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寿险行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 -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关于转发《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的通知
京保中介协[2015]3号
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促进北京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在北京保监局的指导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此《方案》已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方案》转发,请各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协会要求,各单位尽快摸清底数,将从事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名单于1月25日前报协会秘书处,为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工作做好准备。如有问题,请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王琳、王志敏
电话:66008027 66008028
附件: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
2015年1月9日
附件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
为提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北京保监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就开展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的
引导各人身保险公司及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完善培训体系,建立长效人才培育机制,促进销售从业人员加强学习,提高保险专业素质和技能,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升行业形象,促进北京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象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在京开展业务的各人身保险公司和在京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所管辖的销售从业人员。
三、销售资质类型
销售资质类型的划分需要适应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
贯彻落实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贯彻落实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自律公约
(试行)
(2012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强化行业和社会监督,营造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行业氛围,促进北京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经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下统称:各公司)。
第二章自律规范
第三条各公司在受理客户投诉或自查过程中,发现所属销售人员可能存在办法第七条所列不规范销售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品质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销售人员确有不规范销售行为的,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及时将其不规范销售行为处理记录,登记录入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
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警示信息系统)。
第四条各公司在受理客户投诉或开展自查过程中,发现已离职的销售人员可能存在办法第七条所列不规范销售行为的,应及时开展品质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销售人员确有不规范销售行为的,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及时将其不规范销售行为处理记录登记录入警示信息系统。
第五条在对离职人员进行品质调查过程中,开展调查的公司如需离职人员现所属公司协助的,后者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六条各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调查核实流程,在涉及销售人员不规范销售行为的调查过程中,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报送警示信息的真实、准确。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章程(修订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Beijing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IIA)。
第二条本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北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联合发起的北京地区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以“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中介行业利益,促进中介行业发展”为工作宗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金融保险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的方向,推动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的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和保险中介行业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同业间交流合作,成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积极力量和行业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提升为首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的能力,确保行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保监局)、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为:
(一)促进行业团结。以会员需要和行业发展需求为导向,切实增强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和针对性,增进同业之间的团结协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自律管理。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内容
引言:保险行业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领域,为保护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和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为了保证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各国保险业协会纷纷制定了自律公约,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一、诚实守信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提供保险产品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不得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投保决策。
二、公平竞争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市场竞争中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其他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有效地回应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在理赔过程中要公正、迅速地处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
四、风险管理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合理评估和控制风险。保
险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风险。
五、信息披露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和投保人披露重要信息。保险产品的条款、费率、保险责任等信息都应当明确、清晰地向投保人披露。
六、合规经营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七、信息安全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防止客户个人信息的泄漏和滥用。
八、行业自律机制
保险行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各地保险业协会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行业成员的行为,及时处理行业纠纷,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行业在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为了维护保险行业的良好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应运而生。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是指保险行业自身制定并遵守的一系列规则与准则,旨在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制定,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行业的监管体系,提升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应遵循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作为经济市场的参与者,应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履行保险合同,诚实守信地履行赔付责任。同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在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应强调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保险公司作为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履行保险合同,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避免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同时,在保险理赔方面,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理赔效率,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
在2023年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中,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销售人员的专业素养
和职业道德。保险公司应禁止销售人员进行虚假宣传、隐瞒重要信息和强制搭售等不当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并自主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还应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行为。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运行。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投资风险、保险责任风险等的监控和控制,提高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
北京保监局:保险营销员不得随意卖理财型保险
保险营销员销售误导⼀直是导致保险合同纠纷的⼀⼤因素。下⼀步,保险业将强化营销流程管理,不断提⾼保险营销员的专业素质。北京商报记者近⽇获悉,北京保监局已初步拟定销售⼈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对销售理财型保险的⼈员提⾼门槛。
⽬前,销售⼈员分级分类制度涉及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所属的8万余⼈的销售队伍,涉及⾯宽。北京保监局介绍,其对⾏业影响深远,制度设计需要充分站在⾏业长远健康发展的⾼度,本着长期性和系统性的原则进⾏整体规划。
北京保监局局长郭左践在⼀次座谈会上解释,北京地区可将寿险营销员分为初级、中级、⾼级三个等级,分别进⾏考核和管理,对允许销售险种按级别进⾏划分,细化管理标准。
具体⽽⾔,初级资格条件为取得保险代理从业⼈员资格证和展业证,并通过公司组织的初级资格证考试的销售⼈员,销售险种包括普通寿险、意外险、健康险和分红险产品;中级资格取得条件为经公司业务考核合格、⽆销售误导⾏为、客户投诉和不良记录,并通过由协会集中组织的中级资格证考试的销售⼈员,销售险种包括初级资格销售产品及万能险、投连险等新型产品;只有拿到⾼级营销资格证,寿险营销员才能销售变额年⾦保险等⼀些⽐较复杂的⾦融产品。
草案指出,对销售⼈员基本素质、服务能⼒、继续教育情况、诚信⽔平等指标进⾏数据积累,并以此为基础,对销售⼈员进⾏综合评定,进⾏分级认定和管理。
此外,北京地区在对销售⼈员分级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将建⽴供业内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的信息平台,对销售⼈员的分级分类信息进⾏公开披露。也就是说,营销员违规销售被举报并核实后将被开除,很有可能进⼊信息平台的⿊名单。
北京市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自律公约
北京市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自律公约
北京市银行业和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自律公约是由北京市金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和北京市银行业协会、北京市保险业协会共同发起并制定的一项自律行为准则,旨在加强市金融行业信誉建设,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公约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
2. 建立健全内部治理体系: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治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确保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和合规性。
3. 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
4. 提倡诚信经营:金融机构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建立良好的客户信誉体系。
5. 加强合规监管和行业自律: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合规检查和审查,同时自觉接受市场主体的评价和监督。
公约还包括了违反公约的惩罚措施和监督机制,对违反公约行为给予惩戒,并及时公开该行为的惩戒结果。市协会将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通过制定和执行北京市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自律公约,旨在推动市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的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寿险行业的诚信建设,切实保障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各公司人员流动的自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寿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ⅩⅩ寿险从业人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所称“寿险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如各层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训、销售人员、服务柜员等(以下简称运营人员),还包括ⅩⅩ各寿险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的外勤员工如个险代理人、渠道销售人员、销售团队负责人等(以下简称代理人)。
第三条本公约所称“业内流动”是指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相互选择而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个人代理合同)的转换过程。
第四条业内流动应当遵循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有利于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开发使用的原则。鼓励寿险
公司制定政策措施,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保险人才合理流动;支持用人单位加大投入培养人才,建立有效机制从行业以外引进优秀人才;建立同业沟通机制,各寿险公司应如实提供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过往表现的鉴定;对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进行信息沟通,以规范行业经营、保证人才合理流动。
第五条ⅩⅩ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及各地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吉林保监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对ⅩⅩ内寿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内流动自律活动组织协调。《公约》作为行业共同签署的自律文件,对在ⅩⅩ境内经营寿险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寿险公司)具有同等约束力,发生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和接受违约处罚。尚未加入省协会的公司和新进入ⅩⅩ内筹建和设立分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寿险公司也适用本《公约》。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地区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的人身保险经营行为,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
第二章销售资质和诚信管理
第三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管控,确保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合作的专、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各人身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除取得资格证书外,还应取得保险公司或专业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商业银行等专、兼业代理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主动公示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四条各人身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专、兼业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人员姓名、从业资格证书编号、所属保险公司或代理机构名称等。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保险公司经营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五条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专、兼业代理机构名称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姓名等内容。
《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
关于签署《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自律公约》的通知
京保中介协[2015]6号
各保险中介(人身险销售)公司:
在北京保监局的指导下,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制定的《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此项工作在保险专业中介公司的贯彻落实,协会制定了《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自律公约》。请各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周一)17:00前,将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自律公约》快递至协会秘书处。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协会秘书处联系。
联系人:王琳、王志敏
电话:66008027、66008028
地址:西城区西直门成铭大厦B2座18H,邮编100035
附: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自律公约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人身保险
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自律公约
为推动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北京保险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经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与从事人身保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各公司应根据《北京地区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资质分类管理方案》,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方案宣导、专业培训、报名考试以及销售资质管理等工作,切实将销售资质分类管理落到实处。
第二条各公司应确保其管辖的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及变额年金保险时,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对于过渡期满仍未取得销售资质的销售从业人员,各公司不得委托其销售以上保险产品。各公司如发现其未取得资质人员销售以上产品的,应采取内部追责措施,并报送行业警示信息。
北京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
「北京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是目前国内金融行业中
备受关注的一项重要倡议。这一公约的提出,为构建和发展清廉金融
文化、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
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北京银行业保险业清廉
金融文化自律公约」进行深入解读和分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
重要倡议。
一、初识北京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
1.1 简介
北京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是由我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倡导并制定的一项自律规范。该公约旨
在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强化金融市场纪律和规范金融
交易行为,是一项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1.2 目标和意义
北京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的目标是通过明确行业自律
规范,规范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推动金融业内部文化建设,促
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这一公约的提出和实施,对于银行业和保
险业的良性发展、金融业风险防范和客户权益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和
价值。
继续阐述对于金融行业自律的重要性,前文提出的对于金融业内部文
化建设的推动。这一段需要围绕着概念出发,深入阐述其背后的深层含义,以及其在实际操作中的作用和意义。可以适当引用相关的数据和案例进行支撑。
二、北京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2.1 自律标准和要求
「北京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自律公约」明确了金融从业人员在从业行为、信息披露、客户权益保护、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自律标准和要求。这些标准和要求的制定,旨在规范金融业务活动,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诚信管理,强化行业和社会监督,营造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行业氛围,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促进北京保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根据《保险法》、《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保监发〔2009〕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京保监发[2011]52号)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京经营业务的人身保险总公司、分公司以及合作的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银邮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京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代理机构中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的招揽、推广及服务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警示信息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处理记录。
第六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建立北京人身保险销售从业人员销售行为警示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警示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不规范销售行为处理记录。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共同负责警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警示信息的内容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规范销售行为是指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情况: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保险人。该类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行业自律:险企不得以企业培训买断佣金方式增员
? 一年一度的大学生择业高峰期来临,在北京,仅三月份就有二十几场招聘会,无论是何专场,都能看到保险公司的摊位。从这里,我们看到保险公司人才招聘的规模,这种招聘发生在应聘者与保险公司之间。但是还有一种招聘,发生在公司与公司之间,这也是令公司最为头疼的事。 北京保监局相关人士接受《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营销员业内流动自律公约主要是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流动过程中保险公司无故刁难,及公司间大面积“挖墙脚”等问题,自律公约主要是针对保险公司在营销员管理等相关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约束。而对营销员的管理约束,保监会有专门的营销员警示信息管理规定来约束。如北京保监局制定了《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管理规定(试行)》等。 3月7日,保监会官网显示,海南省8家寿险公司共同签署自律公约。事实上,海南省并非第一家出此自律公约的。据《证券日报》保险周刊记者查询发现,在2010年11月,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公司签订了《营销员业内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福建自律公约》);2010年8月,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公司签订了《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山西自律公约》);2010年2月,新疆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公司签订了《保险从业人员流动自律公约》(以下简称《新疆自律公约》);2009年底,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还专门组织人身险会员公司签署了银邮代理业务自律公约。 虽然各地都有相应的自律公约,但每个地方的侧重点不同,有的对公司行为限制较为宽松,主要针对代理人的个人行为;有的主要针对公司,规范公司在“挖墙脚”时候的行为。 个人行为 流转司3次以上要登记 海南省此次签署的自律公约,有涉及投保人利益的内容,即采取人员的行业禁入措施。对存在误导投保人,损害投保人、保险公司利益等严重违规行为的营销员实行一定期限的行业禁入;各公司不得与处于行业禁入状态的营销员签订代理合同。从这方面来讲,这份自律公约也是对投保人利益进行了保护,从而一定程度阻止了损害投保人、保险公司利益的代理人在同业的流动。让代理人在进行保险销售的时候会主动关注投保人利益,减少误导销售、骗保事件的发生。 相对于海南省自律公约对营销员的规定,《福建自律公约》更明确地肯定了保险营销员的正当利益应受保护。 《福建自律公约》规定,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营销员正常流动的申请,且应在收到营销员
北京保险增员有哪些渠道?
所谓的保险增员,其实是指保险公司如果想扩大规模,那么就必须扩招人员,进而制定的种种招人技巧和术语,来提高销售业绩。那么保险增员有哪些渠道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1、活动增员
目前保险业最普遍的做法就是创业说明会,但长久以来,制式化的创说会吸引力日趋下降,而一些丰富多彩的有趣创说会则变得更有吸引力。因此可以通过此类创业说明会来进行增员。
2、人才市场增员
目前很多行业都会去人才市场进行招聘,因此保险公司也是可以去人才市场进行增员。尤其在大学生毕业的六七月份是增员高峰期,可以与人才市场签订为期一两个月的长期合作协议,用于增员活动。不过人才市场一般都是租赁摊位,所以会需要一定的租赁资金。
3、网络招聘渠道
时下最流行的招人方式就是网络招聘,无论是有工作经验人群还是新生代大学生都会通过智联招聘、前程无忧等网站投递简历。因此想增员的伙伴可以在网上注册一些招聘信息,公布自己所服务公司的地址,个人联系方式和姓名等,简单介绍公司情况和待遇,以网络招聘人才。
4、报刊招聘
报刊招聘主要是可以增加吸引力。例如可在报刊上刊登一些花样广告。或者把自己公司的活动以软文形式刊登,在活动最后留下招聘信息,这样就容易吸引一些主动找销售工作的伙伴上门。
保险业的自律公约
中国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考试大【考试大:学子希望之家!】 2006年7月12日
为了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经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浮动费率的范围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各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第五条各会员公司只能与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严格执行有关代理人手续费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代理手续费。
第六条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七条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优先在中国境内办理再保险”的规定。
附录二 政策解读
附录二政策解读
1.政策解读(北京)(/4.6小时)
参考内容:
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27号)
保监会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
关于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3号)
关于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6〕1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6〕43号)
关于落实人身保险产品税收宣传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116号)
北京寿险行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京保协发〔2008]1号)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年第8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管理办法(2007年第4号)
关于健康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42号)
关于印发丁小燕局长在北京保险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京保监办发〔2008〕1号)
关于印发丁小燕局长在北京保险中介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京保监办发〔2007〕13号)
北京保险行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自律公约
关于加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109号)
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0号)
关于规范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1号)
关于规范个人人身保险业务新单回访有关要求的通知(京保监发〔2007〕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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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寿险行业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
[更新时间:2008-4-29]
第一条为维护北京地区寿险行业经营秩序,加强行业管理,树立行业形象,规范各寿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的增员行为和营销员在业内的流动行为,经北京地区各寿险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在北京地区开展寿险营销活动的公司。
第三条各公司应树立科学的人才观,立足于自我培养为主,建立具有自己企业文化的销售队伍。尊重营销员的个人择业权,对符合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营销员,应指导并协助其结清业务、财务关系等。
第四条各公司应对实施增员的营销员予以授权。被授权增员的营销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
2、最近1年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公司增员不聘用以下人员:
(一)尚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营销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营销员不受此限制:
1、离开原公司后6个月(含)以上未在保险行业从业的;
2、合同期满原公司未与其续约的;
3、原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原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解散的。
(二)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红牌警示的营销员。
(三)由其他公司培训并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且考试通过不满6个月的营销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营销员不受此限制:
1、有证据表明已退还公司相关培训费用的;
2、公司主动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的。
第六条各公司增员应慎重聘用被北京保险行业寿险营销员警示信息系统黄牌警示或连续12个月内转换2家以上(含)公司的营销员。
第七条连续3个月内,接收其他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3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其他公司转入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9人。
第八条连续3个月内,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本公司同期新增营销员人数的10%;新增营销员人数在30人以下的,接收同一公司营销员的累计总数不超过3人。
第九条公司与另一公司的1名组训(或具有相同职权的人)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后,接收其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遵守以下约定:
1、该人员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在500人(含)以上的,6个月内不得再与10名(含)以上的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
2、该人员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在100—500人之间的,6个月内不得再与3名(含)以上的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
3、该人员原所在分支机构人数在100人(含)以下的,6个月内不得再与1名(含)以上的组训或业务主管及以上职级的人员签约。
本条所指业务主管为营销员的上一职级且管辖2名(含)以上营销员的人员。
第十条营销员与公司签约后6个月内,从原公司所增营销员不记入其增员业绩,公司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增员奖励。
第十一条各公司在增员过程中不应有以下行为:
1、夸大误导佣金收入或手续费收入,发布、宣传营销员佣金或手续费的广告;
2、进行同业公司间的对比性宣传,甚至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其他公司;
3、以非正当渠道获取同业公司营销员的非公开资料;
4、利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场、同业公司的工作职场开展增员活动或张贴增员招聘广告;
5、唆使、暗示被增员人员伪造相关证明文件;
6、向未取得原公司离职证明的营销员发放本公司的工号或业务代码,为其印制名片,允许其参加本公司的培训、开展各种业务活动,向其支付佣金等;
7、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未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加以明确说明,明示或者暗示是在招聘公司员工,或者承诺将其转为公司员工;
8、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活动未与公司员工招聘活动分开进行;
9、其他扰乱行业经营秩序的行为。
若营销员出现上述行为,有证据表明所属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视同其所属公司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与营销员签约时,应明确告知本公约的自律要求、入职及离职手续的处理流程,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第十三条营销员递交离职申请时,公司应为其出具行业统一格式的回执,作为收到离职申请的凭证。回执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对于营销员的离职申请,公司应在发出回执后1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注销其《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并出具行业统一格式的离职证明。对于劳动合同制的营销员,要在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执行力度,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两协会)负责确定违约处理办法,建立保证金制度。同时,成立公约自律协调小组,自律协调小组下设执行小组。保证金制度、自律协调小组及执行小组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公司,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做出书面检查;
2、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3、交纳违约金:寿险公司1-3万元,保险代理公司0.2-0.5万元。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公司,除限期改正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2、交纳违约金:寿险公司2-5万元,保险代理公司0.5-1万元;
3、建议监管部门暂停其3-12个月招聘营销员的资格。
第十八条本公约一经签订,各公司即自动赋予两协会对其增员和受理离职申请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第十九条本公约由两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公约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北京地区寿险营销机构增员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北京地区寿险个人代理人业内流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1
离职证明
兹有×××,身份证号:××××××,性别:男/女,系我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的业务主管/组训/营销员。﹍﹍年﹍﹍月﹍﹍日,我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展业证》/《执业证书》已收回并登记注销。
特此证明
×××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