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课件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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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一节国家审计机关

第二节民间审计组织

第三节内部审计机构

第一节国家审计机关

一、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

是审计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是指审计机关在国家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和上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关系等。

(一)国外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

立法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会或议会,地位高、独立性强

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拥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

行政型国家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系列,独立性较弱,具有浓厚的内部审计色彩

独立型国家审计机关——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之外

(二)我国国家审计机关领导体制

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央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审计机关,在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审计署

省辖市人民政府省级审计厅(局)

县级人民政府省辖市级审计局

县级审计局

二、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的基本职责是:

1、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

——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审计署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受本级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4、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5、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或可以分为九大职责:

1.财政收支审计

2.财务收支审计

3.建设项目审计

4.基金资金审计

5.经济责任审计

6.其他事项审计

7.专项审计调查

8.内部审计监督

9.社会审计监督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

《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赋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比较广泛,主要包括:

1、要求报送资料权,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2、检查权,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3、调查取证权,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行政强制措施权,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有权予以制止或通知暂停拨付款项、责令暂停使用款项;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5、提请协助权,即有权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6、移送权,即需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有权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权移送司法机关;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执行的违法规定;有权向有关立法机关、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加强与改进宏观调控的建议;

7、处理处罚权,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8、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即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三、国家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制度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中级(审计师)、高级(高级审计师)三类。

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的学历经历条件是:参加初级考试的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参加中级考试的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专科毕业后工作满六年,本科毕业后工作满四年,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工作满两年,或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考试科目包括与审计专业相关的综合考试和审计理论与实务考试。前者包括宏观经济学基础、企业财务管理、企业财务会计、经济法等内容,后者包括审计理论与方法、企业财务审计、行业审计等内容。

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除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外,还要经过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后方可获得。

四、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

最高审计机关,是各国按法律规定行使最高审计监督权的国家机关。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upreme Audit Institutions,简称INTOSAI0),是由联合国成员国的最高审计机关组成的一个独立自主的、非政治性的国际性组织,总部和秘书处设在维也纳,日常工作由奥地利审计院承担。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目前拥有160多个成员国,并在亚洲、非洲、阿拉伯和拉美地区设立了四个区域性的分支组织。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国家审计署于1982年5月4日在马尼拉召开的第十一届大会上,正式被批准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宗旨是:增强各国最高审计机关之间审计技术和审计信息的理解和交流,推动和促进各国最高审计机关更好地完成该国地审计工作。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指导各国国家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国际协调方面,1977年第九届大会上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准则指南》、1986年第十二届大会上发表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以及1992年第十四届大会签署并于1995年第十五届大会修订的《INTOSAI审计准则》三个文件,影响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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