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

合集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
问题的批复
【标 签】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铁路局,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334号
【发文日期】2005-04-18
【实施时间】2005-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呼铁局向职工销售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5〕1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关联知识: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销售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9.12•【文号】国税函[2002]818号•【施行日期】2002.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9月12日国税函[2002]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铁路各站段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由各铁路分局统一申报。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所属由各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所属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铁路局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业务外包的招标、合同、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根据路局批准的业务外包项目,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并签订业务外包合同或协议。除技术唯一、专利技术等经业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其他业务未经招标一律不得外包。
第十六条 业务外包合同必须明确以下内容:外包业务的具体项目、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量、单价组成(分以工时核算的人工成本、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其他费用)及确定方法、工作量验收标准及确定方法、价款总额度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
各单位不得签订无工作内容、无工作量、无单价、无验收标准的外包业务合同。
业务外包合同必须经单位财务、劳资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对经路局批准的机客车、通信信号等重要配件维修外包业务,承包单位必须按规定经过铁道部验收室、铁路局验收室或路局主管业务部门、行业资格认证,坚决禁止无资质的单位承修。
第六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原则。经路局批准可外包的业务,各单位必须纳入支出预算管理,坚决杜绝超预算、无预算业务外包行为。
第七条 讲求支出效果的原则。业务外包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既要确保业务完成质量最优化,又要保证成本投入最小化。
第三章 业务外包的范围
第八条 可以外包的业务主要是指受技术、设备、能力等条件限制,单位依靠自身能力难以完成的业务。具体为: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外包业务过程管理,单位业务、财务部门应动态掌握外包项目的完工进度及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责成改正和完善。
外包业务完工后,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及时办理验收,确认工作量和质量,形成验收记录,按合同规定办理竣工决算。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未经路局批准擅自进行业务外包的,业务外包未按规定进行招标、签订合同、组织验收、合理确定结算金额的,路局将按照《呼和浩特铁路局经营管理过程问责考核办法(试行)》(呼铁办〔2009〕341)号文件规定,对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考核。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税二字[1994]193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
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内税二字[1994]19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规定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其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收入之次月15日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地税函[2012]23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省局认真组织开展了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省局成立以来至2010年底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共552份。

其中:在单独制定的51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有172份(见附件1),全文废止和失效的有266份(见附件2),部分废止和失效的有64份(见附件3),建议修订的9份(见附件4)。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4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23份(见附件5),全文废止和失效的15份(见附件6),部分废止和失效的3份(见附件7)。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部分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建议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类)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和失效类)7、安徽省地方税务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和失效类)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附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自采自用山石铺路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铁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关于金融机构购买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关于安利公司对参与直销产品人员支付的报酬开具地税发票的批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恢复征税的通知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支持抗洪救灾及灾后重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集资建房纳税问题

集资建房纳税问题

【问题】
我公司为中型企业,目前为解决职工住房,决定集资建房200套单元。

是否需要像房产公司那样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规定: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凡已经参加过房改或实行住房分配贷币化,职工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单位,房改规划未经房改部门批准的,均不得享受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

综合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集资建房”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
的行为,均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即“集资建房”房屋建成后,凡单位为集资者办理房屋产权手续,集资者拥有全部产权或有限产权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凡单位不与集资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集资者具有永久使用权的,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而对于符合当地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集资建房,经地税机关审核启暂免征收营业税。

如果单位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福利分房,那么职工所获得的差价部分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9.08•【字号】皖地税函〔2009〕454号•【施行日期】2009.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皖地税函〔2009〕45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八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

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国有企业职工
【颁布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甘地税三﹝2000﹞28号
【发文日期】2000-06-12
【实施时间】2000-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了我省免征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省统计局提供我省企业职工1999年度人均工资情况,充分考虑国家开发大西北,将会给我省经济发展带来机遇,职工人均工资会有所提高的实际,省局决定对我省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万元以内(即年人均收入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此标准的部分应按(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二○○○年六月十二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
【标 签】关于转发,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0﹞116号
【发文日期】2000-06-02
【实施时间】2000-06-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数额以内确定。

二○○○年六月二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地税函[1999]241号
•【施行日期】1999.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函[1999]24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从10月1日起,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盗卖增值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盗卖增值税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大国税发[1995]第233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9.26
【实施日期】1995.09.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
浩特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5]第233号1995年9月26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盗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通知》(国税发[1995]1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对专用发票领购、运输、保管、发售等项工作的领导,加强对负责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税务干部的教育和考核,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经常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要从人员、物力、财力、发票发售窗口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证。

1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7.07.13
施行日期2007.07.13
文号国税函[2007]762号
主题类别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铁路提速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

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
•【字号】内地税办字[1995]61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
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
(内地税办字[1995]61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上报工作统一由办公室负责。

一年报送两次,第一次为6月15日前,第二次为次年1月15日前。

两次报表不得出现重复统计。

统计报表由各地根据总局表样自行复制。

各地在统计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局办公室联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
征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9.27
•【字号】皖国税函[2008]258号
•【施行日期】2008.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电力公司增值税预征率的
通知
(皖国税函〔2008〕25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2007]75号)规定,设有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凡总机构设在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范围内,且由总机构直接采购固定资产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总机构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同时,该办法规定,对纳税人新增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采取“增量扣税”的方法计算抵退。

鉴于安徽省电力公司属于预缴结算的纳税人,按照现行3.5%的预征率进行预缴结算,其总机构实现的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以抵退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为此,根据财税字[2007]75号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征期起,统一将安徽省电力公司供电环节的增值税预征率由3.5%调整为3%。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11.16•【字号】内地税函发[1998]391号•【施行日期】1998.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内地税函发[1998]391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报表统一口径的通知》(国税稽函[1998]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均为季度报表,报送时间分别为季末次月15日内。

同时,按总局要求,一季度、上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不填报本期数,只填报累计数,即一季度为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数据;上半年为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数据。

三季度、下半年《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情况统计表》填报本期数和累积数,三季度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的数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数据;下半年本期数系指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累计数系指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

二、向区局上报税务稽查报表时,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统计报表”模块中点中“生成上报数据”即可上报数据。

盟市、旗县地税局均以“元”为金额单位。

三、在应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上报税务稽查报表时,文件名称选用的是该地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并在行政区划代码前加D,有重复的行政区代码已做调整(参见附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标 签】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市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5﹞202号
【发文日期】2005-06-01
【实施时间】2005-04-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