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卫医政疗便函(2011)75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定稿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医政疗便函〔 2011 〕 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司组织修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4 月22 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医疗管理处农晓莉、马旭东联系电话:010 一68792209 、68792825传真:010 一68792513电子邮箱:mohshymy . 163 . com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精编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精编敬爱的相关部门:我是一名医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非常感兴趣。
我认为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举措,对于保护公众的健康至关重要。
在此,我愿意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建议和看法,希望能够对最终的管理办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首先,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的规定。
目前,由于许多医生和患者缺乏对抗菌药物的正确认识,导致了滥用的现象。
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医生和患者的教育宣传,提高其对抗菌药物的知识和认识水平。
此外,也应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管理,制定相应的指南和标准,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
其次,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明确规定药店及相关销售渠道对抗菌药物的销售应该进行有效的管理。
目前,一些不法商家通过非法手段销售抗菌药物,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健全的销售监管机制,对药店及相关销售渠道进行监督,严格控制抗菌药物的销售,减少不合理使用。
第三,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强调对抗菌药物的监测与评估。
抗菌药物的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们可以建立起全面的抗菌药物监测系统,对全国范围的医疗机构和患者使用情况进行监测。
同时,还可以加强对抗菌药物副作用的评估研究,提高人们对抗菌药物的风险认识。
最后,我认为征求意见稿中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研发与创新的支持。
目前,我国在抗菌药物研发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和瓶颈,迫切需要加大力度进行支持。
政府可以建立相应的研发基地,并加大对相关科研项目的资金投入,吸引更多的科研人员从事抗菌药物的研发工作。
另外,政府也可以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降低抗菌药物的开发成本,推动抗菌药物的研发与创新。
总而言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于抗菌药物管理的重视。
然而,在具体的管理办法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
我上面提到的几点建议和意见,希望能够在最终的管理办法中得以体现和实施,以进一步确保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尊敬的用户,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根据题目"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您撰写一篇高质量的文章。
以下是文章内容:尊敬的各位专家、医务工作者和相关方面人士:大家好!卫生部医政司近日发布了《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特此向广大专家、医务工作者和相关人士征求意见。
抗菌药物是当今医学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传染性疾病的治疗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抗菌药物的滥用和不当使用,临床上已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耐药菌株,威胁着公众的健康安全。
因此,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显得尤为迫切。
征求意见稿具体提出了以下几项管理办法。
首先,明确了抗菌药物的适应症和使用原则。
只有在明确的医学诊断和经过相应检查的基础上,医生才能合理开具抗菌药物的处方。
其次,规定了抗菌药物的临床使用监测制度。
医院必须建立健全的临床应用监测系统,以及对药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追踪和反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的要求,以提高临床医生和护理人员对抗菌药物的认知水平和正确使用能力。
最后,强调了建立有效的合理用药评价和奖惩机制的重要性,鼓励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针对以上几项管理办法,我在此提出以下几点见解和建议。
首先,将抗菌药物的使用限制在必要范围内是非常必要的。
有研究表明,许多临床上使用抗菌药物的情况并不符合实际需要。
因此,在开具处方之前,医生应该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并且对患者进行详细解释,避免不必要的使用。
其次,加强监测和追踪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建立监测系统,可以及时了解到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状况及其可能带来的问题。
与此同时,通过追踪和反馈,可以及时发现药物滥用和不当使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
此外,对临床医生和护理人员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也是非常必要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作者:来源:《中国医药科学》2012年第10期《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的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抗菌药物临床的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先,抗菌药物在临床应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不合理的使用导致了抗菌药物的滥用和抗药性的出现。
为了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保障患者的治疗效果,减少抗药性的发生和传播,我们制定了以下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请对以下内容进行审阅和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一、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原则1. 合理使用:临床医生应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病原学和药物敏感性等检测结果,合理选择抗菌药物。
对于无法明确感染的患者,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抗菌药物使用。
2. 医疗卫生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抗菌药物采购、储存、配送和使用制度,确保抗菌药物的质量和正确使用。
3. 多学科协作:临床医生、临床药师、临床微生物学家等各个专业应该积极合作,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和监测用药效果,以保障患者的最佳治疗效果。
二、抗菌药物的管理责任1. 临床医生的责任:临床医生应具备丰富的抗菌药物知识和正确使用的技能,遵守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减少滥用和不当使用的情况发生。
2. 临床药师的责任:临床药师应加强对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测,提供患者用药指导和药物相互作用的提示,同时协助医生监测用药效果和不良反应。
3. 全院的责任:医疗机构应设立药事委员会,负责抗菌药物的管理和监督,制定抗菌药物使用规范,并定期开展对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培训。
三、抗菌药物的使用监测和评估1. 抗菌药物使用监测:医疗机构应建立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测系统,及时了解抗菌药物的使用情况,包括药物的种类、用量、疗程等,以及不同科室和医生的使用情况,针对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指导。
2. 用药效果评估:医疗机构应对患者的用药效果进行评估,根据不同病例的临床治愈率、感染复发率等指标,评估抗菌药物的使用效果。
四、加强抗菌药物的宣传和教育1. 患者教育: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患者的抗菌药物知识宣传,告知患者正确使用抗菌药物的重要性和注意事项,防止盲目自行使用和滥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医政疗便函〔 2011 〕 7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司组织修订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并将修改意见于2011年4 月22 日前反馈我司。
联系人:医疗管理处农晓莉、马旭东联系电话:010 一68792209 、68792825传真:010 一68792513电子邮箱:mohshymy . 163 . com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公开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组织起草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5日。
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意见收集邮件:3、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邮编:100044。
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O—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贝U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9〕38号)及卫生部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卫医政疗便函(2011)75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分级原则(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疗效好,副作用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2009〕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本院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一)总体原则: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二)具体使用方法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之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联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和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壹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之上医院应当于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杭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壹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壹)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关联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且监督实施;(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关联技术性文件,且监督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且发布关联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关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2月13日通过,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2-05-08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利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代价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构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细菌耐药监测及预警制度
细菌耐药监测及预警制度XXX细菌耐药监测及预警制度根据《医院感染监测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卫医政疗便函(2011)75号)及《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修订。
一、细菌耐药的监测1.临床医生要提高抗菌药物治疗性使用前的微生物学送检率。
微生物实验室要开展对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我院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
2.微生物实验室要定期统计、分析(每季度一次)微生物室分离的细菌和药物敏感结果。
3.微生物实验室要将统计、分析结果,每季度一次向全院医务人员反馈、公布,并有记录。
二、细菌耐药的监测内容及方法1.监测对象:临床标本分离的病原菌。
2.监测内容:细菌,抗菌药物,药物敏感结果。
3.监测重点:监测临床分离细菌耐药性发生情况,包括临床上一些重要的耐药细菌的分离率,如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MRSA)、耐万古霉素肠球菌(VRE)、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肠杆菌科细菌(CRE)、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铜绿假单胞菌(CR-PA)、产超广谱β-内酰胺酶(ESBLs)的革兰阴性细菌等。
4.监测方法:统计、分析微生物室分离的细菌和药物敏感结果。
5.资料阐发(1)不同病原体的构成比;(2)主要革兰阳性细菌的构成比及对抗菌药物的耐药率;XXX(3)主要革兰阳性细菌的构成比及匹敌菌药物的耐药率;(4)MRSA占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构成比及星散绝对数,匹敌菌药物的耐药率;(5)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鲍曼不动杆菌(CR-AB)、耐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铜绿假单胞菌(CR-PA)的构成比及绝对星散数;(6)VRE占肠球菌属细菌的构成比及星散绝对数,匹敌菌药物的耐药率;三、细菌耐药预警机制1.微生物实验室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全院医务人员通报,并有记实。
2.微生物实验室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向全院医务人员通报,并有记实。
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84号2012-05-10 15:52:02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大、中、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抗生素管理办法
卫生部抗菌药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指标■三级医院采购品种不超过50种■住院和门诊患者使用率不超过60%和20%。
从今年开始,卫生部将开展为期3年的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规范.在日前下发的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2011年实施方案中,卫生部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明确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控制指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将纳入医院评审、评价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指标体系,还将作为院长、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卫生部要求,医疗机构要进行院、科两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调查。
二级以上医院要设置感染性疾病科和临床微生物室,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应不低于30%。
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要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三级医院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原则上不超过35种。
因临床需要确需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卫生部提出,医疗机构住院和门诊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和20%。
I 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使用时间不超过24小时;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
医疗机构每月组织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进行点评,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要进行通报。
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卫生部要求各地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并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其第一责任人要接受诫勉谈话。
根据方案安排,医疗机构应根据以上要求进行自查自纠。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专项检查。
卫生部将进行全国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
史上更严厉的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出台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卫医政疗便函(2011)75号,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应用不得超过35种,三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稀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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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发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卫医政疗便函(2011)75号),其规定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应用不得超过35种,三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稀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具体内容见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指以促进抗菌药物安全、有效、经济使用为目的,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的采购供应、处方开具、药品调剂、临床应用和监测等全过程所开展的各种监督管理、教育培训、技术支持与持续改进工作。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对临床应用的抗菌药物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抗菌药物管理相应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日常工作由医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抗菌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二)制订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推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抗菌药物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教育培训,组织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知识的公众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工作,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的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技术规范,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
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不得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药品不得重复采购。
其中,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2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
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需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同意遴选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70%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发现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或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均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50%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十八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又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规格、剂型、数量和使用理由。
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申请临时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和数量,对同一临床科室在1个月内连续2次以上申请临时采购同一品种抗菌药物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医疗机构可以调高抗菌药物的管理级别,但不得降低其管理级别。
第二十条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类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医师、药师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第二十二条抗菌药物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一)《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中国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细菌耐药与抗菌药物相互作用;(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第二十三条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第二十四条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
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由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组负责认定。
第二十五条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对本辖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各医疗机构应当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机构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
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使用的趋势进行分析研究,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现象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
医疗机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得超过50%;清洁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百分率不超过30%,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应在术前三十分钟至两小时内给药,清洁手术用药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
门诊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得超过15%。
第二十九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不同应对措施。
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中,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得低于30%。
(一)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本机构医务人员。
(二)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四)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临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