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自查报告 1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自查报告为贯彻我省规范公立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行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配备使用管理,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不正之风,根据我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使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卫办函[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认真扎实的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治理工作,现将整改工作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增强依法采购的自觉性。
成立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相关组织,完善采购制度,坚决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由主任负责实施,并按规定要求进行采购。
二、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了采购监督领导小组,对是医疗用药目录及医用耗材目录进行审核、审查。
审查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监督、检查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供应情况。
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务对整个采购活动实行财务监管,防止财务漏洞。
三、采购情况。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施药品零差价制度。
我中心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并统一配送,以保证药品及医用耗材的质量。
设立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工作。
四、配备使用情况。
建立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优先配备使用制度及相关文件,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比例达到规定要求。
五、合同签订情况。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医药经营公司签订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协议;按照《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签署、落实《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六、宣传培训情况。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各种方式开展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合理用药、医用耗材的宣传和培训;建立健全处方点评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各项制度,力争使医院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工作更加规范。
为广大患者提供优质服务,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体规划发展美好前景,共同努力。
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计生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4年3月26日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县级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下同)改革是全面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关键环节。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2〕33号)以来,经过1年多的试点,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凸显。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各地加快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步伐,巩固扩大改革成效,现就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推动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品种遴选情况说明
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品种遴选情况说明一、遴选原则和方法(一)遴选原则药品价格重点监测的品种以医保目录内的药品为主,重点监测以下药品:1、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2、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3、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药品。
(二)遴选方法1、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选择已在医保目录内并且销量较大的品种。
其中,化学药品以中国药学会提供的相关品种2014年销售金额为依据,遴选年销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品种。
中成药品独家品种数量较多,以地方监测为主。
纳入全国统一监测的,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提供的2014年住院使用率、使用费用前100位药品和中国药学会提供的年销售金额为依据,遴选品种年销售金额1000万以上。
共计141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70个)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2、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的药品一般为多家企业生产品种,以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提供的2014年住院使用率、使用费用前100位药品和中国药学会提供的2014年销售金额为依据,共计60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41个)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指定监测的生产企业,按照中国药学会市场份额数据遴选前三家。
3、社会关注度髙的药品(1)危急重症用药及血液制品等市场原料供应紧张和短缺药品;(2)行业协会提供的对市场影响较大、社会敏感度较高的品牌OTC药品;(3)近年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药品,如狂犬疫苗等二类疫苗。
共计69个品种(其中,化学药品59个)纳入重点监测范围。
指定的监测企业,危急重症用药的指定监测企业遴选同第2类情况;血液制品和其他短缺药品,在生产的所有企业纳入监测;二类疫苗选择市场份额大的前4家生产企业。
低价药品以地方监测为主。
除涉及1、3类情况外,均纳入地方监测范围。
按照以上原则和方法,共遴选国家统一监测品种270个,其中化学药品170个,中成药品100个。
二、相关数据来源1、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专利药品、独家药品有关信息;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相关药品生产企业等信息;3、工信部消费品司:短缺药品品种信息;4、中国医疗保险研究会:药品使用频次排名信息;5、中国药学会:2014年度药品销售金额及相关企业市场份额信鼻;6、OTC协会:品牌0TC品种及生产企业信息;7、近年来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比较集中的有关药品信息。
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2016年第十四届全国高等法律院校“理律杯”模拟法庭比赛赛题(修正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本案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2.各个参赛队应根据下列案件材料、相关法律规定,分别以本案原告和被告、第三人的代理人角度撰写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书面意见,并参加本模拟一审案件的开庭审理;书面意见中的诉讼请求可以与现有材料中起诉状和答辩状有所不同;3.根据比赛规则和现场抽签结果,参赛代表队分别代表一审原告和一审被告出庭发表意见,并参加模拟一审法庭辩论;4.本案一审原告和被告、第三人所提交的现有材料均已经过质证并为双方所接受,有关事实可从中获取;5.双方对于本案当事人资格、管辖权等程序问题的争议不影响模拟审判庭对本案的继续审理;6.由于本案中未提及行政执法文书,庭审中不需要被告对此先行确认,故口头辩论阶段依然由原告首先陈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件背景: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破除以药养医机制,遏制药品采购领域中的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切实推动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2月9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简称“7号文”),坚持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历年整理
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历年整理
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在中国近年来有较大的变动和调整,以下是近年来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一些重要历程和整理:
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试行)》。
此政策旨在通过药品集中采购方式,优化药品供应链,提高药品采购效率和降低药品价格。
2016年:国家卫生计生委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将
药品目录扩大至188个品种,并明确要求各地医疗机构必须按照集中采购政策进行药品采购。
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深化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的知识》文件,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此文件明确了集中采购的原则、程序和具体政策要求,提出要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和药品质量的监管。
2018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的通知》,要求对从事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更加严格的资质审核和质量监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了《关于组织开展医保药
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此通知明确了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并要求各地医保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2020年:中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继续发展和完善,不断扩大
采购规模和范围。
药品集中采购已成为药品供应的主要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总体来说,中国的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从试行阶段逐步发展成为一项重要的药品采购方式,并对药品市场和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通过集中采购来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供应效率,以及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4.11.24•【文号】国卫办妇幼函〔2014〕1076号•【施行日期】2014.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4〕1076号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妇联: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决定在你省(区、市)开展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现将《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妇幼健康频道儿童卫生栏目下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2014年11月24日2014年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改善贫困地区婴幼儿营养和健康状况,提高儿童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水平,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全国妇联继续合作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
一、项目目标(一)总目标。
为贫困地区6-24月龄婴幼儿补充辅食营养补充品(以下简称营养包),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与技能,改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状况。
(二)具体目标。
1.项目地区县、乡、村相关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80%以上。
国办发〔2015〕34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总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26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之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上下联动,内外联动,区域联动,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着力用中国式办法破解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
(一)综合施力,多方保障,形成医改工作合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改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立足中国实际,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破解医改难题,强调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指出要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医疗卫生资源下沉,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医改工作,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进一步树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是公共产品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办医责任,注重发挥市场作用,有序放宽社会力量办医准入,推动医改向纵深发展,使人民群众得实惠、医务人员受鼓舞、资金保障可持续。
刘延东副总理主持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及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医改重点工作。
1.加强医改组织领导。
国家层面强化顶层设计,加强与省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统筹协调。
医改领导体制进一步理顺,各地医改机构和人员调整逐步到位,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加大了对医改工作的协调推进力度。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则一、总体目标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引导企业生产常用低价药品,保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程监控;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发挥批量采购优势,落实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商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三、实施范围(一)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中的基本药物由所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
(三)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四)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
四、采购模式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AA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二年。
六、适用范围参与我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七、解释权本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政府或部门有新文件,从其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一、组织领导体系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药品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报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各州、市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
各单位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和服务类省本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400万元,州、市、县、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200万元。
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情形或者有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州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不得将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工程类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依法采用招标方式的,执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按照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有关职责分工,由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监管;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财政部门监管。
五、有关执行要求(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鼓励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
未实行批量联合采购和框架协议采购的地区,可以继续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实施集中采购。
省本级电子卖场网上直购和反向竞价额度随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别同步提高至每月40万元和全年400万元,州市、县级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额度保持不变,《云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商品目录》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同步调整。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3)申报人登录后,如无法查询到本企业相关信息,申报人所递交的纸质申报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网上报价品种的申报确认。
具体操作详见“招标系统企业操作视频”。
在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未能及时完成申报而导致无法报价的责任,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纸质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及地点
序号
区域
递交时间
递交地点
1
省、省、省、省、、、省
2010年11月5日-11月20日
云南省药品耗材采购交易监管平台(云南省昆明市人民西路205号3楼大厅)
2
省、省、省、省、省、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2010年11月10日-11月22日
3
省、省、省、省、省、省、省、陕西省
2010年11月15日-11月25日
4
、、、省、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2010年11月18日-11月28日
注:
1. 递交时间为每日8时30分至17时30分,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休。
2. 境外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资料递交时间按其授权的国内总代理所在区域确定。
5.采购文件发布时间:2010年11月5日至2010年11月28日,采购文件发布网站:云南省药品耗材采购交易监管平台()。
6.申报材料递交和网上申报
申报账号及密码申领:详见2011年云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非基本药物部分)(预)公告。
申报人应妥善保管申报账号及密码,未取得申报账号的申报人所递交的纸质申报材料不予接收。申报账号不得转让。
通用名、剂型、规格的标示区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范执行。需特别说明: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群众用药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药品审评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管(一)加强药品审评审批能力建设。
承接好国务院有关部委授权下放的药品审评审批项目,进一步健全完善审评审批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规程、工作流程,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审评审批能力建设。
优化初审程序,在新药申请资料的受理、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等环节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初审上报,促进药品研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加强临床试验数据核查,严惩数据造假行为。
公开药品审评审批信息,强化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加快推进已上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组织指导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对已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有序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户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户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实施鼓励政策,重点帮扶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努力培育一批优势品种。
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省内企业生产的药品品种,在调整省医保药品目录时优先增补,医疗机构在临床中优先选用。
医院基本药物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介绍
的供应,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出台《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 物短缺药品采购方案》,启动了21个短缺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同时,建立短缺药品品种和价格动态 调整机制,不断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 制,确保供应。
采购工作相关政策
2014年5月,《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医疗卫生机构
2014年5月,《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 通知》(卫药政发〔2014〕7号)
规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
√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 使用基本药物
√ 省、市、县综合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 物的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10%、20%、 35%,中医院等其他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 不低于10%
药品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药政发 〔2014〕5号)。
2014年5月,《关于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
案采购管理的通知》。
采购工作相关政策
2014年6月,省卫生厅、省招标采购局
《关于印发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新增基本药物过渡期采购工作方案>的通 知》。
采购政策:对2012年版目录中新增基 本药物品种采取过渡措施,从我省现行非 基本药物网上采购中标结果中将相应药品 调入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交易系统,供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
▪ 《省卫生厅等六厅局关于印发省基本药物集
中采购药款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卫 发〔2011〕274号)
▪ 《省卫生厅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
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 通知》(卫发〔2011〕482号)
▪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实施基本药
物制度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 通知 》(财社〔2013〕211号)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
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1.08.26
•【字号】云价收费[2011]87号
•【施行日期】2011.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卫生厅关于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
目试行价格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1〕87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局,省级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颁发的《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公立医院改革和发展专题会议要求和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利用机器设备开展的检查检验类医疗服务价格。
按照有升有降、结构调整的原则,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对我省现行65项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进行了修订调整,现印发给你们(具体项目和价格详见附件),全省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统一从2011年9月20日起试行。
上述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其它相关事宜按《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5〕5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住院诊查费”等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我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要求,现就低价药品清单及有关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对现行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日均费用较低的药品(低价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
二、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我委综合考虑药品生产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
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我委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后,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三、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属于我委定价范围内的药品,在我委调整清单前,可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先行调整。
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属于我委定价的药品,在我委重新定价前,暂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临时零售价格。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函-云价价格函[2010]69号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函
正文:
----------------------------------------------------------------------------------------------------------------------------------------------------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零售指导价格的函
(云价价格函〔2010〕69号)
云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70个品种零售指导价格的函》(云卫函发〔2010〕240)和《关于确定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目录(2009年基层部分.第二版)96个品种零售指导价格的函》(云卫函发〔2010〕292)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基本药物价格的制定,需要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成本、出厂价格等基础情况调查工作,并根据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研究拟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调整方案,召开专家论证会、开展定价前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目前,我局正着手开展相关工作。
二、本次公布的基本药物云南省增补药品中,国家发改委和我局已制定最高零售价的有259个品规,新进医保目录品种或新增规格剂型未制定最高零售价的有61个品规。
为确保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对列入我省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国家和我省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过价格的,按原公布的价格执行;对已上市销售,但尚未制定价格的,暂由企业按不超过进入《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前的中标或市场实际销售价格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结束——。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汇报发言
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汇报发言同志们:根据会议安排,受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和省卫生计生委领导的委托,今天我就今年以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的情况做个说明,并对下个阶段工作的具体安排进行布置。
一、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根据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目前我们已经完成以下几项工作:(一)制定工作文件根据国务院7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国家卫生计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了《福建省XX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于6月25日公布实施。
根据《实施意见》和我省《关于加快医药产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的精神,起草了《福建省XX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8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稿已于9月24日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即将正式公布。
(二)编制采购目录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编制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
在广泛征求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级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基础上,在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共同配合下,省药品采购中心在省卫生计生委监察室的具体指导下,从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药学和医学专家,对采集的非基本药物备选目录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遴选原则》进行遴选,形成了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称《省级采购目录》),并于8月11日对外公示,目前该目录已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即将正式公布的省级采购目录品种为2655个。
(三)确定最高限价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做好《省级采购目录》药品最高限价采集和测算工作。
省药品采购中心广泛收集全国XX年1月1日以来的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并以基准品的方式确定最高限价。
基准品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进行确定。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869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1]869号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各地、州、市物价局(计委):根据卫生部、国家计委等5部委颁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和《国家计委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及有关价格政策,为促进我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和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和社会的不合理医药费负担,现就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药品招标采购是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推进这项工作,加强对药品招投标过程中相关价格、特别是零售价格的管理。
二、属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和作价办法核定并向社会公布;属市场调节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由医疗机构按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公布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三、属政府定价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在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范围内的驻滇部队(含武警)和省卫生厅及其它省级单位直属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由省计委管理;其他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格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及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由同级或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大中型企业以及驻滇部队(含武警)医疗机构的招标采购药品实际零售价原则上由地、州、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摘要:随着医疗改革的深入推进,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问题逐渐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为了满足患者对基本药物的需求,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和价格透明度,云南省建立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
本文将介绍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背景和目标,以及其运行机制和取得的成效。
一、背景和目标: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建立是基于现行医疗改革的要求,旨在提供高质量、价格透明、可及的基本药物供应服务。
云南省是一个人口分布广泛、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省份,为了解决患者在基本药物供应方面的困难,云南省决定建立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通过集中采购、统一分配和监督管理等方式,优化基本药物的供应链,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二、运行机制: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一个由政府主导的平台,采用集中采购、统一分配和定点配送的模式。
具体的运行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招标采购:平台根据需求量和市场情况,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确保供应商的竞争性和药品的质量。
招标结果公示,确保采购的公开透明。
2.统一分配:采购完成后,平台将基本药物统一分配给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的调配和配送。
3.定点配送:平台与物流公司合作,确保基本药物的准确配送到各个医疗机构,减少药品流通环节中的浪费和损耗。
三、成效:自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建立以来,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效:1.降低药价:通过集中采购和竞争性招标,平台有效地降低了基本药物的采购价格,减轻了患者的负担。
2.提高药品质量:平台建立了完善的药品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安全。
3.增加药品供应量:平台通过统一分配和定点配送,优化了基本药物的供应链,提高了基本药物的可及性。
4.优化医疗资源配置:通过集中采购和统一分配,平台实现了对基本药物的集中调配和配送,使得医疗资源得到了更合理的配置。
四、面临的挑战和对策:尽管云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供应链的安全和稳定性、招标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等。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2019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2019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08.28
•【字号】云卫政务发〔2019〕7号
•【施行日期】2019.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云南省2019年新
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云卫政务发〔2019〕7号
各州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等改革任务分工的通知》(云政办函〔2019〕104号)、原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价收费〔2017〕114号)、以及原省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关于规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的通知》(云卫规财发〔2018〕4号)精神,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在临床的推广应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评审,审定“荧光原位杂交技术”等55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附件:关于云南省2019年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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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
中采购方案(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13
【实施日期】2014.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试行)》的通
知
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
《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试行)》已于11月6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规定编写采购文件并组织实施。
附件: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试行)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11月13日
云南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
(试行)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省2014年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分类采购、上下联动、保障供应、全程监管。
二、实施范围
全省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
三、采购范围
国家和省发展改革委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内的品种(清单内属我省2014年短缺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的,原则上在采购合同到期后按本方案实行挂网采购)。
四、采购方式
常用低价药品中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低价基本药物通过遴选一定数量的药品生产企业挂网,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网上议价自行采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州(市)或以县为单位与挂网企业网上统一议价采购,也可在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后跟标采购。
(二)低价非基本药物经企业申报、资质审核合格后挂网,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网上议价自行采购。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比例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属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内的,根据采购数量,以州(市)或县为单位与挂网企业统一议价采购,也可在辖区内公立医院与挂网企业议价成交后跟标采购。
(三)鼓励医院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
鼓励非政府办医疗机构参与集中采购。