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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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关税法

一、概念

关税是我国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或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

(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

二、关税的种类

2.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

(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

3.按关税的差别分,有歧视关税和优惠关税。

(1)歧视关税。歧视关税关税是指对某种进口货物或由某些国家输出的进口货物,因某种原因歧视、报复、保护和经济方面的需要等,使用比正常税率较高的税率征收的进口关税。

●反补贴关税,是进口国对间接或直接接受过补贴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

加税;

●反倾销关税是进口国对被认定构成出口倾销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出口

产品所征收的一种临时附加税

●报复关税是一国为报复他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的不公正

待遇而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

(2)优惠关税。又称优惠税率,是指对来自特定受惠国的进口货物征收的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关税。

●特惠关税:指某一国家对另一国家或某些国家对另外一些国家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定优

惠关税待遇,其他国家不得享受的一种关税制度。

●普惠关税:指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

普遍给予优惠的关税制度。普惠关税有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三项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同样也适用

于对方。最惠国待遇是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用范围很广。

三、征税对象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1、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2、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四、纳税人

(一)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具体包括:外贸进出口公司、工贸或农贸结合的进出口公司、其他经批准经营进出口商品的企业。

(二)物品的纳税人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的持有人;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自用物品的持有人;馈赠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

五、税率

(一)进口税率

1、最惠国税率

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

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订有含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3个曼谷协定成员的739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税率。

3、特惠税率

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我国对原产于孟加拉国的18个税目的进口商品实行曼谷协定特惠税率。

4、普通税率

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或者原产地不明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

(二)出口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没有普通税率与优惠税率之分。

六、原产地判定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产品完全由一个国家生产

(二)实质性加工标准:经过多国加工的,最后一个实质性加工国就是原产地。

注意:实质性加工:(1)加工后的产品在税则号列中,四位数税号以及归类发生改变;(2)加工的增值占新产品总值的30%以上

七、完税价格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一般规定: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包括:

(1)购货佣金(支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拥金)以外的佣金和经济费

(2)买方负担的与货物一体的容器费

(3)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以及包装劳务费用

(4)由买方负担的料件费和境外开发、设计费

(5)买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6)买方从国内所得当中支付给卖方的收益

不包括:

(1)设备进口后的基建和安装服务费

(2)运往境内输入地后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3)进口关税以及其他国内的税款

2、特殊规定:

如果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依次以下列方法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

(1)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2)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

(3)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即以与该货物进口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将该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给无特殊关系买方最大销售总量的单位价格来估定完税价格,但应当扣除:①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一级销售环节销售时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以及通常支付的佣金;②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③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

(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即以按照下列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同等级或者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5)合理方法,即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客观、公平、统一的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出口关税;

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3、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但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八、计算

(一)进口关税的计算

进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货物进口数量×单位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例:我国某进出口公司2002年5月份从国外进口了一批货物,该批货物的价格为100000美元,运抵我国口岸起卸前发生的运费、保险费等费用折合人民币26000元。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为1:8.25.关税税率为25%.该公司应如何计算进口货物应纳的关税?

解:应纳税额=(100000×8.25+26000)×25% =212750(元)

(二)出口关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货物出口数量×单位关税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例:我国某外贸进出口公司2002年6月出口一批货物到美国。该批货物贸易合同的结汇价为人民币300 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该公司应如何计算出口货物应纳的出口关税?

解:应纳税额=300000÷(1+20%)×20%=50000(元)

九、关税减免

关税的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类:

(一)法定减免

法定减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明确规定的减免税。

(二)特定减免

特定减免是根据国务院制定的特定减免税办法给予减征或免征关税优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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