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一、先搞清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首先弄清用词的含义和种属关系。
人们在讨论上述关系时往往将劳务、雇佣、承揽互相混用,然后又会大谈这些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这样的做法不但不能做出有实际意义的区分,反而越弄越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如何区分劳动、劳务和承揽关系《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加害责任制度,其将“从事雇佣活动”定义为“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第10条规定了承揽加害责任,《合同法》还专辟一章“承揽合同”,使得“承揽”成为正式的立法名词。
由此可知,司法解释将雇佣与劳务做同义使用,而这两者与承揽是有根本区别的。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问题,劳务关系作为立法名词首次出现,其显然已经取得了比“雇佣关系”更为正式的地位。
这之后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再从事劳动的,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司法解释的语言也已经顺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用语进行了规范。
综上,站在司法实务的立场,根据立法及司法解释的用语,上述四个用词可以规范为三个概念,即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三者属于并列概念,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是同义词。
二、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就像是人和猿的关系一样,具有同一个祖先——雇佣,据说罗马法中就有关于雇佣的规定。
雇佣关系因工业革命的影响而逐渐发生分化,于是劳动关系独立,围绕劳动关系而产生出劳动法部门,被认为是社会法发展的里程碑。
同时,依然有一部分传统的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持着原始状态被认为仍然属于民法王国的子民。
这一点在西方法律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是非常清楚的。
法律血统的渊源决定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具有相当的相似性,说它们是近亲一点都不为过。
最核心的相似点是,雇员都要听从雇主的指令,雇员在人身上和财产上都对雇主具有一定从属性。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案例(原创实用版)目录1.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2.案例分析:胡某死亡事件3.判决结果及其依据4.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判断标准5.总结正文一、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定义与区别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
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基于劳动力使用和劳动报酬支付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雇员在雇主的指挥和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动,雇主支付给雇员相应的报酬。
二、案例分析:胡某死亡事件在某建筑工地,胡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死亡。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在这个案例中,胡某与其他两人共同承揽了工程,因此需要分析胡某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判决结果及其依据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胡某与其他两人构成共同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根据承揽关系的法律规定,胡某的死亡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除非能够证明他有过错。
由于胡某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根据过错程度,胡某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吴某、黄某作为共同承揽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四、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判断标准判断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
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
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
3.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
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如何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对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会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
尤其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承揽和雇佣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发生纠纷时,很容易混淆两个法律关系。
因此,如何区分承揽和雇佣往往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争议的焦点。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1、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承揽人如在工作中受伤,不属于合同的约定,定作人不负有赔偿义务。
而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和雇员的地位不同,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处于主导地位,双方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所以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均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
2、目的不同承揽关系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提供劳务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雇佣关系是一种劳务活动的过程,其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3、劳务性质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于其经营范围内的工作安排有完全的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
雇佣关系中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从事雇佣活动,双方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的工作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应当服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和监督。
4、报酬给付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提供的劳务技术含量较高,获得的报酬相对雇佣关系较高一些,且如果承揽人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不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定作人可不支付报酬。
雇佣关系中,雇员大多提供简单机械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较低,报酬相应较低,但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须支付雇员报酬。
5、劳务专属性不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承揽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他方待工作成果交付后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第一,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管理和监督,可以制定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来约束雇员.雇主可以随时对工作进行修正,雇员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督.承揽人一般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他认为完成工作的最好方法.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第二,目的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释解,劳务是指不以实物形式而以提供活动的形式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的活动.故无须要求劳务是否产生了雇主可期望的结果,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具有瑕疵担保义务,工作成果质量的高低,将会影响到承揽人能否依约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第三,债务不履行的判断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不涉及工作成果的交付,侧重于提供的劳务是否合格,雇员未按雇主要求提供劳务即构成违约.而承揽关系中,承揽合同属于交付成果型合同,没有交付成果或交付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第四,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雇佣关系中,未经同意,雇员不能将自己应付的劳动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须亲自履行.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只要能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即可,并不一定要由承揽人自己提供劳务,可以将承揽的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来完成[!].第五,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而承揽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理论上虽然较为清楚,但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如某人因装修房子,请一农民工搬运垃圾,讲好搬完后再付报酬,农民工在搬运垃圾时偷懒,把垃圾直接从三楼阳台上倒下去,造成过路人损伤;装修房子,请运输公司运送东西,讲好按搬运车数支付费用,搬运公司的车子在搬运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上述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就较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以下标准来判断雇佣关系存在与否,并结合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一是看工作场地,生产条件(如工具,设备,原料等)由谁提供.雇佣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雇主提供,雇员只负责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工作场地,生产条件一般由承揽人负责提供,承揽人向定作人支付的是工作成果.二是看报酬支付方式.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日,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成果或做完某件事而支付报酬,该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三是看工作的内容.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对雇主而言是不可或缺的,是雇主所从事的行为整体的一部分;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受定作人所从事的工作内容的限制,是定作人工作的附属部分["].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分析,综合判断不难得出上述两个例子应属承揽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但还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标准,而且后两个标准往往较为模糊,难以认定.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判断:只要某个合同关系中的工作场地,生产条件是由雇主提供,而不管是否满足其他两个标准或其中一个标准,都视为雇佣关系,否则视为承揽关系.因为上述判断标准中,第一个标准是主要标准或者说是本质标准,而其他两个标准则为次要标准或者说辅助标准.。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
论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及其实践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使用。
虽然这两种合同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一、定义与特点
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以换取劳动者提供的劳务为基础,通过支付薪金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雇佣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涉及到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保险福利等方面。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协议,以完成特定工作或项目为目的,通过支付报酬等方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分配。
承揽合同通常具有一定的时限性和专业性,涉及到承揽人的技能和责任、委托人的要求和支付方式等方面。
二、实践意义
了解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对于商业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比如,在招聘员工或租赁劳务时,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雇佣合同或承揽合同的方式,避免因契约形式不当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此外,在商业活动中,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还涉及到税收、社保、劳动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双方来说,了解两种合同的不同特点和法律规定,有助于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三、结论
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虽然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但它们在法律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区别。
通过了解两种合同的定义、特点和实践意义,可以有效地避免商业活动中的法律纠纷和经济风险,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试析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张 伟
(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南京 209 ) 10 3
摘 要:广义的雇佣关 系包含 了属 于劳动法 范畴的劳动关 系和仍 然属于 民法 范畴的狭 义雇 佣关 系两者的 目的与利益、主体 法律地位 、合 同标 的及权 利 义务等方 面的不同表现入手 ,提 出划 分标准 ,以正确 界 定 当事人 法律 责 任 。 关键词 :承揽 关 系 雇 佣关系 区别标 准 法律 责任 法律特征:1 、承揽关 系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 目的;2 承 揽关系 中的工作成果具有特定性;3 承揽关 系主体平等 4 承 揽关系 中承揽人独立承担风险 ,独立完成工作成 果。 二 区分雇佣关 系与承揽关系的必要性 ( )区分承揽关 系与雇佣关系是区分 劳动关 系与狭义 一 雇佣关 系的前提 ,而后者 的区分又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同 , 并进而直接导致当事人权利 、义务 与责任的不同分配后果 。
范畴 。由于分属不同法律 调整范畴 , 其无论在实体法还是程 序 法 上 都 存 在 巨大 差 别 。 (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 系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不 同,表 二
现在:首先 , 在雇佣关系中 , 员从事雇佣活动致他人损害 雇 的赔偿责任 由雇主承担 承揽关 系中的当事人对履行合 同中
致 他人之损害独立承担责任。 其次 , 员在从事雇佣活动 中 雇 受到他 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可以 由雇主承担 , 也可以由权利人 主张 由侵害人承担 , 权利人对此享有选择枕 如果雇 主承担 赔 偿责任 ,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在承揽关 系中,当事人受 他人侵 害的赔偿责任与对方当事人人无关。 最后 , 雇员因从 事雇佣活动而受害的赔偿责任适用严格 责任 的规责原则。 承
( )雇佣关 系为当事人 间劳动力使用权 自由出让与受 二 让之协议关 系;雇佣关 系成立后 ,雇佣双方之 间遂建立起一 种指挥与服从 的内部管理关系 ,具 有隶属性 。
简述如何区分承揽与雇佣
简述包工过程中的责任风险控制——巧用承揽合同,规避法律风险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装修房子、请人打扫卫生(家政服务)、搬家等许多与劳动相关的事务,一般我们会交给有工作经验或者专门从事这类服务的人去完成,而交给别人完成的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包给别人做,简称包工,法律上属于承揽关系;另一种是雇人做,简称雇工或者请工,法律上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
对于哪一类业务接受服务者与提供服务者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直接划分或界定,这就导致发生纠纷时,如果当事人双方未签书面合同,究竟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务关系难以确定。
尽管理论上对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分,但实践中二者界限较为模糊,法官自由裁量权很大,发包人(接受服务者)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外包属于承揽关系(包工),法官多半会以劳务关系(请工)裁决接受服务者承担大部分责任,以体现所谓“保护弱者”、“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等原则。
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接受服务者在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法律责任究竟有何种不同呢?《合同法》出台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经济合同法》,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根据《经济合同法》制定了《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其中将劳务合同纳入了承揽合同的范畴,也就是说在当时,劳务关系就属于承揽关系。
《合同法》出台后,才逐步将二者区别开来,承揽合同的外延不断缩小。
目前理论上认为,劳务关系是劳务提供者与劳务接受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劳务提供者向劳务接受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特定的劳动服务,劳务接受者依约向劳务提供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通俗的说,劳务关系是请人干活,劳动者以劳务换报酬;而承揽关系则是把活包给别人干,劳动者是以劳动成果换报酬。
因此,对一般人而言,二者区别并不大。
但这区别不大的两种关系,接受服务者的法律责任差别却极大。
就承揽关系而言,承揽人在工作中受伤,定作人(接受服务者)应承担何种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人、帮工人、雇员的区别
承揽人、帮工人、雇员的区分例如,某人到集市上看见自己的铁匠朋友,便请其修理一下自己钝了的铡刀,铁匠打铁时锤头飞出致人损害。
为朋友修理铡刀的行为虽然是无偿的,但铁匠工作的目的是为完成某一项工作成果,其工作并不受他人指挥,因此其应当属于无偿的承揽人,而不是帮工人。
至于帮工人和雇员的区别,依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在我国雇员是有偿提供劳务,而帮工人则是无偿提供劳务。
当然,对于帮工无偿性的理解应当根据社会一般观念或者当地风俗来考虑,而不必过分拘泥于劳务是否存在对价。
比如,实践中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或者完成后,被帮工人通常会安排酒菜加以招待;在婚丧嫁娶时,依很多地方的风俗还要给帮工人“红包”,不能据此认为该活动有偿而不属于帮工。
再如,关于换工,即在双方互相为对方提供某种劳务的情况下,除非双方对劳务的时间等有明确的约定,从而明确依照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劳务量,否则原则上不能认为是雇佣而是帮工。
承揽人与雇佣合同中的雇员在现实生活中非常相似,其区分可以综合下列因素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务是其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向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3)工作场所、劳动工具和设备由谁决定;(4)劳动报酬的计算是以工作时间为标准还是以工作效果为标准,劳动报酬是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5)工作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还是单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
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所提供的劳务是劳务提供方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进程由劳务提供方自行决定,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其自己提供;劳动报酬的计算以工作效果为标准,并且是一次性结算;劳务提供方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工作的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就可以认定为承揽,反之,则应当认定为雇佣。
家庭保健医生、家庭教师、提供家庭清洁服务的小时工等家政服务,其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都很确定,只要完成特定的工作即可,因此在工作性质上他们应当属于承揽人。
浅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分
雇 主责 任我们采 纳了严格责任的观 过错责任 , 时还 要承担替代责 任。 有 细化 。可能 正是 由于 “ 确 实 是一 个挑 这 点, 同时对于从 事雇 佣 活动从 司法 实务 《 人身 损害 解释 》 十 条 “ 第 承揽 人 战和考验 ” 的缘 故 。笔 者就 理论 界 与实 的角度做 了一个 界定 。因为这恰恰是需 在完成工作过程 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 务界一些较 为统 一 的观 点 , 将雇 佣关 系 要 司法解 释给予界定 的。怎么来具体界 者造成 自 损 害的, 作人不 承担赔 偿 的几个 特征整理如下 : 身 定 定什么是从 事雇 佣 活动 , 关于 雇佣 和承 责任 。但定作 人对定 作 、 指示 或者选 任 1雇员在 雇 主 的控 制下 完成 工 作 , 、 揽, 这两者的责任承担是不一样 的 , 以 有过失 的 , 所 应当承担 相应 的赔 偿 责任 ” 雇 主可 以随时蟛正工作 内容 ; 。
一
或者重大过 失致人 损 害的 , 当与雇 主 性不 同会产生 不同 的判决结 果 , 当事 应 对 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 人 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人身损 责任的 , 以 向雇 员 追 偿 ” 可 。第 十 一 条 害赔偿案件 中 , 如何 区分雇佣 和承揽 就 第一款 “ 员在从 事雇佣 活动 中遭 受人 大有必要 。 雇 身损害 , 雇主 应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雇 佣 关 系 以外 的第 三人 造 成雇 员 人 身损 害
我们把承揽也写进来了。承揽和雇佣究 由此 可见 , 法律 对定作 人规定 的归 责原
2雇员 与雇主之 间产生了一种人身 、
竟 有什 么区别?从 理论上来区别不是太 则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在完成 依 附关 系 , 雇员 按雇主的指示 和要求 , 为 大 的问题 , 是实践 中有 些边 际案 件确 承揽 工作 过程 中造 成他 人或 自身损 害 雇 主提 供各 种劳务 。 但 实不好 区别 。司法解释是否有必要把 它 的 : 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 ; 其 3雇 员利用 雇 主提 供 的生 产条 件 、 、 细化?能不 能做 到?我们认为这确实是 次, 以雇 主的名义从事 劳动 ; 如果定作人对定作 、 指示或者选任有 场所等 , 个挑战和考验 。 过失的 , 不是全部责任 , 而是 承担 与其过 4 雇员的劳 务义 务 不能 转 移 , 、 必须 陈现杰 ( 高人 失相适应 的赔 偿责任。 最 亲 自履 行 ; 民法院法官 、 起草 人身 损害 司法解 释 的 综上 , 人身 损害解释 》 在《 中对雇佣 5 雇员劳动所产 生的成果一般归 于 、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在民法中,⼈与⼈之间总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享有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看似相似,其实是有区别的,那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是什么1、⼯作的性质不同。
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作成果的⼿段。
如果⼯作的⽬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作成果为⽬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作的⼿段,则为承揽。
2、⼈⾝依附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定的⼈⾝依附关系,雇员对于⼯作地点、⼯作时间、⼯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预雇员的⼯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与承揽⼈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始⾄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依附,承揽⼈对⼯作如何安排完全有⾃主决定权,定作⼈⽆权进⾏⼲预。
3、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的价格结合相应的⾏业标准确定的。
报酬⼀经确定后,雇员⼀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的技能或⽣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且,承揽⼈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承担,必须亲⾃履⾏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可以将承揽的⼯作部分交给第三⼈完成,也可以与⼈合伙完成⼯作,还可以请帮⼿共同完成⼯作。
5、法律责任不同。
依《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0条、第11条规定,雇员与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
雇员损害赔偿适⽤⽆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损害是由不可抗⼒引起或由雇⼯故意⾏为造成,才可以免责。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吴某是杂工,经常在村里的工厂帮忙修水电、拆装空调、装窗户玻璃等。
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也经常让他帮忙修水管等杂工,修完一般给两三百一次。
一天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打电话问其是否帮拆几台旧空调下来,他说可以,并背上工具包前来查看。
吴某在拆除二楼空调时,由于没有预先绑定空调挂机就松螺丝,导致挂机掉下,将塑料棚砸开一个洞,吴某连空调挂机摔在一楼,后来公司将其送至医院就医花去医疗费八万元,经鉴定吴某伤残七级。
因吴某要求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50多万元,双方协商不成,吴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此案产生两种争议:1、认为双方存在雇佣关系,公司应全部赔偿吴某各项损失。
2、认为双方属于承揽关系,公司仅承担选任过错责任。
免费法律咨询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定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委托江律师代理诉讼,江律师了解案情后,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就原告吴某诉被告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广州市某玻璃有限公司提出以下答辩意见,恳请法庭采纳并全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本案的案由应当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双方不属于劳务关系,而属于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有两个,A、双方首先必须是劳务关系。
B、是个人之间。
本案原告与被告是个人与公司之间,不属于个人之间;而且被告认为双方之间存在的是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而并非雇佣或者劳务关系。
所以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
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法律调整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目的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人)承诺为另一方(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完成一项工作,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是指一方(雇主)聘请另一方(雇员)为其工作,并支付工资的合同。
二、当事人身份1.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为承揽人和委托人,即服务提供者和服务需求者。
2. 雇佣合同的当事人为雇主和雇员,即雇主提供工作机会,雇员接受雇佣关系。
三、权利和义务1.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的责任,委托人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2. 雇佣合同中,雇主负有提供工作机会和支付工资的责任,雇员负有按时履行工作职责的义务。
四、工作内容1. 承揽合同通常涉及特定的项目或任务,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的要求完成工作。
2. 雇佣合同通常涉及雇主提供的一般工作职责,雇员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五、报酬和工资1. 承揽合同中,报酬通常是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或质量来决定的,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2. 雇佣合同中,工资通常是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如月薪)支付的,根据雇员的工作时间和工作职责来确定。
六、工作时间和地点1. 承揽合同中,工作时间和地点通常由承揽人自行决定,可以根据项目需要灵活安排。
2. 雇佣合同中,工作时间和地点通常由雇主指定,雇员需要按照雇主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工作。
七、工作方式和独立性1.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常具有相对独立的工作方式和决策权,可以自行决定工作方法和工作流程。
2. 雇佣合同中,雇员通常需要按照雇主的指示和要求执行工作,工作方式和决策权受到雇主的限制。
八、法律地位1.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通常是独立承担责任的自由职业者,法律地位相对独立。
2. 雇佣合同中,雇员通常是雇主的下属,法律地位相对较低。
九、终止合同1. 承揽合同可以在工作完成后终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终止。
2. 雇佣合同可以根据双方约定的期限终止,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的解雇程序终止。
总结: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在当事人身份、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报酬和工资、工作时间和地点、工作方式和独立性、法律地位以及终止合同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的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
2、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支配与服从管理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承揽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
3、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的内容、工作期限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雇佣关系通常时间较长,为长期雇佣,但也有不定期、临时性雇佣。
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份,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且规定了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承揽。
承揽关系中的报酬也不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承揽合同通常具有短暂性和临时性。
4、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归责原则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租赁、雇佣三者的区别
承揽、租赁、雇佣三者的区别案情回放原告巫某某系被告京龙公司承建的“京龙·江水湾”工程工地的材料保管员,被告谢某某系该项目经理。
被告何某根据被告谢某某的要求提供一台无照徐工50型装载车在该工程施工,驾驶员朱某某由何某提供并由其支付报酬。
2008年12月8日,原告在该项目工地工作时,被驾驶员朱某某驾驶该装载车作业时压伤致残。
伤愈后,原告以何某、京龙公司、谢某某为被告,向法院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律师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界定被告何某与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被告何某与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租赁合同关系,或者是雇佣合同关系。
因为,这涉及被告何某是否承担责任,还涉及原告能否可以兼得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
我个人认为,本案被告何某与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租赁合同关系,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依照承揽合同的归责规定,被告京龙公司(被告谢某某)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谢某某是履行职务行为,其对外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本案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租赁合同关系,更不是雇佣合同关系被告何某和京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决定京龙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基础,或者说,京龙公司的被告资格是否适格,取决于其与何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
(一)何某与京龙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1、从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法定概念看,何某与京龙公司不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
由此可见,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租赁物和租金,出租人的义务是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与此相对应,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则是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的义务是支付租金,出租人的权利是收取租金。
再从第217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雇佣与承揽的区别
预 , 完 全符 合 承揽 合 同 的法 律 特 征 , 此 周某 系承揽合 同关 系中的定 作人 ; 对
于 安 某 与其 余 5被 告 之 间 的 关 系 , 从
参 与拆 房活 动的 行为 看 , 6人 平 等 地
者 与 履 行 职 务 有 内 在 联 系 的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或 者 其 他 劳 务 活 动 。 所 谓 承揽 关 系 , 是
案 例 二 : 年 2月 , 民 周 某 打 算 翻 今 村
建 新 房 , 于 找 人 将 其 自有 的 4问 旧 房 拆 急
除 。 同 村 农 民林 某 得 知 此 事 后 , 与 周 某 即 协 商 并 议 定 拆 房 报 酬 为 6 o元 , 房 人 员 0 拆 由林 某 组 织 。 后 , 某 找 到 安 某 等 另 外 5 之 林 人 约定 共 同 拆 房 , 工 作 完 成 后 6 0元 报 待 0
维普资讯
本 编 杨 光y8 1. ) 栏 辑 风 ( 9 6c f @ 3o g n r
不 少 人对 雇佣 关 系 和 承 揽 关 系 的
法系百姓
费、 葬费、 丧 被抚 养 人 生 活 费 等 经 济 损
概念 认 识 不 清 , 乏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缺 往 往 事 到 临 头 遭 受 经 济 损 失 后 ,方 才 觉
点 评 :案 例 一 是 一 起 雇 佣 关 系纠 纷 , 案 例 -  ̄ 是 一起 承揽 关 系 纠纷 。 谓 雇 佣 -i ] 所 关 系 , 指 受 雇 人 在 雇 佣 人 的 指 示 、 督 是 监
下, 为雇 佣 人 从 事 雇 佣 活 动 , 雇 佣 人 支 由 付 报 酬 的 劳 动 关 系 。 所 谓 “ 事 雇 佣 活 从 动 ”根 据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 关 害赔 偿 案 件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以 下 ( 称 《 释 》 第 9条 的 规 定 , 指 雇 员 简 解 ) 是 从 事 雇 主 授 权 或 者 指 示 范 围 内的 , 者 超 或 出 授 权 范 围 , 其 表 现 形 式 是 履 行 职 务 或 但
提供劳务须弄清雇佣还是承揽
提供劳务须弄清雇佣还是承揽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由于对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概念认识不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往往事到临头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后,方才觉醒。
其实,雇佣和承揽虽然都是提供劳务的形式,是民间经常遇到而又很容易被忽视和混淆的两个法律关系,但发生纠纷后,两者的法律性质和诉讼结果却有天壤之别。
案例一:2005年6月,农民李某组织杨某等4名村民为当地农户开展小麦收割脱粒有偿服务。
杨某在作业时,手臂被收割机皮带绞伤并住院治疗,花去费用合计7万余元。
杨某以受李某雇用受伤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等人受李某的安排和指挥,由李某按杨某等人的工作量支付劳动报酬,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杨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万元。
案例二:2006年2月,村民周某委托林某拆除4间旧房,林某找到安某等另外5人约定共同拆房,待工作完成后由6人平均分配报酬。
拆房过程中,安某身边的房屋墙壁突然倒塌,将其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安某的妻子张某将房主周某、承揽人林某等6人一起推上了被告席。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是以拆除房屋为目的与林某进行协商并给付固定的拆房费用,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周某虽是房主,但其作为定作人依法不承担责任;安某在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依其过错适当减轻相对责任人的责任;其他损失系共同承揽人共同导致,应由各承揽人按份承担。
因此,法院判决林某等5名被告给付原告张某人民币万元。
案例一是一起雇佣关系纠纷,案例二则是一起承揽关系纠纷。
所谓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为雇佣人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动关系。
所谓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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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别
一. 雇佣与承揽在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及区分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雇主在雇佣关系中承担的是严格无过错责任,有时还要承担替代责任。
《人身损害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法律对定作人规定的归责原则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
承揽人在完成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或自身损害的:首先定作人原则上是不承担责任;其次,如果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不是全部责任,而是承担与其过失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在《人身损害解释》中对雇佣和承揽的归责原则是完全不同。
这导致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因为不同的身份关系而承担的责任也不同;同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上的举证责任等相关责任的承担上也在很大的区别。
所以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中,关于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是案件争议的焦点。
而身份关系的定性不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区分雇佣和承揽就大有必要。
二. 关于雇佣关系
《人身损害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在该条文中,最高人民法院没有直接定义“雇佣关系”,并将其界定的标准细化。
可能正是由于“这确实是一个挑战和考验”的缘故。
笔者就理论界与实务界一些较为统一的观点,将雇佣关系的几个特征整理如下:
1、雇员在雇主的控制下完成工作,雇主可以随时修正工作内容;
2、雇员与雇主之间产生了一种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雇主的指示和要求,为雇主提供各种劳务。
3、雇员利用雇主提供的生产条件、场所等,以雇主的名义从事劳动;
4、雇员的劳务义务不能转移,必须亲自履行;
5、雇员劳动所产生的成果一般归于雇主所有;
6、雇佣关系中,有一个相当稳定的支付工资的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一个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
因此,在分析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雇佣关系时:首先,看当事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书面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其次,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例如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人雇佣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务的,可以参照雇佣关系特征并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关于承揽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此,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在定作人与承揽方之间产生的关系。
但需要注意的是,《人身损害解释》的起草者认为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源于英美法对独立契约人的击规定。
而独立契约人的范围远远超过了承揽人的范围,一般包括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委托、行纪、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人等,所以人身损害案件中承揽关系的适用的范围也比《合同法》中的承揽关系广泛。
由于其他独立契约人所引发的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较好区分,所以本文仅就承揽合同所引起的承揽关系作探讨。
承揽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1、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自始至终的地位均平等,不存在有人身依附关系。
2、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也可以雇佣他人共同或与人合伙完成承揽工作。
3、是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承揽合同的标的,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
这种物化的劳动成果按承揽工作的类型不同,可分为劳动力的劳动成果,脑力劳动的成果,复合型劳动成果。
4、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计算的,但是否能获利益是不确定的。
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所得的报酬是事先约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了多少工时,其劳动报酬能否达到预期的数额,是否会亏损等,这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承揽方亏损的事例并不鲜见。
5、承揽关系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种风险承揽方一般难以转嫁。
在承揽关系中出现的风险有原材料的灭失风险,技术问题引出的质量风险,自身或其雇工受到损害的风险,亏损的风险等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些风险一般难以提高商品的价格或保险等方面来转嫁。
四.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分
综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对雇佣和承揽进行区分:
1、工作的性质不同。
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3、解除关系的权利大小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
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
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
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6、风险能否转嫁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的价格。
借劳动力的价格优势或采用保险的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公众;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借商品价格、劳动力的价格等转嫁风险。
以上是雇佣与承揽的主要的区分点,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于一些案件中当事人间的关系还是很难判断。
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临时性劳务问题。
因为当事人之间绝大部分者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当事双方对侵权的事实一般是口头陈述,难以举出确定证据。
所以在这类案件中应如何界定当事之间的身份关系,适用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当事人能否获得实际利益的关键。
案情:A叫B修理自家的房顶。
双方约定:第二天开始工作,工期大约为一天半;工资120元;修房的工具由材料由B自带;修房顶所用的材料由A提供。
第二天,B带C上房顶修理;同时,A也按时把修理材料运到工地,并叮嘱B、C要注意安全。
期间,C不慎从房顶摔下,造成六级伤残。
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于是受害人诉于法院。
这种案件如何处理?法院认为,B未经授权,系擅自利用他人,A与C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
许多学者认为此种见解未尽妥当,但因为没有可参考的标准,这种争论仅是一种学理上的讨论。
而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有关此类案件的关系区分往往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和自由裁量,所以有时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会对同一类案作出不同的认定,并作出不同的判决。
笔者认为,遇到类似案件,我们应分析其具体的情况,看是否能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并参照雇佣与承揽的特征和区分,确定身份关系。
如果不能确定,可倾向于将其归入雇佣关系:首先,虽然《人身损害解释》中没有清楚规定,但依据其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可以看出,此概念比较宽泛,采用客观主义原则,包括雇员那些被认为是错的、未经授权的履行授权任务的行为。
其次,出于对受害人这个弱势群体的照顾,将此类案件归入雇佣关系无不可,这和立法的本意也是较为吻合的。
综上,准确区分雇佣与承揽,应从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而不应浮于表面。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边际案件确实不好区别,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选》里所选的案例,没有很好地把握两者的界线。
为了消除或减少认定雇佣与承揽的争议,笔者建议立法者应当接受挑战,细化标准,解决雇佣和承揽关系的区分无法可依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