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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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的管理,维护学校的秩序、稳定与安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和正当权益,促进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讲之纪律处分指学生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依照教育违纪规章和学校管理规范应给予纪律和组织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本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中专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纪律处分遵循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实施处分,纠正违纪行为,应当坚持处分与教育结合,以教育为主,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纪守法。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和系所给予的违纪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违纪处分不服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提出复议。

第七条学生的违纪行为对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除学校实施违纪处分外,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违法学生的法律责任;其中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的违纪行为尚未构成违纪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或者学院给予批评或通报批评。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八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有如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九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违纪事件发生后,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事实真相和交待错误的;(二)自动终止违纪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危害后果的;(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五)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其他按照规章可以从轻处理的。

第十条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一)有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法违纪的,或者团伙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三)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四)故意包庇违纪行为的,或者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或者拒不认错、推卸责任诬告他人的;(五)数犯、累犯以及屡教不改的;(六)故意干扰案件调查工作,或者贿赂办案工作人员的;(七)故意拖欠、拖延赔偿退赃的;(八)其他按照规章应当从重处分的。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3)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3)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3)更多精品来自行政学生公寓住宿管理规定(三)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

学生公寓住宿管理事关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了给住宿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入住学生公寓的住宿学生。

第二条凡取得学院学籍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向学院缴纳住宿费后,由学院统一安排入住学生公寓。

第三条学生住宿由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统一计划、安排、调配。

第四条学生须按安排的房间入住,未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不得自行调换房间和私自另行租房居住。

确因特殊情况暂不在学生公寓住宿或坚持另行租房居住的学生,必须有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的申请(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向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学生工作处和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第五条学生公寓开、关大门时间:每天6:00开门,23:30关门。

第六条住宿学生严格遵守学院作息时间:早上6:30起床,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11:30熄灯就寝,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晚上12:00熄灯就寝。

第七条男生禁入女生公寓、女生禁入男生公寓(工作人员除外)。

第八条住宿学生严禁带未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的人员进入公寓会客、留宿等。

第九条住宿学生严禁留宿经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批准的来访人员并督促来访人员须在晚上11:30以前离开公寓。

第十条住宿学生毕业、休学、退学、出国等原因退宿,必须向学生公寓及楼宇管理服务中心点交清楚寝室家具和其它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再办理退宿手续。

按学校规定的离校时间离开寝室,延期的按每天10元缴纳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学生退宿后,应带走自己的物品。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为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管理,增强学生文明、团结、自律意识,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与学习秩序,,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同学有一个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作如下规定:一、全体学员必须服从管理员的安排和管理,不得与管理员顶撞,更不得刁难甚至辱骂管理员。

学生住宿管理,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组织管理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学生宿舍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

三、寝室卫生实行室长负责制,建立卫生值日制度。

由室长组织本室人员进行早间内务整理和轮流值日,时刻保持宿舍内务卫生干净整洁,严禁楼道内堆放垃圾杂物。

四、由学生处与各系部签订宿舍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建议系部与辅导员、学生区队长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管理措施和手段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管理目的;五、由学生处宿舍管理辅导员建立住宿学生档案,全面掌握住宿学生情况,便于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学生处组织采集学生图像信息,在宿舍辅导员办公室悬挂上墙;六、由学生处发出“告全体学生的一封信”,告知学生关于宿舍管理的措施办法,学生上课期间一律不得在宿舍滞留(生病学生必须出具医院和系部书记签字假条,可以在宿舍休息);七、学生处每周将检查的情况及时通报各系部,每月表彰奖励一次优秀楼层长、优秀宿舍、宿舍管理先进单位;不定期组织全院性宿舍文化建设活动,对活动中涌现出优秀宿舍和系部进行表彰奖励;各系部不再各自组织评选优秀宿舍。

八、严禁使用如电磁炉、电磁锅、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棒(俗称“热得快”)、电熨斗、取暖炉、电夹板、电热毯等违规电器以及500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

九、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十、自觉爱护环境卫生,严禁乱泼乱倒污水、严禁乱抛扔垃圾杂物、严禁随地吐痰。

十一、严禁在宿舍楼内踢打球类、溜冰、习武及进行其他体育活动。

十二、节约用水用电,严禁在无人的情况下开电,在洗漱间洗漱完毕应及时关闭水龙头。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XXXX

学生公寓管理条例-XXXX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也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的重要载体。

学生公寓管理本着以学生为本,为学生服务的原则;本着优化公寓育人环境,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的原则;本着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提升学生素质的原则。

第二条学生公寓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安全值班、出入登记、清洁卫生、水电维护、设施报修等工作;及时制止、平息和报告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突发事件;积极开展公寓文化建设活动,协助学工处、保卫处、各系处理发生在学生公寓内的纠纷;做好思想教育及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为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成立学生公寓自律委员会,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指导其开展工作,其成员由责任心强、综合素质较高、愿意为同学服务的优秀学生担任。

第二章住宿管理第四条学院实行学生住宿制度,入住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

第五条学生应当按指定的楼栋、寝室、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整寝室和床位。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系部、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后方可调整。

学生或班主任私自调整寝室的将进行全院通报。

第六条为保证学生的安全和加强管理,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外住宿。

学生如因故特殊情况需在外租住,必须与学院签定相关协议。

第七条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留学生住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家而需留校的,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按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学生纪律管理第八条学生公寓早晨6:00 开门,晚上10:30 关门;寝室早晨6:00 开始供电,晚上11:00 关电。

学生应当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九条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学生、辅导员及班主任必须凭有效校牌(贴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出入公寓,否则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

学生公寓检查管理工作标准

学生公寓检查管理工作标准

学生公寓检查管理工作标准为进一步强化学生公寓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增强系部学生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主人翁意识,强化系部学生管理工作的职能,学生处宿管中心依据学院《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工作院系二级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学生公寓监督检查考核标准,具体标准如下:1、发现一人次不叠被子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3分。

2、每发现一次/人在宿舍内喝酒、抽烟、玩扑克赌博、打麻将,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5分。

3、学生不经请假无故不上课,在寝室滞留或旷课在宿舍睡觉的,每人次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3分。

4、每发现一次在宿舍打架、聚众闹事,每人次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5分。

5、每发现一次/人破坏公共财物,相关设施的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5分,并处当事人赔偿其所损坏公共财物。

因管理效果好,一学期内无公共财产受损,给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加10分,并呈报学院予以特别奖励。

6、每发现一次宿舍内务脏乱差,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5分。

7、每发现一次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热水器、电炉子、电饭锅、电夹板),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1分并处没收其用电器;私拉网线、电话线,私调水电表,私拉乱接电源插座,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5分。

8、坚决杜绝在学生生活区养各类宠物的现象。

发现学生在宿舍内养宠物一次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5分。

9、严肃学生公寓住宿制度,遵守公寓住宿秩序。

发现一次/人不按时归宿、翻越窗户,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1分。

10、发现随意留宿外校同学、朋友、亲属一次,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5分。

11、有在宿舍或者楼道内大声喧哗、播放歌曲、玩游戏机或其他影响别人正常休息的行为,每次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3分。

12、学院禁止男女生互窜宿舍。

发现男女同学互窜宿舍一次,扣除其系部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各0.2分。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推进学风建议,根据国家教育部二00五年二月四日制定并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我院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规定的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持原报考地区(市)招生部门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但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能如期注册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则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学院主管部门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复查患有疾病者,由学院指定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下学年开学前经医院证明和学院指定到相关医院复查确已痊愈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以上注册包括学籍电子注册和学生证注册。

第二章成绩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的成绩主要由学习和思想品德两个方面组成,主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对学生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观念、作风纪律和警容风纪等方面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学习方面主要按照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

警校宿舍内务管理制度

警校宿舍内务管理制度

警校宿舍内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警校宿舍内务管理,维护学员和教职员工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宿舍内安全和学习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宿舍内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入住警校宿舍的学员和教职员工。

第三条宿舍内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的原则,加强宿舍管理,促进学员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成长。

第二章宿舍管理第四条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宿舍内部结构、电线、管道等设施。

第五条宿舍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禁止携带违禁品和危险品。

第六条宿舍内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活动。

第七条宿舍内不得擅自参加聚会、聚众打牌等非法活动。

第八条宿舍内不得擅自搬动其他宿舍的物品,不得私自借用他人物品。

第九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宿舍内禁止饲养宠物,不得私设厨房,不得私自改装宿舍。

第十条宿舍内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在宿舍内乱扔垃圾,不得在宿舍内乱涂乱画。

第十一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不得损坏宿舍内的设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按时归寝,不得在夜间大声喧哗,影响其他人休息。

第三章宿舍纪律第十三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宿舍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入宿舍。

第十四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宿舍管理员和辅导员的管理和指导,听从宿舍内的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尊重室友,相互包容,相互照顾,建设和谐的宿舍氛围。

第十六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保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进入他人宿舍,不得窥视他人隐私。

第十七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遵守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违反纪律,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第四章宿舍安全第十八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加强对宿舍内火灾、水灾、电气安全等方面的自我保护意识,维护宿舍内安全。

第十九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定期检查宿舍内的安全设施,如电源插座、灭火器等,确保安全使用。

第二十条学员和教职员工应当合理使用电器设备,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避免发生电气事故。

浅 谈 警 院 宿 舍 管 理

浅 谈 警 院 宿 舍 管 理

浅谈警院宿舍管理—加强宿舍警事化管理,突出警院特色我院学生宿舍的建设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有力地保证了我院学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学生宿舍的建设正朝着警事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通过对我院学生宿舍的建设情况及总结等进行分析研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学生宿舍管理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组织建设,是做好宿舍管理的有力前提。

良好的组织体系是做好我院宿舍管理的有力前提,在学院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各个学管老师的积极配合下,学院设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由主管领导担任主任,学生处正副处长、总务处正副处长、保卫处处长以及各系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

学生处设专职舍务管理干事两名。

各系设系宿舍管理委员会,由各系正副主任组织领导,学管老师担任委员,直接管理。

在学生中成立学生自主管理机构,在各宿舍楼设楼长、副楼长各一名,由学生处直接任命、管理,并隶属学生处。

在宿舍楼每一层,设楼层长、副楼层长各一名。

各寝室设寝室长、副寝室长各一名,由各系任命、支配、管理,隶属各系。

楼层长要对楼长负责,寝室长要对楼层长负责,层层负责,层层管理。

学院要求各系每周一例行检查宿舍内务,学生处每天例行抽查三个系宿舍内务,每两周大检一次宿舍内务,一个月进行一次评比活动,评出优秀文明寝室、优秀文明个人,适当给予奖励,寝室颁发流动红旗。

通过多种多样的检查、评比活动激励学生对内务整理的热情,进一步提高我院学生寝室规范化建设水平,自觉的做好宿舍内务卫生的整理,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内务整理对学生自身的重要性,强化学院学生遵守内务规则自觉性,培养良好的内务卫生意识和习惯,将警示化管理意识深化于每位学生心中,并充分了解内务整理对我们走上人民警察岗位的重要性。

二、完善制度,是做好宿舍管理的有力保障。

为切实做好我院的宿舍管理,保障寝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章程-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

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章程序言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1964年成立的江西对外经济贸易学校,2003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院校。

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院中文名称为“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简称江外职院。

英文名称为Jiangxi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英文缩写JXCFS。

学院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天祥大道291号。

第二条学院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江西省商务厅主管、业务上接受江西省教育厅指导。

学院实行江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共建。

第三条学院是一所主要培养外语外贸类专业人才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院校,为非营利性独立事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职院校办学规律,走国际化办学路子,打造外字办学特色,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有理想抱负、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有良好的外语水平、有熟练的操作技能、有爱岗敬业和吃苦耐劳精神、有强壮健康的体魄的合格人才。

第六条学院主要教育形式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

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根据国家商务部要求,开展国际商务官员研修培训。

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规模控制在12000人左右。

第七条学院按照“面向市场办教育、围绕产业设专业、帮助企业育人才”的办学思路,以外语(英语、日语、德语、韩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葡萄牙语、俄语、意大利语等语种专业)为基础,以商务为导向,以文、经、管为主体,以外向型为特色,工学、艺术学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外向型素质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保障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有序,提高学生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公寓是指供学生居住的宿舍楼、公寓楼等,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

学生公寓管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规范管理、服务学生的原则。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宿安排、卫生保洁、安全保卫、公共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

第四条学生公寓管理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各学院、后勤保障部门、保卫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宿管理第五条学生公寓的住宿安排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学生应当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不得私自调换宿舍或者占用他人宿舍。

第六条学生公寓应当配备必要的家具和生活设施,保证学生的基本生活需求。

学生应当爱护宿舍内的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或者搬离。

第七条学生公寓应当实行垃圾分类制度,学生应当将垃圾按照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内。

第三章卫生保洁第八条学生应当保持宿舍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打扫和整理。

学生公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卫生检查,对卫生状况良好的宿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卫生状况差的宿舍进行督促和整改。

第九条学生公寓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工具和清洁用品,供学生使用。

学生应当爱护清洁工具和清洁用品,不得随意损坏或者浪费。

第四章安全保卫第十条学生公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应当实行门禁制度,学生应当随身携带校园卡,进出宿舍楼时应当刷卡。

学生不得将校园卡借给他人使用,不得私自开启宿舍楼的门禁。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学生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使用明火、电热器等危险物品,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

第五章公共秩序维护第十三条学生应当遵守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不得在宿舍区内大声喧哗、播放音乐、举办聚会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高职院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高职院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水平,使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努力为学生营造一个安全、舒适、方便、文明、整洁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1.学生公寓管理工作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牵头,后勤管理处、治安保卫处和各系(院)、培训部等部门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学生公寓的保洁、保安、小型维修和日常秩序管理;后勤管理处负责公寓设施大型维修工作;治安保卫处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各系(院)、培训部负责对学生进行安全、卫生、文明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2.学生自律委员会和学生会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在学生公寓开展学生自我的文明守纪、严以自律教育;参与公寓民主管理;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寓文化活动,促进公寓精神文明建设;积极为同学提供服务;帮助学生建设好自己的家园。

二、住宿管理1.实行交费住宿。

2.申请走读的,经本人申请,家长填写意见,所在系(院)、培训部签字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公寓管理科备案后,方可走读。

3.各系(院)、培训部学生住宿区域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分配和调整。

住宿学生入住房间、床位由各系(院)、培训部具体安排。

未经学生工作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或占用公寓房间及床位。

4.每间宿舍按照标准安排4—8人住宿。

学生宿舍设舍长一人,舍长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和宿舍文化建设,其它同学应服从舍长的管理并积极配合工作。

每个宿舍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5.住宿学生因故需借用本宿舍管理钥匙,须凭有效证件到公寓管理员处办理。

住宿学生不得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

私配钥匙或私换门锁,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卫生管理1.学生公寓卫生的总体要求是:整齐,洁净,保持。

2.学生整理卫生要本着安全第一,先内后外,先上后下的原则进行。

3.室内卫生由学生负责,公共区域和周边环境卫生由公寓管理员负责,学生应自觉配合公寓管理员搞好环境卫生。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学生宿舍(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

为加强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基础文明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纪律管理一、凡在学院就读的在籍学生,均由学工处统一安排在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中队和学生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安排床位一个月不住者,其床位由学工处收回另行安排。

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准在学生宿舍(学生公寓)以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二、住宿学生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根据所住宿舍条件的不同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三、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人员的检查,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

四、学生进出宿舍(公寓)必须佩戴校牌,无牌或居住区域与校牌不相符者,不得进入。

在校牌遗失而正在补办等特殊情况下,学生必须主动向门卫出示其他有效证件。

五、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晚上熄灯前(夏秋季22:40,冬春季22:10)必须返回宿舍(公寓)就寝。

违者必须出示校牌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方可归宿。

无正当理由晚归一次,给予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方面扣分,月累计次数多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男女生每天24小时不许互窜异性宿舍(含节假日)。

本校教师及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宿管人员同意方可进入。

严禁男女生混宿。

七、学生不得在宿舍(公寓)内留宿本寝室以外的人员。

亲友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宿舍(公寓)。

学生上课和自习时间一律不接待来访。

八、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公寓)内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持安静。

不准在宿舍(公寓)内外大声喧哗、吵闹、起哄、喊叫、抽烟、打架、斗殴,不准在宿舍(公寓)内及楼道里打球、跳舞、大声唱歌、放音乐、打麻将、打扑克(节假日除外)、玩电脑游戏、看黄色影碟等,不准有猜拳行令、喝酒以及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

警校寝室规章制度范本简单

警校寝室规章制度范本简单

警校寝室规章制度范本简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校寝室管理,保障学员的休息和学习环境,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入住警校寝室的学员,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第三条学员入住寝室前须认真阅读并遵守本规章制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二章寝室管理第四条寝室内禁止吸烟、酗酒、赌博、打牌等违法行为,禁止打架斗殴,严禁乱扔垃圾。

第五条学员入住寝室后须按规定的床位分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必须遵守床位纪律。

第六条寝室内保持卫生整洁,每日打扫卫生,不得在室内乱丢杂物,不得在地上乱丢果皮纸屑等。

第七条寝室内严禁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品,如找到相关物品,将给予严厉处理。

第八条寝室内禁止使用违规电器,如电磁炉、电热毯等,以免造成安全隐患。

第九条寝室内严禁私设网络设备,如路由器、网线等,如有发现将予以处理。

第十条学员要保持寝室内环境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第三章入寝时间与休息规定第十一条学员入住寝室后,必须按照规定的入寝时间上床休息,不得夜不归宿。

第十二条学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起床,并按时参加晨会和训练,不得迟到早退。

第十三条学员在寝室内不得进行大声说话或打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四章灯火管理第十四条学员在入住寝室后,应按规定时间熄灯休息,不得熬夜看书、玩手机等。

第十五条学员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明火,不得私自燃放烟花爆竹等物品。

第五章保密规定第十六条学员在寝室内不得私自留存、传播涉密文件或资料,严禁传播不良信息。

第十七条学员在寝室内不得私自接触或使用警务装备或敏感器材,必须按规定保密。

第十八条学员在寝室内不得随意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学员,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退寝、留校察看等。

第二十条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将移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处理,轻则批评教育,重则严厉处罚。

第二十一条学员在寝室内如有被盗行为,应及时向辅导员或学校有关部门报案,合作调查。

学生公寓监管措施

学生公寓监管措施

学生公寓监管措施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学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学生公寓的管理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为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和秩序,各地纷纷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

本文将对学生公寓监管措施进行全面分析和讨论。

一、全面的安全设施建设在学生公寓中,安全设施的建设是最为基础和关键的任务。

学生公寓应配备火灾报警器和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查。

此外,宿舍楼应安装监控摄像头,以提供全天候的监控,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学生宿舍责任制度学生宿舍责任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

学生应增强安全意识,不得随意进出他人宿舍、私自更换宿舍、乱丢垃圾等。

学校应制定相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罚,并及时向学生宿舍进行通报,以提醒其他学生。

三、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学校应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力度,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

校园保安和工作人员应定期在宿舍楼间巡逻,在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以防止安全隐患产生。

同时,学校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心理疏导和支持服务心理健康是学生宿舍管理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社会各界应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服务,以帮助学生解决在学生公寓生活中出现的心理问题。

学校可以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向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定期组织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抗压能力。

五、建立紧急事态预案在学生公寓管理中,应建立紧急事态预案。

学校应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掌握处理突发事件的技能。

同时,学生宿舍楼应配备紧急避难设施,并设立应急通道,以便在危急时刻迅速疏散学生。

六、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家长是学生宿舍管理的重要参与方。

学校应与家长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合作,及时告知学生在宿舍中的行为要求和注意事项。

学校可以定期举办家长会,向家长介绍学生宿舍管理的最新情况,并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七、建立学生宿舍委员会学生宿舍委员会是一个良好的管理机制。

学校可以选举一些责任心强、品德好的学生组成学生宿舍委员会,负责协调宿舍事务、维护宿舍秩序、促进学生间的友好关系。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毕业生宿舍管理规定 (1)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5)宿舍管理新生须知 (9)毕业生宿舍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宿舍的管理和文明离校工作,确保毕业生文明、安全、有序离校参加顶岗实习,结合学院有关毕业生顶岗实习工作通知要求,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现制订毕业生留宿管理规定如下:一、宿舍清理要求毕业生应爱护宿舍的设施,传承我院毕业生文明离校的优良校风,做好毕业为在校同学做好表率。

生活辅导员、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干部进行毕业宿舍清洁验收工作,现对即将离校实习的毕业生宿舍卫生清洁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毕业生宿舍清洁要求:1.室内要求:(1)地面清扫干净、无污渍、无明显灰尘。

(2)墙面、天花板无乱贴乱写乱画、无污渍、无蜘蛛网。

(3)门窗、窗台、卫生间、阳台洗脸池台、阳台栏杆、墙壁无污渍、无明显灰尘,门窗的玻璃必须干净、无明显灰尘。

(4)整理好个人物品,收拾整齐打包,按顺序安放好,自行保管好电脑等贵重物品。

(5)刻意拆散或拆走的床位,必须恢复原位,并擦拭干净、无明显灰尘。

(6)不留有厨余等易腐坏、易臭等垃圾,易腐坏、易臭等垃圾必须清理到各个宿舍区的垃圾池。

2.室外要求:(1)宿舍门口外走廊及栏杆,必须干净、无任何堆放物。

负责本宿舍的门前区域范围。

(2)禁止将垃圾或杂物堆放在楼道两侧、楼梯公共区域,同楼栋的同学共同监督,如有堆放的,同楼栋的每位毕业生有责将堆放垃圾等物品清理到垃圾池。

(3)禁止高空抛物,凡乱扔垃圾或杂物者,一经发现将依规进行重罚。

(二)毕业生清洁验收工作生活辅导员、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广东工商职业学院毕业生退宿验收细则》中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根据各系离校时间,组织好毕业生宿舍清洁验收工作小组,合理安排验收工作人员,静心安排,严格把关,确保毕业生宿舍清洁工作的实效。

二、留宿申请(一)根据学院相关精神和《广东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毕业生离校实习前,各系要集中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教育学生保管好个人财物,注重交通安全。

警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范本

警校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警校学生公寓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学生公寓及住宿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学生自我管理、公寓管理人员管理与学校管理部门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学生公寓基本要求第四条学生公寓应保持整洁、安全、舒适,室内设施完好,符合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

第五条学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毒品等违禁品。

第六条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第七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挪用、丢弃。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八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吸烟、饮酒,不得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

第十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传播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有害信息。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私自改造、安装设备,不得随意改变室内布局。

第四章管理人员职责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学生宿舍的消防、用电安全检查,确保宿舍安全。

第十四条管理人员应做好宿舍卫生工作,定期对宿舍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五条管理人员应维护宿舍秩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学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流程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流程

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流程一、教学计划制(修)订
1教学计划制订
二、教学大纲制订
三、毕业实习工作
1、计划组织实施
2、检查、汇报
3
带队教师考核
四、毕业论文(设计)
五、课程管理
1、课程开设
2、公共课调课
3、专业课调课
六、考试管理
1、期末考试
2、期末考查
3、申请缓考
4、重考
(1)学期重考
(2)毕业班重考
5、转学、转专业学生的补修、免修
7、考试作弊处理
8、成绩管理
七、专业建设
1、设置新专业
2、新专业中期检查评估
3、重点专业申报
4、重点专业评审
1、重点建设课程申报
2、重点建设课程验收
十一、教材建设
1、教材订购
2
3、教材费用结算
4、教材(讲义)编写。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司法警官学校干部培训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司法警官学校干部培训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司法警官学校干部培训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2.03.28
•【字号】赣计收费字[2002]284号
•【施行日期】2002.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省司法警官学校干部培训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计收费字[2002]284号2002年3月28日)
江西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要求提高江西司法警官学校干部培训费及住宿费标准的函》(赣司办字 [2001]24号)收悉。

鉴于你厅所属江西司法警官学校对原有校内干部培训学员招待所进行了改造,房间内全都带有卫生间,并配备了空调、沙发、彩电等设施,全天24小时热水供应,原收费标准偏低,为了使你厅司法干部培训工作顺利开展,经研究,同意你厅司法警官学校校内招待所本着收入弥补支出,不以盈利为目的,按每人每天30元床位收取。

干部培训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类培训班和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89号)的规定,每学员每课时按1.00元的标准收取。

教材资料费、场租费按实际支出向学员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待查。

上述收费标准自到省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方可执行。

使用省财
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省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警校寝室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警校寝室规章制度汇编模板

警校寝室规章制度汇编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校寝室管理,营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提高学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寝室的整洁、安全和秩序。

第三条寝室是学员学习和休息的地方,学员应当尊重他人,文明礼貌,共同维护寝室的和谐氛围。

第四条寝室管理员是负责管理寝室的学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寝室的日常秩序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学员离开寝室时应当关闭门窗,避免财物丢失。

第六条学员禁止在寝室内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学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经常打扫寝室,定期清洗寝具,保持整洁。

第八条学员应当爱护公共物品,不得随意损坏或污染寝室设施。

第九条学员应当遵守寝室用电规定,不得私拉电线或乱接电器。

第十条寝室内禁止吸烟、饮酒、赌博等行为,不得制造噪音或扰乱他人休息。

第二章寝室管理第十一条寝室管理员由学员自行选举产生,经过学校确认后方可履职。

第十二条寝室管理员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寝室内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寝室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学员的床铺、个人物品及寝室卫生情况,及时整理。

第十四条学员不得私自更换床铺,不得干扰他人的休息。

第十五条寝室内不得擅自留宿外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经过寝室管理员同意。

第十六条寝室内禁止携带宠物,不得喂养或饲养动物。

第十七条学员应当遵守入寝室时间和退寝室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外逗留或离开。

第三章纪律处分第十八条学员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寝室管理员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情节严重的,可以报告学校处理。

第十九条学员如有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留校察看、警告处分等。

第二十条学员如有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给予停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员须知悉并遵守。

第二十二条学员如有需要,可向学校提出修改建议,经校方同意后可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对于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可由学校另行规定。

司法警察公寓物业管理方案

司法警察公寓物业管理方案

司法警察公寓物业管理方案背景司法警察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属于公安行政机关的警种。

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司法警察在日常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和压力。

为了满足司法警察住房需求,一些公寓楼专门开辟给司法警察住宿,管理司法警察公寓物业的重要性也愈加凸显。

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为司法警察公寓的物业管理提供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便提高住宅的安全性、保障住户的正常居住和工作。

管理方案人员招聘与培训为了保证物业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需要招聘具有物业管理知识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包括物业经理、保安、清洁员等。

在招聘之前,需要制定招聘标准,同时开展面试,挑选合适人才。

此外,为了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需要定期进行专业培训。

巡逻和安全保障物业保安应每天定时巡逻,确保住户的安全。

在巡逻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卫生、燃气、电力等安全问题,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同时,设置门禁系统进行管控,确保陌生人无法进入公寓。

在紧急情况下,物业保安应立即掌握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环境卫生维护物业管理人员要做好公共区域的日常清洁和卫生维护。

定期对公寓内部和外部的卫生做大扫除,确保住户的生活环境干净、整洁,让住户享受到良好的居住体验。

设施设备维护对于公寓内的物业设施和设备,物业管理人员应该有专人进行检查和维护。

一旦发现故障或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同时,需要制定设施维护计划,实现设施运行的持续可靠性。

市场调研和住户意见反馈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定期开展市场调研,掌握物业市场动态,关注住宅市场的发展趋势。

同时,需要征求住户的意见和建议,以便进行管理的合理调整和改进。

总结司法警察公寓的物业管理需要一套系统完整、科学合理的方案来实现安全保障、环境优化、设施设备维护等目标。

通过此方案的实施,能够提高住宅的整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让住户享受到更加优质的居住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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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学生宿舍(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展示高校校园文明成果的重要窗口。

为加强学生宿舍(学生公寓)基础文明建设和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纪律管理
一、凡在学院就读的在籍学生,均由学工处统一安排在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指定的房间、床位住宿,中队和学生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安排床位一个月不住者,其床位由学工处收回另行安排。

未经批准,学生一律不准在学生宿舍(学生公寓)以外租房住宿,违者给予严肃处理。

二、住宿学生须按学院有关规定,根据所住宿舍条件的不同在每学年开学初按时足额交纳住宿费。

三、住宿学生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宿管人员的检查,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

四、学生进出宿舍(公寓)必须佩戴校牌,无牌或居住区域与校牌不相符者,不得进入。

在校牌遗失而正在补办等特殊情况下,学生必须主动向门卫出示其他有效证件。

五、学生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晚上熄灯前(夏秋季22:40,冬春季22:10)必须返回宿舍(公寓)就寝。

违者必须出示校牌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方可归宿。

无正当理由晚归一次,给予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方面扣分,月累计次数多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六、男女生每天24小时不许互窜异性宿舍(含节假日)。

本校教师及检查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经宿管人员同意方可进入。

严禁男女生混宿。

七、学生不得在宿舍(公寓)内留宿本寝室以外的人员。

亲友来访,必须遵守门卫会客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履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宿舍(公寓)。

学生上课和自习时间一律不接待来访。

八、住宿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宿舍(公寓)内正常的生活、学习、安全秩序,保持安静。

不准在宿舍(公寓)内外大声喧哗、吵闹、起哄、喊叫、抽烟、打架、斗殴,不准在宿舍(公寓)内及楼道里打球、跳舞、大声唱歌、放音乐、打麻将、打扑克(节假日除外)、玩电脑游戏、看黄色影碟等,不准有猜拳行令、喝酒以及各种形式的赌博行为。

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九、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公寓)内进行商品、食物和票证、有价卡、券的交易活动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违者没收所卖商品和现金外,并给予处罚。

设立宿舍安全岗,由学生轮流值勤,负责宿舍楼的安全保卫。

十、学生严禁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宿舍(公寓);禁止在宿舍(公寓)内自炊或燃烧杂物;不准在寝室点用蜡烛。

违者除没收其禁用物品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如因以上违纪行为而引起火灾等事故者,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住宿学生要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

人离寝室,要锁好抽屉、关好门窗、锁上门锁、保管好自己的钥匙,严禁将寝室钥匙借给外室人员,由此引起失窃等安全事故,将追究当事学生的相关责任。

宿舍(公寓)内如发生重大案件或意外事故,学生应注意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学工处及有关领导。

十二、上课时间和晚上自习时间,学生不得进出学生宿舍。

如遇生病等特殊情况,须
持有关部门证明,经门卫允许后并进行登记方可进入。

十三、学生携带大件物品离开宿舍(公寓)必须接受门卫或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出示有效证件,履行登记手续。

(二)内务卫生管理
一、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公寓)清洁卫生,保持室内清洁,寝室门前卫生实行“三包”。

由寝室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打扫,每天早自习和下午第一节课以前,应将室内垃圾扫出并倒入楼道垃圾桶内,以便清洁工统一清理。

二、严禁从窗口和楼道泼水、倒饭、扔果皮纸屑;往墙壁上踢脚印;不准随地吐痰、乱贴乱画;不准把剩饭菜或垃圾倒入水池和卫生间,如造成管道堵塞,疏通费用自理。

并对违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

三、住宿学生自行车须停放在指定区域,走廊和寝室内禁止停放自行车,违者将暂扣违章停放的自行车,并给予通报批评。

四、每周五下午由学生服务中心组织学生宿管委员会成员进行寝室卫生检查。

其它时间由宿舍管理员和学生会生活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卫生检查结果每周公布一次,月底汇总后结果将作为“星级寝室”评比的重要依据。

具体评分细则另定。

五、为搞好卫生,打扫卫生用具实行定量供应,每学期按房间领取拖把1把(公寓)、扫把1把,如未到期末就已损坏者,由有关房间自行购买,费用自理。

(三)公共财物管理
一、学生宿舍(公寓)的一切设施(含开关、消防栓等)、设备、家具都是为同学服务的,是国家财产,学生应自觉爱护,严禁损坏。

二、新生入校时必须交纳一定财产押金,毕业时,所使用公物如无损坏、丢失,财产押金如数退还。

若有丢失或损坏,应照价赔偿或支付修理费。

三、寝室内的一切公共财物如门、窗、玻璃、水笼头、水阀、电器开关、电风扇、电话等均由本寝室住宿生共同保管,个人负责保管本人所使用的物品。

在学生搬进寝室前和学生毕业离校或搬出寝室时,均需履行签收交验手续,交验时如发现短缺损坏,均须照价赔偿。

四、学生宿舍的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保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拆除或搬出室外。

学校统一调整住房时,学生对其中室内的家具、设备一律不准搬走、调换和拆装。

严禁破坏公共财物的现象发生,违者按市价予以双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为保证宿舍的规范化,室内除指定地方可以张贴有关文字外,严禁在其它墙壁上张贴任何字画、打钉子、拉线、涂写刻画。

严禁在楼道及寝室内堆放杂物。

六、学生宿舍(学生公寓)的日常维修按照“日常检修,学生报修,上门服务”的办法进行管理。

寝室内设施需要维修的,学生需到宿管员处登记报修,如因使用不当和疏于保管造成损坏的,当事学生或该室同学应照价赔偿;电器、开关、水龙头、闸阀或门窗玻璃等设施损坏,学生报修时应同时交纳工料费;卫生间下水道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堵塞的由学生自行付款疏通;寝室电话的维修由学生直接向电信局维修部门报修(电话:112)。

如属故意损坏者,除加倍赔偿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七、毕业生或实习生在办理完离校手续但仍未离校期间损坏公物者,加重一级处分,并扣留毕业证,直到交纳双倍赔款。

如已领取毕业证者则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并寄送就业单位。

(四)附则
一、本办法除安排学生住宿房间、床位等方面事宜由学工处统一组织策划管理外,其
他日常管理均由各系部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二、全院学生要自觉遵守本办法,寝室长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各系部(大队)、中队负责人要把落实本办法视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的重要渠道。

三、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和后勤服务中心。

四、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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