双方当事人将自己所掌握的的有理证据,在法定的时间内,将自己证据的主要内容告知对方,而相对方能够要求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公开其所持有并将在法庭应用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交换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得到应用,法院也不得将此证据自己应用到审判过程中。
一般来说,庭前证据交换包含庭前交换证据后果和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这两方面的主要内容。
二、我国民事诉讼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弊端(一)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主体的不确定性民事诉讼中的庭前证据交换的主体应该是诉讼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并不积极、主动地审核证据或调查、收集证据。
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对证据交换程序中的主持者的相关规定比较模糊,司法解释也尚没有具体说明,这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证据交换制度的运转,也容易导致司法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
(二)可用于交换的证据范围不确定根据我国有关证据交换的规定中,并没有有关证据交换的对象的法律明文规定,这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了证据交换制度发展的障碍。
对我国民事执行中实体争议救济的考量_黄松有
对我国民事执行中实体争议救济的考量黄松有杨春华*内容提要我国现行法律在民事执行当事人和大量实体问题争议事项上存在救济缺失的同时,也为处理民事执行中实体问题争议提供了僭妄的条件。
在对关乎缺失和僭妄的民事执行中实体问题争议救济主体、事项、处理方式和处理机构四个方面的考察论证后认为,针对民事执行中各种实体问题争议,应设置不同层次和充分空间的救济;处理民事执行中实体问题争议既应通过诉讼的方式,也不能排斥非诉(异议)的方式;其处理机构应在多元模式中,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确立。
关键词民事执行实体争议救济在我国台湾地区,执行救济分为一般救济和特殊救济。
一般救济分为程序上的救济方法和实体上的救济方法。
程序上的救济方法是指当事人对于违背执行程序上规定的执行行为的救济方法,也称程序合法之保障;实体上的救济方法系债务人或第三人基于实体上的法律关系,请求排除不当的强制执行方法,即指异议之诉而言,也称为对于当事人实体上正当性的保障。
而特殊救济方法是对于特殊执行程序所设的特别救济方法,如对于分配表的异议。
¹在德国,因为执行条款的发放程序置于执行程序之前,所以被归类为审判程序,相应地在发布执行条款程序中的法律救济与强制执行中的法律救济不同,不允许将执行条款发放异议和执行条款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相混淆。
º由上述可以看出,对于执行救济虽然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但基本上可以归为两种救济途径:异议和异议之诉。
在我国目前的理论中,基本上是将异议等同于对执行中程序性问题的救济途径,将异议之诉等同于对执行中实体问题争议的救济途径,即对于在民事执行中所发生的实体问题争议只能提起诉讼解决。
但通过上述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地区将异议之诉仅仅是界定为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并未与民事执行中的实体问题争议的救济途径作等同处理,那么我国现行的理论是否存在偏颇?民事执行中的实体问题争议是否除实体上的救济方法外也可以适用程序上的救济方法?另外,对于实体问题争议,有的是被归类于审判事项(如德国执行条款发放问题),有的是被归类于一般救济事项,还有的是被归类为特殊救济事项,那么在执行中还有哪些实体问题争议的划分?上述问题的解决不仅有益于司法实务中解困,更有利于立法完善,但在我国目前的理论中,对于执行中实体问题救济虽有许多关注,却多是泛泛而论。
关于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部分探讨
02
CATALOGUE
证据开示制度概述
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证据开示制度的定义
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通过合法程序和途径 向对方当事人或司法机关披露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的制度 。
证据开示制度的本质
证据开示制度的本质是一种程序性规定,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 证能力和保障司法公正。
06
CATALOGUE
实证案例分析
案例一:美国证据开示制度实践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美国是证据开示制度的起源地,其司法制度在实施证 据开示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完善的制度。
美国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都实行了证据开示制度,通 过法院、律师和当事人的参与,促进证据的充分披露 ,有助于案件的公正解决。
案例二:英国证据开示制度实践
降低诉讼成本
通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程序和庭审时间,证据开示制度可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包括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 。
促进司法改革
证据开示制度是司法改革的一部分,它可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通过引入证据开示制度,可以提高 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
04
CATALOGUE
07
CATALOGUE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与贡献
结论
经过研究和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以及加强当事 人诉讼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贡献
本研究为我国建立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促进 法治建设具有积极贡献。
对未来研究的建议与展望
证据开示制度的核心要素
证据开示的范围和程序
范围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
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探讨作者:李旸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4期摘要: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
世界上实行当事人主义或者类当事人主义的国家,都有证据开示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中国明确了律师享有阅卷权的同时,辩护律师负有开示证据的义务。
但这围绕证据开示问题产生了新的争议,立法并没有解决技术层面问题,这同时影响了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效果。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与理论论证的方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剖析现阶段实行证据示制度价值以及现状,并对完善中国证据开示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证据开示价值;中国现状;中国证据开示制度建议中图分类号:D925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1-0189-02作者简介:李旸(1990-),男,汉族,广西南宁人,广西师范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一、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剖析(一)证据开示制度是衡平控方辩方的有效手段控方辩方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任何司法制度或改革应当以平衡为基础。
法官在这其中扮演的角色是中立的裁判者,公平的对待控辩双方以及他们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控辩双方只有在庭前充分的获得双方所掌握的证据才能在控辩中,而证据开示制度是保障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将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展示给对方的同时,也了解到了对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
如此平等互惠的交换证据方式可以让控方以及辩方在诉讼时有充分的准备,进而在审判中更好的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证据开示制度能有效的捍卫辩护原则以及辩护权诉讼民主以及辩护原则是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法界的主流,保障辩护权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证据开示制度在保护辩护原则的同时,也是捍卫了辩护权得以实现。
如果在证据开示方面没有灵活的操作方法,则实现辩护权是相当困难的。
如若辩方在毫无准备无法预先了解证据,则无法面对控方的指控做充分的辩护。
这种情况出现时,辩护方在庭上面对突然的证据袭击,辩护权便难以落到实处。
(三)证据开示制度便于发现案件事实及实现实体正义查明案件真相是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之一。
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对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思考证据开示制度在西方国家的诉讼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被许多国家所采用。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但这却是对证据开示制度简单、粗糙的模仿,在我国的民事审判改革中,应吸收这一制度优越的一面,逐步摸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吸收借鉴引言证据开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又可称为证据展示,证据交换,指的是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相互向对方展示自己所掌握的证据。
它是作为诉讼中提前获知对方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的一种方法而应用和发展起来的。
至于设立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58年united states v proctor and gomble.go 案中指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与使审理能够在光明之下进行,他必须排除借裁判演恶作剧的把戏。
在可能的范围内基于开示的争点及事实展开争论,换言之,裁判不应是对立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开展智力竞赛的舞台,而应是追求真实和正当结果的场所。
【1】由此可见美国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这也是其他各国设立此制度的初衷。
不过从根本上说,设立证据开示主要还是为了诉讼公正和效率。
证据开示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衡平法和普通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
1938年美国《联邦诉讼规则》(trcp)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2】作为一种新的程序制度,它尽管有助于法庭的公正审判,但是在设立之初,他也是不完善的,暴露了许多问题,如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容易被钻空子,借开示之名,拖延诉讼,以至于反而影响了诉讼效率。
因此,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后多次通过修正案对《联邦诉讼规则》进行完善。
同时,英国也在不断改革,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研究
内蒙古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民事审前程序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首要任务是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中国目前的证据交换制度与英国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存在明显的差异。
因此,充分研究普通法国家的证据开示制度,借鉴其有益成果,并结合我国试点地区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立足中国证据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客观现实,以更新诉讼理论、重构审前诉讼制度,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选题以证据开示制度为研究对象,用文献研究法研究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分析我国现阶段证据交换制度存在的问题,研究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英国、美国、日本的证据开示制度,分析值得我国借鉴的成果;运用案例分析法和调查研究法,通过对我国相关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践等一些实证材料的分析,研究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不足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构建中国特色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在对前人研究相关证据开示制度的成果进行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本文结构和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方法和内容研究现状,介绍及评价;第二部分为英、美、日三国的证据开示制度的域外考察,主要介绍研究我国可以吸收借鉴的内容;第三部分为我国诉讼证据交换制度案例分析,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证考察;第五部分为我国建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研究得知,我国正在转型的诉讼体制和诉讼文化与证据开示制度并不冲突,可以在借鉴英美证据开示制度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中国的证据交换制度,在民事证据交换的基础之上,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审前证据开示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审前程序;证据交换;证据开示IAbstractReform of civil trial mod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judicial reform.The civil pretrial review process reform is its top priority.The evidence exchange system is the core content of the civil pretrial procedure,and it is also a major achievement of the civil trial procedure.China's current evidence exchange system is inextricably linked with the Anglo-American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but it has obvious differences.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base on the objective reality of China's evidence system and judicial practice,and fully study the evidence of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countries. Exploring the advantage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drawing on the beneficial results of the evidence-based discovery system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United States, drawing on their successful experience,changing the litigation concept,updating the litigation theory,reconstructing the pre-trial litigation system and establishing evidenc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Show the system to promote civil litigation reform. Therefore,this topic ha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This thesis takes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as the research object,uses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method to study the concept of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analy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evidence exchange system in China,and studies the necessity of implementing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hina's civil procedure.The use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to study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of the United Kingdom,the United States,and Japan,and to analyze the experience that is worth learning from China;using empirical analysis,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empirical materials such as the judicial pilot of the relevant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The experience,deficiencies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thus constructing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the civil procedur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On the basis of literature review of previous studies on relevant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of this paper are as follows:The first part is an introduction,which mainly elaborate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research significance, research methods and contents,and research framework of this paper;the second part is the research status of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and combs the basictheories in this field at home and abroad.The third part introduces and evaluates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Britain,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and studies the content that China can learn from;the fourth part analys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vidence exchange system in civil litigation,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system and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and the status and experie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ilot areas of the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hina;the fifth part is the summary of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The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evidence discovery system in civil procedure with national characteristics.The research shows that our country's transitional litigation system and litigation culture do not conflict with the system of evidence discovery.On the basis of drawing lessons from the reasonable elements of the system of evidence discovery in Britain and America,we can deeply study the system of evidence exchange in China,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evidence discovery before civil litigation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Key words:Civil Procedure;Civil Pretrial Procedure;Evidence Exchange;Evidence Discovery目录摘要 (I)Abstract (II)1绪论 (1)1.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2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 (3)1.2.1研究方法 (3)1.2.2研究内容 (3)1.3国内外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现状 (4)1.3.1国外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现状 (4)1.3.2国内证据开示制度的研究现状 (5)2证据开示制度的域外考察 (8)2.1英美日证据开示制度简介 (8)2.1.1英国证据开示制度 (8)2.1.2美国证据开示制度 (9)2.1.3日本对证据开示制度的程序性模仿 (11)2.2英美日证据开示制度的客观评析 (12)2.2.1英美日证据开示实现的要素 (12)2.2.2英美日在证据开示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3)3我国民事证据交换制度案例分析 (14)3.1相关案件庭前会议证据交换情况简介 (14)3.2案例分析 (15)4关于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实证调查 (18)4.1对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问卷调查情况统计 (18)4.2对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的深度访谈 (22)5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对策建议 (25)5.1我国证据交换制度与域外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 (25)5.1.1我国证据交换制度与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共同点 (25)5.1.2中国证据交换制度与域外证据开示制度区别 (26)5.2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及注意的问题 (28)5.2.1借鉴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 (28)5.2.2建立证据开示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29)5.3建立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配套措施 (30)5.3.1证据开示之发现程序 (31)5.3.2证据开示之督促程序 (31)5.3.3证据开示之实现程序 (32)参考文献 (35)在学研究成果 (37)致谢 (38)1绪论证据开示(Discovery)又常被译作证据展示、发现程序,是指诉讼的每一方当事人向其对方当事人提供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文件以及其诉讼请求或抗辩的其他有关材料的方式和程序。
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
证据开示制度的理性思考与实践运作[内容提要]关于证据开示,法学界的学者们博引旁证,已经从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多方面作了大量的理论论证,对于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确立和司法尝试,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导向。
近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顺应司法改革的潮流,以法学理论为先导,经充分酝酿筹备,与北京律师协会签定了关于证据开示的协定,并结合一些案件进行了实践。
现结合我们实践背景和过程,谈一些对证据开示制度的认识,与学界同仁交流。
一、司法改革和检察实践的现实要求——证据开示制度产生的背景自1999年开始,为适应新时期检察实践的要求,海淀区检察院陆续进行了多项改革:起诉工作规范化管理改革解决了办案流程的统一制式和规范操作问题;主诉检察官责任制改革解决了办案过程中承办人的责、权、利问题;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改革解决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快速审结问题;普通和简易案件改革解决了繁简案件分开办理的问题;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改革解决了新的庭审方式下诉讼文书制作问题。
可以讲海淀区检察院的改革力度很大,也取得了很好的绩效。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改革主要是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的调整,所关涉的部门比较单一,几乎不直接和审判、侦查、辩护机制改革相关联,而且考虑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诉讼效率问题;此外这些改革都面临进一步深化的问题,深化的核心是怎样在保证效率的同时确保案件质量、确保诉讼公正。
以此为出发点,我们对现有控辩双方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了重新考查和估量。
考察中我们发现,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控辩双方证据开示规则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证据开示主要通过间接途径(法院)来进行;(2)证据开示主要是在提起公诉后进行;(3)证据开示的范围具有较大的模糊性;(4)缺乏对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救济性和惩罚性规定。
现有证据信息交换制度存在的缺陷,不仅现实地损害着控辩双方互相知悉证据信息的权利,而且也不利于法官居中裁判、控辩双方积极对抗的庭审模式的形成,甚至成了制约诉讼文书书改革、简易程序审改革深化的瓶颈。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作者:靳晋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3期摘要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是根植于英美法系对抗制土壤下的产物,但在指导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对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构一套符合我国当前司法现状的证据开示制度,赋予控辩双方庭前的知情权,防止证据突袭,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关键词证据开示比较研究大陆法系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44-02证据开示一词,最初源于英国,是在19世纪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司法改革中逐渐形成的。
证据开示又称为“证据展示”、“证据披露”、“证据公开”等,是指在刑事诉讼审判前,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的一种程序和机制,从而为审判做好准备。
因此,证据开示的本质简言之就是控辩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向对方提供和透漏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信息的程序。
证据开示制度之所以备受关注,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有价值是密不可分的。
最初,证据开示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埋伏辩护”,防止证据突袭,同时这也是证据开示的出发点。
它有助于实现代表公诉的检察官与被告人之间的资源平衡,消除或减少证据方面的突然袭击。
另一方面,可使控辩双方在审判前进行证据信息的交流,防止审判的拖延和无序,确保诉讼的高效快捷,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一、我国和英美证据开示制度之概述(一)英美的证据开示制度在英国的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包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辩护方的展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察官的展示义务。
其中检察官的开示义务包括两方面:第一是检察官应当向辩护方展示他将要作为指控根据所用的全部证据,第二是检察官应向辩护方展示他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何相关材料,通常指对检察官无用但却对辩护方有用的材料。
在通行的证据开示制度下,又规定了双方相对的例外情形。
辩护方可以不向检察官展示证据的情形主要有辩护方用作证明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患有精神病的证据,以及辩护方提出的专家证据。
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构筑与实践的理性思考(黄松有)
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权构筑与实践的理性思考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上传时间:2006-12-16【原文出处】人民司法【正文】任何改革的实质都是权力的重新配置,民事审判制度改革也不例外。
对民事审判权进行科学与合理的构筑与实践,首先就需要我们对其进行理性上的思考和解析。
我国现代民事审判的特性:政治性与社会性概括地讲,我国现代民事审判政治性和社会性的直接体现就是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及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诉讼是一国政治气候的晴雨表”这一法谚告诉我们,一国的诉讼制度和审判制度决不是超政治性的;相反,其本身就是一国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设置目的、功能、地位和运作方式等都受到一国政治制度的制约,并服务于一国现实政治的需要。
民事审判的政治性是通过其社会性体现出来的。
如果说政治的第一要义是组织社会和协调社会关系,那么统治权就是一国政治权力的最根本方面(不论是主权在君的国家,还是主权在民的国家,均是如此)。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民事审判不过是通过法律性的解决纠纷方式服务于一国政治需要的手段或装置,抑或说民事审判权是一国统治权在管理社会即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一种自然延伸。
这里有关民事审判政治性和社会性研究的目的并不在于研究这一问题的本身。
事实上,民事审判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已不容争辩。
任何一种否认民事审判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的观点及论调,都是一种脱离现实的虚妄。
这里有关民事审判政治性和社会性的论证,主要是立足于我国的社会现实,即现代中国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而展开的。
换言之,如何正确认识和说明我国民事审判的政治性和社会性,才是问题的关键之所在。
笔者认为,从问题意识上认识和说明我国现代民事审判的政治性和社会性,其前提是如何从理论上认识和说明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即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这三者之间的有机统一关系。
这是因为,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证据开示制度
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的同时,还需向对方当事人公开证据内容和材料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可分为自动开示和申请开示两种形式。
自动开示是指法庭在诉讼开始时即要求当事人提交双方的证据材料,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及时公开,使双方能够预先知晓对方当事人拥有哪些证据。
申请开示则是指当事人在特定诉讼阶段主动向法庭提出要求对方当事人开示证据的申请,法庭会依据情况判定是否允许开示。
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优势。
首先,它能帮助双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对方的证据情况,减少因证据不清晰或者隐瞒证据而产生的误解和争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证据开示制度可以增加诉讼公正性和透明度。
双方当事人公开证据内容和材料,使诉讼过程更加公开透明,有利于公众监督司法活动,并提高审判结果的公信力。
最后,证据开示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对方证据的基础上,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准备辩论材料、调整案件策略,从而缩短诉讼时间,提高司法效率。
然而,证据开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如果双方当事人证据开示不充分或不及时,可能会导致对方当事人缺乏准备时间或信息不对称,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其次,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需要法庭具备一定的审查和管理能力,以确保开示的证据内容合法、合规,且不泄露双方的商业秘密。
最后,证据开示制度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和延长诉讼时间,尤其是在涉及大量复杂证据的案件中,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和资源来准备和审查证据材料。
为解决以上问题,可在证据开示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制定具体的规则和流程,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加强法庭的监督和管理,避免滥用开示制度和信息泄露,同时提供一种补救机制,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证据开示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其实施有助于提高诉讼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然而,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需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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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制度比较研究——兼评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的证据开示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上传时间:2007-2-11关键词: 证据开示制度/运行环境/比较研究内容提要: 证据开示制度19世纪始于英国,此后,受到各国重视。
各国的证据开示制度都有各自的发展和完善历程。
在具体的证据开示范围、方法及限制、制裁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我国在审判方式改革中,部分地区试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且有关诉讼体制、法制环境、诉讼观念等运行环境问题,尤其值得深思和研究。
一、外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改革动向(一)证据开示制度的历史发展证据开示(discovery)源于16世纪下半[1]英国衡平法司法实践,至19世纪英国司法改革合并普通法和衡平法诉讼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FRCP)将证据开示制度“法典化”,正式确立为一项法定程序制度。
美国在1938年前也一直运用着衡平法中的证据开示。
1938年以后,证据开示制度被纳入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证据法之中,从发展趋势来看,证据开示制度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而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也经历了数次修改得以发展和完善。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证据开示制度作为当事人有权向对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专门诉讼阶段,是美国民事诉讼区别于传统的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的重要标志,也可谓既不同于英国民事诉讼,又区别于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的重要特点。
[2] 1938年前的数个世纪,普通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属于典型的传统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包括诉答和开庭审理两大阶段,诉答阶段主要目的是整理争点(issues),开庭审理阶段则是由陪审团和法官审理争点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什么证据完全取决于律师的诉讼策略和程序技巧,在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互不了解他方为有关争点所准备的证据。
虽然当事人交换诉答文书并整理争点,但由于诉答形式严格,且只包含一般性问题,而不涉及证据,诉答从来就不是告知法院和律师关于案件为何而争的有效方法……因此,诉讼的任何一方都很容易受到对方所提证据的突然袭击。
一位勤奋的律师进入法庭时可能对自己的案件已做充分准备,但对于对方案件的确切性质却常常一无所知,因而关于如何应对也就毫无准备,突然袭击乃是审判中的合法策略。
诉讼被视为一种比赛或比武,每一方的律师都竭力为其当事人而奋战。
比赛的原理是:当司法战场上尘埃落定时,正义自然会以胜利者的姿态显现。
这种诉讼的缺陷在于,最终的裁决常常是对律师的杰出技巧的奖赏,而不是对案件的实质所作的宣判。
蓄谋已久、攻其不备的证据突袭(surprise)是律师水平的标志、胜诉的杀手锏和重要的诉讼武器,这种证据突袭在诉讼法理论、诉讼实践及人们的诉讼观念、思想文化中具备完全的合法性、正当性。
在此理论支配下,法院无权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审判前开示证据。
19世纪初的美国,除极个别州授权法院可作出开示证据命令外,当事人可利用的证据开示渠道仅限于非正式的信息互换,或利用审前会议等程序附带地开示证据。
后来几十年中,越来越多的州对证据开示程序及法官地位重新进行审视,确认证据开示对当事人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法官就证据开示申请应拥有自由裁量权,部分州制定了成文法,规定某些特殊的证据必须在审判前向对方当事人开示,如刑事诉讼中“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alibi evidence)。
然而,证据开示并未成为一项广泛的诉讼制度和法定程序,在1938年证据开示制度完全确立前,英美法系国家还没有防止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证据突袭的有效手段,法院依据自由裁量权责令开示证据只能算是司法实践中为接近正义而对权利的非普遍性衡平。
在美国民事诉认中,证据开示程序的最初目的只是为开庭审理进行审前准备,不料后来其在诉讼实践中产生了令人惊异的效果。
由于诉讼案件在审查前已经事实清楚、证据明了,对于普通的法律工作者甚至对于具备健全理性思维的自然人而言,诉讼结果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已显而易见,因而,美国绝大多数民事案件能够在审前证据开示阶段通过和解结案,只有极少数案件才进入开庭审理阶段,故有学者主张,现在美国民事诉讼的核心实际上已经转移到审前准备阶段。
(二)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改革动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设定证据开示程序后,虽有较大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主要是证据开示程序被滥用,诉讼拖延现象突出,诉讼成本持续攀升,严重影响了诉讼机制的运行。
因此,美国不断地改革证据开示制度,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于1980、1983、1993年对证据开示程序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改革。
1.1946年改革。
修正第34条关于提出文书之请求不须法院许可的规定。
2.1970年改革。
废除第34条关于提出文书之请求须“相当理由”之限制,修正第26条c,适当限制证据开示,修正第26条b、c,调整费用负担。
3.1980年改革。
修改了第26条第6款,设立了证据开示会议制度,并强制当事人出席,规定在法院参与下双方当事人要怀着极大的诚意制定证据开示的计划和日程。
对违反开示命令和不出席开示会议的,将给予制裁。
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加强法院对证据开示程序的监管,防止当事人滥用证据开示程序,拖延诉讼。
4.1983年改革。
一是全面修改了第16条审前会议制度;二是修改第26条第4款,改变原先当事人利用证据开示次数无限制的规定,限定利用证据开示方法的次数;三是增加规定,法院可以签发保护令,对处于不当开示之中的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进行保护;四是修正第26条第7款,要求代理律师出具担保,律师和当事人必须在所有的开示文书上签字,将开示制度与律师的伦理道德联结起来。
5.1991年以后改革证据开示程序的动向。
虽经四次改革,美国民事诉讼中滥用证据开示程序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诉讼成本未见下降,而诉讼拖延却有恶化之趋势。
因而,美国从90年代初开始改革证据开示程序,并且对民事司法制度进行全面反思。
事实上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民事诉讼改革已形成一股浩荡潮流,如建立促进民事诉讼改革之常设机构、修改民事诉讼法典、制定民事诉讼规则[3]、修正证据规则等。
1990年布什政府的总统咨询委员会提交了关于美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之提案,提出民事诉讼耗时耗钱损害了美国司法公正形象,影响了美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同年《民事司法改革法》获通过。
1991年8月美国副总统奎尔主持总统审议会在研究美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问题时指出,滥用证据开示程序是诉讼时间长、诉讼费用高的主要原因,也是美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差的原因之一。
同月,联邦民事规则咨询委员会提出改革证据开示程序的具体提案,包括:(1)强制双方当事人进行初期自主开示证据,即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开示证据前应将有关诉答的基本证据和信息向他方当事人开示;如果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自主开示之义务,将失去下一步要求他方当事人开示证据之资格;(2)限制利用各种证据开示方法的次数;(3)对滥用证据开示程序给予更严厉的制裁。
1992年4月,该委员会再次提交改革修正案,同年9月送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根据提案修改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有关条款,特别是重点修改了第26条第1款和第6款的规定,改变了原来证据开示程序本身的机制。
1993年4月,联邦最高法院将修改规则的法案提交国会,同年获通过,新规则自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1993年新规则主要修改包括:一是当事人应尽早,至少在当事人会议前14日就各自主张及和解可能性进行讨论,准备初期自主开示,为此须制定开示计划。
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议,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二是当事人要求对方开示证据之前有义务主动向对方自主开示(disclosure)有关证据和信息,然后才有权利要求对方开示证据。
原则上须在当事人会议后10日内自主开示。
当事人及律师须在开示文书上签名。
强化违反开示义务之制裁。
三是限制开示次数,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进行10次以上的开示,也不得重复录取同一证人的证言。
未经许可,使用质问书不得超过25次。
当事人达成协议的除外。
四是在开示通知书中明确指定录取证言的方法。
(三)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与改革证据开示最早萌生于英国的衡平法司法实践,英国历史上于17世纪中叶曾出现过证据开示的判例,最早形成于19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之中。
在这次司法改革中,英国制订了许多法案,如1850、1852、1858、1860年《普通法诉讼程序法》(he Common Law Procedure Act),1850、1852、1858、1860年《衡平诉讼修正法》(thd Chancery Practice Amendment Act),特别是1873、1875年《司法法》(the Judicature Act),实现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合并,废除了诉讼的形式主义,改革抗辩制度,授予法院制订民事诉讼规则的广泛权力。
正是在这次民事诉讼改革中,普通法和衡平法诉讼进行合并,证据开示程序才开始形成。
美国证据开示制度于1938年正式“法典化”后,英国并没有马上借鉴美国的做法只是在法院规则中有所涉及。
美国显然已后来居上。
至1981年《最高法院规则》和1984年《郡法院规则》制定时,英国证据开示制度才发展完善。
20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一直在继续,到80、90年代开始加大力度。
1988年英国对民事司法进行审视之后,推行了力度不菲的程序,甚至被称为“英国民事诉讼发展史上的分水岭”,1995年《民事证据法》(the Civil Evidence Act)对1968年《民事证据法》进行了修正,该法可谓英国民事证据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
1995年《民事证据法》全面规定了英国民事证据规则,其中包括富于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但由于司法改革效果并不理想,自1994年3月开始,沃夫勋爵开始领导全面深入的民事司法改革,于1996年7月推出《接近司法》调查报告,并着手起草《民事诉讼规则》,以取代《最高法院规则》和《郡法院规则》,经数易其稿,于1999年4月26日正式施行。
《民事诉讼规则》第31~35章对证据法则作了集中规定,它是1995年《民事证据法》的继续和发展。
其中第31章第22条的篇幅规定了“书证的开示和查阅”,第32章“证据”规定了证人证言、宣誓证据,第34章规定了“笔录证言与证人出庭作证”等。
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设置了一套详尽而具操作性的证据开示规则。
二、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透析(一)证据开示的内涵关于证据开示,不同的法学家有不同的定义。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证据开示的定义,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
”在审判制度中,它是一种审判前的程序和机制,用于诉讼一方从另一方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审判作准备。
有学者将证据开示界定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获取和持有与案件有关信息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