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用)
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作为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助党委加强对政法各部门执法工作的党内监督,是加强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各级政法委员会的重要职责。
为了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职能作用,保证政法机关严肃公正执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共中央政法委党委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厅字[1995]28号)、《中共中央中发(1999)6号》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政法[1998]8号精神,结合我师政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执法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党委政法委员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通过具体的执法监督活动,促进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增强严肃执法意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保证党关于政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师进程。
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把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执法的政治、经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重在监督、指导、协调,支持政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代替政法部门具体办案。
(三)坚持实事求是。
发现冤、假、错案及时督促、指导政法部门依法纠正,对政法部门公正、合法的执法活动切实予以维护。
二、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的职责和范围(一)检查监督政法部门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调查分析并及时纠正存在的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保证严格执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
(二)总结、推广严肃执法及执法监督工作的先进经验,指导、推动政法部门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
(三)监查督办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案件,久拖不决严重超法定时限的案件,当事人不断控告申诉、多次上访的案件,外地、外部门反映有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没有严格依法公正审理的案件,上级及有关部门督查督办的案件,政法干警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件。
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函
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
_____人民法
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的
字-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我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案,___________人民法院因……(写明争议的内容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
现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院,请予协调处理(如系需再由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请予协调处理”改为“请予转报上级人民法院协调理”
附:案_____
_________
(院印
本院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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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依据与应用说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12条的规定制定,供两个或两以上人民法院因发生执行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逐级报共同的上级法院,直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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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6.07•【字号】粤高法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6.0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协调执行争议案件若干规定(试行)(粤高法发[2002]19号)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争议案件协调工作,依法、公正执行,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协调案件管辖第一条省法院负责协调下列执行争议案件:(一)本省法院在执行中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法院以及其他部门发生争议的案件;(二)本省中级法院之间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三)下级法院与本省地级市以上有关国家机关对案件的执行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四)省法院认为需要协调的其它执行案件。
第二条中级法院负责协调下列执行争议案件:(一)本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发生争议又协调不成的案件;(二)本辖区内法院与有关地级市以下国家机关因执行案件发生的争议;(三)需要中级法院协调的其它执行案件。
协调案件的程序第三条协调执行争议案件按分级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
(一)基层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法院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按下列情形处理:(1)同属一中级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由该中级法院负责协调解决;(2)不同属一中级法院辖区范围的,应当先报请所属中级法院与对方中级法院协调解决;经中级法院协调仍然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省法院协调。
(二)基层法院与本省内其它中级法院发生执行争议而协调不成的,应当先报请所属中院与对方协调解决;经中级法院协调仍然不成的,由中级法院提出协调处理意见,报请省法院协调。
(三)本省内中级法院之间发生执行争议的,应当首先由双方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再报请省法院协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加强对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中共云南省委云发[2001)10号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以及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结合我省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第一条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人员、装备作出相应规定,行使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的职能。
中级人民法院在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管理下,管理、监督、协调其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并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报告执行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在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管理下,监督、协调法庭执行工作,并向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执行工作。
第二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部署及本省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时期内执行工作的目标和重点,并组织本辖区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实施。
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做好具体部署和落实工作,并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导。
基层人民法院应按照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和目标,做好执行工作。
第三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时期和案件的特点,适时组织集中执行和专项执行活动,并负责在全省人民法院重大行动中,统一调度、使用执行力量。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部署的执行工作要及时向当地党委、人大汇报。
第五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局。
第六条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下设执行裁判庭、监督协调处、委托处、综合处。
执行裁判庭职责:(一)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中需要裁决的事项;(二)处理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的案件;(三)负责本院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案件的具体实施;(四)负责本院一审案件和属本院管辖的公证、仲裁案件的执行;(五)办理案件请示工作,决定案件的提级执行。
监督协调处职责:(一)负责协调省内外人民法院间有争议的案件;(二)负责各类督办案件的督办、复函等工作;(三)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错误执行和违法执行;(四)负责决定案件的暂缓执行;(五)协调处理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发生争议的案件;(六)处理、接待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七)办理省外和本省内其他人民法院需要协助执行的案件。
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
谈谈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机构及职责随着执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高级法院和一些中级、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局,一般高院和中院执行局内设三个部门即强制执行科、执行裁判庭、综合管理科,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两个科即强制执行科和综合科,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
关于基层法院执行局内设科,如何分工,按什么模式运行,如何合理配置执行权,因无法律规定,各法院做法各异,需从理论上作些探索,笔者在基层法院执行机构从事执行工作多年,在此谈谈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综合科的职责笔者认为综合科的职责,可概括为四项,八个字,即(一)裁判;(二)协调;(三)管理;(四)执行;下面就这四项内容分别阐述。
(一)裁判。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执行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已经现实地行使着部分裁判职能,过去执行权集中于执行员一人的状况,易形成执行环节暗箱操作,不符合WTO透明度原则,现代法学理论,将执行权分为实施权和裁判权或分为命令权、实施权、裁判权。
执行实践中如何配置执行权,在什么情况下,将执行权分离,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进行设想,根据基层法院执行机构现状,如果所有执行案件在执行程序中所作的裁定,都由综合科作出,强制执行科只负责执行,实际操作起来繁琐,反之,所有执行案件由执行员一人一办到底,无执行环节的监督机制,合作机制,不能从机制上避免执行员职责不清,权力过大,失去监督。
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下列几项的裁决由综合科行使裁判权为宜。
1、审查处理案外人的异议、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的;2、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3、对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和裁定;4、审查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理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5、审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授权文书,是否存在不予执行事由,并作出不予执行裁定;6、对妨碍执行民事执行行为作出制裁决定等。
综合科行使裁判权实行合议制,由执行员(应由具有法官资格的执行员担任)组成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新的证据,实行听证制度,让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执行程序中综合科所作的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对执行裁判文书不服,当事人可向上级执行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8.07.08•【文号】法释[1998]15号•【施行日期】1998.07.0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国家对火灾、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电力安全、特种设备、农业机械等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部分适用和参照适用)发生以下事故、事件,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一)发生较大涉险事故的;(二)发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故、事件,市或者区政府认为有必要按照本规定调查处理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作业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参照本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市、区政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实事求是、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地开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效率。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工作,如实提供调查处理所需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和毁灭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报告适用情形)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程序要求进行报告:(一)造成死亡(含下落不明,下同)1人(含)以上的;(二)造成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1人(含)以上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事故赔偿费用)以上的;(四)造成较大涉险事故的。
第六条(事故单位的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以及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应急联动中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2010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委会[10]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加强执行案件的立案和结案管理工作,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执行案件坚持立执分离原则,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执行机构统一办理。
人民法庭执行案件的立案,由立案庭归口管理。
第二条执行案件立案后由立案庭实行电脑随机分案,执行机构认为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申请执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不得违法迟延立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严格落实立案阶段的风险告知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风险。
第五条从执行案件收案到结案所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书,应统一使用立案时编立的案号。
第六条执行案件结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最高法院和省法院的执行结案规定及要求。
第七条执行案件结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管理。
二、审查立案第八条下列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审查立案:(一)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执行案件。
案号编“执字”号;(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案号编“非诉行执字”号;(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异议案件。
案号编“执异字”号;(四)申请复议案件。
案号编“执复字”号,但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案号编“执制复字”号;(五)执行请示案件。
案号编“执他字”号;(六)执行争议协调案件。
案号编“执协字”号。
执行机构在工作中发现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办理的执行案件,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建议立案庭审查立案。
第九条下列案件,应先由执行机构负责审查,并提出立案的书面建议,经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移交立案庭,立案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一)程序终结恢复执行的案件,编“复执字”号;(二)执行监督案件,编“执监字”号;(三)执行督促案件,编“执督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7•【文号】法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当事人对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对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对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当事人对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2011-06-03 06:21执行工作中,对外委托评估和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的一项重要司法活动,也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如何处理则缺乏明确规定,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一致。
笔者通过对我院一年多来执行程序中评估、鉴定案件的总体情况及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调查,就此类异议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几点思考。
一、总体情况2010年至2011年3月,我院鉴定拍卖科共立案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的案件37件,质量鉴定案件1件,合计38件。
其中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的案件为3件,分别为一起申请执行人认为评估价格过高,一起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格过低,且存在漏评,一起认为评估报告中对评估方法不服,认为不应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增补的设备没有进行评估。
前两起异议当事人提出后,经过与评估机构沟通,对当事人进行解释后,当事人表示认可评估结论,第三起异议评估机构解释后,当事人仍旧不服,至今尚未处理完毕。
从我院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处理当事人就执行程序评估、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时,更多的是将异议交由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而进行解释的机构仍为原评估机构,其解释的结果往往是"原评估报告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此时作为同样非专业方的法院也无法从技术上对其结论进行科学、准确的判断。
正由于对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评估、鉴定异议如何处理未形成相应的制度规范,导致对当事人的异议长期无法答复,上述第三起异议即属于此类情况。
二、基本设想笔者以为,处理当事人对评估、鉴定报告提出异议的基本思路可以是:(1)评估、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鉴定报告前,可以先出一份初稿,就此份初稿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合理的部分可以采纳进正式报告;(2)委托法院鉴拍机构在收到正式评估、鉴定报告后,应依法进行审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 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 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 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 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
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3【实施日期】2006.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已经2006年4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二00六年四月十三日湖北省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根据行政执法部门的提请,或者依其职权,对行政执法争议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争议协调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法制统一;(二)保证政令畅通;(三)提高行政效能;(四)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承担。
第二章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的范围及提出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提请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的争议;(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均具有法定管理职责,就执法环节、标准等事项而发生的争议;(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就同一事项因联合执法而发生的争议;(四)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协助而发生的争议;(五)行政执法部门因移送行政执法案件而发生的争议;(六)其他涉及行政执法争议的事项。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一)不涉及法律规范适用的行政管理事务争议;(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行政执法争议;(三)行政执法部门因行政执法活动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争议。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9月25日)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严肃执行工作纪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定,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执行案件必须严格实行流程管理,两级法院执行局长、庭(处)长要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根据执行案件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特点,履行管人、管案、管事的职责,对案件的办理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执行案件必须坚持分权运行、公开、公正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执行案件应经立案庭立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由执行局局长或庭长指定承办人后方可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办理执行案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严禁单人办案或私自接待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的亲属。
第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具有法定回避或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合理怀疑的情形,必须主动提出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对符合回避条件的应作出回避决定。
当事人向中级法院执行局提出对基层法院回避的,经审查符合回避条件,或回避后更有利案件的解决,中级法院执行局应决定将该案件指定其它法院执行。
第六条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原则,除依法处理案件外,不得对各方当事人有亲疏的表现。
第七条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准泄漏院、局、庭领导研究处理案件的意见,不违反规定向当事人、代理人、案外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和信息,不准随意提供咨询意见,不准过问职务外案件,不准非法干预基层法院执行。
法院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报告范文
法院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报告范文尊敬的[受理协调部门名称]:您好!我是[法院名称]的[报告人姓名],今天我来给您唠唠我们这儿遇到的一个执行方面的麻烦事儿,希望能得到协调处理。
一、执行案件基本情况。
1. 案件来源与当事人信息。
咱这个案子啊,是[具体案由,比如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叫[申请执行人姓名],那是个[简单描述一下申请执行人的情况,比如老实巴交的小商贩,就指望着这笔钱维持生计呢];被执行人叫[被执行人姓名],这人吧,有点不太好对付,是个[描述被执行人的特点,例如有点滑头的小老板之类的]。
2. 执行依据与标的。
这个案子的执行依据是[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及文号,例如某某法院作出的(20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得给申请执行人[具体金额]元,还得加上[是否有利息、迟延履行金等情况,比如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算下来也不是个小数目呢]。
二、执行争议产生的过程。
1. 首次执行措施与阻碍。
一开始啊,我们按照正常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
发现他在[具体银行名称]有个账户,里面有一部分钱。
我们就赶紧采取冻结措施,这时候被执行人就跳出来了,说这个账户里的钱有一部分是[他给出的理由,比如是要用来给员工发工资的专项资金,可咱也不能光听他一面之词啊]。
我们要求他提供证据,他就支支吾吾的,拿不出个像样的东西来。
2. 涉及其他相关方的争议点。
后来呢,又冒出个[相关方名称,比如另一个声称对被执行人财产有优先受偿权的公司],说他们对被执行人的一处房产有优先受偿权。
可我们调查发现,他们的所谓优先受偿权存在很多疑点,比如[阐述疑点,像手续不齐全、时间节点对不上之类的]。
这就导致我们在处置这个房产的时候,左右为难,一边是申请执行人眼巴巴地等着钱,另一边是这俩都在争,都觉得自己有理。
三、争议焦点分析。
1. 对执行标的权属的争议。
就像我前面说的那个银行账户的钱和房产的权属问题,现在是一团乱麻。
被执行人总是试图混淆视听,把本来属于他自己可以用来执行的财产,说得好像都有特殊用途或者别人有优先权利。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函精选3篇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函____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函(稿)()执协字第号________人民法院:我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与________人民法院因________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
现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你院,请予协调处理____________。
附:案卷____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院印)本联存卷____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函()执协字第号________人民法院:我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与________人民法院因________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
现将该案全部卷材料报送你院,请予协调处理____________。
附:案卷____宗。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院印)注:本文书样式为二联,第一联为底稿,存卷;第二联为正本送达上级人民法院。
一、首部依次写明以下事项: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2.文书名称3.文书编号二、正文1.抬头写明上级人民法院名称。
2.案由。
在“我院执行的____________一案”。
之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3.发生争议的对方人民法院以及双方法院争议的内容。
表述为:“与________人民法院因____发生争议,且双方协商不成。
”4.说明请予协调处理事项。
表述为:“现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你院,请予协调处理。
”如系需再由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将“请予调处理”改为“请予转报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
三、尾部1.附件。
发生争议案件的案卷宗。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
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函____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函(稿)()执字第号______人民法院:我院执行的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需要报请你院执行。
《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程序》
《医院医疗投诉处理程序》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事件,明确各科室、各级人员职责,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修订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暂行办法),请有关科室执行。
一、医疗投诉、事故报告程序1、各分院、各临床、医技科室的工作人员,凡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争议、纠纷事件,发生科室的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汇报,科室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积极、妥善地采取措施,避免事件扩大和加重损害事件的发生。
同时保护现场及相关证据(如液体、输液器等)。
对凡可能涉及三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事件,科室负责人必须立即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汇报,其它医疗事件在24小时之内汇报。
2、凡由于医疗、护理工作形成的纠纷,责任科室的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科内进行处理协调。
由责任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出面与患者及家属进行专题沟通、解释、并做好记录。
患方不接受科室协调结果的,科室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的形式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汇报,同时将科室相关人员与事件有关的书面材料、科室讨论处理意见24小时内报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
总院医务科或护理部立即组织院内有关专家对此事件分析、讨论、拿出讨论处理意见,经分管院长同意后,决定是否上报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医调委)。
3、凡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如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三级以上医疗事故者;或由于医疗行为导致1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
科室负责人在确认事件后2小时之内必须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主任汇报,总院医务科、护理部主任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制定应急处理措施,经分管院长同意后12小时内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司卫生处汇报。
4、各分院所属的临床、医技科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凡发生纠纷、医疗事件应及时向分院医务科、分院领导进行汇报,分院领导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扩大或加重损害事件发生,并组织分院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与患方进行沟通,同时向总院医务科、护理部及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并决定是否上报省医调委。
法院执行裁决汇报材料范文
法院执行裁决汇报材料范文尊敬的领导:根据贵法院关于执行裁决的要求,特向您汇报我院执行裁决的情况,事项如下:1.案情回顾根据审理XX公司与XX个人之间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本院于XXXX年裁定XXX公司向XXX个人支付合同违约金XXXX万元,并在XXXX年X月XX日作出终审裁决。
经过各方的禀报和审查,该裁决已经生效。
2.执行方式为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我院立即着手启动执行程序,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选择相应的执行方式。
我们采取了XX种执行措施,如查封财产、冻结账户等,并于XXXX年X月XX日的执行公告中详细说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和时间要求,确保被执行人充分了解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执行进展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工作,我院已取得以下进展:a. 已成功查封并扣押了XXX公司的资产,并将其通知了XXXX银行进行冻结账户的操作。
b. 已就执行事宜与被执行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交涉,提醒其履行裁决义务。
并向被执行人递交了法律文书,明确了执行要求和后果。
c. 被执行人表示将全力配合执行程序,并已向我院提供了相关财务及资产情况的清单。
4.预计下一步工作我院将持续监督和推进执行工作的进展,确保裁决的有效履行。
我们计划采取以下措施:a. 继续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要求其按时履行裁决义务。
b. 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资产清单,进一步核实和评估可供执行的财产。
c. 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裁决履行义务,我院将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裁决的顺利执行。
以上为我院执行裁决的汇报材料,如有需要,请您审阅指示。
我院将继续为确保裁决的有效执行而努力。
XXXXX法院XX年XX 月XX日。
法院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报告范文
法院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报告范文尊敬的[受理协调处理的部门/领导]:您好!咱们这儿有个执行案件,现在陷入了一种很纠结的状况,就像两只牛顶角,谁也不让谁,所以赶紧给您写这个报告,希望能得到协调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就像一个等着拿糖的小孩,满心期待着法院执行能让他得到应有的东西。
这一方觉得自己完全占理,按照判决,就该顺利拿到属于自己的东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名称],目前的表现有点像个调皮捣蛋的家伙,对执行工作各种不配合。
2. 执行依据。
这个案子的执行依据是[具体案号]的生效法律文书,就像一张已经画好规则的地图,告诉我们该怎么走向执行的终点。
这份文书明确判定了被执行人得履行[具体的义务内容,如支付款项、交付物品之类的]的义务。
二、执行争议焦点。
# (一)执行标的的认定争议。
1. 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标的应该包括[详细列出申请执行人认为的执行标的内容,比如某个财产或者权益],他们的想法是,判决里虽然没有明确到每一个小细节,但按照整体的意思和公平原则,这些就该是执行的一部分。
就好比买东西,虽然没写送赠品,但按照商家之前的习惯和市场行情,就应该有赠品一样。
2. 被执行人却不这么想,他坚称判决里只提到了[被执行人所认定的执行标的内容],其他的都是申请执行人在无理取闹。
他就像个紧紧捂住口袋的小气鬼,一点都不想多拿出东西来。
# (二)执行程序的争议。
1. 在执行措施方面。
我们法院这边按照正常程序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如房产或者银行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
这就像给调皮的孩子上了个紧箍咒,让他不能乱动。
可是被执行人觉得我们这是过度执行,他大喊冤枉,说这个财产有特殊情况,[阐述被执行人声称的特殊情况,如该财产已经有其他约定之类的],不应该被查封。
2. 在执行通知送达上。
我们是按照规定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可是被执行人非说他没收到。
这就像我们明明寄了信,他却说没看到信,然后就在那耍赖,说我们程序不合法,没给他准备的时间。
延长执行期限报告模板范文(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延长执行期限报告(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关于申请延长……(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执行期限的报告(××××)……号院长:我院于××××年××月××日立案的……(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执行程序,执行期限到××××年××月××日届满。
但因……(写明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执行期限×个月,至××××年××月××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执行员×××××××年××月××日【说明】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难以在执行期限内执结案件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执行期限用。
2.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8年12月16日)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法发[2000]3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一、机关内设机构职能(一)办公厅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中央领导、院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负责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负责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的编辑及对下指导工作;负责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和中央综治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联络通讯工作。
4.负责与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督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及其来信。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公文处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负责与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特邀咨询员的联络工作;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6.负责院领导秘书的行政管理工作。
7.负责院总值班、院印章管理、传达和收发工作。
8.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对下指导工作。
9.负责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组织本院司法警察二队执行公务活动。
10.负责新闻宣传和公布司法裁判文书的组织协调工作。
11.负责院党组文件理文和党政文件、电报的收发、传阅、交换工作;负责院机关、全国法院的密码管理和保密指导工作。
12.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二)政治部1.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任免、工资福利、出国政审、退休等工作;管理人事档案、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以及各项组织人事制度的实施;承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职称的有关管理工作。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人员管理的法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法院系统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研究、提出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方案;负责法官等级评定的管理工作;受中组部委托考察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协助地方党委考察协管干部人选,协助地方党委加强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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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用)
××××人民法院
关于报请协调处理××执行争议案的报告
(××××)……执协……号
××××人民法院:
我院执行的×××与×××……(写明案由)一案,与××××人民法院执行的×××与×××……(写明案由)一案,因……发生执行争议,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现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报送你院,请予协调处理。
一、争议各方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
二、执行争议的焦点问题
……
三、报请协调的意见
……
附:案卷×宗
××××年××月××日
(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5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争议,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